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禁止在職教師從事有償補習自查報告
關于禁止在職教師從事有償補習活動的通知下發后,學校高度重視為加強教師職業道德建設,維護廣大教師為人師表的良好形象,讓學生度過一個安全、愉快的假期,學校做了一下工作:
一、成立組織。學校成立了關于禁止在職教師從事有償補習活動領導小組,崔玉海為組長,成員為柳天友、張洪亮、陳光海、韓繼雙、俎金緒、王玉堂。柳天友、王玉堂包九年級組,張洪亮、韓繼雙承包八年級組,陳光海、俎金緒承包七年級組,認真清查我校在職教師中是否存在從事有償補習情況。
二、認真組織學習宣傳。學校接到通知后認真組織全體教師學習了《關于禁止在職教師從事有償補習活動的通知》精神:
1.《xx省義務教育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在職教師不得從事有償補習活動;不得動員、組織學生接受有償補習;不得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第六十九條規定:“從事各種有償補習活動或者動員、組織學生接受有償補習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學校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給與處分”。
2.《xx省教育廳關于大力開展師德教育禁止中小學教師從事有償家教的通知》第三條規定:“禁止中小學教師從事有償家教,學校是主要責任部門,校長是第一責任人。各中小學要以加強學校管理、維護學校整體利益、促進學校持續發展為目的,依法自主研究制定盡職教師從事有償家教工作的管理辦法,將不得從事有償家教作為教師日常管理和年終考核的.重要內容。”
3.《濟南市教育局關于認真做好2010年中小學暑假工作的通知》中指出:“各學校要將教師是否參與有償家教納入對教師師德考核工作的重要內容,實行一票否決制。對進行有償家教的教師,一經查實,將給予撤銷特級教師、各級名師、教學能手等榮譽稱號、直至撤銷相應教師職務的處罰。”
4.縣嚴肅處理有償補習活動的有關人員的規定。
(1)教師(干部、職工)
A 對初次被查實的,實行誡勉談話,責令寫出書面面檢查,校內通報批評,取消當年評先評優和晉升資格,年度考核一票否決,定為基本稱職,扣發當年績效考核與年終獎金。
B對二次被查實的,予以全縣通報批評,并給與降級處分,取消三年內職稱晉升資格,扣發當年年績效考核與年終獎金,調離原學校;屬于特級教師、名師、骨干教師的,取消相應經濟待遇和榮譽稱號。
C對屢教不改、再次被查實或造成安全事故的,予以取消教師資格,開除公職。
(2)校長
A對一年內學校教師、干部、職工中發生兩起有償辦班補習活動的,給與全縣通報批評,取消當年評先、評優資格,三年內不得申報各類示范校;校長作出檢查,年度考核定為基本稱職一下。
B對一年內學校教師、干部、職工中發生三起及以上有償辦班補習活動的學校,除本條1款處罰外,要給與校長交流調離處理。對于造成重大事故的,視情節給予校長黨紀政紀處分。
三、簽訂目標責任書等
學校與學校全體在職教職工簽訂不從事有償補習活動目標責任書,并設立舉報電話(學校辦公電話及校委會成員手機號)。
四、對學生做好宣傳教育
對學生進行有關政策宣傳教育,努力使學生不接受有償補習活動。
另外,學校在職教師現在無從事有償補習活動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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