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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花爆竹銷售管理制度(通用16篇)
在日新月異的現代社會中,很多情況下我們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是要求成員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那么什么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煙花爆竹銷售管理制度,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煙花爆竹銷售管理制度 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安全工作,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以下簡稱生產企業)、煙花爆竹批發企業(以下簡稱批發企業)和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以下簡稱零售經營者)的安全生產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生產企業、批發企業、零售經營者統稱生產經營單位。
第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其主要負責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下同)是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其他負責人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屬地監管、分類分級負責的原則,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按照職責分工,會同其他有關部門依法查處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行為。
第二章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第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并依法取得相應行政許可。
第六條生產企業、批發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工作責任體系,制定并落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第七條生產企業、批發企業應當不斷完善安全生產基礎設施,持續保障和提升安全生產條件。
生產企業、批發企業的防雷設施應當經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設計、施工,確保符合相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防范靜電危害的措施應當符合相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
生產企業、批發企業在工藝技術條件發生變化和擴大生產儲存規模投入生產前,應當對企業的總體布局、工藝流程、危險性工(庫)房、安全防護屏障、防火防雷防靜電等基礎設施進行安全評價。
新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公布后,生產企業、批發企業應當對企業的總體布局、工藝流程、危險性工(庫)房、安全防護屏障、防火防雷防靜電等基礎設施以及安全管理制度進行符合性檢查,并依據新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采取相應的改進、完善措施。
鼓勵生產企業、批發企業制定并實施嚴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企業標準。
第八條生產企業應當積極推進煙花爆竹生產工藝技術進步,采用本質安全、性能可靠、自動化程度高的機械設備和生產工藝,使用安全、環保的生產原材料。禁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生產工藝、機械設備及原材料。禁止從業人員自行攜帶工具、設備進入企業從事生產作業。
第九條生產企業的涉藥生產環節采用新工藝、使用新設備前,應當組織具有相應能力的機構、專家進行安全性能、安全技術要求論證。
第十條生產企業、批發企業應當保證下列事項所需安全生產資金投入:
(一)安全設備設施維修維護;
。ǘ┕ぃ◣欤┓堪磭覙藴、行業標準規定的條件改造;
。ㄈ┲攸c部位和庫房監控;
。ㄋ模┌踩L險管控與隱患排查治理;
。ㄎ澹╋L險評估與安全評價;
。┌踩a教育培訓;
。ㄆ撸﹦趧臃雷o用品配備;
。ò耍⿷本仍鞑暮臀镔Y配備;
。ň牛⿷本仍柧毤把菥;
(十)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等其他需要投入資金的安全生產事項。
第十一條生產企業、批發企業的生產區、總倉庫區、工(庫)房及其他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應當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所有工(庫)房應當按照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設置準確、清晰、醒目的定員、定量、定級標識。
零售經營場所應當設置清晰、醒目的易燃易爆以及周邊嚴禁煙火、嚴禁燃放煙花爆竹的安全標志。
第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本單位從業人員進行煙花爆竹安全知識、崗位操作技能等培訓,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危險工序作業等特種作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其進行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己瞬坏檬召M。
第十三條生產企業可以依法申請設立批發企業和零售經營場所。批發企業可以依法申請設立零售經營場所。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安全生產許可或者經營許可批準的范圍,組織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禁止在許可證載明的場所外從事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儲存活動,禁止許可證過期繼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禁止銷售超標、違禁煙花爆竹產品或者非法煙花爆竹產品。
生產企業不得向其他企業銷售煙花爆竹含藥半成品,不得從其他企業購買煙花爆竹含藥半成品加工后銷售,不得購買其他企業煙花爆竹成品加貼本企業標簽后銷售。
批發企業不得向零售經營者或者個人銷售專業燃放類煙花爆竹產品。
零售經營者不得在居民居住場所同一建筑物內經營、儲存煙花爆竹。
第十四條生產企業、批發企業應當在權責明晰的組織架構下統一組織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禁止分包、轉包工(庫)房、生產線、生產設備設施或者出租、出借、轉讓許可證。
第十五條生產企業、批發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采取技術、管理等措施,管控安全風險,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檔案,如實記錄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并向本企業從業人員通報。
第十六條生產企業、批發企業必須建立值班制度和現場巡查制度,全面掌握當日各崗位人員數量及藥物分布等安全生產情況,確保不超員超量,并及時處置異常情況。
生產企業、批發企業的危險品生產區、總倉庫區,應當確保24小時有人值班,并保持監控設施有效、通信暢通。
第十七條生產企業、批發企業應當建立從業人員、外來人員、車輛進出廠(庫)區登記制度,對進出廠(庫)區的從業人員、外來人員、車輛如實登記記錄,隨時掌握廠(庫)區人員和車輛的情況。禁止無關人員和車輛進入廠(庫)區。禁止未安裝阻火裝置等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安全條件的機動車輛進入生產區和倉庫區。
第十八條生產企業和經營黑火藥、引火線的批發企業應當要求供貨單位提供并查驗購進的黑火藥、引火線及化工原材料的質檢報告或者產品合格證,確保其安全性能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對總倉庫和中轉庫的黑火藥、引火線、煙火藥及裸藥效果件,應當建立并實施由專人管理、登記、分發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生產企業、批發企業應當加強日常安全檢查,采取安全監控、巡查檢查等措施,及時發現、糾正違反安全操作規程和規章制度的行為。禁止工(庫)房超員、超量作業,禁止擅自改變工(庫)房設計用途,禁止作業人員隨意串崗、換崗、離崗。
