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的法律規定
最高法本月6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該司法解釋將從9月1日起施行。
根據該司法解釋規定,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企業之間為了生產、經營需要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只要不違反合同法相關規定,法院應予認定。企業為了生產經營的需要而相互拆借資金,司法應當予以保護。
針對民間借貸的利率與利息,該司法解釋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有權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約定利率超過年利率36%,則超過部分的'利息應當被認定無效,借款人有權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介于年利率24%和36%之間的利息,也是不受法律保護的。但如果借款人已經償還了這部分利息,之后又反悔要求償還,法院同樣會駁回。”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杜萬華說。
司法解釋同時規定了民間借貸合同應當被認定為無效的情形,主要有:
1、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4、違背社會公序良俗以及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此外,該司法解釋還規定,對于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民間借貸案件,人民法院應當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并將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對于與民間借貸案件雖有關聯,但不是同一事實的犯罪,人民法院應當將犯罪線索材料移送偵查機關,但民間借貸案件仍然繼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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