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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安全監控管理制度
在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的今天,越來越多人會去使用制度,制度具有使我們知道,應該做什么,不應該做什么,懲惡揚善、維護公平的作用。那么相關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煤礦安全監控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煤礦安全監控管理制度1
一、總則
煤礦是靠技術進行生產的,沒有過硬的技術,企業難于立足于市場,不搞好新老工人之間技術上的傳幫帶,企業的生產技術就難于傳承,企業也就難于生存和發展。沒有企業的紅火發展,工人就沒有利益可言。因此,全廠上下都要重視“師傅帶教徒弟”工作。但是,目前這一工作還存在著兩方面的問題,一是少數師傅不愿意帶教徒弟,或者是不夠真心實意的帶教徒弟,二是少數學徒新工人不誠心的拜師,不積極地向老師傅學習。為了解決好這一問題,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二、責任法則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企業的每一位師傅,都有帶教學徒的責任和義務,其工資中本身都含有帶教學徒的`酬金部分,因此,帶教學徒是其不可推卸的責任和神圣的任務,拒絕企業安排的帶教學徒任務者或不認真履行帶教學徒的責任的,不僅工資中的“帶徒費”不再計發,而且企業有權按規定給于處罰。
三、結對安排
總經辦會同生產部負責師傅與學徒的教學組織工作,有權給師傅下達任務,師徒也可以自愿結合成教學對子,報告總經辦備案;一個
師傅可以帶教一名至多名學徒,具體帶多少,由生產部統籌安排。每位師傅必須自覺遵照公司有關規定,無條件的接受帶教學徒的工作和任務。
四、規范程序
為了規范和嚴肅“師傅帶教徒弟”工作,師徒關系確定后,一要在所在區、隊公布,接受監督,二要按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的統一要求,簽定“師傅帶教徒弟”協議(附后),雙方必須按照協議條款執行,不嚴格執行協議者,不僅承擔經濟責任,還可能承擔行政法律責任。
五、師傅和學徒的資格、責任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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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技術過硬,在本車間、本機組技術操作上比較精通;
2、思想作風過硬,為人和氣,肯于助人為樂,敢于嚴格要求,善于傳幫帶;
3、普通話基本過關,表達能力較好,檢查監督及時。
(二)師傅的主要職責
1、首要是傳受技能,從基本知識、技能抓起,言傳身教;
2、幫思想,帶作風,把優良作風、職業道德、安全生產經驗傳給徒弟;
3、嚴謹的教學作風,對學徒要嚴格要求,嚴格訓練;
4、要胸懷寬廣,真心待徒,切實把自己的一技之長傳授給徒弟。(三)徒弟的基本要求
1、原則上新員工均視為學徒工;
2、徒弟必須有學藝的愿望,有相應的文化基礎,肯學上進;
3、尊重師傅,謙虛好學,勤學好問,服從師傅教導;
4、勤奮刻苦,認真實踐,不怕苦、累、臟;
5、能主動幫師傅分憂解難,幫師傅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務;
6、善于察觀,多動腦筋,及時捕捉和琢磨透技術的關鍵門道,把師傅的絕活絕技學到手;
7、通過學習,達到技術進步快,思想有提高,作風轉變好,安全無事故。
六、運作、考核、獎懲
1、為了保證教學工作扎實有效地開展,區、隊領導會經常性的對學教情況進行考核,考核時間可以分月、季度、半年等,考核成績張榜公布,并注名師傅和學徒名單。
2、學徒期一般為月,經過考核不合格者,該學徒一般辭退;有進一步培養價值的,需要延長學徒期的,師傅提議,報經車間領導同意和總經辦批準即可。
3、學徒成績在同類型學徒考核中名列前3名,給師傅和學徒各獎勵50-100元;考核成績在倒數后2名的,扣罰師傅30元,處罰學徒20元;
4、對連續三次所帶的徒弟考核在前兩名的師傅,獎勵師傅200元,并作為加工資的依據記功在檔。
煤礦安全監控管理制度2
一、地面中心站每班至少應有1名值班員值班,地面機房值班人員應忠于職守,遵章守紀,嚴格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法》(aq1029-20xx)及《福建省煤礦安全監控系統裝備聯網和維護使用指導意見》(閩煤安監綜合[20xx]18號)、《關于進一步做好煤礦安全監控系統裝備聯網工程建設工作的通知》(閩煤安監綜合(20xx)30號)等有關規定,設置好各檢測點,并定義各監測點,定義好的監測點任何人不得擅自變更。
二、中心站應保持肅靜、整潔、衛生,定期進行除塵。工作人員應愛護設備,所有設備應擺設整齊有序,不得將任何廢棄物品留在機房內,機房內物品不得私自帶出。
三、中心站機房內嚴禁煙火,應定期檢查消防設施和器材,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嚴禁易燃、易爆和強磁物品及其它與機房工作無關的物品進入機房。
四、嚴禁中心站值班人員對機房服務器(計算機)進行與監控系統工作方面無關的操作,不得瀏覽網頁,不得插接u盤等有可能感染計算機病毒的外部設備。
五、中心站工作人員不得隨意邀請無關人員進入機房參觀,需進入中心站值班室的其他人員須經值班領導批準方可進入。安全監控系統維修人員如要進入機房,需提前與值班領導聯系,批準后方可進入。被允許進入中心站的人員,不得隨意操作監控設備,不得隨意搬運或接觸網絡設備。如因操作不當,造成嚴重后果,將追究相關責任。
六、中心站的所有設備應由專業人員定期按各設備使用說明書的要求進行保養和維護,嚴禁非專業人員進行維護。中心站工作人員須對機房電源和ups設備的工作異常做好記錄,并及時聯系有關單位進行處理;須定期對機房空調進行巡視,確?照{系統的'正常運行。
七、中心站監測值班員須隨時觀察設備監控的運行狀況,發現運行異常或數據報警時,須立即向值班領導匯報,并要詳細做好記錄。中心站所獲取的技術資料保存三年以上,對井下事故狀態的記錄,應長期保存,并建立相應的監測監控技術資料管理和歸檔保存制度。
八、監控中心值班人員必須按時交接班,交接班過程中必須對班中情況、系統情況、故障點、故障原因及處理情況交接清楚,對各系統運行狀態、設備運行情況、設備機身溫度及環境溫度、系統設備供電情況作出全面檢查,并將有關情況及時填寫在相應的記錄表格中,檢查中發現問題應及時匯報處理。
九、故障處理完畢后,對于故障時間、故障狀態、解決辦法、正常時間、作業人員等相關信息必須作出詳細記錄,并根據規定把有關情況向相關部門匯報。
十、在監控系統的定期校驗過程中,中心站值班員要隨時與維修人員保持聯系,了解井下設備的運行狀況,驗證中心站數據與現場數據是否相符,并且作好記錄。
十一、中心站值班員應熟悉和掌握中心站所有設備的操作程序,出現任何問題應立即向領導匯報。
十二、中心站所建立各種記錄,監測員應認真填寫,并擺放整齊,隨時保證中心站的環境衛生清潔,符合達標工作要求。
