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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藥品管理制度

        時間:2023-06-12 19:41:25 制度 我要投稿

        藥品管理制度(匯編15篇)

          在充滿活力,日益開放的今天,制度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制度是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范。那么相關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藥品管理制度,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藥品管理制度(匯編15篇)

        藥品管理制度1

          第一章總則

          一、為貫徹執行國家財經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與完整,堵塞管理漏洞,提高醫院財務管理水平保證會計信息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財政部頒發的《內部會計控制規范》、《事業單位財務規則》、《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醫院財務制度》、《醫院會計制度》及國家衛生計生委頒發的.《醫院財務會計內部控制規定》等法規制度,結合我院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二、醫院的藥學部具體負責藥品的管理;醫學工程部具體負責醫用衛生材料、醫用低值易耗品的管理;總務部具體負責后勤物資、后勤低值易耗品的管理:財務處負責藥品及庫存物資的賬務管理;審計辦負責對各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藥品及庫存物資的采購

          三、藥品及庫存物資的采購與審批

          藥品倉庫保管員根據醫院臨床、科研需要每周編制藥品采購計劃,經藥庫分管主任審批后,藥品采購人員通過藥品集中采購平臺采購藥品,常規采購藥品品種范圍不能超出醫院《基本用藥供應目錄》,因臨床搶救、特殊治療、科研等特殊需要采購目錄外藥品,按照特需藥品采購流程,經分管主任審核、分管院長審批后進行限量采購。

          物資倉庫保管員根據醫院庫存物資使用情況及庫存量編制庫存

        藥品管理制度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藥品行政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依照條例履行藥品行政保護職能的行政機關是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

          第三條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設立藥品行政保護辦公室,具體承擔以下職責:

          (一)受理和審查藥品行政保護申請、藥品行政保護撤銷申請、侵權處理申請;

          (二)提出授權或駁回的意見;

          (三)提出對藥品行政保護撤銷和侵權處理的意見;

          (四)設立登記簿,對藥品行政保護的申請、授權、駁回、撤銷、終止等事項進行登記;

          (五)對藥品行政保護的受理、授權、駁回、撤銷、終止等有關事宜進行公告;

          (六)辦理與藥品行政保護有關的其他工作。

          第四條 條例所稱藥品獨占權人是指對申請行政保護的藥品的制造、使用和銷售享有完全權利的人。

          第五條 條例所稱藥品是指用于預防、治療、診斷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調節人的生理機能并規定有適應癥、用法和用量的物質。

          第二章 行政保護的申請

          第六條 條例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的尚未在中國銷售是指提出行政保護申請的藥品尚未合法地進入中國境內的藥品流通市場。

          第七條 條例第七條規定的代理機構是指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指定的代理機構。

          第八條 藥品行政保護申請書以及其他行政保護文書的格式,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統一制定。

          第九條 條例第八條規定的外文是指申請人所在國的官方語言。

          第十條 申請人辦理申請藥品行政保護事宜時,應當委托中國的代理機構辦理,并簽訂委托書,寫明委托權限。

          代理機構遞交條例第八條和本細則規定的申請文件時,應當同時遞交申請人的委托書。

          第十一條 一項藥品行政保護申請只限于一種藥品。

          第十二條 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的藥品行政保護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名稱、地址;

          (二)申請人的國籍;

          (三)申請人是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其總部所在的國家或者地區;

          (四)申請行政保護的藥品的名稱(通用名、商品名、化學名)、化學結構式、配方、劑型、適應癥、用法、用量、工藝制備方法簡介;

          (五)申請人和代理機構的簽名(印章);

          (六)申請文件的清單;

          (七)其他需要注明的事項。

          第十三條 申請文件應當整齊清晰,附圖應當標準規范,不得涂改。

          申請文件中涉及的科技術語應當采用中國統一的規范用語。

          第十四條 申請人遞交條例第八條所規定的第(二)、(三)項文件,應在其所在國辦理相應的公證、認證或證明手續。

          申請人遞交條例第八條所規定的第(四)項文件,應在中國的公證機構進行公證。

          第十五條 申請人遞交的條例第八條所規定的第(四)項文件是制造藥品合同書的,與其簽訂合同的中國企業法人必須持有《藥品生產企業許可證》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申請人遞交的是銷售藥品合同書的,與其簽訂合同的中國企業法人必須持有《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申請人遞交制造或者銷售合同書時必須附有中國企業法人的上述證、照復印件。

          第十六條 申請人提出藥品行政保護申請,應當提交有關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不予接受:

          (一)未使用規定的格式或者填寫不符合規定的;

          (二)未按照規定提交有關文件的。

          第十七條 在獲得藥品行政保護證書之前,申請人要求撤回藥品行政保護申請的,應當向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提出書面申請,寫明申請人的名稱和藥品名稱。

          第三章 行政保護的期限、終止、撤銷和效力

          第十八條 條例第十三條所稱藥品行政保護證書頒發之日,是指藥品行政保護證書上寫明的日期。

          第十九條 條例和本細則規定的公告事項,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公告。

          第二十條 在藥品行政保護期內,藥品獨占權人應及時向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遞交其藥品獨占權持續有效的證明文件。

          第二十一條 依照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請求撤銷藥品行政保護的,應當向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遞交《撤銷藥品行政保護請求書》和有關證明文件一式兩份。

          《撤銷藥品行政保護請求書》應當寫明下列事項:

          (一)請求人的名稱、地址及國籍;

          (二)被請求人的名稱及地址;

          (三)被請求撤銷的藥品的名稱及授權號;

          (四)請求撤銷的理由及證據。

          一項撤銷藥品行政保護申請只限于一種受行政保護的藥品。

          第二十二條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收到《撤銷藥品行政保護請求書》后,應當進行審查。《撤銷藥品行政保護請求書》中未寫明撤銷藥品行政保護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或者提出的理由不符合條例規定的,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撤銷藥品行政保護請求書》符合條件的,應當受理并發給受理通知書。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將受理的撤銷藥品行政保護請求書的副本和有關證明文件的副本送交藥品獨占權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內陳述意見。被請求人沒有如期陳述意見的,不影響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查。

          第二十三條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對撤銷藥品行政保護的請求審查終結后,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撤銷藥品行政保護或者駁回撤銷請求維持藥品行政保護的決定,送達有關當事人,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條 在藥品行政保護申請日前獲準進行臨床研究,且在藥品行政保護授權日前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生產的同一藥品,在藥品行政保護授權之后,可以在批準范圍內繼續生產、銷售,但不得向第三方轉讓。

          第四章 侵權處理

          第二十五條 獲得藥品行政保護的獨占權人請求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制止侵權行為的時效為二年,自該獨占權人知道或者應該知道其受行政保護的藥品被侵權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六條 藥品獨占權人申請制止侵權行為,應當提交《制止藥品行政保護侵權行

          為申請書》。

          《制止藥品行政保護侵權行為申請書》應當寫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名稱、地址及國籍;

          (二)被申請人名稱、地址;

          (三)被侵權的藥品的名稱及行政保護授權號;

          (四)請求處理事項;

          (五)侵權的事實及證據。

          《制止藥品行政保護侵權行為申請書》應當按照被申請人的數量備具副本。

          一項制止藥品行政保護侵權行為申請只限于一種藥品。

          第二十七條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對符合條件的制止侵權申請,應當受理,并將《制止藥品行政保護侵權申請書》副本發送被申請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內作出答辯。

          第二十八條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根據需要,可以召開由制止侵權行為的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參加的聽證會,對侵權問題進行舉證、質證和辯論。

          第二十九條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就被申請人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作出認定。

          被申請人的行為不構成侵權的,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駁回申請人的申請。

          被申請人的行為構成侵權的,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依法制止其侵權行為。

          第三十條 因藥品行政保護侵權引起的經濟賠償問題,藥品獨占權人可以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作出侵權認定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賠償訴訟。

          第三十一條 在藥品行政保護侵權處理過程中,被申請人或者第三人對該項藥品行政保護提出撤銷申請的,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中止侵權處理程序,待撤銷程序終結后,再根據情況恢復或者終止侵權處理程序。

          第五章 費 用

          第三十二條 申請藥品行政保護或辦理其他有關事項,應當分別繳納下列費用:

          (一)申請費;

          (二)審查費;

          (三)年費;

          (四)公告費;

          (五)證書費;

          (六)請求撤銷費;

          (七)侵權處理費;

          上述各種費用繳納標準,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另行公布。

          第三十三條 申請人應當在遞交藥品行政保護申請書的同時繳納申請費;在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公告費和審查費;無正當理由逾期不繳納或者繳納不足的,其申請被視為撤回。

          第三十四條 獲得藥品行政保護的藥品獨占權人應當在藥品行政保護證書頒發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證書費、公告費和當年的年費;在藥品行政保護有效期內,應當于每年度最初的兩個月內繳納當年的年費。無正當理由逾期不繳納或者繳納不足的,視為自動放棄行政保護。

          第三十五條 請求撤銷藥品行政保護的,應當在遞交《撤銷藥品行政保護請求書》的同時繳納請求撤銷費。

          第三十六條 申請制止侵權行為的獨占權人應當在遞交《制止藥品行政保護侵權行為申請書》的同時繳納侵權處理費。

          第三十七條 本細則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各種費用由代理機構代收。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條例和本細則規定的各種期限除另有規定外,第一日不計算在內。

