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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村民議事會工作制度

        時間:2023-12-14 10:31:15 禧雯 制度 我要投稿

        村民議事會工作制度(精選12篇)

          在發展不斷提速的社會中,我們都跟制度有著直接或間接的聯系,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到底應如何擬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村民議事會工作制度,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村民議事會工作制度(精選12篇)

          村民議事會工作制度 1

          一、村民議事會是由本村村民代表參加的參謀議事,民主監督村務的基層群眾性組織。

          二、村民議事會成員任期與村民委員會相同,每屆三年,可以連選連任。

          三、村民議事會享有六大職權:

         、賹Υ鍍戎卮笫聞盏膮⒅\權;

          ②對村委會計劃、報告的審議權;

         、蹖Υ甯刹康膱绦姓咔闆r的`監督權;

          ④對群眾意見與建議的收集、反映權;

          ⑤對不合格的村委干部要求罷免的建議權;

          ⑥對村務的民主管理權。

          四、村民議事會的主要內容是:討論村委中長期規劃和本年度工作計劃,財務收支預決算,年終收益分配,各業承包合同,集體土地的征用,新建企業和企業新增項目的開發,村鎮建設的規劃和宅基地的審批,大型基本建設和固定資產購置及處理。

          五、村民委員會接受村民議事會的檢查、監督。每年年終,應將本年度財務收支、企業承包、土地承包情況,農民負擔情況,宅基地審批情況、計劃生育指標分配情況等向村民議事會匯報,對群眾關心的熱點問題,要求在村內主要街道予以公示。

          六、村民委員會成員每年年終向村民議事會進行述職報告,村民議事會對每個成員的工作要進行認真的評議,在此基礎上進行無記名測評,評議結果將記入檔案,作為考核村委干部的主要依據,為村委換屆調整干部提供依據。

          七、村民議事會每季至少召開一次,由村民委員會召集、主持,如有特殊情況,經本村三分之二的村民代表聯名提出,即可召開專題會議。

          八、村民議事會要建立健全各種資料表冊,做到各種活動有記錄,各項決策有記錄,好人好事有記錄,意見建議有記錄,決策的執行情況有反映,并要將有關資料整理入檔。

          村民議事會工作制度 2

          一、村民代表會議是村民會議授權的議事決策機構,由村民推選的村民代表、村民委員會成員組成,代行村民會議的部分職權,討論決定村民會議授權的事項。村級民主決策的事項要符合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不得有侵犯村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

          二、村民代表會議可以討論決定村民會議授權的下列事項:

          1、村干部報酬標準;

          2、村內集體生產公益事業所需勞務及勞務補貼標準;

          3、從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使用;

          4、村內舉辦其他集體公益事業建設所需資金的使用;

          5、村公益事業建設的承包方案;

          6、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7、人口與計劃生育政策的落實;

          8、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救災救濟款物的發放及“五!睂ο蟮拇_定;

          9、聽取和審議村民委員會及其成員的工作報告、財務收支報告和村務公開方案;

          10、討論決定下屆村民委員會組成職數、人數和村民代表人數;

          11、推選村會計、出納、村民委員會下屬工作委員會負責人、村務公開監督小組和村民主理財小組成員;

          12、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

          三、村民代表會議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有三分之一的村民代表提議,應當在10日內召集村民代表會議。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委員會組織召集和主持。

          四、召開村民代表會議,到會人數必須超過代表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所做決定應當獲得到會代表的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五、召開村民代表會議的主要程序:

         。ㄒ唬┣妩c參加會議人數,確認符合法定人數,宣布會議有效和會議開始;

         。ǘ┲鞒秩颂岢霰敬螘h的議題和討論事項;

          (三)與會村民代表就會議議題及討論事項進行討論和審議,充分發表意見和建議;在討論中,與會人員應就討論的議題和事項提出同意、不同意或緩議的明確意見;

         。ㄋ模┙涍^充分討論和審議后,主持人宣布對議題和事項進行表決,表決一般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結果當場公布;如意見已基本達成共識的,也可以采取舉手方式表決。所做決定應有到會半數代表通過,方為有效;

         。ㄎ澹⿻h小結。由主持人宣布會議表決結果和所決定的事項,對本次會議的情況進行簡要總結,部署安排下一階段工作。

          六、村民代表會議所作決定、決議,要及時向村民公布和公開。村民代表應及時把會議的決定、決議傳達到聯系戶。

          七、召開村民代表會議,村民委員會應當提前3日,將擬討論決定的事項通知村民代表,由村民代表征求村民的意見;會后要及時公布表決結果,對決定事項的實施情況,要及時公布,自覺接受群眾的監督。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項,必須按照決策程序提請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每次會議都要認真做好書面記錄和會議資料的收集歸檔工作。

