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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控管理制度(通用17篇)
在學習、工作、生活中,制度的使用頻率逐漸增多,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也指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范或一定的規格。制度到底怎么擬定才合適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井控管理制度,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井控管理制度 1
一、井控分級責任制度
1、井控工作是鉆井安全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井控實行分級管理制度。按照分級管理原則,公司和鉆井隊應分別成立井控工作領導小組,并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明確各自的職責。
2、鉆井公司應成立由公司經理為組長,技術安全科、技術發展部、生產協調科、資產科、計財科、人事科和培訓學校等部門負責人參加的井控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公司的井控管理工作。
3、鉆井隊應成立由井隊長為組長的井控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本隊的井控管理工作。
二、井控工作檢查制度
1、鉆井班每班進行一次井控工作檢查。
2、鉆井隊每周組織一次井控工作檢查。
3、鉆井公司每月進行一次以井控為中心的安全檢查。
4、油氣田每半年組織一次井控工作檢查。
5、集團公司每年組織一次井控工作大檢查。
目的是:督促井控崗位責任制的執行,及時發現和解決次井控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杜絕井噴事故的發生。
三、井控工作例會制度
1、鉆井隊每周召開一次以井控為主的安全會議。進入目的.層前及以后每日交接班,值班干部、司鉆必須布置井控工作任務,檢查講評本班井控工作。
2、公司每月組織一次以井控為中心的安全工作會議。
3、油氣田每半年召開一次井控例會。
4、集團公司每年召開一次井控工作會。
目的是:總結、協調、布置井控工作。
四、井控培訓取證制度
凡直接指揮鉆井隊現場生產的領導干部、技術人員、鉆井隊干部、正、副司鉆、井架工、安全員、鉆臺、機房大班、泥漿組長都應經過井控技術培訓,并取得“井控操作證”和“硫化氫防護技術培訓證書”。沒有取得“井控操作證”和“硫化氫防護技術培訓證書”的領導干部和技術人員無權指揮生產,工人不得上崗操作。凡未取得井控操作證而在井控操作中造成事故者要加重處罰。
五、井控設備的安裝、調試與維護制度
1、鉆井隊應按設計要求及《井控技術規程》(sy/t6426-20xx)和《鉆井井控裝置組合配套安裝調試與維護》(sy/t5964-20xx)安裝維護井控設備。
2、鉆井隊應定人、定崗、定時對井控裝備、內防噴工具進行檢查、維修保養,并認真填寫保養檢查記錄。
六、開工檢查驗收制度
1、鉆井隊在各次開工(開鉆)前,應按設計要求對井控裝置進行試壓。試壓方式采用清水及試壓車,并有自動記錄裝置。
2、鉆井隊在各次開工(開鉆)前,應向公司或甲方提出開工(開鉆)要求,由公司或甲方組織有關人員對井隊的井控裝備進行檢查驗收,并下達開工(開鉆)批準書后方可開工(開鉆)。
七、井控及硫化氫防護演習制度
1、鉆井隊應按鉆進、起下鉆桿、起下鉆鋌、空井時發生溢流的四種工況分崗位、按程序
定期進行防噴演習。
2、鉆開油氣層前和鉆開含硫化氫氣層100米前,必須進行防噴演習,演習不合格不得打開油氣層。
3、井控演習頻次要求:正常油氣井,每鉆井班每月每種工況不少于一次。重點井、含硫化氫井,井控演習可考慮適當增加頻次。每次井控演習必須做好演習記錄,具體內容包括:班組、時間、工況、經過、講評、組織人、演習人等。
4、防噴演習應通知現場服務的其他專業人員參加。
八、井噴及硫化氫泄露事故逐級報告制度
1、發生井噴、井噴失控或硫化氫泄漏事故應立即逐級上報,同時有專人收集資料,資料要準確。
2、發生重大井噴、井噴失控或硫化氫泄漏事故,應在4小時內報至集團公司應急指揮中心,同時報地方政府相關部門。
3、發生井噴、井噴失控或硫化氫泄漏事故后,應隨時保持與各級通信聯絡和現場道路暢通無阻,并要有專人值班。
井控管理制度 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油氣生產過程中的井控技術管理,防止井噴失控、硫化氫等有毒有害氣體泄漏的發生,保障公眾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根據《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石油與天然氣井井控管理規定(試行)》,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在中國石化依法登記區域內,采油采氣井(注入井)日常生產、維護過程中的安全控制及長停井、廢棄井的井控技術管理。
第三條油田企業應成立相應的采油采氣井井控技術管理領導小組,明確井控技術管理部門和職責,完善各級管理制度。
第四條采油采氣井井控技術管理涉及方案設計、井控設備、生產組織、現場施工等工作,各級技術和管理部門要分頭把關,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井控工作。
第二章井控裝置要求
第五條采油采氣井井控裝置主要包括井口裝置及采油(氣)樹、封井器、防噴盒、內防噴裝置、防噴管、放噴管線、相匹配的閘門,以及海上、高壓氣井用安全閥、井下管串、井口監控裝置、地面控制盤等。
第六條選用的井控裝置應選擇中國石化一級網絡供應商或油田二級網絡供應商采購,并由油田企業驗收合格。
第七條井控裝置的選擇
(一)井口裝置、采油(氣)樹、防噴器壓力等級的選擇,應依地層壓力或注入壓力為主,同時考慮流體性質、環境溫度及作業措施最高井口壓力。
(二)注蒸汽井井口裝置的設計選擇,應符合sy/t5328-1996的技術要求;其它生產井的井口裝置及采油(氣)樹的安裝、操作,應符合sy/t5127-2002中第4、10章的.規定。
第八條井控裝置應定期進行腐蝕狀況、配件完整性及靈活性、密封性等方面的專項檢查和維修保養,并做好記錄。
(一)采油井、長停井至少半年檢查1次。
(二)注入井至少3個月檢查1次。
(三)采氣井至少2個月檢查1次。
(四)高壓氣井、含有毒有害物質生產井至少1個月檢查1次。
(五)廢棄井至少1年檢查1次。
第九條鉆井完井交井、作業完井交井、探井轉開發井的井控裝置,應依據本規定編制的井控設計要求進行交接井。
第三章采油井井控要求
第十條采油井的開井、關井、日常管理及一般性維護措施要嚴格執行井口及其它井控裝置的操作規程,確保其井控性能。
