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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藥店管理制度

        時間:2024-10-05 14:34:26 制度 我要投稿

        藥店管理制度15篇【必備】

          在社會發展不斷提速的今天,我們每個人都可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想學習擬定制度卻不知道該請教誰?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藥店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藥店管理制度15篇【必備】

        藥店管理制度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提高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廣大參保人員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應堅持以人民健康為中心,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權責明晰、動態平衡的原則,加強醫療保障精細化管理,發揮零售藥店市場活力,為參保人員提供適宜的藥品服務。

          第三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制定零售藥店定點管理政策,在定點申請、專業評估、協商談判、協議訂立、協議履行、協議解除等環節對醫療保障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定點零售藥店進行監督。經辦機構負責確定定點零售藥店,并與定點零售藥店簽訂醫療保障服務協議(以下簡稱“醫保協議”),提供經辦服務,開展醫保協議管理、考核等。定點零售藥店應當遵守醫療保障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政策,按照規定向參保人員提供藥品服務。

          第二章定點零售藥店的確定

          第四條統籌地區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公眾健康需求、管理服務需要、醫療保障基金收支、參保人員用藥需求等確定本統籌地區定點零售藥店的資源配置。

          第五條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零售藥店均可申請醫療保障定點:

         。ㄒ唬┰谧缘刂氛浇洜I至少3個月;

         。ǘ┲辽儆1名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或具有藥學、臨床藥學、中藥學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的藥師,且注冊地在該零售藥店所在地,藥師須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且在合同期內;

          (三)至少有2名熟悉醫療保障法律法規和相關制度規定的專(兼)職醫保管理人員負責管理醫保費用,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且在合同期內;

         。ㄋ模┌此幤方洜I質量管理規范要求,開展藥品分類分區管理,并對所售藥品設立明確的醫保用藥標識;

         。ㄎ澹┚哂蟹厢t保協議管理要求的醫保藥品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醫保人員管理制度、統計信息管理制度和醫保費用結算制度;

         。┚邆浞厢t保協議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統技術和接口標準,實現與醫保信息系統有效對接,為參保人員提供直接聯網結算,建立醫保藥品等基礎數據庫,按規定使用國家統一醫保編碼;

          (七)符合法律法規和省級及以上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零售藥店向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提出醫療保障定點申請,至少提供以下材料:

         。ㄒ唬┒c零售藥店申請表;

         。ǘ┧幤方洜I許可證、營業執照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身份證復印件;

         。ㄈ﹫虡I藥師資格證書或藥學技術人員相關證書及其勞動合同復印件;

          (四)醫保專(兼)職管理人員的勞動合同復印件;

         。ㄎ澹┡c醫療保障政策對應的內部管理制度和財務制度文本;

          (六)與醫保有關的信息系統相關材料;

         。ㄆ撸┘{入定點后使用醫療保障基金的預測性分析報告;

         。ò耍┦〖夅t療保障行政部門按相關規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零售藥店提出定點申請,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應即時受理。對申請材料內容不全的,經辦機構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零售藥店補充。

          第八條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應組織評估小組或委托符合規定的第三方機構,以書面、現場等形式開展評估。評估小組成員由醫療保障、醫藥衛生、財務管理、信息技術等專業人員構成。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評估時間不超過3個月,零售藥店補充材料時間不計入評估期限。評估內容包括:

         。ㄒ唬┖瞬樗幤方洜I許可證、營業執照和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身份證;

         。ǘ┖瞬閳虡I藥師資格證書或藥學技術人員資格證書及勞動合同;

          (三)核查醫保專(兼)職管理人員的勞動合同;

         。ㄋ模┖瞬榕c醫療保障政策對應的內部管理制度和財務制度;

          (五)核查與醫保有關的信息系統是否具備開展直接聯網結算的條件;

         。┖瞬獒t保藥品標識。

          評估結果包括合格和不合格。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應將評估結果報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對于評估合格的,納入擬簽訂醫保協議的零售藥店名單向社會公示。對于評估不合格的應告知其理由,提出整改建議。自結果告知送達之日起,整改3個月后可再次組織評估,評估仍不合格的,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省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在本辦法基礎上,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評估細則。

          第九條統籌地區經辦機構與評估合格的零售藥店協商談判,達成一致的,雙方自愿簽訂醫保協議。原則上由地市級及以上的統籌地區經辦機構與零售藥店簽訂醫保協議并向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備案。醫保協議應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簽訂醫保協議的雙方應當嚴格執行醫保協議約定。醫保協議期限一般為1年。

          第十條統籌地區經辦機構向社會公布簽訂醫保協議的定點零售藥店信息,包括名稱、地址等,供參保人員選擇。

          第十一條零售藥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點申請:

         。ㄒ唬┪匆婪男行姓幜P責任的;

         。ǘ┮耘撟骷俚炔徽斒侄紊暾埗c,自發現之日起未滿3年的;

         。ㄈ┮蜻`法違規被解除醫保協議未滿3年或已滿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處罰法律責任的;

         。ㄋ模┮驀乐剡`反醫保協議約定而被解除醫保協議未滿1年或已滿1年但未完全履行違約責任的;

         。ㄎ澹┓ǘù砣、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曾因嚴重違法違規導致原定點零售藥店被解除醫保協議,未滿5年的;

          (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單的;

         。ㄆ撸┓煞ㄒ幰幎ǖ钠渌挥枋芾淼那樾巍

          第三章定點零售藥店運行管理

          第十二條定點零售藥店具有為參保人員提供藥品服務后獲得醫保結算費用,對經辦機構履約情況進行監督,對完善醫療保障政策提出意見建議等權利。

          第十三條定點零售藥店應當為參保人員提供藥品咨詢、用藥安全、醫保藥品銷售、醫保費用結算等服務。符合規定條件的定點零售藥店可以申請納入門診慢性病、特殊病購藥定點機構,相關規定由統籌地區醫療保障部門另行制定。

          經辦機構不予支付的費用、定點零售藥店按醫保協議約定被扣除的質量保證金及其支付的違約金等,定點零售藥店不得作為醫保欠費處理。

          第十四條定點零售藥店應當嚴格執行醫保支付政策。鼓勵在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平臺上采購藥品,并真實記錄“進、銷、存”情況。

          第十五條定點零售藥店要按照公平、合理、誠實信用和質價相符的原則制定價格,遵守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制定的藥品價格政策。

          第十六條定點零售藥店應當憑處方銷售醫保目錄內處方藥,藥師應當對處方進行審核、簽字后調劑配發藥品。外配處方必須由定點醫療機構醫師開具,有醫師簽章。定點零售藥店可憑定點醫療機構開具的電子外配處方銷售藥品。

          第十七條定點零售藥店應當組織醫保管理人員參加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或經辦機構組織的宣傳和培訓。

          定點零售藥店應當組織開展醫療保障基金相關制度、政策的培訓,定期檢查本單位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情況,及時糾正醫療保障基金使用不規范的行為。

          第十八條定點零售藥店在顯著位置懸掛統一格式的定點零售藥店標識。

          第十九條定點零售藥店應按要求及時如實向統籌地區經辦機構上傳參保人員購買藥品的品種、規格、價格及費用信息,定期向經辦機構上報醫保目錄內藥品的“進、銷、存”數據,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條定點零售藥店應當配合經辦機構開展醫保費用審核、稽核檢查、績效考核等工作,接受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并按規定提供相關材料。

