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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年休假管理制度

        時間:2023-08-08 12:20:54 制度 我要投稿

        年休假管理制度(通用11篇)

          隨著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越來越多人會去使用制度,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我們該怎么擬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年休假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分享。

        年休假管理制度(通用11篇)

          年休假管理制度 1

          為了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根據國務院有關條例,結合醫院實際,醫院對職工年休假有關規定作如下修訂。

          一、享受年休假人員范圍

          正式事業編在崗職工在醫院工作年限滿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

          二、年休假天數確定

          1.職工在醫院工作累計滿1周年不滿10周年的,年休假5天;滿10周年不滿20周年的,年休假10天;滿20周年的,年休假15天。

          2.職工年休假天數,每年初由人事科公布。

          3.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4.當年調入本院的職工年休假,按實際上班天數折算。

          5.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1)累計工作滿1周年不滿10周年的職工,當年請病假累計2個月及以上的;

          (2)累計工作滿10周年不滿20周年的職工,當年請病假累計3個月及以上的;

          (3)累計工作滿20周年以上的職工。當年請病假累計4個月及以上的;

          (4)當年事假累計超過20天的;

          (5)當年產假90天的;

          (6)上年度考核不稱職(不合格)的;

          如職工已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年內又出現上述情形之一的,則下一年度的年休假不再享受。職工請事假,應首先使用年休假。

          三、職工年休假安排

          1、年休假應在保證完成工作任務的前提下,由科室(病區)領導有計劃地一次或分次安排,做到忙時少安排,閑時多安排,時間過半,休假過半。職工非計劃要求休假的,原則上應在科室排班前報告本科室(病區)領導,并經同意后,方可休假。

          2、職工因病或因急事,要求臨時休假,科室(病區)領導應在安排好工作的前提下,給予考慮,凡用年休假沖銷病、事假者,要在報告中寫明或口頭明確告訴科室(病區)領導,以便及時考勤,但輪到夜班或法定節假日上班,原則上不得使用年休假。如果在此期間確實需請假,則應按病、事假處理。

          3、年休假時間以1天起算。在年休假期間遇到法定節假日,則法定節假日天數不在年休假內。年休假不能跨年度使用。

          4、新享受年休假者和需調整休假天數的職工,上半年到達規定的年限,當年享受;下半年達到規定的年限,則以次年度開始享受,由人事科每年初公布。

          5、醫院中層干部休假,3天以上須經分管院領導同意后,方可休假,并指定臨時科室(病區)負責人。

          6、職工年休假,原則上就地安排,如要外出的,須向所在科室留下地址或聯系人,以便有急事時及時聯系。

          7、休假前必須先履行休假手續并報人事科備案,否則一律當曠工處理。

          8、職工休假期間須保證通訊暢通,遇到緊急任務或特殊情況,應立即停止休假。

          年休假管理制度 2

          為了規范公司員工休息休假管理,維護員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充分調動員工的工作積極性,提高工作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訂本暫行辦法。

          一、年休假享受對象

          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在本公司連續工作服務1年以上的員工可享受帶薪年休假。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員工無故連續曠工3天以上(含3天),或者一年以內累計曠工10天以上(含10天)的;

          (二)員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連續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員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連續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員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連續工作滿20年以上的'員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二、年休假時間

          員工根據在本公司不同的工作年限享受休假時間:

          1、連續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

          2、連續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

          3、連續工作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三、年休假待遇

          (一)年休假期間,員工崗位工資全額計發,績效獎勵按出勤天數考核計發。

          (二)員工在年休假期間的月度工作考核,無特殊情況視作考核合格,并作為年度考核依據。

          (三)年休假期間,員工其他福利發放享受在崗員工待遇。

          四、休假安排

          公司根據市政公用行業的生產、工作的特點和員工本人的具體情況,統籌安排員工的年休假。

          (一)年休假在一個自然年度內安排,可集中安排也可分段安排。

          (二)年休假一般安排在雨季、生產淡季或其他不能正常生產的時期。

          (三)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安排員工年休假,若員工放棄休假的,工作期間的勞動報酬按正常工作標準計發。若員工本人申請休假的,需經部門負責人及分管領導批準,未經批準擅自離崗的,按曠工處理。

          五、其他規定

          1、工作年限按自然年限計算,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年休假期間遇法定節假日,節假日不計算在年休假天數內。

          3、員工可用年休假時間抵消病假、事假天數,請假期間工資待遇可按照年休假待遇執行。

          4、當年享受年休假后,有第一項規定中不能享受年休假情況之一的,下一年度的年休假不再享受。

          5、員工申請休假的需提前半個月辦理申請手續,在每次休完規定休假天數后,按時到人力資源部辦理銷假手續。

          六、本規定與今后國家、省、市制訂的帶薪年休假實施細則不相符的,按照國家、省、市制訂的實施細則規定調整執行。

          七、本規定自公司職代會討論后執行,由公司負責解釋。

          年休假管理制度 3

          根據“公司員工考勤管理規定”,更好的落實員工“年休假”制度,特制定本細則。

          一、休假的范圍和標準

          1、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2、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

          3、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

          4、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二、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5、員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6、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員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7、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員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8、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員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三、休假待遇

          1、員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不包括兌現獎、感工獎、年薪、車補伙補、夜班補助等。)。

          2、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四、實施細則

          1、員工本人提出申請及希望休息時間,部門主管協同綜合辦公室合理安排員工年休假,報主管領導審核,綜合辦公室人力資源批準備案,并告知員工本人。

          2、員工當年休假原則上應一次休完,沒有特殊情況年休假不得跨年度使用。

          3、年休假必須在確保安全經營生產、工作任務完成的前提下,統籌安排員工休假。員工在休假期間,公司如有緊急工作,可終止員工休假,員工拒不上崗工作,按曠工處理。

          4、享受年休假待遇的員工在休假期間,基本工資和各項補貼正常發放,福利待遇不受影響。

          5、符合享受年休假的員工,確因工作需要,未能休假或未能休完規定天數的,按少休假的天數給予補助。具體計算辦法:年休假補助=個人工資總計(休假前6個月工資收入加權平均數)÷30x(應休假天數-已休假天數)x300%

          6、安排了員工休假的,但由于本人原因不愿意休假的,按自動放棄對待,當年不再安排休假,下一年不再補休,不也給予補助。

          7、享受年休假待遇的員工仍可享受國家法定節假日、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

          8、年休假補助公司在下年度01月統一發放

          年休假管理制度 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x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員工的年休假管理工作,確保員工能夠正常有序的享受帶薪休假待遇,根據國家《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的規定,并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訂本管理規定。

          第二章年休假適用范圍及時間

          第二條本管理規定適用于在本公司入職連續工作服務滿1年以上的員工,實習生從轉試用起滿一年以上,可享受帶薪年休假,(不含兼職人員),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帶薪年休假:

          一、員工無故曠工3天以上(含3天),或1年以內累計曠工10天以上(含10天)的;

          二、員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員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員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員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六、員工已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年度內出現以上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三條年休假時間:

          一、在本公司累計工作滿1年-9年的,年休假為5天;

          二、在本公司累計工作滿10年-19年的,年休假為10天;

          三、在本公司累計工作滿20年的,年休假為15天。

          第三章年休假規定

          第四條員工新入職本公司且連續工作滿1年,可享受年休假,年休假周期按員工入職時間的周期進行核算。

          例如:員工甲20xx年5月1日入職本公司,該員工至20xx年4月30日工作滿1年;

          第一次年休假期:20xx年5月1日—20xx年4月30日,休假天數為5天;第二次年休假期:20xx年5月1日—20xx年4月30日,休假天數為5天;

          第五條特殊情況如員工家庭或個人出現突發情況(奔喪、重大疾病、自然災害等)或遇春節假期,可提前休年休假外,其它情況不可提前休年假,休假天數將根據員工實際應休的當年度年休假的季度差進行折算,離實際年休假越長,年休假天數越少,反之,離實際年休假越短,休假天數越多,標準如下:

          例如:員工乙20xx年10月1日入職本公司,20xx年1月19日因春節申請提前休年假,該員工乙可提前休年假的天數為2天。

          第六條員工依法享受的法定節假日、公休日、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第七條年休假不可累計,須當年度休完,每次休假的最小單位為半天;

          第八條員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時間相同的工資待遇;員工因自身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者,公司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由于個人申請年休假但因公司原因無法安排休假的,公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第四章附則

          第九條本管理規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條本管理規定最終解釋權歸人力資源管理公司。

          年休假管理制度 5

          為落實和完善公司員工的年休假制度,加強對年休假的管理,保障員工的身心健康,調動員工工作積極性,提高工作效率,根據國務院頒發的《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有關規定,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一條 享受年休假的范圍和對象

          享受年休假的對象為連續工作1年以上,且與公司簽訂一年期以上正式勞動合同的員工。其他人員年休假辦法視具體情況在勞動合同中另行約定。

          第二條 年休假的假期

          (一)參加工作時間滿1年不滿10年的,每年可享受休假5天;

          (二)參加工作時間滿10年不滿20年的,每年可享受休假10天;

          (三)參加工作時間滿20年以上的,每年可享受休假15天。

          上述人員在參加工作時間滿規定年限的周年后,從次年起享受相應的年休假假期。年休假假期當年用完,不跨年度使用。年休假假期不包括國家法定節假日。

          第三條 當年進入集團工作的員工假期標準

          (一)上半年進入的,當年可享受第二條所列假期標準;

          (二)下半年進入的,當年不享受第二條所列假期標準。

          第四條 年休假安排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根據本部門(單位)的工作任務、人員的崗位性質和個人的基本情況,合理計劃并妥善安排休假,既要保證各項工作的正常有序運轉,又要保證年休假制度的順利實施。

          (一)制訂本部門(單位)當年的員工年休假計劃,于年初報人力資源部備案。計劃安排要充分考慮崗位與人員的配置情況,::科學安排、認真實施,應避免出現集中休假或休假不成等現象。

          (二)員工按計劃準備休假時,需提前兩周遞交書面申請。公司領導層及部門經理休假須經總裁簽字批準,普通員工休假須經部門經理和公司主管領導簽字批準。經批準后的休假申請應交人力資源部登記備案。

          (三)員工休假前,應妥善安排好有關工作,在休假期間留下有效聯系方式,并保證早九點至晚九點時間段內聯絡暢通,以確保休假期間緊急工作不被延誤。

          (四)各部門(單位)要為員工休假提供方便。對確因工作關系不能按計劃安排休假的,由個人提出申請,按管理權限批準后予以延期,但假期必須當年使用。

          (五)個人的年休假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段安排。遇法定節日和公休假日可以順延相應的假期期限。人力資源部及各部門(單位)要進行年休假登記管理,及時掌握動態、認真履行手續。

          (六)要處理好病事假與年休假的關系。病事假可用年休假抵用,在病事假發生當月,由個人提出申請,按管理權限獲批準后予以抵扣相應休假天數;不抵用休假的病事假應嚴格按《茂華集團考勤管理制度》的相關規定扣減工資福利及獎金待遇。

