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準入制度
新三板的準入制度應當采取注冊制。注冊制即所謂的公開管理原則,實質上是一種發行證券的公司的強制財務公開制度。注冊制度以美國證券法為代表,要求發行證券的公司提供關于證券發行本身以及同證券發行有關的一切信息.這些信息統一公布在招股說明書中,招股說明書向社會公眾公開。
而證券發行核準制,是證券發行人在遵守信息披露義務的同時,證券發行必須符合證券法規定的證券發行條件,并接受政府證券監管機構的監管;政府有權對證券發行人資格及其所發行證券做出審查和決定。
綜上所述,證券發行注冊制與核準制其備許多共性,比如都強調信息披露在證券發行中的地位與作用,但作為不同的證券發行審查制度,兩者在以下方面存在重大差異:
(1)證券發行條件的法律地位。采用核準制的國家往往對證券發行人的資格及條件,包括發行人營業狀況、盈利狀況、支付狀況和股本總額等做出明確規定。證券監管機構審查的事項,主要是信息披露所揭示事項及狀況與法定條件之間的一致性與適應性。相應地,證券監管機構的核準權或審查權,包含了對證券發行條件適法性的審查。但在采用注冊制國家中,證券法對證券發行條件往往不直接做出明確規定,公司設立條件與證券發行條件相當一致,不存在高于或嚴于公司設立條件的發行條件。
(2)信息公開原則的實現方式。無論采取注冊制或核準制,均應重視信息披露在證券發行中的地位,但兩者在信息公開的實現方式上仍存在一定差別。根據發行注冊制,信息披露是由市場行為和政府行為共同推動的,借助各中介機構的介人,使證券發行的信息披露實現標準化和規范化。相關政府主管部門在信息披露中的作用非常特殊,其審查并非是在評價所發于討正券的品質,而是堅減持每只新發售的證券必須完全公開信息,并且不允許與發行相關的任何重要信息在發行前遺漏,使承擔提供真實信息義務的企業成為誠信發行證券和建立公眾對市場信心的動力。在核準制下,信息披露同樣是基礎性法律要求,證券發行人必須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對與證券發行有關的各種重大信息予以充分有效的`事先披露。但為了使所披露信息適合其發行條件的要求,使所發行證券對特定市場具有更強的適應性,證券監管機構有權對擬發行證券的品質做出審查,并決定是否允許其發行。在這個意義上,發行核準制提供了比注冊制更嚴格的審查制度。
(3)投資者素質的假定。任何證券發行審批制度的設計,都以對投資者群體的素質假設為前提。在發行注冊制下,證券投資者被假定為消息靈通的商人。以美國為例,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只負責保證投資者獲得有關資料,而具體評價一個公司發行的證券是否有價值,即是否做出投資決定的責任,就落在投資者的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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