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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連續繳納和累積繳納有什么區別
社會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建立社會保險基金,對參加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在喪失勞動能力或失業時給予必要的物質幫助的制度。社會保險不以盈利為目的。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社保連續繳納和累積繳納有什么區別相關內容,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大家!
一、社保連續繳納和累計繳納的定義:
一般來說,社保有兩個年限,一個是“連續繳費年限”,另一個是“累計繳費年限”。
1、所謂“連續繳費年限”,就是你連續繳納社保時間段的年限,例如買房、生育報銷等待遇,是需要社保達到規定的連續繳費時間的,中間只要中斷,就要重新計算。
2、所謂“累計繳費年限”,就是從你開始繳納社保,到最終停止繳納社保,一共繳納了多少年。這其中如果有斷繳的情況,斷繳的年限是會被減去的。
二、兩種年限分別有什么作用?
1、累計繳費年限:
根據現行政策,養老保險需要累計繳滿15年才能在退休之后享受待遇,而醫保則需要累計繳費20/25年才能夠在退休后享受待遇。這里的“15年”和“20/25年”的年限是可以累計繳納的,總共的繳納時間達到規定年限即可。
2、連續繳費年限:
一般很多大城市里規定,落戶、買房、買車、孩子上學,甚至孩子高考都要求一定時間的社保連續繳納年限,還不能斷繳!
提醒大家,即使不涉及到安家落戶等問題,社保最好也不要中斷,一旦社保中斷,中斷期間醫保待遇是無法享受的,如果涉及到生孩子,生育的醫療費用也是無法正常報銷的,這樣就得不償失了。
社保繳納的陷阱
一、試用期不繳社保,轉正后才繳
單位以試用期為由,不為員工繳納社保,這合法嗎?
企業必須給職工繳足“五險一金”,即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和住房公積金。
企業與職工簽訂合同時,勞動報酬、社會保險等都屬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
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中。
也就是說,企業在試用期間也必須為員工繳納社保。
二、讓員工承諾棄繳社保
如今有些公司,會在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要求員工出具一份書面承諾,承諾書中寫明:員工自愿放棄該公司為其繳納社會保險金,公司將社會保險金作為工資的組成部分,直接支付給員工。
這是違法且不合理的。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金。為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金系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該項義務不能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通過約定變更或者放棄。
三、單位僅以基本工資或最低工資標準作基數繳社保
用人單位繳納社保費的基數是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
職工繳費的基數是自己的工資,在實際操作中,本人工資一般是指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
不過,當本人月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月平均工資60%的,則按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繳費。
四、檔案沒轉到單位 就無法繳社保
新員工入職,由于人事變動的關系,之前的檔案可能沒有及時從原來的單位調來,這時有些單位會稱因為沒有檔案所以無法為員工繳納社保,但檔案并不能成為單位緩交社保的理由。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可見員工沒轉檔案不能成為用人單位不繳社會保險的理由。
五、不簽合同就不用繳社保
用人單位以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拒絕繳納社保時,員工可以提供以下證明,證明與單位之間的用人關系:
勞社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六、單位用支付現金方式取代繳社保
一些單位不給員工繳納社保,但是會給員工發一筆社保補助費,用現金代替社保繳納。
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應當以貨幣形式全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繳費個人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所在單位從其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
用人單位和個人不得私下就社會保險費進行約定,由用人單位支付現金,員工個人自行辦理社保繳納的做法,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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