十三、中心站操作人員應由經培訓合格取得結業證的人員擔任,并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做到24小時實時監測,了解監測數據,能分析監測狀況。
十四、如機房發現意外和緊急情況要及時報告,對重大事故要注意保護現場。
煤礦安全監控管理制度3
為了提高我礦現代化、信息化管理水平,更好地服務于礦井安全生產,嘉陽煤礦先于20xx年將瓦斯監控kj90系統升級為kj95n系統、20xx年安裝了調度電話通訊系統、kj214人員定位監控系統、副井口大屏系統。20xx年又升級了視頻監控系統和kj347人員定位監控系統、新安裝工業環網傳輸平臺、電力監控系統、皮帶集中控制系統。20xx年更換了人員監控系統(kj251),為確保各系統平穩安全運行,現對信息化系統的使用與管理作以下規定:
一、監測監控系統的安裝設計要求:
1、嚴格按照《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范》(aq1029-20xx)的要求、《煤礦安全規程》和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的相關規定,建設完善安全監控系統,為煤礦安全管理提供決策依據。
2、監測監控系統必須滿足《煤礦安全監控系統通用技術要求》(aq6201-20xx)的規定,并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構成監測監控系統的各配套設備應與安全標志證書中所列產品一致。
3、甲烷、饋電、設備開停、風壓、風速、一氧化碳、煙霧、溫度、風門、風筒等傳感器的安裝數量、地點和位置必須符合《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范》(aq1029-20xx)要求。
4、調度中心要裝備2套主機,1套使用、1套備用,確保系統24小時不間斷運行。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必須具有斷電狀態和饋電狀態監測、報警、顯示、存儲及打印報表功能。
5、監測監控系統在瓦斯超限后應自動切斷被控設備的電源,并保持閉鎖狀態。
6、調度中心監控員、維修員執行24小時值班制度,值班應在礦調度室內,設備發生故障時應及時處理,配合相關的單位制定措施,井下處理故障時必須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并做好記錄。
7、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必須覆蓋井下所有采、掘工作面和規定的其它工作地點,監控的內容、設置及相關技術參數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及《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范》的規定。
8、凡應安設安全監控裝置的地點,必須在采區設計、《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中對安全監測監控系統作出設計,明確規定傳感器的安設種類、數量、位置,規定分站、聲光報警器、電源箱及動力開關的安設地點、控制電纜和電源線的敷設、控制區域等,并繪制布置圖和斷電控制圖,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二、瓦斯監測監控系統安裝要求:
1、生產技術科應在開工前(采煤15天、掘進7天)將已批準的作業規程或技術安全措施交于調度中心。調度中心負責按作業規程或技術安全措施的要求鋪設纜線和安裝、調試監測監控設備。開工前由礦組織相關單位進行驗收后交付使用單位。
2、隔爆兼本質安全型防爆電源宜設置在采區各變電所,嚴禁設置在下列區域:(1)斷電范圍內;(2)采煤工作面和回風巷內;(3)掘進工作面內;(4)采用串聯通風的被串采煤工作面、進風巷和回風巷;(5)采用串聯通風的被串掘進巷道內。
3、安全監控設備的供電電源必須取自被控開關的電源側,嚴禁接在被控開關的負荷側。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電源線及控制線均由監控范圍內的電工負責維護,與安全監控儀器關聯的電氣設備、電源線和控制線在改線或拆除時,必須與調度監測監控中心共同處理;檢修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需要監控設備停止運行時,必須經礦總工程師同意,并制定和落實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
4、安全監控系統必須具備甲烷斷電儀和甲烷風電閉鎖裝置的全部功能;當調度中心主機或系統發生故障時,系統必須保證實現甲烷斷電儀和甲烷風電閉鎖裝置的全部功能。當與閉鎖有關的監控設備未投入運行或故障時,必須切斷該監控設備所監控區域的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的電源并閉鎖;當與閉鎖有關的監控設備工作正常并穩定運行后,自動解鎖。
5、在安裝斷電控制時,使用單位或機電隊必須根據斷電范圍要求,提供斷電條件,并接通電源及控制線,在連接時必須有監測維修人員在場監護。斷電控制器與被控開關之間必須正確接線,具體方法由礦總工程師審定。
6、工作面完工后由遙測室負責回撤剩余設備及線纜并及時交回調度監測監控中心庫房。
三、監控系統的使用與日常管理:
1、施工前調度中心負責按作業規程或技術安全措施要求安設好監測監控設備,經礦組織驗收后交付施工單位,使用單位負責日常監管和維護。
2、各分站由調度中心負責監管和日常維護。線纜、接線盒、各類傳感器由責任區內的使用單位負責標準化維護和監管,損壞或破壞除按原值(甲烷傳感器3千元、纜線每米5元、接線盒每個80元、光纖接線盒每個300元)賠償外并追究單位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3、掘進工作面:調度中心負責監測監控設備的安裝、調校及故障的處理。掘進隊電工負責日常標準化維護檢查、加傳感器、電話線和一般性故障的處理,掘進工負責監控設備、纜線的保護。通風隊瓦斯檢查員負責放炮時傳感器距迎頭回撤的距離不小于100米,放炮后掛在距迎頭不大于5米及傳感器的校對,調度站遙測室負責提供電纜鉤和纜線,施工單位到調度中心領取纜線運到龍坡上備用。
4、采煤工作面:調度中心負責監測監控設備的安裝、調校及故障的處理。采煤隊電工負責日常標準化維護檢查、回收監控設備、纜線、電話線和一般性故障的處理,回收的傳感器、無線基站交回調度室,纜線、電纜鉤存放在石門內指定地點,通風隊瓦斯檢查員負責采煤工作面放炮前將傳感器向外回撤不小于50米,放炮后掛在距工作面10米范圍內及傳感器的校對。
5、調度中心要建立校驗制度,負責對井下甲烷傳感器的校驗工作,校驗包括零點、靈敏度、報警點、斷電點、復電點、指示值等,監控設備投入運行的最初二日,要進行第一次調試校正,以后必須每月進行調試校正一次,甲烷傳感器每十天必須使用校準氣樣和空氣樣調試一次,每十天必須對甲烷超限斷電功能進行測試。
6、安全監控設備在井下連續運行半年,必須升井進行全面檢修,確需停止運行的`報總工程師批準方可停止運行。