          八、除發生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外,村民代表會議依法形成的決議不得隨意更改,如因情況發生變化確需更改的,要通過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村民議事會工作制度 3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完善村民代表會議制度,發展基層民主,實行村民自治,依照《村委會組織法》等規定,結合本村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村民代表會議是村民委員會實行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一種有效形式。它向村民會議負責, 在村民會議閉會期間,由村民委員會負責召集村民代 表會議,討論決定村民會議授權的事項。

          第三條 村民代表會議參加人員是由村民推選產生的村民代表。在本村的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可以列席村民 代表會議,但不是村民代表的,對會議所形成的決定、 決議沒有投票權和表決權。

          第四條 村民代表會議經村民會議授權行使下列職權;

          1、本村建設規劃,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

          2、財務預決算方案;

          3、本村享受誤工補貼的`人數及補貼標準;

          4、從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

          5、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業的經費籌集方案;

          6、村級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的建設、 承包方案;

          7、村民的承包經營方案;

          8、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落實方案;

          9、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10、征用土地各項補償費用的使用方案;

          11、村民會議認為應當由村民代表會議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它事項

          第五條 村民代表根據村民委員會核定名額由各村民小組推選產生,但是總數不少于三十人。村民代表中,婦女 應當有適當名額,村民代表產生后,向全體村民張榜

          第六條 村民代表每屆任期與村民委員會任期相同,可以連選連任。

          第七條 村民代表應接受本村民小組選民的監督,有本村民小組三分之以上選民聯名,可以要求撤換村民代表。 撤換村民代表要提出撤換理由,被提出撤換的村民代 表有權提出申辯意見,村民小組要及時召開村民小組 會議,投票表決撤換要求。撤換村民代表決撤換要求。 撤換村民代表須經村民小組過半選民通過。空缺的村 民代表從村民小組中補選。

          村民議事會工作制度 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完善村民自治制度,保障農民的主體地位和民主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共中央關于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和《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基層基礎工作的意見》(成委發[2008]36號)、《關于構建新型村級治理機制的指導意見》(成組通[2008]113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村民議事會,是指受村民會議委托,在其授權范圍內行使村級自治事務決策權、監督權、議事權,討論決定村級日常事務、監督村民委員會工作的常設議事決策機構。村民議事會對村民會議負責并報告工作,接受村民會議監督。

          本辦法所稱村民小組議事會,是指受村民小組會議委托,在授權范圍內行使村民小組自治事務決策權、議事權的村民小組議事決策機構。村民小組議事會對村民小組會議負責。

          第三條

          村民議事會和村民小組議事會在村黨組織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二章村民議事會的職責

          第四條

          村民議事會在村民會議授權范圍內討論決定本村日常自治事務、行使監督職能。

          村民議事會在授權范圍內可以撤銷和變更村民委員會不適當的行為。

          第五條

          對村民議事會的授權,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

          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授權事項時,應明確對村民議事會的授權范圍,并形成書面決議,或寫入村民自治章程。

          第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的應由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應召開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村民(代表)會議有權撤銷、變更村民議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第七條

          村民小組議事會的職責,由村民小組會議決定。

          第三章村民議事會成員的選舉、罷免和補選

          第八條

          每個村的村民議事會成員不少于21人,其中村組干部不超過50%。每個村民小組應有兩個以上村民議事會成員名額。

          村民小組議事會成員不少于5人。規模較小的,村民小組議事會成員不少于3人。

          第九條

          村民議事會召集人由村黨組織書記擔任。 村民小組議事會召集人,從村民小組議事會成員中選舉產生。

          第十條

          村民議事會、村民小組議事會成員的選舉、罷免和補選,在村黨組織領導下進行。

          第十一條

          村民議事會成員,由各村民小組有選舉權的村民從本小組議事會成員中選舉產生。村民小組議事會成員,由本小組有選舉權的村民選舉產生。

          選舉實行不提名候選人直接選舉的辦法,也可先由村民提名候選人、再進行正式選舉。

          第十二條

          選舉時,村民議事會、村民小組議事會成員候選人,得贊成票超過本村民小組有選舉權的村民半數以上的,始得當選。當選人多于應選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當選人少于應選名額時,應對不足的名額另行選舉。

          第十三條

          選舉實行無記名投票、公開計票的方式,選舉結果當場公布。選舉時,應設立秘密寫票處。

          第十四條

          村民議事會、村民小組議事會任期與村民委員會任期相同。

          第十五條

          村民議事會、村民小組議事會成員出現缺額時,由缺額成員所在村民小組有選舉權的村民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補選。

          第十六條

          村民小組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聯名,可以提出罷免本村民小組的小組議事會成員和本村民小組選舉產生的村民議事會成員。罷免應當有罷免理由。