          第二十一條定點零售藥店提供藥品服務時應核對參保人員有效身份憑證,做到人證相符。特殊情況下為他人代購藥品的應出示本人和被代購人身份證。為參保人員提供醫保藥品費用直接結算單據和相關資料,參保人員或購藥人應在購藥清單上簽字確認。憑外配處方購藥的,應核驗處方使用人與參保人員身份是否一致。

          第二十二條定點零售藥店應將參保人員醫保目錄內藥品外配處方、購藥清單等保存2年,以備醫療保障部門核查。

          第二十三條定點零售藥店應做好與醫保有關的信息系統安全保障工作,遵守數據安全有關制度,保護參保人員隱私。定點零售藥店重新安裝信息系統時,應當保持信息系統技術接口標準與醫保信息系統有效對接,并按規定及時全面準確向醫保信息系統傳送醫保結算和審核所需的有關數據。

          第四章經辦管理服務

          第二十四條經辦機構有權掌握定點零售藥店的運行管理情況,從定點零售藥店獲得醫保費用稽查審核、績效考核和財務記賬等所需要的信息數據等資料。

          第二十五條經辦機構應當完善定點申請、組織評估、協議簽訂、協議履行、協議變更和解除等流程管理,制定經辦規程,為定點零售藥店和參保人員提供優質高效的經辦服務。

          第二十六條經辦機構應做好對定點零售藥店醫療保障政策、管理制度、支付政策、操作流程的宣傳培訓,提供醫療保障咨詢、查詢服務。

          第二十七條經辦機構應當落實醫保支付政策,加強醫療保障基金管理。

          第二十八條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明確對定點零售藥店醫保費用的審核、結算、撥付、稽核等崗位責任及風險防控機制。完善重大醫保藥品費用支出集體決策制度。

          第二十九條經辦機構應當加強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管理,通過智能審核、實時監控、現場檢查等方式及時審核醫保藥品費用。對定點零售藥店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稽查審核,按醫保協議約定及時足額向定點零售藥店撥付醫保費用。原則上,應當在定點零售藥店申報后30個工作日內撥付符合規定的醫保費用。

          第三十條定點零售藥店經審查核實的違規醫保費用,經辦機構不予支付。

          第三十一條經辦機構應當依法依規支付參保人員在定點零售藥店發生的藥品費用。

          參保人員應憑本人參保有效身份憑證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藥。不得出租(借)本人有效身份憑證給他人,不得套取醫療保障基金。在非定點零售藥店發生的藥品費用,醫療保障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二條經辦機構向社會公開醫保信息系統數據集和接口標準。定點零售藥店自主選擇與醫保對接的有關信息系統的運行和維護供應商。經辦機構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任何費用及指定供應商。

          第三十三條經辦機構應遵守數據安全有關制度,保護參保人員隱私,確保醫療保障基金安全。

          第三十四條經辦機構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機構,對定點零售藥店開展績效考核,建立動態管理機制。考核結果與年終清算、質量保證金退還、醫保協議續簽等掛鉤?冃Э己宿k法由國家醫療保障部門制定,省級醫療保障部門可制定具體考核細則,經辦機構負責組織實施。

          第三十五條經辦機構發現定點零售藥店存在違反醫保協議約定情形的,可按醫保協議約定相應采取以下處理方式:

         。ㄒ唬┘s談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

          (二)暫停結算、不予支付或追回已支付的醫保費用;

         。ㄈ┮蠖c零售藥店按照醫保協議約定支付違約金;

         。ㄋ模┲兄够蚪獬t保協議。

          第三十六條經辦機構違反醫保協議的,定點零售藥店有權要求糾正或者提請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協調處理、督促整改,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發現經辦機構存在違反醫保協議約定的,可視情節相應采取以下處理方式:約談主要負責人、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發現經辦機構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五章定點零售藥店的動態管理

          第三十七條定點零售藥店的名稱、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實際控制人、注冊地址和藥品經營范圍等重要信息發生變更的,應自有關部門批準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提出變更申請,其他一般信息變更應及時書面告知。

          第三十八條續簽應由定點零售藥店于醫保協議期滿前3個月向經辦機構提出申請或由經辦機構統一組織。統籌地區經辦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就醫保協議續簽事宜進行協商談判,雙方根據醫保協議履行情況和績效考核情況等決定是否續簽。協商一致的,可續簽醫保協議;未達成一致的,醫保協議解除。

          第三十九條醫保協議中止是指經辦機構與定點零售藥店暫停履行醫保協議約定,中止期間發生的醫保費用不予結算。中止期結束,未超過醫保協議有效期的,醫保協議可繼續履行;超過醫保協議有效期的,醫保協議終止。

          定點零售藥店可提出中止醫保協議申請,經經辦機構同意,可以中止醫保協議但中止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180日,定點零售藥店在醫保協議中止超過180日仍未提出繼續履行醫保協議申請的,原則上醫保協議自動終止。定點零售藥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辦機構應中止醫保協議:

         。ㄒ唬└鶕粘z查和績效考核,發現對醫療保障基金安全和參保人員權益可能造成重大風險的;

         。ǘ┪窗匆幎ㄏ蜥t療保障行政部門及經辦機構提供有關數據或提供數據不真實的;

         。ㄈ└鶕t保協議約定應當中止醫保協議的;

         。ㄋ模┓煞ㄒ幒鸵幷乱幎ǖ膽斨兄沟钠渌樾。

          第四十條醫保協議解除是指經辦機構與定點零售藥店之間的醫保協議解除,協議關系不再存續,醫保協議解除后產生的醫藥費用,醫療保障基金不再結算。定點零售藥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辦機構應解除醫保協議,并向社會公布解除醫保協議的零售藥店名單:

         。ㄒ唬┽t保協議有效期內累計2次及以上被中止醫保協議或中止醫保協議期間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ǘ┌l生重大藥品質量安全事件的;

         。ㄈ┮耘撟骷俚炔徽斒侄紊暾埲〉枚c的.;

         。ㄋ模┮詡卧、變造醫保藥品“進、銷、存”票據和賬目、偽造處方或參保人員費用清單等方式,騙取醫療保障基金的;

         。ㄎ澹⿲⒎轻t保藥品或其他商品串換成醫保藥品,倒賣醫保藥品或套取醫療保障基金的;

         。榉嵌c零售藥店、中止醫保協議期間的定點零售藥店或其他機構進行醫保費用結算的;

          (七)將醫保結算設備轉借或贈與他人,改變使用場地的;

         。ò耍┚芙^、阻撓或不配合經辦機構開展智能審核、績效考核等,情節惡劣的;

          (九)被發現重大信息發生變更但未辦理變更的;

         。ㄊ┽t療保障行政部門或有關執法機構在行政執法中,發現定點零售藥店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且可能造成醫療保障基金重大損失的;

          (十一)被吊銷、注銷藥品經營許可證或營業執照的;

         。ㄊ┪匆婪男嗅t療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

         。ㄊ┓ǘù砣恕⑵髽I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不能履行醫保協議約定,或有違法失信行為的;