7、瓦斯檢查員完成正常工作的同時還必須檢查所管轄的安全監控設備及電纜是否正常,每班使用光學甲烷檢測儀與甲烷傳感器進行對照,當兩者誤差數大于允許誤差0.1%時,先以讀數較大者為依據,及時采取安全措施并將檢測結果報監控中心值班員,瓦檢員應將安全監控設備的使用情況作為匯報內容,認真填寫檢查記錄。
8、調度中心應備有不少于使用數量20%的監控設備的設備、材料、零配件,以保證系統正常運行。
四、安全監控系統的信息處理:
1、調度中心每班必須有一名監控員值班,值班員應認真查看監控系統所顯示的各種信息,詳細記錄系統各部分的運行狀態,如實填寫《調度中心原始記錄》,接到報警(或斷電)信號及事故報警后,應立即通知礦值班領導,積極安排處理。并填寫《瓦斯報警原始臺帳》和記錄。
2、值班員必須對當日獲得的信息進行分析整理,寫出主要情況、問題及處理意見的書面報告,并打印《安全監控日報表》報送礦長和總工程師審批。
3、調度監測監控系統信息的采集要保密。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去監控中心采集數據;任何單位及個人嚴禁使用打印機打印資料。確因工作需要的數據必須經分管礦領導同意,方可采集有關資料并簽字存檔。
五、調度監測監控中心技術資料:
調度中心要按照質量標準化的要求和有關規定建立建全以下臺帳和報表并定期保存。井下事故記錄還應長期保存。
1、設備儀表臺帳
2、安全監控故障登記、處理記錄
3、監測監控系統檢修記錄
4、監測監控系統巡查記錄
5、調度監測監控中心原始記錄
6、瓦斯監控日報表。
7、安全監控設備使用情況月報、季報表
8、瓦斯報警原始記錄
9、瓦斯報警周、月分析報表。
10、礦井安全監測監控設備布置圖
六、調度中心的設置
1、煤礦安全監控系統的主機、電力監控系統的主機、人員定位監控系統的主機、工業視頻監控系統的主機、工業信息化平臺主機或聯網主機必須雙機備份,24小時不間斷運行。當工作主機發生故障時,備份主機應在5min內投入運行。調度中心由6千伏站和洗加隊雙回路供電并配備不小于8小時在線式不間斷電源。
2、調度中心中心設備應有可靠的保護接地和防雷裝置。監測監控中心設備的接地電阻,每年應測試一次,保證電阻值不超過2ω。聯網主機應裝備防火墻等網絡安全設備。
4、調度中心監測專用電話:2223。電力監控專用電話:2222。
5、調度中心計算機不得用作從事與安全生產監控無關的工作。煤礦安全監控設備必須定期調試、校正,每月至少調校二次。為使運行的計算機得到定期維護,安全監控主機、備機應定期輪換運行,正常情況下,一般不超過一個月輪換一次。
6、調度中心環境溫度應在20℃±5℃、濕度應在40~70%。機房應保持20℃?溫。
7、對安全監測場所的定義,要嚴格按照技術措施及有關規定如實進行。對井下變更安全監控場所的測點,要在調度中心運行原始紀錄中詳細記錄,以便查詢。調度中心技術員要根據變更情況及時進行修改設置和圖紙。
七、監測監控傳輸接口及系統傳輸線路
1、在使用、維修過程中不得改變傳輸接口的本安電路及與本安電路有關的電氣元件的型號規格和參數,并嚴格按產品說明書進行安裝。傳輸接口應設置在便于連接分站信號的地點。
2、兩根環網光纖應分別敷設在皮帶井、人行斜井形成環路。
3、連接傳輸接口通訊線路時,應規范、謹慎操作,避免發生短路,造成故障。
4、相關單位每月檢查一次所轄范圍內敷設的監控纜線及巷道內支護情況,發現影響巷道支護隱患影響監控通信,及時報調度中心,調度中心必須及時安排處理。
5、監控通訊線路每隔200米、穿墻或轉彎、過江線路兩邊掛一個長度不小于100毫米的標志牌,標志牌注明型號、用途、長度、管理人等,以便識別管理。
6、傳輸電纜的接頭都要使用防水接線盒。接線盒處電纜應交叉綁緊,防止巷道變形或接頭人為拉脫。進線電纜兩端應向下垂,防止接線盒進水。
7、進入采區的各種傳感器電纜吊掛,嚴禁與動力線交合在一起,并保持平直稍有弛度;沿巷幫吊掛的電纜應防止片幫擠傷。分站處不得留有過多的電纜,進出電纜應整齊美觀。多種信息電纜同時敷設時,其線路中的接線盒應貼上標簽,注明用途,以便查找故障。接線盒蓋上的固定螺絲應涂油防銹。
8、信號傳輸電纜與動力電纜在巷道同一幫敷設時,信號電纜應吊掛在動力電纜的上方,間距不小于300毫米。安全監控設備之間必須使用專用阻燃電纜或光纖連接,嚴禁與調度電話電纜和動力電纜等共用。
9、系統所用電纜在入井前,均應在地面進行芯線通斷、絕緣性能的測試,符合要求后方可入井。
八、監測監控系統的分站及電源箱
1、安全監控系統使用的分站、電源箱入井前必須按照使用說明書進行測試調校,各項技術指標應與說明書相符,接入系統運行48小時,確認沒有問題后才能下井。入井前應按照要求,核查防爆性能和完好情況,取得“防爆電氣設備檢驗合格證”后方可入井安裝。
2、每臺分站應掛牌管理,牌板內容應包括:傳感器名稱、安裝地點、控制范圍、安裝時間、使用單位、報警值、斷電值、電纜長度、維護人等,以便查找處理故障。當定義參數變動時,應及時修改牌板內容,保證與實際情況一致。
3、井下分站應安設在便于人員觀察調試、支護良好、無淋水、無雜物的進風巷道或獨立通風的硐室中,其所在位置應考慮供電方便,盡可能設在各測控點的中心,以縮短測控線路。安設時應加支架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毫米。
4、分站和電源箱的接線應符合《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標準,各插頭應插接牢靠,旋緊壓帽,插接頭處應定期檢查,防止松動。
5、電源箱應安設在供電穩定、便于傳輸接口和分站安裝的地點,分站和電源箱安裝完畢通電后,應用萬用表測試輸入輸出端口的技術參數,并觀察分站顯示值和狀態值與所帶監測量是否一致,防止出現偏差。
6、定期測試電源的輸出電流、電壓,及時處理電源故障。電源箱交流電停電后,中心站值班員應及時匯報礦調度室,由礦調度室安排管理單位及時查明原因、處理故障、恢復供電。
7、在用的分站電源備用電池組,應每月檢驗一次放電時間,中心站值班員要注意觀察分站直流供電時間,實際供電時間不足2 h必須更換電源。維修室庫房存放未用的電池組(箱)要按產品說明書進行充放電,防止電池組提前老化失效。
8、隔爆型電源箱等防爆電氣設備及電纜,其維護管理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和《煤礦礦井機電設備完好標準》的要求。
9、地面試驗分站最多配置兩臺,并在定義中表示清楚。接入系統時,應保持與系統正常通訊,否則應從定義中刪除,以免增加系統巡檢周期,影響異地控制執行時間。
九、監測監控系統斷電控制設置
1、凡監控區域有電氣設備的場所,必須實現自動切斷電氣設備電源,實現方式視具體情況而定。
2、斷電控制器的電源必須取自被控設備開關的電源側,不允許接在被控開關的負荷側。
3、必須正常使用饋電功能,連續監測礦井中被控饋電開關或電磁啟動器負荷側有無電壓,確?刂茻o誤。
4、本分站能夠實現本地斷電控制的,嚴禁使用異地分站控制斷電。
5、斷電控制器入井前應按照使用說明書進行功能試驗,功能正常、隔爆性能良好、零部件齊全、符合電氣設備完好標準方可入井使用,運行中的斷電控制器應經常檢查,嚴格按照防爆型電氣設備管理。
6、采掘工作面每十天必須至少進行一次斷電功能試驗,確保瓦斯超限時,斷電功能靈敏可靠。
7、斷電功能試驗,應在采掘工作面等場所正常供電情況下進行,無論是由調度中心發出手控命令還是現場試驗,試驗前應先通知礦調度中心及被影響單位,以便相關人員掌握現場情況。
8、瓦斯濃度超過規定被切斷電源的電氣設備,嚴禁自動復電,只有瓦斯濃度降到規定以下,方可人工復電。
