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優先股制度全解讀
新三板試點優先股,意味著新三板融資功能在增強,除定向增發、中小企業私募債等融資手段外,優先股的出現又給掛牌公司多了一個融資工具選擇。同時,對于投資者來說,優先股也是不錯的投資工具或是資金退出的新型路徑。本文擬結合新出臺的相關規定,對新三板優先股制度進行法律解讀。
一、優先股的概念
優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規定的普通種類股份之外,另行規定的其他種類股份,其股份持有人優先于普通股股東分配公司利潤和剩余財產,但參與公司決策管理等權利受到限制。
普通股與優先股是對“股東承擔之風險和享有之權益的大小為標準”而進行的劃分。優先股股東以經營決策方面的表決權為對價交換公司經濟權益方面的優先分配權,因而優先股通常沒有表決權。優先股既具有股票的性質,又同時具有合同的性質,被認為是一種介于股票與債券之間的一種混合證券。
二、優先股制度體系
2013年11月30日,國務院印發《關于開展優先股試點的指導意見》。
2014年3月21日,中國證券會公布《優先股試點管理辦法》。
2014年9月19日,中國證監會公布非上市公眾公司發行優先股相關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
《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7號—定向發行優先股說明書和發行情況報告書》;
《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8號—定向發行優先股申請文件》。
據悉,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將在近期內公布優先股業務規則等配套文件。
三、優先股的特點
(一)優先分配利潤
優先股股東按照約定的票面股息率,優先于普通股股東分配公司利潤。公司應當以現金的形式向優先股股東支付股息,在完全支付約定的股息之前,不得向普通股股東分配利潤。
(二)優先分配剩余財產
公司因解散、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時,公司財產在按照公司法和破產法有關規定進行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應當優先向優先股股東支付未派發的股息和公司章程約定的清算金額,不足以支付的按照優先股股東持股比例分配。
(三)優先股轉換和回購
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規定優先股轉換為普通股、發行人回購優先股的條件、價格和比例。轉換選擇權或回購選擇權可規定由發行人或優先股股東行使。發行人要求回購優先股的,必須完全支付所欠股息,但商業銀行發行優先股補充資本的除外。優先股回購后相應減記發行在外的優先股股份總數。
四、優先股發行與交易
(一)發行條件
公司已發行的優先股不得超過公司普通股股份總數的50%,且籌資金額不得超過發行前凈資產的50%,已回購、轉換的優先股不納入計算。
(二)公開發行
公司公開發行優先股的,應當在公司章程中規定以下事項:
(1)采取固定股息率;
(2)在有可分配稅后利潤的情況下必須向優先股股東分配股息;
(3)未向優先股股東足額派發股息的差額部分應當累積到下一會計年度;
(4)優先股股東按照約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東一起參加剩余利潤分配。
(三)交易轉讓及登記存管
優先股應當在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或者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證券交易場所交易或轉讓。優先股應當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集中登記存管。優先股交易或轉讓環節的投資者適當性標準應當與發行環節一致。
(四)信息披露
公司應當在發行文件中詳盡說明優先股股東的權利義務,充分揭示風險。同時,應按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五)公司收購
優先股可以作為并購重組支付手段。上市公司收購要約適用于被收購公司的所有股東,但可以針對優先股股東和普通股股東提出不同的收購條件。根據證券法第86條計算收購人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比例,以及根據證券法第88條和第96條計算觸發要約收購義務時,表決權未恢復的優先股不計入持股數額和股本總額。
(六)與持股數額相關的計算
以下事項計算持股數額時,僅計算普通股和表決權恢復的優先股:
(1)根據證券法第54條和第66條,認定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東的名單和持股數額;
(2)根據證券法第47條、第67條和第74條,認定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
五、對申請人的披露要求
(一)披露已發行的優先股情況
申請人應披露已發行在外優先股的簡要情況,包括發行時間、發行總量及融資總額、現有發行在外數量、已回購優先股的數量、各期股息實際發放情況等。申請人應列表披露本次優先股與已發行在外優先股主要條款的差異比較。
(二)詳盡披露對申請人的影響
1、本次發行對申請人經營管理的影響;
2、本次發行后申請人財務狀況、盈利能力、償債能力及現金流量的變動情況,申請人應重點披露本次發行優先股后公司資產負債結構的變化;
3、本次發行對公司股本、凈資產(凈資本)、資產負債率、凈資產收益率、歸屬于普通股股東的每股收益等主要財務數據和財務指標的影響;
4、申請人與控股股東及其關聯人之間的業務關系、管理關系、關聯交易及同業競爭等變化情況;
5、以資產認購優先股的行為是否導致增加本公司的債務或者或有負債;
6、本次發行對申請人的稅務影響;
7、申請人應有針對性、差異化的披露屬于本公司或者本行業的特有風險以及經營過程中的不確定性因素;
8、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行業公司還需披露本次發行對其資本監管指標的影響及相關行業資本監管要求。
9、申請人應披露本次定向發行對申請人普通股股東權益的影響;已發行優先股的,還應說明對其他優先股股東權益的影響。
10、申請人應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及優先股的條款設置,披露可能直接或間接對申請人以及優先股投資者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相關風險因素,如不能足額派息的風險、表決權受限的風險、回購風險、交易風險、分紅減少和權益攤薄風險、稅務風險等。
11、申請人應披露本次定向發行相關的會計處理方法以及本次發行的優先股發放的股息是否在所得稅前列支及政策依據。
12、申請人應披露投資者與本次發行的優先股轉讓、股息發放、回購等相關的稅費、征收依據及繳納方式。
13、申請人應披露公司最近一期末的對外擔保情況,并披露對公司財務狀況、經營成果、聲譽、業務活動、未來前景等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未決訴訟或仲裁事項,可能出現的處理結果或已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情況。
14、申請人應披露中介機構的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聯系電話、傳真,同時應披露有關經辦人員的姓名。
六、優先股制度對新三板市場的影響
(一)增加新三板市場的融資工具和投資工具
作為股債混合工具,優先股的風險收益特征不同于債權和普通股權,而是介于兩者之間,而且優先股設計靈活,給融資主體和投資者都提供了更多選擇,將吸引更多機構投資者參與新三板優先股市場機會,進一步完善新三板的市場功能,促進交易活躍度。
(二)豐富新三板的掛牌主體
有望吸引未上市城商行、農商行、農信社、保險公司,以及資產負債率較高的大型非上市企業到新三板掛牌。一些上市公司子公司也可利用優先股融資,對上市公司來說,利用旗下非上市子公司在三板發行優先股可以合理改善融資結構,增加子公司融資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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