          期限以年或月計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應日為期限屆滿日;該月無相應日的,以該月最后一日為屆滿日。

          期限屆滿日是法定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個工作日為期限屆滿日。

          第三十九條 本細則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藥品管理制度3

          1、為加強對我鎮食品藥品安全監管員、信息員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我鎮食品藥品安全監管員、信息員實行任免制。監管員由我鎮食品藥品安全監管辦公室負責推薦,由我鎮人民政府負責審查,由市食品藥品監管城鄉一體化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審批。監管員經市政府法制辦培訓考試合格的,頒發《行政執法證》,在食品藥品監管相關部門授予的權限內開展執法檢查和巡查工作;信息員由我鎮食品藥品安全監管辦公室負責推薦,由我鎮人民政府負責審批,報市食品藥品監管城鄉一體化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3、我鎮食品藥品安全監管員、信息員必須認真履行職責,積極開展工作,努力完成各項工作目標。監管員、。信息員每年進行一次考核。對我鎮食品藥品安全監管員的考核,由市食品藥品監管城鄉一體化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實施。對村級食品藥品安全信息員的考核,由我鎮食品藥品安全監管辦公室組織實施,考核結束后,應將考核結果報市食品藥品監管城鄉一體化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4、對食品藥品安全監管員、信息員實行動態管理,連續兩年被評為“不稱職”的.,將由原聘用機關予以解聘;

          5、對年度考核為優秀的監管員、信息員,將分別由市食品藥品監管城鄉一體化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我鎮人民政府給予通報表揚和獎勵。

          食品藥品安全監管員信息員培訓管理制度

          1、為確保廣大人民飲食用藥安全,進一步完善農村食品藥品監管體系,特制定本制度。

          2、監管員、信息員在聘任期內必須按時參加上級有關部門組織的培訓教育活動。

          3、我鎮食品藥品安全監管辦公室可以根據工作的實際需要,開展對轄區內信息員的培訓工作。

          4、培訓學習內容主要是涉及食品藥品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安全知識,;并結合工作實際學習食品藥品監管知識。

          5、培訓教育采取定期集中學習、自學、現場實踐學習、組織參觀學習的方式進行。

          6、食品藥品法律法規及安全知識采用集中授課培訓的方式進行,監管員每年不少于2次,信息員每年不少于1次。

          7、我鎮監管辦公室應建立好監管員、信息員培訓教育檔案。

        藥品管理制度4

          1、按上級有關規定及醫院臨床用藥的實際情況,劃分貴重藥品管理范圍。

          2、貴重藥品須建立逐日消耗交班表和日清月結收支帳。

          3、凡屬貴重藥品,值班人員必須每日認真盤點,填寫逐日消耗交班表,如有差錯和丟失現象按科有關規定處理。

          4、統計員每日根據門診用藥消耗數量及時補充藥品,以保證臨床用藥,當日消耗的貴重藥品應及時登記入帳,并應帳物相符。

          5、自費藥品均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嚴禁自費藥品用醫保結算的現象發生。

          6、貴重藥品如有自然破損,應按上級規定的報損制度執行,認真清點破損藥品,填寫藥品報損單,由科室負責人和主管理院長簽字方能報損。報損單為二聯,其中一聯報院財務銷帳。

          7、藥庫如遇藥品調價時,應及時清點庫存藥品將藥品差價填寫調價單,上報財務科。

          8、值班人員調配處方時,應調配無誤,錯發及多發出的貴重藥,均按差錯登記處理,損失由調配人員自費賠償補足。

          9、屬醫療保險的患者,應按醫療保險制度執行,嚴格控制用量現象。

          10、貴重藥品應定期檢查有效期限,嚴防過期失效。

          11、凡屬生物制品的'藥品均按要求冷藏保存,易潮解霉變的藥品應存放于陰涼、干燥處。

          12、嚴格執行藥品管理法,嚴防假、劣藥混入。

          13、嚴格執行貴重藥品逐日消耗制度,并認真填寫明細表,人員交接時應雙簽字。

        藥品管理制度5

          根據《藥品管理法》、《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及實施細則和相關法規要求,加強公司經營藥品的質量管理,杜絕過期失效藥品的流通,保證人民用藥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近效期藥品是指有效期在半年內的.藥品。

          二、采購部組織藥品時,應根據市場變化需求,勤進快銷,避免造成經濟損失。

          三、購進有效期在三個月內的藥品,驗收員應拒收,并填制(拒收單)。如果是客戶急需的藥品應入庫。

          四、藥品應按批號堆碼,并在庫內設置近效期藥品一覽表,有效期在三個月內的藥品應掛牌,以便隨時掌握近效期藥品的變化情況。

          五、嚴格執行先產先出、近期先出、按批號發貨的原則。凡近效期藥品,保管員應每月填寫《近效期藥品報表》,及時報送經理、采購部、銷售部、質量管理部。

          六、銷售部應及時對庫存近效期藥品進行銷售,避免過期失效而造成損失。

          七、已失效或距失效不足一銷售單元用藥期,經質量管理部確認后,保管員將其移入不合格品庫,按不合格藥品管理。

        藥品管理制度6

          為了加強學校的藥品管理,確保藥品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特制定學校藥品的保管、采購、檢查制度。

          1、采購藥品前必須制定采購清單,經學校領導同意,由校醫購買,并報學校備案。

          2、校醫務室藥品應由各類證件齊全的醫藥公司統一代購,不得從私人或非正常渠道進藥。

          3、購買時要檢查藥品的合格證,出廠日期及有效期,避免購入假冒偽劣藥品。

          4、做好藥品的.購進記錄登記。

          5、設立專門存放專柜,根據藥品的品種與性質分別定位存放。(特殊藥品按管理使用辦法保管使用)做到標記明確。藥品的存放必須通風、干燥、避光,嚴防藥品發生潮解、霉變,規范進藥渠道,不進偽劣藥品。要保持藥品柜的干凈整潔,藥品必須擺放整齊,不能隨意擺放,做好藥品防潮、防壓。

          6、學生用藥必須在醫生的指導下按量購藥,并做好登記。

          7、定期清點,檢查藥品,防止積壓、變質、過期藥品、霉爛變質藥品應及時清理報損。

          8、各種醫藥衛生器械要放置整齊,重大器械每年檢核一次,發現損壞及時登記、修理,經常使用的器械定期保養。藥品、器械一般不予外借,不斷補充完善醫務室的藥品配備。

        藥品管理制度7

          1、實驗室按照學期計劃采購化學藥品,化學藥品的保管要由可靠的、有化學專業知識的人專管,實行崗位責任制。

          2、藥品存放和使用要建帳,登記。所有藥品必須有明顯的標志,對字跡不清的標簽要及時更換,對過期失效和沒有標簽的藥品不準使用,并要進行妥善處理,處理時要注意安全,不得污染環境。

          3、化學藥品必須根據化學性質分類存放,做到分類科學,定櫥定位,加貼櫥標櫥卡。存放時無機物可按酸、堿、鹽分類,鹽類中可按周期表金屬元素順序排列例如鉀鹽、鈉鹽等,有機物可按官能團分類,如烴、醇、酚、酮、酸等。互相發生化學作用的藥品應隔開存放。氧化劑和還原劑不同的櫥存放,見光易變質的應裝在避光容器內;易揮發、潮解的.要密封;長期不用的,應蠟封。

          4、實驗室不要長期存放大量的化學藥品,,要制定合理的儲存量,注意化學藥品的存放期限,使用時遵照先進先出的原則,避免變質。

          5、遇水能分解或燃燒、爆炸的藥品,鉀、鈉、三氯化磷、五氯化磷、發煙硫酸、硫磺等不準與水接觸,不準放置于潮濕的地方儲存。

          6、藥品柜和試劑溶液均應避免陽光直曬及靠近暖氣等熱源。要求避光的試劑應裝于棕色瓶中或用黑紙或黑布包好存于柜中。

          7、要經常檢查室內藥品,注意密封、防潮、防揮發、防光、防壓、防震、防碰撞、防變質、防分解。

          8、藥品室要設有通風櫥,藥品室負責人要定期打開通風設備通風,進藥品室之前也要先通風排除有害氣體。

          9、保持藥品室清潔、通風、陰涼、干燥,有防火、防盜設施,禁止吸煙和使用明火,負責人要定期檢查。危險化學藥品按照危險品管理制度執行。

        藥品管理制度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提高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廣大參保人員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應堅持以人民健康為中心,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權責明晰、動態平衡的原則,加強醫療保障精細化管理,發揮零售藥店市場活力,為參保人員提供適宜的藥品服務。

          第三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制定零售藥店定點管理政策,在定點申請、專業評估、協商談判、協議訂立、協議履行、協議解除等環節對醫療保障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定點零售藥店進行監督。經辦機構負責確定定點零售藥店,并與定點零售藥店簽訂醫療保障服務協議(以下簡稱“醫保協議”),提供經辦服務,開展醫保協議管理、考核等。定點零售藥店應當遵守醫療保障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政策,按照規定向參保人員提供藥品服務。