9、調度中心值班人員在進行斷電試驗過程中應做好記錄,對斷電功能失靈的場所,應立即通知監控值班人員進行處理。處理結果調度中心應有詳細記錄,供事故追查。
十、監測監控系統傳感器的設置
(一)、接入kj95n監測監控系統的各類傳感器應符合aq6201-20xx的規定,穩定性不小于15d,傳感器的數據及狀態必須傳輸到地面主機。
(二)、甲烷傳感器設置
1、甲烷傳感器應垂直懸掛,便于安裝維護,不影響行人、行車。采煤工作面回風隅角傳感器吊掛在距巷道上幫(下行通風為下幫)、回風隅角切頂線向外200mm處,距頂板不大于300mm,工作面出口甲烷傳感器吊掛距巷道上幫(下行通風為下幫)200~1000mm處,距頂板不大于300mm;掘進工作面甲烷傳感器吊掛在風筒的另一巷幫,距頂板(頂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側壁不得小于200mm。
2、采掘工作面及其回風巷,巷道長度超過1000米采煤工作面回風巷中部、掘進巷道中部,采掘工作面高壓配電點、采煤工作面回風巷絞車處的甲烷傳感報警、斷電濃度≥1.0%,復電濃度<1.0%。采煤工作面回風上隅角甲烷傳感報警濃度≥0.8%,斷電濃度≥1.5%,復電濃度<1.0%。其它地點甲烷傳感器報警、斷電、復電濃度必須符合《煤礦安全監控系統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范》規定。
3、采掘工作面過老巷、采空區、鉆孔等處必須增設甲烷傳感器,采用局扇供風的沿空留巷、有瓦斯涌出修護巷道必須安裝甲烷傳感器,具體位置和數量、斷電范圍由礦總工程師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4、甲烷傳感器斷電范圍必須符合《煤礦安全監控系統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范20xx》規定。
(三)、瓦斯抽放管路中傳感器設置
1、瓦斯抽采泵站的抽采主管、工作面瓦斯抽采干管上必須安裝瓦斯計量裝置,按規定測定瓦斯抽采量。
2、瓦斯抽放泵站的抽放泵輸入管路中應設置流量傳感器、溫度傳感器和壓力傳感器;
(四)、開關量傳感器設置
1、主要通風機、局部通風機必須設置設備開停傳感器,當主、備兩臺風機停電時,發出報警信號。
2、開停傳感器安設地點必須避開電磁干擾,適當調整傳感器的靈敏度,確保開停狀態信息準確。
3、井下主要風門、采區風門、直接控制采掘工作面風流方向和風量的風門,必須設置風門開關傳感器。當兩道風門同時打開時,發出聲光報警信號。
4、一氧化碳、風速、煙霧、溫度、風筒、饋電、水位、風門等各類傳感器的設置必須符合《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范20xx》規定。
十一、礦井安全監測監控系統使用與維護
(一)、監測監控系統檢修機構設置
1、礦井建立安全監控設備檢修室,負責本礦安全監控設備的安裝、調校、維護和維修工作。安全監控設備檢修室設在礦調度中心。
2、安全監控設備檢修室應配備專用電腦、甲烷傳感器和測定器校驗裝置、穩壓電源、示波器、頻率計、信號發生器、萬用表、流量計、甲烷校準氣體、標準氣體、網絡測試維修等儀器裝備。
(二)、安全監控儀器設備的調校
1、安全監控儀器設備必須按《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范20xx》規定和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定期調校。
2、安全監控設備使用前和大修后,必須按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測試、調校合格,并在地面試運行48小時方能下井。
3、采用載體催化原理的甲烷傳感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等,每隔10天必須使用校準氣體和空氣樣,按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調校一次。調校時,應先在新鮮空氣中或使用空氣樣調校零點,使顯示值為零,再通入濃度為1%~2%ch4的甲烷校準氣體,使其測量值穩定顯示,持續時間大于90s,調整儀器的顯示值與校準氣體濃度一致,氣樣流量應符合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
4、除甲烷載體催化原理以外的其它氣體監控設備應采用空氣氣樣和標準氣樣按產品說明書進行調校。風速傳感器選用經過標定的風速計調校。溫度傳感器選用經過標定的溫度計調校。其它傳感器和便攜式檢測儀器也應按使用說明書要求定期調校。
5、安全監控設備的調校包括零點、顯示值、報警點、斷電點、復電點、控制設置等。
6、每隔10天必須對甲烷超限斷電閉鎖和甲烷風電閉鎖功能進行測試,現場確定斷電范圍內電氣設備是否真正斷電。
7、甲烷傳感器要根據安裝地點的濕度、粉塵濃度等具體條件確定上井檢修周期。
煤礦安全監控管理制度4
1、集團公司所屬各礦必須保證煤礦安全監控系統的正常運行。礦井安全監控系統中心站必須實時監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濃度變化及被控設備的通、斷電狀態。
2、各礦井必須設立專門通風安全監控系統管理機構和專業維護人員。
3、采煤機必須設置機載式甲烷斷電儀或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4、低瓦斯礦井的煤巷、半煤巖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巖巷掘進工作面,必須在工作面設置甲烷傳感器。
5、高瓦斯、煤(巖)與瓦斯突出礦井的煤巷、半煤巖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巖巷掘進工作面,必須在工作面及其回風流中設置甲烷傳感器。
6、掘進工作面采用串聯通風時,必須在被串掘進工作面的局部通風前設置甲烷傳感器。
7、掘進機必須設置機載式甲烷斷電儀或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8、在回風流中的機電設備硐室的進風側必須設置風門開閉傳感器。
9、高瓦斯礦井進風的主要運輸巷道內使用架線電機車時,裝煤點、瓦斯涌出巷道的下風流中必須設置甲烷傳感器。架線電機車必須裝設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10、瓦檢工必須每班使用光學瓦檢儀與甲烷傳感器進行對照,并將記錄和檢查結果報監測值班員和通風調度;當兩者讀數誤差大于允許誤差(0-1%。±0.1%,1%-2%,±0.2%,2%-4%,±0.3%)時,先以讀數較大者為依據,采取安全措施并在8小時內對2種設備調校完畢。
11、監測監控中心站值班人員必須對當日獲取的信息進行分析整理,并將主要情況、問題及處理意見寫在礦井監測日報上,送礦長、礦技術負責人、通風值班干部審閱簽字,報集團公司生產技術處總調度備案。
12、礦井安全監控系統必須具備甲烷斷電儀和甲烷風電閉鎖裝置的全部功能;當主機或系統電纜發生故障時,系統必須保證甲烷斷電儀和甲烷風電閉鎖裝置的全部功能;當電網停電后,系統必須保證正常工作時間不小于2小時;系統必須具有防雷電保護;系統必須具有斷電狀態和饋電狀態監測、報警、顯示、存儲和打印報表功能;中心站主機應不少于2臺,1臺備用。
