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糾風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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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對全市糾風工作的組織領導,強化糾風機構的監督檢查、協調指導作用和依法監督水平,促進糾風工作制度化和規范化建設,特制定本工作規范。
第二條糾風工作實行黨委統一領導、政府牽頭主抓、部門各負其責、條塊齊抓共管、糾風領導組組織協調、群眾監督評價的工作機制,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管行業必須管行風”的原則和常抓不懈的工作方針,通過長效治理措施,實現政風行風的逐步好轉。
第三條市糾風領導組負責對全市糾風工作的組織領導、協調指導、安排部署、考核評價。聽取糾風辦公室的年度工作報告,研究和解決糾風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討論決定涉及糾風工作的重大事項。市糾風領導組組長由政府市長擔任,副組長由市紀委書記、市政府分管副市長、市政府秘書長及市監委主任擔任。成員單位包括:市政府辦公廳、監委、教育局、衛生局、交通局、農業局、經貿委、審計局、財政局、物價局、公安局、食品藥品監督局、新聞出版局、工商局、勞動局、民政局、中小企業局、市委宣傳部、市廣電局、晉中日報社。其中,教育、衛生、交通、農業、經貿五部門為治理教育亂收費、糾正醫藥購銷和醫療服務中的不正之風、治理公路“三亂”、減輕農民負擔、減輕企業負擔等常規性專項治理工作的牽頭部門,監察、審計、財政、物價為綜合性監督部門,其他成員單位為相關工作配合單位。
第四條市糾風領導組實行分工負責制。組長市長負責糾風全面工作。副組長:市紀委書記分管對糾風工作的組織領導和案件查處工作;政府副市長分管政風行風評議工作和協調指導專項治理工作;政府秘書長分管糾風領導組公文審核、會議組織、總體工作安排、表彰獎勵等事項的把關;市監委主任分管糾風案件查辦工作;其他成員負責相關的專項治理工作。以糾風領導組發文,涉及工作安排部署、年終表彰及重大事項的決策,由組長市長簽發;政風行風評議和專項治理協調事項由分管副市長簽發;案件查處由紀委書記、監委主任審批。領導組各成員應高度重視糾風工作,從不同角度,不斷地對糾風工作給予具體的指導、幫助和支持。
第五條領導組定期不定期召開會議研究有關事項。市糾風領導組每年召開二次領導組會議,領導組會議由組長確定,參會人員為糾風領導組組長、副組長和全體成員。領導組會議主要聽取糾風辦關于年度工作情況和領導組安排的有關工作任務完成情況的報告,審定涉及獎懲、建章立制等重要事項,解決工作中遇到的重要問題。因工作需要可隨時召開領導組會議,以及時研究解決糾風工作中的相關問題。
第六條市糾風辦公室為市糾風領導組的綜合辦事機構,以市紀委監委糾風室為依托,抽調有關部門人員組成。辦公室主任由市紀委常委擔任,辦公室副主任由市紀委監委糾風室主任擔任。辦公室負責對縣級糾風工作、市級各專項治理工作和民主評議政風行風工作進行具體的組織協調、檢查指導和綜合考評,負責制定糾風工作規劃、計劃收集和反饋工作動態辦理和處置相關文書等日常事務完成省糾風辦、市糾風領導組交辦的其他事項,并履行紀檢監察職能,查辦損害群眾切身利益的行風案件。
第七條教育亂收費、醫藥購銷和醫療服務中的不正之風、公路“三亂”、農民負擔、企業負擔為糾風工作的五個常規性治理項目。根據糾風工作總體部署分別實施專項治理。各專項治理工作由教育局、衛生局、交通局、農業局、經貿委牽頭,相關部門參與配合,共同組成專項治理工作的辦事機構。主要負責對自身承擔的專項治理任務進行具體安排、組織檢查、總結報告工作。通過查糾、整改問題,建立完善規章制度。專項治理辦公室在分管業務工作副市長的領導下,在糾風辦的綜合協調、督促指導下開展工作,每年應組織一至二次專項檢查,定期向糾風辦報送季度、年度工作情況書面材料,確保專項治理工作不斷取得階段性成果。
第八條民主評議政風行風是政風行風建設的主要手段,是糾風工作的重要內容和長期任務,在市糾風領導組的統一領導下進行,日常工作由市糾風辦承擔。各參評部門行業要按照政風行風評議工作的總體要求,制定政風行風建設五年規劃和年度工作方案,組織本部門行業分階段開展自查自糾、集中整改和建章立制等工作,要本著注重效果、提高質量、不走過場,扎扎實實解決實際問題,讓人民群眾滿意的宗旨,逐步提高市縣各部門行業的依法行政水平和文明服務質量。