          第二章定點零售藥店的確定

          第四條統籌地區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公眾健康需求、管理服務需要、醫療保障基金收支、參保人員用藥需求等確定本統籌地區定點零售藥店的資源配置。

          第五條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零售藥店均可申請醫療保障定點:

          (一)在注冊地址正式經營至少3個月;

          (二)至少有1名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或具有藥學、臨床藥學、中藥學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的藥師,且注冊地在該零售藥店所在地,藥師須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且在合同期內;

          (三)至少有2名熟悉醫療保障法律法規和相關制度規定的專(兼)職醫保管理人員負責管理醫保費用,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且在合同期內;

          (四)按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要求,開展藥品分類分區管理,并對所售藥品設立明確的醫保用藥標識;

          (五)具有符合醫保協議管理要求的醫保藥品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醫保人員管理制度、統計信息管理制度和醫保費用結算制度;

          (六)具備符合醫保協議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統技術和接口標準,實現與醫保信息系統有效對接,為參保人員提供直接聯網結算,建立醫保藥品等基礎數據庫,按規定使用國家統一醫保編碼;

          (七)符合法律法規和省級及以上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零售藥店向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提出醫療保障定點申請,至少提供以下材料:

          (一)定點零售藥店申請表;

          (二)藥品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身份證復印件;

          (三)執業藥師資格證書或藥學技術人員相關證書及其勞動合同復印件;

          (四)醫保專(兼)職管理人員的勞動合同復印件;

          (五)與醫療保障政策對應的內部管理制度和財務制度文本;

          (六)與醫保有關的信息系統相關材料;

          (七)納入定點后使用醫療保障基金的預測性分析報告;

          (八)省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按相關規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零售藥店提出定點申請,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應即時受理。對申請材料內容不全的,經辦機構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零售藥店補充。

          第八條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應組織評估小組或委托符合規定的第三方機構,以書面、現場等形式開展評估。評估小組成員由醫療保障、醫藥衛生、財務管理、信息技術等專業人員構成。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評估時間不超過3個月,零售藥店補充材料時間不計入評估期限。評估內容包括:

          (一)核查藥品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和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身份證;

          (二)核查執業藥師資格證書或藥學技術人員資格證書及勞動合同;

          (三)核查醫保專(兼)職管理人員的勞動合同;

          (四)核查與醫療保障政策對應的內部管理制度和財務制度;

          (五)核查與醫保有關的信息系統是否具備開展直接聯網結算的條件;

          (六)核查醫保藥品標識。

          評估結果包括合格和不合格。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應將評估結果報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對于評估合格的,納入擬簽訂醫保協議的零售藥店名單向社會公示。對于評估不合格的應告知其理由,提出整改建議。自結果告知送達之日起,整改3個月后可再次組織評估,評估仍不合格的,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省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在本辦法基礎上,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評估細則。

          第九條統籌地區經辦機構與評估合格的零售藥店協商談判,達成一致的,雙方自愿簽訂醫保協議。原則上由地市級及以上的統籌地區經辦機構與零售藥店簽訂醫保協議并向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備案。醫保協議應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簽訂醫保協議的雙方應當嚴格執行醫保協議約定。醫保協議期限一般為1年。

          第十條統籌地區經辦機構向社會公布簽訂醫保協議的定點零售藥店信息,包括名稱、地址等,供參保人員選擇。

          第十一條零售藥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點申請:

          (一)未依法履行行政處罰責任的;

          (二)以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申請定點,自發現之日起未滿3年的;

          (三)因違法違規被解除醫保協議未滿3年或已滿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處罰法律責任的;

          (四)因嚴重違反醫保協議約定而被解除醫保協議未滿1年或已滿1年但未完全履行違約責任的;

          (五)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曾因嚴重違法違規導致原定點零售藥店被解除醫保協議,未滿5年的;

          (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單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三章定點零售藥店運行管理

          第十二條定點零售藥店具有為參保人員提供藥品服務后獲得醫保結算費用,對經辦機構履約情況進行監督,對完善醫療保障政策提出意見建議等權利。

          第十三條定點零售藥店應當為參保人員提供藥品咨詢、用藥安全、醫保藥品銷售、醫保費用結算等服務。符合規定條件的定點零售藥店可以申請納入門診慢性病、特殊病購藥定點機構,相關規定由統籌地區醫療保障部門另行制定。

          經辦機構不予支付的費用、定點零售藥店按醫保協議約定被扣除的質量保證金及其支付的違約金等,定點零售藥店不得作為醫保欠費處理。

          第十四條定點零售藥店應當嚴格執行醫保支付政策。鼓勵在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平臺上采購藥品,并真實記錄“進、銷、存”情況。

          第十五條定點零售藥店要按照公平、合理、誠實信用和質價相符的原則制定價格,遵守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制定的藥品價格政策。

          第十六條定點零售藥店應當憑處方銷售醫保目錄內處方藥,藥師應當對處方進行審核、簽字后調劑配發藥品。外配處方必須由定點醫療機構醫師開具,有醫師簽章。定點零售藥店可憑定點醫療機構開具的電子外配處方銷售藥品。

          第十七條定點零售藥店應當組織醫保管理人員參加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或經辦機構組織的宣傳和培訓。

          定點零售藥店應當組織開展醫療保障基金相關制度、政策的培訓,定期檢查本單位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情況,及時糾正醫療保障基金使用不規范的行為。

          第十八條定點零售藥店在顯著位置懸掛統一格式的定點零售藥店標識。

          第十九條定點零售藥店應按要求及時如實向統籌地區經辦機構上傳參保人員購買藥品的品種、規格、價格及費用信息,定期向經辦機構上報醫保目錄內藥品的“進、銷、存”數據,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條定點零售藥店應當配合經辦機構開展醫保費用審核、稽核檢查、績效考核等工作,接受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并按規定提供相關材料。

          第二十一條定點零售藥店提供藥品服務時應核對參保人員有效身份憑證,做到人證相符。特殊情況下為他人代購藥品的應出示本人和被代購人身份證。為參保人員提供醫保藥品費用直接結算單據和相關資料,參保人員或購藥人應在購藥清單上簽字確認。憑外配處方購藥的,應核驗處方使用人與參保人員身份是否一致。

          第二十二條定點零售藥店應將參保人員醫保目錄內藥品外配處方、購藥清單等保存2年,以備醫療保障部門核查。

          第二十三條定點零售藥店應做好與醫保有關的信息系統安全保障工作,遵守數據安全有關制度,保護參保人員隱私。定點零售藥店重新安裝信息系統時,應當保持信息系統技術接口標準與醫保信息系統有效對接,并按規定及時全面準確向醫保信息系統傳送醫保結算和審核所需的有關數據。

          第四章經辦管理服務

          第二十四條經辦機構有權掌握定點零售藥店的運行管理情況,從定點零售藥店獲得醫保費用稽查審核、績效考核和財務記賬等所需要的.信息數據等資料。

          第二十五條經辦機構應當完善定點申請、組織評估、協議簽訂、協議履行、協議變更和解除等流程管理,制定經辦規程,為定點零售藥店和參保人員提供優質高效的經辦服務。

          第二十六條經辦機構應做好對定點零售藥店醫療保障政策、管理制度、支付政策、操作流程的宣傳培訓,提供醫療保障咨詢、查詢服務。

          第二十七條經辦機構應當落實醫保支付政策,加強醫療保障基金管理。

          第二十八條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明確對定點零售藥店醫保費用的審核、結算、撥付、稽核等崗位責任及風險防控機制。完善重大醫保藥品費用支出集體決策制度。

          第二十九條經辦機構應當加強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管理,通過智能審核、實時監控、現場檢查等方式及時審核醫保藥品費用。對定點零售藥店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稽查審核,按醫保協議約定及時足額向定點零售藥店撥付醫保費用。原則上,應當在定點零售藥店申報后30個工作日內撥付符合規定的醫保費用。

          第三十條定點零售藥店經審查核實的違規醫保費用,經辦機構不予支付。

          第三十一條經辦機構應當依法依規支付參保人員在定點零售藥店發生的藥品費用。

          參保人員應憑本人參保有效身份憑證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藥。不得出租(借)本人有效身份憑證給他人,不得套取醫療保障基金。在非定點零售藥店發生的藥品費用,醫療保障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二條經辦機構向社會公開醫保信息系統數據集和接口標準。定點零售藥店自主選擇與醫保對接的有關信息系統的運行和維護供應商。經辦機構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任何費用及指定供應商。

          第三十三條經辦機構應遵守數據安全有關制度,保護參保人員隱私,確保醫療保障基金安全。

          第三十四條經辦機構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機構,對定點零售藥店開展績效考核,建立動態管理機制。考核結果與年終清算、質量保證金退還、醫保協議續簽等掛鉤。績效考核辦法由國家醫療保障部門制定,省級醫療保障部門可制定具體考核細則,經辦機構負責組織實施。

          第三十五條經辦機構發現定點零售藥店存在違反醫保協議約定情形的,可按醫保協議約定相應采取以下處理方式:

          (一)約談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

          (二)暫停結算、不予支付或追回已支付的醫保費用;

          (三)要求定點零售藥店按照醫保協議約定支付違約金;