第十一條油井生產過程中和油井關井后,必須按規定檢查井口設備和油井壓力變化情況,有壓力超升現象時要及時向上級報告。
第十二條油井清蠟、洗井、氣舉誘噴、生產測試、更換光桿及密封器等進行拆卸(打開)井口采油樹的施工前,應對可能發生的壓力變化進行預測,并編制下達相應的施工設計書或施工通知單,其內容應包含井控安全要求及預防井噴措施。
第四章采氣井井控要求
第十三條氣井投產前應根據氣井的有關資料編寫投產工程設計方案,方案中必須有井控內容,按程序審批并組織實施。如需使用防凍劑,應提前向井口裝置注入。
第十四條高溫高壓、高產及含硫化氫井的生產,應安裝由液壓控制的井下安全閥、地面安全閥、井口監測裝置。高壓氣井各級套管環空管應安裝壓力表,監測壓力變化。
第十五條采氣井的開井、關井、日常及一般性維護措施要嚴格執行氣井井口及其它井控裝置的操作規程,確保其井控性能。
第十六條在生產過程中要嚴格執行氣井巡回檢查制度,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向上級報告。
第十七條氣井試井進行測壓、清蠟、排液等施工前,應對可能發生的壓力變化進行預測,并編制下達相應的設計或施工通知單,其內容主要包含井控安全要求及預防井噴措施。
第十八條發現氣井出砂應采取防、控砂措施,確保氣流不含砂。出砂氣井在生產過程中應定期檢查生產參數。有出砂史的氣井,在提高產量時,必須嚴格按設計調整參數。
第五章注入井井控要求
第十九條注入井是指注水、注聚合物、注蒸汽、注二氧化碳、注氮、注天然氣等生產井。
第二十條注水、注聚合物井
(一)注水、注聚合物的井口注入壓力不得超過井口額定工作壓力。
(二)高壓注水放壓時,先停注關井,壓力擴散后,再采取正吐、控制流量的方式放壓。放壓方式、時間、返出量等資料必須錄取準確。
(三)注水井分層測試時,應安裝防噴管。井口防噴管裝置高度超過2.5米時,應加繃繩固定,在測試過程中,嚴禁洗井或放溢流。
第二十一條注蒸汽、注二氧化碳井
(一)注入工藝應嚴格按設計施工,發現異常情況立即報告,并隨時做好應急準備。
(二)實施蒸汽吞吐、蒸汽驅措施的井,額定壓力為21mpa的井口,最高工作壓力不應超過14mpa,最高工作溫度不超過337℃;額定壓力為35mpa的井口,最高工作壓力不應超過21mpa,最高工作溫度不超過337℃。
(三)注蒸汽前,用注汽管線額定工作壓力的90%試壓,穩壓5min,不滲漏為合格。如發現熱采井口漏失,先放余壓,待溫度降低后再進行整改。
(四)注二氧化碳井的井口及附件應采取相應防護、監測措施,腐蝕速率控制在0.076mm/年以內。
第二十二條注天然氣井系統啟動前必須對井控裝置及注入系統進行安全評估,通過后方可注氣,但注入壓力不得超過井口額定工作壓力。
第二十三條對于其它注入井的井控技術、井控裝置選擇,油田企業應依據實際情況規范設計及編制操作規程,并上報股份有限公司油田勘探開發事業部備案。
第六章長停井、廢棄井井控要求
第二十四條長停井是指生產或修井作業已經結束,但還沒有采取永久性棄井作業的井。長停井分為關停井和暫閉井。關停井狀態從停產或修井作業后3個月算起,暫閉井從完井井段被隔離之日算起。廢棄井是指進行永久性棄置處理的井。
第二十五條油井長停井
(一)關停井應安裝完整的井口裝置及采油樹,其性能參數應滿足控制流體在油管、套管和環空中出現的異常高壓,并按時進行巡井、錄取壓力資料。
(二)暫閉井可根據實際情況采用下橋塞(包括丟手封隔器)、打水泥塞的方法隔離完井井段,安裝簡易井口、安裝壓力表、修建井口房。
第二十六條氣井長停井必須按暫閉井管理。處理時先壓井,在氣層以上50米打一個長度為50-100m的水泥塞,井口安裝井口帽,并用水泥封蓋且加注標記。
第二十七條陸上廢棄井
(一)油、氣、水井的棄置處理用油井水泥擠堵全部油(氣)層,并在油層上部和井口以下油層套管內留(打)一定長度的水泥塞。具體施工步驟和技術要求按《廢棄井及長停井處置作法》的有關標準執行。
(二)對于深井和特殊井的廢棄處理應增打水泥塞或進行特殊處理。
(三)完成封堵的廢棄井井口留下套管頭,套管頭法蘭面上應用5mm以上的圓形鋼板從邊緣焊死,鋼板面上應用焊痕標注井號和封堵日期,并蓋井口房。
第二十八條待廢棄井應安裝完整的井口裝置及采油樹,并按正常生產井管理。所有長停井、廢棄井處理應有實施設計方案。高溫高壓、高含有毒有害氣體井、重點探井及特殊井身結構井的棄置處理設計應上報股份公司主管部門審批,其余井的棄置處理上報油田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十九條廢棄井應建立檔案。檔案應包括記錄井位、處理日期、應用工藝和封堵作業(方案設計、施工總結、管柱記錄)等資料。
第七章含有毒、有害物質生產井特別規定
第三十條設備及儀器儀表
(一)含有毒有害物質生產井的井口及采油(氣)樹、井口附件、井下管串應選擇具有抗硫化氫、抗二氧化碳腐蝕的材料。
(二)井口裝置及采油(氣)樹、配套設備及附件應避免焊接,并采取相應措施對井口及配套附件實施監測、保護。
(三)對含硫化氫井所配置的儀器儀表、人身防護設備的管理、使用、檢測校驗及人員培訓,按照sy/t6277-20xx中的有關要求執行。
第三十一條含有毒有害物質井應安裝可燃氣體檢測儀、硫化氫檢測儀,并實施連續檢測;在高壓區、油氣取樣區、排污放空區、油水罐等易泄漏區域應設置醒目的標志和固定探頭。
第三十二條含有毒有害物質氣井不能作暫停井處理,應按照暫時性棄井或永久棄井處理。
第三十三條油田企業要制定含有毒有害物質井生產維護的操作規程,并編寫含有毒有害物質井維護作業施工方案。
第八章應急工作規定
第三十四條油田企業應分級、分類制定采油采氣井、注入井在日常生產、生產維護過程中,以及長停井、廢棄井的井噴失控應急預案。
第三十五條制定應急預案應遵循以人為本、預防為主,統一領導、分級負責,依法規范、依靠科技,整合資源、協同應對,單位自救和社會救援相結合的原則。
第三十六條制定預案應建立在科學分析和充分論證的基礎上。預案必須嚴密、統一、完整,具有科學性。預案涉及的內容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預案應包括不限于以下內容,即組織指揮、人員安全、防止污染、恢復控制的措施。
第三十七條應急預案制定完成后,必須進行演練,根據演練中發現的問題,對預案進行修訂完善。預案制定修訂后,應經本級安全生產和第一責任人審批,并報上一級部門批準實施。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試行。
第三十九條油田企業應以本規定為依據,結合本地區油、氣、水井的特點,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
第四十條本規定由中國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油田勘探開發事業部負責解釋。
井控管理制度 3
為加強我礦干部職工的安全意識,從而提高礦井的安全生產能力,確保我礦安全生產持續穩定地發展;特制定以下入井人員管理制度。
1、入井前,各班安全員、瓦檢員、班組長必須按時組織召開好班前會;認真貫徹學習《煤礦安全規程》、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操作規程、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和礦規礦紀。
