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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全生產獎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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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把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到實處,保障國家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保障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河南省安全生產條例》、《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所有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安全生產工作方面的獎勵和處分,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安全生產單位和個人的獎勵分為通報表彰、嘉獎、記功、授予榮譽稱號以及給予物質獎勵。
對安全生產工作人員的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對單位的處分分為通報批評、取消評獎評先資格。
第四條 安全生產獎勵每年進行一次。
第五條 安全生產管理權限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確定;沒有規定的,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進行確定,但上級政府或政府有關部門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第二章 獎 勵
第六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有關部門及有關人員完成省、市下達的年度安全生產目標,成績突出的,由市政府給予通報表彰。
第七條 單位及其有關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給予嘉獎、記功、授予榮譽稱號,并可給予適當物質獎勵:(一)在緊急情況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避免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發生,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免受或減少損失的;(二)在事故搶險、救災過程中表現特別突出的;(三)長期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成績顯著或獲得國家級獎勵的。
第八條 市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成立安全生產年度評先工作小組,負責安全生產評選獎勵工作。
獎勵的具體方案由市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市人事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等部門,參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根據當年安全生產狀況制定,報市政府批準。
第九條 獎勵經費可從以下渠道籌措:(一)政府財政預算安排;(二)其它合法經費來源。
第十條 給予嘉獎、記功的,由市或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推薦,報同級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安全生產年度評選工作小組初審后,按審批程序和權限報同級人事部門或人民政府批準。
給予通報表彰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決定。
第三章 處 罰
第十一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各類傷亡事故、死亡人數突破市政府下達的控制目標數的、發生重特大責任事故的,扣減該單位的市政府年度目標管理考評分數,并取消評先資格。
發生重特大事故的,對相關政府或主管部門、發生事故的單位實行安全生產一票否決。
第十二條 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安全管理職責,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1-9人傷亡的,或造成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的,按下列規定處分:(一)給予事故責任單位負有相關責任的人員行政警告以上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給予事故單位及相關部門通報批評,并取消年度評獎評先資格。
第十三條 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安全管理職責,發生死亡10人以上安全事故的,按照上一級人民政府事故調查處理意見執行。
第十四條 對重大危險源監控不力、對重大事故隱患整治不力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有關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門隱瞞不報、謊報、拖延報告或者阻礙、干涉事故調查和處理,或者未按規定組織救助的,根據情節輕重,對單位的有關人員給予行政記過以上處分;造成事故損失擴大的,給予行政記大過以上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負責安全生產事項審批的部門,未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履行職責,致使發生重大以上安全事故的,根據情節輕重,對部門的有關人員給予行政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七條 被獎勵的單位和人員弄虛作假騙取榮譽的,由批準機關撤銷對受獎單位和人員的獎勵決定,收回獎勵證書、獎章及物質獎勵,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第十八條 生產安全事故的有關經濟處罰按照《河南省安全生產條例》規定執行。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具體適用中的有關事宜由__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__市安全生產獎勵規定(試行)
第一條為了鼓勵各區、各有關單位及個人做好安全生產工作,確保安全生產各項指標的順利實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及《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各區人民政府、市有關職能部門、用人單位及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給予獎勵:
(一)各區人民政府完成年度市下達的安全生產指標;
(二)市有關職能部門完成年度省相關部門下達的安全生產指標;
(三)用人單位連續二年工傷保險投保率達到100%,按時足
額繳納工傷保險費,沒有發生員工死亡事故或造成員工達到1-4級殘疾事故的;
(四)在安全生產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個人。
第三條市安全生產委員會成立年度評選工作小組,負責各項評選獎勵工作。
獎勵的具體方案由市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等部門,參照國家和省的有關標準,根據當年安全生產狀況制定,報市政府批準。
第四條獎勵形式:
(一)獎勵采取定期考核評比的形式進行,根據考核情況,每二年評獎一次。
(二)全市每二年評選一次安全生產先進單位和安全生產先進個人,符合條件的,分別授予安全生產先進單位、安全生產先進個人稱號,可同時給予適當的物質獎勵。
第五條獎勵經費可從以下渠道籌措:
(一)政府財政列支;
(二)工傷保險基金中提取(按每年工傷保險基金總額的5%提取工傷預防費,其中不超過50%的費用作為安全生產獎勵基金);
(三)其它合法經費來源。
以上獎勵經費可累積結存使用。
第六條受獎勵的各區人民政府、市有關職能部門、用人單位和人員不符合評選條件的,由批準機關撤消其獎勵決定。對弄虛作假的,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七條各區人民政府、市有關職能部門、用人單位及個人的獎勵要接受社會監督。
第八條各區人民政府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區實際情況,另行制定安全生產獎勵辦法。
第九條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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