          (四)中止或解除醫保協議。

          第三十六條經辦機構違反醫保協議的,定點零售藥店有權要求糾正或者提請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協調處理、督促整改,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發現經辦機構存在違反醫保協議約定的,可視情節相應采取以下處理方式:約談主要負責人、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發現經辦機構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五章定點零售藥店的動態管理

          第三十七條定點零售藥店的名稱、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實際控制人、注冊地址和藥品經營范圍等重要信息發生變更的,應自有關部門批準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提出變更申請,其他一般信息變更應及時書面告知。

          第三十八條續簽應由定點零售藥店于醫保協議期滿前3個月向經辦機構提出申請或由經辦機構統一組織。統籌地區經辦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就醫保協議續簽事宜進行協商談判,雙方根據醫保協議履行情況和績效考核情況等決定是否續簽。協商一致的,可續簽醫保協議;未達成一致的,醫保協議解除。

          第三十九條醫保協議中止是指經辦機構與定點零售藥店暫停履行醫保協議約定,中止期間發生的醫保費用不予結算。中止期結束,未超過醫保協議有效期的,醫保協議可繼續履行;超過醫保協議有效期的,醫保協議終止。

          定點零售藥店可提出中止醫保協議申請,經經辦機構同意,可以中止醫保協議但中止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180日,定點零售藥店在醫保協議中止超過180日仍未提出繼續履行醫保協議申請的,原則上醫保協議自動終止。定點零售藥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辦機構應中止醫保協議:

          (一)根據日常檢查和績效考核,發現對醫療保障基金安全和參保人員權益可能造成重大風險的;

          (二)未按規定向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及經辦機構提供有關數據或提供數據不真實的;

          (三)根據醫保協議約定應當中止醫保協議的;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應當中止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條醫保協議解除是指經辦機構與定點零售藥店之間的醫保協議解除,協議關系不再存續,醫保協議解除后產生的醫藥費用,醫療保障基金不再結算。定點零售藥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辦機構應解除醫保協議,并向社會公布解除醫保協議的零售藥店名單:

          (一)醫保協議有效期內累計2次及以上被中止醫保協議或中止醫保協議期間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二)發生重大藥品質量安全事件的;

          (三)以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申請取得定點的;

          (四)以偽造、變造醫保藥品“進、銷、存”票據和賬目、偽造處方或參保人員費用清單等方式,騙取醫療保障基金的;

          (五)將非醫保藥品或其他商品串換成醫保藥品,倒賣醫保藥品或套取醫療保障基金的;

          (六)為非定點零售藥店、中止醫保協議期間的定點零售藥店或其他機構進行醫保費用結算的;

          (七)將醫保結算設備轉借或贈與他人,改變使用場地的;

          (八)拒絕、阻撓或不配合經辦機構開展智能審核、績效考核等,情節惡劣的;

          (九)被發現重大信息發生變更但未辦理變更的;

          (十)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或有關執法機構在行政執法中,發現定點零售藥店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且可能造成醫療保障基金重大損失的;

          (十一)被吊銷、注銷藥品經營許可證或營業執照的;

          (十二)未依法履行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

          (十三)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不能履行醫保協議約定,或有違法失信行為的;

          (十四)因定點零售藥店連鎖經營企業總部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違法違規導致連鎖零售藥店其中一家分支零售藥店被解除醫保協議的,相同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的其他分支零售藥店同時解除醫保協議;

          (十五)定點零售藥店主動提出解除醫保協議且經經辦機構同意的;

          (十六)根據醫保協議約定應當解除協議的;

          (十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應當解除的情形。

          第四十一條定點零售藥店主動提出中止醫保協議、解除醫保協議或不再續簽的,應提前3個月向經辦機構提出申請。地市級及以上的統籌地區經辦機構與定點零售藥店中止或解除醫保協議,該零售藥店在其他統籌區的醫保協議也同時中止或解除。

          第四十二條定點零售藥店與統籌地區經辦機構就醫保協議簽訂、履行、變更和解除發生爭議的,可以自行協商解決或者請求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協調處理,也可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第六章定點零售藥店的監督

          第四十三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對定點申請、申請受理、專業評估、協議訂立、協議履行和解除等進行監督,對經辦機構的內部控制制度建設、醫保費用的審核和撥付等進行指導和監督。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依法依規通過實地檢查、抽查、智能監控、大數據分析等方式對定點零售藥店的醫保協議履行情況、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情況、藥品服務等進行監督。

          第四十四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和經辦機構應拓寬監督途徑、創新監督方式,通過滿意度調查、第三方評價、聘請社會監督員等方式對定點零售藥店進行社會監督,暢通舉報投訴渠道,及時發現問題并進行處理。

          第四十五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發現定點零售藥店存在違約情形的,應當及時責令經辦機構按照醫保協議處理。定點零售藥店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依規處理。

          第四十六條經辦機構發現違約行為,應當及時按照醫保協議處理。

          經辦機構作出中止或解除醫保協議處理時,要及時報告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發現定點零售藥店存在違約情形的,應當及時責令經辦機構按照醫保協議處理,經辦機構應當及時按照協議處理。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時,認為經辦機構移交相關違法線索事實不清的,可組織補充調查或要求經辦機構補充材料。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醫療救助、居民大病保險等醫療保障定點管理工作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中的經辦機構是具有法定授權,實施醫療保障管理服務的職能機構,是醫療保障經辦的主體。

          零售藥店是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規定,領取藥品經營許可證的藥品零售企業。

          定點零售藥店是指自愿與統籌地區經辦機構簽訂醫保協議,為參保人員提供藥品服務的實體零售藥店。

          醫保協議是指由經辦機構與零售藥店經協商談判而簽訂的,用于規范雙方權利、義務及責任等內容的協議。

          第四十九條國務院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制作并定期修訂醫保協議范本,國家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制定經辦規程并指導各地加強和完善協議管理。地市級及以上的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及經辦機構在此基礎上,可根據實際情況分別細化制定本地區的協議范本及經辦規程。協議內容應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醫療保障政策調整變化相一致,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予以調整醫保協議內容時,應征求相關定點零售藥店意見。

          第五十條本辦法由國務院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解釋,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

        藥品管理制度9

          1、為確保事件突發時能迅速反應,有效采取相應措施,保證發生突發性緊急事件時的藥品供應,保障病患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社會秩序,特制定此應急制度。醫院內部突發情況,如臨時停電或his系統故障等,亦按此制度處理。

          2、突發事件一般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可能造成嚴重損害的事件。比如大規模傳染病、地震、水災、颶風等自然災害,核輻射、集體食物中毒等。

          3、發生突發事件時,由當班人員立即直接通知各部門負責人及藥劑科主任,由藥劑科主任負責協調安排應急工作,各部門負責人進入緊急待命狀態,保持24小時通訊通暢,所有工作人員一律服從指揮,按要求各司其職。如有必要,藥劑科可隨時組建'突發事件藥品供應小組',負責準備、調配所需藥品。

          4、急診藥房開啟'綠色通道',由醫生開具手工處方,急診收費加蓋'綠色通道'章,隨即調配處方,待事件穩態后統一結算入賬。

          5、各病區急用藥品,優先按醫囑發藥;若醫囑暫未輸入系統的,則憑診療醫生或護士臨時借條發放給相應專職護工;夜間用藥,則由急診藥房負責調配。

          6、若突發事件所需藥品出現短缺現象,則藥劑科藥首先科室內進行緊急調撥,同時藥庫根據實際情況立即采購補貨,并要求供貨公司緊急送貨或向其他醫院調撥等各種方法保證突發事件藥品供應。

          7、若處理突發事件所需使用藥品未在本院藥品使用目錄中,則由診治科室主任提交臨時用藥申請報告,經藥劑科主任、分管院長批準,藥庫立即進行緊急采購,緊急送貨時間。

          8、若事件情況緊急或牽涉面較廣時,則由藥劑科主任向分管院長及醫院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匯報,由醫院統一安排處理。

          9、臨床各部門配備急救、搶救用藥,各部門可根據各自專科情況向藥劑科申報請領其他搶救用藥,藥品使用后應及時補足,定期養護,除護理部每月進行專項檢查外,藥劑科每季度安排藥劑人員檢查相應部門搶救車藥品備用及效期情況,檢查結果及時反饋被查科室,必要時將結果匯總給護理部。

          10、醫院內部突發情況(臨時停電或his故障等),門急診藥房則根據收費處備用機制的運行情況,使用相應的'應急流程:

          (1)收費處備用收費系統可運行:

          醫生開具手工處方,收費處按手工處方進行收費(必要時,藥劑人員現場指導),門急診藥房根據手工處方進行發藥,并登記該病員就診號,故障完畢后進行處方確認;

          (2)收費處備用收費系統無法運行:

          醫生開具手工處方,門急診藥房進行手工劃價,收費處收費,門急診藥房根據手工處方進行發藥,并登記該病員就診號,故障完畢后進行處方確認;

          11、醫院內部突發情況(臨時停電或his故障等),病區藥房使用應急流程:

          醫生開具手工醫囑單,藥劑人員配方,故障完畢后進行處方補登。在突發情況期間,停止退藥操作和出院操作。

          12、門、急診藥品的價格his系統每天進行更新,以確保單機版進行劃價。

          13、各部門日常應準備應急電源,并定時維護修理,部門人員聯系電話及時更新,保證突發情況時通訊正常。

          14、突發事件結束后,藥劑科應對該次突發事件藥品供應應急體系的運行情況進行總結評價,發現問題,及時作出改進,積累寶貴經驗,提高應急處理能力及完善應急系統。

          15、藥劑科應定期組織培訓,讓全體藥劑科工作人員都了解突發事件應急方案內容,熟悉處理程序。

          附:簡要突發事件應急藥品供應預案

          醫院突發事件應急藥品供應主要分以下二類情況:

          第一類:停電、醫院his系統故障(包括電腦故障等)。

          第二類:搶救病人的特殊需求或搶救重大自然災害、大規模傳染病、集體食物中毒等急需調集醫院沒有的藥品或庫存不足的藥品。

          適用于第一類的預案流程:

          1、停電時,電話咨詢設備科,查詢停電的預計時間;并及時啟用應急燈或手電筒;若停電時間較短,可讓病人等候,需使用急救藥品可先付押金,藥師審方發藥;停電時間較長不能修復時,使用手工處方,手工劃價收費發藥。

          2、his系統故障時,電話咨詢信息中心(咨詢故障原因及預計修復時間);短時間能修復的,可讓病人等候;需長時間修復的,采用手工處方,單機版劃價收費,藥師核對發票并審方發藥,待恢復后確認處方。

          適用于第二類的預案流程:

          第一時間通知藥劑科主任、藥品采購;聯系相關藥品供應的醫藥公司或廠家;承諾:接到電話后,半小時內給予答復,若本市內有庫存的藥品2小時內到醫院,本市內沒有庫存的藥品根據具體情況供應。

          備注:

          1、藥劑科主任、采購、各部門負責人應24小時開機;

          2、當發生停電或電腦故障時,應及時打電話給相關科室及時維修;

          3、應急燈放置急診藥房,每周檢查,電力不足需充電;

          4、藥房必須備有正常的打印機、計算器及藥價本(藥價及時更新)

        藥品管理制度10

          為了做好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藥店的經營管理工作,規范經營行為,更好的為全市參保人員提供優質完善的服務,我藥房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保證藥品質量:

          1、大藥房所經營的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藥品質量標準,不銷售假劣藥品。

          2、所有購進藥品只能從擁有合法經營(生產)資格的企業購進,不準從非法藥商,藥販購進。購進業務由質管員審查、負責人審核批準執行。

          3、嚴把購進藥品驗收關,每個進入大藥房的藥品必須經質量驗收員驗收簽字后方可上柜上架銷售。

          4、嚴把在柜、在架陳列的藥品質量養護檢查關,質量養護員每月底對在柜、在架藥品進行一次全面的外觀質量檢查,對發現有質量疑問或有質量問題的藥品應停止銷售并及時報告質量管理員復查處理。

          二、嚴格執行國家政策,保證藥品供應

          認真執行國家物價政策,根據藥品購進成本、市場調查價格,合理制定價格,實行明碼標價,公平交易,做到現款購藥與參保人員刷卡購藥價格一致。積極組織貨源,盡量滿足參保人員的用藥需求,發現斷缺藥品及時補充,確保藥品供應及時。

          三、嚴格大藥房工作管理制度

          工作人員應按時上下班,堅守工作崗位,統一著裝,微笑服務,熱情接待顧客,對顧客提出的問題耐心解答,任何情況下都不得和顧客爭吵,做到文明服務。

          四、做好藥品的分類管理工作

          嚴格實行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標準,做好藥品分類管理工作,做到藥品與非藥品、內服藥與外用藥、處方藥與非處方藥、易串味藥品分開陳列;做好處方藥和非處方藥的銷售管理工作,處方藥應嚴格執行憑醫師處方銷售,并做好審核,調配工作和處方保存工作;非處方藥應正確合理的向顧客介紹藥品性能、作用、用途、用法、用量、注意事項等。

          五、做好帳務管理工作

          嚴格執行醫保基本藥品目錄的品種范圍,不在醫保范圍之內的營養保健品不得刷卡購藥。做好參保人員購藥和分類臺帳,職工每次刷卡購藥應有購藥清單,結余金額清楚,每月及時向醫保局報送統計報表。

          六、加強員工培訓教育工作。

          醫保定藥房應不斷加強對員工的專業知識和技能的培訓,提高員工的自身素質和業務水平,定期對員工進行職業道德和禮儀的培訓,科學合理的.指導用藥,盡量減輕病患者的經濟負擔。

          七、其它規定

          1、定點藥房不得對參保人員直接或變相銷售食品、生活用品、化妝品等。

          2、不得為參保人員套取現金等違規行為。篇三:醫保刷卡規章制度及管理辦法(1)鐵路醫保卡管理制度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局(20xx)26號文,(20xx)57號文等系列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店鐵路醫保刷卡規章制度及管理辦法,供藥店全體員工共同學習,遵照執行。具體規定如下:

          1、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及有關規定,健全和完善藥品質量保證制度,確保群眾用藥安全有效

          2、嚴格按照文件精神,制作明顯定點標識。在藥店明顯地方懸掛醫保投訴箱,設醫保政策咨詢處,執業藥師指導購藥處及宣傳醫保政策欄,保證藥店24小時供藥。

          3、嚴格執行國家及寶雞市規定的藥品價格政策,本著價格合理,服務百姓的宗旨,明碼實價,保證刷卡藥價與現金藥價一致。

          4、刷卡人員堅持核對持卡人身份,對人、證、卡不相符者拒絕刷卡,并作好解釋工作。

          5、熟悉醫保目錄,熟悉微機操作技術,提高業務水平,不得將醫保目錄外藥品納入醫保支付,對個別不理解的參保人員要作好耐心細致的工作。

          6、店內人員堅持執行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文件精神,以上乘的服務態度,優質的藥品質量,低廉的價格,贏得參保人員的認可,爭做醫保合格藥店。

        藥品管理制度11

          為了規范診所藥房管理,保障用藥安全、有效,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等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稱藥品是指取得國藥準字號的物品。包括西藥、中成藥和中藥飲片。耗材是指一次性醫療衛生用品,消毒產品等。

          二、購進審核管理:購進藥品、耗材應當以保證質量為前提,從具有合法資格藥品生產,藥品批發企業采購藥品,嚴格審核供貨單位,購進藥品及銷售人員的資質,建立供貨單位檔案。

          三、驗收管理: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收人員要逐批驗明藥品的包裝、規格、標簽、說明書、合格證明和其它標識;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不得進購。建立真實、完整的藥品購進驗收記錄,做到票、帳、物相符。購進驗收記錄保存至超過藥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四、存儲管理:在常溫(溫度為0-30C)、陰涼(溫度不高于20C)、冷藏(溫度為2-10C)條件下儲存藥品,相對濕度保存在45--75%之間。對儲存有特殊要求的藥品應當按照藥品說明書或包裝上標注的條件及有關規定儲存,做好溫濕度的監測和管理,溫濕度超出規定范圍的,應及時調控并予以記錄。

          五、使用管理:必須憑本店的執業醫師開具的處方或醫囑進行。藥品、耗材發放應當遵循“先產先出”、“近效期先出”和按批號發放的原則。拆零是不得裸手直接接觸藥品,應當做好詳細的記錄,至少保存一年。在完成處方調配后,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妥善保存處方。

          六、應急管理:藥品安全突發事件后,應當立即向區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報告,積極配合相關部門查清造成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原因,如重大藥品質量事件、群體性藥害事件、嚴重藥品不良反應事件、重大制售假劣藥品案件以及其它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突發藥品安全事件。

        藥品管理制度12

          化學藥品的存放管理要求

        1、倉庫管理人員必須對所有存放藥品試劑的性質,保管辦法及安全注意事項精通熟悉,并會正確地使用本庫的安全及消防設施。

          2、倉庫主管領導須經常對倉庫管理員進行業務,安全及消防知識教育。

          3、倉庫周圍要保持清潔。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道路要保持暢通無阻。

          4、倉庫的電氣設備及照明必須是防爆型,并定期檢查,保證完整無損。

          5、倉庫必須配備足夠的消防設施、設備。

          6、倉庫存放的藥品試劑,要排列整齊分類保管,不得將性質不同的和有抵觸的'藥品試劑混放在一起。

          7、倉庫存放的藥品試劑必須貼有明顯的品名標號,以防領錯。

          8、搬動藥品、試劑時,必須輕拿輕放,禁止摔打和撞擊,如包裝有破損的應立即上報、處理。

          9、庫區內嚴禁煙火及攜帶火種。

          10、非本庫人員不得隨意入庫,如因工作需要必須入庫時,應在登記簿上登記,經倉庫主管領導同意后方可進入。

        藥品管理制度13

          1.藥房必須憑本單位執業醫師的'處方調配、使用藥品。

          2.藥劑科必須配備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處方調配人員必須經過專業或崗位培訓,考試合格并取得執業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

          3.處方須經處方審核人員審核簽字后方可調配和發放。

          4.處方審核人員收到處方后,應對處方的姓名、年齡、性別、科別、藥品劑量、配伍禁忌及處方醫師簽章等內容進行認真審核。

          5.藥劑人員調配處方,必須經過核對,對處方所列藥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對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劑量的處方,應當拒絕調配;必要時,經處方醫師更正或者重新簽字,方可調配。