2、班前喝酒者,不得參加班前會,不準下井。
3、嚴格執行出入井人員入井檢身制度,檢身要有高度的責任心,對所有入進的'人員進行嚴格的檢查,每一入井人員必須穿勞保服、礦工靴、戴安全帽、礦燈及自救器,嚴禁穿化纖衣服入井;嚴禁攜帶煙火或其它點火物品入井;嚴禁酒后入井。嚴禁在井口所規定的范圍內和井下吸煙。
4、檢身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出入井人員清點制度。
5、每班,檢身人員必須按入井須知對每位入井人員進行檢查,對入井人員的姓名、入井時間、日期進行登記。
6、檢身人員必須按時交接班,交接班時,必須交待清井下作業人數,并進行簽字。
7、隨時向礦領導匯報檢身、出入井人員情況和存在問題。
8、檢身人員隨時清點井下人員,對出入井人員要及時進行登記,確保井下人數與掌握人數相符。
9、對入井時間超過16小時的人員,要及時上報礦調度室,以便采取措施,進行查找。
10、檢身人員必須嚴守崗位,明確自己的職責,如玩忽職守,弄虛作假,造成檢身失誤造成事故,輕則罰款,重則交有關法律部門罰處。
井控管理制度 4
一、上崗前不準喝酒,要睡眠充足,保持充沛精力。
二、勞保用品穿戴不全,嚴禁上崗作業(安全帽、工作服、水鞋、照明燈具等)。
三、上崗后非機電人員,不準隨便觸摸電器設備。
四、禁止在電線上掛任何東西。
五、禁止進入已封閉的地方和不熟悉的.沒有指派的工作地點。
六、不準損壞安全設施。
七、不準從高處往下投擲東西。
八、不準在硐內取暖睡覺,休息時不準坐安全帽。
九、不準隨地大便,保持硐內衛生。
十、不準在工作場地內擁擠和打鬧。
十一、斜井提升時,不準與礦車同行,禁止手扶礦車。
十二、下列人員嚴禁進入工作區域內:耳聾;精神;高血壓;嚴重心臟。凰闹袣埣;高度近視;孕婦;職業病。
井控管理制度 5
根據煤礦行業的特殊情,按照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以及安全規程要求,必須建立入井人員管理制度。
1、配齊井口檢身人員,隸屬安監科直管。
2、所有的入井人員必須經過企業的正規的培訓,經考試合格,辦理用工手續方可入井作業。
3、入井人員必須熟知國家行業管理的安全知識和管理規定。
4、入井人員嚴禁攜帶煙火、穿化纖衣服以及嚴禁喝酒入井,并自動接受井口檢身。
5、井口檢身人員對入井人員實行上崗掛牌管理,準確及時地記錄好進出井人員的檢身、人數及進出井時間等情況,嚴禁外來人員未經礦級領導批準私自入井。
6、所有入井人員必須遵守礦的`各項規章制度,嚴禁損壞井下的安全設施。
7、入井上班人員按照《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有權拒絕違章指揮。
8、入井人員必須攜帶好安全防護用品并能正確使用。
9、認真履行好工種崗位責任制,服從現場管理。做好并完成當班的安全生產任務后方能下班,并集體行動。
井控管理制度 6
為規范入井車輛管理,嚴格管控車輛入井,確保接送人車和運輸材料車輛出入井規范有序、安全運行,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訂本規定。
一、出入井車輛范圍規定
1、井下接送人車;
2、公司、分公司皮卡車;
3、生產車間運輸材料車;
4、民爆物品運輸車;
5、公司設備維護車。
本規定不包括生產性機動車輛,如:鏟車、運礦車、農用車、臺車等。
二、車輛要求
1、除井下接送人車和運輸民爆物品專用車及公司設備維修車外,其它車輛一律要求必須上有車輛牌照。
2、資產部每半年要對公司內部無牌照車輛組織一次車輛性能檢查,檢查結果報安全部存檔一份。檢查時要聘請有經驗的老駕駛員或車輛維修專業人員進行檢查,檢查項目由資產部確定。
3、有牌照的車輛,必須按規定時間進行年檢,年檢復印件交資產部、安全部存檔。
4、嚴禁使用報廢車、拼裝車及檢測不合格車。
三、駕駛人員要求
所有車輛駕駛員都必須持證上崗,井下接送人駕駛員必須持b1以上駕駛證,嚴禁無證駕車。駕駛員必須遵守交通法和公司有關車輛管理規定。
四、車輛管理規定
1、井下接送人車、皮卡車嚴格執行《井下接送人車輛管理制度》和本規定。
2、車輛管理屬于特種設備管理,公司資產部負責監督管理,分公司設備副經理負責管理;公司安全部負責監督檢查,分公司安全科負責日常檢查,設備員負責日常管理。
3、分公司根據本規定和分公司實際情況建立入井車輛管理臺賬和安全檢查臺賬。
4、公司安全部和資產部組織各分公司入井車輛駕駛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考核合格的辦理入井通行證。
5、分公司井口檢身工要嚴格把關,執行車輛通行證管理規定,未持通行證的.車輛一律不準下井。
五、車輛檢查與維護
1、資產部、安全部每季度對入井車輛進行一次聯合專項檢查。
2、分公司設備、安全每月對入井車輛進行一次專項檢查
3、駕駛員每天對車輛進行一次檢查維護,發現問題要及時采取措施進行整改。
4、駕駛員每次入井前要對車輛自動、剎車、方向、燈光進行開車前檢查,保證車輛安全行駛。
5、各級檢查應做好檢查記錄,對發現的問題提出處理建議或整改措施,并督促整改落實。
井控管理制度 7
為了保證安全生產,降低安全生產隱患,進一步加強對安全防護措施的管理,特制訂電梯井安全防護規定,各項目部必須認真貫徹執行。
一、井口防護
1、電梯井口必須設置固定柵門,柵門應做到定型化、工具化。柵門必須用焊接的方式進行固定,不得使用鐵絲進行綁扎。
2、柵門安裝在井口兩側的墻壁中間,高度為1.2m,柵門左右兩側距墻10cm,下方距地面10cm。
3、柵門的固定可在澆筑混凝土前預埋鋼筋,然后將焊制成型的柵門與鋼筋焊牢。柵門必須隨層安裝,并粉刷紅/白油漆。
4、任何人不得擅自拆除柵門,嚴禁將電梯井作為垃圾運輸通道。
二、井內防護
1、在電梯井內,沿電梯井長度方向等間距預留直徑14mm螺栓,數量不少于3個,預留螺栓應低于板面結構標高10cm,螺栓外露長度不短于10cm,在螺栓上用燕尾卡固定架管,將防護安裝在架管上。
2、防護必須隨層安裝,任何人不得擅自拆除、改動電梯井內防護,嚴禁在電梯井防護上存放任何材料、物件。電梯井內防護設施需要拆除或變動的,需要上報安全保衛科現場勘查后再做決定。
3、在電梯井口處要設置醒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三、安全保衛科人員
要加強對電梯井口安全防護措施的審查,并督促施工單位按照電梯井口安全防護方案認真加以落實;對電梯井口防護措施不到位,不按標準設置,或無防護措施的違章行為,要及時給予制止和糾正。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井控管理制度 8
為了保證井下出入人員的安全,維護正常的安全生產,保障員工人身安全及企業財產不受損失,達到標準化管理的目的,特制定本制度。
一、入井應具備的條件
1、根據《礦山安全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礦山企業不得錄用未成年人從事礦山井下勞動;礦山企業不得分配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勞動。”所以從事井下勞動的必須是男性成年人。
