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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公積金需要購房合同嗎
公積金一般指住房公積金。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和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對等繳存的長期住房儲蓄。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提取公積金需要購房合同嗎,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購買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積金,需要以下資料:
1、一年期內的首付款收據(攜帶原件,用A4紙復印一份)。
2、一年期內的經產權部門登記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一份。
3、申請人提取申請書。
4、申請人身份證(攜帶原件,用A4紙復印一份)。
5、填寫《住房公積金支取申請書》中的單位名稱、職工姓名,提取金額先不填寫,每頁都需加蓋單位公章。
配偶因該項原因同時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還需提供與購房人之間的配偶關系證明(結婚證或能證明上述關系的戶口簿,攜帶原件,用A4紙復印一份)。
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提取住房公積金,需以下資料:
1、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其帳戶封存5年(含5年)以上或女職工年滿45歲,男職工年滿50歲的,提供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文件或《公證書》(攜帶原件,用A4紙復印一份)。
2、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非本地戶口的,提供戶口簿(攜帶原件,用A4紙復印一份)。
3、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到異地工作生活的,需提供異地《長期居住證》或當地派出所出具的長期居住證明和新單位建立勞動關系證明(攜帶原件,用A4紙復印一份)。
4、申請人提取申請書。
5、申請人身份證(攜帶原件,用A4紙復印一份)。
6、填寫《住房公積金支取申請書》中的單位名稱、職工姓名,提取金額先不填寫,每頁都需加蓋單位公章。
(注:辦理前職工的賬戶必須為封存狀態,若未封存,則先由單位經辦人員為職工辦理封存手續后再辦理提取業務。)
經辦人員為職工辦理封存手續后再辦理提取業務。)
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條件
1.住房消費提取:
(1)購買自住住房;大修、翻建自有住房;自建自有住房;
(2)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3)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
2.銷戶提取:
(1)離休、退休的;
(2)出境定居的;
(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二者條件缺一不可);
(4)死亡。
住房公積金的提取定義
是指住房公積金繳存人發生住房方面或政策允許的其他用途時,支取個人帳戶內的住房公積金。
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次數(時間)要求
1.采取一次性付款購買自住住房,每年可支取一次;
2.采取貸款或分期付款方式的,每季可支取一次;
3.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每年3、4月辦理支取。
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對象(本人、配偶或繼承人)及提交材料要求
(一) 住房消費支取
1.采取一次性付款的職工,應提供購房合同或協議,購房發票或收據辦理支取。
2.購買自住住房,采取貸款或分期付款方式的,應提供借款合同,首付款發票辦理支取。
3.建造自住住房的,需提供鄉鎮一級或鄉、鎮以上規劃房管部門開據的宅基地批復或其他建房批準證明材料、購買材料發票辦理支取。
4.大修自住住房的,住平房者應提供產權人提出的修繕申請、房管部門出具的修繕證明文件、修繕費用發票辦理支取;住樓房者應提供物業管理部門的修繕證明文件、分攤到本戶的發票辦理支取;家住農村的應提供鄉、鎮一級或鄉、鎮以上房屋管理部門開據的大修、翻建證明和產權證明及購買材料的發票辦理支取。
5.支付超過本人分攤房租中超過本人工資收入5%的部分,應提供單位開具的收入證明及租賃合同(指經房屋管理部門認可的有效契約),以及上年度內的租房繳款發票。
(二) 銷戶提取
1.離退休的:離退休證或勞動部門相關證明。
2.出國定居的:護照簽證、戶口注銷證明及國外定居證明;
3.喪失勞動能力且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部門提供的職工喪失勞動能力鑒定及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4.職工死亡辦理銷戶,如職工死亡前已辦理了用于住房公積金支取的個人儲蓄卡,法定繼承人可提供死亡職工開立的個人儲蓄卡賬號,并在“住房公積金個人儲蓄賬戶明細表”上簽字,將支取款項直接劃入該賬戶中。
職工一次性付款購房住房公積金怎么提取?職工一次性付款購買商品房,提供房產證和全額銷售不動產發票的原件和復印件或購房合同和全額銷售不動產發票的原件和復印件。以房產證或發票的時間為準一年之內辦理。一次性付款購買二手房,提供房產證、全額銷售不動產發票、契稅完稅憑證的原件和復印件。以房產證、發票或契稅完稅憑證的時間為準一年之內辦理。
職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應提供的證明材料
一、職工離、退休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提供材料下列證明:
1、退休批文或退休證和身份證原件復印件各1份。
2、蓋有單位住房公積金預留印鑒的住房公積金支取申請書。
二、職工出境定居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應提供下列證明材料:
1、出國定居的護照鑒證、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批文或證明材料的原件和復印件各一份。
2、蓋有單位住房公積金預留印鑒的住房公積金支取申請書。
三、職工死亡支取住房公積金應提供下列證明材料:
1、醫院提供的死亡證明或戶口注銷證明原件及1份復印件。
2、繼承人的繼承證明(如:配偶要提供結婚證、父母、子女關系要提供戶籍證明和單位證明)
3、由繼承人聯合簽定的委托書及代辦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4、蓋有單位住房公積金預留印鑒的住房公積金支取申請書。
住房公積金提取手續
1、購買自住住房,屬商品房、安居房、經濟適用住房、自住公有住房的,需提供購房合同和繳款收據、發票原件,屬私房交易的,須提供房地產管理部門簽發的房屋買賣契約、有關契稅發票和房屋所有權證原件;
