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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違紀處分暫行規定制度(精選16篇)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制度對人們來說越來越重要,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想學習擬定制度卻不知道該請教誰?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學生違紀處分暫行規定制度,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學生違紀處分暫行規定制度 1
第一條 學生違法、違規、違紀,學院可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紀律處分分下列五種:
(1)警告;
(2)嚴重警告;
(3)記過;
(4)留校察看;
(5)開除學籍。
第二條 違反國家法律、法令、法規,受到公安、司法部門處罰者(包括警告、罰款、拘留、勞動教養、判刑等),學院相應做出紀律處分。
第三條 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有明顯反對了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反對社會主義的言論和行為者,以及組織和煽動鬧事、擾亂社會秩序、破壞安定團結而堅持不改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四條 偷竊、破壞國家、集體和私人財物者,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至留校察看處分;小偷小摸屢教不改者、造成嚴重損失和危害者、觸犯國家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五條 利用電腦、網絡或其它通信工具進行非法活動,侵害他人權益,發表或散布反動言論和不良信息者,給予嚴重警告至留校察看處分;影響惡劣、危害嚴重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六條 有調戲、侮辱婦女等流氓行為者,給予嚴重警告至留校察看處分;違反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規,情節惡劣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七條 在異性寢室留宿者,將異性留宿者,視情節給予警告至留校察看處分。行為及情節嚴重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八條 違章使用電器或明火,引起火警、火災者除經濟賠償外,給予警告至留校察看處分。由此造成嚴重損失和危害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九條 以各種形式進行賭博或提供賭博條件者,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經教育不改者,給予記過或留校查看處分。情節嚴重、態度惡劣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條 毆打他人情節較輕者,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尋釁滋事打人者、持械打人者、打人致傷者、打群架為首者,給予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蠱惑、縱容他人打架者,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處分。
第十一條 酗酒肇事者,參照有關條款加重處分。
第十二條 凡作偽證者,制造假案者,給予嚴重警告至留校察看處分。由此造成嚴重后果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三條 私自在外租房,屢教不改者,視情節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
第十四條 違反學院管理規定,擾亂正常的教學秩序、生活秩序或公共秩序者,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五條 一學期累計曠課不超過一周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一周以上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連續曠課超過兩周者,按放棄學籍、退學處理。
第十六條 違反考場紀律者,視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在考試中交換試卷、答案、草稿紙,夾帶及使用儲存、記載有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或物品等考試作弊者給予記過處分。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案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由他人代替去考試或替他人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傳遞考試內容及其他作弊行為嚴重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七條 弄虛作假者、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情節嚴重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八條 如有兩種以上違紀行為者,根據其違紀事實,按照本條例分別裁決,合并執行。
第十九條 本規定沒有列舉的違紀行為,但確要給予處分,可參照有關條款,給予處分。
第二十條 對學生做出開除學籍處分,經由院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
第二十一條 受到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者,在處分期間有立功等突出表現,可在半年后至畢業前申請撤消處分。撤消處分由本人申請,班主任簽字,所在院系審核批準,報學工處備案并在一定范圍內公布。撤消處分的決定歸入學生檔案和文書檔案;認錯態度差者,或在本院曾受過處分又違紀者,要加重處分。