2、入井人員必須進行身體健康檢查。經檢查不適合井下工作的人員(如聾、瞎、啞、傻、癲、癇、精神分裂癥、活動性肺結核等)不準從事井下工作。
3、從事井下工作的人員(包括各種形式的用工),都要進行強制性的崗前安全知識培訓,經考試合格方能上崗。
4、入井人員必須了解本礦井地理位置、生產能力、開拓方式、通風系統,熟知礦井安全管理機構、其主要負責人及緊急求救聯系電話。了解本礦井井下各工作地點的避災路線。
二、入井前的準備
1、入井人員必須戴安全帽,穿工作服(嚴禁穿化纖衣服)和膠靴(電鉗工穿絕緣靴),攜帶礦燈、隨身攜帶自救器。勞動防護用品穿戴不齊全者,不準下井。
2、入井人員嚴禁攜帶煙草和引火物品,入井前嚴禁喝酒。
3、礦井規定所有入井人員必須從主斜井乘坐架空乘人裝置出入。主斜井井口設井口工作站,每班設專人負責檢身。
主斜井井口,要懸掛包括乘坐架空乘人裝置的管理制度牌板。入井人員要聽從架空乘人裝置管理人員的統一指揮,按規定進行排隊乘坐,不得擁擠、插隊。
4、礦井應當建立健全入井檢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員清點(登記)制度,并嚴格落實;各礦井要在井口值班室建立入井人員管理牌板,考勤人員要認真做好入井人員的考勤工作,并對每一個班次入井人數和升井人數按照單位、生產區域進行統計上報;入井人員要自覺接受井口檢身人員的檢查。未經檢身或拒絕檢身的人員,一律不得入井。
5、礦井對礦燈集中統一管理;建立健全礦燈管理制度,每臺礦燈都要有標注礦燈編號和職工姓名的`礦燈牌,做到專人專燈。
6、嚴格按照批準的通風能力核定指標,根據年度礦井通風設計、供風標準核定當班井下作業人數上限,嚴禁超通風能力入井作業。
三、入井后的注意事項
1、井人員入井后應走人行道,注意來往車輛,不準把工具和材料放在軌道上。
2、入井人員應當遵守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和各項崗位安全管理規定,聽從指揮,不違章操作,不冒險作業,發生事故或未遂事故應立即上報。
3、要保護好各種安全生產設施、裝置、安全標志牌和測量標志。嚴禁擅自動用不是自己使用的設備,無證者不得從事特種作業。
4、不得單獨一人在井下放炮和作業,不準單獨一人進入偏僻和危險區。
5、入井作業人員應掌握爆破時間、地點、警戒范圍,在爆破之前必須撤離危險區。
6、遇到突然停電,應立即停止工作,撤到安全的地方。
7、工作前應首先敲幫問頂,工作中要隨時檢查,發現頂、幫松動或脫落,應立即躲開或站到安全地點進行清理。作業地點出現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征兆時,必須迅速撤出危險區,并及時報告與處理,同時設置警戒和照明標志。
四、其他規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公司現行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1)未按規定交人員定位考勤卡、領取礦燈或自救器的入井人員;
。2)未經井口檢身人員檢查的入井人員;
(3)井口檢身人員未按規定對入井人員進行檢查的;
。4)礦燈和自救器發放人員以及考勤人員未按規定對入井人員進行登記,造成入井人數和升井人數有誤的,或違反規定弄虛作假造成入井人數和升井人數有誤的。
井控管理制度 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井控培訓工作,推進井控培訓工作的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培養高素質石油工程技術作業隊伍,確保安全生產,根據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教育培訓工作暫行規定》、《石油與天然氣鉆井井控規定》、《石油與天然氣井下作業井控規定》等有關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集團公司所屬各油氣田企業的井控培訓工作。
第三條井控培訓工作應堅持“以人為本”的方針,遵循“按需施教、突出技能、注重實效、質量第一”的培訓原則,以提高井控管理能力、技術水平和操作技能為重點,根據不同的專業和崗位分級開展培訓與考核。
第四條人事勞資部作為集團公司教育培訓工作的主管部門,在井控培訓工作中履行井控培訓整體規劃、宏觀管理、協調服務、監督檢查等職能。
第五條工程技術與市場部是集團公司井控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和指導井控培訓工作;指導重點井控培訓項目的設計,起草井控培訓項目安排建議,協助人事勞資部編制井控培訓規劃;參與組織井控培訓大綱和教材審定;制定鉆井、井下作業等工程技術隊伍井控培訓指導意見。
第六條各油氣田企業人事勞資部門作為本單位培訓工作的歸口管理部門,應為井控培訓工作給予充分的資源保障與支持,并會同井控管理部門開展井控培訓工作的督促檢查。
第七條各井控培訓機構應當按照集團公司井控培訓大綱組織培訓,嚴格教學管理,保證教學質量,實現教學目標。
第八條井控培訓機構應按如下程序設立:
(一)集團公司所屬油氣田企業根據工作需要向人事勞資部和工程技術與市場部提出申請。
(二)人事勞資部和工程技術與市場部組織論證設立井控培訓機構的可行性,給予批復。
(三)提出申請企業根據批復建設井控培訓機構。
第九條井控培訓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在不同作業工況下進行防噴演習訓練的教學井場(至少包括教學實驗鉆機或作業機一部、實驗井一口、配套齊全的井控裝置);
(二)具備一套全功能、適合于各種作業工況的井控模擬裝置;
(三)具備滿足教學要求的教具、模型;
(四)具有滿足培訓要求的教師,專職教師的配備數量應達到年平均培訓人數的3‰到5‰;
(五)具備滿足需求的固定教室等辦學條件和學員食宿條件。
第十條各油氣田企業應根據井控培訓的特點抓好培訓機構的'統一規劃,保證資金投入,改善基礎設施和辦學條件。
第十一條井控培訓機構的資質由集團公司工程技術與市場部和人事勞資部組織評估認證,每三年一次。認證工作依據井控培訓機構資質認證審核項目表中的內容進行量化評分。對評估審核合格的單位頒發資質證書;不合格的培訓機構,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標準的取消其培訓資質。
第十二條井控培訓機構實行分級管理。經集團公司評估認證,分數在85分以上(含85分)的為甲級井控培訓機構,低于85分的為乙級井控培訓機構。
甲級井控培訓機構可對集團公司所屬各油氣田企業相關人員進行井控培訓,乙級井控培訓機構只可以對本油氣田企業相關人員進行井控培訓。
第十三條具有國際井控認證資質(iadc認證)的井控培訓機構方可承擔國外市場的井控培訓工作。
第十四條集團公司井控大檢查應同時對井控培訓機構進行相應檢查,檢查的結果作為對井控培訓機構的考核依據之一。
第十五條各井控培訓機構按照素質優良、結構合理、專兼結合的原則,建設高素質的專職師資隊伍和兼職師資隊伍。
第十六條井控培訓專職教師實行持證上崗制度。井控培訓專職教師應具備中級以上技術職稱或技師以上職業資格,具有三年以上的現場工作經歷,同時取得集團公司頒發的井控教師培訓合格證書。