13、安全監控設備必須定期進行調試、校正,每月至少1次。甲烷傳感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等采用載體催化元件的甲烷檢測設備,每7天必須使用校準氣樣調校1次。每7天必須對甲烷超限斷電功能進行測試。
安全監控設備發生故障時,必須及時處理,在故障期間礦井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安全監控設備發生故障及時匯報礦井領導及集團公司總調度,并提出分析報告,報集團公司生產技術處,安監局。
14、甲烷傳感器報警濃度、斷電濃度、復電濃度和斷電范圍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六十八條的規定。
15、低瓦斯礦井的采煤工作面必須在工作面設置甲烷傳感器。
16、瓦斯涌出量超過5m3/min的采煤工作面,在工作面回風隅角設置甲烷傳感器,并具備瓦斯超限斷電功能。
17、在編制采區工作面設計、采掘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時,必須對安全監控設備的種類、數量和安裝位置,信號電纜和電源電纜的敷設,控制區域等做出明確規定,并繪制布置圖。
18、高瓦斯、煤(巖)與瓦斯突出礦井和低瓦斯礦井的高瓦斯區的采煤工作面必須在工作面及其回風巷設置甲烷傳感器。在工作面上隅角設置甲烷傳感器。
19、裝備礦井安全監控系統的礦井,每一個采區、一翼回風巷及總回風巷的測風站應設置風速傳感器和甲烷傳感器,主要通風機的風硐應設置壓力、風速和甲烷傳感器,對主要通風機進行在線監測。
20、瓦斯抽放泵站的抽放泵吸入管路中應設置甲烷傳感器、流量傳感器、溫度傳感器和壓力傳感器,利用瓦斯時,還應在輸出管路中設置甲烷傳感器、流量傳感器、溫度傳感器和壓力傳感器。
21、裝備礦井安全監控系統的`開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層的礦井和受火區威脅的礦井,應設置一氧化碳傳感器和溫度傳感器。
22、裝備礦井安全監控系統的礦井,主要通風機、局部通風機應設置開停傳感器,主要風門應設置風門開關傳感器,被控設備開關應設置饋電狀態傳感器。
23、地面煤炭運輸系統的煤倉上口和容易造成瓦斯積聚的地點應設置甲烷傳感器,當瓦斯濃度達到1.0%時報警、達到1.5%時切斷受瓦斯威脅區域的電源。
24、監測監控系統的分站、傳感器、聲光報警器、斷電器及其電纜,屬于采掘區域的應由所在采掘區域的區隊長、班組長負責管理使用,如有損壞應及時向安全監測管理機構匯報。
25、若煤(巖)與瓦斯突出礦井采煤工作面的甲烷傳感器不能控制其進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則必須在進風巷設置甲烷傳感器。
26、采煤工作面采用串聯通風時,被串工作面的進風巷必須設置甲烷傳感器。
煤礦安全監控管理制度5
。ㄒ唬榧訌姲踩O控管理,切實發揮安全監控系統在事故防控方面的安全保障作用,根據《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要求及評分方法(試行)》通風專業工作要求中“完
善各項管理制度”以及基本要求中“有完善的煤礦通風、瓦斯防治、綜合防塵、防滅火和安全監控等專業管理制度”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ǘ┌踩O控系統值班制度
1. 監控中心值班人員必須堅守崗位,嚴格執行 24 小時值班制度,嚴格執行現場交接班制度。
2. 工作期間做到不吸煙、不隨地吐痰、不亂扔雜物,保持室內清潔、工作臺上資料擺放整齊。
3. 認真觀察監控系統運行情況,填寫當班各種運行記錄,詳細記錄系統各部分的運行狀態,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匯報調度室,及時進行處理。
4. 認真觀察各地點監控數據有無異常變化,系統發出報警、斷電、饋電異常信息時,值班人員必須立即向調度室匯報并通知井下值班人員,查明原因后進行處理,處理結果應記錄備案。
5. 值班人員不得從事與監控系統無關的其它工作。
6. 值班人員要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進行各種操作,杜絕操作失誤。(三)監控系統設備和設施管理制度
1. 建立健全瓦斯監控系統,按要求配足監控設備。瓦斯監控系統必須具備甲烷斷電儀和甲烷風電閉鎖裝置的`全部功能。
2. 瓦斯監控系統必須在煤炭行業允許準入的廠家內購置安裝、使用。瓦斯監控設備必須具有“三證一標”(生產許可證、產品出廠檢驗合格證、防爆合格證、ma 標志),計量產品還必須有計量合格證,按要求購置安裝、使用。
3. 井下監控分站應安設在便于人員觀察、調試、檢驗及支護良好、無淋水、無雜物的進風巷道或硐室中,距底板不小于 300mm,瓦斯傳感器應垂直懸掛,距頂板不得大
于 300mm,距巷道邊側不小于 200mm,風速、負壓、溫度傳感器應懸掛在能正確反應該地點測值的地方。
4. 傳感器的安設數量、種類,甲烷傳感器的報警濃度、斷電濃度、斷電范圍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20xx)要求。采掘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 , 要對瓦斯監控設備的種類、數量、位置、信號電纜和電源電纜的敷設、控制區域等作出明確規定,繪制布置圖。
5. 各種傳感器的備用量不得少于在用量的 20%。
6. 瓦斯監控設備每月至少調校 1 次,甲烷傳感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等采用載體催化元件的甲烷檢測設備,每 15 天必須將瓦斯監控探頭用標準氣樣調試一次,其他傳感器按使用說明書要求定期調校。
7. 發現瓦斯超限時按程序及時報告并處理,如瓦斯濃度超過規定切斷控制開關電源后,嚴禁自動復電,只有當瓦斯濃度降到《煤礦安全規程》(20xx)允許范圍時,方可人工復電。
(四)監控系統資料管理制度
1. 安全監控系統應建立健全各種賬卡及報表:(1)設備、儀表臺賬(2)監控設備故障登記臺賬(3)設備檢修記錄(4)巡檢記錄(5)中心站運行記錄(6)監測日報表(7)安全監測設備月報表、季報表(8)監控系統示意圖,并定期整理歸檔。
2. 不可隨意更改安全監控主機電腦系統,防止文件的刪除或者數據丟失,保證監控軟件的正常運行。
3. 當班監控系統值班員必須認真監視終端機所顯示的各信息,詳細記錄系統各部分的運行狀態,負責傳輸監測數據和上報各類報表及圖紙,負責打印日報表。監控系統值班員每天必須將日監測報表報礦長、總工審核。
4. 監控系統值班員發現瓦斯超限報警、無數據及瓦斯曲線不正常時,必須立即通知調度室,瓦斯超限報警及系統故障處理情況要記錄在案、存檔備查。
5. 監控系統值班員必須將每班下井人數及時發送短信匯報礦長。
6. 當井下采掘面、通風系統、通風設施、設備發生變化,及時向服務站聯系,做好系統監控圖紙的更新。
。ㄎ澹┍O控系統設備檢修制度
1. 地面監控中心站必須實現雙回路供電,應設置防雷電、防火裝置,監控設備必須專機專用,不得插入 u 盤、光盤等可能攜帶病毒的移動設備。
2. 井下各傳輸設備必須使用專用阻燃電纜連接,嚴禁與調度動力電纜等共用,要對電纜進行懸掛,電纜的敷設、連接方式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20xx)要求。