第二十條生產企業、批發企業應當按照設計用途、危險等級、核定藥量使用藥物總庫和成品總庫,并按規定堆碼,分類分級存放,保持倉庫內通道暢通,準確記錄藥物和產品數量。
禁止在倉庫內進行拆箱、包裝作業。禁止將性質不相容的物質混存。禁止將高危險等級物品儲存在危險等級低的倉庫。禁止在煙花爆竹倉庫儲存不屬于煙花爆竹的其他危險物品。
第二十一條生產企業的中轉庫數量、核定存藥量、藥物儲存時間,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確保藥物、半成品、成品合理中轉,保障生產流程順暢。禁止在中轉庫內超量或者超時儲存藥物、半成品、成品。
第二十二條生產企業、批發企業應當定期檢查工(庫)房、安全設施、電氣線路、機械設備等的運行狀況和作業環境,及時維護保養;對有藥物粉塵的工房,應當按照操作規程及時清理沖洗。
對工(庫)房、安全設施、電氣線路、機械設備等進行檢測、檢修、維修、改造作業前,生產企業、批發企業應當制定安全作業方案,停止相關生產經營活動,轉移煙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和原材料,清除殘存藥物和粉塵,切斷被檢測、檢修、維修、改造的電氣線路和機械設備電源,嚴格控制檢修、維修作業人員數量,撤離無關的人員。
第二十三條生產企業、批發企業在煙花爆竹購銷活動中,應當依法簽訂規范的煙花爆竹買賣合同,建立煙花爆竹買賣合同和流向管理制度,使用全國統一的煙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統,如實登記煙花爆竹流向。
生產企業應當在專業燃放類產品包裝(包括運輸包裝和銷售包裝)及個人燃放類產品運輸包裝上張貼流向登記標簽,并在產品入庫和銷售出庫時登記錄入。
批發企業購進煙花爆竹時,應當查驗流向登記標簽,并在產品入庫和銷售出庫時登記錄入。
第二十四條生產企業、批發企業所生產、銷售煙花爆竹的質量、包裝、標志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在生產企業、批發企業內部及生產區、庫區之間運輸煙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時,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安全條件的車輛、工具。企業內部運輸應當嚴格按照規定路線、速度行駛。
生產企業、批發企業裝卸煙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時,應當嚴格遵守作業規程。禁止碰撞、拖拉、拋摔、翻滾、摩擦、擠壓等不安全行為。
第二十六條生產企業、批發企業應當及時妥善處置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的各類危險性廢棄物。不得留存過期的煙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原材料及各類危險性廢棄物。
第二十七條批發企業應當向零售經營者及零售經營場所提供煙花爆竹配送服務。配送煙花爆竹抵達零售經營場所裝卸作業時,應當輕拿輕放、妥善碼放,禁止碰撞、拖拉、拋摔、翻滾、摩擦、擠壓等不安全行為。
第二十八條零售經營者應當向批發企業采購煙花爆竹并接受批發企業配送服務,不得到企業倉庫自行提取煙花爆竹。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的監督檢查,明確每個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主體,制定并落實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第三十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委托專業技術服務機構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設施等進行檢驗檢測,并承擔檢驗檢測費用,不得向企業收取。專業技術服務機構對其作出的檢驗檢測結果負責。委托檢驗檢測結果可以作為行政執法的依據。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拒絕、阻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委托的專業技術服務機構開展檢驗檢測工作。
第三十一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為進入企業現場的監督檢查人員配備必要的執法裝備、檢測檢驗設備及個人防護用品,確保執法檢查人員人身安全。
第三十二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督檢查中發現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生產企業、批發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ㄒ唬┕ぃ◣欤┓繘]有設置準確、清晰、醒目的定員、定量、定級標識的;
(二)未向零售經營者或者零售經營場所提供煙花爆竹配送服務的。
第三十四條生產企業、批發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ㄒ唬┓婪鹅o電危害的措施不符合相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
(二)使用新安全設備,未進行安全性論證的;
。ㄈ┰谏a區、工(庫)房等有藥區域對安全設備進行檢測、改造作業時,未將工(庫)房內的藥物、有藥半成品、成品搬走并清理作業現場的。
第三十五條生產企業、批發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ㄒ唬┪唇臉I人員、外來人員、車輛出入廠(庫)區登記制度的;
。ǘ┪粗贫▽H斯芾怼⒌怯、分發黑火藥、引火線、煙火藥及庫存和中轉效果件的安全管理制度的;
。ㄈ┪唇熁ū褓I賣合同管理制度的;
(四)未按規定建立煙花爆竹流向管理制度的。
第三十六條零售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ㄒ唬┏皆S可證載明限量儲存煙花爆竹的;
。ǘ┑脚l企業倉庫自行提取煙花爆竹的。
第三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ㄒ唬⿲ぃ◣欤┓、安全設施、電氣線路、機械設備等進行檢測、檢修、維修、改造作業前,未制定安全作業方案,或者未切斷被檢修、維修的電氣線路和機械設備電源的;
。ǘ┚芙^、阻撓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委托的專業技術服務機構開展檢驗、檢測的。
第三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下列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ㄒ唬┕ぃ◣欤┓砍^核定人員、藥量或者擅自改變設計用途使用工(庫)房的;
。ǘ﹤}庫內堆碼、分類分級儲存等違反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
。ㄈ┰趥}庫內進行拆箱、包裝作業,將性質不相容的物質混存的;
。ㄋ模┰谥修D庫、中轉間內,超量、超時儲存藥物、半成品、成品的;
(五)留存過期及廢棄的煙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等危險廢棄物的;
。┢髽I內部及生產區、庫區之間運輸煙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的車輛、工具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安全條件的;
。ㄆ撸┰试S未安裝阻火裝置等不具備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安全條件的機動車輛進入生產區和倉庫區的;
。ò耍┢渌鹿孰[患。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規定,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規定中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
第四十一條本規定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煙花爆竹銷售管理制度 2
1、主要負責人應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責任,保證本單位的經營條件符合《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的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2、負責人、銷售人員積極參加安監部門或所在鄉鎮組織的安全知識培訓,掌握煙花爆竹安全經營的'有關知識。自覺接受安監部門及所在鄉鎮的監督檢查。
3、倉庫、門市要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妥善保管消防器材,經常檢查并定期更換。
4、必須在煙花爆竹經營公司購進煙花爆竹,不得經營未貼安監部門防偽標簽的煙花爆竹;煙花爆竹的儲量不起過市安監局核定的數量,建立煙花爆竹購銷臺賬。