第十七條井控培訓兼職教師應選聘生產實踐經驗豐富、理論水平較高的高級專業技術人員和高級技能人員擔任。
第十八條井控培訓專職教師每四年由集團公司工程技術與市場部組織輪訓一次,井控培訓教師每年到施工現場實踐的時間累計不應少于20天,并積極參與國內、國外井控培訓工作研討和教學經驗交流。
第十九條井控培訓機構應每月進行一次教研活動。各油氣田企業應安排井控培訓中心主要負責人參加本企業井控例會,安排井控培訓教師參加本企業井控檢查,參與井噴事故的調查分析。
第二十條井控培訓教學大綱、井控培訓教材及井控培訓考試題庫由集團公司工程技術與市場部和人事勞資部共同組織編寫和修訂。
第二十一條集團公司工程技術與市場部和人事勞資部根據培訓對象制定相應井控培訓教學大綱。教學大綱應當明確教學目的,規定教學要求、教學內容、教學課時,統一教學質量標準。
第二十二條井控培訓教材編寫應適應不同專業和崗位人員對井控工作的需要,分為現場操作人員、專業技術人員、生產管理人員、現場服務人員以及相關技術服務人員等系列,建立集團公司井控培訓教材體系。
第二十三條井控培訓教學大綱納入集團公司員工培訓指導大綱,各井控培訓機構應以集團公司井控培訓教學大綱為基礎,并結合本油氣田勘探開發的特點,參考國內外比較成熟的相關教材組織編寫井控培訓補充教材。
第二十四條按照井控培訓教學大綱規定,井控培訓對象包括鉆井專業人員、井下作業人員和井控培訓教師,其中:
(一)鉆井專業人員包括:
1.現場操作人員:鉆井隊大班司鉆、正副司鉆、井架工、鉆井技師、大班司機、泥漿大班、坐崗員以及內外鉗工等;
2.專業技術人員:鉆井工程技術人員、設計人員、工程管理人員以及欠平?鉆井技術人員等;
3.生產管理人員:主管鉆井生產、技術、安全的各級領導、鉆井生產管理人員以及鉆井隊正副隊長、指導員、安全員、鉆井安全監督、工程監理等;
4.現場服務人員:井控車間的技術人員和設備維修人員等;
5.相關技術人員:地質設計、地質監督、測井監督以及測井、固井、錄井、鉆井液、取芯、打撈、定向井、中途測試等專業服務公司(隊)的相關技術人員。
(二)井下作業人員包括:
1.現場操作人員,主要指井下作業隊的司鉆(班長)、副司鉆(副班長)等主要生產骨干;
2.專業技術人員,主要指設計人員、現場監督、工程師以及其他現場專業技術人員等;
3.生產管理人員,主要指主管井下作業的領導和施工作業隊伍的生產、技術、安全等管理人員;
4.現場服務人員,主要指井控車間的技術干部和現場服務人員;
5.相關技術人員,主要指測井、測試、試井、射孔、酸化壓裂等現場技術服務人員。
第二十五條井控培訓內容應包括相關理論知識、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標準、集團公司井控規定及相關文件、特殊施工作業的井控要求以及井控操作技能培訓等。
第二十六條井控培訓應根據培訓對象和本油氣田井控工作特點,突出針對性,提高培訓質量。培訓內容和培訓時間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現場操作人員培訓重點內容包括及時發現溢流和及時關井的措施方法;正確實施關井操作程序及井控裝備的熟練安裝、使用、維護和保養等。初次取證培訓時間為鉆井專業80課時,井下作業專業49課時。
(二)專業技術人員培訓重點內容包括正確判斷溢流方法,正確關井步驟,壓井設計編制、壓井程序、壓井作業實施,井控裝備故障正確判斷、一般故障的排除,正確處理井噴及井噴失控等。初次取證培訓時間為鉆井專業120課時,井下作業專業49課時。
(三)生產管理人員培訓重點內容包括井控工作的全面監督管理,復雜情況下的二次井控技術和三次井控技術,井控設計原則等。初次取證培訓時間為鉆井專業120課時,井下作業專業35課時。
(四)現場服務人員培訓重點內容包括井控裝備的結構、原理,井控裝置的安裝、調試、維修、故障判斷和排除等。初次取證培訓時間為鉆井專業80課時,井下作業專業35課時。
(五)相關技術人員培訓重點內容包括井筒內各種壓力的概念及其相互之間的關系、溢流的主要原因和顯示及發生險情時的配合要求等。初次取證培訓時間為鉆井專業60課時,井下作業專業21課時。
第二十七條各油氣田企業應根據本油田實際,增加對特殊對象、特殊內容、特殊環境培訓的管理,其中:
(一)應加強對臨時用工人員的培訓,用工應當先培訓后上崗。
(二)對欠平?鉆井和不壓井作業等井控培訓,應突出現場作業人員在欠平衡鉆井、不壓井井下作業等條件下的井控技能培訓。
(三)在含硫化氫地區施工作業人員應加強硫化氫防護內容的培訓。
(四)在施工對象和環境發生重要變化時,施工前應當安排井控培訓和演練。
第二十八條井控培訓考核由各井控培訓機構組織,各油氣田企業培訓管理部門和井控管理部門共同監督、檢查和管理。
第二十九條井控培訓考核分為理論考試和實際操作考核兩個部分,理論考試滿分100分,70分為合格;實際操作考核分為合格和不合格。
第三十條考核應按集團公司井控培訓大綱劃分的不同崗位人員分別進行,理論考試采取閉卷的形式,考試題從集團公司各類井控培訓試題庫中隨機抽取和組合,實際操作考核在井控操作模擬裝置和教學井場上進行。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培訓考核不合格:
(一)理論考試不滿70分或實際操作考核不合格;
(二)考試舞弊。
第三十二條理論考試和實際操作考核均合格后,由井控培訓機構頒發集團公司統一的井控培訓合格證書。
第三十三條各油氣田井控主管部門每季度向工程技術與市場部上報培訓人員名單及考核成績,由集團公司工程技術與市場部備案并上網公布。
第三十四條初次取證培訓應當按照培訓教學大綱要求在井控培訓機構進行,保證培訓時間與內容,不得以單純的現場培訓取代在培訓機構進行的取證培訓。
第三十五條井控培訓合格證書有效期為兩年,有效期滿前應由各油氣田企業培訓管理部門和井控管理部門共同組織進行換證培訓。
第三十六條換證培訓的內容可以根據行業標準及集團公司井控規定的修訂情況,結合本油氣田的井控實施細則進行重點選擇;換證培訓時間必須在基礎理論考試合格的基礎上,在井控培訓機構進行為期不低于二十四課時的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可核發證書。
第三十七條在井控培訓工作中,有未培訓或考核不合格而直接發證、持假證及無證上崗等情況,集團公司工程技術與市場部和人事勞資部按照以下規定對有關責任單位及部門進行責任追究:
(一)對員工上崗前未參加井控培訓或無證上崗者,追究相關單位主管領導的責任。
(二)對未經培訓或培訓考核不合格而直接發證者,追究井控培訓機構相關責任人責任。
(三)對于持假證在集團公司市場施工的隊伍,立即停止其所在隊伍的施工作業,并追究有關管理部門的責任。
第三十八條在井控檢查中,應對持證人員進行抽查考核。員工參加培訓并取得井控培訓合格證,卻不懂本崗位要求的井控基本知識和操作方法,除責令重新培訓外,并追究井控培訓機構及其管理部門的責任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由集團公司工程技術與市場部負責解釋。