          被提出罷免的村民議事會、村民小組議事會成員有權申辯。

          第十七條

          罷免動議由村黨組織受理。村黨組織應對罷免理由進行調查核實,并及時召開村民小組會議,通報調查結果。

          第十八條

          罷免須經本村民小組有選舉權的村民過半數表決通過。

          第十九條

          村民議事會、村民小組議事會成員選舉、罷免和補選結果,應向全體村民公告。

          第二十條

          任何組織、個人不得指定或強迫他人選舉、罷免村民議事會、村民小組議事會成員。

          第四章 村民議事會成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一條

          村民議事會、村民小組議事會成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提出村民議事會、村民小組議事會職責范圍內的.議題。

          (二)就議題充分發表意見,進行表決。

          (三)就涉及本村(組)利益的事項,向上級政府提出政策咨詢,并要求答復。

          (四)對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長的工作進行監督,并提出質詢。

          第二十二條

          村民議事會、村民小組議事會成員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模范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按時參加會議,遵守議事規則。

          (三)保持與村民的密切聯系,全面、真實反映村民意見建議。

          (四)帶頭執行并教育、引導村民執行村民(代表)會議和村民議事會、村民小組議事會決定,跟蹤了解決議執行情況。

          (五)尊重其他議事會成員發表意見的權利。

          (六)自覺接受村民監督。

          第五章村民議事會成員的管理

          第二十三條

          村民議事會、村民小組議事會成員應當固定聯系本村民小組村民,經常聽取他們的意見建議,了解掌握村民利益訴求。

          第二十四條

          村民議事會成員經常無故缺席村民議事會會議或不認真履行職責的,由村民議事會提議,經其所在村民小組會議通過,終止其職務,并補選村民議事會成員。

          第二十五條

          村民議事會、村民小組議事會成員每年應向本村民小組村民報告其履行職責的情況。

          第二十六條

          各級應為村民議事會、村民小組議事會成員履行職責創造必要條件,加強對議事會成員的培訓,表彰優秀議事會成員。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村民議事會、村民小組議事會每年應分別向村民會議、村民小組會議報告工作,自覺接受村民會議、村民小組會議的監督。

          第二十八條

          村民委員會應執行村民議事會決定,并接受村民議事會監督。

          第二十九條

          村民議事會應當設立村務監督小組,負責村務監督工作。

          第三十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群團組織以及其他服務性、公益性、互助性社會組織,按照各自章程開展工作,積極參與和支持村民議事會工作。

          第三十一條

          本規則適用于成都市轄區內的村、涉農社區。

          村民議事會工作制度 5

          1.凡屬于村民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的事項,均適用本議事規則。

          2.村民委員會討論、決定有關事項,要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充分發揮民主,集體行使職權。

          3.村民委員會一般每月舉行一次會議,會議由村民委員會主任召集并主持。

          4.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召開臨時村民委員會會議:

          (1)村民委員會委員三人以上提議的;

         。2)村民代表會議決定召開的;

          (3)30名以上村民聯名書面提請召開的;

          (4)上級部門要求召開的;

         。5)村黨支部提議的';

          (6)村民委員會主任提議的。

          5.村民委員會會議必須有村委會全體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舉行。舉行會議時,應邀請村黨支部書記出席。

          6.村民委員會會議決定的村民應知事項,應當及時向全體村民公布。

          7.村民委員會集體決定的事項,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通過,但村民委員會主任對通過的事項有異議的,有權提請村“兩委”會議討論決定。

          8.對涉及到村民利益重大事項的決定,村民委員會應當廣泛地聽取村民代表及各界人士的意見,提出方案,并提請村黨支部通過,報由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9.村民代表會議作出決定的事項,村民委員會必須執行。

          10.村民委員會召開的會議應當安排專人負責記錄,記錄的內容要由參加會議的人員校對并簽名。

          11.記錄人員對村民委員會會議的記錄要詳細清楚,內容要實事求是。

          12.建立村民委員會會議檔案制度,每次會議的記錄、對重大事項的討論決定等均要列入檔案,安排專人保管。

          村民議事會工作制度 6

          一、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本村工作的需要,本村重大事情要召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表決。以行使監督和管理集體經濟的職能。

          1、召開村民會議,選舉產生或罷免村民委員會的組成成員。

          2、審查修改本村發展規劃和經濟發展指標及村民福利的有關事項。

          3、審議通過集體經濟項目投資和重大經營決策及重大財務開支。

          4、審議通過村的`各項制度,監督干部工作,保證各項制度的落實。

          5、討論完成國家任務的各項措施。

          6、選舉產生理財小組機構。

          7、討論決定重大人事安排。

          二、村民代表會議每半年開一次,由村委會主持召開,討論決定村民會議授權的事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成員提議,可隨時召開村民代表會議。會議有關事項的決定,必須有村民代表會議過半數通過才有效。

          三、建立村民代表聯系村民制度,經常向村民宣傳有關法律、政策和會議精神,聽取村民的意見和建議,敢于反映村民呼聲,代表村民意愿決定村中事務。

          四、建立村民代表學習制度,開展評選優秀村民代表活動。

          五、村民代表會議在每年年未進行一次對村委會班子進行評議,評議結果向村民公布,并報區考核認定。村民委員會要及時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維護村民的合法權益。