          (七)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當年度不享受年休假:

          1、經公司批準在各類學校脫產學習、培訓、進修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2、當年事假累計超過20天的;

          3、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4、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5、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如當年享受了年休假以后,其病、事假假期超過了本條第2、3、4款規定期限的,則下一年度的年休假不再享受。

          第五條 年休假待遇

          要切實加強年休假的管理,通過必要的行政和經濟措施,以實現年休假的目的。

          (一)員工在批準休假期間,工資福利等待遇不受影響。

          (二)公司實行休假期間旅游補助制度。

          1、對按規定享受年休假假期的員工,由公司發給旅游補助。旅游補助的計算方法為[3000元+(x-5)×300元],其中x為應享受的休假天數。

          2、已參加其它各類休閑療養活動,休養時間長于年休假的,不再享受年休假,其規定的年休假假期可給予旅游補助;短于年休假時間的,剩余的年休假可以繼續享受。

          3、凡應休年休假假期已經全部用于抵扣病事假的,仍享受旅游補助。

          4、對因工作本年度未能享受休假的員工,其規定的年休假假期可給予相應的旅游補助和300%日工資的報酬(以月崗位工資為標準除以21.75天計算)。

          五、集團各子公司的年休假可參照本管理辦法另行制訂規定執行。

          六、本管理辦法自二oxx年一月起執行。2007年度《員工年休假管理辦法》同時作廢。

          七、本管理辦法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年休假管理制度 6

          一、年休假

          (一)干部職工累積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以上的,年休假15天。

          (二)干部職工有下列情形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1.職工請事假累積20天以上且單位按規定不扣工資的;

          2.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請病假累積2個月以上的;

          3.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請病假累積2個月以上的`;

          4.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三)請假審批程序

          1.請假必須填寫《申請休假呈報審批表》,經批準后方能休假。

          2.科長請假由辦分管領導批準,其余人員請假由各科科長批準;

          3.《申請休假呈報審批表》交綜合科備案。

          二、考勤制度

          建立考勤登記管理制度。由綜合科指定專人負責本辦人員考勤登記,考勤情況與工作人員年終考核掛鉤。未經請假批準,月累計遲到和早退達3次的進行通報批評;年遲到和早退5次以上的(含5次)年終考核不能評為優秀;遲到和早退10次或無故不上班的,進行誡勉談話。對不能在限定期內改正者,年終考核為不稱職(不合格)。請事假累積達到兩天的要從年度公休假中扣除。

          年休假管理制度 7

          根據《勞動法》及北京市、上級有關文件的精神,結合公司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要求,公司鼓勵員工有計劃地休假,公司各部門應有計劃地安排員工休假,現將公司年休假管理暫行辦法修訂如下:

          一、適用范圍:

          1、與公司簽訂了一年以上(含一年)期限勞動合同,且在本公司工作年滿一年以上的員工,均可享受年休假。

          2、臨時勞務人員、內退人員、無崗人員、下崗人員、調出人員(包括正在辦理調動手續的人員)不享受年休假。

          3、凡一年內病、事、產、工傷假累計超過60天者,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二、休假時間

          1、在公司工作年滿一年后,每年可有5天的年休假,而后工作年限每增加1年則增加1天的年休假,最多增至14天。

          若上半年滿足工作年限的,本年可安排休假;下半年滿足工作年限的,次年開始安排休假。

          2、員工年休假的假期,不包括法定節假日和公休日。

          三、批準程序:

          員工一次性休年休假應執行既定的休假計劃,需提前申請并得到核準。員工零星休假,一天以內的,需提前一天獲得直接上級批準;三天以內的,需提前三天獲得直接上級和本部門經理批準;七天以內的.,需提前七天請準,經直接上級報本部門經理核準并報人事行政部備案;八天至十四天以內的,需提前一個月請準,經直接上級報本部門經理核準,經公司主管領導批準報人事行政部備案。

          四、具體規定:

          1、考慮到員工的職業健康安全,各部門應根據工作任務和各類人員的資歷、崗位等不同情況,在不增加編制和人員、確保工作(生產)任務完成的前提下,每季末制定下一季度本部門員工的休假計劃并報人事行政部備案。計劃期內確實不能休假的,可在本年度內調整休假計劃。

          2、各部門應嚴格年休假管理制度,嚴格考勤。公司將不定期抽查考勤情況,抽查結果將在全公司范圍內通報。如抽查發現有員工沒有履行規定的請休假手續擅自休假、或者雖然提前告知了相關主管但事后不能及時提供請休假證據的,視同曠工處理。

          3、年休假最少應以1小時為單位使用,不足1小時的以1小時計,超出1小時的按實際休假時間計。

          4、年休假期間,基本(協議)工資和貢獻工資照發。

          5、員工上年度沒有休完的年休假截止到下年度一季度末。過期作廢。

          6、本辦法自xx年1月1日起執行。

          7、本辦法解釋權屬于公司人事薪資委員會。

          年休假管理制度 8

          1、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全體員工。

          2、公司員工帶薪年休假的標準

          (1)員工參加工作累計滿1年不滿xx年的,每年休假5天;

          (2)員工參加工作累計滿xx年不滿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

          (3)員工參加工作累計已滿20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15天。

          3、員工帶薪年休假的相關規定

          (1)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年休假期間遇到法定節假日、休息日順延。

          (2)由于本人原因不愿意休假的,按自動放棄對待,當年不再安排休假,下一年不再補休,也不給予補助。

          (3)員工年休假期間外出休假,不報銷往返路程費及其它費用。

          (4)員工可用年休假充抵本人發生的'事假或病假。

          4、員工帶薪年休假的審批和管理

          (1)員工申請享受年休假的,須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并填寫《員工帶薪年休假申請表》,經領導同意后,方可休假;

          5、附則

          (1)本制度未盡事宜,經公司有關會議決定,可以補充。

          (2)本制度自20xx年xx月xx日起實施。

          年休假管理制度 9

          根據公司考勤管理規定,公司實行職工帶薪年休假制度(以下簡稱年休假),實施細則如下:

          第一條享受年休假員工范圍

          (一)在我公司工作并與我公司有固定期限或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員工均能享受年休假待遇。

          (二)由勞務公司派遣我公司工作并且工作期限超過一年的,也可享受年休假待遇。

          第二條休假條件及假期

          (一)員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年休假。

          (二)員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三)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三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員工全年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未被扣發事假工資或者雖被扣發但以其他形式補償的;

          (二)累計工作滿一年不滿10年的員工,全年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三)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員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員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第四條年休假的計劃安排及審批程序

          公司安排年休假的總原則是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員工有申請休假的權利,公司有批假的權力。員工享受年休假必須事先經公司批準后才可享受。未經批準擅自休假的按曠工論處。

          因企業性質所決定公司員工全年各階段工作任務是不均衡的,公司應盡量安排員工在空閑階段或工作任務不飽和期享受年休假。

          為避免員工休假期過于集中而影響公司工作的`開展,公司應在年初對全公司員工年休假進行統籌計劃安排。

          公司所屬各部室、各項目部應在征求所屬員工本人意見的基礎上,根據本部所承擔的工作任務的具體情況編制年休假計劃并上報公司人力資源部。公司人力資源部根據各部門各項目部上報的計劃進行匯總并進行調整后報主管領導審核批準,該計劃即為公司員工年休假安排計劃。

          如無特殊情況,公司員工應在年休假計劃期前填寫《年休假申請表》并逐級審批。經批準休假的員工應按批準期限按期休假和按期銷假。公司將根據實際的休假期發放假期工資。

          第五條年休假計劃的變更與審批

          員工必須按照公司年休假安排計劃時間享受年休假,員工本人如無特殊原因能享受年休假而未享受的按主動放棄論處。

          因本人有特殊原因不能按計劃時間休假,應事先向所在部門提出變更申請,經所在部門報公司人力資源部批準后方可變動休假計劃。

          因工作需要員工在計劃期內不能休假的,由所在部門提出變更申請并報公司人力資源部批準,變更申請應注明變更原因及新的休假時間計劃。因工作原因多次變更也應多次申請批準。

          因工作需要當年不能享受年休假的,公司可安排延遲到下一年度繼續享受年休假,但最多只可延遲一年,延遲時間超過一年的應視為因工作需要未能享受年休假。

          因本人原因當年不能休假的不能延續下一年使用,應按主動放棄論處。

          因工作需要跨年度享受年休假的員工,在工作允許的情況下可根據本人意愿兩年假期合并使用或分期使用,公司應按規定支付正常的工資報酬。

          第六條年休假的待遇

          (一)員工在年休假期間應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具體計算方法應將員工本人休假前12個月的工資總額按月平均再按平均日工資收入×休假天數。

          (二)因本人原因假期未到提前上班的,不再補償假期工資。經批準超假的,超假期按事假論處,未經批準超假的,超假期按曠工論處。

          (三)公司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員工年休假的,需征得員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員工年休假,但公司應按照員工本人應享受年休假年度的平均日工資標準的300%支付應休年休假天數的工資報酬。

          (四)員工在休假期間因工作需要被提前召回上班,剩余假期可按照本人意愿或者加在下一次年休假期中或按照300%的日工資標準補償工資。

          (五)計算年休假工資總額的基數中不包括項目兌現獎、趕工獎、車補、伙補、夜班補助及各種福利和年中、年終獎,也不包括公司領導成員中屬于兌現性質的年薪。

          (六)員工主動放棄年休假的,公司不再進行任何補償。

          (七)因工作需要不能享受年休假的員工的假期工資報酬,應在確定員工本人不能享受年休假的次年1月份支付。

          (八)員工在休年休假期間,除應享受的假期工資外,其他按月領取的各項補貼及當期發放的福利待遇照常發放。

          第七條本細則的解釋權歸公司人力資源部。

          年休假管理制度 1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增強員工的勞動紀律觀念,規范考勤、加班、請假、休假等行為,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并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總部各部門、各事業部及各下屬全資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

          各下屬公司原則上根據本制度執行,也可以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并結合當地勞動法律法規,制訂考勤休假管理實施辦法,報總部人力行政部審核備案后生效實施。

          第三條、職責

          人力行政部負責公司考勤休假管理工作,監督、檢查總部各部門、各事業部考勤休假管理工作,指導及監督下屬公司的考勤休假管理工作,并依照本制度負責公司總部及總部直屬單位的考勤休假日常管理工作。

          各下屬公司人事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檢查本單位全體員工的考勤休假管理工作,負責本單位考勤休假日常管理工作。

          各部門各單位負責人和主管領導是本單位考勤管理第一責任人,依照本制度負責下屬員工的考勤紀律管理和請休假申請審批,對違反考勤制度的行為進行處理。

          第二章、考勤管理

          第一條、考勤管理原則

          1、自覺遵守考勤紀律保持良好的出勤習慣是員工基本的職業素養和義務,全體員工應自覺遵守考勤及休假管理制度,嚴格按制度出勤并高效、勤奮工作。

          2、考勤管理的目的不是用嚴格的考勤管理政策約束員工的行為,在強調嚴肅緊張的工作紀律同時,公司更強調以工作結果為導向,強調工作的效率和效果,實行靈活多樣、適當彈性的考勤管理政策。