井控管理制度 1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井下電氣設備的管理,杜絕井下電氣失爆,必須抓好防爆設備入井檢查關。結合鑫銅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管理辦法適用于所有防爆設備入井管理。
第二章防爆電氣設備入井前必須經過下列程序
第一條新進電氣設備,入井前由機運部專職防爆檢查員根據《防爆電氣設備檢查明細表》的要求檢查驗收,確認合格后,再由防爆檢查員在設備內外張貼防爆檢查合格證,辦理入井手續。
第二條修復的電氣設備(包括內部單位修復和外部單位修復),均應由承修單位自檢合格后,再通知機運部專職防爆檢查員根據《防爆電氣設備檢查明細表》的要求檢查驗收,確認合格后,辦理入庫驗收手續。
第三條設備庫房管理員對不經防爆檢查員檢查驗收的防爆電氣設備或沒有張貼防爆檢查合格證的防爆電氣設備一律不準入庫,不得辦理入庫手續。入庫的防爆電氣設備如發現一臺無防爆檢查合格證,對設備管理員罰款100元。
第四條運輸隊副井口把鉤工對入井的防爆電氣設備,應檢查有無入井證,有無防爆檢查合格證,兩證不全的防爆電氣設備一律拒絕下井。
第三章防爆電氣設備入井前檢查內容
第一條新進的防爆電氣設備,入庫前檢查有無“產品合格證”、“防爆合格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外殼有無防爆標志,防爆電氣設備類型是否適用井下各工作地點。
第二條按照防爆設備檢查細則要求逐項檢查其防爆性能。
第三條檢查防爆設備是否符合完好標準要求。
第四條檢查防爆設備接地部位有無接地標志。
第四章入井防爆電氣設備檢查范圍
第一條各種防爆電氣設備,包括電動機,各類及各種型號的開關。
第二條各種潛水泵。
第三條小型電器設備:各種接線盒、電鈴、按鈕、防爆燈具、綜合保護裝置、控制箱等。
第四條各種局部扇風機。
第五章對入井防爆電氣設備檢查要求
第一條防爆電氣設備檢查合格證需填寫的內容:設備名稱、設備編號、設備規格型號、生產廠家、檢查結果、檢查單位、檢查日期、防爆檢查員姓名等。
第二條經防爆檢查員檢查合格的設備,除填寫并張貼防爆檢查合格證外,還必須建立防爆電氣設備入井檢查臺帳。臺帳應填寫的.內容:設備名稱、設備編號、設備規格型號、生產廠家(或承修單位)、檢查結果、檢查日期、防爆檢查員姓名等,臺帳應至少保留一年。
第三條防爆設備檢查員每天下午應對承修單位驗收過的電氣設備進行防爆檢查,第一次檢查不合格,限一天內處理完畢。如第二次檢查仍不合格,對承修單位承修人員每臺罰款50元。影響生產由承修單位負責,并對承修單位每臺罰款100元,對承修單位負責人罰款50元。
第四條機運部防爆設備檢查員,應按防爆電氣設備防爆檢查細則的要求認真檢查每一臺電氣設備。經檢查合格后,方可張貼防爆檢查合格證。因防爆設備檢查員對電氣設備防爆性能不認真檢查,隨意張貼防爆檢查合格證,導致失去防爆性能的電氣設備入井的,發現一臺,對其罰款200元。
第六章防爆設備入井安裝驗收要求
第一條防爆設備入井安裝前,應由安裝單位檢查有無防爆合格證,如無證,應退回到原領用地點,由機運部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條防爆設備安裝后,應由安裝單位對照防爆細則要求,認真進行一次防爆檢查,合格后通知機運部防爆檢查員復查。
第三條機運部防爆設備檢查員檢查合格后,要在電氣設備內腔的防爆檢查合格證上簽名。
第七章附則
第一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解釋權歸鑫銅煤業有限責任公司。
井控管理制度 11
一、井控分級責任制度
1、井控工作是井下作業安全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隊長是井控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2、隊里成立井控領導小組,組長由井控工作第一責任人隊長擔任。領導小組負責組織貫徹執行井控規定,制定和修訂井控工作細則和整個井控工作的'開展。
3、小隊領導小組負責好本小隊的井控工作。
4、各級負責人按“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應各盡職守,做到有職、有權、有責。
5、工程處每月進行一次井控工作檢查,作業隊每班次要進行井控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問題和解決問題,杜絕井噴事故發生。
二、井控操作證制度
應持證人員經考核取得井控操作合格證后方可上崗。否則領導干部和技術人員無權指揮生產,工人不得上崗操作。
三、井控設備定崗定人制度
作業隊應定崗、定人、定時對井控裝置、工具進行檢查保養和維修,并認真填寫好運轉、保養檢查記錄。
四、作業隊干部值班制度
1.作業隊干部必須堅持值班,并做好值班記錄。
2.值班干部應檢查監督井控各崗位執行、落實制度情況,發現問題立即整改。遇試壓、溢流、井噴、井下復雜情況,必須有干部在場組織指揮處理。
五、防噴演習制度
1.在起下油管時,旋轉作業時,空井時發生溢流的三種工況分崗位、按程序進行防噴演習。
2.作業班每月進行一次不同工況下的防噴演習,并做好防噴演習講評和記錄工作。演習記錄包括:班組、日期和時間、工況、演習速度、參加人員、存在問題、講評、組織演習人等。
六、井噴事故逐級匯報制度
1.發生井噴要由下向上逐級上報,發生井噴要立即報告工程處,2小時內要上報到勘探局和油田分公司主管領導。
2.一旦井控或井噴失控應有專人收集資料。資料要準確。
3.發生井噴后,隨時保持各級通信聯絡暢通無阻,并有專人值班。
七、井控例會制度
1、作業隊每月召開一次由隊長主持的以井控為主的安全例會,總結井控工作經驗,布置下步工作。
2、作業班長上崗前召開一次班前、安排與布置井控工作會議;班后會上,班長必須總結當班井控工作和井控實際演練、崗位練兵情況。
井控管理制度 12
1、引言
井控管理制度是為了確保井底作業安全和有效進行而制定的一系列規章制度和操作流程。本文檔旨在介紹井控十七項管理制度的內容和要求,以保障井底作業的可持續發展。
2、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2.1 井底作業人員安全責任
井控管理中,井底作業人員應該具備安全操作的意識和責任感,嚴格遵守操作規程,保證自身安全以及作業環境安全。
2.2 井班安全管理制度
井班安全管理制度旨在確保井底作業的嚴格管理和安全控制。井班負責人應確保所有井班成員遵守相關操作規程和安全措施。
3、作業前準備與審批制度
3.1 作業計劃編制
作業前準備與審批制度規定了每次井底作業的計劃編制流程,包括施工方案、資源準備和作業方案的審批等。
3.2 作業許可證制度
作業許可證制度規定了井底作業的許可證發放流程和相關要求,確保井底作業符合安全標準,并得到相關審批。
4、安全技術措施制度
4.1 井控安全技術措施
為了確保井底作業的安全,本制度規定了各類井控安全技術措施的使用條件和操作要求,包括環氧樹脂封堵、鉆井液泡沫控制等。
4.2 事故應急處置制度
事故應急處置制度規定了在井底作業中出現事故時的應急處置流程,包括報警、疏散和緊急救援等。
5、井下通風與防毒制度
5.1 井下通風管理制度
井下通風管理制度規定了井下通風系統的管理要求,包括通風設備的維護和定期檢查,以保證井下空氣清新。
