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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陽大東公積金管理中心工作時間
城鎮在職職工,無論其工作單位性質如何、家庭收入高低、是否已有住房,都必須按照《條例》的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接下來由小編為大家整理出沈陽大東公積金管理中心工作時間,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沈陽大東公積金管理中心工作時間
1、沈陽大東區公積金管理中心上班時間為:工作時間周一至周五8:30—17:00;雙休日延時服務9:00—16:00,中午不休息(法定節假日除外)。
2、地址:大東區大東路175—1號(龍之夢暢園路南)
3、咨詢電話:024—24357993
提取條件
1、提取申請人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
2、提取申請人及配偶在我市無自有產權住房且租房自住的;
3、租住的房屋屬性須為住宅;
4、自租房提取的房屋須在沈陽市房產局指定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機關進行登記備案;
5、公租房提取的房屋須為公租房或廉租房。
提取材料
1、身份證(已婚提取申請人夫妻雙方均須提供);
2、《居民戶口簿》或《結婚證》(已婚提取申請人提供);
3、住房公積金聯名卡或提取申請人銀行儲蓄卡(須為建設銀行、工商銀行、農業銀行、盛京銀行、中國銀行)。
4、自租房提取提供《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具體辦理事宜附后;
5、公租房提取提供房屋租賃合同和租金繳納收據。
辦理流程
。ㄒ唬┕衩孓k理
1、提取申請人持相關要件到任一存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部辦理(鐵路分中心除外)。
2、管理部對提取申請人提供的要件信息進行核實。核實準確的,當場即時辦理。對信息有疑議,須要進一步核實的,3個工作日內辦結。
。ǘ┚W上辦理
登陸沈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個人網上服務大廳或手機APP,根據頁面操作提示直接辦理。
沈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行政自由裁量權基準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落實《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依法科學管理住房公積金,發揮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職能,規范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行為,嚴格遵守行政自由裁量權基準有關要求,防止行政主體及工作人員濫用自由裁量權,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住房公積金行政自由裁量權根據《行政處罰法》、《行政強制法》、《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遼寧省住房公積金管理規定》、《沈陽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所規定的標準、條件、種類、幅度和方式等,結合我市住房公積金實際制定。
第三條 住房公積金行政自由裁量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合理原則;堅持以法律為準繩,以事實為根據原則;堅持職、責、權明確,逐級分工負責原則;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
第四條 沈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中心”)作為沈陽住房公積金行政自由裁量權主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行政確認、行政檢查、行政處罰工作。
第二章 行政確認
第五條 住房公積金行政確認主要包括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核和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審核。其它行政權力主要包括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開戶登記備案和住房公積金單位緩繳和降低繳存比例審核備案。
第六條 實施信息公示。行政確認公示的主要內容包括:確認事項、執法依據、基本條件、申請材料、辦理程序、審批時限、受理窗口和地址、受理時間、咨詢電話、監督機構及投訴電話等。公示采取中心網站和中心管理部設立公示欄、公示牌、宣傳冊、電子顯示屏、電子觸摸屏等方式,還可通過電視、報紙、廣播、網絡等形式進行查詢。
第七條 規范辦理流程。工作人員收到確認申請后,應對申請是否屬本管理部管轄范圍、申請人是否符合申請條件、申請材料是否齊全等進行審查,工作人員在受理行政確認事項時,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應補充的材料。申請材料合格的應當立即對相關材料進行審核。
第八條 嚴格辦理程序。在行政確認執法過程中,受理、審查、審核、審批等各個環節分別由受理人員、業務負責人、分管領導在規定時限內辦理。同時,按照相關要求對申請材料實行掃描、錄入、歸檔。
第九條 履行告知義務。在作出不予確認的決定時,應當告知不確認的理由,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成立的,應當予以采納。
第十條 行政確認辦理人員嚴禁將無償服務變為有償服務,嚴禁辦理過程強行服務或變相收費。
第三章 行政檢查
第十一條 住房公積金行政檢查要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有關規定,對用人單位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依法進行執法檢查。
第十二條 執法人員執行檢查任務時,應兩人以上,由指定的負責人帶隊,并出示《遼寧省行政執法證》和《行政檢查通知書》。執法人員應儀表端莊,舉止文明,著裝整齊,禮貌待人,做到言行妥當,文明執法。
第十三條 行政執法檢查內容為:
。ㄒ唬﹩挝蛔》抗e金繳存登記、年檢及變更、注銷登記情況;
。ǘ﹩挝晦k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轉移或封存情況;
。ㄈ﹩挝蛔》抗e金繳存情況;
。ㄋ模┢渌麍绦凶》抗e金有關規定的情況。
第十四條 執法人員在執法檢查時,要認真做好《檢查筆錄》,檢查人和被查人同時在《檢查筆錄》上逐頁簽字或蓋章,必要時結合錄音、錄像等形式做好記錄。檢查人視實際情況要求被查人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第十五條 通過職工投訴并在檢查中發現單位存在違法行為的,執法人員要建立《調查工作記錄》,并按時間順序認真填寫,直至該案件終止后歸檔保存。