第二十二條 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為一年,自宣布處分之日算起。學生在留校察看期間,如有顯著悔改表現,可提前解除對其留校察看;如在留校察看期間繼續違紀,可開除學籍。
第二十三條 畢業年級學生不給予留校察看處分。如果其錯誤夠上此處分時,給予記過處分,并不準其按期畢業,做結業處理。離校后,在工作崗位上考察一年,學院視其表現,決定是否同意其換發畢業證書。
第二十四條 對違紀學生,要進行批評或紀律教育。給予學生處分時,應持慎重態度,要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妥當,手續完備,處理結論同本人見面。違紀學生如對處分決定有異議,可在接到處分決定起5個工作日內向學院提出書面申訴,學院在接到書面申訴起15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查并告知違紀學生。違紀學生如對復查決定仍有異議,可在接到復查決定起15個工作日內向湖北省教育廳提出書面申訴。
第二十五條 給予學生處分的審批權限及其程序:
(一)學生處分審批權限:警告、嚴重警告由院系審批,報學生工作處備案;記過、留校察看由學生工作處批準,報學院備案;開除學籍由學院審批,報省教育廳備案。
(二)院系提出給予學生留校察看、開除學籍報告和處分建議,應該具備下列材料:
(1)學生違紀處分申報表;
(2)學生違紀的主要事實材料;
(3)學生本人或其代理人的陳述或申辯材料;
(4)班主任、院系領導意見。
(三)學生處分文件由學生所在院系負責送達,并存入學生個人檔案和文書檔案。
第二十六條 以前規定若有與本條例抵觸的以本規定為準。本規定的解釋權歸學生工作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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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處分的判定
(一)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勒令退學:
1、有嚴重違法行為的;
2、男女生交往關系過密,造成不良影響的;
3、組織、策劃或參與打架斗毆事件,情節嚴重,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的;
4、拒不服從學校的管理和教育,頂撞學校教職員工,并對相關師生員工有報復行為,情節嚴重的;
5、轉學生、借讀生嚴重違紀一次的;
6、在校生有過一次處分,有第二次嚴重違紀行為的;
7、一學期無故或無正當理由曠課(遲到或早退三次視為曠課一節)累計達40節以上者;
8、住宿生未經學校批準擅自離校、夜不歸宿且屢教不改情節嚴重的;
9、表現一直不好,經常違法校規且屢教不改,多次被通報批評的;
10、學校認定的其他情形。
(二)除第一款違紀情形外,學生有其他違紀行為的依照《翔宇寶中學生違紀處罰條例》規定執行。
二、處分的管理權限與審批程序
(一)處分的權限
1、通報批評視學生違紀情節由年級部或德育處決定;
2、警告、嚴重警告處分由學校德育處決定,報校長室備案并予公布;
3、記過、記大過、留校察看、勒令退學等處分由校長室決定予公布。
(二)處分的審批程序
1、給予學生處分,先由班主任會同年級部提出違紀學生處分申請,并提出處理意見,報德育處審核,德育根據管理權限決定相應處分或上報校長室處理;
2、開除學籍處分,須上報上級教育主管部門。
三、處分的公布方式
所有受處分學生,學校將通過以下方式進行公布;
(一)嚴重違反校規或第二次處分的'學生,電話直接告知違紀學生家長,學生被勒令退學;
(二)處理結果校園張貼,并通過校園廣播系統予以全校通報;
(三)處理結果以短信方式告知全校學生家長;
(四)處理結果寄送學生父母所在單位或社區。
四、處分撤銷辦法
(一)如果受處分的學生,對自己的錯誤有深刻認識,并確有悔改表現,自被處分之日起十個月后,(高三學生畢業前夕)由本人申請,經班主任、年級組審查并提出意見,報德育處審核,校長室批準,可以給予撤銷處分。其中受記過以上處分的學生撤銷處分需經過校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
(二)如果受處分的學生無悔改之意,表現一直不佳,或者處分期間又犯嚴重錯誤,或者本人未提出書面撤銷處分申請的將不予撤銷處分,畢業前仍未撤銷處分的將其所受處分記入學生檔案(含電子檔案),并停發畢業證書;
(三)凡受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的學生,其當年的操行評定只能評為“及格”;凡受記過以上處分的學生,其當年的操行評定原則上為“不及格”;
(五)未經校長室特批,原則上不再縮短考察期提前撤銷處分。
五、對畢業生的處理
(一)為配合學校處理違紀學生,每屆高三畢業證書發放前,必須先報校長室,核實緩發、停發名單后,再予發放;
(二)畢業生畢業后,如嚴重違反校紀,應停發其畢業證書;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將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同時將處理結果寄送父母所在單位或社區以及高校招生辦公室,存入其個人檔案。
六、其他規定
如果受處分的學生因轉學、自動退學原因等已經不在本校就讀的,其處分將寄發至受處分學生的現就讀學校或工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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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保持良好的校風、教風、學風,維護正常的教育教學和生活秩序,促使學生在德、智、體、美、勞等方面的全面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學生守則》、《中學生日常行為規范》、并結合我校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學生違紀處理辦法
第 一條:學生違反校紀,視情節輕重,給予下列有關的處分: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對屢教不改,嚴重影響學校正常教學秩序的學生,由家長領回進行教育,看護反醒。違紀后能主動誠實地承認錯誤者,從輕處理或縮短處分考察期。同時有兩種以上的違紀情況或兩次以上違紀者加重處分。
第二條:處分學生遵循“教育為主,懲罰為輔”,依法、公正、保護學生合法權益、非歧視、嚴格控制受處分人數的原則。
第三條:學生在校期間犯錯誤,學校首先給予批評教育。有下列不良行為之一的,可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一)一學期的曠課累計六十節者;
(二)考試中有嚴重作弊行為的。
(三)酗酒的;校內外吸煙的。
(四)故意損壞公物或他人物品,造成較大損失的;