          (十四)因定點零售藥店連鎖經營企業總部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違法違規導致連鎖零售藥店其中一家分支零售藥店被解除醫保協議的,相同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的其他分支零售藥店同時解除醫保協議;

         。ㄊ澹┒c零售藥店主動提出解除醫保協議且經經辦機構同意的;

         。ㄊ└鶕t保協議約定應當解除協議的;

         。ㄊ撸┓煞ㄒ幒鸵幷乱幎ǖ钠渌麘斀獬那樾。

          第四十一條定點零售藥店主動提出中止醫保協議、解除醫保協議或不再續簽的,應提前3個月向經辦機構提出申請。地市級及以上的統籌地區經辦機構與定點零售藥店中止或解除醫保協議,該零售藥店在其他統籌區的醫保協議也同時中止或解除。

          第四十二條定點零售藥店與統籌地區經辦機構就醫保協議簽訂、履行、變更和解除發生爭議的,可以自行協商解決或者請求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協調處理,也可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第六章定點零售藥店的監督

          第四十三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對定點申請、申請受理、專業評估、協議訂立、協議履行和解除等進行監督,對經辦機構的內部控制制度建設、醫保費用的審核和撥付等進行指導和監督。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依法依規通過實地檢查、抽查、智能監控、大數據分析等方式對定點零售藥店的醫保協議履行情況、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情況、藥品服務等進行監督。

          第四十四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和經辦機構應拓寬監督途徑、創新監督方式,通過滿意度調查、第三方評價、聘請社會監督員等方式對定點零售藥店進行社會監督,暢通舉報投訴渠道,及時發現問題并進行處理。

          第四十五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發現定點零售藥店存在違約情形的,應當及時責令經辦機構按照醫保協議處理。定點零售藥店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依規處理。

          第四十六條經辦機構發現違約行為,應當及時按照醫保協議處理。

          經辦機構作出中止或解除醫保協議處理時,要及時報告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發現定點零售藥店存在違約情形的,應當及時責令經辦機構按照醫保協議處理,經辦機構應當及時按照協議處理。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時,認為經辦機構移交相關違法線索事實不清的,可組織補充調查或要求經辦機構補充材料。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醫療救助、居民大病保險等醫療保障定點管理工作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中的經辦機構是具有法定授權,實施醫療保障管理服務的職能機構,是醫療保障經辦的主體。

          零售藥店是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規定,領取藥品經營許可證的藥品零售企業。

          定點零售藥店是指自愿與統籌地區經辦機構簽訂醫保協議,為參保人員提供藥品服務的實體零售藥店。

          醫保協議是指由經辦機構與零售藥店經協商談判而簽訂的,用于規范雙方權利、義務及責任等內容的協議。

          第四十九條國務院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制作并定期修訂醫保協議范本,國家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制定經辦規程并指導各地加強和完善協議管理。地市級及以上的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及經辦機構在此基礎上,可根據實際情況分別細化制定本地區的協議范本及經辦規程。協議內容應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醫療保障政策調整變化相一致,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予以調整醫保協議內容時,應征求相關定點零售藥店意見。

          第五十條本辦法由國務院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解釋,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

        藥店管理制度2

          一、堅持“質量第一”的原則,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等法律法規、規章制度,負責本店購進業務的開展。

          二、進行市場調研,掌握市場動態,做好庫存分析,組織制定和審查進貨計劃。

          三、堅持從證照齊全的合法單位采購藥品,優先從GSP認證單位進貨,堅持禁止從證著不全的經營企業采購藥品。

          四、采購藥品時,必須向供貨單位索取加蓋其企業原印章的藥品經營企業合法證照的`復印件、加蓋該企業的原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簽字的企業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權書原件、該銷售人員的身份證復印件及崗位證書。

          五、計劃采購應該根據市場需求,堅持“以銷定進、擇優采購”的原則。

          六、積極開發新品種的經營。

          七、負責簽定藥品購貨合同。

        藥店管理制度3

          hse是近幾年出現的國際石油天然氣工業通行的健康(h)、安全(s)與環境(e)管理體系。它集各國同行管理經驗之大成,體現當今石油天然氣企業在大市場環境下的規范動作,是突出預防為主、領導承諾、全員參與、持續改進的管理標準體系,也是石油化工企業實現現代化管理,走向國際大市場的準行證。建立和實施hse管理體系標準,可為企業帶來多方面好處。

          一、建立和實施hse管理體系必須是貫徹國家可持續發展戰略

          1972年6月5日,是世界環境史上光輝的一天。聯合國在瑞典首都斯德哥爾摩召開了人類環境的會議。這次會議提出了響遍世界的環境保護口號:我們只有一個地球。會議通過了著名的《人類環境宣言》。為了紀念6月5日這個重要的日子,聯合國大會作出決議,把安定為世界環境日。人們都知道,地球是人類生存的基礎,環境和資源是人類生存的條件。為了保護人類生存和發展的空間,我國政府在《國民經濟發展“九五”計劃和20xx年遠景規劃綱要》中提出了國家的可持續發展戰略,將保護環境,保障人們健康作為基本國策和重要政策。專家認為,對社會經濟發展實現環境和生態過程控制,是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措施,為此頒布了《環境保護法》等系列法律、法規,發布了gb/t24000系列環境管理體系標準等。石油化工行業風險性較大,對環境影響較廣,為了貫徹實施國家和可持續發展戰略,促進石油工業的發展,做到了有章可循,就必須建立和實施符合我國法律、法規和有關安全、勞動衛生、環保標準要求的hse管理體系,有效地規范組織的活動、產品和服務,從原料加工、設計、施工、運輸、使用到最終廢棄物的處理進行全過程的健康、安全與環境控制,滿足安全生產、人員健康和環境保護的需要,實現國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二、可提高企業管理水平

          推行健康、安全與環境管理體系標準,可以幫助企業規范管理體系,將領導意識、責任變成了廣大員工的監督對象,更進一步促進了領導的責任意識,也激發了員工的責任意識。這就使企業員工參與安全管理的意識得到了加強;并且在hse管理體系運行中,各部門管理有責任,實施有內容,改善了原來靠安全部門管理的單一局面,成為企業文化的一部分,使得健康、安全與環境和各項工作得到全面落實。同時,健康、安全與環境管理體系標準引進了新的監測、規劃、評價等管理技術,加強審核和評審,使企業在滿足環境法規要求、健全管理機制、改進管理質量、提高運營效益等方面,建立全新的經營戰略和一體化管理體系,達到國際先進水平。

          三、可減少各類事故的發生

          在此我們將hse管理體系比喻為一張捕魚的`網,將各類事故比喻為水中的魚,如果你的魚網不但網眼小而且魚網張得又大,這樣就可以把水中的魚捕得一干二凈,也就是說你的hse管理體系編制得全面具體,在實際操作中貫徹實施得又好,這樣就可以把大小事故消滅在萌芽狀態。歷年來,石油化工企業的各類安全事故、污染事故時有發生,例如火災、爆炸、油罐冒頂、農田污染、蝦池污染等。大多數事故是由于管理不嚴,操作人員疏忽引起的,這些事實都使我們認識到增強安全意識和環境意識是至關重要的。hse管理體系突出了預防為主的確良指導思想,系統性強,針對性強,避免了傳統安全管理上的一些弱點,扭轉了消防隊式的管理方法。管理體系中的工作計劃書和崗位作業指導書鮮明地突出了這一點,將事故危害辨識出來,并采取有效的、有針對性的對策加以避免。通過健康、安全與環境管理體系標準的貫徹執行,將提高我國石油化工行業健康、安全與環境管理水平,幫助石化企業增強安全事故和污染事故預防意識,明確事故責任。一方面盡最大努力避免事故的發生,另一方面在事故發生時,通過有組織、有系統地控制和處理,使影響和損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四、可吸引投資者

