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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公積金提取新政策
從2017年7月1日起,全國所有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將按照住建部發布的《全國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業務操作規程》要求,通過平臺辦理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業務。下面是小編分享的成都公積金提取新政策,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辦理,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成都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成公積金委〔2019〕4號)(以下簡稱《提取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適用于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成都公積金中心)下屬各分支網點受理、審批單位或個人提交的提取業務辦理申請。
第二章提取申請和提取審核
第三條職工按照《提取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向成都公積金中心業務窗口(以下簡稱業務窗口)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業務窗口應自受理職工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根據不同情形作出以下處理:
(一)申請事項符合規定條件,提供資料真實、完整的,作出準予提取的決定,及時辦結。申請資料不完整的,應一次性告知職工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職工補正的時間不計入受理
時限;
(二)申請事項不符合規定條件,或者向相關部門進行核查未通過的,作出不準予提取的決定,及時告知職工;
(三)提取業務審核時,需核查有關事項的,應先進行預收件登記,并在3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或不準予提取的決定。不準予提取的,應告知原因。因向民政、住建、稅務等有關部門調查核實有關信息的,調查核實的時間不計入受理時限。
第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作出不準予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決定:
(一)提取原因不符合《提取管理辦法》第二章規定的;
(二)住房公積金賬戶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凍結的;
(三)納入違規提取不良行為登記且未解除的,預收件登記未解除的;
(四)無房屋所有權且不是房屋所有權人配偶的職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購房款或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五)以贈與、繼承等方式無償取得住房所有權的;
(六)以購買寫字樓、商住樓、辦公、商鋪、車庫等非住宅的名義申請辦理提取的;
(七)職工及其配偶之間發生再交易住房買賣的。
第五條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的,應如實填寫《成都住房公積金住房消費提取申請表》(附件1)或《成都住房公積金非住房消費提取申請表》(附件2)。申請信息應
與住房公積金賬戶內信息一致。
第六條申請材料屬于業務表格、合同(協議)或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業務證明材料的,應印章齊全且不得存在項目空白,有涂改處的,應加蓋相關部門業務印章。
第七條職工辦理提取業務,申請材料應符合以下基本規定:
(一)有效期內;
(二)原件與復印件一致;
(三)記載內容前后一致;
(四)曾有系統登記的,相關內容與系統留存信息一致;
(五)進行聯網查詢驗證的,相關內容與查詢結果一致。第八條托管提取業務
(一)2012年12月31日后新增托管戶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時不再提供《成都住房公積金個人托管通知書》(以下簡稱《托管通知書》)。
(二)《托管通知書》中記載的托管賬戶信息以及職工個人信息應和成都公積金中心系統登記信息相符;若職工名字、身份證號碼、托管賬戶等信息內容有誤,應由原轉出單位出具更正證明或憑單位勞動關系證明文件更正,證明材料應有職工正確姓名、身份證號碼。
(三)托管賬戶職工因《托管通知書》遺失辦理提取業務,應由轉出單位出具憑證遺失證明(附件3)。
第九條申請材料無法準確判別真偽的,業務窗口根據申請材料類別,按以下要求作對應核實:
(一)與公安部門核查個人身份信息、戶籍信息和出境定居信息;
(二)與住建部門核查不動產權證、商品房買賣合同摘要信息、房屋買賣信息和住房大修信息;
(三)與民政部門核查職工婚姻關系,最低生活保障領取情況;
(四)與貸款發放銀行核實貸款發放、歸還情況;
(五)通過川支付系統核實貸款發放、歸還情況;
(六)與人民銀行核實個人征信信息;
(七)與規劃和自然資源、住建和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核實征收安置信息;
(八)與規劃和自然資源、住建部門核實住房建造、翻建批準信息和規劃信息;
(九)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核實職工勞動能力鑒定和離退休信息;