(五)進入營業性歌舞廳、游戲廳、網吧等場所進行娛樂活的,違反《全國青少年網絡文明公約》的;
(六)不誠實,欺騙學校、家長導致不良后果的;
(七)多次違反課堂紀律,屢教不改的;
第四條:有下列不良行為之一的學生,可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一)同時有本規定第三條款中兩項或以上行為的;
(二)一學期的曠課內累計一百節者;
(三)不服從教師管理,有辱罵毆打教師行為,擾亂教育教學秩序,情節嚴重的;
(四)攜帶管制刀具及易燃易爆等危險品進校園,對他人人身安全造成威脅的;
(五)糾集校外人員擾亂學校秩序,滋事打架,或毀壞、偷竊公物或他人財物的;
(六)因同學之間的矛盾發生磨擦而打架、參與團伙或聚眾斗毆、賭博的;
(七) 吸煙、觀看、收聽色情、淫穢音像制品、讀物,屢教不改的;
(八)攔截他人強行索要財物,偷竊他人財物,或有敲詐行為的;
第五條:有下列嚴重不良行為之一的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可給予由家長領回進行教育,在家反省(1-4周): ’
(一)留校察看處分期間,仍有嚴重違紀行為的;
(二)一學期的'曠課累計超一百節者;
(三)不服從教師管理,毆打或唆使他人毆打學校教職工的;
(四)打架斗毆、行兇、賭博、吸毒,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傳播淫穢讀物或音像制品,造成惡劣影響的;
(六)偷竊他人財物數額巨大,造成惡劣影響的;
(七)對違反本辦法第五條情形之一的學生,在給予處分后,可依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送有關部門進行矯治或管教。
第六條:違反學生宿舍有關規定的,按宿舍有關管理制度進行處理。
第七條:凡本辦法沒有列舉的違紀行為,視其情節的輕重參照本辦法相近條款給予適當的處分。凡觸犯國家法律的,送交公安或司法機關處理。
二、學生違紀處理程序
第八條:處分的報批程序:
(一)對學生違紀處分,先由班主任進行調查,弄清事實,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在2—3天內將違紀學生的檢查、旁證材料、調查報告報年級主任。必要時,年級主任、德育處參與調查。
(二)德育處接到上述材料后,進一步調查核實并根據本辦法的條款提出處理意見,上報學校經行政會議審批。
(三)處分公布之前,先請家長來校講明學生違紀情況,再由年級主任、班主任會同家長與違紀學生談話,將處分結果通知其本人并進行教育。處分公布時出布告。
〔四〕 受處分: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時限為一學期,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時限為一學期,到期滿如果仍有重犯或表現不好,可延長處分時間。如果延長處分時間到期,仍不能撤消處分,則加重處理。如該生畢業時,處分仍未撤消的,該生德育考核不合格,畢業證辦不到,該生不能如期畢業。一年或二年后個人提出書面申請,村委會治 保主任加意見,學校審核后方可給予補辦畢業證書。
第九條:撤銷處分的程序:
(一)先由本人寫出思想表現總結,提出撤銷處分申請;
(二)全班同學討論通過,團支部、班委會、班主任研究同意,寫出鑒定,由班主任簽名,連同本人的思想表現總結一起交給年級組長;
(三)年級組長進行核查,報德育處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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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學生違紀處分實行分職能部門、分級處理。
(一)對學生考試作弊違紀處分由教務處按有關規定處理,抄送學工處備案。
1、警告、嚴重警告處分由各系擬稿,報教務處審批,以學院名義行文。
2、記過、留校察看處分由各系提出處理建議,由教務處審核擬稿,報主管院長審批,以學院名義行文。
3、開除學籍處分由各系提出處理建議,由教務處審核擬稿,提請院長辦公會審批,以學院名義行文。
(二)對違反考試紀律以外的學生違紀處分實行分級處理。
1、警告、嚴重警告處分由系擬稿,報學工處審批,以學院名義行文。
2、記過、留校察看處分由系根據學生違紀的具體情況及相關職能部門的意見提出處理建議,由學工處擬稿,報學院主管院長審批,以學院名義行文。
3、開除學籍處分由系根據學生違紀的具體情況及相關職能部門的意見提出處理建議,由學工處擬稿,報學院院長辦公會議審批、以學院名義行文。
(三)對學生違紀按下列程序辦理。
1、警告、嚴重警告處分
(1)由班導師寫出書面報告,經系對違紀事實進行查證,由系擬稿并簽署處理意見,報學工處或教務處審批,以學院名義行文;
(2)如果違紀事實涉及其他系或職能部門,主管部門需提請相關處、系會簽方可行文;
(3)若相關部門意見不一致,難于形成統一處理意見,則由學工處或教務處進行協調處理。
2、記過以上處分
(1)由班導師寫出書面報告,經系對違紀事實查證或結合有關職能部門意見后,書面提出處理建議,(涉及其他系或部門也應提出建議和處理意見)學生工作處或教務處復審后拿出處理意見,報學院審定后,再擬稿行文;
(2)開除學籍處分由學院院長辦公會議審批。并及時填寫《江蘇省普通高校處分學生登記表》,報省教育廳備案。
(四)對違紀者應及時處理。
1、警告、嚴重警告處分,一般在發生違紀行為后15個工作日內給予處分;
2、記過、留校察看處分,一般在發生違紀行為后20個工作日內給予處分;
3、開除學籍處分,一般在發生違紀行為后30個工作日內給予處分。
以上遇到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時限時,應當報學院主管學生工作的副院長批準。
(五)處分決定宣布前,應與被處分者見面,聽取本人或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
(六)處分決定的編號、公布和存檔。
1、考試處分決定由教務處統一編號;
2、違紀處分中記過以上(含記過)處分決定由學工處統一編號,記過以下處分由各系統一編號。
3、處分決定公布后,由各系具體負責執行,必要時可會同有關職能部門一起執行;同時由受處分學生所在班班導師填寫處分處理結果反饋表,報學工處存檔。
4、處分決定和有關材料存入學生檔案。
二、 撤銷學生違紀處分工作規定。
為了教育受處分的學生早日改正錯誤,不再重犯,鼓勵他們繼續進步,鞏固轉化成果,使之成為一位遵紀守法的學生,處分決定下達后,受處分同學經過一段時間的努力,確有進步表現的,可以申請撤銷處分。
(一)撤銷處分的時限。
學生撤銷處分原則上畢業前進行討論,對進步表現突出的同學可在以下期限內申請:
1、撤銷警告、嚴重警告處分必須在處分公布6個月以后;
2、撤銷記過處分必須在處分公布8個月以后;
3、撤銷留校察看處分必須在處分公布一年以后進行。
以上若有兩次以上處分時,以最近一次處分為準。
(二)撤銷違紀處分的程序。