          6.發藥時應認真核對患者姓名,向患者或其家屬說明用法、用量及注意事項等。

          7.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保管,留存備查。

        藥品管理制度14

          一、藥品購進管理制度

          1、為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嚴格把好藥品購進質量關,確保依法購進并保證藥品質量,特制定本制度。

          2、進貨人員應經專業知識及有關藥品法律、法規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3、嚴格執行本單位“進貨質量管理程序”的規定,堅持“按需進貨,擇優采購、質量第一”的原則,確保藥品購進的合法性。

          ①在采購藥品時應選擇合格供貨方,對供貨方的法定資格、履約能力、質量信譽等進行調查和評價,并建立合格供貨方檔案;

          ②審核所購入藥品的合法性和質量可靠性,并建立所經營藥品的質量檔案;

          ③對與本單位進行業務聯系的供貨單位銷售人員,進行合法資格的驗證、并留存復印件存檔。

          4、制定的藥品采購計劃,應經分管領導(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會)審核。

          5、與供貨單位應簽訂藥品采購質量合同,明確質量條款。

          6、購進藥品應開具合法票據,做到票、帳、物相符,票據和憑證應按規定保存至超過藥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7、購進藥品應按規定建立完整的購進記錄。購進記錄注明藥品名稱(通用名稱)劑型、規格、有效期、生產廠家、批號、供貨單位、購進數量、購貨日期等、項內容。購進記錄應保存至超過藥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8、購進進口藥品要有加蓋供貨單位質管部門原印章的《進口藥品注冊證》或《醫藥產品注冊證》和《進口藥品檢驗報告書》復印件。

          9、購進特殊管理藥品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管理規定執行。

          xx、采購人員應及時了解藥品的庫存結構和使用情況,合理制定購進計劃,在保證滿足使用需求的前提下,避免藥品因積壓、過期失效等造成的損失。

          二、藥品供貨單位和購進藥品合法資質審核

          為保證藥品的購進質量,把好藥品購進質量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特制定本制度。

          1、單位應嚴格審核供貨單位、購進藥品銷售人員的資質,確保供貨單位和所經營藥品的合法性。

          2、購進藥品時必須索取以下資料

          ①購進藥品時,應索取加蓋供貨單位原印章的合法證照復印件、藥品質量標準、藥品生產批準證明件;購進國家規定實施批簽發制度的藥品還應索取《生物制品批簽發合格證》。

          ②與本單位進行業務聯系的供貨單位銷售人員,應提供藥品銷售人員身份證復印件、加蓋委托醫院原印章和醫院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簽字的法人委托授權書復印件,并標明委托授權銷售藥品的品種、地域、期限、銷售人員的身份證號碼;

          ③索取供貨單位開具的標明供貨單位名稱、藥品名稱、生產廠商、批號、數量、價格等內容的銷售憑證。

          三、藥品驗收管理制度

          1、為確保購進藥品的質量,把好藥品的入庫質量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特制定本制度。

          2、藥品質量驗收應由專職質量驗收人員負責。

          3、驗收員應根據購貨合同及隨貨同行單內容,對到貨藥品進行逐批驗收。

          4、驗收藥品應在待驗區內進行,在規定的時限內及時驗收。一般藥品應在到貨后1個工作日內驗收完畢,特殊管理藥品及需冷藏藥品應在到貨后1小時內驗收完畢。

          5、特殊管理藥品和貴重藥品應由雙人進行驗收。

          6、驗收時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藥品的包裝、標簽、說明書以及有關證明文件進行逐一檢查

          ①藥品包裝的標簽和所附說明書上應有生產醫院的名稱、地址,同時標有藥品的通用名稱、規格、批準文號、產品批號、生產日期、有效期等。標簽或說明書上還應有藥品的成份、適應癥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應、注意事項以及貯藏條件等;

          ②驗收整件藥品包裝中應有產品合格證;

          ③驗收特殊管理藥品、外用藥品,其包裝的標簽或說明書上要有規定的標識和警示說明。處方藥和非處方藥按分類管理要求,標簽、說明書有相應的警示語和忠告語;非處方藥的包裝有國家規定的專有標識;

          ④驗收中藥飲片應有包裝,并附有質量合格的標志,每件包裝上,中藥飲片應標明品名、生產醫院、生產日期等內容,實施批準文號管理的中藥飲片還應注明藥品批準文號;

          ⑤驗收進口藥品,其內外包裝的標簽應以中文注明藥品的名稱、主要成分以及注冊證號,其最小銷售單元應有中文說明書。進口藥品、港、澳、臺藥品應憑加蓋供貨單位質管部門原印章的《進口藥品注冊證》《醫藥產品注冊證》《進口藥品檢驗報告書》《生物制品進口批件》《進口藥材批件》復印件驗收;

          ⑥驗收首營品種,應有與首批到貨藥品同批號的藥品出廠檢驗報告書。

          7、驗收藥品應按規定進行抽樣檢查,驗收抽取的樣品應具有代表性。對驗收抽取的整件藥品,驗收完成后加貼明顯的驗收抽樣標記,進行復原封箱。

          8、驗收藥品時應檢查有效期,一般情況下有效期不足8個月的藥品不得入庫。

          9、對驗收不合格的藥品,應填寫藥品拒收報告單,按規定程序上報。

          xx、應做好“藥品質量驗收記錄”記錄內容包括,供貨單位、數量、到貨日期、品名、劑型、規格、批準文號、批號、生產廠商、有效期、質量狀況、驗收結論和驗收人員等項目。并將驗收記錄保存至超過藥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11、驗收合格的藥品,驗收員注明驗收結論。

          12、驗收完畢后,填寫入庫通知單,與倉庫管理員交接,入庫。

          四、藥品儲存管理制度

          為保證對藥品倉庫實行科學、規范的管理,正確、合理地儲存,保證藥品儲存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特制定本制度。

          1、要按照安全、方便、節約、高效的原則,正確選擇倉位,合理使用倉容,“五距”適當,堆碼規范、合理。

          2、應按照倉儲規模的需要,配備符合規定要求的底墊、貨架等儲存設施,配置必要的`庫房溫濕度監測和調控設施。

          3、應設置溫濕度條件適宜的倉庫。常溫庫溫度在0-30℃之間,陰涼庫溫度≤20℃,冷庫溫度在2-xx℃之間,各庫房相對濕度應控制在45%-75%之間。根據藥品儲存條件要求,應將藥品分別存放于常溫庫、陰涼庫、冷庫。對有特殊溫濕度儲存條件要求的藥品,應設定相應的庫房溫濕度條件,保證藥品的儲存質量。

          4、按照藥品性能,對藥品應實行分區、分類和分庫儲存管理。具體要求:藥品與醫療器械分庫存放;藥品與非藥品、內服藥與外用藥應分區存放;人用藥與獸用藥、消殺品、性能相互影響、易串味的藥品、中藥飲片要分別存放;危險藥品應專庫存放并有安全消防設施。

          5、庫存藥品應按藥品批號及效期遠近依序集中碼放,不同批號藥品不得混垛。

          6、根據季節、氣侯變化,做好庫房溫濕管理工作。每日上、下午定時各一次觀測并記錄“庫房溫濕記錄”并根據庫房條件及時調節溫濕度,確保藥品儲存安全。

          7、藥品存放應實行分區管理。分為待驗品區;退貨區;合格品區;發貨區;不合格品區,并標志明顯。

          8、醫療用毒性藥品、麻醉性藥和第一類精神性藥品,按規定管理。

          9、對不合格藥品進行控制性管理,發現不合格藥品按規定的要求和程序上報。

          xx、實行藥品的效期儲存管理,對效期不足8個月的藥品應按月進行催銷,并作好催銷記錄。

          11、儲存中發現有質量問題的藥品,應立即將陳列和庫存藥品集中控制,報質量管理小組處理。

          12、做好庫存藥品的帳、貨管理工作,確保帳、票、貨相符。

          13、保持庫內環境、貨架的清潔衛生,定期進行清理和消毒,做好防盜、防火、防潮、防腐、防鼠、防污染等工作。

          五、藥品養護管理制度

          為規范倉儲藥品養護管理,確保儲存藥品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特制定本制度。

          1、配備相應的專職(或兼職)養護人員,養護人員具備相應的養護知識。

          2、堅持以預防為主、消除隱患的原則,開展在庫藥品養護工作,防止藥品變質失效,確保儲存藥品質量的安全、有效。

          3、質量管理小組負責對養護工作的技術指導和監督,包括審核藥品養護工作計劃、處理藥品養護過程中的質量問題,監督考核藥品養護的工作情況等。

          4、養護人員應配合倉管人員做好庫房溫濕度檢測和調控工作,根據庫房溫濕度狀況,采取相應的通風、降溫、增溫、除濕、加濕等調控措施,并做好記錄。

          5、根據庫存藥品流轉情況,藥庫按季度進行藥品質量的養護,藥房按月進行藥品質量檢查,并做好養護記錄,養護記錄應保存至超過藥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6、對中藥飲片按其特性,采取干燥、降氧、熏蒸等方法進行養護。