          村民議事會工作制度 7

          為了維護廣大村民的民主權益,充分發揮廣大村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威力,使之直接參與決策、直接參與公共事務管理,最終達到高度自治的目的,根據《山西省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特制定本制度。

          一、村民議事會在村民委員會換屆后5天內由村民大會選舉產生。被當選的村民議事會成員必須作風正派、辦事公道、在群眾中享有較高威望且具有一定參政議政能力。本村村民議事會由13人組成,設組長1人,副組長1人。

          二、村民議事會會議原則上每季度召開一次,屆時由村委會負責組織、村民議事會組長負責主持。如遇特殊情況和重大事項需要商議或有五分之一村民提議需要研討群眾最關心的焦點和熱點問題時,可視情況隨時召開。

          三、村民議事會成員必須按時參加村委組織召開的議事會議。會上發言要慎重,要代表全體村民利益和愿望,以積極的態度為會議提供合理化意見和建議。所有參會人員都要虛心接受全體村民的'監督。

          四、村民議事會規則:

          1、具體進入參政議政角色,全面監督村委會工作。

          2、聽取和評議村委會工作計劃、工作總結等各種報告。

          3、了解和評議村委會各項工作優缺點。尋找問題,提供改進方法。

          4、了解和評議村財務收支情況。集中反饋群眾對村務公開的意見和建議。

          5、在涉及全體村民利益的重大問題上共同切磋,使村委決策真正成為集體智慧的結晶。

          6、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村民提出罷免、撤換和補選村委會成員的建議。

          五、群眾對村委會工作發生誤解時,村民議事會成員應當站在全局的高度,認真地加以解釋或教育。要以主人公恣態,及時去制止因袒護少數人利益而損傷大集體利益的不良傾向。

          六、村民議事會決定事項,參會者人人有發言權。但意見不統一時,要堅持少數人服從多數人的原則。

          村民議事會工作制度 8

          一、本村協商民主議事是村級的議事、協商和協調機構,是村委會擴大民主參與,及時了解和掌握村民的需求和呼聲,共同商討解決涉及村級村民利益的事項,實現村級民主管理的重要會議制度。

          二、本村協商民主議事會成員按照“代表性、公眾性、穩定性”的原則,從村黨支部、村民委員會、居民監督委員會、“兩代表一委員”、本村非公組織和社會組織、法律工作者、村民代表、本村在職黨員及德高望重、辦事公道的老黨員老干部等10類人員中產生。協商會其他成員,根據協商議題需要確定協商會其他成員若干名,包括協商事項涉及的利益群體代表、政府相關職能部門代表等。對于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協商事項,可以邀請相關專家、學者和專業技術人員參加。

          三、本村協商民主議事商討問題,應當充分發揚民主,通過深入討論,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議;作出的決議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對涉及本村全體村民利益的重要問題,形成建議案提交村級村民代表會議表決。

          四、本村協商民主議事的召開要有明確的議題。議題的確定主要圍繞村民普遍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關系村民切身利益、村級建設及階段性工作目標的有關問題來確定。每次會議議題以1個為宜。

          五、村委會在確定議題前,應對確定的議題深入細致地進行研判,并提出初步解決的方案。

          六、村委會在議題確定后,應當在會議召開前2-3天,把確定的議題發到議事會成員手中,以便征求村民和有關方面的意見。

          七、本村協商民主議事的召開,由村黨支部負責召集,村黨支部負責人主持。

          八、本村協商民主議事每月至少召開1次,特殊情況下,根據工作需要可隨時召開。

          九、召開會議前的2-3天,將會議的時間、地點通知村級協商民主議事成員,并對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主要內容進行公示。

          十、本村協商民主議事必須有半數以上的成員出席,方可舉行。對確定議題的'決議,出席人的過半數意見一致,方可有效。

          十一、村黨支部對村級協商民主議事成員提出的有關問題要給予負責的答復,提出的意見和建議,應認真對待,積極采納。

          十二、建立本村協商民主議事檔案。主要內容有本村協商民主議事成員的基本情況、會議記錄、商討事項的辦理情況等。

          村民議事會工作制度 9

          第一條

          為健全村黨組織領導下充滿活力的村級治理機制,提高村民自治水平,保證人民群眾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權利,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村民自治章程,結合本地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村民議事會是村級自治事務的常設議事決策機構,根據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授權,行使村級自治事務決策權、議事權,討論決定村級日常事務,民主監督村務的基層群眾性組織。

          第三條

          村民議事會實行結構制,由黨組織成員、村委會成員、社長、各社有議政能力的代表23人組成村民議事會,由村黨支部書記召集、主持,每季至少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經本村三分之二的村民代表聯名提出,即可召開專題會議。