第九條市、縣糾風辦應規范化開展糾風工作,實行依法監督。糾風辦負責處理具體工作事項。屬重要事項的,要分別請示領導組組長和分管副組長,經領導同意后付諸實施;屬一般工作事項的,由糾風辦主任、副主任集體討論。糾風辦文件由主任審核簽發,分送領導組組長、副組長和各成員。信訪舉報件由主任閱批,一般信訪件轉各縣區、市糾風辦和市直有關部門查辦,重要信訪件報市紀委書記、監委主任審批。糾風動態由市糾風辦副主任審查把關,糾風案件的查處按紀檢監察程序辦理。
第十條糾風工作實行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各級政府和政府職能部門對職責范圍內的糾風工作全面負責,主要領導負總責,班子其它成員根據分工各負其責。各縣區、市的糾風工作由縣區、市政府總抓,并建立相應的領導機構,縣區、市長是第一責任人。市縣糾風辦和各專項治理辦公室對本級糾風領導組負責,糾風辦主任和各專項治理牽頭部門的“一把手”是辦事機構的第一責任人。參與民主評議政風行風工作的市縣各部門行業的“一把手”為本部門行業民主評議政風行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因責任不落實,責任不到位造成本轄區、本系統或本單位不正之風嚴重,群眾反響強烈,甚至發生嚴重后果的,對責任人實行責任追究。
第十一條糾風辦事機構實行例會制度。每季度要召開一次糾風工作例會,例會由市糾風辦召集并主持,各專項治理辦公室和有關單位參加。糾風工作例會主要聽取各專項治理辦公室通報階段性工作的進展情況,討論需要解決的問題,議定有關事項。通過例會,協調步調,形成合力,提高整體工作成效。糾風辦不能協調解決的,要向領導組報告。
第十二條專項治理工作實行部門聯席會議制度。各專項治理辦公室要定期或不定期召開部門聯席會議,聯席會議由各牽頭部門一把手召集并主持,相關部門分管領導參加。聯席會主要研究專項治理的年度工作安排,解決專項治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通過聯席會議加強部門之間的溝通協調,充分發揮各相關部門的配合作用,以增強專項治理的效果。糾風辦要發揮在聯席會議中的協調作用。
第十三條各級各部門要通過信息反饋指導和促進整體工作。市糾風辦要定期不定期向國務院糾風辦、省糾風辦和市糾風領導組報送《糾風工作動態》,及時反映我市的糾風工作情況,充分發揮國務院糾風辦聯系點的作用。各縣區、市糾風辦和各專項治理辦公室及糾風工作領導組的'其它成員單位要與市糾風辦建立起良好的信息溝通機制,及時反饋各級各部門的糾風工作情況、經驗做法及存在的問題。確保領導組對全市糾風工作的宏觀把握和有效指導。信息反饋要注重質量。
第十四條糾風監督實行督辦、整改和案件移送制度。省糾風辦通報、市糾風領導組領導批示、市糾風辦明查暗訪和被新聞媒體曝光的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問題,市糾風辦要制作督辦函,責成有關部門調查處理,限期報告處理結果。對已核實完畢的糾風案件,構不成違紀,屬行風問題的,市糾風辦要發出整改通知,責成有關單位或通過縣(區、市)糾風辦監督縣級部門行業限期進行整改。市縣兩級各專項治理辦公室和物價、財政、審計等各有關部門應建立辦案機制,主動查處群眾舉報反映的問題,遏制損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蔓延,并隨時向本級糾風辦通報與糾風相關的情況。各部門已處罰過的比較嚴重的違法案件或自行無法處理的行風問題要移送糾風辦,由市、縣糾風辦履行紀檢監察職能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五條糾風工作實行年度責效考核制度。市糾風辦要按照領導組的安排,按年度對各縣區、市的糾風工作和各專項治理辦公室進行責效考核。責效考核的重點是當年責任制的落實情況和取得的工作成效情況,尤其要突出對治理成效的考核。考核結果要納入市政府的總體工作考評,對工作成效明顯的縣(區、市)和市直部門,由市政府予以表彰,對連續二年以上糾風工作和專項治理工作處于后進位置的縣(區、市)和市直部門要進行通報或作出其他處理。力求通過強化責任,達到提高糾風工作效果的目的。
第十六條本規范適用于市縣糾風領導機構、辦事機構和糾風專項治理機構。
第十七條本規范自××年月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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