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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辦事公示制度
第一條 公示的原則:
社會公示內容與黨和國家有關政策、法律、法規相一致,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實事求是的原則,不涉及黨和國家機密,能公開的政務事項一律對外公開、公示,全面推行陽光政策。
第二條 公示的內容:
1. 上級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2. 上級部門事關全局的重大行政決策;
3. 本鎮轄區發展規劃;
4. 重大項目的審批和實施;
5. 征地拆遷;
6. 稅費征收和減免政策的執行;
7. 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
8. 社會勞動就業、保障情況;
9.計劃生育工作情況;
10 重大公共事件的預報、發生和處置情況;
11.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必須公開的事項和其它需要公開的事項。
第三條 公示的形式
1. 通過宣傳欄等形式公示;
2. 通過嘉峰鎮陽光農廉網等形式公開;
3. 通過印發辦事指南、發放便民冊等形式公示;
4. 其他公示形式。
第四條 全鎮各站所根據政務事項變動情況,應及時更改公示內容,確保政務公開的時效性、準確性,使焦點、熱點問題及時向社會各界和廣大群眾公示。
第五條 要主動接受社會和群眾的監督,及時收集群眾的主要意見和建議,對人民群眾和社會各界提出的意見和建議,要及時認真答復、處理,做到事事有答復,件件有落實。
第六條 凡應公示而沒有公示以及公示不規范的,或者因政務公開工作不力而出現違法違紀問題的部門和個人,由追究其行政責任,造成重大影響和不良后果的,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紀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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