3. 監控室必須配備空調設備及抗靜電地板,配備兩臺主機,一臺工作,一臺備用,配備打印機。中心站應雙回路供電并配備不小于 2 小時的在線式不間斷電源。系統必須有斷電狀態、饋電狀態監測、報警、顯示、存儲、打印報表功能。
4. 煤礦監控系統、甲烷斷電儀等監控設備的饋電開關、啟動器等的工作狀態應采取措施進行測試,每月不少于 3 次,有測試記錄可查。安全監測設備調校、校正每月三次,甲烷傳感器、甲烷檢測報警儀等采用載體催化元件的甲烷監測設備必須按照《煤礦安全規程》(20xx)要求使用標準氣樣和空氣樣本在設備設置地點進行調校。
(六)系統監測、監控異常上報制度出現監測系統無數據傳輸、瓦斯超限、通訊停止或者風機停止運轉時,應按以下程
序處理并上報回復:
1. 監控系統值班員應立即匯報調度室值班員,并做好記錄;
2. 調度室值班員應立即匯報當班值班礦領導及總工;
3. 由當班值班礦領導安排井下瓦斯檢查工、監控系統維護員查找原因,提出處理意見,處理完畢后,瓦斯檢查工、監控系統維護員應匯報調度室。
4. 由監控系統值班員向上級安全監測監控中心回復指令,相關人員要在監控異常情況匯報上簽
煤礦安全監控管理制度6
安全目標管理制度
第1條為進一步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全面落實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控制和減少各類生產安全事故,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
第2條安全生產工作實行目標管理。在規劃煤礦長遠發展的同時規劃安全生產,制定煤礦年度生產經營目標的同時制定年度安全生產目標。
第3條礦長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目標負責,實行民主管理,采取相應的組織、技術和政策措施,鼓勵職工參加安全目標管理工作。
第4條依據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政府對安全生產工作的要求,礦每年制定企業安全目標管理計劃,內容包括:
(1)企業的安全生產形勢和政府對安全生產工作的要求;
(2)年度安全管理目標:杜絕重傷及以上人身事故;杜絕重大非人身事故。
(3)保證完成安全生產目標的組織、技術和政策措施;
(4)安全目標管理的實施、考核和獎懲。
第5條納入年度安全管理目標計劃的安全管理目標包括:
(1)不發生死亡事故,杜絕重特大事故;
(2)重傷事故率;
(3) 礦井安全隱患整改率;
(4)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率和全員培訓率;
(5)礦井質量標準化達級;
(6)設備完好率;
(7)遵章守紀,制止“三違”;
(8)煤礦軟件管理和安全設施投入。
各項管理目標值不得低于國家有關法規、政策規定和政府主管部門對安全工作的要求;沒有規定的,不低于上年實際或計劃水平。
第6條制定和落實年度安全目標管理計劃,礦與區隊或班組以簽訂合同或責任狀等形式,將各項安全管理目標層層分解落實,并逐級按季、月考核?己藘热莅ǎ
(1)承諾的安全管理目標完成情況;
(2)區隊或班組安全管理情況;
(3)安全生產責任制執行情況;
(4)遵章守紀,制止“三違”情況。
第7條煤礦鼓勵職工參與安全目標管理,對完成安全管理目標好的區隊、班組或個人給予獎勵。
安全辦公會議制度
第1條為了保證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貫徹落實,及時研究安全生產工作,根據《安全生產法》和《煤礦安全規程》,制定本制度。
第2條煤礦每周至少召開一次安全生產辦公會議,研究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遇有特殊情況,如傳達上級會議精神等,應隨時召開。
第3條安全生產辦公會議由礦長主持,特殊情況下,由礦長授權的主管生產、安全的副礦長或總工程師主持。
第4條安全生產辦公會議參加人員:各副礦長、值班礦長和安全檢查人員,必要時可吸收相關工種負責人和區隊或班組長參加。對應參加會議人員因特殊情況不能參加會議的,應提前向會議主持人請假,無故曠會的,除提出批評外再給予經濟處罰。
第5條安全生產辦公會議的內容和任務是研究企業安全生產,研究分析礦井存在的問題,提出解決的措施辦法,并落實到有關工種和人員。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1)傳達貫徹上級有關安全工作指示;
(2)聽取安全生產工作匯報;
(3)分析安全生產形勢,總結部署安全生產工作;
(4)決定事故隱患治理、安全投入、獎懲、表彰等事項;
(5)研究其他相關安全生產事項。
第6條召開安全生產辦公會議應當有準備,抓住重點,講究實效。并提前一天將會議內容通知與會人員。
第7條安全生產辦公會議設規范的專門會議記錄。
(1)準確記載會議時間、地點、主持人、參加人員、記錄人、會議主題內容、會議決定事項,按發言順序如實記錄發言人的姓名、職務和發言要點;
(2)會議結束,會議記錄由主持人審閱簽字;
(3)會議記錄保存2年,不準缺頁、涂改。
安全獎懲制度
第1條為了規范職工安全行為和安全獎懲工作,保證生產安全,根據《勞動法》、《安全生產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煤礦安全規程》,制定本制度。
第2條實行安全獎懲制度,堅持以精神鼓勵和教育為主,以處罰為輔的原則,引導職工遵守規章制度,自覺搞好安全生產。
第3條對在安全生產方面有突出貢獻者,依照本制度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違反企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違反操作規程的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行為,依照本制度實施經濟處罰或行政處分。
第4條職工必須履行法定的安全生產義務,遵守有關礦山安全法律、法規,遵守企業規章制度,認真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對本職的安全工作負責。職工違反《煤礦安全規程》、安全操作規程、作業規程和本礦規章制度的,不論是否產生后果,均應承擔責任。
第5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區隊、班組和個人,由礦給予獎勵:
(1)完成年度安全管理目標單位的負責人;
(2)有技術革新或發明對安全生產有突出貢獻的個人;
(3)由于個人行為而避免重大事故發生的個人;
(4)在搶險救災過程中表現突出的單位或個人;
(5)提出合理化建議明顯改善安全狀況的個人;
(6)其他認為應當給予獎勵的。
第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礦給予經濟處罰:
(1)違章指揮或違章作業的;
(2)違反企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
(3)違反勞動紀律影響安全生產的;
(4)未完成安全管理目標的單位或個人;
(5)對生產安全事故負直接或間接責任的。
