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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機關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制度
遼寧省機關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制度
1月15日,省人社廳表示,今年我省將進一步落實機關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年休假制度,保證職工年休假制度落實到位。對于確因工作需要,應休未休人員依法給予3倍未休假工資補償。
執(zhí)行范圍為省直機關事業(yè)單位依法享受帶薪年休假的在編在崗正式工作人員。其中,工作年限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年休假可一次性安排,也可以分段多次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如因野外地質勘查、野外測繪、遠洋科學考察等特殊工作任務,單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假的,可以安排在下一年第一季度。在下年度第一季度也無法安排的,應按規(guī)定發(fā)放未休假工資補償。
未休假工資補償標準為,每應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應休年休假當年國家規(guī)定的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員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工作人員應休年休假當年日工資收入的計算辦法是,本人全年工資收入除以全年計薪天數(shù)(261天)。機關工作人員的全年工資收入為,本人全年應發(fā)的基本工資、規(guī)范后的津貼補貼、國家規(guī)定的崗位津補貼、艱苦邊遠地區(qū)津貼及年終一次性獎金之和。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的全年工資收入為,本人全年應發(fā)的基本工資、績效工資、國家規(guī)定的崗位津補貼及艱苦邊遠地區(qū)津貼之和。
各單位要結合自身實際和工作特點,研究制訂本單位的年休假制度,確保帶薪年休假計劃得到落實。積極推行“A、B角”工作制度,做到工作休假兩不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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