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退費條件有哪些
社會保險是指一種為喪失勞動能力、暫時失去勞動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損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補償的一種社會和經濟制度。下面是小編分享的社保退費條件有哪些,希望能幫到大家。
一、社保退費條件有哪些
1、要出國定居,并且已經注銷國內戶籍,可以一次性退還個人賬戶的余額;
2、重復參加社保,并繳納了兩份社保費用,由于社保重復繳納不計入累計繳費年限的,因此參保人可以選擇退其中一份;
3、沒有達到退休年齡,但參保人已經身故,且戶口已被注銷,親屬可以申請繼承參保人個人賬戶余額;
4、參保人到達法定退休年齡,但是社保未繳滿15年,可以領取社保個人繳納部分。
需要說一下的是,社保不想交了是可以退的,但是社保退保只能退還個人繳納的部分,單位繳納的部分是不會退還的,并且只有養老金個人賬戶的余額會退還。
二、社保退費辦理流程是什么?
1、單位或個人攜帶資料到辦稅服務大廳辦理退費:
2、辦稅服務廳柜臺初審,打印《社會保險費退費申請審批表》、《社會保險費退費明細表》退參保單位或個人作受理憑證;
3、稅務部門進行退費查實,并由勞動部門審核待遇發放情況;
4、辦理退款。
三、享受失業保險待遇需要滿足什么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第四十六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第四十七條 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如果符合退費的法定條件,當事人可以到社會保險費征繳中心辦理退費。根據規定,現在的社保費是由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的,所以要辦理退費的話也要到稅務機關提交相關的證明材料,稅務機關經審查核實的會辦理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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