5、銷售煙花爆竹要向消費者宣傳正確的使用方法,不得誤導消費者,也不得銷售按照國家規定應由專業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
6、倉庫、門市內禁止使用明火、私拉亂接電張,倉庫、拒臺內嚴禁吸煙。
7、倉庫、門市不能留客住宿,不能用未經過安全培訓的人員頂班營業。
8、成立事故應急救援組織。發生事故,立即進行搶險自救,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和縣安監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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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負責人應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法規和規章,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全責,保證本單位經營條件符合《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投入有效實施,督促、檢查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二、負責人、銷售人員積極參加安全部門或所在鄉鎮組織的安全知識培訓,掌握煙花爆竹安全經營的相關知識。自覺接受安全監督部門和鄉鎮監督檢查。
三、倉儲、零售部門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貼上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妥善存放消防器材,定期檢查更換。
四、煙花爆竹經營公司必須購買煙花爆竹,不得經營未貼安全部門防偽標簽的煙花爆竹儲存量不得超過縣安全部門認定數量的煙花爆竹采購銷售臺帳。
五、銷售煙花爆竹要向消費者宣傳正確的使用方法,不能誤導消費者,也不能銷售符合國家規定應由專業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
六、倉庫、門市禁明火、私人接線,倉庫、柜臺內禁煙。
七、倉庫、零售店不能留客人住宿,不能用未經安全培訓的人頂級營業。
八、成立事故應急救援組織。發生事故,及時進行危險自救,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和縣安監局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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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認真執行上級安監部門下達的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許可規定,合法經營。
2、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必須持有《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許可證》,方可經營。
3、煙花爆竹產品一律從本縣獲得自治區安監局核發的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的批發公司批發采購,嚴禁非法渠道進貨,嚴禁采購銷售禮花彈等超零售經營許可范圍的煙花爆竹產品以及不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假冒、偽劣煙花爆竹產品。
4、煙花爆竹統一由批發公司配送到經營商店,不得由無煙花爆竹運輸資質的單位運輸。
5、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單位必須實行專店或專柜專人銷售,設專人負責安全管理。銷售時,專柜應相對獨立,并與其他柜臺
6、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單位必須按規定在銷售店面內銷售產品,嚴禁店外擺賣、一證多點和走街串巷銷售煙花爆竹。
7、購進的煙花爆竹商品不得超過儲存許可核定的最大儲存量,臨時存放產品的地方不得存在煮飯、住宿等“三合一”或“前店后儲”現象。
8、嚴禁店內經營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9、煙花爆竹產品被盜,應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10、積極配合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督檢查,并提供有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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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為確保本單位煙花爆竹經營(零售)專賣店安全無事故,特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如下:
一、安全教育管理
1、企業法定代表人、經營負責人等人員按照縣安監部門要求,按期參加煙花爆竹經營(零售)專業知識培訓,做到持證上崗。
2、熟悉安全管理有關法律法規;掌握煙花爆竹經營(零售)產品的性能和特點;儲存及燃放知識;把握廢棄殘余物品的處置方法及應急救援等專業知識。
二、商品進銷管理
1、嚴格按照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貨源從煙花爆竹供應站購進。
2、購進的產品要標明廠名、廠址、出廠日期和燃放說明并附有商品檢驗合格證。
3、不經銷拉炮、摔炮、砸炮、擦炮等經磨擦、撞擊、擠壓即可自燃、爆炸以及土火箭、土老鼠、花中帶炮等危險大和裝藥量、尺寸、藥理配比超標不合格、假冒偽劣的煙花爆竹。
三、商品儲存管理
1、做到八防,即防潮、防熱、防凍、防雷、防擊、防火、防盜、防破壞;
2、不得超量儲存,嚴禁存放其它物品,嚴禁在儲存場所吸煙和用火。
3、物品堆垛需有良好的通風條件。
四、安全消防管理
1、建立消防組織和消防安全臺帳,明確安全工作責任。
2、滅火器必須放在指定的.位置,不得隨意挪動。相關責任人要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技能,保證戰時會用,同時要定期檢查,按時更換滅火藥劑,確保滅火器有效使用。老化消防器材要及時更新,以防影響搶險使用。
3、經常對電器、電線、火源進行排查,發現隱患,及時排除。定期對消防器材保養,
4、零售網點應配備必要的沙、水,周邊20米范圍內禁止有明火。
5、擬訂煙花爆竹經營(零售)專賣店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不定期演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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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實施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貴陽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經營、儲存煙花爆竹,適用本規定。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由市、區、縣(市)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由安監、公安、質監、工商、交通、城管(城市綜合執法)、監察、財政、環保、教育、衛生、廣電、供銷等部門組成的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協調工作機構。
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協調工作機構對本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組織領導、零售網點設置、應急求援、查出非法煙花爆竹等相關工作進行綜合監督。
區、縣(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協調工作機構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責任、應急求援和查出非法煙花爆竹等工作機制的建立;監督煙花爆竹零售許可實施和煙花爆竹安全突發事件的處置;督促相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履行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職責。
第四條 安監、公安、質監、工商、交通、城管(城市綜合執法)、監察、財政、環保、教育、衛生、廣電、供銷部門,應當根據本部門職責負責本規定的具體實施工作。
第五條 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保障安全、方便群眾、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總量控制”的原則,制定和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零售網點的布點規劃。