1、受處分學生本人提出申請,填寫《撤銷違紀處分登記表》,內容包括對處分的認識,受處分后的進步表現,今后的態度和努力的方向。
2、班導師組織受處分本人所在班級的師生代表,必要時請保衛處代表參加,對學生受處分以來的表現及能否撤銷處分進行評議,對于撤銷記過、留校察看處分的評議必須通知主管職能部門相關人員參加。班導師根據評議結果,提出能否撤銷處分的建議。按原處分權限、工作程序復核審批。
3、無論能否撤銷處分,系和班導師必須把師生評議的意見如實轉告本人,并做好思想工作。
4、撤銷嚴重警告以下處分,由各系處理、擬稿,報學工處與主管部門復核會簽,以學院名義行文公布;撤銷記過、留校察看處分由各系提出處理建議,由學工處處理、擬稿,呈主管院長審批,學院行文公布。
5、撤銷處分決定應與學生本人見面,由班導師書面通知其家長,并存入學生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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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校紀校風建設,維護正常的教學秩序,培養社會合格人才,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制定本條例不僅是維護學校良好秩序和樹立優良校風的必要手段,也是鼓勵廣大學生進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加強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措施。
第三條 對學生執行本條例應本著懲前毖后,治病救人,實事求是,具體分析,集體討論,慎重處理的原則,同時應做好受處分學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二章 處分種類
第四條 對違紀學生給予的處分分為:
1、警告;
2、嚴重警告;
3、記過;
4、留校察看(一年);
5、開除學籍
第三章 處分界限和幅度
第五條 進出校違紀
(一)進出校門不下車,不配合執勤人員查驗,或校內騎車,不服從管理,屢教不改。給予點名批評至警告處分。
第六條 停車違紀
(一)不按要求粘貼車牌號、停放自行車、電動車,不上鎖等,屢教不改。給予點名批評至警告處分。
(二)校內停車不鎖,經教育不改。扣留車輛,點名批評。
第七條 破壞綠化
(一)攀折花草樹木,踐踏草坪,隨意進入綠化場地。點名批評至警告處分,造成損失的給予經濟賠償。
第八條 污染環境
(一)亂丟廢物,亂扔食品、粉筆頭及雜物等。給予點名批評至警告處分。
(二)涂抹學校各類文告。給予點名批評至警告以上處分。
(三)污穢各類墻壁及公共設施。給予點名批評至警告以上處分。
(四)在教學區、生活區打球、追逐、起哄。給予點名批評至警告以上處分。
(五)在學校期間染發、留長指甲,佩帶首飾、穿著奇裝異服,男生留長發、怪發型。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對屢教不改,影響嚴重者給予警告處分。
第九條在一學期內遲到、曠課時間達10學時以上者
(一)累計過10學時。責令其檢查,并在校內通報批評。
(二)累計達15學時。給予警告處分。
(三)累計達20學時。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四)累計達30學時。給予記過處分。
(五)累計在30學時以上。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六)累計上課遲到三次(包括正課、自習課、實踐課等學校規定的教學時間)作曠課一課時處理。
第十條 擾亂教學秩序
(一)上課、做操、等教育教學活動時講話、聽音樂、打電話、做與上課無關的活動,擾亂教育教學秩序,不服從教師管理。給予點名批評至記過處分。
(二)引校外人員入校擾亂教學秩序。給予點名批評至記過處分。
(三)考試作弊。該科成績判為零分,并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四)經常不做作業。給予點名批評至警告處分。
第十一條 不尊重老師
(一)不服從教師的.教育和管理,辱罵老師,惡意給老師起帶有侮辱性的綽號。給予警告至留校察看處分。
(二)毆打教師。給予記過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二條 打架、斗毆
(一)肇事者、策劃者、參與者,視其主從身份、斗毆規模、情節輕重和認識態度分別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二)攜帶管制刀具等兇器入校。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三)持兇器打架或為他人打架提供兇器者,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留校察看以上的處分。
(四)為打架斗毆者作偽證,并給調查造成困難。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五)與校外社會人員不良交往,引導校外人員參與解決同學矛盾。給予記大過以上處分;因此引發毆打事件,造成人員傷害。給予留校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十三條 偷竊敲詐
(一)偷竊。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二)敲詐未遂,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敲詐已遂,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十四條 沾染不良習氣(惡習)
(一)上課時間進網吧。給予點名批評至記過以上處分。
(二)抽煙、喝酒或賭博。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三)在校內或學校附近公共場所打牌。給予點名批評之警告處分。
(四)借閱、購買、傳抄淫穢書畫。給予嚴重警告至記過以上處分。
(五)與同學不正常交往,產生不良影響。給予點名批評至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五條 損壞公物和他人利益
(一)非故意損壞公物,按規定賠償;損壞公物和他人財物,賠償損失,并給予點名批評至警告以上處分。
(二)藏匿他人物品。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六條 寄宿違紀
(一)未履行請假手續出校。給予點名批評至警告以上處分。