5.2 井下防毒管理制度
為在有毒氣體環境下保護作業人員的安全,本制度規定了井下防毒裝備的`配置和使用要求,以及防毒物品的儲存和檢查。
6、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6.1 井底作業人員培訓要求
本制度規定了井底作業人員的培訓要求,包括安全操作培訓、事故應急培訓和新員工入職培訓等。
6.2 安全教育宣傳制度
本制度規定了井控部門進行安全教育宣傳的形式和內容,以提高井底作業人員的安全意識和知識水平。
7、井控工程管理制度
7.1 井底設備管理制度
本制度規定了井底設備的購置、維護和管理要求,確保井底作業所使用的設備符合安全標準和要求。
7.2 井底作業現場管理制度
井底作業現場管理制度規定了井底作業現場的管理要求,包括危險區域標識、作業現場的清潔和整理等。
8、井底作業質量管理制度
8.1 井底作業質量控制要求
井底作業質量管理制度規定了井底作業質量的控制要求,以確保作業的標準化和高質量完成。
8.2 井底作業質量檢查制度
本制度規定了井底作業質量檢查的內容和流程,包括井底作業質量評價、非計劃檢查和定期檢查等。
9、井底作業環保管理制度
9.1 井底作業環保要求
井底作業環保管理制度規定了井底作業對環境的保護要求,包括廢水處理、廢棄物處置和資源節約等。
9.2 環境監測與報告制度
為了及時掌握井底作業對環境的影響,本制度規定了井底作業環境監測的要求和報告流程。
10、井底作業安全管控制度
10.1 安全檢查制度
井底作業安全管控制度規定了井底作業安全檢查的頻次和內容,以及檢查結果的整改和落實。
10.2 安全事件管理制度
本制度規定了井底作業安全事件的報告和處理流程,確保各類安全事件得到及時處置和解決。
結論
井控十七項管理制度的實施對于保證井底作業的安全和有效進行具有重要意義。各項制度的合理貫徹落實,將為井底作業的穩定進行提供有力的保障。不斷完善和更新井控管理制度是促進井底作業安全的長期任務。
井控管理制度 13
1、監測電工負責管轄范圍內的礦井通風安全監測監控裝置的安裝、調試、維修、校正工作。
2、監測電工應將在籍的裝置逐臺建帳,并認真填寫設備及儀表臺帳、傳感器使用管理、故障登記表、檢修校正記錄牌板沒有按規定填寫的罰款100元,填寫有誤的罰款50元。
3、必須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和填報簽名制度。
4、交接班內容包括
。1)設備運行情況和故障處理結果,沒有對運行情況及故障情況詳細記錄的罰款100元;
。2)井下傳感器工作狀況、斷電地點沒有按期對井下各點的監測傳感器進行斷電試驗的罰款100元;
。3)瓦斯超限要有詳細的超限及事故追查記錄,無超限記錄對相關人員罰款100元,對超限沒有進行追查處理的對相關人員罰款100元;
。4)計算機的數據庫資料,當班監控員如發現當天數據庫資料丟失或者無法打開時要做好記錄并匯報監控中心主任,沒有記錄或沒有進行匯報的對當班監控員罰款100元。
5、接班后,首先應和通風科、調度員取得聯系,接受有關指示。
6、次日早班將前一天的監測日報、超限日報、重點區日報,報表送通風副總、通風科長、總工程師、礦長審查簽字,缺少簽字及沒有按期簽字的`對相關人員罰款100元。
8、進入機房要穿潔凈的工作服、拖鞋,不得將有磁性和帶靜電的材料、絨線和有灰塵的物品帶進機房。要經常用干燥的布擦拭設備外殼,每班清掃室內衛生確保室內清潔。以上每少一項不符合規定的對相關人員罰款100元。
9、應備有必要的工具、儀器、儀表,并備有設備說明書和圖紙。
10、敷設的電纜要與動力電纜保持0.3米以上的距離,嚴禁將監測電纜纏繞在動力電纜之上如發現一次罰款100元。
11、敷設電纜時要有適當的馳度,要求能在外力壓掛時自由墜落。電纜懸掛高度應大于礦車和運輸機的高度,并位于人行道一側。
12、電纜之間、電纜與其他設備連接處,必須使用與電氣性能相符的接線盒。電纜不得與水管或其他導體接觸。
13、電纜進線嘴連接要牢固、密封要良好,密封圈直徑和厚度要合適,電纜與密封圈之間不得包扎其他物品。電纜護套應伸入器壁內5~15毫米。線嘴壓線板對電纜的壓縮量不超過電纜外徑的10%。接線應整齊、無毛刺,芯線裸露處距長爪或平墊圈不大于5毫米,腔內連線松緊適當。
14、傳感器或井下分站的安設位置要符合有關規定。安裝完畢,在詳細檢查所用接線、確認合格無誤后,方可送電。井下分站預熱15分鐘后進行調整,一切功能正常后,接入報警和斷電控制并檢驗其可靠性,然后與井上聯機并檢驗調整進行跟蹤性精度確認。
15、按規定每7天對監測設備進行一次調試校正。按規定每10天對非重點區、每3天對重點區瓦斯傳感器進行調試校正,沒有按照時間規定進行調校的對相關人員罰款100元。
16、調校程序
。1)、空氣樣用橡膠軟管連接傳感器氣室。
。2)、通入空氣樣對傳感器調校零點,通入空氣樣時間不得小于90s,零點校正結束后要打電話通知機房即將進行標氣調校要求機房座機員對將最高濃度值記錄并與監測工進行跟蹤對照井上下濃度值是否一致,監測工沒有認真進行調校及空氣樣通入時間不足90s的對監測工罰款100元。
。3)、通入標氣樣對傳感器調校,通入標氣樣時間不得小于90s,進行效驗前必須通知監控員要對某個點的傳感器進行調校,通入過程中監測電工手拿秒表仔細觀察聲、光報警及斷電器動作的相應時間,校正結束后要打電話通知機房做好記錄并與監測電工進行跟蹤對照井上下濃度值是否一致,監測電工沒有認真進行調校及標準氣樣通入時間不足90s的地面主機曲線圖無空氣樣效驗曲線的對監測電工及監控員分別罰款100元。
17、傳感器的基本誤差范圍控制在±0.05,如發現誤差較大監測電工要查明原因,需要更換的立即更換。
18、設備在井下運行半年后,要上井進行全面檢修,并建立相關臺帳帳卡。
井控管理制度 14
第1條礦井提升運輸安全設施的日常使用和維護管理、定期檢測嚴格按照《煤礦安全規程》和產品使用說明書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2條各單位所使用的安全設施設備必須由礦統一加工制作,或者指定廠家加工制作,不得私自加工制作。安裝安全設施前,必須提前向運輸專業提出安裝申請,并由機運科驗收,安裝合格后方準使用。
第3條機運科建立各地點的安全設施設備使用臺帳,專人管理,明確責任。要對井下各地點的安全設施進行不定期的現場監督檢查,對查出的'問題督促整改。
第4條各單位對所管轄范圍內的各類安全設施,必須掛牌管理,明確使用單位和維修負責人;定期進行檢查、試驗、維護,并做好檢查記錄。對檢查過程中發現不符合要求或損壞的安全設施不得繼續使用,單位必須立即組織更換或處理,不得拖延。
第5條凡是違反提升運輸安全設施使用管理制度的一律按嚴違處罰。
井控管理制度 15
第一條便攜式瓦斯報警儀、二用儀、光學瓦斯機、自救器和爆破器等安全儀器必須設專人負責發放和維護工作,并定期檢查和測試其性能,檢查和測試結果要有記錄,以保證儀器的正常使用。
第二條安全儀器要集中統一管理,實行上架編號、便攜儀要專人專用,下井前憑發放牌領取,上井后必須交回,嚴禁越班使用。
第三條便攜儀及光學瓦斯機、風表、粉塵測定儀每年送集團公司計量檢定站或市計量站檢定,便攜儀每周對儀器的零點、精度和報警值進行一次調校,并認真按規定格式填寫便攜儀和光學瓦斯機的調校記錄。