第六條 編制煙花爆竹零售網點設置規劃,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ㄒ唬┎辉诩Q市場、展覽(銷)會、商場、居住小區及車站等公眾聚集場所內設置煙花爆竹零售點;
。ǘ┝闶埸c周邊100米范圍內無加油站等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生產、儲存設施;
。ㄈ┝闶埸c周邊30米內無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人員聚集場所;
(四)煙花爆竹零售點之間的距離,不得少于50米。店內面積不得小于10平方米,并符合防火要求;
。ㄎ澹┓、法規以及當地人民政府的其它安全規定。
第七條 禁止轉讓、買賣、出租、出借經營許可證,或者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經營許可證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
第八條 禁止銷售、燃放摔炮、拉炮、砸炮、打火紙、火箭、地老鼠等經磨擦、撞擊、擠壓易燃、易爆的煙花爆竹。
第九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應當持下列數據到煙花爆竹儲存和經營所在地區、縣(市)安監部門備案:
。ㄒ唬稛熁ū窠洜I(批發)許可證》原件、復印件;
。ǘ┢髽I法人營業執照原件和復印件;
。ㄈ┌踩a責任制度、事故應急求援預案和安全管理制度;應急求援器材清單和操作規程;
(四)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倉庫保管員、守護安全培訓考核合格證的原件、復印件;
。ㄎ澹⿴靺^外部安全距離示意圖和庫區倉儲設施平面圖;
。┚邆湎鄳Y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出具的評價報告;
。ㄆ撸┡渌头⻊漳芰团渌蛙囕v情況說明及車輛清單;
(八)所經營煙花爆竹的生產企業的《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前款規定數據及相關信息發生變更的,批發企業應當及時向原登記備案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條 煙花爆竹批發企業應當在所批發的煙花爆竹產品上張貼企業的防偽標識。
在限制燃放區域,批發企業可以在銷售開始前20日給零售點配貨。
在限制燃放區域煙花爆竹銷售期結束后,煙花爆竹批發企業應當對所批發給零售點的未銷售完的整箱(件)煙花爆竹代為保管或者回收。
第十一條 非制燃放區域內的《煙花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有效期為1年;煙花爆竹限制燃放區域內的《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有效期為20天。
第十二條 區、縣(市)安監部門受理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申請,應當對申請材料和經營、儲存場所的安全條件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不予核發許可證的應當說明理由。
因煙花爆竹經營(樅)主要負責人、單位名稱、經營場所發生變更的,經營者應當自變更之日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三條 煙花爆竹零售經營,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經營者及從業人員年齡16周歲以上、60周歲以下,身體健康,能夠正常從事煙花爆竹零售活動;
。ǘ┙洜I者、從業人員持有合法有效的安全經營資格證件。
。ㄈ┫拗迫挤艆^域,實行專店經營;
。ㄋ模⿵堎N醒目的煙花爆竹安全警示標志并附燃放說明;
。ㄎ澹┎坏迷诮洜I場所內吸煙或使用明火設施;
。┰诘怯涀缘攸c經營;
。ㄆ撸┓、法規以及當地人民政府的其它規定。
第十四條 煙花爆竹零售點儲存的煙花爆竹每箱(件)凈重不得超過30公斤,并不得超進下列數量:
。ㄒ唬┙洜I場所面積10-20平方米的',存放不超過50箱(件);
。ǘ┙洜I場所面積20平方米以上的,存放不超過100箱(件);
第十五條 在限制燃放區域煙花爆竹銷售期結束后,零售經營者應當將未銷售完的整箱(件)煙花爆竹交原批發企業代為保管或者退回原批發企業,不得儲存超過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數量的煙花爆竹。
第十六條 煙花爆竹經營者運輸煙花爆竹,必須遵守公安、交通部門的相關規定。
第十七條 非煙花爆竹經營者,儲存煙花爆竹不得超過3箱(件)或者重量超過100公斤。
單位或者個人需一次性燃放煙花爆竹超過3箱(件)或者總重量超過100公斤煙花爆竹的,應當在臨燃放前由煙花爆竹批發企業配送。
第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七條規定的,由安監部門責令其停止非法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經營物品及違法所得。
第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第八條規定銷售煙花爆竹的,由安監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對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經營者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違反本規定第八條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 違反本規定第九條規定,煙花爆竹批發企業未按規定登記備案的,由安監部門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由安監部門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一、二、三、四、五、六項規定的,由安監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儲存煙花爆竹的,由安監部門責令改,沒收非法儲存的煙花爆竹,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四條 在經營活動中違反本規定第十七第一款規定的,由安監部門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下1萬元以下的罰款。
在非經營活動家中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安監部門責令改正,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煙花爆竹銷售管理制度 7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預防爆炸事故發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的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運輸和燃放,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煙花爆竹,是指煙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產煙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等物品。
第三條 國家對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運輸和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實行許可證制度。
未經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不得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
第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質量監督檢驗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質量監督和進出口檢驗。
第五條 公安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質量監督檢驗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組織查處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郵寄煙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
第六條 煙花爆竹生產、經營、運輸企業和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煙花爆竹安全工作負責。
