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級公務“零招待”制度
一、本制度適用于到村(社區)工作的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二、各行政村(社區)一律不得用集體資金對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公款宴請、饋贈禮品及其他公款接待,一律不得用集體資金報銷個人招待費用,一律不得用集體資金到娛樂場所消費。
三、對因工作需要確需在村(社區)就餐的,要按照誰供餐、誰收費的原則,按照每人每餐5-20元的標準收取費用(具體標準由各縣、市、區根據實際制定)。村(居)委會要向有關人員出具必須的.憑證(需注明就餐時間、地點、人員、事由)。
四、對違反村級公務“零招待”制度報銷的村(居)干部,按照“誰簽字誰負責、誰消費誰支付”的原則,由個人退賠招待費。拒不退賠的,從當事村(居)干部的報酬或誤工補貼中直接扣除,并根據相關規定進行責任追究。
五、對因招商引資、公益慈善事業等確需招待的單位、個人以及經“四議兩公開”程序決定的村級集體活動產生的招待,各行政村(社區)要嚴格控制標準(由各縣、市、區統一制定),并經鄉鎮(辦事處)紀(工)委審核把關后方可進行。招待發票需注明就餐時間、地點、人員、事由,方可入賬。同時,要及時在村務公開欄、陽光農廉網上向群眾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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