          各村民小組設村民小組議事會,由本村民小組內的所有村民代表組成。

          第四條

          根據需要,可以邀請特邀代表列席村民議事會會議。村民議事會特邀代表主要包括居住在本村的老干部、各級人大代表和在本村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相關利益人,由村委會提名,經村民議事會通過。

          第五條

          村民議事會任期與村民委員會任期相同,村民議事會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第六條 村民議事會享有六大職權:

         。ㄒ唬⿲Υ鍍戎卮笫聞盏膮⒅\權;

         。ǘ⿲Υ逦瘯媱潯蟾娴膶徸h權;

         。ㄈ⿲Υ甯刹康膱绦姓咔闆r的監督權;

          (四)對群眾意見與建議的收集、反映權;

         。ㄎ澹⿲Σ缓细竦拇逦刹恳罅T免的建議權;

         。⿲Υ鍎盏拿裰鞴芾頇。

          第七條 村民議事會的主要內容是:討論村委中長期規劃和本年度工作計劃,財務收支預決算,年終收益分配,各業承包合同,集體土地的征用,新建企業和企業新增項目的開發,村鎮建設的規劃和宅基地的審批,大型基礎建設和固定資產購置及處理。

          第八條 村民委員會接受村民議事會的.檢查、監督。每年年終,應將本年度財務收支、企業承包、土地承包情況,農民負擔情況,宅基地審批情況、計劃生育指標分配情況等向村民議事會匯報,對群眾關心的熱點問題,要求在村內主要街道予以公示。

          第九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每年年終向村民議事會進行述職報告,村民議事會對每個成員的工作要進行認真的評議,在此基礎上進行無記名測評,評議結果將記入檔案,作為考核村委干部的主要依據,為村委換屆調整干部提供依據。

          第十條 村民議事會要建立健全各種資料表冊,做到各種活動有記錄,各項決策有記錄,好人好事有記錄,意見建議有記錄,決策的執行情況有反映,并要將有關資料整理入檔。

          村民議事會工作制度 1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基層基礎工作,不斷深化村級民主政治建設,建立完善農村基層治理機制,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政策,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組織領導

          第二條

          村民議事會是村級自治事務的常設議事決策機構,根據村民會議委托,在授權范圍內行使村級自治事務的決策權、監督權、議事權,討論決定村級日常事務,監督村民委員會工作。村民小組設村民小組會議和村民小組戶主代表會議,負責討論決定本組事務。

          第三條

          村民議事會成員由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推選產生;支村兩委成員、“兩代表”一委員、“五老”人員(老黨員、老戰士、老勞模、老教師、老干部)、村轄區內其他經濟、社會組織負責人、法人代表可通過民主推選方式進入議事會。村民議事會一般由11人一21人左右組成(成員人數原則上為單數),其中群眾代表比例不低于議事會成員總數的50%。

          第四條

          議事會成員的條件是:具有一定的政治覺悟和參政議政的能力,堅持原則,主持正義,作風正派,辦事公道,熱愛集體,在群眾中有較高的威信,有較強的代表性。

          第五條

          議事會任期為三年,與村民委員會任期相同,可連選連任。議事會設主任1名,副主任2名,由村民議事會成員推選產生。

          第三章職責和任務

          第六條

          村民議事會職責由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授權,向全體村民負責。村民自治章程中應有村民議事會的相關內容和章節(如:明確議事會成員義務、權利、獎罰等內容)。對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報告工作,接受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村務監督委員會的監督。村民小組戶主代表會議對村民小組會議負責,接受村民監督。

          第七條

          討論決定由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授權的涉及全體村民利益的重大問題。

          第八條

          定期聽取和審議村委會的工作報告,監督村委會執行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村民議事會的.決議。接受鎮黨委的監督和考核。

          第九條

          聽取村委會的工作匯報,提取意見和建議,協助村務監督委員會對村支兩委成員進行民主評議、民主監督。

          第十條

          廣泛聽取和收集群眾意見和建議,及時向村黨支部、村委會反映村民的意愿和要求。

          第十一條

          協助村務監督委員會監督村民委員會依法管理村集體所有土地、林地、水利設施和其它公共財產,監督村集體財務的收支使用情況。

          第十二條

          監督村民委員會維護生產、生活秩序,搞好本村日常事務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

          監督村民委員會調解民事糾紛,協調和解決本村村民之間的利益矛盾和問題,促進村民之間的和睦相處。

          第十四條

          大力提倡移風易俗,喜事新辦,夾帶喪事簡辦,反對鋪張浪費,破除封建迷信,推動農村精神文明建設的健康發展。

          第十五條

          議事會成員可應邀參加村黨支部、村委會召集的有關會議,必須按時參加議事會召開的所有會議。

          第四章規則與程序

          第十六條

          必須符合黨和國家的政策、法令和地方性政策規定。

          第十七條

          有利于推進和保證上級任務的完成,有利于社會發展和社會穩定。

          第十八條

          體現村民自制,符合本村實際和大多數群眾的利益。

          第十九條

          村民議事會成員每年接受一次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的民主評議。連續兩年被評議不稱職的,其職務自行終止。