          當今社會謀求合作和共同發展已成為潮流,但在尋求合作伙伴及投資對象時,越來越多的公司看重對方的健康、安全與環境管理狀況。只有合理開發利用資源,保護自然生態環境,樹立一流的企業健康、安全與環境形象,為創造人與自然協調統一的、可持續發展的環境做出不懈努力,只有把關心職工健康、保障員工安全、創造一流環境作為自己的責任,才能贏得這些投資,這就要求必須有完善的健康、安全與環境管理體系和良好的運作。

          五、可改善企業形象,改善企業與當地政府和居民的關系

          隨著人民生產水平的不斷提高,健康、安全與環境意識也得到增強,對清潔生產、優美環境、人身及財產安全的要求日益增高。一個對自身職工、社會及環境愛護的企業會形成良好的社會形象,如果企業接連發生事故,既造成環境污染,又會給社會造成技術落后生產水平低劣的印象,更會惡化與當地居民、社區之間的關系,給企業的各種活動造成許多困難。hse管理體系標準是一種規范的、系統的、文件化的科學管理方法,對提高企業及生產現場的hse管理水平起到了促進作用,并且真正做到企業發展有目標、工作有程序、落實有責任,為防止各類事故發生奠定了基礎。

          六、可使企業將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有效地結合

          企業實施健康、安全與環境管理體系標準,一方面通過提高健康、安全與環境管理質量,可以改善企業形象;另一方面,通過減少和預防事故的發生,可以大大減少用于處理事故的開支,提高經濟效益,促進貿易,從而滿足員工、社會對健康、安全與環境的要求,又能取得商業利益和增強市場競爭優勢。這樣使企業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得以有機地結合在一起。

          七、可幫助企業滿足有關法規的要求

          我國政府頒布了許多環境保護、安全和工業衛生的法規和標準,均屬于強制貫徹執行的標準,違反它們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受到嚴厲的處罰。實施健康、安全與環境管理體系標準,可以通過不斷的制度化手段來改善自己的行為,首先從企業最高領導者承諾開始,接下來是為保證承諾的實現而制定的方針和戰略目標,然后通過方針和戰略目標的分解,將hse管理體系責任分解到各部門,以推動各部門的體系運行,同時按體系文件要求,各部門對企業應做出相應承諾,以確保企業的承諾、方針、目標的總體實現,從而可避免因違反標準或法規而導致的處罰、關閉或投拆曝光。

          八、可促進我國石化企業進入國際市場

          自從國際上一些大的石油公司采用hse標準以來,國際石油、天然氣的勘探、開發以及各種工程建設的市場也對石化企業提出了hse管理方面的要求,它要求進入市場的各國企業采用這一標準,將未制定和執行該標準的企業限制在國際市場之外。我國的石油天然氣工業制定和執行了hse管理體系標準,就能促進石油企業的健康、安全與環境管理與國際接軌,樹立了我國石油企業的良好形象,并使作業隊伍能順利進入國際市場,創造可觀的經濟效益。

          總之,hse管理體系是一種規范的、系統的、文件化的科學管理方法。通過建立和實施hse管理體系標準,可提高企業綜合管理水平,可增強企業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并為企業貫徹實施國家的可持續發展戰略奠定堅定的基礎。

        藥店管理制度4

        一、藥品治理人員要有高度的責任心和相關的學問;

          二、藥物要有專人保管;

          三、藥房必需保持清潔衛生;

          四、藥物器械要分類放置;

          五、藥物防止潮濕、日曬及污染;

          六、藥品庫更應防火、防盜;

          七、簡單引起化學反響的藥品制止放在一起;

          八、劇毒的`藥物應有專柜并且加鎖;

          九、要保證藥品的包裝完好與清潔;

          十、破損藥物制止亂扔,必需在月末以實物形式上報;

          十一、藥品出庫時要嚴格履行出庫程序;

          十二、藥物在使用上要保持先用生產日期遠的之原則,以防止失效;

          十三、常用的藥物要有肯定的庫存,但存量不要過大;

          十四、藥管人員必需每周小點庫一次,每月大清點一次;

          十五、常用或近期頻繁使用的藥物必需在保證可使用10天,以免延誤疾病的預防和治療;

          十六、過期藥物制止出庫使用,應準時上報統一處理;

          十七、藥品入庫時要嚴格審查生產日期及批號,不合格的藥品決不入庫;

          十八、生物制品(如疫苗)必需按其要求存放;

          十九、藥品嚴禁外借或轉贈他人;

          二十、醫療垃圾制止亂扔,收集在一起集中銷毀;

          二十一、可重復使用的醫療器械應在清洗、消毒、擦干前方可入庫保管;

          二十二、藥房內制止堆放其他雜物;

          二十三、藥房內制止住人;

          二十四、藥房應防四害;

          二十五、留意藥房的溫度及濕度;

          二十六、與藥品治理無關的人員未經允許制止出入藥房;

          二十七、藥房治理人員如有更換必需做好交接工作。

        藥店管理制度5

          (1)為保證藥品質量,創造一個有利藥品管理的、優良的工作環境,同時塑造一支高素質的'員工隊伍,依據《藥品管理法》及《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等法律法規,特制定本制度。

          (2)營業時間內所有營業員要統一著裝,掛牌上崗,站立服務。

          (3)營業員上崗時不濃裝打扮,舉止端莊,精力集中,接待顧客熱情,解答問題耐心。

          (4)營業員上崗時講普通話,使用“請、謝謝、您好、對不起、再見”等文明禮貌用語,不準同顧客吵架,頂嘴,不準談笑嘲弄顧客。

          (5)店堂內設顧客咨詢臺、顧客意見薄、缺藥登記簿,公布監督電話,接待顧客投訴,并認真處理。

          (6)備好顧客用藥開水,清潔衛生水杯。

          (7)做到小病當醫生,大病當參謀。正確介紹藥品的性能、用途、用法用量、禁忌及注意事項,不得虛假夸大和誤導用戶。

          (8)出售藥品時,注意觀察顧客神情,如有疑意,應詳細問病賣藥,以免發生意外。

          (9)銷售藥品時,不親疏有別,衣貌取人,假公濟私。

          (10)如有違上述規定,將在季度考核予以處罰。

        藥店管理制度6

          1、保證其職責的順利進行。

          2、依據《藥品管理法》、《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實施細則》、《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制訂本制度。

          3、內容:

          3.1認真執行《藥品管理法》及《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等的規定,按藥品性能或劑型分類陳列,做到藥品與非藥品分開,人用藥與獸用藥分開,內服藥與外用藥分開,一般藥品與特殊藥品分開。