第十六條 對通過執法檢查發現的違法問題,經中心研究決定,作出《限期改正住房公積金違法行為通知書》,由管理部執法人員向被檢查單位送達,同時做好跟蹤督辦工作。
第十七條 《限期改正住房公積金違法行為通知書》的限期改正時間,對未辦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及賬戶設立手續的原則上不超過30天;對未按期繳存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原則上不超過60天。
第十八條 對超過規定時限拒不改正違法行為的,執法人員應提出立案申請,填寫《立案審批表》,并將《檢查筆錄》、投訴舉報材料、有關部門交辦或者移送的材料、當事人提供的材料、調查工作記錄等相關資料,整理成案卷后,報法規稽查處進行立案審核。
第十九條 經批準立案的,案件承辦人有權進行調查取證。
第二十條 對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不為本單位職工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調查取證的主要內容:
(一)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ǘ﹩挝宦毠ど鐣kU費結算表;
。ㄈ﹦趧雍贤◤陀〖
。ㄋ模┕e金系統查詢結果(加蓋管理部業務專用章);
。ㄎ澹┰儐柟P錄;
。┱{查工作記錄。
第二十一條 對單位逾期不繳或少繳住房公積金的,調查取證的主要內容:
。ㄒ唬I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ǘ﹩挝回攧請蟊恚ㄙY產負債表、利潤表);
。ㄈ┕べY報表;
。ㄋ模┕e金系統繳存查詢記錄(加蓋管理部業務專用章);
。ㄎ澹┰儐柟P錄;
(六)調查工作記錄;
。ㄆ撸┌讣修k人應比照工資報表和系統繳存查詢記錄等相關數據,按照欠繳、補繳有關規定,算出單位少繳或欠繳金額。
第二十二條 對單位具有其他違反《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行為的,視實際情況要求單位提供與調查事項相關的資料。
第二十三條 案件承辦人在調查取證結束后,應形成《案件調查報告》,并附調查取證的相關資料。
第二十四條 法規稽查處應對《案件調查報告》和調查取證的相關資料進行審理。對相關材料不充分的,交由案件承辦人補充材料。對調查取證事實不清,證據不充分等情況,交由案件承辦人補充調查。
第二十五條 經法規稽查處審理后,提出擬處理意見并填寫《行政處理審批表》,報主管領導審批。
第二十六條 實行執法檢查計劃管理制度。行政檢查要經市政府法制部門審批后,方可按計劃實施。隨機進行的行政檢查要在檢查后30天內報市政府法制部門備案。
第四章 行政處罰
第二十七條 行政處罰是對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行政處罰前應先作出《行政處罰先行告知書》,由執法人員送達。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聽證的權利。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對中心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處罰內容等持有異議,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按照《遼寧省行政執法程序規定》向中心提出陳述、申辯或要求聽證。當事人要求聽證的,中心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舉行聽證。
中心對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聽證情況應當進行審查。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成立的,中心應當采納。不予采納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三十條 當事人對中心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處罰內容等沒有異議,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聽證情況中心不予采納的,中心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由執法人員送達。
第三十一條 對單位逾期不繳或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中心作出《行政處理決定書》,由執法人員送達。
第三十二條 向違法單位送達的相關文書應由當事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字,如發生拒收情況時,在備考欄記明情況,留下送達的文件即為送達。
第三十三條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或處理決定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中心法規稽查處填寫《強制執行審批表》,報主管領導簽批。重大事項需報中心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審定。
第三十四條 經審批后,中心法規稽查處按法律規定程序,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五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結案:
。ㄒ唬┙浾{解當事人達成一致意見并已改正違法行為的;
。ǘ┊斒氯嗽谙奁诟恼谙迌雀恼`法行為的;
。ㄈ┊斒氯税雌诶U納罰款的;
(四)法院強制執行完畢或法院裁定執行終結的;
(五)其他應予結案的情況。
第三十六條 對符合上述情形應予結案的,案件承辦人填寫《結案審批表》,報法規稽查處履行結案審批手續。
第三十七條 結案后,按照《遼寧省行政執法文書檔案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由法規稽查處將案卷及時整理歸檔,集中保管。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制度是對住房公積金行政裁量權基準實施的有關規定,具體實施按照《沈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行政裁量權基準》落實,不明事宜參照上級和中心制定的相關制度。
第三十九條 本制度由中心法規稽查處負責解釋,中心以前制發的規范性文件,凡與本制度不一致的按本制度執行。
第四十條 本制度自2016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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