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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城市行政復議聽證規則
第一條 為保證行政復議機關公開、公平、公正地審理行政復議案件,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規范行政復議聽證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的行政復議聽證,是指行政復議機關在辦理行政復議案件過程中,為查明案件事實,組織行政復議案件的當事人及與案件有關的其他人員,通過陳述、舉證、質證、辯論等形式,對行政復議案件進行審理。
本規則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復議聽證。
第三條 行政復議聽證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則,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行政復議聽證可以公開舉行。
第四條 行政復議聽證由行政復議機構組織實施。
行政復議聽證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
第五條 行政復議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構認為必要時,行政復議機構可以采取聽證的方式進行審理。
行政復議申請人提出聽證申請,行政復議機構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決定并告知行政復議申請人是否舉行聽證。
未經行政復議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機構決定對行政復議案件采取聽證方式審理時,應當征求行政復議申請人意見。行政復議申請人不同意聽證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行政復議機構可以不再舉行聽證。
第六條 行政復議機構應當在舉行聽證3個工作日前將聽證會的時間、地點等通知行政復議聽證參加人。
行政復議機構舉行聽證前因故變更聽證時間、地點的,應當至少提前1天通知行政復議聽證參加人。
第七條 行政復議聽證參加人包括行政復議當事人及與案件有關的其他人員。
行政復議當事人是指行政復議案件的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
第八條 行政復議聽證的主持人、記錄人,由行政復議機構指定的人員擔任。
第九條 行政復議申請人、第三人認為聽證主持人、記錄人與本案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可能影響聽證公正的,可以向行政復議機構提出回避申請;是否回避,由行政復議機構負責人決定。
行政復議機構決定聽證主持人、記錄人回避的,應當重新指定聽證主持人、記錄人。
第十條 行政復議申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聽證。
行政復議申請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參加聽證的,應當在舉行聽證前向行政復議機構提交授權委托書。
第十一條 行政復議當事人在聽證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案件事實進行舉證,對適用法律等進行陳述;
(二)查閱對方提交的材料;
(三)因正當理由無法在聽證前提交證據的,經行政復議機構同意,可以在聽證時提交;
(四)可以在聽證時申請撤回行政復議申請;
(五)申請人、被申請人在聽證時可以達成和解協議;
第十二條 行政復議當事人舉證應當客觀、真實,不得作偽證或者指使、賄買他人作偽證。當事人提供書證、物證等,應當是原件、原物或經核對無異的復印件。
第十三條 行政復議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按時參加聽證的,或者未經允許中途退場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
第十四條 行政復議機構可以規定聽證會場紀律,行政復議聽證參加人應當遵守聽證會場紀律。
對于違反聽證會場紀律、擾亂聽證秩序的當事人,行政復議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勸阻。勸阻無效時,行政復議聽證主持人可以宣布聽證停止。
第十五條 行政復議聽證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主持人宣讀案由及聽證會場紀律;
(二)主持人核實當事人身份,詢問各方對參加聽證人員有無異議;
(三)主持人介紹行政復議機構參加聽證的人員并詢問當事人是否要求回避;
(四)主持人宣布聽證會開始;
(五)申請人宣讀行政復議申請書,明確行政復議請求;
(六)被申請人宣讀行政復議答辯書;
(七)參加聽證的第三人陳述觀點;
(八)主持人總結焦點問題;
(九)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針對焦點問題依次舉證、質證、辯論;
(十)主持人對需要查明的問題向聽證參加人詢問;
(十一)當事人作最后陳述;
(十二)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主持人、記錄人、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在聽證筆錄上簽字。
第十六條 聽證筆錄應當作為行政復議機構審理行政復議案件的依據。
未在聽證會上質證的證據,不得作為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依據。
第十七條 行政復議機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采取靈活、多樣的簡易程序組織聽證。
第十八條 本規則由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規則自2008年1月1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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