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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沂大學教育學院教學管理辦法(草案)
第一條 訂立本辦法的目的:為有效實施學校教學管理制度,促進教育學院(教師教育學院)教學管理的規范化,推動教學質量、培養質量的全面提高,制定本管理辦法;本辦法首先立足于教學秩序的穩定和教學管理工作的規范。
第二條 停課與調課:教師應按照教學計劃合理安排教學內容和進度,除國家法定節假日正常停課外,不得私自停課或者調課;如有正當理由確需停課,必須按學校要求提前辦理調課手續,由系(教研室)主任、教學副院長批準并報請教務處同意之后方可停課;如遇緊急情況確實來不及辦理正常停課、調課手續,必須在上課前口頭請示教研室主任、教學副院長;在非正常停課之前,任課教師必須親自或者通過教學辦公室及時通知學生,不得出現空堂現象;對于非正常停課,任課教師需主動與教學助理聯系補課,以保證授課內容的完整性;停課或者調課的正當理由包括本人或家人因病需緊急治療、因公出差、參加學術會議、短期外出學習等。
第三條 授課學時:授課學時必須符合教學計劃的安排,不得私自增減;每門課程最后總復習、答疑時間不得超過2學時;授課教師不得遲到、早退;為維持正常教學秩序,教師應提前到達上課教室,按學校規定正常上下課。
第四條 授課內容:授課內容必須系統、完整,注重理論性、應用性和前沿性,不得出現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內容;任課教師必須在每學期上課前擬定詳細的授課計劃,每開設一門新課之前任課教師需擬訂詳細的教學大綱,由教研室主任負責審核并交教育學院(教師教育學院)備案;任課教師應自覺掌握本學科最新發展動態,及時將最新理論成果、研究動態、方針政策、操作方法、數據等充實到授課內容中;教師應認真備課,教研室主任和教學副院長應定期抽查任課教師的講稿;任課教師應主動征詢學生對授課效果的反映,并及時改進授課中的不足;講授過程中,教師不得過多涉及與教學內容無關的話題,更不得貶損學生或其他教師的人格;任何教師不得以任何形式給學生劃定復習范圍,更不能以任何形式向學生透露考試內容;一般不安排課堂作業,不允許安排課堂自學,如確實必要應盡可能合理控制時間,以保證課堂教學足夠的信息量和充實的教學內容,鼓勵教師布置課外作業;授課教師應保證講授內容的準確性,如有錯誤應及時更正。
第五條 授課方式與手段:授課教師應主動探索有效的教學方式,盡可能使用先進的教學手段,充分利用教學網絡,不斷改善教學效果;鼓勵教師進行教學方式與手段的探索,優秀教師力求形成自己的教學風格。
第六條 教師形象與職業道德:教師應加強職業道德修養,自覺履行育人職責;授課教師應衣著整潔、得體,授課時不得穿超短裙、短褲;不得在教室內抽煙或隨地吐痰;授課時不得開手機或者傳呼機,更不能以任何理由打出電話或者接聽電話。
第七條 課堂秩序:授課教師應自覺維護課堂秩序,及時掌握學生出勤情況。實行不定時點名制度,計入平時成績。
第八條 教材選用:由各專業課程主持人全面負責,在廣泛征求教研室主任和任課教師意見的基礎上,按照教務處規定的期限及時選定內容豐富、結構合理、價格適中的教材,報教學副院長批準之后方可使用;對于時效性較強的課程,教材應及時更新;主干課程一般應盡可能選用權威教材,具備條件的選修課程鼓勵自編教材;任何教師不得私自選定、推銷教材。
第九條 考試環節:授課教師考前應及時答疑,按時擬定考試題;考題內容應科學、合理,能夠比較全面地反映學生對本門課程主要內容的掌握程度,不得與往年考卷雷同(相同部分不得超過三分之一),考卷交一份備案;每門課程必須有平時成績;教師應認真遵守監考守則,按照學校要求提前到場;任課教師應認真批閱考卷,按照評分標準公正公平地給定成績,按照學校要求完整、準確填寫成績登記表,并及時上報;批閱后的考卷交院檔案室備案。
第十條 實習環節:實習環節由教學副院長主持,由各系主任具體負責實施安排;各系主任應在教學計劃規定的實習活動前三周提出詳細的實習安排計劃,報教育學院(教師教育學院)辦公會議批準之后方可實施;各系主任應選拔經驗豐富、責任心強的教師參與實習指導和帶隊工作,并對實習效果負責;如需赴校外實習,帶隊教師應合理安排實習內容,保證學生安全,確保達到實習目的。
第十一條 畢業論文環節:各專業系(教研室)主任全面負責本專業畢業生畢業論文的選題、指導、答辯工作;各專業系(教研室)主任應在第六學期末之前選定實踐經驗豐富、理論水平較高、責任心強的教師擔任畢業論文指導工作,組織指導教師擬訂論文題目并進行篩選,在雙向選擇的基礎上確定每位教師的指導任務,將畢業論文環節的詳細安排報教學副院長;改換畢業論文選題需經教研室主任批準;各專業學生畢業論文指導教師應對學生嚴格要求、悉心指導,在論文評閱、答辯過程中公正公平地給定分數;連續兩學期提不出有效選題或者指導效果較差、責任心較差、學生評價較低的教師兩年之內不得參與畢業論文指導工作,并將給予相應的處罰;每位教師每學年指導學生一般不超過15人,外聘教師每學年指導學生不超過5人。