          第二十條

          本村1/5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或1/3以上的村民代表聯名,可以提出更換村民議事會成員的要求。村民議事會成員在任職期間發生違法違紀或不履職、亂履職的,村黨組織可提議更換。村民議事會成員任期屆滿前,可補充其缺額,但不能超過規定人數,更換和補充村民議事會參照本章程的有關規定進行。

          第五章議事辦法

          第二十一條

          村民議事會會議由議事會主任負責主持召開,一般每季度召開一次。如果特殊情況,可根據實際情況臨時召開,會議議題由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村民議事會成員或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聯名提出,由村黨組織書記把關。

          第二十二條

          召開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的議事會員贊成,才能生效。對爭議較大的議題。應提交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期間)表決。議事會召集的所有會議允許村民列席旁聽,但旁聽人沒有發言權和表決權。

          第二十三條

          村民議事會會議由議事會主任主持,主持人宣布會議制度,分配發言,提請表決,維持秩序,執行程序,主持人在主持期間不得發表意見,不得總結議事會成員的發言。

          第二十四條

          會議討論內容應當有一個或幾個明確的議題,議題必須具體、明確、可操作。

          第二十五條

          發言人要遵守會場紀律,對會議議題應表明贊成或反對,說明理由,討論問題不能跑題。

          第二十六條

          每人每次發言時間不超過五分鐘,對同一議題每人發言不超過二次(或自行規定)。

          第二十七條

          主持人應盡可能讓不同意見的發言人輪流發言,以便充分聽取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八條

          主持人提議舉手表決時,主持人個人應最后表決。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

          街道、社區參照本章程開展社區自治工作。

          第三十條

          本章程由村民議事會表決通過才能生效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解釋修改權歸村民議事會。

          村民議事會工作制度 11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村(居)民議事會是在黨的領導下,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政策,結合本村(社區)實際情況而成立的村級自治組織,是進一步加強基層基礎工作,深化村級民主政治建設,建立完善農村基層治理機制的重要舉措。

          第二條 村(居)民議事會是村級自治事務的常設議事決策機構,根據村(居)民會議[村(居)民代表會議]委托,在授權范圍內行使村級自治事務的決策權、監督權、議事權,討論決定村(居)民會議授權事務,協助支持村(居)民委員會工作。村民小組設村民小組會議和村民小組戶主代表會議,負責討論決定本組事務。

          第三條

          村(居)民議事會工作必須符合黨和國家的政策、法令和地方性政策法規。

          第四條 村(居)民議事會工作,應有利于推進和保證上級黨委政府和本級工作的開展,有利于社會發展和社會穩定。

          第五條 村(居)民議事會工作,應體現村(居)民自治,符合本村實際和大多數群眾的利益。

          第二章村(居)民議事會的職責

          第六條 村(居)民議事會職責由村(居)民會議[村(居)民代表會議]授權,向全體村(居)民負責。向村(居)民會議[村(居)民代表會議]報告工作,接受村(居)民會議[村(居)民代表會議]、村務監督委員會的監督。村民小組戶主代表會議對村民小組會議負責,接受村(居)民監督。

          第七條 討論決定由村(居)民會議[村(居)民代表會議]授權的'涉及全體村(居)民利益的重大問題。

          第八條 定期聽取村委會的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九條 廣泛聽取和收集群眾意見和建議,及時向村黨支部、村委會反映村(居)民的意愿和要求。

          第十條支持村務監督委員會監督村(居)民委員會依法管理村集體所有土地、林地、水利設施和其它公共財產,監督村集體財務的收支使用情況。

          第十一條 支持村(居)民委員會維護生產、生活秩序,搞好本村日常事務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支持村(居)民委員會調解民事糾紛,協調和解決本村村(居)民之間的利益矛盾和問題,促進村(居)民之間的和睦相處。

          第十三條 大力提倡移風易俗,喜事新辦,喪事簡辦,反對鋪張浪費,破除封建迷信,推動農村精神文明建設的健康發展。

          第三章 村(居)民議事會的成員組成和職責

          第十四條 議事會成員的條件:具有一定的政治覺悟和參政議政的能力,堅持原則,主持正義,作風正派,辦事公道,熱愛集體,在群眾中有較高威信,且熱心于村級公共服務的人員,有較強的代表性。

          第十五條 村(居)民議事會成員組成:支村兩委成員、“兩代表一委員”、村(居)民代表、村轄區內其他經濟、社會組織負責人、法人代表。村(居)民議事會一般由11-21人組成[成員人數原則上為單數,每個村(居)民組原則上應有1人],其中群眾代表比例不低于議事會成員總數的50%。

