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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休退休人員生活補貼費的通知
導語:在快速變化和不斷變革的今天,我們都不可避免地要接觸到通知,通知是用來發布法規、規章,轉發上級機關、同級機關和不相隸屬機關的公文,批轉下級機關的公文,要求下級機關辦理某項事務等。你所見過的通知是什么樣的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離休退休人員生活補貼費的通知,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離休退休人員生活補貼費的通知
鑒于已經離休、退休人員的生活受物價上漲的影響,決定發給他們生活補貼,F通知如下: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離休、退休人員,除按國發〔1982〕62號文件和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享受的待遇和副食品價格補貼外,從一九八五年五月一日起,每人每月發給十七元生活補貼費。
二、企業單位根據自己的負擔能力,對離休、退休人員每人每月發給十二至十七元的生活補貼費,發放時間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國務院各部門在各地的企業,除鐵路系統以外,一律按當地規定的發放時間執行。
三、實行本規定所需增加的經費,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由財政撥?罱鉀Q。屬于中央單位的,由中央財政開支;屬于地方單位的,由地方財政開支。企業單位在營業外支出中列支。由民政部門管理的離休、退休人員所需增加的經費,由同級財政部門增加預算解決。
拓展
離休干部的基本離休費
一、移交政府安置的軍休干部生活待遇標準
(一)離休費
1、離休時離休費:干部本人在職時計發的最后一個月基本工資,軍齡工資、教護齡津貼。
教護齡津貼:1985年7月參加工資制度的軍隊干部,離休退休時享受教齡、護齡津貼的,教齡、護齡津貼從 1986年9月1日起作為計算離休退休費的基數;離休退休時未享受教齡、護齡津貼的,不執行這一規定。軍隊離休退休干部已享受的教齡、護齡津貼,從1994年1月起,全額計入離休退休費。
2、離休后增加的離休費:1979年起實行,1985年6月底以前離休的干部享受的副食品價格補貼;1985年7月起實行的23元生活補貼費;1988年10月增加的30至40元工資;1991年5月、1992年3月、1992年7月、1992年10月、1993年10月、1997年7月、2001年10月、2003年7月增加的離休費;1994年2005年每年1月定期增加的離休費。
(二)退休費
1、退休干部:職務(專業技術等級)工資、軍銜(級別)工資和地區津貼,按規定的退休費比例計發;基礎工資、軍齡工資和護教齡津貼,按全額計發。
教護齡津貼:1985年7月參加工資制度的軍隊干部,離休退休時享受教齡、護齡津貼的,教齡、護齡津貼從1986年9月1日起作為計算離休退休費的基數;離休退休時未享受教齡、護齡津貼的,不執行這一規定。軍隊離休退休干部已享受的教齡、護齡津貼,從1984年1月起,全額計入離休退休費。
2、退休志愿兵(士官):軍銜等級工資和地區津貼,按規定的退休費比例計發;基礎工資和軍齡工資,按全額計發。
二、各項補助補貼標準
1、交通費:從2004年1月起,給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休退休干部發放交通費。標準:軍隊離休干部每人每月105元(含原來已發的15元),軍隊退休干部每人每月90元。交通費隨離退休費逐月發放。發放交通費后,軍隊離休退休干部個人用車自理。軍隊退休士官(含退休志愿兵)參照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退休干部的規定發給交通費。
2、保留福利補助、保留伙食補貼:軍隊離退休干部從這次工資制度改革起,保留福利補助60元、伙食補貼50元。退休志愿兵保留福利補助25元、伙食補貼35元。
3、軍人職業津貼:從1999年1月起離退休干部各職務(含專業技術)等級軍人職業津貼標準調整為每人每月180380元。退休志愿兵軍人職業津貼調整為每人每月180280元。
4、公勤費:從2004年10月1日起公勤費按規定享受全費標準的,每人每月800元;半費標準的,每人每月400元;全費四分之一標準的,每人每月200元。公勤費和護理費只可享受一種。
5、服裝費: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休干部服裝費標準,從2000年10月起每人每月調整為:寒區50元。
6、榮譽金:榮獲一、二級紅星功勛榮譽章者,每月發給30元;榮獲獨立功勛榮譽章者,每月發給25元;榮獲勝利功勛榮譽章者,每月發給20元。隨工資逐月發放。
7、房租補貼:從2004年5月起每人每月房租補貼標準調整為:正軍職(含相當職務等級的專業技術和文職離退休干部,下同)120元,副軍職105元,正師職65元,副師職58元,正團職50元,副團職45元,營職以下40元;六級退休士官45元,五級以下退休士官40元;1955年前后復員無工作的女同志35元,領取定期生活補助費的離退休干部遺屬35元。自購自建住房和維修擴建私房的軍人離休退休干部,不交納住房租金的,不得享受住房補貼。
8、防暑降溫費:軍隊離退休干部每人每年80元,退休志愿兵每人每年40元。
9、軍糧差價補貼: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的食物定量標準為:每人每天糧食550克,黃豆80克,植物油50克。軍糧補貼標準,仍按1999年的標準執行。
10、政府特殊津貼: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干部享受政府特殊津貼的,由國家人事部批準,每人每月100元。
11、護理費:從2004年10月1日起調整軍隊離退休干部(含退休士官)護理費標準,按公勤費全費標準執行,每人每月800元。
享受條件:
(1)軍隊離休干部中第一、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和抗戰前期參加革命的,以及抗戰后期和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且年滿70周歲的。
(2)副軍職以下離休干部因戰因公傷殘,飲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或因癱瘓、雙目失明等生活不能自理的。
(3)退休干部因戰因公評為特等、一等殘廢或者因病癱瘓、雙目失明而生活不能自理,飲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經醫院證明和組織批準,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發給護理費。
因病“生活不能自理”: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準所依據的“生活自理障礙程度”,主要是指傷、病致殘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賴他人護理依賴程度。生活自理范圍主要包括下列五項:①進食;②翻身;③大、小便;④穿衣、洗漱;⑤自我移動。上述五項均需護理,為生活不能自理。
審批機關:
移交政府安置前,軍隊離休干部享受護理費由軍隊大單位政治機關批準,軍隊退休干部由軍以上政治機關審批。移交政府安置后,由省級民政部門批準,從批準之月起發給護理費。
報批程序:
軍隊離休干部年滿70周歲享受護理費的,由安置地市以上安置部門審批,報省備案,從年滿70周歲的當月起享受護理費;軍隊離退休干部因病因殘享受護理費的,由本人提出申請,干休所審核,市地以上安置部門審定,報省軍隊離休退休干部服務中心審批,由省批準之月起享受護理費。
軍隊離休干部在生活基本能夠自理后,經醫院證明,由縣級民政部門報請省級民政部門批準,停發護理費,改發公勤補助費。
軍隊退休干部,凡享受護理費的,生活基本能夠自理后,由當地縣屬以上醫療機構證明,經縣以上民政部門提出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批準,停發護理費。
軍隊離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在移交前已享受護理費的,移交后應由管理單位審核其享受護理費條件。特等、一等殘廢軍人,應以移交地方后換發的民政部門發放的《革命傷殘軍人證》為準。因病享受護理費,應以當年所持有的縣以上醫療部門和安置地市以上安置管理部門的認定為準,重新辦理享受護理費審批手續。
從2005年10月1日起,凡生活不能自理的,1953年底前入伍的師職退休干部,經省級民政部門批準,發給護理費,其原享受的150元生活補助費標準停止執行。
12、住院伙食補助費:軍隊離退休干部(含退休志愿兵、退休士官)住院伙食補助費,從2003年1月起,執行二類灶加三類補助,減去個人應交伙食費標準,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離退休干部個人交納住院伙食費標準,仍按現行規定執行(每人每天1.6元)。
13、少數民族補貼:符合有關文件規定精神的少數民族補助予以保留。符合條件的軍隊離休退休干部每人每月1.5元。
14、水電補貼:軍隊離休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按照當地政府有關部門的規定交納水電費,并從1997年1月起給予水電補貼:每月用水補貼,軍、師職八噸,團以下五噸。每月用電補貼,副軍職14度,師職10度,團職8度,營以下干部6度。安置地政府調整水電費繳費標準時,水電補貼相應調整。
15、電話補貼費:從1997年1月起,給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休退休干部發放電話補貼費,其月標準為:離休干部10元,退休干部8元。(退休志愿兵、士官無)
16、生活補貼:從1996年10月起軍隊離休退休干部按原職務(含相當職務或專業技術等級)發給生活補貼。每人每月標準為:正軍職至正營職以下205150元。退休志愿兵每人每月發給生活補貼150元。
17、家庭自行取暖補貼:家庭自行取暖的離休退休干部,按照安置地政府規定的取暖補貼標準,發給個人。
18、地區生活津貼:對部分省市地區生活津貼進行了歸并。
19、03年師職退休干部生活補助費:從1998年5月1日起,1949年10月1日1953年12月31日期間入伍的師職退休干部發放生活補助費,每人每月100元;年滿70周歲和其他符合享受護理費條件的,每人每月再增發150元,不另發護理費。
發放生活費的范圍
包括已批準退休的1953年底前入伍的師職(局級)以及專業技術四、五、六級(含體育一、二級)干部和擔任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專業技術七級干部。
審批辦法
享受100元生活補助費由安置地地區級民政部門審批;年滿70周歲和其他今后符合享受護理費條件的,由省級民政部門審批。
三、安置管理單位集中掌握經費項目
1、取暖費:根據《民政部門關于移交地方軍隊離休干部取暖費的復函》規定,總后勤部規定的取暖費標準,是軍隊各大單位向總部計領取暖費的標準,由單位掌握使用,不是發給個人的標準。移交地方管理的軍隊離休干部不住營區的由管理單位按照國家對取暖地區的規定執行。目前,財政部仍按中央軍委批轉后勤部《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住宅建設標準的規定》的各職軍官住宅建筑面積標準核撥取暖費。(師職92 、團職72 、營以下54 )
2、離休干部特需費:每月42元。特需經費按月計領,由安置管理單位統一掌握,不得發給個人。主要用于解決離休干部的特殊困難和必要的活動經費開支,如:為離休干部購買公用圖書、報刊、資料、文體器材和慰問等開支,不得挪作他用?梢钥缒甓仁褂。
3、福利費:按基本離退休費用的2.5%提取,由管理單位統一掌握。主要用于:為活動室和離退休干部訂閱報刊雜志、購買文化體育用品的費用;召開離退休干部小型座談會、表彰會、經驗交流會的費用;經組織批準參加學習和參觀考察的費用,離退休干部參加文化比賽活動的差旅費;其他福利費用?梢钥缒甓仁褂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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