第7條對違反安全規章制度的職工實施經濟處罰,根據違章情節和危害后果,區別情況,分別處理。處罰前由安全檢查人員弄清事實,取得證據,礦長批準后實施。對職工實施安全處罰,允許職工陳述和申辯。
(1)違章情節較輕或尚未產生不利后果的,給予經濟處罰;情節、后果較嚴重或屢教不改的,加重處罰,直到給予行政處罰;
(2)職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企業規章制度,違章作業造成嚴重后果或經常違章違紀屢教不改的,由礦依法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8條玩忽職守,違反《煤礦安全規程》和有關安全操作規程、作業規程,或違章指揮造成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事故的,除依照本制度實施經濟處罰外,還將依照有關規定責令其賠償經濟損失。能夠迅速改正錯誤表現良好的,經礦長批準,賠償金額可酌減。
第9條建立違章登記記錄。凡在各類檢查中被查出違章現象或行為的,必須進行登記。
第l0條區(隊)長、班組長、安全檢查人員和其他對安全生產負有責任的人員,應當依照本制度加強安全檢查,制止違章行為;在現場發現違章而不制止的,按違章給予處罰。
第11條依照本制度,礦另行制定職工“三違”處罰規定,與本制度一并執行。
安全技術審批制度
第l條為了規范安全技術審批工作,落實技術審批責任,根據《煤礦安全規程》,制定本制度。
第2條本制度所稱技術審批,是指設計、措施、作業規程和臨時措施的審批。
第3條設計、措施、作業規程和臨時措施依照本制度編制和審批。編制、審批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
第4條按《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報省級以上煤炭管理部門審批的,如礦井瓦斯等級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鑒定報告、已留設的防水煤柱需要變動時新編的設計等,由礦總工程師組織編制,按程序上報。
第5條經批準的設計、措施、報告,如改變全礦井通風系統的通風設計、安全措施,礦井瓦斯等級、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鑒定報告,煤塵爆炸性、煤層自燃傾向性鑒定結果等,報省煤礦安全監察局備案。
第6條煤礦年度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采區設計方案、礦井反風演習計劃、采區水文地質探查設計等,由礦總工程師組織編制,按規定的程序報市煤炭管理部門備案。
第7條其他由礦批準的,如單項工程、單位工程施工組織設計,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修改采掘作業規程、補充安全措施、巷道貫通的安全措施、停止主要通風機運轉的停風措施等,由礦總工程師審批。
第8條采區設計方案,采區、采煤工作面設計和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等的編制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要求。采掘作業規程的編制應符合采區設計和工作面設計。
第9條設計、規程和措施應當符合實際,內容全面、具體,體現技術先進、經濟合理、生產可行、安全可靠的原則。
第10條設計、措施和規程的編寫,應條文清晰,語言精當,數據準確,表達簡練。計量單位、計算方法及比例尺的使用符合要求。文本要字跡清楚、圖表清晰、裝訂整齊。
第11條經批準的安全措施、作業規程,總工程師必須向參與施工的所有作業人員傳達貫徹。傳達貫徹結束,接受傳達的人員簽字。未參加傳達貫徹的人員要補課。
第12條超越技術審批權限進行技術審批的,要及時糾正;設計、安全措施、作業規程等有嚴重缺陷,審批人員未能認真履行審批職責造成后果的,追究相關編制、審批人員的責任。
第13條本制度與上級主管部門要求有抵觸時,按主管部門規定執行。
安全檢查制度
第1條根據《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和《煤礦安全規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2條煤礦按照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和規定,依照本制度進行安全檢查,不斷改進安全管理,及時消除事故隱患,促進安全生產。
第3條對政府有關部門安排部署的安全檢查,礦長或生產副礦長負責安排落實。政府有關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進行安全檢查、監察時,區隊或班組及有關人員要積極予以配合。
第4條礦長負責組織本單位的安全檢查和督促整改措施的落實,對安全檢查負全面責任。各分管礦長、總工程師對分管范圍內的安全檢查負責。
第5條由礦長組織,每半年進行一次綜合性安全大檢查。檢查的主要內容:
(1)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是否得到貫徹落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職工培訓計劃執行情況。
(2)是否樹立了“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思想,是否將安全放在生產的首位。
(3)規定的各項規章制度是否健全、適宜,內容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處于執行狀態;安全生產責任制是否落實。
(4)安全管理保障體系是否滿足管理需要并發揮作用,職工是否樹立了安全生產意識,是否形成了全員參加的管理網絡。
(5)作業場所是否存在環境、物的不安全狀態和人的不安全行為,是否落實隱患治理措施。
第6條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礦每月至少進行1次,定期安全檢查由礦長組織,分管副礦長、總工程師和安全檢查人員參加,分別對井上下作業現場、設備和設施進行全面檢查。
第7條礦長定期檢查安全教育與培訓計劃、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的執行情況;經常檢查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和其他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修訂、修改。
按誰主管誰負責原則,各分管副礦長、總工程師每半月組織一次專項安全檢查,及時解決分管范圍內存在的安全問題。
第8條對生產作業現場、設備、安全設施和人的行為進行經常性的檢查,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和制止人的不安全行為。
(1)礦主管生產、安全的副礦長、總工程師和值班礦長下井指揮生產,必須同時檢查安全工作。
(2)安全檢查人員要深入井下作業現場檢查。
(3)區隊長或班組長作業前,必須對作業現場進行全面的安全檢查。
(4)作業人員在作業前,應對作業環境、使用的設備進行認真檢查。