(二)私留他人住宿。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三)私自更換燈泡、私接燈頭插座或使用家用電器。須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情節嚴重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四)到規定就寢時間不及時休息,從事影響他人休息的活動。給予點名批評至警告以上處分。
(五)拒不履行宿舍值日職責。給予點名批評至警告處分。
(六)隨地倒水、倒垃圾。給予點名批評至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七條 就餐違紀
(一)通過插隊等途徑擾亂就餐秩序。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二)糟蹋飯菜。給予點名批評至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三)帶頭或參與滋事起哄,辱罵食堂工作人員。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四)本人行為造成食堂或他人飯菜損失,損壞飯堂財物。賠償損失,并處警告以上處分。
第四章 裁決程序與審批權限
第十八條 違紀學生填寫《學生違紀登記表》、《學生處罰登記表》、《思想匯報表》
第十九條 凡給學生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和開除處分,由班主任、學生處根據本條例提出意見,經校行政會議審議,報校長室批準。
第二十條 違紀學生本人不服可向校行政會議提出申訴,要求復議。
第二十一條 校行政會議復議的裁決為終裁。
第五章 善后工作
第二十二條 凡受各種處分者,處分布告在校內公布,同時也通知學生家長。處分材料均應存入學生檔案。
第二十三條 受處分學生一年后,學校可根據受處分學生的悔改表現,由受處分學生提出申請,按批準處分的程序,確定是否給予撤消。
第二十四條 對受處分的學生,學校定期進行考察,學生每月向學生處書面匯報思想,及時幫助教育。
第二十五條 開除學籍者,發給學習證明。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處分界限和幅度”中的以上或以下,均包含本級處分在內。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經學生代表大會、家長委員會審議,校長室制定。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由學生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案例由20xx年10月1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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樹立良好的考風,是提高教育質量的需要,是學生在同等條件下,參加公平競爭的'需要。為了嚴明考場紀律,確保考試工作的順利進行,為了堅決制止學生在考試中弄虛作假現象,現對考試中違紀舞弊學生的處罰作如下規定:
(一)學生有下列行為者,由監考教師對學生提出口頭警告,該科成績扣除40分。
1、考試前在自備的草稿紙、課桌上寫有與考試科目有關的內容。
2、考試時使用計算器。
3、左顧右盼,不聽監考考試警告。
4、考試結束鈴響仍拖延時間,繼續答卷。
(二)學生有下列行為者,由學校對該學生提出口頭警告,該科成績按零分處理。
1、考試時交頭接耳、傳遞暗號,不聽監考人員警告。
2、偷看他人答案。
3、有意讓他人抄襲答案。
4、考試結束鈴響,交卷時互相對答案,涂改試卷。
(三)學生有下列行為者,學校視該生的態度和違紀舞弊的情節分別給予警告、記過處分,該科成績按零為處理。
1、考試時夾帶,抄襲課本、筆記或他人答案。
2、傳遞紙條、接傳答案。
3、兩人及兩人以上合伙作弊。
4、不聽監考老師的警告,無理取鬧,擾亂考場秩序。
如舞弊學生當場未被發現,考試后,一經查明,仍按以上條例進行處罰。
學生違紀處分暫行規定制度 7
一、凡違反學校各項制度,破壞正常的教學、生活及公共秩序,侵犯別人人權,損壞公私財產,損害集體利益,尚不構成刑事處分的都是違紀的行為,必須嚴肅處理。
二、對違反紀律的的學生,根據錯誤情節輕重、認錯態度好壞,分別給予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或勒令退學的處分。
三、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予以警告處分。
1、毆打他人,情節較輕,無后果者。
2、經常不遵守課堂、食堂、宿舍、會場、課 間操、自習、勞動等紀律,造成影響者 。
3、一學期曠課三天者。
4、考試舞弊,情節較輕者。
5、損壞公私財物,態度不好者。
6、受通報批評,經教育不改者。
7、頂撞教師,不接受班主任批評教育者。
8、隨意更改學校通知或亂寫通知者。
9、無故不參加學校組織的.各種考試者。
10、無故不上課,在校園內逗留或在宿舍裝病睡覺者。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過處分。
1、毆打他人,情節較輕者。
2、一學期曠課一周內者。
3、考試舞弊,情節較重者。
4、破壞公私財物,或私自動用學校設備、設施造成影響,有小偷小摸行為者。
5、擾亂課堂、食堂、宿舍、會場、間操、自習、勞動等紀律,情節嚴重或耍笑起哄者。
6、在校外不遵守社會公德,被有關部門處罰尚不構成違法者。
7、受警告處分,經教育不改者。
8、不聽門衛勸阻,未經校方同意晚自習后擅自外出學校者。
9、未經學校同意,擅自留房校外人員者。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留校察看一年處分。
1、在校內打架,后果嚴重或影響極壞者。
2、一學期內曠課累計達二周以上者。
3、偷盜公私財物,或私自動用學校設備、設施造成很壞影響者。
4、有較輕盜竊行為,勒索學生錢物50元以內者。
5、謾罵侮辱教師或校內工作人員者。
6、違反規定走進“三廳”者(含電子游戲廳)。
7、在校內吸煙、喝酒、打麻將或其它賭博行為者。
8、受過記過處分,經教育不改者。
9、未經學校許可,在校外住宿,并造成極壞影響者。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開除學籍或勒令退學處分。
1、持械打架或勾引校外人員到校打架者。
2、一學期內曠課累計超過一月者。
3、有嚴重盜竊行為,或私自動用學校設備、設施造成嚴重損壞,或勒索學生錢物50元以上者。
4、談戀愛,影響很壞者。
5、品質惡劣,道德敗壞者。
6、煽動不上課、聚眾鬧事者。
7、違反校紀校規,情節嚴重者。
8、男女無故串動宿舍,造成不良影響者。
9、受公安機關拘役以上處罰或治安處罰者。
10、受留校察看處分,經教育不改者。
七、處理學生, 警告、記過處分有班主任提出意見,由教導處上報主管領導批準;留校察看處分,由班主任提出意見報行政會審批;開除學籍、勒令退學處分,由班主任提出意見報校長辦公會審批,報主管業務部門備案。