          第二條、工作時間

          1、公司原則上實行每周五天、每天8小時工作制,每周一至周五為工作日,周六、周日休息,其他時間按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放假休息。

          2、公司總部各部門、各事業部作息時間按照總部人力行政部發布的作息時間通知執行。其他特殊崗位因工作特點需要執行不同作息時間的報人力行政部審核確定。

          3、公司總部范圍之外的其他下屬公司可根據本單位實際生產經營特點,自行制訂適合本單位運營需要的作息時間,并報總部人力行政部審核備案后執行。

          4、各單位制定的工作時間原則上每天不超過8小時,每周不超過40小時,保障員工得到正常的休息時間。

          5、因工作性質和崗位特點無法執行標準工時制度的員工,經特別審批可以采用不定時工時制,如高級管理人員、市場營銷人員、外勤人員等。具體適用人員范圍由人力行政部審核、經總裁審批并向當地勞動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后生效。

          6、不定時工作時間是指工作日可以不受固定的標準上下班時間限制的工時制,以完成工作任務為重要前提,根據自身工作任務及以工作地標準作息時間為基礎自行安排彈性的上下班時間,但原則上要保證每天8小時、每周40小時總的`工作時間。

          第三條、考勤登記方式

          1、考勤登記可采用指紋打卡、電子卡(紙質卡)打卡、簽到考勤、記錄考勤等方式。各單位可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和考勤條件自行決定采取的考勤登記方式。

          2、各單位人事管理部門指定相關人員擔任考勤員,負責統計檢查記錄員工出勤情況,收集整理考勤信息、請休假資料等日常事務,每月制作并提交考勤統計報表。

          3、長時間出差至其他下屬單位工作的,或者不同工作區域各單位之間相互調派的人員,其工作時間和考勤登記等按照工作地管理要求執行,并接受當地人事管理部門的考勤管理監督。

          4、執行指紋打卡或者電子考勤卡考勤登記方式的,每天打卡2次,上午上班時間前、下午下班時間后各打卡1次,上班首次打卡和下班后首次打卡時間作為有效的考勤時間,午休時間不計入考勤時間。

          第四條、外出登記

          1、員工在工作時間內需要臨時外出辦理相關業務(1天以內),應填寫《外出登記表》,經直接上級或部門負責人審批后,由考勤員登記備案。

          2、員工次日需直接外出辦理業務不能到公司打卡考勤的,需提前一天安排好工作,并填寫《外出登記表》,經直接上級或部門負責人審批后,交考勤員登記備案。

          第五條、出差

          1、員工因公需要長時間出差異地辦理業務(1天以上),需提前填寫《出差審批單》,按出差審批權限報直接上級、上級領導審批后,由考勤員登記備案。

          2、《出差審批單》作為報銷出差費用的依據,因公短時外出不超過1天的但有差旅費用需要報銷的應按照出差審批流程辦理。

          3、出差人員在外出差期間依照實際出差公務時間和往返票證時間進行綜合考勤,出差期間和出差旅途往返時間按照標準工時計出勤,不計算為加班。

          第六條、實行不定時工時制人員考勤管理

          1、可以不需要以打卡等方式考勤登記,平時上下班時間原則上按照工作地標準作息時間,但可以根據自身工作和業務需要彈性安排上下班時間,以完成工作任務為先。

          2、如有公司通知必須按時出勤的情況,如參加重要會議、培訓、接待重要客戶等指定出勤要求時,必須按公司要求按時出勤,不得遲到、早退、缺勤。

          3、在客戶開發、業務洽談、業務辦理等需臨時外出辦公(1天以內)的,不需辦理外出登記審批手續;臨時自行調休(1天以內)的,不需辦理請假手續,但必須報備直接上級領導知悉并向人事管理部門備案。

          4、如當月未請休扣薪假,則當月按標準全勤天數計算考勤,并作為工資計算的依據,不執行加班規定。

          5、申請休產假、婚喪假、年假、出差等,以及超過1天以上的事假及病假,仍需按照公司的相關制度執行發起請休假申請流程,履行相關手續。

          6、如有無故缺勤、遲到、未經上級同意私自外出辦理與工作無關的事宜等違紀行為的將按照公司相關制度從重處罰。

          7、人力行政部將不定期確認與更新不定時工作時間職員名單,如有與本規定不符合的行為及表現,一經發現立即取消不定時工作時間資格。

          第七條、考勤異常

          1、實施打卡考勤方式的員工依本制度要求出勤打卡登記考勤,由各單位考勤員定期檢查員工考勤打卡數據,統計考勤異常記錄,并將考勤異常記錄及時通知員工。

          2、實際到崗工作但遺忘打卡或上下班途中遇到不可抗力、其他突發緊急情況等導致不能正常打卡的,可申請考勤異常處理。

          3、因遺忘等考勤異常原因未按要求上下班打卡的,可申請考勤異常,經查實后可不予處罰,但每月累計不超過5次。

          4、員工本人在出現考勤異常情況后3日內填寫《考勤異常確認單》,發起考勤異常確認流程,由證明人或部門負責人核實審核確認后,交人力資源部門審核備案,由考勤員更正考勤統計記錄可以視為正常出勤。

          5、對因請假、外出、出差手續辦理不全造成考勤數據異常的,員工需補齊相關手續。

          第八條、遲到:如員工晚于規定上班時間后60分鐘內到崗,按遲到處理。

          第九條、曠工:員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或者指定的工作時間,無正當理由且未經過有效批準而未到崗工作的,按曠工處理。員工有以下情形的,視為曠工:

          1、未經有效批準無故早于規定的時間下班的;

          2、未經批準或履行請假手續擅自離開工作崗位處理私事的;

          3、以辦理業務的名義外出而實際未辦理業務或處理私事的;

          4、遲到時間單次超出規定上班時間60分鐘以上的;

          5、未經批準超出事假規定時間不到崗工作且未補辦請休假手續的;

          6、無故不打卡或進行考勤登記且無法證明到崗工作的;

          7、請假原因與事實不符或者提供虛假請休假證明材料的;

          8、未辦理請休假手續或者請休假未經公司審批而擅自離崗休假的。

          第十條、考勤紀律

          1、員工應于規定上班時間之前處理好個人私人事務,打卡簽到后即進入緊張有序的工作狀態,有計劃的開展一天工作,自覺遵守辦公行為管理規范,嚴禁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2、員工應嚴格按要求辦理外出登記、出差和請假休假手續,嚴格按作息時間上下班,接受監督,服從管理,勤奮工作,不遲到、早退,嚴禁擅離職守、中間溜號,上班時間不得消極怠工,不得提供虛假考勤休假資料。

          3、員工如有違反考勤管理制度的行為,情節輕微的予以書面警告處分,并記錄在人事檔案;情節比較嚴重的予以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并取消全部或者部分年度、季度、月度績效獎金的發放,以及優秀員工的評定、晉升、加薪等待遇;嚴重違反考勤制度、態度惡劣的可給予停職、降職、降薪直至辭退。

          4、員工如因違反本制度受到處罰的,累計書面警告達3次者,第4次直接記過;累計記過達3次者,第4次直接按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論處。

          5、員工未按時出勤導致延誤工作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有權要求員工賠償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第十一條、考勤處罰規定

          1、對于在公司總部工作的員工,每月遲到累計不超過5次且累計總時長不超過60分鐘的可免于處罰,遲到的員工應自覺按遲到時長順延下班時間。

          2、每月遲到累計時間超過60分鐘的進行考勤處罰,每累計1小時的按缺勤1小時計算,不足30分鐘的部分按半小時計算缺勤時間,超過30分鐘不足1小時的按缺勤1小時計算。如有效審批的加班時長,可以加班時長與遲到時長按照1:1的比例相沖抵可免于考勤處罰。

          3、每次遲到時長超過10分鐘且每月累計次數在6~8次的,每次予以書面警告一次;累計遲到9~11次的,每次予以記過一次;累計遲到12次及以上的將按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處理。

          4、每月漏打卡累計次數在6~8次的,予以書面警告;累計漏打卡9~11次的,予以記過;累計漏打卡12次及以上的將按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處理。

          5、如員工遲到后故意不打卡,事后又以忘記打卡為由申請考勤異常以逃避考勤處罰的,以嚴重違反公司制度論處,根據情節給予記大過、降職降薪、直至辭退。

          年休假管理制度 1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石油銷售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員工休息休假權利,調動員工工作積極性,根據集團公司《請休假管理辦法》及《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認定辦法》、《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hb公司各部室及所有員工。

          第二章假期類別

          第一節法定節假日

          第三條員工享受以下法定節假日:

          (一)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

          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2、春節,放假3天(農歷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3、清明節,放假1天(農歷清明當日);

          4、勞動節,放假1天(5月1日);

          5、端午節,放假1天(農歷端午當日);

          6、中秋節,放假1天(農歷中秋當日);

          7、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二)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及紀念日:

          1、婦女節(3月8日),婦女放假半天;

          2、青年節(5月4日),青年放假半天。

          (三)少數民族習慣的節日,按照各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地方人民政府規定執行。

          第四條全體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應當在工作日補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則不補假。

          第二節停工留薪期

          第五條員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享受停工留薪期。

          第六條公司綜合辦公室根據工傷醫療服務機構的診斷證明,確定工傷員工的停工留薪期,并書面通知工傷員工本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

          第三節帶薪年休假

          第七條員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當年公歷年度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

          第八條年休假天數根據員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在同一或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具體標準如下:

          (一)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

          (二)累計工作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

          (三)累計工作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假期。員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二)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員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員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員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六)脫產在校學習、培訓、進修1年以上,且依法享受寒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七)當年累計安排不扣工資療養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八)當年被執法機關處以行政處罰、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判處刑罰,未能連續工作的。

          第十條員工已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年度內又出現本辦法第九條第(二)、(三)、(四)、(五)、(六)項規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十一條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因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員工年休假的,經批準后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員工年休假或者跨1個年度安排年休假的,應征得員工本人同意。

          第十二條員工休年休假期間應保持通訊暢通,遇有緊急任務,應服從工作安排;未休天數可補休或頂休。

          第四節探親假

          第十三條根據國務院《關于公布<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通知》(國發〔1981〕36號)、國家勞動總局《關于制定<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實施細則的若干問題的意見》(〔81〕勞總險字12號)的規定,凡在集團公司系統內工作滿一年的員工,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指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個白天)的,可以享受本規定探望配偶的待遇。

          與父親、母親(包括自幼至十六周歲以前,撫養員工長大,現在由員工供養的親屬或撫養人,不包括岳父母、公婆,下同)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的待遇。員工與父親或母親一方能夠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十四條探親假期:

          (一)員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30天。

          (二)未婚員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如果因為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員工自愿兩年探親一次的,可以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45天。

          (三)已婚員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四年中的任何一年),假期為20天。

          探親假期是指員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另外,可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路程假單獨計算。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

          第十五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探親假:

          (一)已婚員工當年因各種原因與配偶團聚累計達到30天者;未婚員工與父母團聚累計達到20天者,當年不再享受探親待遇。

          (二)女員工到配偶工作地點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間,超過規定的產假以后,與配偶團聚三十天以上的,不再給予當年探親假期,但可以發給規定探親假期的工資和報銷一次往返路費。休產假以后團聚超過半年以上的,則按病、事假處理,不再享受當年探親假期工資和報銷往返路費。

          (三)符合探親條件的未婚員工,如果雙方已經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領取結婚證書后,從下一年起不再享受未婚員工探望父母的待遇。

          (四)員工因病到配偶工作地點看病、休養超過3個月的,不再享受當年探親假。

          (五)符合探望配偶條件的員工,在探望配偶時經過父母居住的地方,或者繞道不超過一百公里的,也可以在探望配偶時同時探望父母,每年給增

          加探親假日5天,報銷繞道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不再享受四年探望一次父母的待遇。

          第十六條員工探望配偶和未婚員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包括車船費、市內交通費和住宿費),由所在單位負擔。已婚員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月基本工資30%以內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所在單位負擔。

          第十七條出國或去港、澳、臺探親的,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報銷國內段路費,國內段路費計算自單位所在地至出入境口岸(如從深圳出境的計算至深圳,從上海出境的計算至上海),國外段路費自理。

          第十八條符合享受探親待遇的員工,在探親期間的往返路費根據上述有關規定和財政部《關于職工探親路費的規定》(〔81〕財事字第113號)予以報銷:

          (一)員工探親往返車船費報銷標準如下:

          1、乘火車(包括直快、特快)的,不分職級,一律報硬席座位費。年滿50周歲以上并連續乘火車48小時以上的,可報硬席臥鋪費。

          2、乘輪船的,報四等艙位(或比統艙高一級艙位)費。

          3、乘長途公共汽車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憑據按實支報銷。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范圍和乘坐條件,由各單位自行制定相關規定。

          4、探親途中的市內交通費,可按起止站的直線公共電車、汽車、輪渡費憑據報銷。但乘坐市內出租機動車輛的開支,應由員工自理,不予報銷。

          5、員工探親不得報銷飛機票。因故乘坐飛機的,可按直線車、船票價報銷,多支部分由員工自理。乘坐高鐵、動車等交通工具的,參照乘坐飛機的規定報銷。

          (二)員工探親往返途中,限于交通條件,必須中途轉車、轉船并在中轉地點住宿的,每中轉一次,可憑據報銷一天的普通房間床位的住宿費。如中轉住宿費超過規定天數的,其超過部分由員工自理。住宿標準按用人單位有關規定執行。

          (三)員工探親途中連續乘長途汽車,夜間停駛必須住宿的,其住宿費憑據報銷。

          (四)員工探親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如塌方道路受阻,洪水沖毀橋梁)造成交通暫時停頓,其等待恢復期間的住宿費,可憑有關證明和住宿費單據報銷。

          (五)員工探親期間的伙食費,行李物品寄存費,托運費,以及趁便參觀、游覽等項開支,均由員工自理,不得報銷。

          第十九條員工配偶是軍隊干部的,按勞動部《關于配偶是軍官的工人、職員是否享受探親假待遇問題的通知》(〔64〕中勞薪字第296號)規定,如果軍隊干部一方已經利用年休假期探親,職工—方因有特殊情況需要到部隊探親時,經所在單位領導批準,可給一次探親假,假期最多不超過三十天。假期內工資照發,往返路費由職工自理。在同—年內,如果職工已經享受探親待遇,而軍隊干部一方又利用年休假期進行探親時,職工原報銷的路費應予以退回。

          第五節病假

          第二十條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休假的,應憑縣級以上指定醫院(含醫保定點醫院)開具的有效病歷和證明疾病診斷的相關資料原件(如:化驗單、光片、心電圖、b超等),并由員工所在單位審核批準,方可休假。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超過醫療期,仍需要繼續治療的,應根據縣級以上指定醫院開具的有效病歷和疾病診斷證明資料,由各單位審核后報所在地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做出鑒定。

          第二十一條根據勞動部《關于發布<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4〕479號),規定如下:

          (一)醫療期是指企業員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二)員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集團公司系統內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1、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集團公司系統內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2、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集團公司系統內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三)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員工醫療期、累計病休時間簡明表

          實際工作年限集團公司系統內工作年限醫療期累計病休時間

          十年以下五年以下3個月6個月

          五年以上6個月12個月

          十年以上五年以下6個月12個月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9個月15個月

          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12個月18個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18個月24個月

          二十年以上24個月30個月

          (四)員工非因工致殘和經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應當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殘疾程度鑒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鑒定。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系,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被鑒定為五至十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五)員工非因工致殘和經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醫療期滿,應當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鑒定。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系,并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

          (六)醫療期滿尚未痊愈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問題按勞動部《關于印發<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通知》(勞部發〔1994〕481號)執行。

          第二十二條根據勞動部《關于貫徹<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5〕236號),規定如下:

          (一)關于醫療期的計算問題

          醫療期計算應從病休第一天開始,累計計算。如:應享受三個月醫療期的員工,如果從2022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該員工的醫療期應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間確定,在此期間累計病休三個月即視為醫療期滿;其它依次類推。

          病休期間,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包括在內。

          (二)關于特殊疾病的醫療期問題

          對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癥、精神病、癱瘓及法定甲類傳染病)的員工,應由指定醫療機構出具診斷證明,并經當地勞動鑒定機構確認批準,可實行長期醫療期。

          第二十三條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于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管理等若干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勞辦函〔19

          96〕40號) ,有下列情形的規定如下:

          (一)員工臨近勞動合同期滿才發病,累計醫療期未滿而勞動合同期已滿,且需停工休息治療的,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期滿為止;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的,醫療終結之日即可終止勞動合同;對經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辦理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退休、退職手續。不需停工休息治療者,只要合同期滿,便可終止勞動合同。

          (二)員工的勞動合同期將滿,經醫療診斷,懷疑患有某種絕癥,但又不能馬上確認而需待查,且需停工休息治療者,可以比照第一種情況處理;不需停工休息治療者,不適用醫療期有關規定。醫療期已滿仍不能確認的,可以終止勞動合同。對于某些已經確認患有特殊疾病的員工,可以適當醫療期。

          (三)患病員工在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時,各單位應當一次性支付員工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對于患重病或絕癥的員工,可以適當增加醫療補助費。

          第六節婚假

          第二十四條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周歲,男22周歲)結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齡(女23周歲,男25周歲)的,初婚的可享受晚婚假23天(含3天法定婚假)。

          第二十五條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視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節假日。

          第二十六條再婚員工可享受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第七節喪假

          第二十七條員工的親屬(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婆)死亡時,員工可請喪假料理喪事,假期為5天。

          第二十八條員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員工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的,可以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第二十九條在批準的喪假和路程假期間的車船費、住宿費等由員工自理。

          第八節產假

          第三十條女員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員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第三十一條24周歲以上的已婚婦女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實行晚育的,增加產假15天,同時給予男方護理假10天;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另增加產假30天。

          第三十二條女員工產假期滿,因身體原因仍不能工作的,其超過產假期間的待遇,按照員工患病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女員工按計劃生育懷孕,經過醫師開據證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時間,按照病假待遇的規定辦理。

          第九節計劃生育假

          第三十四條員工積極響應計劃生育號召,實施各種節(絕)育手術的,享受計劃生育假,規定如下:

          (一)男性結扎休假10天。

          (二)女性放置節育環休假2天,一周內不得安排重體力勞動;取環休假1天。

          (三)單純做女性結扎手術者休假30天。

          (四)懷孕3個月以下做人工流產手術者休假21天;人流手術加絕育手術者休假50天。

          (五)懷孕6~7個月單純引產者休假40天;引產加絕育手術者休假60天。

          (六)因手術引起并發癥者,可依據診斷結果適當休息時間;超過規定的休假時間及人流、引產一年超過一次者,按病假和醫療保險待遇規定執行。

          第十節哺乳假和哺乳時間

          第三十五條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單位又無哺嬰設施的女員工,其工作又能離開的,可由本人自愿申請,經單位同意,按照陜勞人險發〔1983〕59號,在其產假滿后給予一年的嬰兒哺乳假。

          第三十六條產假期滿后上班的女員工,在嬰兒不滿一周歲以前,每天的勞動時間內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哺乳嬰兒滿周歲后,一般不再哺乳期。若嬰兒身體特別虛弱,經縣級以上醫療機構證明,可適當哺乳期。

          第十一節事假

          第三十七條員工私事應盡量安排到假期中處理,也可用帶薪年休假沖抵事假天數。

          第三十八條確有特殊原因必須請事假的,每次請事假不得超過5個工作日,年累計不得超過60個工作日。

          第十二節請銷假管理

          第三十九條各公司綜合辦公室統一負責員工請銷假管理。員工所在部門負責人、綜合辦公室負責人、分管領導、主要領導為審批人。

          第四十條請銷假一般程序:

          (一)申請:員工本人應在休假前向所在單位(部門)負責人提出書面申請,說明請(休)假類型、事由、天數,并按照規定提供相關資料。

          病傷急診,可在診斷后24小時內,提供相關材料,提出病假申請。

          請年休假的應由員工本人于當年計劃休假前至少10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申請。

          (二)審批:

          1、請(休)假3天以內的,經員工所在單位(部門)負責人批準后,提交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審批;

          2、請(休)假4天以上的,經員工所在單位(部門)的分管領導批準后,提交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審批;

          3、企業負責人、各單位領導班子等請(休)假時,需向上級組織部門或派出部門報告。

          (三)休假:員工應在批準的假期內休假。

          (四)續假:參照請假程序辦理。

          (五)銷假:員工休假結束返崗工作后,應在兩日內到綜合辦公室辦理銷假手續;提前結束休假返崗工作的,自銷假之日起恢復相關待遇;銷假遇節假日的可順延。

          第四十一條以下情形之一的視為曠工:

          (一)未按規定履行請假手續,擅自離崗超過半個工作日及以上時間的;

          (二)偽造、涂改請假證明及相關材料騙取休假的;

          (三)無合理原因,未及時銷假或辦理續假手續的;

          (四)各單位規章制度規定或認定為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條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曠工連續超過15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30天的,各單位應與其解除勞動關系。

          第四十三條年休假、探親假應尊重本人意愿,由各單位統籌安排,在保證完成生產(工作)任務的前提下,有計劃、分期分批地安排好員工休假,不得因安排員工休假而增加人員編制或影響正常工作。

          第四十四條公司應結合實際適時安排員工休假,不能正常安排員工休假的,應安排補休。

          第三章附件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由公司綜合辦公室負責解釋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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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休假管理制度(通用11篇)