2、建造自住住房的,須提供規劃管理部門頒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國土資源部門頒發的《建筑用地規劃許可證》原件;
3、翻建自住住房的,須提供房地產管理部門頒發的房屋安全鑒定書和規劃管理部門頒發的《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原件;
4、大修自住住房的,須提供房地產管理部門頒發的房屋安全鑒定書,并經歸集支取科工作人員現場察看,出具書面調查意見書;
5、償還到期購房貸款本息的,需提供購房合同和收據、發票,銀行和公積金貸款合同,到期貸款還款證明,貸款抵押契約原件;
6、離休、退休的,提供組織、人事部門頒發的離休、退休證原件;
7、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提供市級以上醫院證明和勞動鑒定部門的勞動能力鑒定證明和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原件;
8、工作調動,戶口遷出所在地市或出境定居的,提供工作調動證明和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遷出證明、出境證明;
9、繼承人、受遺贈人提取死亡職工的存儲余額的,單位提供職工死亡證明書,單位或戶政部門提供與死者身份關系的證明原件;
10、被納入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支付房租超出家庭收入15%以上的,須提供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房地產登記部門登記備案的租賃合同原件,住房租金繳付憑證,職工所在單位出具的家庭收入證明。
11、患重特大疾病的,憑省級以上醫院的醫療診斷證明。
以上所需提供原件,主要供工作人員察驗,同時還須另附復印件。
提取公積金購房的流程
1、申請人提交公積金提取的資料給單位審核,單位審核通過后,統一印制《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交由申請人填寫,申請人填寫完畢后向開戶管理部提出申請。
2、管理部對申請人所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符合條件者則可以辦理提取手續,不符合條件者則不予批準。
3、審核通過之后,管理部會依據資料錄入相關信息,為提取公積金的申請人加蓋“已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印章。
4、確認辦理后,申請人需打印《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住房公積金提取清冊》和《個人住房公積金銷戶結息單》。
5、以上程序辦理完畢之后,住房公積金管理會計處會接收管理部上報的住房公積金提取數據,核對無誤后并將會在3個工作日內將住房公積金余額劃入申請人指定的個人銀行儲蓄賬戶。
公積金提取額度的原則
1.租房的提取每月可提取額不得超過申請當月所應繳存金額的50%,每一年度都可以提取不超12個月的月提取額。
2.若是用于其它住房消費的,提取的額度不得超過申請提取的前12個月內職工住房公積金所應繳存金額的30%。
3.若購買有權的房屋或建造大修本市內有權的住房,提取金額不得超出申請時賬戶內所存儲的余額,且不超購房總價。本人及其家庭成員總計有兩套或兩套以上的住房的,公積金可提取的金額不超申請時賬戶內所儲余額的60%,且不超購房價。
4.是償還具有權的住房貸款本息的,職工人及其家庭成員總計只有一套房時,每月的可提取額不超過職工的上月實際的還貸額。職工人及家庭成員總計住房有兩套及以上的,每月的可提取額不超申請當月所應繳存額的60%。
5.第三套住房不許提取住房公積金。
提取公積金需要的材料
(一)購買預售商品房(含經濟適用房)的,提供已備案的《商品房預售合同》及首付款收據;購買二手房的,提供《房地產買賣契約》及《契稅完稅證》;購買拆遷還建房的,提供市房產管理部門印制的《拆遷還建協議書》及交房款收據;
(二)自建、翻建、大修具有產權的自住住房的,應提供建設主管部門或房產管理部門批準的規劃、施工文件或危房鑒定證明,房屋產權人與施工單位簽訂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預算或決算及原《房屋權證》;
(三)離休、退休的,應提供人事、勞動部門核發的離退休證;不能提供離退休證的,應提供人事、勞動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或養老金領取證明;
(四)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或重度殘疾,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應提供與原單位終止勞動關系證明、市(縣)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出具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或醫院證明;
(五)出境定居的,應出具出境定居人員審批表,或公安機關簽發的出境定居有效證明;
(六)償還住房貸款的,應提供貸款發放銀行出具的截止申請提取日貸款余額證明。其中,償還商業性住房貸款的,還應提供借款人與貸款發放銀行簽定的商業性住房借款合同;
(七)支付房租的,應提供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或房屋租賃協議書、支付房租、單位或有關部門出具的家庭收入證明;
(八)進城務工人員或職工戶口在本市轄區以外并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應提供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戶籍證明;
(九)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應提供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證明。屬于亡者法定繼承人的,應提供繼承人身份證、戶口簿、法定繼承證明;屬于亡者指定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應提供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經公證的指定繼承證明、身份證;
(十)享受城鎮低生活保障的,應提供《城市居民低生活保障證》或勞動、工會等部門提供的其他有效證明;
(十一)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一年以上未再就業的,應提供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或《失業證》;
(十二)職工及家庭成員因重大疾病或發生重大傷害事故導致生活艱難的,應提供二級甲等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和病案、病人的醫?ā斊谥委熧M用。非職工本人患病的,還應提供婚姻證明或者親屬關系證明;
(十三)因自然災害或其他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應提供縣(區)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出具的突發事件證明、大額支出費用單據,職工及家庭其他成員的收入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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