          3.2正確介紹藥品的性能、用途、用法、劑量、禁忌和注意事項,不得夸大宣傳,嚴禁又紅又專銷偽劣藥品,積極推銷質量合格的近期產品和儲存期較長的產品,確保售出藥品的質量。

          3.3問病售藥,防止事故發生。

          3.4對特殊管理藥品必須按規定的方法銷售。

          3.5陳列藥品的存放,按藥品的性能注意避光、防潮,發現有質量問題和用戶有反映的'藥品要停止銷售,并立即報告質量管理部門復驗。

          3.6拆零銷售藥品,出售時必須使用藥匙將其裝入衛生藥袋,規格、用法、用量等內容。

          3.7對陳列藥品進行養護檢查,并做好養護記錄。

          3.8定期或不定期咨詢客戶對藥品,質量及服務工作質量的意見,以改進自己的工作,確保藥品的質量和提高服務工作質量,如發現重大問題要及時上報。

        藥店管理制度7

          藥店營業員管理制度旨在規范藥店運營,確保服務質量,保障藥品安全,提高客戶滿意度,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

          1.營業員職責與行為規范

          2.業務操作流程與標準

          3.培訓與發展

          4.客戶服務與投訴處理

          5.業績考核與激勵機制

          6.保密與安全規定

          內容概述:

          1.營業員職責與行為規范:明確營業員的工作內容,如接待顧客、解答藥品疑問、執行銷售任務等,并設定職業行為準則,如著裝整潔、禮貌待人、遵守職業道德。

          2.業務操作流程與標準:制定藥品陳列、銷售、退換貨等操作流程,確保營業員嚴格按照規程操作,保證藥品質量和客戶權益。

          3.培訓與發展:設立定期培訓計劃,提升營業員的藥品知識、銷售技巧和服務水平,同時設定晉升通道,鼓勵個人發展。

          4.客戶服務與投訴處理:規定營業員應如何提供優質服務,處理客戶投訴的程序和方法,以及對不滿意情況的'反饋機制。

          5.業績考核與激勵機制:建立公平公正的業績評估系統,依據營業員的銷售額、客戶滿意度等指標進行考核,并據此設定獎勵和懲罰措施。

          6.保密與安全規定:強調藥品信息的保密性,規定營業員在處理敏感信息時的注意事項,同時制定應急預案,確保藥店運營安全。

        藥店管理制度8

          第1條為規范單位和員工的行為,維護單位和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2條員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勞動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3條單位招用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自員工入職之日起30日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

          第4條勞動合同統一使用勞動局印制的勞動合同文本,勞動合同必須經員工本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的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方能生效。勞動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時成立并生效;勞動合同對合同生效時間或條件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5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被勞動教養的;

          (6)、單位依法制定的懲罰制度中規定可以辭退的;

          (9)、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單位提前30天書面通知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合同期滿,雙方不再續訂的;

          (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單位開展業務活動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7條單位實行每日工作7小時、每周工作42小時的標準工時制度;

          第8條員工每天正常工作時間為:

          上午07:00-14:00,下午14:00-21:00

          第9條員工享受國家規定的休假制度。

        藥店管理制度9

          1、為了加強藥品管理,保證藥品質量,保證藥庫、各藥房賬物相符,實行每月定期盤點制度。

          2、藥劑科藥庫、各庫房統一按月盤點,原則上盤點時間為每月23日,為配合財務科藥品財務核算,每月盤點時間應與財務科共同溝通確定。

          3、藥品盤點是藥劑科員工的職責之一,全體員工都有參加盤點的義務。

          4、藥庫、各藥房對庫存的所以藥品進行盤點清查,盤點時根據盤點表逐一核對,清點數量。

          5、盤點應于靜止狀態下進行。靜止狀態指盤點期間不得發生與盤點有關的藥品賬務和藥品實物的.入出操作。急診藥房不能做到完全靜止時,應對賬、物進行相應的處理,盡量減少一般業務操作對盤點的影響。

          6、盤點時應嚴謹、細致,實事求是。

          7、盤點結束后,由庫房、各藥房將盤點表按照統一格式進行打印,盤點人和監盤人簽字后一式兩份,一份報藥劑科主任審核并留檔備查,一份交財務人員核算。

          8、財務科每季度對藥庫、各藥房監盤一次,監盤人員對盤點情況進行隨機抽查,品種抽查復核率不低于3%。

          9、建立責任追究制度,藥庫、藥房盤盈、盤虧超出0.3%,應查找原因,詳細加以說明,并上報主管院長。

        藥店管理制度10

          一、營業管理制度

          (一)交接班管理

          每天交接班時間為每天14:30—15:00,交接班記錄包括:本班發生的藥品遺失情況、破損情況、銷售收入記錄、效期藥品提示、新品種上柜情況、缺貨品種情況、定購、郵購情況、衛生情況、外來人員接待情況以及需要提示轉告下班的情況和上班遺留問題落實、承辦情況等等。交接班記錄由每班領班填寫,接班人簽字。凡因交接班記錄不全造成工作失誤或經營損失,要追究經理和當班人員的責任。

          收銀員交接班必須由本班收銀員結清本班次的營業額,與電腦核對,結清余額。在帳、款一致的前提下,向下班收銀員交班。上交款由本班收銀員與門店經理一起在場進行交接。門店銷售額進帳單、備用金由專人保管存入保險柜,保險柜鑰匙由門店經理保管。財務每旬對藥店進行一次清交核查。

         。ǘ┧幍晟唐返恼劭蹤嘞

          只能憑藥店優惠卡實行折扣,不得超越權限,特殊情況應報藥店經理裁定。若有不遵守規定,一經查出,門店經理將作嚴肅處理。

         。ㄈ┥唐愤z失的處理

          遺失商品必須由店面主管統計出品種數量及金額。經責任人簽字報門店經理統一消帳,凡遺失金超額過規定上限的部分,由責任人按進價賠償損失,若是責任不明確,由門店人員共同承擔損失。

         。ㄋ模┬谏唐返墓芾

          效期藥品必須在近效期兩個月時將記錄清單報門店經理,由經理組織促銷。若因門店主管檢查不及時,造成過期、失效的藥品以及因報送不及時造成損失的藥品,由查出的責任人、門店主管或門店人員共同承擔。

         。ㄎ澹┯嗁、郵購藥品應遵循下列要求

          1、做好求購登記記錄,應包括求購人員姓名、商品名稱、規格、數量、金額、生產廠家或產地、以及聯系電話、地址等。

          2、先預收求購總額15%作定金。

          3、統一交門店負責人處理,24小時必須有回復。各分組訂購,郵購業務銷售額納入分組銷售考核。

         。┍3智逍、整潔、干凈的店內環境,所有個人物品、辦公用品、衛生用具按規定定置定位存放,藥店經理經常檢查店容店貌,進行服務質量檢查,對優勝分組頒發流動錦旗,并做為分組考核內容之一。

          二、藥店十不準規則

          (一)不準干與工作無關的事情或上班時間接打私人電話。

          (二)不準與顧客發生爭執。

          (三)不準占用經營商品或代親友寄售商品。

         。ㄋ模┎粶输N售商品后不輸電腦。

         。ㄎ澹┎粶逝灿霉罨蛩皆O小金庫。

         。┎粶孰[瞞實情,當天貨款及商品余缺應如實上報。

         。ㄆ撸┎粶孰S意亂開發票。

         。ò耍┎粶饰唇浽试S擅自換班。

         。ň)不準接受顧客及供貨商的任何饋贈(含回扣、讓利、宣傳費、宣傳品、商品)。

         。ㄊ┎粶市孤端幍隀C密或發生任何有損藥店形象的言行。

          三、藥店服務質量管理規范

          為了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促進天龍藥業連鎖事業的健康發展,特訂立本規范:

          (一)售前準備

          1、提前10分鐘上班,穿著統一的工作服,正確佩帶統一號牌,保持儀表儀容的整潔。

          2、做好櫥窗、貨架、場地、收銀臺、購物框、商場地面通道的清潔衛生工作。

          3、做好收銀機、備用金、塑料袋、購物框等的檢查整理、配備準備工作。

          (二)售中服務

          1、保持商場環境整潔、美觀、舒暢、燈光明亮適宜,商場走道及公用部位通暢,不堆物品。保持四潔:自身清潔、貨架清潔、地面清潔、門面清潔。

          2、認真執行商品定位陳列規定、貨架專柜、櫥窗等框架上陳列的商品要做到擺放整齊、美觀、飽滿,不得有空格,商品售缺應及時配貨補足。

          3、實行站立服務,保持儀容端莊、大方、微笑、接待顧客應主動熱情、耐心、周到、有問必答、百問不厭、禮貌用語“您好、請、謝謝、對不起”,用普通話。不得在商場內大聲喧嘩,不得和顧客爭吵。

          4、要熟悉商品的性能、特點、用途、禁忌和注意事項。準確、實事求是的介紹。對一些容易引起過敏、嚴重副作用(如孕婦和小兒家用的藥品)或特殊用途的藥品要主動勸告顧客。對所有顧客都必須告知:“請詳細閱讀說明書”(非處方藥)或告知:“請在醫生指導下使用”(處方藥)。

          5、要嚴格檢查商品的質量,不得將過期、失效、變質、破損等商品存列在貨架上。

          6、商品標價要統一打價,清楚醒目,商品標簽脫落要及時補好,不準出現無標價或多張標價重疊的商品出現。

          7、收銀員收找鈔票,要做到“三唱一單”即唱收、唱價、唱找、同時給顧客一張收取貨款的打印單據。

          8、顧客購買商品付清款后,一般要用塑料袋將商品裝好。凡需要包扎商品應替顧客包嚴扎牢,便于攜帶。遞交商品要輕拿釋放,注意禮貌用語,不要讓顧客久候。

          9、對顧客的要求及建議要如實記錄,及時向經理匯報,可以立即答復的,應立即答復,不能立即答復的,應報告門店經理處理。

          10、隨時留意商場情況,做好安全保衛工作。

         。ㄈ┦酆蠓⻊

          1、認真做好商品的調換工作。凡符合調換規定的,辦妥退調手續予以迅調。對不符合退調規定的,收銀員應耐心解釋清楚,注意文明禮貌。

          2、顧客購物,發生遺忘物品要妥善保存,設法歸還,發生業務差錯,經查對核實,予以糾正。

          3、下班交接前,收銀機上的營業額累計數須嚴格查對,履行復核手續后,認真做好結帳、填單、交款工作。

          4、交接班前要嚴格按照規定整理貨架,清點貨物,如有短缺報經理處置。

         。ㄋ模┘o律

          1、服從經理的工作安排。

          2、上班時間不得干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事,不得帶領家屬小孩在商場逗留,不得陪同熟人選購商品。

          3、丟失商品由當班人員賠償,收銀不入帳,經查實將從嚴處罰。

        藥店管理制度11

          第二條市直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個人賬戶實行刷卡管理。IC卡由市社保局統一制發。IC卡制作的工本費由參保人員個人負擔。

          第三條 IC卡用于記錄參保人員的基本情況和個人賬戶資金的收支情況。

          第四條 個人賬戶資金的構成:

         。ㄒ唬﹨⒈H藛T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2%)全部劃入個人賬戶。

         。ǘ﹩挝焕U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在職職工按繳費工資的1.6%劃入;退休人員按繳費工資的3.8%劃入。

         。ㄈ┮陨蟽刹糠值睦⑹杖。

          第五條 個人賬戶資金的錄入:

         。ㄒ唬┦猩绫>譃閰⒈H藛T建立個人繳費臺帳及個人賬戶資金劃轉記錄臺帳。

         。ǘ┦猩绫>謶鹪聦彾▍⒈H藛T個人賬戶劃轉記錄情況,并按時足額劃撥個人賬戶。

          (三)個人賬戶由用人單位和市社保局定期核對。

          第六條 參保人員個人賬戶的使用范圍:

         。ㄒ唬┰诙c醫療機構門診就醫的醫療費用;

         。ǘ┒c零售藥店購藥的費用;

         。ㄈ┢渌鼞蓚人負擔的醫療費用。

          第七條 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未按規定繳足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暫停劃轉個人賬戶,待年度內繳清費用后,再劃轉。

          第八條市社保局為參保人員設置個人賬戶,發放IC卡,并建立個人賬戶微機管理系統。用人單位負責本單位參保人員IC卡的領取和發放。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配備刷卡機,并負責個人賬戶的結算和記錄。

          第九條 參保人員到定點醫療機構就診和定點零售藥店購藥,憑IC卡進行結算。

          第十條 市社保局對個人賬戶實行統一管理,并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個人賬戶的有關情況。用人單位、參保人員、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應予以配合。

          第十一條 參保人員個人賬戶的資金,按城鄉居民同期存款利率計息,經核定后劃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的本金和利息歸個人所有,節余資金可結轉使用,不得提取現金,不得透支。

          第十二條 駐武都城區外的參保人員和異地安置的退休人員不發放IC卡,其個人賬戶的資金按季度或按年度發放給參保單位,由單位轉發本人。

          第十三條 參保人員在本市范圍內工作調動的,若調入單位已參保,則辦理相關手續,其IC卡和個人賬戶繼續使用;若調入單位沒有參保,個人賬戶使用至無余額為止,IC卡停止使用,并由本人保管,待重新參保后繼續使用。參保人員在本市范圍外工作調動的,其個人賬戶資金余額一次性發放給本人,并由市社保局收回IC卡。

          第十四條 參保人員與參保單位因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等原因,暫時中斷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其個人賬戶使用至無余額止,IC卡暫停使用,并由本人保管,待重新參保后繼續使用。

          第十五條 參保人員死亡后,個人賬戶資金余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由其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合法繼承人依法繼承。若指定的受益人或合法繼承人已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資金余額轉入指定受益人或合法繼承人的個人賬戶,并由市社保局收回死亡人員的IC卡;若指定的'受益人或合法繼承人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資金余額一次性發給指定受益人或合法繼承人,由市社保局收回死亡人員的IC卡。

          第十六條 參保人員的IC卡應妥善保管,如有遺失應及時報告本單位,由用人單位向市社保局申請掛失,并辦理補發手續。在遺失期間造成的個人賬戶資金損失,由參保人員本人負責。

          第十七條 參保人員有權查詢本人個人賬戶的資金情況,對個人賬戶資金籌集、使用和管理實施監督。市社保局和用人單位對參保人個人賬戶資金余額一年核對一次,并由用人單位向參保人員公布。