八、凡對學生進行處分,其處分決定應張貼布告或大會公布,并裝入學生檔案,同時將錯誤情節通知家長。
九、受處分的學生(開除學籍處分外),有顯著進步表現的,可以解除處分。
1、解除處分,必須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班委會討論,班主任、有關任課教師簽署意見,上報政教處研究,報主管領導批準(受留校察看處分報校長辦公會討論)。
2、未解除處分的,處分材料裝入學生檔案,解除后轉入校文書檔案。
3、處分未解除者,一律不發畢業證,高三畢業班學生不予在本校參加補習。
4、受處分的學生,必須每月向有關部門匯報思想兩次,必須按時參加有關會議,否則一律不予解除。
5、解除處分應張榜公布。
學生違紀處分暫行規定制度 8
一、為嚴肅財經法紀,通過專業部門的業務監督及開展定期自查,糾正違紀現象。確保教育經費及專向經費嚴格按規定使用和管理。
二、違紀自查范圍和部門
1、虛報冒領騙取國家財政撥款和學院經費撥款或補貼。
2、違反規定擠占挪用教育經費或將預算內資金轉為預算外資金。
3、隱瞞截留應上繳的稅金或創收收入等。
4、擅自擴大開支范圍和提高標準的。
5、超越權限擅自制定收費標準和減免各項收費的。
6、違反專項資金管理,現金管理,控購商品管理等。
7、國家和上級管理部門規定的'各項財經制度的執行情況。
8、按規定未履行申報批準手續,擅自實施的。
9、學院財務處、伙食科、財產物資部門、校辦工廠、液化氣站、護理雜志社、服務公司等為法定違紀自查報告單位。
三、違紀自查報告
1、凡有違紀自查報告責任義務部門,每季有組織有領導的指定專人負責自查,并向審計處報告自查情況。上報時間不超過季末一個月。
2、對自查發現的違紀問題,能主動糾正的,不再按違紀處罰。
3、審計部門對自查違紀款額無論數額大小,應分別情況做如下處理:
(一)收繳非法所得歸還原渠道。
(二)補繳應當上繳的收入。
(三)追還被侵占挪用的資金。
(四)沖轉有關帳目,應作出沖轉說明。
學院審計處定期向上級主管部門或上級審計機關報告違紀自查報告執行情況。重大違紀事項誰時報告。
學生違紀處分暫行規定制度 9
一、進入考場時,只能帶必需的筆、尺、橡皮等。課本、資料、書包等,應統一放在規定的地方。
二、在試卷規定的.地方填寫自己的姓名、考號,不可在試卷上作其它標記。
三、考試開始才能開始答卷。
四、按規定用鉛筆、圓珠筆或鋼筆答題字跡要端正、清楚。
五、答題要寫在試卷規定處,書寫格式正確。
六、提前十五分鐘進場靜休,遲到者不得進入考場,考試結束后才可交卷出考場。
七、保持考場安靜,不可說話,不可喧嘩,不可在考場外逗留或談論。
八、不交頭接耳,不左顧右盼,不可夾帶偷看,抄襲或者有意讓人抄襲,不可接傳答案或交換答案。
九、考試終了,立即停筆,等監考老師點清試卷,無差錯方可依次退出考場,不可帶走試卷。
十、違反以上紀律者,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批評、扣分、取消本次考分等處分。
學生違紀處分暫行規定制度 10
學生不能按時參加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活動,應當事先請假并獲得批準。未經批準而缺席者,根據學校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
一、學生每學期必須按學校教學日歷規定的日期到校辦理注冊手續。因故不能如期注冊者,必須履行請假手續,否則以曠課論。未經請假逾期兩周不注冊的,按自動退學處理。
二、學生上課、社會實踐(實習、軍訓、勞動、社會調查、咨詢服務等)以及規定參加的集會、體育活動等都要嚴格遵守考勤和考核制度,不得遲到、早退,因故不能參加者,必須請假,凡未請假,或請假未準,擅自缺席者,均以曠課處理(每天按實際授課時間計算)。
三、逢節假日學生必須按規定的時間離校返校,因故須提前離校或推遲返校者,必須經院(系)辦公室批準,未經批準擅自提前離校或推遲返校者,均以曠課論處。
四、學生上課遲到、早退超過15分鐘均按曠課處理,一學期內學生遲到或早退累計三次者,以曠課1學時論;對曠課1學時以上者應進行批評教育,曠課累計超過6學時者應責令其書面檢查;曠課累計達12學時者,應酌情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等處分;曠課累計達25學時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對屢教不改,一學期曠課累計超過60學時者應予退學;未請假離校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應予退學。
五、學生因故請假,必須辦理請假手續。請假一星期內的由各院(系)領導批準;請假一星期以上的`經各院(系)領導審核后報教務處審批。請假期滿,應向各院(系)辦公室辦理銷假手續。
六、除患疾病或突發事故外,學生請假必須事先辦理手續,不得事后補假。期末考試一般不得請假,如確因特殊事故必須請假者,應向各院(系)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請,經各院(系)領導同意,并報教務處審批,否則以曠考論處。請病假應由本校門診部或區、縣級以上醫院的證明,一般應從嚴掌握;請公假一律由有關部門向教務處提出申請,經審核批準(其它各部門無權審批公假),并通知學生所在院(系)辦公室登記備查。
七、學生在一個學期內,缺課累計超過六星期者,應作休學處理,辦理休學手續。某門課程缺課超過課程總學時三分之一者,不得參加該課程的考試,該課程應重修。
八、學生上課和其他必須參加活動的考勤由班長負責;選修課、公共課大課由任課教師抽查點名,并定期將考勤表上交各院(系)辦公室。各辦公室要有專人管理學生的考勤工作,及時掌握學生的考勤情況,正確地做好統計,按月公布學生考勤情況,及時向院(系)領導匯報,并對違紀學生進行教育和處理。
九、各院(系)應將學生缺、曠課的情況及時向教務處匯報,每月填寫學生考勤情況表并報送教務處教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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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學生考勤管理,保證正常的教學秩序,樹立良好的學風,根據《百色學院學生手冊》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學生出勤制度
(一)學生必須在每學期開學時按學校規定時間返校到系里報到注冊,自開學第一天開始考勤。因故不能如期注冊者,必須履行請假手續。
(二)學生必須按時參加教學計劃規定的一切活動。學生上課、實驗、實習、實訓、社會實踐、軍訓、形勢教育以及規定參加的會議等都實行考勤,不得遲到、早退,因故不能參加者,必須請假。
(三)學生在節、假日期間,必須按規定的時間返校,長假前后原則上不準請假。
二、學生考勤制度
(一)學生的考勤分管領導全面負責,系辦公室負責對任課教師考勤登記進行監督,學公辦負責對各班的學生考勤進行監督。