              隨著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越來越多人會去使用制度,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我們該怎么擬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年休假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分享。

            年休假管理制度(通用11篇)

              年休假管理制度 1

              為了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根據國務院有關條例,結合醫院實際,醫院對職工年休假有關規定作如下修訂。

              一、享受年休假人員范圍

              正式事業編在崗職工在醫院工作年限滿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

              二、年休假天數確定

              1.職工在醫院工作累計滿1周年不滿10周年的,年休假5天;滿10周年不滿20周年的,年休假10天;滿20周年的,年休假15天。

              2.職工年休假天數,每年初由人事科公布。

              3.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4.當年調入本院的職工年休假,按實際上班天數折算。

              5.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1)累計工作滿1周年不滿10周年的職工,當年請病假累計2個月及以上的;

              (2)累計工作滿10周年不滿20周年的職工,當年請病假累計3個月及以上的;

              (3)累計工作滿20周年以上的職工。當年請病假累計4個月及以上的;

              (4)當年事假累計超過20天的;

              (5)當年產假90天的;

              (6)上年度考核不稱職(不合格)的;

              如職工已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年內又出現上述情形之一的,則下一年度的年休假不再享受。職工請事假,應首先使用年休假。

              三、職工年休假安排

              1、年休假應在保證完成工作任務的前提下,由科室(病區)領導有計劃地一次或分次安排,做到忙時少安排,閑時多安排,時間過半,休假過半。職工非計劃要求休假的,原則上應在科室排班前報告本科室(病區)領導,并經同意后,方可休假。

              2、職工因病或因急事,要求臨時休假,科室(病區)領導應在安排好工作的前提下,給予考慮,凡用年休假沖銷病、事假者,要在報告中寫明或口頭明確告訴科室(病區)領導,以便及時考勤,但輪到夜班或法定節假日上班,原則上不得使用年休假。如果在此期間確實需請假,則應按病、事假處理。

              3、年休假時間以1天起算。在年休假期間遇到法定節假日,則法定節假日天數不在年休假內。年休假不能跨年度使用。

              4、新享受年休假者和需調整休假天數的職工,上半年到達規定的年限,當年享受;下半年達到規定的年限,則以次年度開始享受,由人事科每年初公布。

              5、醫院中層干部休假,3天以上須經分管院領導同意后,方可休假,并指定臨時科室(病區)負責人。

              6、職工年休假,原則上就地安排,如要外出的,須向所在科室留下地址或聯系人,以便有急事時及時聯系。

              7、休假前必須先履行休假手續并報人事科備案,否則一律當曠工處理。

              8、職工休假期間須保證通訊暢通,遇到緊急任務或特殊情況,應立即停止休假。

              年休假管理制度 2

              為了規范公司員工休息休假管理,維護員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充分調動員工的工作積極性,提高工作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訂本暫行辦法。

              一、年休假享受對象

              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在本公司連續工作服務1年以上的員工可享受帶薪年休假。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員工無故連續曠工3天以上(含3天),或者一年以內累計曠工10天以上(含10天)的;

              (二)員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連續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員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連續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員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連續工作滿20年以上的'員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二、年休假時間

              員工根據在本公司不同的工作年限享受休假時間:

              1、連續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

              2、連續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

              3、連續工作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三、年休假待遇

              (一)年休假期間,員工崗位工資全額計發,績效獎勵按出勤天數考核計發。

              (二)員工在年休假期間的月度工作考核,無特殊情況視作考核合格,并作為年度考核依據。

              (三)年休假期間,員工其他福利發放享受在崗員工待遇。

              四、休假安排

              公司根據市政公用行業的生產、工作的特點和員工本人的具體情況,統籌安排員工的年休假。

              (一)年休假在一個自然年度內安排,可集中安排也可分段安排。

              (二)年休假一般安排在雨季、生產淡季或其他不能正常生產的時期。

              (三)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安排員工年休假,若員工放棄休假的,工作期間的勞動報酬按正常工作標準計發。若員工本人申請休假的,需經部門負責人及分管領導批準,未經批準擅自離崗的,按曠工處理。

              五、其他規定

              1、工作年限按自然年限計算,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年休假期間遇法定節假日,節假日不計算在年休假天數內。

              3、員工可用年休假時間抵消病假、事假天數,請假期間工資待遇可按照年休假待遇執行。

              4、當年享受年休假后,有第一項規定中不能享受年休假情況之一的,下一年度的年休假不再享受。

              5、員工申請休假的需提前半個月辦理申請手續,在每次休完規定休假天數后,按時到人力資源部辦理銷假手續。

              六、本規定與今后國家、省、市制訂的帶薪年休假實施細則不相符的,按照國家、省、市制訂的實施細則規定調整執行。

              七、本規定自公司職代會討論后執行,由公司負責解釋。

              年休假管理制度 3

              根據“公司員工考勤管理規定”,更好的落實員工“年休假”制度,特制定本細則。

              一、休假的范圍和標準

              1、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2、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

              3、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

              4、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二、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5、員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6、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員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7、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員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8、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員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三、休假待遇

              1、員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不包括兌現獎、感工獎、年薪、車補伙補、夜班補助等。)。

              2、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四、實施細則

              1、員工本人提出申請及希望休息時間,部門主管協同綜合辦公室合理安排員工年休假,報主管領導審核,綜合辦公室人力資源批準備案,并告知員工本人。

              2、員工當年休假原則上應一次休完,沒有特殊情況年休假不得跨年度使用。

              3、年休假必須在確保安全經營生產、工作任務完成的前提下,統籌安排員工休假。員工在休假期間,公司如有緊急工作,可終止員工休假,員工拒不上崗工作,按曠工處理。

              4、享受年休假待遇的員工在休假期間,基本工資和各項補貼正常發放,福利待遇不受影響。

              5、符合享受年休假的員工,確因工作需要,未能休假或未能休完規定天數的,按少休假的天數給予補助。具體計算辦法:年休假補助=個人工資總計(休假前6個月工資收入加權平均數)÷30x(應休假天數-已休假天數)x300%

              6、安排了員工休假的,但由于本人原因不愿意休假的,按自動放棄對待,當年不再安排休假,下一年不再補休,不也給予補助。

              7、享受年休假待遇的員工仍可享受國家法定節假日、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

              8、年休假補助公司在下年度01月統一發放

              年休假管理制度 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x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員工的年休假管理工作,確保員工能夠正常有序的享受帶薪休假待遇,根據國家《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的規定,并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訂本管理規定。

              第二章年休假適用范圍及時間

              第二條本管理規定適用于在本公司入職連續工作服務滿1年以上的員工,實習生從轉試用起滿一年以上,可享受帶薪年休假,(不含兼職人員),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帶薪年休假:

              一、員工無故曠工3天以上(含3天),或1年以內累計曠工10天以上(含10天)的;

              二、員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員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員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員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六、員工已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年度內出現以上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三條年休假時間:

              一、在本公司累計工作滿1年-9年的,年休假為5天;

              二、在本公司累計工作滿10年-19年的,年休假為10天;

              三、在本公司累計工作滿20年的,年休假為15天。

              第三章年休假規定

              第四條員工新入職本公司且連續工作滿1年,可享受年休假,年休假周期按員工入職時間的周期進行核算。

              例如:員工甲20xx年5月1日入職本公司,該員工至20xx年4月30日工作滿1年;

              第一次年休假期:20xx年5月1日—20xx年4月30日,休假天數為5天;第二次年休假期:20xx年5月1日—20xx年4月30日,休假天數為5天;

              第五條特殊情況如員工家庭或個人出現突發情況(奔喪、重大疾病、自然災害等)或遇春節假期,可提前休年休假外,其它情況不可提前休年假,休假天數將根據員工實際應休的當年度年休假的季度差進行折算,離實際年休假越長,年休假天數越少,反之,離實際年休假越短,休假天數越多,標準如下:

              例如:員工乙20xx年10月1日入職本公司,20xx年1月19日因春節申請提前休年假,該員工乙可提前休年假的天數為2天。

              第六條員工依法享受的法定節假日、公休日、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第七條年休假不可累計,須當年度休完,每次休假的最小單位為半天;

              第八條員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時間相同的工資待遇;員工因自身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者,公司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由于個人申請年休假但因公司原因無法安排休假的,公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第四章附則

              第九條本管理規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條本管理規定最終解釋權歸人力資源管理公司。

              年休假管理制度 5

              為落實和完善公司員工的年休假制度,加強對年休假的管理,保障員工的身心健康,調動員工工作積極性,提高工作效率,根據國務院頒發的《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有關規定,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一條 享受年休假的范圍和對象

              享受年休假的對象為連續工作1年以上,且與公司簽訂一年期以上正式勞動合同的員工。其他人員年休假辦法視具體情況在勞動合同中另行約定。

              第二條 年休假的假期

              (一)參加工作時間滿1年不滿10年的,每年可享受休假5天;

              (二)參加工作時間滿10年不滿20年的,每年可享受休假10天;

              (三)參加工作時間滿20年以上的,每年可享受休假15天。

              上述人員在參加工作時間滿規定年限的周年后,從次年起享受相應的年休假假期。年休假假期當年用完,不跨年度使用。年休假假期不包括國家法定節假日。

              第三條 當年進入集團工作的員工假期標準

              (一)上半年進入的,當年可享受第二條所列假期標準;

              (二)下半年進入的,當年不享受第二條所列假期標準。

              第四條 年休假安排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根據本部門(單位)的工作任務、人員的崗位性質和個人的基本情況,合理計劃并妥善安排休假,既要保證各項工作的正常有序運轉,又要保證年休假制度的順利實施。

              (一)制訂本部門(單位)當年的員工年休假計劃,于年初報人力資源部備案。計劃安排要充分考慮崗位與人員的配置情況,::科學安排、認真實施,應避免出現集中休假或休假不成等現象。

              (二)員工按計劃準備休假時,需提前兩周遞交書面申請。公司領導層及部門經理休假須經總裁簽字批準,普通員工休假須經部門經理和公司主管領導簽字批準。經批準后的休假申請應交人力資源部登記備案。

              (三)員工休假前,應妥善安排好有關工作,在休假期間留下有效聯系方式,并保證早九點至晚九點時間段內聯絡暢通,以確保休假期間緊急工作不被延誤。

              (四)各部門(單位)要為員工休假提供方便。對確因工作關系不能按計劃安排休假的,由個人提出申請,按管理權限批準后予以延期,但假期必須當年使用。

              (五)個人的年休假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段安排。遇法定節日和公休假日可以順延相應的假期期限。人力資源部及各部門(單位)要進行年休假登記管理,及時掌握動態、認真履行手續。

              (六)要處理好病事假與年休假的關系。病事假可用年休假抵用,在病事假發生當月,由個人提出申請,按管理權限獲批準后予以抵扣相應休假天數;不抵用休假的病事假應嚴格按《茂華集團考勤管理制度》的相關規定扣減工資福利及獎金待遇。

