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品庫房管理制度
危險品庫房管理制度
一、民用爆破器材的倉庫應取得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爆炸物品儲存許可證”。
二、民用爆破器材倉庫應設倉庫負責人,并設相應的倉庫管理人員和足夠的保衛人員。保衛人員按公安部門規定配備必要的警用器具,設置固定崗哨和流動崗;門崗應建立嚴格的民用爆破器材進出庫檢查制度。
三、倉庫管理人員應了解產品的安全性能,掌握防火、防爆等知識,熟悉倉庫的各項安全規定并經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
四、 外來人員進入倉庫應經本企業安監科審查批準,在了解倉庫有關管理規定的前提下由倉庫工作人員帶領進入。
五、 入庫產品應具有驗收合格證。出庫后返回產品也應有驗收手續方可入庫,對驗收不合格產品應另庫存放。
六、倉庫區內入口處應設防火提示牌。每幢危險性建筑物入口處明顯位置應有警示牌,警示標牌應符合WJ9049-2005中7.2.4的規定。
七、各類民用爆破器材宜單獨品種專庫存放,倉庫內嚴禁儲存無關物品。當受條件限制,需在同一倉庫內存放兩種以上民用爆破器材時,應按表1規定執行。各種民用爆破器材包裝應是完整無損的成品方能同庫存放。
八、化學性質不穩定的廢民用爆破器材或未進行相容性試驗的新產品應單獨存放,嚴禁和常規產品同庫存放。
九、民用爆破器材倉庫內產品的'堆放應利于行走、搬運方便、通風良好、堆放穩固,并遵守下列規定:
1、產品應按生產批號成垛堆放,不同規格的民用爆破器材分垛堆放;
2、倉庫內裝運的主要通道寬度不小于1.2m;人行檢查、清點通道寬度不小于0.8m,通道上嚴禁堆放任何物品;堆垛邊緣距墻不應小于0.3m及堆垛邊緣之間的距離不應小于0.1m;
3、堆放炸藥類、索類民用爆破器材成品箱的堆垛總高度不應大于1.8m;堆放傳爆管和其它起爆器材成品箱的堆垛總高度不應大于1.6m。
十、民用爆破器材倉庫宜根據產品特性做到防潮、防熱、防凍、防霉、防洪、防火、防雷、防蟲、防盜、防破壞(十防)和庫內無塵土、無禁物、無水汽凝結、無漏雨、無滲水、無事故差錯、無包裝損壞、無銹蝕霉爛、無鼠咬蟲蛀、庫邊無雜草、庫周圍25m范圍內無針葉樹或竹林、水溝無阻塞(十二無)。
十一、維修民用爆破器材倉庫時,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門窗小修可移至室外指定地點進行,庫房大修應將倉庫內的產品全部搬出,清掃干凈方可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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