第9條安全大檢查、定期安全檢查和專業安全檢查實行安全檢查表制度。檢查前制定安全檢查表,檢查中應認真依照安全檢查表逐項檢查、填寫。查出的.事故隱患,應及時落實整改措施、整改時間和責任人。
第10條作業人員必須按“三大規程”要求,實行標準化作業,做好崗位責任范圍內的檢查和自保、互保工作。
第11條安全檢查人員日常監督檢查,應當檢查《煤礦安全規程》、作業規程、操作規程和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制止“三違”行為,F場檢查應當全面,突出重點。檢查地點、時間、存在問題和處理意見要如實記錄。安全檢查員對作業班組和作業人員能夠解決的事故隱患有權要求限期解決;對有發生事故危險的場所,有權停止作業,撤出人員;對違章行為有權提出處罰意見;對查出的事故隱患,應及時向礦長或有關負責人報告。
第12條對未按規定開展安全檢查或檢查工作不認真,檢查后未及時制定整改措施或未落實整改措施導致事故的,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企業安全處罰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實施經濟處罰。
第l3條安全檢查記錄要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一年以上。
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及報告制度
第1條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實現安全生產,根據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煤礦安全規程》,制定本制度。
第2條本制度所稱事故隱患,是指生產作業環境和設備、設施及礦井周邊所存在的可能危及礦井安全,導致事故的危險情況。
第3條本制度適用于本礦各類事故隱患的識別、評估、報告、監控和整改。
第4條礦長對本礦存在的事故隱患負有識別、評估、報告、監控和治理的責任。建立煤礦事故隱患排查領導小組,負責對事故隱患排查的組織領導。
第5條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建立事故隱患排查責任制。相關人員的職責是:
。1)礦長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負全面責任;
(2)分管副礦長、總工程師對礦長負責,負責組織對主管范圍內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3)區隊長或班組長負責職權范圍內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
。4)安全檢查人員負責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綜合管理。
第6條煤礦建立事故隱患排查例會制度,保證每月對重大事故隱患排查一次。煤礦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要及時向礦長及有關部門報告;班組排查出的事故隱患立即整改,并向當班調度室或值班礦長報告。
報告內容包括:隱患級別、隱患類別、風險程度、治理前的防范措施、治理措施、資金情況等內容。
第7條對煤礦事故隱患實行分類掌握、分級管理。
。1)根據可能導致的事故類別,事故隱患分為l0類:通風、瓦斯、煤塵、火災、水害、提升運輸、機電、放炮、頂板和其他。
(2)按嚴重程度、解決難易,事故隱患分為3級:
A級:危害嚴重或治理難度大,需要停產整頓的。
B級:危害比較嚴重或有一定的工程量,須由礦限期解決的。
c級:對礦井安全生產有一定影響,區隊或班組能夠且必須解決的。
第8條排查出的事故隱患要進行定性、定量的評估,確認事故隱患的類別和級別,同時落實整改措施、整改時間和責任人。重大事故隱患還要落實項目、資金和施工隊伍。
第9條排查出的A、B級隱患,由礦治理,礦總工程師組織編制治理措施,礦長落實整改、保證資金;C級隱患由區隊或班組立即解決。
第10條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前,必須有由總工程師組織制定、礦長批準的安全防范措施和應急計劃。必須加強對隱患的監控,并告知作業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采取的措施,否則,不準從事相關作業。
第11條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結束,
由技術負責人組織驗收,并將驗收結果存入事故隱患管理檔案。
第12條建立重大事故隱患掛牌、建檔制度,實行事故隱患跟蹤管理。
第l3條煤礦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作為安全辦公會議、安全檢查和安全績效考核的重要內容,及時研究整改措施,對事故隱患進行監控,督促落實整改措施,防范事故發生。
第14條因事故隱患排查、整改措施落實不力導致事故的,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重大危險源監控制度
第1條為了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預防事故發生,保護煤礦企業財產和職工生命財產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2條每兩年對煤礦的重大危險源進行一次安全評估,將安全評估報告報送煤炭主管部門備案。評估要由國家認可的有資質條件的中介機構進行,或由國家認可的專業技術人員主持評估。安全評估報告要數據準確,內容完整,對策措施具體可行,結論客觀公正。
第3條煤礦必須保證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與監控所必須的資金投入。
第4條重大危險源監控工作由煤礦礦長負責,總工程師和相關人員具體負責日常監控工作。負責重大危險源監控的人員必須熟知重大危險源的危害程度、特點和預防措施。對監控工作要認真負責,一絲不茍。
第5條在重大危險源的現場必須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牌,并加強重大危險源的監控和有關設備、設施的安全管理。
第6條監控人員必須對重大危險源實行24小時監控,并做好監控檢查記錄,發現問題及時上報礦長及上級主管部門。
第7條對存在安全隱患的重大危險源,必須制定整改方案,落實整改措施和整改責任人,立即整改,并采取切實可行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的發生。
第8條煤礦成立應急救援組織機構,組建應急救援隊伍,配備、維護好應急救援裝備和器材。
第9條針對重大危險源制定詳盡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落實應急救援預案的各項措施。每年進行一次事故應急救援演練,評價、總結、完善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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