          7、對效期不足8個月的近效期藥品,應按月填報“近效期藥品催銷表”。

          8、建立倉儲設施設備的管理臺帳及檔案,對各類養護設施設備定期檢查、維護、保養,做好記錄,記錄保存二年。

          9、對養護中發現有質量問題的藥品,應暫停發貨,懸掛明顯標志,通知質量管理小組及時進行復查處理。

          xx、定期匯總、分析和養護工作信息,并上報質量管理機構。

          六、藥房藥品陳列管理制度

          為保證藥房陳列藥品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特制定本制度。

          1、藥品陳列貨架及柜臺,陳列貨架柜臺應保持清潔衛生。

          2、陳列場所應配備監測和調節溫濕度的設施設備。每日巡回檢查藥品陳列條件與保存環境,發現不符合藥品正常陳列要求時,應及時調控。每天上、下午各一次在規定時間對陳列場所的溫濕度進行觀察記錄。

          3、藥品應按品種、用途或劑型分類擺放,標簽放置正確、字跡清晰。

          4、藥品與非藥品分柜陳列,內用藥與外用藥、性質互相影響、易串味的藥品應分柜存放,標志明顯、清晰。

          5、需冷藏的藥品應存放在符合規定的冷藏設施中。

          6、危險藥品不得陳列,如需陳列,只能陳列空包裝。

          7、毒性藥品、麻醉及一類精神性藥品應按規定管理。

          8、拆零藥品存放于拆零專柜,并保留原包裝的標簽。并做好拆零藥品記錄。

          9、如需避光、密閉儲存的藥品不應陳列,如要陳列,陳列空包裝。

          xx、凡上架陳列的藥品,應按月進行檢查,并做好陳列藥品的質量檢查記錄,發現質量問題及時下架,并報質量管理小組。

          七、藥品調配和處方審核管理制度

          為對處方藥實行有效管理,確保人民群眾的用藥安全有效,特制定本制度。

          1、實行處方調配管理的藥品主要的指國家正式公布的處方藥、中藥飲片處方調配,毒性中藥和麻醉中藥等藥品。

          2、處方調配人員須經專業或崗位培訓,考試合格核發的職業資格證書(崗位合格證書)后持證上崗,處方審核員應具有藥師以上技術職稱。

          3、處方藥必須憑醫師開具的處方,經處方審核員審核簽字后方可調配和銷售,調配員均應在處方上簽字,處方保存兩年備查。處方一次有效。

          4、毒性、麻醉中藥飲片必限量銷售,每次處方劑量不得超過2日極量,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不得調配。

          5、對處方未注明“生用”的毒性中藥,應付炮制品。

          6、民間自配單、秘、驗方需用毒性中藥,購買時,開具本單位或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證明信,方可銷售,每次用量不得超過2日極量。

          7、藥房內處方審核人員應在崗在位,并佩帶標明姓名、技術職稱等內容的胸卡。

          8、對配伍禁忌或超劑量的處方,應拒絕調配,必要時,需經原處方醫師更正重新簽字后方可調配銷售。藥房人員嚴禁擅自更改處方內容。

          9、處方所列藥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

          xx、調配處方應嚴格按以下規定的程序進行。

          xx.1處方調配員收到的處方交與處方審核員進行審核;

          xx.2審核員收到處方后應認真審查處方的姓名、年齡、性別、藥品劑量及醫師簽章、處方單位。如有藥各書寫不清、藥味重復或有配伍禁忌、妊娠“禁忌”及超劑量情況,應向顧客說明情況,經處方醫師更正簽章后方可調配,否則拒絕調劑;

          xx.3處方經審核合格審核員簽字后,交由調配人員進行處方調劑;

          xx.4調配處方時,應按處方逐方、依次操作,調配完成,經核對無誤后調配人員在處方上簽字,交由審核員審核;

          xx.5審核員依照處方對調配的藥品進行審核,審核無誤后交由調配員發放;xx.6調配員發藥時應認真核對姓名、藥劑量,同時向顧客說明需要特殊處理藥物及煎煮方法、服法、用量等注意事項。

          八、藥品拆零管理制度

          為方便患者合理用藥,規范藥品拆零行為,保證藥品使用質量,特制定本制度。

          1、拆零藥品是指所銷售藥品最小單元的包裝上,不能明確注明藥品名稱、規格、服法、用量、有效期等內容的藥品。

          2、藥品質量管理組織應指定專人負責藥品的拆零銷售工作。拆零銷售人員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由地市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考試合格,發給崗位合格證書,且身體健康。

          3、藥房和藥庫應設立專門的拆零柜臺或貨架,并配備必備的拆零工具,如藥匙、瓷盤、拆零藥袋、醫用手套等,并保持拆零用工具清潔衛生。

          4、拆零后的藥品,應相對集中存放于拆零專柜,不能與其他藥品混放,并保留原包裝及標簽。

          5、拆零前,應檢查拆零藥品的包裝及外觀質量,凡發現質量可疑及外觀性狀不合格的藥品,不得拆零銷售。

          6、藥品拆零銷售時,應在符合衛生條件的拆零場所進行操作,將藥品放入專用的拆零藥品包裝袋中,寫明藥品名稱、規格、服法、用量、有效期及藥店名稱,核對無誤后,方可交給顧客。

          7、拆零藥品不得陳列在開架陳列柜臺中。

          8、拆零后的藥品不能保持原包裝的,必須放入拆零藥袋,加貼拆零標簽,寫明藥品名稱、規格、服法、用量、批號、有效期。

          9、應做好拆零藥品銷售記錄,內容包括:藥品通用名稱、規格、批號、有效期、拆零數量、拆零銷售起止期、操作人等。

          九、特殊藥品管理制度

          為強化特殊管理藥品的經營管理工作,有效地控制特殊管理藥品的進、存、銷行為,確保依法經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特制定本制度。

          1、特殊管理藥品,是指國家規定有特殊管理辦法的醫療用診斷或治療藥品。

          2、使用特殊管理藥品應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批準。

          3、特殊管理藥品必須從具有相應合法資質的藥品生產醫院或經營醫院購進。

          4、業務部門負責審核特殊管理藥品供貨單位的合法資質,并索取相關證明資料,建立檔案。

          5、對購進的麻醉、一類精神性藥品和毒性藥品必須實行雙人驗收,第二類精神性藥品應由專門的驗收人員進行入庫質量驗收,并做好驗收記錄。

          6、購進的特殊管理藥品包裝的標簽或說明書上必須印有規定的標識。

          7、麻醉、一類性精神性藥品和毒性藥品必須儲存于專用倉庫或專柜,雙人雙鎖,專帳記錄,專庫應配備安全防盜措施。第二類精神性藥品應存放在相對獨立的專門區域,實行專人管理。

          8、應加強特殊管理藥品的帳貨管理,做到帳、貨、票相符,發現差錯應認真查找原因,并按規定及時向藥監、公安部門報告。

          9、銷售特殊管理藥品應按類別分別記錄,并按規定將處方留存備查。

          xx、不合格品種應按規定的程序辦理報告、確認、報損、銷毀,需報告、銷毀的特殊管理藥品必須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后監督銷毀,并做好銷毀記錄。

          十、不合格藥品管理制度

          藥品是用于防病治病的特殊商品,其質量與人體的健康密切相關。為嚴格不合格藥品的控制管理,嚴防不合格藥品發放,確保消費者用藥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質量不合格藥品不得采購、入庫、銷售和使用。凡與法定質量標準及有關規定不符的藥品,均屬不合格藥品,包括:

          ①藥品的內在質量不符合國家法定質量標準及有關規定的藥品;

          ②藥品的外觀質量不符合國家法定質量標準及有關規定的藥品;

          ③藥品包裝、標簽及說明書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藥品;

          ④法定藥檢所的檢驗報告中確定的為假藥、劣藥的藥品;

          ⑤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下達的有關藥品質量問題的文件、通知及質量通報等的藥品。

          2、在藥品驗收、儲存、養護、上柜、銷售、使用過程中發現不合格藥品,應放于不合格藥品庫(區)及時進行處理。

          3、在檢查過程中發現不合格藥品,應及時通知倉儲、使用等崗位立即停止出庫和使用,同時將不合格品集中存放于不合格藥品庫,及時處理。

          4、上級食品藥監管部門監督檢查、抽驗發現不合格品,應立即停止銷售、使用。同時,將不合格品移入不合格藥品庫(區)做好記錄,等待處理。

          5、不合格藥品應按規定進行報損和銷毀

          ①不合格藥品的報損、銷毀由質量管理小組統一負責,其他各崗位不得擅自處理、銷毀不合格藥品;

          ②不合格藥品的報損、銷毀由倉庫及藥房有關人員提出申請,填報不合格藥品報損有關單據;

          ③不合格藥品銷毀時,應填寫“報損藥品銷毀記錄”銷毀特殊管理藥品時,應在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監督下進行。

          6、對質量不合格的藥品,應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及時制定與采取糾正、預防措施。

          7、明確為不合格藥品仍繼續發貨、使用的,應按經營責任制、質量責任制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予以處罰。

          8、應認真、及時、規范地做好不合格藥品的處理、報損和銷毀記錄,記錄應妥善保存至少五年。

          十一、藥品效期管理制度

          為合理控制藥品的經營過程管理,防止藥品的過期失效,確保藥品的儲存、養護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特制定本制度。