(十)與其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核實涉及非本地購房信息;
(十一)與社保部門、就診醫院和單位核實重大疾病信息;
(十二)采用函件形式商請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或異地公積金中心協助核查提取行為的真實性。
第十條提取業務可在中心任意服務網點辦理,不受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所在地限制。
第十一條除租房提取業務、購買再交易住房提取業務外,其他類提取業務可由職工本人委托配偶、直系血親、單位經辦人、他人代辦提取業務。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由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十二條辦理提取業務時,提取資金應劃入職工本人賬戶。辦理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業務時,提取資金應劃入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賬戶。
第三章業務辦理
第十三條職工辦理提取業務,應提供以下身份證明材料原件:
(一)身份證明:二代居民身份證、軍官證,港澳臺和外籍職工應提供《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外國人永久居留證》作為有效身份證件,證件到期的視為無效證件;
(二)職工婚姻關系證明材料;
(三)職工住房公積金聯名卡,無聯名卡的職工應提供本人Ⅰ類銀行儲蓄賬戶。
第十四條職工委托辦理提取業務,應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原件:
(一)受托人是委托人配偶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證明、結婚證或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婚姻證明材料;
(二)受托人是委托人直系血親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證明以及直系血親關系證明。直系血親關系證明包括公安機關出具的關系證明或醫學出生證明或獨生子女證明等證明材料;
(三)受托人非委托人配偶或者直系血親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證明以及經公證機關公證的委托書;
(四)受托人是單位經辦人的,提供單位介紹信和經辦人有效身份證明、職工身份證明。單位介紹信應注明提取職工姓名及身份證號、單位經辦人姓名及身份證號、住房公積金單位客戶號和提取職工個人客戶號、提取事項和出具時間,單位介紹信加蓋單位公章。
第十五條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一)提取人范圍
職工及其配偶。
(二)提取條件
1.職工及其配偶在一個自然年度內發生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租賃住房和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住房消費行為的,只能就其中一項住房消費行為選擇一套住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一次。
2.同一套住房已經申請了住房公積金貸款(包括成都公積金中心省級分中心及成都公積金中心石油分中心公積金貸款),不能再同時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支付購房首付款,可在還貸款一年后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支付購房貸款本息。
3.職工發生住房消費,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房屋地址應與職工本人或配偶戶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一致。職工及其配偶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無自有產權住房,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購買商品住房及再交易住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不受戶籍所在地和工作所在地限制。
4.工作所在地證明應由用人單位出具,加蓋單位公章或人事管理印章。若職工住房公積金由人力資源公司、勞務派遣機構代理繳存的,經業務窗口核實情況屬實的,應由代理機構出具情況說明,加蓋代理機構公章。
(三)提取業務證明材料原件
1.購買商品住房(含現房):
(1)購買本市行政區域內商品住房。
職工授權成都公積金中心向相關部門能夠聯網查詢確認,且提取金額不超過購房款總額的30%(含)的,職工無需提供住建部門備案登記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須提供合同簽約備案號)和購房款發票或收據;提取金額超過購房款總額的30%或職工對提取金額有異議或職工與非配偶的共有人共有產權份額的,
應提供住建部門備案登記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和購房款發票或收據。
未取得住建部門備案登記商品房現售合同的:應提供住建部門確認的購房合同、不動產權證書(或房屋所有權證)、購房款發票(或含有課稅金額的契稅完稅憑證)。
(2)購買本市行政區域外商品住房。
應提供住建部門備案登記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及購房款發票或不動產權證書(或房屋所有權證)及購房款票據,已抵押給按揭貸款銀行的,還需提供貸款銀行出具的住房貸(借)款合同或按揭貸款發放憑證。