(二)課堂授課由任課教師考勤。任課教師應以周為單位及時將學生出勤情況錄入學生考勤系統。
(三)各班紀檢委員必須按時考勤本班同學出勤情況,并做好考勤記錄。
(四)輔導員應及時查看學生出勤記錄情況,對曠課學生及時批評教育和處分。
(五)全體考勤人員必須以高度負責的.精神,實事求是地做好考勤工作,嚴禁包庇、弄虛作假等行為。
三、學生請假制度
(一)學生因故需請假者,必須按“外語系學生請假程序”辦理請假手續,同時填寫《百色學院學生請假處理箋》,并按以下權限進行審批:
1、請假一天以內的,由系輔導員批準。
2、請假一天以上三天以內的,由系學工組長批準。
3、請假三天以上一周以內的,由學工組長簽署意見,學工處批準。
4、請假一周以上者,報學院主管領導批準。
(二)學生請假應事先辦理手續,經批準后方為有效,除急病或緊急事故者外(可電話向輔導員口頭請假),不得事后補假,對請事假者應嚴格控制;請病假者必須有本院醫務室或縣級及以上醫院證明。
(三)學生請假期滿,需延長請假時間者,須重新辦理請假手續,否則按曠課論處。如本人確不能親自辦理,可委托他人代辦。
四、曠課、缺課的處理
(一)學生未履行請假手續而不按時回校注冊,或不按時參加教學計劃規定的以及學院、系統一安排組織的一切活動,或在節假日期間擅自提前離校、推遲返校者均以曠課論處。
(二)授課時間內,學生曠課一天,按實際授課時數計;集中活動(指實習、社會實踐、軍訓、形勢教育及規定參加的會議等)曠課一天,按每天7學時計。遲到、早退二次作曠課一學時計。
(三)對曠課的學生,系學工辦應令其檢討并進行批評教育。一學期內曠課累計達5學時以上者,及時給予批評教育,并報告學工處。
(四)未經請假逾期二周不報到注冊和連續曠課達兩周者,按自動退學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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樹立良好的考風,是提高教育質量的需要,是學生在同等條件下,參加公平競爭的`需要。為了嚴明考場紀律,確保考試工作的順利進行,為了堅決制止學生在考試中弄虛作假現象,現對考試中違紀舞弊學生的處罰作如下規定:
(一)學生有下列行為者,由監考教師對學生提出口頭警告,該科成績扣除40分。
1、考試前在自備的草稿紙、課桌上寫有與考試科目有關的內容。
2、考試時使用計算器。
3、左顧右盼,不聽監考考試警告。
4、考試結束鈴響仍拖延時間,繼續答卷。
(二)學生有下列行為者,由學校對該學生提出口頭警告,該科成績按零分處理。
1、考試時交頭接耳、傳遞暗號,不聽監考人員警告。
2、偷看他人答案。
3、有意讓他人抄襲答案。
4、考試結束鈴響,交卷時互相對答案,涂改試卷。
(三)學生有下列行為者,學校視該生的態度和違紀舞弊的情節分別給予警告、記過處分,該科成績按零為處理。
1、考試時夾帶,抄襲課本、筆記或他人答案。
2、傳遞紙條、接傳答案。
3、兩人及兩人以上合伙作弊。
4、不聽監考老師的警告,無理取鬧,擾亂考場秩序。
如舞弊學生當場未被發現,考試后,一經查明,仍按以上條例進行處罰。
學生違紀處分暫行規定制度 13
為使學生會生活部成為一個團結協作、有組織、有紀律的部門,更好的為學校的各項工作服務,特制定《水西中學學生會生活部工作制度》,希望本部人員遵照執行:
一、工作任務:
(1)檢查教室衛生
(2)檢查寢室衛生
(3)檢查教師辦公室衛生
二、工作時間:
下午六點鐘
三、工作態度:
認真負責、公正、嚴明、不徇私舞弊
四、工作紀律要求:
1、學生會是一個優秀的組織,生活的各成員都必須起帶頭作用,無論語言、行為都能必須規范,不講粗話,愛護校園衛生,尊重他人勞動果實,不可亂丟垃圾。
2、在值日期間,必須在5:55之前就餐,餐桌上的剩菜必須帶走,否則予以處罰。
3、每位成員每個月只能請假2次(特殊情況如生病除外),有事必須提前請假,以便組長另作安排。并且認真填寫請假條,不得隨意請假,假條須由代替者上交批準后生效。
4、打分必須嚴格,俺評分標準進行,不能憑自己的心情,不能徇私舞弊,更不能抱完成任務的態度進行檢查,絕對不可以公報私仇。
5、檢查寢室時必須先敲門,要禮貌,不可以動粗踢門,更不可以亂動他人的東些。
6、檢查衛生必須結伴而行,并且一同打分,進行評分時雙方應達成統一意見,如發現分歧可取平均分。
7、檢查時如遭他人誹謗,可及時向生活老師或樓層管理員反映。
8、在檢查衛生時應虛心接受生活老師、樓層管理員及同學們好的'意見和建議,并及時向組長反映,對同學們的無理要求可拒絕。
9、進行衛生評分不能以前幾天的為標準,要實事求是,為了避免評分并列現象產生,打分過程中盡量不要出現分數并列現象。
10、不得帶不是生活部的無關人員檢查衛生。
11、若再工作中出現問題,應及時向組長或部長匯報。
五、評分標準
1、檢查教室必須查看黑板、講桌、電視柜是否干凈,地面是否清掃干凈,紙簍有無垃圾,講桌上教學用具是否擺放整齊,課桌、凳子是否整齊(人數多的班級看中間兩組即可),清掃用具是否擺放整齊。
2、檢查寢室必須查看地面干凈程度,洗、漱用具整齊程度,熱水瓶、盆、鞋的整齊度,床鋪是否整齊,紙簍內的垃圾多少。
3、打分為10分制,教室最高分只能是9。9分;最低分不能低于6分,如有煙頭或寢室內有人正在吸煙,統一按右煙頭打分,即6。5分。
4、對衛生檢查實行復查制,希望各成員公事公辦,實事求是。
六、獎懲制度
1、查分過程中如發現徇私,或公報私仇這類問題扣1分。
2、值日期間沒有到位,并且沒有解釋好原因的扣1分。
3、無故和自己的搭檔發生矛盾的扣0。5分。
4、不服從安排、反抗的扣2分。
5、無組織紀律、隨心所欲,檢查衛生時亂丟垃圾或到食堂就餐后未將剩飯帶走的扣1分。
6、檢查衛生時如有擅自帶不是生活部的無關人員檢查的扣2分。
7、每次開會(除特殊情況請假)未到者,每次扣2分。而且請假必須用假條。
8、若交了請假條后被發現請假假者一次扣3分。
9、從未犯錯,表現一般者加1分,不但未犯錯且公認表現突出者加2分。
10、樂于幫助生活部成員,敢于提出生活部存在的問題與不足,提出自己的見解,被采納者加1分。
注:生活部每個成員共有10分操行分,根據該成員的表現加減分。分數被扣到7—8分者,提出警告,7分以下的交由主席團商議處理,分數在10分或10分以上的獎勵。
希望生活部個成員將檢查衛生,把為學生會、為學校各項工作服務當成一種樂趣,是學習之余的一種鍛煉而不是累贅。
學生違紀處分暫行規定制度 14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規對學生合法權益的有關規定,結合我校教育行政執法的實際,為維護青少年學生的合法權益,制定本制度。
一、申請范圍:
1、學生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的權利受侵害的;
2、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貸學金、助學金的權利受侵害的;
3、在學業成績和品行上獲得公正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生證書的權利受侵害的;
4、對學生給予的處理不服的;
5、學校、教師或其他人員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受侵害的。