煙花爆竹生產、經營、運輸企業和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責任制,制定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并對從業人員定期進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崗位技術培訓。
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應當加強對本系統企業煙花爆竹經營活動的管理。
第七條 國家鼓勵煙花爆竹生產企業采用提高安全程度和提升行業整體水平的新工藝、新配方和新技術。
第二章 生產安全
第八條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當地產業結構規劃;
(二)基本建設項目經過批準;
(三)選址符合城鄉規劃,并與周邊建筑、設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
(四)廠房和倉庫的設計、結構和材料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靜電等安全設備、設施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
(五)生產設備、工藝符合安全標準;
(六)產品品種、規格、質量符合國家標準;
(七)有健全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八)有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九)依法進行了安全評價;
(十)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和人員,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在投入生產前向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安全審查申請,并提交能夠證明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內提出安全審查初步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5日內進行安全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條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為擴大生產能力進行基本建設或者技術改造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持《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后,方可從事煙花爆竹生產活動。
第十一條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按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核定的產品種類進行生產,生產工序和生產作業應當執行有關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第十二條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對生產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知識教育,對從事藥物混合、造粒、篩選、裝藥、筑藥、壓藥、切引、搬運等危險工序的作業人員進行專業技術培訓。從事危險工序的作業人員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三條 生產煙花爆竹使用的原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的規定。生產煙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國家標準有用量限制的,不得超過規定的用量。不得使用國家標準規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質生產煙花爆竹。
第十四條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標準的規定,在煙花爆竹產品上標注燃放說明,并在煙花爆竹包裝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
第十五條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對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保管采取必要的安全技術措施,建立購買、領用、銷售登記制度,防止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丟失。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丟失的,企業應當立即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部門報告。
第三章 經營安全
第十六條 煙花爆竹的經營分為批發和零售。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和零售經營者的經營布點,應當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
禁止在城市市區布設煙花爆竹批發場所;城市市區的煙花爆竹零售網點,應當按照嚴格控制的原則合理布設。
第十七條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條件;
(二)經營場所與周邊建筑、設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
(三)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經營場所和儲存倉庫;
(四)有保管員、倉庫守護員;
(五)依法進行了安全評價;
(六)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和人員,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八條 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主要負責人經過安全知識教育;
(二)實行專店或者專柜銷售,設專人負責安全管理;
(三)經營場所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九條 申請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能夠證明符合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受理申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和經營場所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申請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能夠證明符合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受理申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和經營場所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應當載明經營負責人、經營場所地址、經營期限、煙花爆竹種類和限制存放量。
第二十條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應當向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采購煙花爆竹,向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供應煙花爆竹。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應當向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采購煙花爆竹。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零售經營者不得采購和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不得向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供應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不得銷售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
第二十一條 生產、經營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企業,不得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黑火藥、煙火藥和引火線。
第四章 運輸安全