2.購買再交易住房(含拍賣住房):
(1)購買本市行政區域內再交易住房(取得不動產權證書)。由職工授權成都公積金中心向相關部門能夠聯網查詢確認,
且提取金額不超過房款總額的30%(含)的,職工無需提供不動產權證書(須提供不動產權證書業務號)、含有課稅金額的房屋交易契稅完稅憑證或含有課稅金額的增值稅發票或住建部門存量房網簽合同;提取金額超過購房款總額的30%或職工對提取金額有異議或職工與非配偶的共有人共有產權份額的,應提供不動產權證書和含有課稅金額的房屋交易契稅完稅憑證(或含有課稅金額的增值稅發票或住建部門存量房網簽合同)。
已抵押給按揭貸款銀行的,還需提供貸款銀行出具的住房貸(借)款合同或按揭貸款發放憑證。
(2)購買本市行政區域內再交易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應提供房屋所有權證、含有課稅金額的房屋交易契稅完稅
憑證或含有課稅金額的增值稅發票或住建部門存量房網簽合同。已抵押給按揭貸款銀行的,還需提供貸款銀行出具的住房貸(借)款合同或按揭貸款發放憑證。
(3)購買本市行政區域外再交易住房。
房屋交易過戶后的不動產權證書(或房屋所有權證)、含有課稅金額的房屋交易契稅完稅憑證或含有課稅金額的增值稅發票,已抵押給按揭貸款銀行的,還需提供貸款銀行出具的住房貸(借)款合同或按揭貸款發放憑證。
3.購買政策性住房的:住建部門備案登記的購房合同或不動產權證書、購房款發票或專用收據。
4.購買征收安置房:房屋征收安置合同(或協議)、被征收房屋權屬證明、購房款發票或專用收據。
5.建造自住住房:規劃和自然資源、住建部門出具的建房批準文件、支付建房款(或購買建筑材料發票)。
6.翻建自住住房:原房屋所有權證(或原房屋不動產權證書)、規劃和自然資源、住建部門出具的舊房翻建批準文件、支付建房款(或購買建筑材料發票)。
7.大修自住住房: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經市住房維修管理部門認證鑒定機構出具的房屋危險性鑒定為C級或D級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支付維修費用(或購買建筑材料費用發票)。
(四)提取頻次
1.購買本市行政區域內商品住房(含現房)的應自購房合同備案登記之日起五年內申請提取一次,未取得住建部門備案登記商品房現售合同的,應自取得不動產權證書之日起五年內申請提取一次;所購商品住房在本市行政區域以外的應自取得不動產權證書或購房款發票之日起五年內申請提取一次。
2.購買再交易住房(含拍賣住房):應自取得不動產權證書(或房屋所有權證)之日起五年內申請提取一次。所購再交易住房在提取申請前12個月內辦理過購房提取,或房屋所有權人、共有人中有非職工配偶、父母、子女的,應自取得不動產權證書(或房屋所有權證)之日起滿12個月后,五年內申請提取一次。
3.購買政策性住房:應自取得住建部門備案登記的購房合同或不動產權證書(或房屋所有權證)之日起五年內申請提取一次。
4.購買征收安置房:應自取得購房款發票或收據后五年內申請提取一次。
5.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應自取得審批文件起五年內申請提取一次。
(五)提取金額
1.購買商品住房(含現房):
提取金額不超過申請時上月職工個人和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且不超過實際已支付購房款(不含按揭貸款金額)。
2.購買再交易住房(含拍賣住房):
提取金額不超過申請時上月職工個人和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且不超過契稅完稅計稅金額或增值稅發票課稅金額或住建部門網簽合同記載的房屋買賣成交價減去購買該套住房按揭貸款金額。
3.購買政策性住房、征收安置房:提取金額不超過申請時上月職工個人和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且不超過實際已支付購房款(不含按揭貸款金額)。
4.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金額不超過申請時上月職工個人和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且不超過實際已支付費用。
5.職工和職工配偶以外的共有人共同購買同一產權的自住住房,房屋已明確產權份額的,提取額度按各自產權份額提取住房公積金,沒有明確份額的平均計提。職工兩次(含兩次)以上購買同一產權的自住住房,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不能多次提取。
第十六條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
(一)提取人范圍
職工及其配偶。
(二)提取條件
1.職工及其配偶在一個自然年度內發生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租賃住房和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住房消費行為的,只能就其中一項住房消費行為選擇一套住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一次。
2.房屋地址應與職工本人或配偶戶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一致。工作所在地證明應由用人單位出具,加蓋單位公章或人事管理印章。若職工住房公積金由人力資源公司、勞務派遣機構代理繳存的,經業務窗口核實情況屬實的,應由代理機構出具情況說明,加蓋代理機構公章。
3.職工及其配偶婚前各自購買自住住房的,婚后可各自選擇一套婚前購買的自住住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償還本人自住住房貸款本息。
(三)申請期限
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在償還購房貸款滿12個月(含)后申請提取,之后每次提取申請應間