          1、藥品應標明有效期,未標明有效期或更改有效期的按劣藥處理,驗收人員應拒絕收貨。

          2、距失效期不到8個月的藥品不得購進,不得驗收入庫。

          3、藥品應按批號進行儲存、養護,根據藥品的有效期相對集中存放,按效期遠近依次堆碼,不同批號的藥品不得混垛。

          4、距效期不到8個月的藥品作為近效期藥品,按月進行催銷。并加強養護管理、陳列檢查及銷售控制

          5、近效期藥品在貨位上可設置近效期標志或標牌。

          6、及時處理過期失效品種,嚴格杜絕過期失效藥品售出。

          十二、藥品不良反應監測和報告制度

          為了加強經營藥品的安全監管,嚴格藥品不良反應監測工作的管理,確保人體用藥安全、有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1、藥品不良反應(英文縮寫ADR),主要是指不合格藥品在正常用法、用量情況下出現的與用藥目的無關或意外的有害反應。

          2、藥品不良反應主要包括藥品已知和未知作用引起的副作用、毒性反應及過敏反應等。

          3、質量管理小組負責收集、分析、整理、上報本單位藥品的不良反應信息。

          4、各部門應注意收集所經營、使用的藥品不良反應信息,及時填報藥品不良反應報告表,上報質量管理小組。

          5、質量管理小組應及時收集、定期匯總、分析各部門填報的藥品不良反應報表按規定向當地藥品不良反應監測機構報告。

          十三、質量事故處理與報告制度

          1、質量事故,是指藥品經營過程中,因藥品質量問題而導致的危及人體健康或造成單位經濟損失的情況。質量事故按其性質和后果的嚴重程度分為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兩大類。

          2、重大質量事故

          ①違規購銷假劣藥品,造成嚴重后果;

          ②未嚴格執行質量驗收制度,造成不合格藥品入庫者;

          ③由于保管不善,造成藥品整批蟲蛀、霉爛變質、破損、污染等不能再供藥用,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者;

          ④銷售藥品出現差錯或其他質量問題,并嚴重威脅人身安全或已造成醫療事故者。

          3、一般質量事故

          ①違反進貨程序購進藥品,但未造成嚴重后果者;

          ②保管、養護不當,致使藥品質量發生變異;

          4、質量事故的報告程序、時限

          ①發生重大質量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在一小時內上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②認真查清事故原因,并在一日內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作出書面匯報

          ③發生一般質量事故的,應在當天認真查清事故原因,及時處理。

          5、發生事故后,應及時采取必要的控制、補救措施。

          6、在處理事故時,應堅持“三不放過”原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員工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未制定整改防范措施不放過。

          十四、出庫復核制度

          1、保證出庫銷售的藥品質量合格,有效地杜絕不合格藥品的流失。保管員在藥品出庫時,必須有出庫憑證,保管員應對出庫憑證與實物進行質量檢查和數量核對,如有問題及時與開票員聯系,對“白條”“借條”等手續不符合規定的,保管員應拒絕發貨。發現有如下、問題應停止發貨,并報質量管理小組處理

          ①藥品包裝內有異常響動和液體滲漏;

          ②外包裝出現破損、封口不牢、襯墊不實、封條嚴重損壞等現象;

          ③包裝標識模糊不清或脫落;

          ④藥品已超出有效期。

          2、藥品出庫后,保管員發現差錯時應立即追回并進行補救。

          3、因特殊原因退回的藥品(包括向供貨單位換貨)及滯銷報損的藥品,做好記錄,以保證每個批號藥品進出相符。

          4、毒性中藥材、罌栗殼、貴重中藥材出庫要雙人復核。

          5、在救災、搶險、急救等特殊情況下,可先發貨后補辦手續。

          6、按規定作好出庫復核。核查無誤后經復合人員簽字方可出庫。

          十五、藥品質量檔案管理制度

          為確保質量管理工作的有效開展,建立高效暢通的質量信息渠道,充分發揮質量信息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制度。

          1、質量信息是指單位內外環境對單位質量管理工作產生影響,并作用于質量控制過程及結果的所有相關因素。

          2、質量信息包括以下內容①國家有關藥品質量管理的法律、法規及行政規章等;②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監督公告及藥品監督抽查公告;③市場情況的相關動態及發展導向;④藥品供應單位經營行為的合法性及質量保證能力;⑤單位內部各環節圍繞藥品質量、環境質量、服務質量、工作質量各個方面形成的數據、資料、記錄、報表、文件;⑥客戶及患者的質量查詢、質量反饋和質量投訴等。

          3、對質量信息進行及時的收集、匯總、分析、傳遞、處理,并負責對質量管理信息的處理進行歸類存檔。

          4、質量信息的收集必須做到準確、及時、高效、經濟。

          5、對異常、突發的重大質量信息要以書面形式,及時向負責人反饋,確保質量信息的及時暢通傳遞和準確有效利用。

          十六、制度考核制度

          為使各項質量管理制度能嚴格得以貫徹執行,確保本單位藥品質量管理工作有效開展,不斷提高本單位藥品質量,依據《藥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辦法。

          1、根據本院實際情況,經研究決定:a)分管院長、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負責本單位的檢查與考核,質管小組監督整改落實情況;b)制度執行情況檢查與質量考核每半年進行一次,半年初進行;c)管理工作自查每年進行一次(一般12月份進行),可結合第4季度質量考核進行,并按制度實施(管理職責、人員與培訓、設施和設備、進貨與驗收、陳列與儲存、服務等六大方面)進行。自查后應寫出自查報告、上報分管院長(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

          考核辦法:一般結合規章制度,按崗位查檔案、質量記錄、查現場、訪談的方式進行,并詳細記錄,記錄保存三年備查。根據考核情況,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實施質量獎懲。獎懲方式多樣化,包括:獎金或扣發獎金;上浮工資或下浮工資甚至罰款,物質獎勵及下崗、培訓甚至除名等。質量獎懲,由本院領導層(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根據具體情況集體研究決定。

          對檢查與考核中發現的問題,應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制定整改措施,落實整改時間,責任到人,并由質管員跟蹤驗證,寫出報告,上報本院領導(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

          違反考核規定的,必須按規定嚴肅處理。

        藥品管理制度15

          1、目的:建立產品不良反應監察報告制度,及時、有效控制藥品風險,保障公眾用藥安全,促進合理用藥。

          2、依據:《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81號)、《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

          4、適用范圍:本制度規定了不良反應報告的內容和要求,適用于本企業經營藥品不良反應的監測和報告工作的管理。

          6.1.1、藥品不良反應,是指合格藥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現的與用藥目的無關的有害反應。

          6.1.2、嚴重藥品不良反應,是指因使用藥品引起以下損害情形之一的反應:

          6.1.2.4、導致顯著的或者永久的人體傷殘或者器官功能的損傷;

          6.1.2.6、導致其他重要醫學事件,如不進行治療可能出現上述所列情況的。

          6.1.3、新的藥品不良反應,是指藥品說明書中未載明的不良反應。說明書中已有描述,但不良反應發生的性質、程度、后果或者頻率與說明書描述不一致或者更嚴重的,按照新的藥品不良反應處理;

          6.1.4、藥品群體不良事件,是指同一藥品在使用過程中,在相對集中的時間、區域內,對一定數量人群的身體健康或者生命安全造成損害或者威脅,需要予以緊急處置的事件。

          6.2.1、質量管理部質管員承擔本單位的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工作;

          6.2.2、獲知或者發現可能與用藥有關的不良反應,通過國家藥品不良反應監測信息網絡報告;或通過紙質報表報廣東省藥品不良反應監測中心,由廣東省藥品不良反應監測中心代為在線報告。報告內容應當真實、完整、準確;

          6.2.3、主動收集藥品不良反應,獲知或者發現藥品不良反應后詳細記錄、分析和處理,填寫《藥品不良反應/事件報告表》并報告;

          6.2.4、新藥監測期內的國產藥品報告該藥品的.所有不良反應;其他國產藥品,報告新的和嚴重的不良反應;

          6.2.5、進口藥品自首次獲準進口之日起5年內,報告該進口藥品的所有不良反應;滿5年的,報告新的和嚴重的不良反應;

          6.2.6、發現或者獲知新的、嚴重的藥品不良反應在15日內報告,其中死亡病例須立即報告;其他藥品不良反應在30日內報告,有隨訪信息的,及時報告;

          6.2.7、獲知或者發現藥品群體不良事件后,立即通過電話或者傳真等方式報市藥品監督管理局、衛生行政部門和市藥品不良反應監測中心,必要時可以越級報告;同時填寫《藥品群體不良事件基本信息表》,對每一病例還及時填寫《藥品不良反應/事件報告表》,通過國家藥品不良反應監測信息網絡報告;

          6.2.8、發現藥品群體不良事件立即告知藥品生產企業,同時迅速開展自查,必要時暫停藥品的銷售,并協助藥品生產企業采取相關控制措施;

          6.3、配合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和藥品不良反應監測機構對藥品不良反應或者群體不良事件的調查,并提供調查所需的資料;

          6.4、質量管理部建立并保存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檔案;

          6.5、對收集到的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資料進行分析和評價,并采取有效措施減少和防止藥品不良反應的重復發生;

          6.6、省級以上藥品不良反應監測機構根據分析評價工作需要,要求提供相關資料的,應當積極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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