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居住證辦理流程
居住證是持證人在居住地居住、作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的證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工作居住證辦理流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辦理流程
1、申請人資料準備齊全后,向聘用單位提出辦理工作居住證申請;
2、聘用單位在xx市的工作居住證的系統中注冊,注冊成功后使用單位注冊的登錄名和密碼進入本單位系統為員工注冊。個人登錄之后需要填寫個人信息以及工作情況、教育情況、獎勵情況、隨往人員等,最后提交申請,單位向其所在區縣人事局申請;
3、區縣人事局審核合格報市人事局審批;
4、市人事局審批通過后由區縣人事局制作工作居住證反饋聘用單位,由聘用單位將證件交申請人。
法律依據:《居住證暫行條例》
第八條公安機關負責居住證的申領受理、制作、發放、簽注等證件管理工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用人單位、就讀學校以及房屋出租人應當協助做好居住證的申領受理、發放等工作。
第九條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領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托人、代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申請人及相關證明材料出具人應當對本條規定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對申請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申領人需要補充的材料。對符合居住證辦理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制作發放居住證;在偏遠地區、交通不便的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制作發放居住證的,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實施辦法中可以對制作發放時限作出延長規定,但延長后最長不得超過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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