              (七)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當年度不享受年休假:

              1、經公司批準在各類學校脫產學習、培訓、進修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2、當年事假累計超過20天的;

              3、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4、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5、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如當年享受了年休假以后,其病、事假假期超過了本條第2、3、4款規定期限的,則下一年度的年休假不再享受。

              第五條 年休假待遇

              要切實加強年休假的管理,通過必要的行政和經濟措施,以實現年休假的目的。

              (一)員工在批準休假期間,工資福利等待遇不受影響。

              (二)公司實行休假期間旅游補助制度。

              1、對按規定享受年休假假期的員工,由公司發給旅游補助。旅游補助的計算方法為[3000元+(x-5)×300元],其中x為應享受的休假天數。

              2、已參加其它各類休閑療養活動,休養時間長于年休假的,不再享受年休假,其規定的年休假假期可給予旅游補助;短于年休假時間的,剩余的年休假可以繼續享受。

              3、凡應休年休假假期已經全部用于抵扣病事假的,仍享受旅游補助。

              4、對因工作本年度未能享受休假的員工,其規定的年休假假期可給予相應的旅游補助和300%日工資的報酬(以月崗位工資為標準除以21.75天計算)。

              五、集團各子公司的年休假可參照本管理辦法另行制訂規定執行。

              六、本管理辦法自二oxx年一月起執行。2007年度《員工年休假管理辦法》同時作廢。

              七、本管理辦法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年休假管理制度 6

              一、年休假

              (一)干部職工累積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以上的,年休假15天。

              (二)干部職工有下列情形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1.職工請事假累積20天以上且單位按規定不扣工資的;

              2.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請病假累積2個月以上的;

              3.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請病假累積2個月以上的`;

              4.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三)請假審批程序

              1.請假必須填寫《申請休假呈報審批表》,經批準后方能休假。

              2.科長請假由辦分管領導批準,其余人員請假由各科科長批準;

              3.《申請休假呈報審批表》交綜合科備案。

              二、考勤制度

              建立考勤登記管理制度。由綜合科指定專人負責本辦人員考勤登記,考勤情況與工作人員年終考核掛鉤。未經請假批準,月累計遲到和早退達3次的進行通報批評;年遲到和早退5次以上的(含5次)年終考核不能評為優秀;遲到和早退10次或無故不上班的,進行誡勉談話。對不能在限定期內改正者,年終考核為不稱職(不合格)。請事假累積達到兩天的要從年度公休假中扣除。

              年休假管理制度 7

              根據《勞動法》及北京市、上級有關文件的精神,結合公司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要求,公司鼓勵員工有計劃地休假,公司各部門應有計劃地安排員工休假,現將公司年休假管理暫行辦法修訂如下:

              一、適用范圍:

              1、與公司簽訂了一年以上(含一年)期限勞動合同,且在本公司工作年滿一年以上的員工,均可享受年休假。

              2、臨時勞務人員、內退人員、無崗人員、下崗人員、調出人員(包括正在辦理調動手續的人員)不享受年休假。

              3、凡一年內病、事、產、工傷假累計超過60天者,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二、休假時間

              1、在公司工作年滿一年后,每年可有5天的年休假,而后工作年限每增加1年則增加1天的年休假,最多增至14天。

              若上半年滿足工作年限的,本年可安排休假;下半年滿足工作年限的,次年開始安排休假。

              2、員工年休假的假期,不包括法定節假日和公休日。

              三、批準程序:

              員工一次性休年休假應執行既定的休假計劃,需提前申請并得到核準。員工零星休假,一天以內的,需提前一天獲得直接上級批準;三天以內的,需提前三天獲得直接上級和本部門經理批準;七天以內的.,需提前七天請準,經直接上級報本部門經理核準并報人事行政部備案;八天至十四天以內的,需提前一個月請準,經直接上級報本部門經理核準,經公司主管領導批準報人事行政部備案。

              四、具體規定:

              1、考慮到員工的職業健康安全,各部門應根據工作任務和各類人員的資歷、崗位等不同情況,在不增加編制和人員、確保工作(生產)任務完成的前提下,每季末制定下一季度本部門員工的休假計劃并報人事行政部備案。計劃期內確實不能休假的,可在本年度內調整休假計劃。

              2、各部門應嚴格年休假管理制度,嚴格考勤。公司將不定期抽查考勤情況,抽查結果將在全公司范圍內通報。如抽查發現有員工沒有履行規定的請休假手續擅自休假、或者雖然提前告知了相關主管但事后不能及時提供請休假證據的,視同曠工處理。

              3、年休假最少應以1小時為單位使用,不足1小時的以1小時計,超出1小時的按實際休假時間計。

              4、年休假期間,基本(協議)工資和貢獻工資照發。

              5、員工上年度沒有休完的年休假截止到下年度一季度末。過期作廢。

              6、本辦法自xx年1月1日起執行。

              7、本辦法解釋權屬于公司人事薪資委員會。

              年休假管理制度 8

              1、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全體員工。

              2、公司員工帶薪年休假的標準

              (1)員工參加工作累計滿1年不滿xx年的,每年休假5天;

              (2)員工參加工作累計滿xx年不滿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

              (3)員工參加工作累計已滿20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15天。

              3、員工帶薪年休假的相關規定

              (1)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年休假期間遇到法定節假日、休息日順延。

              (2)由于本人原因不愿意休假的,按自動放棄對待,當年不再安排休假,下一年不再補休,也不給予補助。

              (3)員工年休假期間外出休假,不報銷往返路程費及其它費用。

              (4)員工可用年休假充抵本人發生的'事假或病假。

              4、員工帶薪年休假的審批和管理

              (1)員工申請享受年休假的,須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并填寫《員工帶薪年休假申請表》,經領導同意后,方可休假;

              5、附則

              (1)本制度未盡事宜,經公司有關會議決定,可以補充。

              (2)本制度自20xx年xx月xx日起實施。

              年休假管理制度 9

              根據公司考勤管理規定,公司實行職工帶薪年休假制度(以下簡稱年休假),實施細則如下:

              第一條享受年休假員工范圍

              (一)在我公司工作并與我公司有固定期限或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員工均能享受年休假待遇。

              (二)由勞務公司派遣我公司工作并且工作期限超過一年的,也可享受年休假待遇。

              第二條休假條件及假期

              (一)員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年休假。

              (二)員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三)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三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員工全年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未被扣發事假工資或者雖被扣發但以其他形式補償的;

              (二)累計工作滿一年不滿10年的員工,全年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三)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員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員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第四條年休假的計劃安排及審批程序

              公司安排年休假的總原則是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員工有申請休假的權利,公司有批假的權力。員工享受年休假必須事先經公司批準后才可享受。未經批準擅自休假的按曠工論處。

              因企業性質所決定公司員工全年各階段工作任務是不均衡的,公司應盡量安排員工在空閑階段或工作任務不飽和期享受年休假。

              為避免員工休假期過于集中而影響公司工作的`開展,公司應在年初對全公司員工年休假進行統籌計劃安排。

              公司所屬各部室、各項目部應在征求所屬員工本人意見的基礎上,根據本部所承擔的工作任務的具體情況編制年休假計劃并上報公司人力資源部。公司人力資源部根據各部門各項目部上報的計劃進行匯總并進行調整后報主管領導審核批準,該計劃即為公司員工年休假安排計劃。

              如無特殊情況,公司員工應在年休假計劃期前填寫《年休假申請表》并逐級審批。經批準休假的員工應按批準期限按期休假和按期銷假。公司將根據實際的休假期發放假期工資。

              第五條年休假計劃的變更與審批

              員工必須按照公司年休假安排計劃時間享受年休假,員工本人如無特殊原因能享受年休假而未享受的按主動放棄論處。

              因本人有特殊原因不能按計劃時間休假,應事先向所在部門提出變更申請,經所在部門報公司人力資源部批準后方可變動休假計劃。

              因工作需要員工在計劃期內不能休假的,由所在部門提出變更申請并報公司人力資源部批準,變更申請應注明變更原因及新的休假時間計劃。因工作原因多次變更也應多次申請批準。

              因工作需要當年不能享受年休假的,公司可安排延遲到下一年度繼續享受年休假,但最多只可延遲一年,延遲時間超過一年的應視為因工作需要未能享受年休假。

              因本人原因當年不能休假的不能延續下一年使用,應按主動放棄論處。

              因工作需要跨年度享受年休假的員工,在工作允許的情況下可根據本人意愿兩年假期合并使用或分期使用,公司應按規定支付正常的工資報酬。

              第六條年休假的待遇

              (一)員工在年休假期間應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具體計算方法應將員工本人休假前12個月的工資總額按月平均再按平均日工資收入×休假天數。

              (二)因本人原因假期未到提前上班的,不再補償假期工資。經批準超假的,超假期按事假論處,未經批準超假的,超假期按曠工論處。

              (三)公司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員工年休假的,需征得員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員工年休假,但公司應按照員工本人應享受年休假年度的平均日工資標準的300%支付應休年休假天數的工資報酬。

              (四)員工在休假期間因工作需要被提前召回上班,剩余假期可按照本人意愿或者加在下一次年休假期中或按照300%的日工資標準補償工資。

              (五)計算年休假工資總額的基數中不包括項目兌現獎、趕工獎、車補、伙補、夜班補助及各種福利和年中、年終獎,也不包括公司領導成員中屬于兌現性質的年薪。

              (六)員工主動放棄年休假的,公司不再進行任何補償。

              (七)因工作需要不能享受年休假的員工的假期工資報酬,應在確定員工本人不能享受年休假的次年1月份支付。

              (八)員工在休年休假期間,除應享受的假期工資外,其他按月領取的各項補貼及當期發放的福利待遇照常發放。

              第七條本細則的解釋權歸公司人力資源部。

              年休假管理制度 1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增強員工的勞動紀律觀念,規范考勤、加班、請假、休假等行為,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并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總部各部門、各事業部及各下屬全資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

              各下屬公司原則上根據本制度執行,也可以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并結合當地勞動法律法規,制訂考勤休假管理實施辦法,報總部人力行政部審核備案后生效實施。

              第三條、職責

              人力行政部負責公司考勤休假管理工作,監督、檢查總部各部門、各事業部考勤休假管理工作,指導及監督下屬公司的考勤休假管理工作,并依照本制度負責公司總部及總部直屬單位的考勤休假日常管理工作。

              各下屬公司人事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檢查本單位全體員工的考勤休假管理工作,負責本單位考勤休假日常管理工作。

              各部門各單位負責人和主管領導是本單位考勤管理第一責任人,依照本制度負責下屬員工的考勤紀律管理和請休假申請審批,對違反考勤制度的行為進行處理。

              第二章、考勤管理

              第一條、考勤管理原則

              1、自覺遵守考勤紀律保持良好的出勤習慣是員工基本的職業素養和義務,全體員工應自覺遵守考勤及休假管理制度,嚴格按制度出勤并高效、勤奮工作。

              2、考勤管理的目的不是用嚴格的考勤管理政策約束員工的行為,在強調嚴肅緊張的工作紀律同時,公司更強調以工作結果為導向,強調工作的效率和效果,實行靈活多樣、適當彈性的考勤管理政策。