          第十六條 村(居)民議事會成員產生:支村兩委納入到議事會成員,其余成員由村(居)民會議[村(居)民代表會議]推選產生,采取提名候選人差額投票,候選人須考慮代表群體和地域分布。

          第十七條議事會任期為三年,與村(居)民委員會任期相同,可連選連任。議事會設主任1名(由支部書記兼任),副主任2名,由村(居)民議事會成員推選產生。

          第十八條村(居)民議事會成員每年接受一次村(居)民會議[村(居)民代表會議]的民主評議。連續兩年被評議不稱職的,其職務自行終止。

          第十九條本村1/5以上有選舉權的村(居)民或1/3以上 的村(居)民代表聯名,可以提出更換村(居)民議事會成員的要求。村(居)民議事會成員在任職期間發生違法違紀行為或不履職、亂履職的,村黨組織可提議更換。

          第二十條 村(居)民議事會成員因身體原因或發生重大變故半年內無法參與履職的,本人提出書面辭呈,經村(居)民議事會討論通過后進行更換。

          第二十一條村(居)民議事會成員任期內,出現缺額可以補充,但不能超過規定人數。更換和補充村(居)民議事會成員參照本章程的有關規定進行。

          第二十二條議事會成員必須按時參加議事會召開的所有會議,可應邀參加村黨支部、村委會召集的有關會議。

          第四章 議事程序

          第二十三條 村(居)民議事會會議由議事會主任負責主持召開,一般每季度召開一次,如遇特殊情況,可根據實際情況臨時召開。會議議題由村黨組織、村(居)民委員會、村(居)民議事會成員或五分之一以上的村(居)民聯名提出,提名人員填寫《 鎮(街道)村(社區)村(居)民議事會會議議題審查表》,由議事會主任負責把關。

          第二十四條 會議召開前,村(居)民議事會負責人應在三天前通過信息平臺、電話或其他方式將會議議題和時間告知所有成員,并統一張貼在村務公告欄進行公示。議事會成員在接到通知后應走訪群眾,搜集民意,形成會議發言材料。

          第二十五條 村(居)民議事會召開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議事會成員到會,所作決定必須有五分之四以上的到會人員贊成,才能生效。對爭議較大的議題,應提交村(居)民會議(村(居)民代表會議)表決。議事會召集的所有會議允許村(居)民列席旁聽,但旁聽人沒有發言權和表決權。

          第二十六條 村(居)民議事會表決事項應填寫《 鎮(街道)村(社區)議事會表決事項備案表》,一份存檔,一份交鎮(街道)黨政辦備案。

          第二十七條 議事結果在村務公開欄上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第五章 議事會會議規則

          第二十八條 村(居)民議事會會議由負責人主持,主持人宣布會議議題、會議制度,分配發言,提請表決,維持秩序,執行程序。

          第二十九條 會議討論內容應當有一個或幾個明確的議題,對議題發言內容必須具體、明確、可操作,所議事項較多時應當逐項討論,逐項表決。

          第三十條 發言前要舉手,誰先舉手誰先發言,但要得到主

          持人允許后才可以發言,發言時要起立,別人發言的時候不能打斷。發言時首先要表明態度,然后說明理由,討論問題不能跑題。主持人應該打斷跑題發言。

          第三十一條 與會人員遵守發言紀律,不得進行人身攻擊,只能就事論事。

          第三十二條 每人每次發言時間要在規定時間內,不得超時,每人對同一議題發言不超過兩次。

          第三十三條 發言人盡可能對著主持人說話,不同意見者之間避免直接面對發言。

          第三十四條 主持人打斷發言時,被打斷的人應當中止發言。

          第三十五條 主持人應盡可能讓不同意見的發言人輪流發言,以便充分聽取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六條 只有主持人可以提請表決。等到發言次數都已用盡或者沒有人再發言時,由會議主持人對成員意見進行歸納匯總后提請表決。

          第三十七條 村(居)民議事會表決采用無記名投票或舉手表決方式進行,表決結果應當場公布。

          第三十八條 議題表決票數超過五分之四的到會人員時,表決通過。超過二分之一但低于五分之四時,由議事會成員會后調研,廣泛征求意見后,根據情況擇日再議。

          第六章 村(居)民議事會陣地建設

          第三十九條 村(社區)應在村(居)民服務中心門口懸掛“XX村(社區)村(居)民議事會”牌子。

          第四十條 村(社區)應設有村(居)民議事會議事室,室內按照議事會成員設立固定的議事席位和旁聽席位,并張貼村(居)民議事會章程及授權委托書。

          第四十一條

          村(居)民議事會成員及相關信息應在村務公開欄中統一公示。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由村(居)民會議[村(居)民代表會議]表決通過才能生效執行。

          第四十三條 社區參照本章程開展工作。

          第四十四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群眾組織以及其他服務性、公益性、互助性社會組織,按照各自章程開展工作,積極參與和支持村(居)民議事會工作。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解釋修改權歸村(居)民議事會。

