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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一般公務用車執法執勤車輛按比例保留
近日,省發改委網站公布了《吉林省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總體方案》(簡稱方案),標志著公車改革進入實施階段。方案對保留車輛范圍、公務員交通補貼標準、車輛的處置和司乘人員的配置等作了詳細規定。
據悉,省直各部門第一批提交車改方案將于2016年2月15日截止。
取消一般公務用車 保留必要應急車輛
據悉,此次參改的范圍包括全省各級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紀檢、審判、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和工商聯,參公管理的人民團體、群眾團體、事業單位。
參改的人員范圍包括在編在崗的廳局級及以下公務員、參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勤編制人員。
參改的車輛范圍包括取消一般公務用車,保留必要的機要通信、應急、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和符合規定的一線執法執勤崗位車輛及其他車輛。離退休干部管理機構用車暫不納入改革范圍。,按照有關規定核準后予以保留。
省直機關公務交通補貼保障范圍為省直機關差旅費相關辦法規定的常駐地,在范圍內自行選擇公務出行方式,不再報銷公務交通費用。各市(州)、縣(市、區)要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級公務交通補貼保障范圍。
執法執勤車輛按比例保留 每多保留1輛年減6萬交補
方案規定,省直機關各部門可核定保留必要的機要通信、應急用車。其中機要通信用車編制各核定1輛,應急公務用車編制標準根據人員編制確定。各市(州)、縣(市、區)、鄉(鎮、街道辦)可保留一定的機要通信、應急公務用車,不再配備到部門。
對于執法執勤車輛及其他車輛,則統一參加全省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嚴格核定執法執勤車輛編制和數量,按規定保留的執法執勤用車要嚴格配備在一線崗位,機關內部管理和后勤崗位以及機關所屬事業單位一律不得配備執法執勤用車。
保留的執法執勤用車比例,以原核定執法執勤車輛編制數測算,按省級不超過30%,市(州)級不超過50%,縣(市、九臺區、雙陽區和江源區)級不超過60%的標準執行。確因工作需要超此比例保留執法執勤用車的部門,每多保留1輛車,每年按6萬元扣減部門公務交通補貼。保留車輛比例超過90%的部門,不發放公務交通補貼。
適當保留接待用車以中巴車型為主
方案鼓勵省直機關各廳、委、辦和直屬機構(含省直副廳級建制部門)正職主要負責人等參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確因環境所限和工作需要不便取消公務用車的,不得再領取公務交通補貼。
同時,對符合規定的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在本次公務用車制度改革中全部予以認定保留。
在接待用車方面,則允許各級黨委、人大、政府、政協機關適當保留部分調研接待用車,保留車輛以中巴車型為主。
對特別重大搶險救災、事故處理、突發事件處置等不可預測的特殊事項,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在應急預案中另行制定特殊情況下公務用車保障辦法。
交通補貼不高于國家機關補貼的130%
對參改的廳局級及以下工作人員適度發放公務交通補貼,自行選擇公務出行方式。公務交通補貼支出必須低于改革前支出總額的底線,按照不高于國家機關補貼130%的標準合理確定各職級工作人員公務交通補貼標準。
公務交通補貼屬于改革性補貼,列入財政預算,按月發放。
垂直管理系統駐地方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按照屬地化原則,與駐地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同步推進。
對取消的公車將公開拍賣
對于取消的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根據鑒定評估結果、車輛實際情況及交通管理相關規定,提出處置意見,并通過公開拍賣等方式處置。
對未能及時處置的車輛,采取設立過渡性車輛服務中心或社會化車輛租賃公司的方式,進行市場化運營。過渡期最多不超過5年。
正式司勤人員可競聘上崗
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實際需要,設置司勤人員崗位,在現有在冊正式司勤人員中,采用競聘上崗等方式確定上崗人員。此外,可通過內部轉崗,開辟新的就業崗位安置司勤人員。距國家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內的在編司勤人員,經本人申請,可提前離崗。對在編司勤人員自愿自謀職業或自主創業的,可以終止、解除聘用合同。
對于非在冊正式司勤人員,方案規定,用人單位自行按《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終止勞動合同,依法支付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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