二、受理申訴部門:
1、學校成立以李淑玲為主任、何永根書記為副主任的《學生申訴辦公室》。
2、申訴須寫明申訴人的自然情況,被申訴人的基本情況,申訴請求、請訴理由、其它有關情況。
三、調查、聽證辦法:
1、學校申訴委員會或學生管理部門接到學生或監護人的申訴材料后,組成三人以上的調查組,對申訴的`內容進行調查核實,并作筆錄;
2、屬校內申訴委員會受理的申訴案件,要在深入調查的基礎上,取得佐證材料,然后召開學校領導、教師、家長和學生以及被申訴對象等方面人員參加的聽證會,進一步核實案由;
3、調查、聽證過程的筆錄或聽證材料的記錄,由當事人簽字后存入檔案。
四、處理:
1、依據《教師法》第八章三十七條規定,教師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所在學校或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解聘;
A、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
B、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
C、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教師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所列情況之一,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2、學校接到學生或監護人提出的申訴書,在30日內做出處理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當事人,由當事人簽字后存入其個人檔案,作為今后考核的依據。
3、學校對第一項處分決定撤銷處分的決定,都要及時報市委法制科備案。
4、受行政處分的個人如不服學校給予的處分決定,可以3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市教委或所屬教育行政機關申訴行政復議中申訴,由市教委或其所屬教育行政機關對其處理決定進行復議和裁決。
學生違紀處分暫行規定制度 15
一、課題名稱 (5分)
課題名稱應注明章節與具體內容,不完整者視具體情況扣 1-2分。無課題者扣5分。
二、教學目的、要求 (10分)
“教學目的”與“教學要求”環節要說明為什么要講這兩節課,希望通過這兩節課傳授給學生什么知識與技能,能夠明確表達者為10分。表達不完善者扣4~6分。沒有“教學目的、要求”環節的不得分。
三、教學重點和難點 (10分)
1、教學重點和難點缺一項者扣5分。
2、教學重點和難點不全者視情況扣2~5分。
四、教案的基本教學環節 (40分)
1、課時設置環節:理論課、體育課、實驗課以兩個課時為限完成一個教案,實習課以一天為限完成一個教案,有合理的課時分配的為5分,不按此要求者扣5分。
2、有舊課復習環節的為3分,有新課引入環節的為2分,不按此要求的扣1~5分。
3、有完整的新課內容表述者為5分,不完整者視情況扣2~3分;有關鍵的教學圖表的'可額外加3分,有實物與教具應用環節的可額外加3分;沒有圖表、實物或教具的不能夠加分;有新理論、新技術、新方法可額外加3分。
4、有教學互動環節(如課堂練習、課堂競賽、課堂問答、實際操作等)完整(致少有上面提到的兩項)表述的為10分,表達不完整的視情況扣5~10分。
5、有小結提綱且完整的為3分;有作業布置且適當者為2分;不完整者視情況各扣1~2分,無作業布置者扣2分。
6、有完整板書設計環節的為5分,不完整者視情況扣2~3分。
學生違紀處分暫行規定制度 16
為進一步加強我校“特殊群體學生”的關愛和教育工作,根據遵義市教育局的文件通知精神,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龍坪小學特殊群體學生關愛和教育工作制度。
一、指導思想:
落實“快樂教育,全效教育”思想,依據每個學生獨特的個性、興趣、能力和學習需要實施教育和教學,注重集體合作,滿足不同學生需求,平等對待特殊群體學生,以崇高的師德和深深地關愛促進特殊學生的健康成長,及時化解學校“特殊學生”可能引發的各種矛盾,達到建設平安和諧校園。
二、領導小組:組長:陳萬松
副組長:畢大華王于章陳壽江成員:廖中義羅曉濤朱正鈥王瑜
三、八類“特殊群體學生”的界定:
(1)家庭貧困學生;
(2)學習困難學生;
(3)單親及孤兒學生;
(4)外來務工人員子女;
(5)留守兒童;
(6)隨班就讀殘疾兒童;
(7)家庭條件特別優越的學生;
(8)學習成績特別優秀的學生。
四、工作要求:
1、建立特殊群體學生檔案:每學期初,各班班主任老師對自己班級全體學生摸底排查,了解每個學生的具體情況,關注學生的成長過程。要求班主任每學期開學后兩周內完成,并匯總上報德育處。
2、班主任和任課教師要經常找特殊學生個別談話,及時了解思想和心理動態,了解他們的需要,及時解決問題。同時做好每次的談心記錄。
3、每月通過觀察、家訪、與學生談話等方法加強對特殊學生的關愛和跟蹤教育,并將教育策略、教育效果、經驗與教訓及時記載到《班主任工作手冊》上,學校將定期組織相關的“班主任交流會”。
4、班主任要經常向任課教師、學生了解特殊學生在課上、課后以及作業完成等各方面的情況,征求任課教師對特殊學生的教育方法,形成共同關注、教育特殊學生的氛圍。
5、班主任要經常與特殊群體學生的監護人保持聯系,及時溝通學生在家、在校表現情況,爭取監護人的支持。
6、對隨班就讀的殘疾學生,要喚起班級全體學生的愛心,讓這類學生感受集體的溫暖,平等的力量,并有計劃地幫助殘疾學生進行康復訓練。
7、實施個性化教育。結合不同學生的個性特長和在學習方面的特殊要求,通過選課走班制為他們制定個性化的教育計劃,促進他們的`成才和成長。
8、實施“親子共成長”工程,加強特殊群體學生的家庭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通過集體心理輔導,心理課,或者個別咨詢等方式,幫助他們形成健康心理,構建體現包容、平等、關愛等全納教育理念的校園文化,用學校的容雅文化感染和塑造學生。
9、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特殊學生家長(監護人)座談會”,對特殊學生進行教育方法交流,家校共同尋找有效策略。
10、每學期結束時,班主任要對一學期以來特殊群體學生關愛和教育工作情況進行總結,并寫出詳實的教育典型材料。
五、完善保障機制:
1、加強對班主任和任課教師的培訓,提高教師指導特殊群體學生的能力。
2、完善評價措施。對按照學校有關規定,在特殊群體學生關愛和教育工作中取得優異成績的班主任和教師優先評優并進行表彰。若出現對特殊學生的歧視、偏見或者不當教育方式造成不良后果的班主任和教師,取消評優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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