第二十二條 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應當經公安部門許可。
經由鐵路、水路、航空運輸煙花爆竹的,依照鐵路、水路、航空運輸安全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托運人應當向運達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有關材料:
(一)承運人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資質證明;
(二)駕駛員、押運員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資格證明;
(三)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道路運輸證明;
(四)托運人從事煙花爆竹生產、經營的資質證明;
(五)煙花爆竹的購銷合同及運輸煙花爆竹的種類、規格、數量;
(六)煙花爆竹的產品質量和包裝合格證明;
(七)運輸車輛牌號、運輸時間、起始地點、行駛路線、經停地點。
第二十四條 受理申請的公安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應當載明托運人、承運人、一次性運輸有效期限、起始地點、行駛路線、經停地點、煙花爆竹的種類、規格和數量。
第二十五條 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除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隨車攜帶《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
(二)不得違反運輸許可事項;
(三)運輸車輛懸掛或者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
(四)煙花爆竹的裝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
(五)裝載煙花爆竹的車廂不得載人;
(六)運輸車輛限速行駛,途中經停必須有專人看守;
(七)出現危險情況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并報告當地公安部門。
第二十六條 煙花爆竹運達目的地后,收貨人應當在3日內將《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交回發證機關核銷。
第二十七條 禁止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禁止郵寄煙花爆竹,禁止在托運的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
第五章 燃放安全
第二十八條 燃放煙花爆竹,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確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和種類。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開展社會宣傳活動,教育公民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安全燃放煙花爆竹。
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應當做好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工作。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教育。
第三十條 禁止在下列地點燃放煙花爆竹:
(一)文物保護單位;
(二)車站、碼頭、飛機場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
(四)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五)醫療機構、幼兒園、中小學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點防火區;
(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地點。
第三十一條 燃放煙花爆竹,應當按照燃放說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第三十二條 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應當按照舉辦的時間、地點、環境、活動性質、規模以及燃放煙花爆竹的種類、規格和數量,確定危險等級,實行分級管理。分級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第三十三條 申請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單位應當按照分級管理的規定,向有關人民政府公安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有關材料:
(一)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時間、地點、環境、活動性質、規模;
(二)燃放煙花爆竹的種類、規格、數量;
(三)燃放作業方案;
(四)燃放作業單位、作業人員符合行業標準規定條件的證明。
受理申請的公安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焰火燃放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三十四條 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燃放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應當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規程和經許可的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
第三十五條 公安部門應當加強對危險等級較高的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監督檢查。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對未經許可生產、經營煙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生產、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生產、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對未經許可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非法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未按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核定的產品種類進行生產的;
(二)生產工序或者生產作業不符合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
(三)雇傭未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的人員從事危險工序作業的;
(四)生產煙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國家標準規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過國家標準規定的用量限制的;
(五)使用按照國家標準規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質生產煙花爆竹的;
(六)未按照國家標準的規定在煙花爆竹產品上標注燃放說明,或者未在煙花爆竹的包裝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的。
第三十八條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向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供應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或者供應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或者銷售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九條 生產、經營、使用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企業,丟失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未及時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部門報告的,由公安部門對企業主要負責人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丟失的物品予以追繳。