隔12個月。還貸期間職工結清購房貸款本息的,在貸款結清后五年內可申請提取一次,無需間隔12個月。
(四)提取金額
1.提取金額不超過申請時上月職工個人和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且首次還貸提取金額不超過申請時已償還的貸款本息,之后還貸提取金額不超過申請時最近12個月內已償還的貸款本息。提前結清貸款本息的,不超過已結清的貸款本息金額。
2.繳存職工婚前購房,婚后其配偶符合提取規定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提取金額不大于賬戶余額且不大于未足額提取金額,不包括結婚證發證時間前產生的未足額支取部分。
(五)提取業務證明材料原件
職工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提供購房合同或不動產權證書、住房貸(借)款合同、銀行出具的最近三個月還貸明細,部分或全部提前償還住房貸款的,還應提供貸款發放銀行出具的當期部分或全部已還款清償憑證。有以下情況減少業務證明材料:
1.借款職工償還成都公積金中心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無需提供全部業務證明材料。
2.職工貸款購買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商品住房或再交易住房,且貸款發放銀行已納入對外公開的《實現聯網查詢商業貸款信息的銀行列表》,無需提供銀行出具的最近三個月還貸明細。(職工對聯網查詢的還貸金額有異議的,需提供最近三個月還貸明細)
3.2017年11月1日后已辦理過還貸提取業務的,再次以同一套住房辦理提取時,可不再提供購房合同或商品房買賣合同摘要(再交易住房的為不動產權證書或房屋所有權證)、住房貸(借)款合同。
第十七條租房提取業務
(一)提取人范圍
職工及其配偶。
(二)提取條件
1.職工及其配偶在一個自然年度內發生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租賃住房和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住房消費行為的,只能就其中一項住房消費行為選擇一套住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一次。
2.職工及其配偶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無自有產權住房且租房用于自住。
3.職工已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
4.職工租住住房由單位或住房租賃企業統一提供的,提取業務可由單位或住房租賃企業代辦。
(三)提取業務證明材料原件
1.無房職工租賃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提供本人及配偶在成都市行政區域內無房證明。
2.租賃合同登記備案的,還應提供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憑證。
3.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還應提供房屋租賃合同和租金繳—16—
納證明。
本條規定的第1至3項材料,由職工授權成都公積金中心向相關部門聯網查詢確認的,無需提供。
(四)提取頻次及提取額度
1.提取頻次。
每季度可提取一次,每年不超過四次(當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2.提取額度。
職工租賃住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提取金額不超過申請時上月職工個人和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且提取額度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1)租賃合同已登記備案的,應在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有效期內申請,提取金額不超過已支付的房屋租賃金額,租賃住房已支付房屋租賃金額計算方式為:住房租賃備案月租金金額×申請時已租賃備案時間(扣除已提取的租賃備案時間),且不超過本市規定的月度及年度租房提取限額。
租住住房位于成都高新區、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的,職工每月提取金額不超過1340元、每年累計提取金額不超過1.6萬元;職工及其配偶每月合計提取金額不超過2680元,每年累計提取金額不超過3.2萬元。
租住住房位于成都天府新區、龍泉驛區、青白江區、新都區、溫江區、雙流區、郫都區、新津縣的,職工每月提取金額
不超過1000元、每年累計提取金額不超過1.2萬元;職工及其配偶每月合計提取金額不超過2000元、每年累計提取金額不超過2.4萬元。
租住住房位于簡陽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崍市、崇州
市、金堂縣、大邑縣、蒲江縣的,職工每月提取金額不超過800元、每年累計提取金額不超過9600元;職工及其配偶每月合計提取金額不超過1600元、每年累計提取金額不超過1.92萬元。
(2)租賃合同未登記備案的,職工每季度提取金額不超過2100元,每年累計提取金額不超過8400元;職工及其配偶每季度提取金額不超過4200元,每年累計提取金額不超過1.68萬元。
(3)租賃本市公共租賃住房的,應在租賃合同有效期內申請,提取金額按實際房租支出全額提取。
(4)在一個自然年度內,職工符合本條第(1)至(3)款中多項租房提取業務辦理情形的,僅可選擇辦理一項租房提取業務。
(5)多人承租同一套住房提取限額。
一套住房有多人承租的,在每一個自然年度內,該套住房累計租賃提取總額不超過3.2萬元。
第十八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出資為擁有所有權的既有住宅增設電梯