          第十八條 IC卡的記錄權屬市社保局。用人單位或參保人涂改、偽造、盜用IC卡的,一經發現立即沒收。對由此造成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嚴重損失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九條 參保人員個人賬戶,年初進行一次性核定。當年內其個人賬戶劃入比例不作變動,在下年度核定時統一調整。

          第二十條 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依據參保人員的IC卡作為其就醫和購藥的憑證,并以此進行費用結算,核減個人賬戶基金,在每季度5日前報送上季度醫療費用、購藥費用憑證,到市社保局審核后辦理撥付手續。

          第二十一條 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每年應向用人單位和市社保局提供個人賬戶資金使用情況匯總表,以及平時掌握的個人賬戶資金情況。

        藥店管理制度12

          一、藥品進貨應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必須從加盟連鎖 公司或受公司委托的藥品批發企業購貨。

          二、嚴禁從非法渠道采購藥品。

          三、在接受配送中心統一配送的藥品時,應對藥品質量進行逐批 檢查驗收,按送貨憑證的相關項目對照實物,對品名、規格、批號、 生產企業、數量等進行核對,做到票貨相符。

          四、驗收時如發現有貨與單不符,包裝破損,質量異常等問題, 應及時報告公司銷售和質量管理部門, 在接到公司質量管理部門的退 貨通知后,再作退貨處理。

          五、驗收進口藥品,應有加蓋紅色印章的《進口藥品注冊證》和 《進口藥品檢驗報告書》復印件,藥品應有中文標簽和說明書。

          六、藥品驗收合格,質管人員應在送貨憑證上簽上“驗收合格” 字樣并簽名或蓋章。

          七、藥品購進票據應按順序分月加封面裝訂成冊,保存至超過藥 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兩年。

          藥品陳列管理管理制度

          一、陳列藥品的貨柜及櫥窗應保持清潔衛生,符合藥品陳列環境 和存放條件,防止人為污染藥品。

          二、應配備檢測和調節溫濕度的設施設備,如:溫濕度計,空調 或風扇等。

          三、陳列藥品應遵循藥品分類管理的原則,藥品與非藥品,處方 藥與非處方藥,內服藥與外用藥,易串味藥品與一般藥品,中藥材、 中藥飲片與其他藥品應分開存放,并按品種、規格、劑型或用途分類 擺放。類別標簽應放置準確,字跡清晰。

          四、處方藥不得采用開架自選的陳列方式。

          五、危險品不應陳列,確需要陳列時,只能陳列空包裝。

          六、 須設置拆零藥品專柜, 拆零藥品應集中存放于拆零藥品專柜。

          七、每月應對藥品陳列的環境和條件進行檢查并做好記錄。發現 問題要及時整改。

          藥品銷售及處方調配管理制度

          一、在銷售藥品過程中要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規定的 制度,向顧客正確介紹藥品的功能、用途、使用方法、禁忌等內容, 給予合理用藥指導,不得采用虛假和夸大的方式誤導顧客。

          二、藥品不得采用有獎銷售、附贈藥品或禮品等方式進行銷售。

          三、過期失效、破損、污染、裂片或花斑、泛糖泛油、霉爛變質、 風化潮解、蟲蛀鼠咬等不合格藥品嚴禁上柜銷售。

          四、處方藥須憑醫師處方調配或銷售。審方員應對處方內容進行 審核,處方審核完畢審方員應在處方上簽字。處方調配或銷售完畢, 調配或銷售人員應在處方上簽字,并向顧客交代服用方法、用藥禁忌 和注意事項等內容。處方調配程序一般分審方、計價、調配、復核和 給藥。

          五、處方所列藥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對有配伍禁忌或超劑量 處方審方員應當拒絕調配或銷售。如顧客確需,須經原處方醫師更改 或重新簽字后方可調配或銷售。

          六、銷售處方藥應收集處方并分月或季裝訂成冊,顧客不愿留存 處方,應按要求作好處方藥銷售記錄。收集留存的處方和處方藥銷售 記錄保存不得少于兩年。

          七、藥品銷售應按規定出具銷售憑證。?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管理.確保醫療保險基金合理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定點零售藥店,是指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確定,并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服務協議.為參保人員提供藥品銷售服務的藥品零售企業(含連鎖門店)。

          第三條?定點零售藥店管理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總量控制、擇優選定和規范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全市定點零售藥店的政策制定、規劃設置、資格確定和監督檢查等工作。縣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管轄范圍內定點資格的初審和監督管理等工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衛生、物價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定點零售藥店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準入條件和程序

          第五條?定點零售藥店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持有《藥品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和《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證書》;

          (三)嚴格執行藥品價格政策.經物價部門監督檢查合格;

          (四)具備及時供應基本醫療保險用藥、24小時提供服務的能力;

          (五)營業時間內至少有一名藥師在崗.營業人員需經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培訓合格;

          (六)嚴格執行醫療保險法規政策,有規范的內部管理制度,配備必要的管理人員和設備。

          第六條?下列零售藥店不得申請定點零售藥店資格:

          (一)固經營假劣藥品被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給行政處罰的;

          (二)停業整頓的;

          (三)未取得定點資格擅自從事醫療保險業務被查處的;

          (四)曾經被取消定點資格的。

          第七條?申請定點零售藥店資格應當填寫《東營市醫療保險

          定點零售藥店申請書》,并如實提供下列材料:

          (三)房屋產權所有證或者房屋租賃合同原件、復印件;

          (四)工作人員名冊、勞動合同和執業證書等;

          (五)與醫療保險相適應的管理制度、管理人員及管理設備清單:

          (六)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和物價部門監督檢查合格證明;

          (七)符合定點標準的其他證明。

          第八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零售藥店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愛理的決定。初審通過的,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組織現場考察結合相關情綜合確定初選結果,并公示1?0日。公示無異議的,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進行復核.統一下發預選通知。

          第九條?取得預選資格的零售藥店.應當按要求參加醫療保險政策培訓和考試.做好醫療保險信息系統聯網工作.經驗收合格后.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統一審核確定.取得定點資格.并與相關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簽訂有效期為三年的服務協議.開展醫?療保險服務。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向社會公布定點零售藥店名單。

          由于自身原因取得定點資格六個月內未開展醫療保險服務的.視為自動終止定點資格;未經批準的,不得使用醫療保險信息網絡系統資源。

          第三章?監督管理和責任追究

          第十條?定點零售藥店資格有效期為三年。在有效期屆滿前三個月內,定點零售藥店應當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重新審查,符合條件的,換發新證;不符合條件的,取消定點資格,收回證書。逾期未申請的.視為自動終止定點資格。

          第十一條?定點資格證書不得偽造、涂改、出賣、轉讓、出借。

          第十二條?定點零售藥店變更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單位性質、經營范圍、經營地點等事項時,應當在其《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變更之日起一個月內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符合條件的,予以變更;不符合條件的,取消其定點資格。逾期未申請的.視為自動終止定點資格。

          第十三條?定點零售店應當在經營場所顯要位置懸掛醫保定點標識、投訴舉報咨詢電話及社會保障卡使用操作程序.確保參保人員及時了解醫保業務規程。

          第十四條?定點零售藥店應當成立醫療保險管理辦公室,做好定點醫療服務管理工作.具體承擔以下職責:

          (一)制定本藥店有關醫療保險的規章制度、操作規范和工作流程;

          (二)審查本藥店與醫療保險有關的服務行為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三)對相關人員進行醫療保險業爭知識和政策培訓,(四)核實參保人員的社會保障卡等有關證件;

          (五)按要求及時、準確地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參參保人員的有關票據;

          (六)接受參保人員政策咨詢;

          (七)完成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

          第十五條?社會保障卡中醫療保險個人賬戶資金是社;鸬慕M成部分,在定點零售藥店的使用范圍為參保人員的醫療消費,包括國藥準字類藥品、中藥飲片.衛生部、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生產的消毒用品.一次性醫用材料、醫療器械以及推薦給家庭使用的理療產品,衛食健字、國食健字類保健品。

          定點零售藥店應當嚴格遵守社會保障卡使用規范和操作規程.及時、準確地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上傳銷售物品的名稱、單價、數量,規定范圍以外的物品不得刷社會保障卡結算。

          第十六條?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定點零售藥店的監督檢查.每年進行一次綜合檢查。

          第十七條?定點零售藥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依法責令其限期整改:

          (一)營業時間內藥師不在崗的;

          (二)使用社會保障卡購藥價格高于現金購藥價格的;

          (三)未明碼標價售藥的;

          (四)取得定點資格后擅自改變申報條件.但未辦理變更手續?的。

          (五)套取社會保障卡現金、刷卡結算規定范圍以外物品的;

          (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的其他違規情形。

          第十八條?定點零售藥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取消其定點資格.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解除與其簽訂的服務協議。并依法追究責任:

          (一)經營假劣藥品被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培予行政處罰的;

          (二)為未取得定點資格的零售藥店提供醫保刷卡結算業務的;

          (三)拒不配合監督檢查-不參加年度審核或者年度審核不合格的;

          (四)限期整改不合格或者整改后再次發生違規情形的;

          (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的其他嚴重違規情形。

          第十九條?國家工作人員在定點零售藥店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藥店管理制度13

          連鎖藥店管理制度范本主要涵蓋以下幾個核心領域:

          1.組織架構與職責

          2.商品管理

          3.藥品質量管理

          4.客戶服務與投訴處理

          5.員工培訓與發展

          6.財務與審計

          7.法規遵從與合規經營

          8.應急與危機處理

          內容概述:

          1.組織架構與職責:定義連鎖藥店的'各級管理層級、各部門職能,明確各崗位的權責劃分。

          2.商品管理:涉及藥品采購、庫存控制、價格設定、陳列展示等環節的規范。

          3.藥品質量管理:確保藥品來源合法,存儲條件合規,銷售過程中遵循gsp(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

          4.客戶服務與投訴處理:設立標準的服務流程,建立有效的客戶反饋機制,及時處理投訴。

          5.員工培訓與發展:制定定期培訓計劃,提升員工專業技能和服務水平,設定晉升路徑。

          6.財務與審計:財務管理規定,包括會計核算、成本控制、預算編制等;內部審計制度,保障財務透明。

          7.法規遵從與合規經營:遵守藥品法律法規,定期進行法規培訓,確保經營活動合規。

          8.應急與危機處理:制定應急預案,應對突發事件,如藥品召回、安全事故等。

        藥店管理制度14

          為了加強對獸藥經營管理,規范經營行為,根據《獸藥管理條例》、結合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本店所需獸藥必須從合法的供貨單位采購,所購獸藥必須是由通過GMP廠家認定生產的,并依法取得產品批準文號的產品,進口獸藥應為國外企業在國內設立的銷售機構或依法委托國內銷售機構銷售的,并依法取得進口獸藥注冊證。

          二、購進的`獸藥不超越《獸藥經營許可證》所規定的經營范圍。所購進的獸藥產品與標簽或說明書、產品質量合格證核對無誤。

          三、獸藥質量管理人員應具有獸藥、獸醫等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者獸藥、獸醫等相關專業技術員以上專業技術職標。質量管理人員和直接從事獸藥采購、保管、銷售的人員數量要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不得少于2人并至少有1名通過獸醫執業獸醫水平測試人員。

          四、獸藥經營人員要定期進行法律、法規、職業道德和專業技術等教育或培訓。

          五、在營業時間,應有專業人員在崗,并佩戴標有姓名、職務等內容的胸卡。

          六、 《獸藥經營許可證》相關技術人員執業證明要掛在店內顯著位置。

          七、獸藥要分類陳列,類別標簽要準確,字跡清楚。又處方藥非處方藥應分柜擺放。

          九、建立獸藥銷售登記,購貨登記保存至超過藥品有效期1年,并不得少于2年;銷售登記應保存至有效期后1年,無有效期至少保留3年。

          十、不購進、不經營假劣獸藥、違禁獸藥和人用藥品。

          十一、應向獸藥購買者說明獸藥的功能、主治、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項,不得虛假夸大和誤導用戶

          十二、對已出售的獸藥出現質量問題和不良反應,應及時向當地獸藥行政部門報告。

          十三、要有專人管理,出庫、入庫要有準確詳盡的登記,每月清帳一次,帳物要相符。

          十四、要有必要的冷藏、防污、防潮、防鼠等措施,確保所經營獸藥的質量。

          十五、獸藥要分類保管,出庫遵循先產先出,近期先出的原則。

        藥店管理制度15

          1、門診西藥房負責門診處方調配發藥,為醫護和病人帶給藥物咨詢服務,檢查并協助門診科室做好搶救藥品的保管和使用工作。

          2、收方后應對處方資料,包括病員姓名、年齡、住址、藥品名稱、劑量、劑型、服用方法、禁忌等,詳加審查后方能調配。遇有缺藥、藥品用量用法不妥或有配伍禁忌等問題時,應與開方醫師聯系更正。

          3、配方時,應細心、迅速、準確、遵守調配技術常規和藥劑科規定的操作規程,不得估計取藥,禁止用手直接接觸藥品。

          4、嚴格遵守核對制度。調劑室有二人以上工作時,處方配好后應經另一人核對發出,處方調配人及核對人均須在處方上簽名;若只有一人配方應自行核對,交班時由他人對處方復審后補簽名。

          5、發藥時應將藥袋上的資料填寫清楚,發出整瓶、整盒的.藥品要貼上用法標簽,并向病人交待用法和注意事項。急診處方隨到隨配。

          6、門診西藥房負責人定期組織檢查藥品質量,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防止發出過期、失效、霉變藥品。凡是有效期在一年以內的藥品要在警示牌上登記。

          7、往儲藥瓶補充藥品時,務必細心核對,不一樣片型、顏色不可混放,藥瓶儲藥不得超過九成滿。

          8、內含麻醉、醫療用毒性藥品、貴重藥品的處方調配,按相應管理辦法執行。

          9、調劑室的衡器、量具要按照計量規定,定期檢查,做好記錄。

          10、定期檢查門診科室儲備藥品的質量、使用和管理狀況,發現問題及時報告。

          11、工作人員要衣帽整齊、佩戴胸卡,持續室內衛生,物品擺放有序,遵守勞動紀律,堅守工作崗位。

          12、其他人員非公事不得進入藥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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