第四條安全儀器的'攜帶和使用,要嚴格按使用說明書進行操作,不得隨意損壞,發現隨意損壞或越班使用,要進行一定的經濟處罰。
井控管理制度 16
一、嚴格執行相關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措施
1、工作票制度
2、工作許可制度
3、工作監護制度
4、工作間斷、轉移和終結制度
5、停電、驗電、放電、裝設接地線、裝設遮攔、掛標識牌的安全技術措施。
二、操作井下電氣設備應遵守的規定
1、非專職人員或值班電氣人員不得擅自操作電氣設備。
2、操作高壓電氣設備主回路時,操作人員必須佩帶絕緣手套,并穿絕緣靴或站在絕緣臺上。
3、手持式電氣設備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須接觸的部分必須有良好的絕緣。
三、檢修、搬遷井下電氣設備、電纜應遵守的規定。
井下不得帶電檢修、搬遷電氣設備、電纜和電線。
檢修或搬遷前,必須切斷電源,檢查瓦斯,在其巷道回風流中瓦斯濃度低于1%時,再用與電源電壓想適應的驗電筆檢驗;檢驗無電后,方可進行導體對地放電,控制設備內部安有放電裝置的.,不受此限。所有開關的閉鎖裝置必須能可靠地防止擅自送點,房子擅自開蓋操作,開關把手在切斷電源時必須閉鎖,并懸掛“有人工作,不準送電”字樣的警示牌,只有執行這項工作的人員才有權取下此牌送點。
四、井下用好、管好電纜的基本要求
1、嚴格按《煤礦安全規程》規定選用。
2、嚴格按《煤礦安全規程》規定連接。
3、合格懸掛,不埋壓、不淋水。
4、采區應使用分相屏蔽阻燃電纜,嚴禁使用鋁芯電纜。
5、盤圈、盤“8”字形電纜不得送電使用。(采掘機組除外。)
五、機電系統違章行為
1、違反停送電規定,機電設備檢修時不停電、不掛牌、不閉鎖。
2、使用失爆的電氣設備。
3、對計劃大范圍停電檢修或高壓電氣設備停電檢修,無停電措施就施工。
4、電工高壓作業人員無人監護。
5、多種電氣設備無標牌或標牌與實際不符。
6、對故障未排除的供電線路強行送電。
7、防爆電氣設備不經檢查并簽發合格證就入井使用。
8、機電設備運行檢查及交接班記錄滯后填寫。
9、局部通風機不實行“三!保▽S米儔浩、專用開關、專用線路)供電,掘進工作面動力設備不實行“兩閉鎖”(風電閉鎖、瓦斯電閉鎖),或雖然有但失靈。
10、帶電檢修、搬遷電氣設備、電纜和電線。
11、非檢修人員或值班電氣人員擅自操作電氣設備。
12、在井下拆開、敲打、撞擊礦燈。
13、井下供電電纜有“雞爪子”、“羊尾巴”、明接頭。
14、煤電鉆未安設綜合保護裝置。
井控管理制度 1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有效規范安全牌板的管理,提高安全質量標準化牌板的利用率,保證安全管理牌板按標準完好的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二條標準辦負責礦井牌板的計劃審批、委外制作、發放、建賬、監督等日常管理。
第三條生產連隊負責本部門工作范圍內的各類安全標識、標牌的增補、更新、管理等。
第四條各部門應設專人管理,負責對本部門轄區范圍內牌板的申報、領用、維護工作。
第三章牌板制作程序
第五條相關部門根據本部門的實際要求增設牌板。需增設牌板時,要及時寫出牌板申請(紙張大小為a4紙),后附牌板清單明細表(表格內容統一格式包括序號、名稱、用料、規格、數量、面積、顏色、備注、合計等)經本部門負責人審核后,提交標準辦審核。
第六條標準辦主任審核相關部門提交的牌板制作申請,對牌板制作的必要性和合理性進行把關,審核無誤后交由廠家制作。
第七條牌板制作完成后由標準辦通知相關部門領取,同時錄入到牌板管理臺賬中并經領取人簽字確認。
第八條安全費用以外的牌板制作,都必須到標準辦進行審批登記備案,否則在報銷牌板費用時不予簽字。以進一步促使各類牌板制作更加規范,更加統一,杜絕零星制作時產生的隨意性和差異性。
第九條井下各單位在制作“五小電器牌板”時,要有設計圖紙(規格、顏色、材料等),同時還要求各單位根據五小電器牌板安裝地點附加平面布置效果設計圖,并經機電科科長、標準辦主任審簽后,機修車間再進行制作,如無簽字機修車間有權不予制作,堅決杜絕擅自制作、擅自安裝,便于標準辦進行統一規劃,整體考慮,全面提升各類牌板制作、布局和管理水平。
第四章牌板管理及獎懲
第十條各部門要按照《山西省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執行說明的要求,對井下各種材料、工具、電器設備、通風設施等實行掛牌管理;井下巷道設置各種醒目標志。
第十一條井下重要場所、職工相對集中的地方要張貼安全宣傳標語、安全宣傳掛圖。
第十二條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及礦各類活動需要懸掛的標語牌板,相關責任連隊要嚴格按照標準制作、懸掛和維護。
第十三條各部門必須建立牌板管理臺賬,內容應當包括牌板名稱、使用地點、數量等,并及時進行更新,各部門牌板臺賬必須注明使用地點做到有據可查,賬物對照。
第十四條牌板必須標準懸掛在合適的位置,嚴禁隨意亂掛。懸掛牌板必須做到牢固,整齊、高低適宜,必須采用螺栓等方式固定,禁止使用鐵絲,確保各類牌板懸掛穩固,經久耐用。另外各單位要創新思路,采取“走出去,請進來”的方式,大膽改革現有固定方式。對于固定美觀者要給予獎勵,并要在全礦推廣使用。促進牌板固定牢靠、使用更加方便,外表更加美觀。
第十五條同一地點懸掛多種規格多數量牌板時,應使牌板上沿或下沿成一線,水平懸掛或與巷道腰線平行懸掛,如果懸掛地點凹凸不平或有其他設備時應制做框架固定。做到整齊有序、互不干擾。
第十六條牌板懸掛高度一般不得低于1.5米(特殊地點及特殊標志牌不在此列),確保牌板不能被行人、設備、材料、工具或其他銳器刮碰到為益。
第十七條井下各使用牌板的.單位在填寫牌板時,要規范統一,表面清潔,不許潦草,字跡清楚且不能超出空格線。對填寫態度不端正,字跡模糊潦草,表面有污漬等現象。每發現一處考核現金20元并依次累加,如不執行月底從工資中十倍扣除,確保牌板規范填寫。
第十八條標準辦要經常對各類牌板制作、懸掛及完好情況進行日常檢查,確保各類牌板完好無損,在檢查過程中發現牌板達到報廢標準時,要下發“安全質量標準化問題整改通知單”責成相關部門進行整改,相關部門根據標準辦下發的“安全質量標準化問題整改通知單”,及時進行整改。
第十九條標準辦要對相關部門整改情況進行現場跟蹤驗證,確保各類牌板時刻處于良好的運行狀態。對涉及到責任人及包機人的管理牌板要根據人員變動督促各職能部門及時進行更新。
第二十條各部門必須加強牌板的管理,不得損壞、丟失牌板。牌板被損壞或丟失時當事人現金照價賠償,找不到責任人時,該部門管理牌板的負責人對其負全責,現金照價賠償,該部門第一責任人聯責造價的50%。
第二十一條入井檢查的各級管理人員,均有管理各類牌板的權利和義務,一經發現有故意損壞牌板者,務必匯報到標準辦,標準辦將根據相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制度解釋權由標準辦負責。
第二十三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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