(一)提取人范圍
職工及配偶。
(二)提取條件
1.在本市城鎮范圍內國有土地上已建成使用,具有合法權屬證明以及未設有電梯的多層既有住宅,不含已列入房屋征收范圍和計劃的住宅。
2.職工及其配偶在一個自然年度內發生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租賃住房和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住房消費行為的,只能就其中一項住房消費行為選擇一套住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一次。
(三)提取業務證明材料原件
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加裝電梯項目協議書、電梯竣工驗收報告、每戶分攤費用決議、電梯使用登記證、實際支付電梯費用發票或收據。
(四)提取頻次及提取金額
1.自取得電梯使用登記證發證時間起兩年內申請提取一次。
2.提取金額不超過申請時上月職工個人和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且不超過因增設電梯所產生的實際支付費用。
第十九條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
(一)提取人范圍
職工及其配偶。
(二)提取條件。
1.職工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因患重大疾病(包括惡性腫瘤、腎功能衰竭、腎移植后抗排斥、慢性白血病、再生障礙
性貧血、帕金森氏癥、紅斑狼瘡、肝硬化、肝萎縮、精神分裂癥、嚴重運動神經元疾病)的,職工及其配偶可同時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2.職工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在一個自然年度內,個人支付醫療費用超過上一年度我市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6倍的,職工及其配偶可同時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三)提取業務證明材料原件
1.應提供醫院出具的符合醫保部門規定的重大疾病證明或病情診斷書(提取金額超過3萬元,應同時提供就診病案)、醫院治療費用發票、醫療保險支付結算表、提取申請人與患者之間配偶或親屬關系證明。
2.可通過成都市社保部門聯網查詢確認重大疾病信息的,職工無需提供業務證明材料。
3.親屬關系證明包括公安機關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戶口本、民政部門出具的結婚證。
(四)提取頻次及提取金額
1.提取頻次。
自支付醫療費用之日起一年內提取。每年上半年提取一次,下半年提取一次。
2.提取金額。
提取金額最高不超過申請時上月職工個人及配偶住房公積
金賬戶余額之和,且不超過個人所負擔醫療費用(個人所負擔醫療費用不包括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金額和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支付金額)。
第二十條被納入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的
(一)提取人范圍
職工及其配偶。
(二)提取條件
職工及其配偶被納入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三)提取業務證明材料原件
民政部門頒發的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明。(職工授權成都公積金中心向相關部門能夠聯網查詢確認的,無需提供)
(四)提取頻次及提取金額
被納入本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圍期間每年可申請提取一次。可提取金額不超過申請時上月職工個人及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之和。
第二十一條離休、退休的
(一)提取人范圍
職工本人。
(二)提取條件
1.職工離休、退休;
2.職工及其配偶在成都公積金中心有未結清住房公積金貸款余額的,應簽署所提住房公積金金額應用于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聲明;
3.辦理離休、退休提取業務,其賬戶應為封存或托管狀態。
(三)申請期限
1.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在我市領取養老保險金后滿15個工作日,憑本人身份證辦理提取。
2.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或沒有在我市繳納養老保險的,符合條件即可辦理提取。
(四)提取業務證明材料原件
1.提供縣級以上社保經辦部門出具的其他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憑證或離休、退休證及相關證明辦理提取。
2.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可憑本人身份證直接辦理提取。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在我市繳納基本養老保險且首次領取養老保險金后滿15個工作日,憑本人身份證辦理提取。(職工授權成都公積金中心向相關部門能夠聯網查詢確認的,無需提供)
(五)提取金額
銷戶提取。
第二十二條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
(一)提取人范圍
職工本人。
(二)提取條件
1.職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