          村民議事會工作制度 1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村民議事會的議事決策,健全村黨組織領導下充滿活力的村級治理機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村民自治章程,結合本地實際,特制定本章程,村民議事會制度。

          第二條 村民議事會是村級自治事務的常設議事決策機構,根據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授權,行使村級自治事務決策權、議事權,討論決定村級日常事務。

          第二章 村民議事會的構成

          第三條 村民議事會實行結構制,由黨組織成員、村委會成員、社長、各社有議政能力的代表(20—50)人組成村民議事會,由村黨支部擔任召集人。

          各村民小組設村民小組議事會,由本村民小組內的所有村民代表組成。

          第四條 村民議事會下設以下專門小組:

          1、議題審查小組。負責對提交的議題進行初審,并轉所有議事會成員調研;

          2、重建小組。負責災后重建政策法規宣傳教育,作好政策的解釋和答疑。

          3、經濟發展小組。

          4、環境保護小組。

          5、社會事務小組。

          第四條 根據需要,可以邀請特邀代表列席村民議事會會議。

          村民議事會特邀代表主要包括居住在本村的老干部和在本村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相關利益人,由村委會提名,經村民議事會通過。

          第五條 村民議事會任期與村民委員會任期相同,村民議事會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第六條 村民議事會成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知情權。就本村各項工作進行咨詢,并了解其具體情況。

         。ǘ┙ㄗh權。向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反映村民的意見、建議和要求,根據村民意見、建議提出村民議事會議題。

         。ㄈ┍頉Q權。參與村民議事會會議,對議題進行表決。

          (四)監督權。對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和村民議事會議決事項的落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ㄎ澹┨匮頉]有表決權。

          第七條 村民議事會成員應履行以下義務:

         。ㄒ唬﹪栏褡袷貢h制度和紀律,積極參加會議。

         。ǘ┍O督會議決定的。執行落實情況,向村民議事會反饋。

         。ㄈ┙洺P月撓荡迕窈痛迕翊,收集群眾的意見和建議,實事求是地在村民議事會議上反饋。

          (四)帶頭學習、宣傳和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帶頭執行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和村民議事會的決定、決議,并積極宣傳、教育和引導村民貫徹執行。

         。ㄎ澹┐迕褡h事會成員為自治組織義務崗位,不享受任何報酬和待遇。

          第三章 村民議事會的職責

          第八條 在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授權的基礎上,負責收集議題。

          第九條 負責討論決定屬于村民議事會議事范圍的村級事務,超出議事范圍的應提交村民代表會議和村民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條 村民議事會負責討論決定下列事項:

          (一)村黨支部、村民委員會、村民議事會成員聯名提出的議題;

          (二)本村公共事務;

         。ㄈ┥婕氨敬寮w公益事業的事項;

          (四)農村產權制度改革和災后重建各項工作;

         。ㄎ澹┞犎『蛯徸h村委會的工作報告、村財務收支報告;

         。┥婕按迕窭娴钠渌马;

          第十一條 負責監督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和村民議事會的決議決定落實執行情況。

          第四章 村民議事會議事規程

          第十二條 村民議事會堅持黨的領導、民主議事、促進發展、維護民利的原則。

          第十三條 村民議事會會議由村民議事會召集人主持,每月 日為村民議事會議事日,每月 日為村民小組議事會議事日。(一般小組議事日早于村議事日)

          村黨組織、村委會、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議事會成員聯名提出,應當召開村民議事會會議。

          第十四條 村黨組織、村委會、村民議事會成員可以向村民議事會召集人提出議題。所提議題應不違背法律、法規和政策,并充分聽取村民意見。

          第十五條 村民議事會召集人應提前兩天把議題內容告知村民議事會成員。

          村民議事會成員應就相關議題征求所代表村民意見。

          村民議事會討論議題時,議題提出人應該到會進行陳述和答辯。

          第十六條 村民議事會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到會方能召開。會議應對議題進行充分討論,任何人不得限制村民議事會成員發表不同意見。

          村民議事會會議作出決定時,應遵守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所形成的決定須獲得應到會成員半數以上的表決通過。凡涉及財務收支、土地權屬調整、重大工程的事項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獲應到會成員三分之二以上的贊成票方能通過。

          第十七條 村民議事會討論、表決議題時,應指派專人作出書面記錄。

          第十八條 村民議事會的工作報告、會議議題、討論情況、表決結果和通過的決定等要整理立卷存檔。

          第十九條 村民議事會作出的決定,不能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不能違反社會道德和正義,不能脫離本村實際情況。

          存在爭議的,應當報請村黨組織、鎮黨委或有關部門審定;對于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決定,村民議事會應當撤銷或糾正。

          第二十條 村民議事會作出的決定,應在本村范圍內進行公告或公示,并提交村委會具體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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