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區財政局行政效能投訴制度
某區財政局行政效能投訴制度
為了切實加強對我局干部職工的管理和考核,進一步改進工作作風,提高行政效能,樹立財政干部職工依法行政,高效勤政、廉政的新形象,依據《行政監察法》和《公務員管理暫行條例》,特制定本制度。
一、財政人員要嚴格遵守國家法律、財經法規和各項工作紀律,愛崗敬業、誠實守信、辦事公正、廉潔勤政,服務基層,服務群眾。
二、財政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工作態度和效能有以下行為的,可以投訴:
1、擅自離崗、不堅守崗位的;
2、對群眾、其他單位來辦事的人員提出的'正當要求和意見置之不理的;
3、待人、辦事態度生硬、粗暴的;
4、不按規定程序辦事或辦事不公正的;
5、辦事效率低下、推諉扯皮或有意拖延,不負責任的;
6、執行公務征收稅(費)過程中不亮證、不文明、亂收稅(費)、亂罰款、亂攤派,影響財政干部形象的;
7、工作時間從事與工作無關活動的;
8、有其它群眾不滿意行為的。
三、凡財政人員有違紀問題和以上行為之一的,可以投訴。投訴受理為xx區財政局監察科和局領導。
投訴人可以采取信函、當面投訴等方式進行投訴。投訴人應當據實告知被投訴人的工作單位、姓名,在何地、因何事投訴,同時據實提供自己的姓名、工作單位、聯系電話等情況以便調查處理和回復。
四、投訴受理部門要根據自己的權限,對投訴事項及時予以辦理或轉辦,對超越處理權限的投訴,受理部門須向主管領導匯報,做到件件有著落,事事有結果。
9、接到投訴后,對投訴者要求到現場幫助解決的投訴,受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應及時趕到現場或迅速責成有關單位的相關人員到現場,能幫助解決的必須立即幫助解決,對不能立即幫助解決的應查明原因,向投訴人做出明確解釋。
10、投訴受理部門對于屬于自己職權范圍內應辦理的事項,必須在7日內作出處理,投訴人要求答復的,應及時答復。對于復雜的投訴事項,經主管領導批準可以適當延長答復時間,但必須向投訴人說明情況。
11、投訴受理機關對于不屬于自己職權范圍內投訴事項,必須在一天內將該事項轉交有關部門處理,并向投訴者說明。
五、有關結果納入該年度考核,作為對個人和相關科(室)獎懲的重要內容和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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