              第二條、工作時間

              1、公司原則上實行每周五天、每天8小時工作制,每周一至周五為工作日,周六、周日休息,其他時間按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放假休息。

              2、公司總部各部門、各事業部作息時間按照總部人力行政部發布的作息時間通知執行。其他特殊崗位因工作特點需要執行不同作息時間的報人力行政部審核確定。

              3、公司總部范圍之外的其他下屬公司可根據本單位實際生產經營特點,自行制訂適合本單位運營需要的作息時間,并報總部人力行政部審核備案后執行。

              4、各單位制定的工作時間原則上每天不超過8小時,每周不超過40小時,保障員工得到正常的休息時間。

              5、因工作性質和崗位特點無法執行標準工時制度的員工,經特別審批可以采用不定時工時制,如高級管理人員、市場營銷人員、外勤人員等。具體適用人員范圍由人力行政部審核、經總裁審批并向當地勞動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后生效。

              6、不定時工作時間是指工作日可以不受固定的標準上下班時間限制的工時制,以完成工作任務為重要前提,根據自身工作任務及以工作地標準作息時間為基礎自行安排彈性的上下班時間,但原則上要保證每天8小時、每周40小時總的`工作時間。

              第三條、考勤登記方式

              1、考勤登記可采用指紋打卡、電子卡(紙質卡)打卡、簽到考勤、記錄考勤等方式。各單位可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和考勤條件自行決定采取的考勤登記方式。

              2、各單位人事管理部門指定相關人員擔任考勤員,負責統計檢查記錄員工出勤情況,收集整理考勤信息、請休假資料等日常事務,每月制作并提交考勤統計報表。

              3、長時間出差至其他下屬單位工作的,或者不同工作區域各單位之間相互調派的人員,其工作時間和考勤登記等按照工作地管理要求執行,并接受當地人事管理部門的考勤管理監督。

              4、執行指紋打卡或者電子考勤卡考勤登記方式的,每天打卡2次,上午上班時間前、下午下班時間后各打卡1次,上班首次打卡和下班后首次打卡時間作為有效的考勤時間,午休時間不計入考勤時間。

              第四條、外出登記

              1、員工在工作時間內需要臨時外出辦理相關業務(1天以內),應填寫《外出登記表》,經直接上級或部門負責人審批后,由考勤員登記備案。

              2、員工次日需直接外出辦理業務不能到公司打卡考勤的,需提前一天安排好工作,并填寫《外出登記表》,經直接上級或部門負責人審批后,交考勤員登記備案。

              第五條、出差

              1、員工因公需要長時間出差異地辦理業務(1天以上),需提前填寫《出差審批單》,按出差審批權限報直接上級、上級領導審批后,由考勤員登記備案。

              2、《出差審批單》作為報銷出差費用的依據,因公短時外出不超過1天的但有差旅費用需要報銷的應按照出差審批流程辦理。

              3、出差人員在外出差期間依照實際出差公務時間和往返票證時間進行綜合考勤,出差期間和出差旅途往返時間按照標準工時計出勤,不計算為加班。

              第六條、實行不定時工時制人員考勤管理

              1、可以不需要以打卡等方式考勤登記,平時上下班時間原則上按照工作地標準作息時間,但可以根據自身工作和業務需要彈性安排上下班時間,以完成工作任務為先。

              2、如有公司通知必須按時出勤的情況,如參加重要會議、培訓、接待重要客戶等指定出勤要求時,必須按公司要求按時出勤,不得遲到、早退、缺勤。

              3、在客戶開發、業務洽談、業務辦理等需臨時外出辦公(1天以內)的,不需辦理外出登記審批手續;臨時自行調休(1天以內)的,不需辦理請假手續,但必須報備直接上級領導知悉并向人事管理部門備案。

              4、如當月未請休扣薪假,則當月按標準全勤天數計算考勤,并作為工資計算的依據,不執行加班規定。

              5、申請休產假、婚喪假、年假、出差等,以及超過1天以上的事假及病假,仍需按照公司的相關制度執行發起請休假申請流程,履行相關手續。

              6、如有無故缺勤、遲到、未經上級同意私自外出辦理與工作無關的事宜等違紀行為的將按照公司相關制度從重處罰。

              7、人力行政部將不定期確認與更新不定時工作時間職員名單,如有與本規定不符合的行為及表現,一經發現立即取消不定時工作時間資格。

              第七條、考勤異常

              1、實施打卡考勤方式的員工依本制度要求出勤打卡登記考勤,由各單位考勤員定期檢查員工考勤打卡數據,統計考勤異常記錄,并將考勤異常記錄及時通知員工。

              2、實際到崗工作但遺忘打卡或上下班途中遇到不可抗力、其他突發緊急情況等導致不能正常打卡的,可申請考勤異常處理。

              3、因遺忘等考勤異常原因未按要求上下班打卡的,可申請考勤異常,經查實后可不予處罰,但每月累計不超過5次。

              4、員工本人在出現考勤異常情況后3日內填寫《考勤異常確認單》,發起考勤異常確認流程,由證明人或部門負責人核實審核確認后,交人力資源部門審核備案,由考勤員更正考勤統計記錄可以視為正常出勤。

              5、對因請假、外出、出差手續辦理不全造成考勤數據異常的,員工需補齊相關手續。

              第八條、遲到:如員工晚于規定上班時間后60分鐘內到崗,按遲到處理。

              第九條、曠工:員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或者指定的工作時間,無正當理由且未經過有效批準而未到崗工作的,按曠工處理。員工有以下情形的,視為曠工:

              1、未經有效批準無故早于規定的時間下班的;

              2、未經批準或履行請假手續擅自離開工作崗位處理私事的;

              3、以辦理業務的名義外出而實際未辦理業務或處理私事的;

              4、遲到時間單次超出規定上班時間60分鐘以上的;

              5、未經批準超出事假規定時間不到崗工作且未補辦請休假手續的;

              6、無故不打卡或進行考勤登記且無法證明到崗工作的;

              7、請假原因與事實不符或者提供虛假請休假證明材料的;

              8、未辦理請休假手續或者請休假未經公司審批而擅自離崗休假的。

              第十條、考勤紀律

              1、員工應于規定上班時間之前處理好個人私人事務,打卡簽到后即進入緊張有序的工作狀態,有計劃的開展一天工作,自覺遵守辦公行為管理規范,嚴禁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2、員工應嚴格按要求辦理外出登記、出差和請假休假手續,嚴格按作息時間上下班,接受監督,服從管理,勤奮工作,不遲到、早退,嚴禁擅離職守、中間溜號,上班時間不得消極怠工,不得提供虛假考勤休假資料。

              3、員工如有違反考勤管理制度的行為,情節輕微的予以書面警告處分,并記錄在人事檔案;情節比較嚴重的予以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并取消全部或者部分年度、季度、月度績效獎金的發放,以及優秀員工的評定、晉升、加薪等待遇;嚴重違反考勤制度、態度惡劣的可給予停職、降職、降薪直至辭退。

              4、員工如因違反本制度受到處罰的,累計書面警告達3次者,第4次直接記過;累計記過達3次者,第4次直接按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論處。

              5、員工未按時出勤導致延誤工作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有權要求員工賠償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第十一條、考勤處罰規定

              1、對于在公司總部工作的員工,每月遲到累計不超過5次且累計總時長不超過60分鐘的可免于處罰,遲到的員工應自覺按遲到時長順延下班時間。

              2、每月遲到累計時間超過60分鐘的進行考勤處罰,每累計1小時的按缺勤1小時計算,不足30分鐘的部分按半小時計算缺勤時間,超過30分鐘不足1小時的按缺勤1小時計算。如有效審批的加班時長,可以加班時長與遲到時長按照1:1的比例相沖抵可免于考勤處罰。

              3、每次遲到時長超過10分鐘且每月累計次數在6~8次的,每次予以書面警告一次;累計遲到9~11次的,每次予以記過一次;累計遲到12次及以上的將按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處理。

              4、每月漏打卡累計次數在6~8次的,予以書面警告;累計漏打卡9~11次的,予以記過;累計漏打卡12次及以上的將按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處理。

              5、如員工遲到后故意不打卡,事后又以忘記打卡為由申請考勤異常以逃避考勤處罰的,以嚴重違反公司制度論處,根據情節給予記大過、降職降薪、直至辭退。

              年休假管理制度 1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石油銷售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員工休息休假權利,調動員工工作積極性,根據集團公司《請休假管理辦法》及《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認定辦法》、《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hb公司各部室及所有員工。

              第二章假期類別

              第一節法定節假日

              第三條員工享受以下法定節假日:

              (一)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

              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2、春節,放假3天(農歷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3、清明節,放假1天(農歷清明當日);

              4、勞動節,放假1天(5月1日);

              5、端午節,放假1天(農歷端午當日);

              6、中秋節,放假1天(農歷中秋當日);

              7、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二)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及紀念日:

              1、婦女節(3月8日),婦女放假半天;

              2、青年節(5月4日),青年放假半天。

              (三)少數民族習慣的節日,按照各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地方人民政府規定執行。

              第四條全體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應當在工作日補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則不補假。

              第二節停工留薪期

              第五條員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享受停工留薪期。

              第六條公司綜合辦公室根據工傷醫療服務機構的診斷證明,確定工傷員工的停工留薪期,并書面通知工傷員工本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

              第三節帶薪年休假

              第七條員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當年公歷年度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

              第八條年休假天數根據員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在同一或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具體標準如下:

              (一)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

              (二)累計工作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

              (三)累計工作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假期。員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二)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員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員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員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六)脫產在校學習、培訓、進修1年以上,且依法享受寒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七)當年累計安排不扣工資療養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八)當年被執法機關處以行政處罰、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判處刑罰,未能連續工作的。

              第十條員工已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年度內又出現本辦法第九條第(二)、(三)、(四)、(五)、(六)項規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十一條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因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員工年休假的,經批準后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員工年休假或者跨1個年度安排年休假的,應征得員工本人同意。

              第十二條員工休年休假期間應保持通訊暢通,遇有緊急任務,應服從工作安排;未休天數可補休或頂休。

              第四節探親假

              第十三條根據國務院《關于公布<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通知》(國發〔1981〕36號)、國家勞動總局《關于制定<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實施細則的若干問題的意見》(〔81〕勞總險字12號)的規定,凡在集團公司系統內工作滿一年的員工,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指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個白天)的,可以享受本規定探望配偶的待遇。

              與父親、母親(包括自幼至十六周歲以前,撫養員工長大,現在由員工供養的親屬或撫養人,不包括岳父母、公婆,下同)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的待遇。員工與父親或母親一方能夠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十四條探親假期:

              (一)員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30天。

              (二)未婚員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如果因為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員工自愿兩年探親一次的,可以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45天。

              (三)已婚員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四年中的任何一年),假期為20天。

              探親假期是指員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另外,可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路程假單獨計算。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

              第十五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探親假:

              (一)已婚員工當年因各種原因與配偶團聚累計達到30天者;未婚員工與父母團聚累計達到20天者,當年不再享受探親待遇。

              (二)女員工到配偶工作地點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間,超過規定的產假以后,與配偶團聚三十天以上的,不再給予當年探親假期,但可以發給規定探親假期的工資和報銷一次往返路費。休產假以后團聚超過半年以上的,則按病、事假處理,不再享受當年探親假期工資和報銷往返路費。

              (三)符合探親條件的未婚員工,如果雙方已經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領取結婚證書后,從下一年起不再享受未婚員工探望父母的待遇。

              (四)員工因病到配偶工作地點看病、休養超過3個月的,不再享受當年探親假。

              (五)符合探望配偶條件的員工,在探望配偶時經過父母居住的地方,或者繞道不超過一百公里的,也可以在探望配偶時同時探望父母,每年給增

              加探親假日5天,報銷繞道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不再享受四年探望一次父母的待遇。

              第十六條員工探望配偶和未婚員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包括車船費、市內交通費和住宿費),由所在單位負擔。已婚員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月基本工資30%以內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所在單位負擔。

              第十七條出國或去港、澳、臺探親的,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報銷國內段路費,國內段路費計算自單位所在地至出入境口岸(如從深圳出境的計算至深圳,從上海出境的計算至上海),國外段路費自理。

              第十八條符合享受探親待遇的員工,在探親期間的往返路費根據上述有關規定和財政部《關于職工探親路費的規定》(〔81〕財事字第113號)予以報銷:

              (一)員工探親往返車船費報銷標準如下:

              1、乘火車(包括直快、特快)的,不分職級,一律報硬席座位費。年滿50周歲以上并連續乘火車48小時以上的,可報硬席臥鋪費。

              2、乘輪船的,報四等艙位(或比統艙高一級艙位)費。

              3、乘長途公共汽車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憑據按實支報銷。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范圍和乘坐條件,由各單位自行制定相關規定。

              4、探親途中的市內交通費,可按起止站的直線公共電車、汽車、輪渡費憑據報銷。但乘坐市內出租機動車輛的開支,應由員工自理,不予報銷。

              5、員工探親不得報銷飛機票。因故乘坐飛機的,可按直線車、船票價報銷,多支部分由員工自理。乘坐高鐵、動車等交通工具的,參照乘坐飛機的規定報銷。

              (二)員工探親往返途中,限于交通條件,必須中途轉車、轉船并在中轉地點住宿的,每中轉一次,可憑據報銷一天的普通房間床位的住宿費。如中轉住宿費超過規定天數的,其超過部分由員工自理。住宿標準按用人單位有關規定執行。

              (三)員工探親途中連續乘長途汽車,夜間停駛必須住宿的,其住宿費憑據報銷。

              (四)員工探親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如塌方道路受阻,洪水沖毀橋梁)造成交通暫時停頓,其等待恢復期間的住宿費,可憑有關證明和住宿費單據報銷。

              (五)員工探親期間的伙食費,行李物品寄存費,托運費,以及趁便參觀、游覽等項開支,均由員工自理,不得報銷。

              第十九條員工配偶是軍隊干部的,按勞動部《關于配偶是軍官的工人、職員是否享受探親假待遇問題的通知》(〔64〕中勞薪字第296號)規定,如果軍隊干部一方已經利用年休假期探親,職工—方因有特殊情況需要到部隊探親時,經所在單位領導批準,可給一次探親假,假期最多不超過三十天。假期內工資照發,往返路費由職工自理。在同—年內,如果職工已經享受探親待遇,而軍隊干部一方又利用年休假期進行探親時,職工原報銷的路費應予以退回。

              第五節病假

              第二十條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休假的,應憑縣級以上指定醫院(含醫保定點醫院)開具的有效病歷和證明疾病診斷的相關資料原件(如:化驗單、光片、心電圖、b超等),并由員工所在單位審核批準,方可休假。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超過醫療期,仍需要繼續治療的,應根據縣級以上指定醫院開具的有效病歷和疾病診斷證明資料,由各單位審核后報所在地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做出鑒定。

              第二十一條根據勞動部《關于發布<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4〕479號),規定如下:

              (一)醫療期是指企業員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二)員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集團公司系統內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1、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集團公司系統內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2、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集團公司系統內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三)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員工醫療期、累計病休時間簡明表

              實際工作年限集團公司系統內工作年限醫療期累計病休時間

              十年以下五年以下3個月6個月

              五年以上6個月12個月

              十年以上五年以下6個月12個月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9個月15個月

              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12個月18個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18個月24個月

              二十年以上24個月30個月

              (四)員工非因工致殘和經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應當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殘疾程度鑒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鑒定。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系,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被鑒定為五至十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五)員工非因工致殘和經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醫療期滿,應當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鑒定。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系,并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

              (六)醫療期滿尚未痊愈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問題按勞動部《關于印發<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通知》(勞部發〔1994〕481號)執行。

              第二十二條根據勞動部《關于貫徹<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5〕236號),規定如下:

              (一)關于醫療期的計算問題

              醫療期計算應從病休第一天開始,累計計算。如:應享受三個月醫療期的員工,如果從2022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該員工的醫療期應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間確定,在此期間累計病休三個月即視為醫療期滿;其它依次類推。

              病休期間,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包括在內。

              (二)關于特殊疾病的醫療期問題

              對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癥、精神病、癱瘓及法定甲類傳染病)的員工,應由指定醫療機構出具診斷證明,并經當地勞動鑒定機構確認批準,可實行長期醫療期。

              第二十三條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于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管理等若干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勞辦函〔19

              96〕40號) ,有下列情形的規定如下:

              (一)員工臨近勞動合同期滿才發病,累計醫療期未滿而勞動合同期已滿,且需停工休息治療的,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期滿為止;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的,醫療終結之日即可終止勞動合同;對經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辦理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退休、退職手續。不需停工休息治療者,只要合同期滿,便可終止勞動合同。

              (二)員工的勞動合同期將滿,經醫療診斷,懷疑患有某種絕癥,但又不能馬上確認而需待查,且需停工休息治療者,可以比照第一種情況處理;不需停工休息治療者,不適用醫療期有關規定。醫療期已滿仍不能確認的,可以終止勞動合同。對于某些已經確認患有特殊疾病的員工,可以適當醫療期。

              (三)患病員工在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時,各單位應當一次性支付員工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對于患重病或絕癥的員工,可以適當增加醫療補助費。

              第六節婚假

              第二十四條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周歲,男22周歲)結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齡(女23周歲,男25周歲)的,初婚的可享受晚婚假23天(含3天法定婚假)。

              第二十五條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視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節假日。

              第二十六條再婚員工可享受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第七節喪假

              第二十七條員工的親屬(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婆)死亡時,員工可請喪假料理喪事,假期為5天。

              第二十八條員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員工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的,可以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第二十九條在批準的喪假和路程假期間的車船費、住宿費等由員工自理。

              第八節產假

              第三十條女員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員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第三十一條24周歲以上的已婚婦女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實行晚育的,增加產假15天,同時給予男方護理假10天;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另增加產假30天。

              第三十二條女員工產假期滿,因身體原因仍不能工作的,其超過產假期間的待遇,按照員工患病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女員工按計劃生育懷孕,經過醫師開據證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時間,按照病假待遇的規定辦理。

              第九節計劃生育假

              第三十四條員工積極響應計劃生育號召,實施各種節(絕)育手術的,享受計劃生育假,規定如下:

              (一)男性結扎休假10天。

              (二)女性放置節育環休假2天,一周內不得安排重體力勞動;取環休假1天。

              (三)單純做女性結扎手術者休假30天。

              (四)懷孕3個月以下做人工流產手術者休假21天;人流手術加絕育手術者休假50天。

              (五)懷孕6~7個月單純引產者休假40天;引產加絕育手術者休假60天。

              (六)因手術引起并發癥者,可依據診斷結果適當休息時間;超過規定的休假時間及人流、引產一年超過一次者,按病假和醫療保險待遇規定執行。

              第十節哺乳假和哺乳時間

              第三十五條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單位又無哺嬰設施的女員工,其工作又能離開的,可由本人自愿申請,經單位同意,按照陜勞人險發〔1983〕59號,在其產假滿后給予一年的嬰兒哺乳假。

              第三十六條產假期滿后上班的女員工,在嬰兒不滿一周歲以前,每天的勞動時間內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哺乳嬰兒滿周歲后,一般不再哺乳期。若嬰兒身體特別虛弱,經縣級以上醫療機構證明,可適當哺乳期。

              第十一節事假

              第三十七條員工私事應盡量安排到假期中處理,也可用帶薪年休假沖抵事假天數。

              第三十八條確有特殊原因必須請事假的,每次請事假不得超過5個工作日,年累計不得超過60個工作日。

              第十二節請銷假管理

              第三十九條各公司綜合辦公室統一負責員工請銷假管理。員工所在部門負責人、綜合辦公室負責人、分管領導、主要領導為審批人。

              第四十條請銷假一般程序:

              (一)申請:員工本人應在休假前向所在單位(部門)負責人提出書面申請,說明請(休)假類型、事由、天數,并按照規定提供相關資料。

              病傷急診,可在診斷后24小時內,提供相關材料,提出病假申請。

              請年休假的應由員工本人于當年計劃休假前至少10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申請。

              (二)審批:

              1、請(休)假3天以內的,經員工所在單位(部門)負責人批準后,提交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審批;

              2、請(休)假4天以上的,經員工所在單位(部門)的分管領導批準后,提交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審批;

              3、企業負責人、各單位領導班子等請(休)假時,需向上級組織部門或派出部門報告。

              (三)休假:員工應在批準的假期內休假。

              (四)續假:參照請假程序辦理。

              (五)銷假:員工休假結束返崗工作后,應在兩日內到綜合辦公室辦理銷假手續;提前結束休假返崗工作的,自銷假之日起恢復相關待遇;銷假遇節假日的可順延。

              第四十一條以下情形之一的視為曠工:

              (一)未按規定履行請假手續,擅自離崗超過半個工作日及以上時間的;

              (二)偽造、涂改請假證明及相關材料騙取休假的;

              (三)無合理原因,未及時銷假或辦理續假手續的;

              (四)各單位規章制度規定或認定為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條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曠工連續超過15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30天的,各單位應與其解除勞動關系。

              第四十三條年休假、探親假應尊重本人意愿,由各單位統籌安排,在保證完成生產(工作)任務的前提下,有計劃、分期分批地安排好員工休假,不得因安排員工休假而增加人員編制或影響正常工作。

              第四十四條公司應結合實際適時安排員工休假,不能正常安排員工休假的,應安排補休。

              第三章附件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由公司綜合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