2.職工及其配偶在成都公積金中心有未結清住房公積金貸款余額的,應簽署所提住房公積金金額應用于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聲明。
3.賬戶應為封存或托管狀態。
(三)申請期限
符合條件即可辦理。
(四)提取業務證明材料原件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出具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鑒定文書。
(五)提取金額
銷戶提取。
第二十三條出境定居
(一)提取人范圍
職工本人。
(二)提取條件
1.出國定居或到港、澳、臺定居。
2.職工及其配偶在成都公積金中心有未結清住房公積金貸款余額的,應簽署所提住房公積金金額應用于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聲明。
3.賬戶應為封存或托管狀態。
(三)提取業務證明材料原件。
出境定居簽證或戶籍注銷證明。
(四)申請期限
符合條件即可辦理。
(五)提取金額
銷戶提取。
第二十四條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兩年仍未重新就業
(一)提取人范圍
職工本人。
(二)提取條件
1.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應封存或托管已滿24個月,無需提供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材料。
2.職工及其配偶在成都公積金中心有未結清住房公積金貸款余額的,應簽署所提住房公積金金額應用于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聲明。
(三)申請期限
1.兩次離職提取業務辦理時間需間隔12個月。
2.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應自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或托管滿24個月(含)之后申請。
3.職工有多個繳存關系的,以與最近一個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時間起算。
(四)提取業務證明材料原件無。
(五)提取金額
銷戶提取。
第二十五條非本市戶籍職工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未在異地繼續繳存,賬戶封存或托管滿半年的
(一)提取人范圍
職工本人。
(二)提取條件
1.賬戶應封存或托管6個月,職工無需提供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材料。
2.職工及其配偶在成都公積金中心有未結清住房公積金貸款余額的,應簽署所提住房公積金金額應用于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聲明。
(三)申請期限
1.兩次離職提取業務辦理時間需間隔12個月。
2.應自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或托管滿6個月(含)之后申請。
3.職工有多個繳存關系的,以與最近一個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時間起算。
(四)提取業務證明材料原件
本人戶籍證明。
(五)提取金額
符合條件,銷戶提取。
第二十六條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一)提取人范圍
職工本人。
(二)提取條件
1.職工及其配偶在成都公積金中心有未結清住房公積金貸款余額的,應簽署所提住房公積金金額應用于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聲明。
2.職工賬戶應為封存或托管狀態。
(三)申請期限
符合條件即可辦理。
(四)提取材料
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證明原件、繼承人、受遺贈人身份證明原件以及公證機關對該繼承權或受遺贈權公證書原件。對繼承權或受遺贈權存在爭議的還應提供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裁定或調解文書原件。
(五)提取金額
銷戶提取。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職工可從成都公積金中心官方網站下載《成都住房公積金住房消費提取申請表》和《成都住房公積金非住房消費提取申請表》,臨柜辦理前,在申請表上如實填寫商品房買賣合同摘要備案號或不動產權證書業務號。
第二十八條如無法通過相關單位的信息系統或網絡平臺在線核查職工授權成都公積金中心查詢的相關信息,職工應按照《成都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服務指南》和成都公積金中心關于無法核查相關信息對外通告(或公告)中公布的相關材料辦理提取業務。
第二十九條個人自愿繳存者提取
(一)個人自愿繳存者符合《提取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至(七)款、第(十)款、第(十三)款情形之一的,提取住房公積金參照本細則相關規定執行。
(二)個人自愿繳存者沒有公積金貸款余額的,自愿繳存協議終止且賬戶封存滿半年后,可申請提取職工自愿繳存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余額。
第三十條本實施細則由成都公積金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本實施細則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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