第十二條 引進教師試講:新教師在引進之前,需在所從事專業或相近專業不少于7人的范圍內試講,試講效果得到認可方可引進;新教師引進之后兩年之內,相關教研室主任和分管教學的副院長應對其教學質量進行跟蹤檢查。
第十三條 教師歸屬:所有專業教師和兼課教師均按課程性質編入所屬系(教研室),參加系(教研室)所有教學業務活動。
第十四條 新教師培養:新教師來院工作后,所在教研室主任應向其詳細介紹學校、學院各項教學管理制度,安排經驗豐富的老教師對其教學工作給以具體指導,定期聽課,檢查教案;新教師在來院工作一年內應自覺選聽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優秀教師的授課,一般不得少于20學時。
第十五條 評價標準:教師教學工作的考核應以教學效果的好壞為主要標準;教學效果的好壞應以學生評價以及教育學院(教師教育學院)教學教學學術委員會評價綜合確定。
第十六條 考核方式:每學期課程結束前后(盡可能在考試結束之后)組織學生對所有授課教師(包括實習、畢業論文指導教師)的工作態度、教學內容合理性、實際授課學時、教學效果等方面進行評價(不記名);學生畢業前、畢業后,對任課教師的教學效果進行跟蹤調查;考核工作由教學助理、輔導員、班主任協助教學副院長進行,必要時抽調部分專業教師參與;每學期教育學院(教師教育學院)組織教學檢查小組對任課教師教學情況進行抽查,每三年將所有授課教師至少檢查一次,其間可重復檢查。
第十七條 獎懲措施:考核結束后,對于優秀教師予以公開表揚,在評選優秀教師、優秀教學成果獎時優先考慮;每學年度未完成學校規定的教學工作量最低指標的教師,取消評選先進等各種獎勵的資格;連續兩年不能完成崗位工作量最低指標的教師,由教育學院(教師教育學院)辦公會議給予警告;在每一個聘任期內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能合格完成崗位工作量最低指標的教師,下一輪聘任時不再聘任;對于責任心較差、教學效果較差的教師以及不合格教師,實行院長談話制,給予第一次口頭警告,連續兩學期談話的教師,責任心較差、教學效果較差的,可在以后的教學工作中減少教學工作量的安排,在職稱評定、聘任工作時參考;不合格的教師,可在新一輪聘任時不再聘任;教學評價結果作為教師業績考核的基礎。
第十八條 教學管理組織的設置:教育學院(教師教育學院)設立5~7人組成的教學學術委員會,定期開會討論教學工作的管理問題、發展中的重大問題,制定學科規劃要點,擬定實施計劃;教學學術委員會會議由教學助理負責記錄,相關決議存檔保留;教學學術委員會定期向院長和學院辦公會議匯報工作情況。
第十九條 本制度由教育學院(教師教育學院)辦公會議負責解釋、修改。
附:教學管理量化評分及獎懲標準
1、計分時間及懲罰原則:以學年度為計分時間單位,每學年度負分超過10分者,應提出告誡,取消評選先進、優秀教學成果等獎項的資格;連續兩學年負分超過10 分不滿20分者,下崗學習至少一學期,此后兩年內更高一級職稱聘任時學院將不予推薦;一學年負分超過20分者自動解聘。
2、正負分相抵原則:成績突出者可加分,正負分可相抵。
3、扣分標準:私自停課每學時扣2分;因事請假獲準停課未補者,每缺補1學時扣1分;未按教學計劃安排私自提前結束課程者,每缺課1學時扣1分;教務處組織的學生打分低于80分者扣1分,低于75分者扣2分,低于70分者扣3分,低于65分者扣4分,低于60分者扣10分(第一次開設我院主干專業新課程,扣分標準可遞減10分);指導實習、畢業論文的教師學生打分低于75分者扣1分,低于65分者扣2分,連續兩學年低于70分者或者一學年低于60分者以后不再安排擔任指導工作(體育生另行計算);因課堂教學內容錯誤造成不良影響者,視情節嚴重程度扣2-5分;授課時出現有損學生人格或其他教師人格、隱私權等內容者,每次扣2分;在上課或監考等教學活動中無正當理由遲到、早退超過10分鐘,每次扣0.5分,超過10分鐘不足30分鐘扣1分,超過30分鐘扣2分;批閱考卷、登記成績時出現明顯錯誤或不公正之處,每處扣0.5分。新教師來院工作一年內的打分情況暫不作為獎懲依據。學生打分可根據授課班級、課程性質等情況乘修訂系數(修訂系數另行確定)。
4、加分標準:教務處組織的學生打分超過90分者加2分,超過95分者加4分;指導實習、畢業論文學生打分超過90分者加2分,超過95分者加3分;學生評價在良好以上,超額完成學校規定的最低崗位工作量的教師,超出50%加2分,超出100%加3分,超出150%加4分,超出200%以上加5分;獲全校教學效果優秀獎一等獎加5分,二等獎加3分。
5、酬金發放方法:每學期正負分相抵之后負分超過15分者,由教學學術委員會討論,經學院辦公會議批準,酌情扣發部分教學酬金;正分超過8分者,可適當給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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