第四十條 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運輸許可事項的;
(二)未隨車攜帶《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的;
(三)運輸車輛沒有懸掛或者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的;
(四)煙花爆竹的裝載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的;
(五)裝載煙花爆竹的車廂載人的;
(六)超過危險物品運輸車輛規定時速行駛的;
(七)運輸車輛途中經停沒有專人看守的;
(八)運達目的地后,未按規定時間將《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交回發證機關核銷的。
第四十一條 對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郵寄煙花爆竹以及在托運的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沒收非法攜帶、郵寄、夾帶的煙花爆竹,可以并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對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或者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燃放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違反焰火燃放安全規程、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四十三條 對沒收的非法煙花爆竹以及生產、經營企業棄置的廢舊煙花爆竹,應當就地封存,并由公安部門組織銷毀、處置。
第四十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安部門、質量監督檢驗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煙花爆竹安全監管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規定式樣;《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焰火燃放許可證》,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式樣。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煙花爆竹銷售管理制度 8
為保證公司煙花爆竹產品質量驗收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產品質量管理的歸口機構為產品質量檢測檢驗管理機構。
1、產品進入倉庫時,倉庫管理員必須憑送貨單、檢驗合格單辦理入庫手續,杜絕只見發票不見實物或邊辦理入庫邊辦理出庫的現象。
2、入庫時,倉庫管理員必須查點產品的數量、規格型號、合格證件等項目,如發現數量、質量、單據等不齊全時,不得辦理入庫手續。
3、煙花爆竹產品必須購買有安全生產許可證企業生產的`產品,因此,入庫時必須核實產品生產廠家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4、一批產品驗收入庫,檢驗員要做好入庫商品的抽檢工作。
5、檢驗員必須核實抽檢產品的內外包裝、標志、標識是否符合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gb 10631-2004)的要求。
6、檢驗員必須核實入庫產品的危險等級是否高于庫房的危險等級。
7、檢查是否是國家禁止生產的含氯酸鉀產品、“三無”產品、劣質產品等,保證商品質量。
8、煙花爆竹入庫應詳細登記入賬,做到賬實相符。
9、在驗收、入庫過程中,如發現問題應及時采取措施,及時報告,及時處理,嚴把進貨質量關。
10、產品出庫時,要嚴格執行產品流向登記制度。
煙花爆竹銷售管理制度 9
1、按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進行煙花爆竹的采購和銷售。
2、煙花爆竹零售單位必須在銷售現場配備一名安全員(經安全學習培訓考試合格),負責銷售現場的安全管理,必須亮證經營。
3、煙花爆竹零售單位銷售場所10米范圍內,嚴禁用火;必須在銷售場所明顯的位置懸掛“嚴禁煙火”等安全警示標志。
4、煙花爆竹零售單位在經營場所應按照國家有關消防要求,配置滅火器材。
5、實行專店或者專柜專人銷售,設專人負責安全管理,專柜銷售時,專柜應當相對獨立,并與其他柜臺保持一定的距離,保證安全通道暢通。
6、按照規定量存放煙花爆竹,不得超量存放。
7、及時采取措施處理存在的.安全事故隱患。
8、一旦發生事故,視情況動用滅火器撲滅,不能撲滅則迅速通知周邊人員撤離,及時向管理部門報告,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救援工作,事后協助事故調查。
9、法律、法規以及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煙花爆竹銷售管理制度 10
1、技術資料是企業的無形資產,必須穩妥管理,使之為企業生產,企業效益,品牌提升提供有力的技術保證。
2、建立技術檔案室,廠內所有產品的詳細規格,含量、藥量均應按統一格式記錄入檔。
3、廠內開發的新產品,在未推入市場前,嚴禁對外泄露,試驗的新產品其外表不得粘褙任何有文字或圖案的招紙。
4、對泄露廠內技術資料或盜竊廠內技術資料的行為,輕微的`罰款處理,嚴重情形依法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5、原材料倉庫對各類藥物材料必須設立明顯的標識卡。
6、成品倉庫對各類成品必須改正明顯的表示卡,并堆碼整齊。
7、各道工序生產必須改正工藝卡片。
8、在生產過程中,必須設立質量跟蹤卡片。
9、建立質量反饋信息記錄與檔案。
10、及時對反饋信息作出研究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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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存放管理要求
1.煙花爆竹屬易燃易爆物品,經營場所應避免陽光直射、遠離火源、熱源和電源,要保持干燥和通風。
2.經營場所要設專用貨架擺放煙花爆竹產品,不同類別商品,分開放置,垛堆高度應嚴格控制,防止傾倒墜落。
3.保持煙花爆竹貨架周邊整潔,不堆放雜物,禁止與易燃物品混放。
4.經營場所應配備合格的滅火器材,放置于顯眼易取處。
二、購銷管理要求
1.煙花爆竹經營應嚴格按照國家要求,不得采購和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產品。
2.檢查購買的煙花爆竹是否配產品合格證書、安全標簽以及其他說明書等。
3.煙花爆竹購進和銷售前,均應檢查包裝物是否完整,有無破損、漏藥現象,不得購買和銷售質量不合格的產品。
4.檢驗合格的產品應做好上架登記,不合格產品應及時退回供貨商處理。
5.銷售人員應做好銷售登記,每天核對煙花爆竹存量,如發現貨品丟失,應及時報銷售負責人。
三、安全操作要求
1.銷售人員應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具,操作中要輕搬輕放,防止摩擦和撞擊。
2.搬運煙花爆竹產品時,不得使用能產生火花的'工具,現場應遠離熱源與火源。
四、事故處理要求
1.發生事故后,要迅速切斷電源,立即報警。并開展搶救傷員、疏散人員、滅火等應急措施。
2.初期少量火源應用干粉滅火器滅火,或用濕棉被、濕布等覆蓋燃燒區,使其窒息或減少火勢。
3.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將起火點附近的可燃物和其他物品搬移至安全地帶。
4.要防止火勢向周邊蔓延,同時防止火星濺向其他易燃物品。
5.注意火災現場動態,對有可能發生爆炸需要緊急撤退時,應立即停止滅火,疏散所有人員至安全地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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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
(一)機關、企事業單位內;
(二)文物保護單位圍墻外側和歷史建筑保護點50米以內;
(三)車站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場所及其周圍100米以內;
(五)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六)醫療機構、幼兒園、托兒所、中小學校及其周圍50米以內;
(七)山林、公園等重點防火區;
(八)酒店、賓館、娛樂場所及其周圍100米以內;
(九)集貿市場等人口密集場所及其周圍50米以內;
(十)其他可能引發火災、爆炸、人身傷亡等事故的場所
二、以下區域除禁止燃放區外為限制燃放區:
(一)市區千帆西路、千帆東路、寧康東路、學子路、環城東路、隔河東路、清河北路、環城西路、城西路、西新路、匯豐路、寧康西路所形成的閉合區域;
(二)柳市鎮、北白象鎮、虹橋鎮建成區。
三、限制燃放區可以在下列時間燃放煙花爆竹:
(一)春節(農歷除夕至正月初六);
(二)立春;
(三)元宵節。
重大慶典活動和其他節日期間,經公安機關許可,可以在指定時間和地點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
四、燃放煙花爆竹,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在建筑物的樓頂、陽臺、樓道、走廊、窗戶等地方燃放;
(二)不得向人群、車輛、建筑物、公共綠化地拋擲點燃的煙花爆竹;
(三)不得妨礙行人、車輛安全通行;
(四)不得以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罰款、行政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禁止、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
(二)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
(三)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廣大市民要樹立安全、文明燃放煙花爆竹的意識,自覺遵守煙花爆竹燃放有關規定,并對違法燃放行為予以舉報。
市公安局:110
市市政園林局:
樂成街道辦事處:
城東街道辦事處:
城南街道辦事處:
柳市鎮政府:
北白象鎮政府:
虹橋鎮政府::
煙花爆竹銷售管理制度 13
第一條 為了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國家、集體財產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改善環境質量,維護社會秩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銷售、儲存、運輸、燃放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由本市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公安機關是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機關。
市、區應當建立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質量技術監督、交通、市政管理等行政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組成的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協調工作機制,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基層組織應當協助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做好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開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活動。
中小學校應當對學生進行文明、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教育。
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應當做好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傳教育工作。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對舉報違法生產、銷售、儲存、運輸煙花爆竹的人員予以獎勵。
第六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業主委員會可以召集居民會議、村民會議和業主會議,就本居住區域有關燃放煙花爆竹事項依法制定公約,并組織監督實施。居民、村民和業主應當遵守公約。
第七條 賓館、酒店、婚慶服務經營等單位應當在各自經營活動范圍內承擔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責任,按照國家和本市的規定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與相鄰省、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區域協作機制,加強煙花爆竹流通管理、燃放管控、信息共享、協查處置等方面的區域合作。
第九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禁止生產煙花爆竹。本市對銷售、運輸煙花爆竹依法實行許可制度。
第十條 在本市銷售煙花爆竹應當取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許可,未經許可,不得銷售并儲存。銷售儲存場所的設置應當符合規定的安全條件。
第十一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運輸煙花爆竹,應當取得公安機關的運輸許可,未經許可,不得運輸。
承運單位運輸煙花爆竹應當攜帶許可證件,按照核準載明的品種、數量、路線、有效期限等規定運輸。
第十二條 市質量技術監督、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煙花爆竹安全質量國家標準,確定可以在本市銷售、燃放的煙花爆竹的規格和品種,并予以公布。
不符合本市公布的規格和品種的煙花爆竹,禁止銷售、儲存、攜帶、燃放。
第十三條 禁止在下列地點及其周邊銷售、燃放煙花爆竹:
。ㄒ唬┪奈锉Wo單位;
。ǘ┸囌、機場等交通樞紐;
。ㄈ┯蜌夤、站等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儲存場所和其他重點消防單位;
。ㄋ模┹、變電設施;
。ㄎ澹┽t療機構、幼兒園、中小學校、敬老院;
。┥搅、苗圃等重點防火區;
。ㄆ撸┲匾娛略O施;
。ò耍┦、區人民政府根據維護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的要求,確定和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
前款規定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及其周邊具體范圍,由有關單位設置明顯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警示標志,并負責看護。
第十四條 本市五環路以內(含五環路)區域為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
五環路以外區域,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維護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劃定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禁止、限制燃放的地點和區域以外的其他區域,可以燃放煙花爆竹。
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農歷除夕至正月初一,正月初二至十五每日的七時至二十四時,可以燃放煙花爆竹,其他時間不得燃放煙花爆竹。
國家、本市在慶典活動和其他節日期間,需要在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市人民政府決定并予以公告。
第十五條 空氣重污染橙色和紅色預警期間本市行政區域內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
第十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設置煙花爆竹銷售單位和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的臨時銷售網點,不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和區域設置銷售網點。
第十七條 本市對銷售煙花爆竹實行專營。專營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煙花爆竹銷售單位應當采購符合規定的生產企業的煙花爆竹。煙花爆竹銷售單位和臨時銷售網點采購、銷售的煙花爆竹,應當符合國家的安全質量標準和本市規定的規格、品種,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關于包裝標識的規定;不符合規定的,不得采購、銷售。
煙花爆竹銷售單位和臨時銷售網點應當遵守安全管理規定,在銷售場所明顯位置懸掛銷售許可證,并按照銷售許可證規定的許可范圍、時間和地點銷售煙花爆竹。
第十八條 臨時銷售網點在許可的期限屆滿后,其經營者應當停止銷售,并將未銷售的煙花爆竹及時處理,不得繼續存放。
第十九條 單位和個人燃放煙花爆竹的,應當從具有許可證的銷售網點購買,燃放時應當按照燃放說明正確、安全地燃放,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坏孟蛉巳、車輛、建筑物拋擲點燃的煙花爆竹;
。ǘ┎坏迷诮ㄖ飪、屋頂、陽臺燃放或者向外拋擲煙花爆竹;
。ㄈ┎坏梅恋K行人、車輛安全通行;
。ㄋ模┎坏貌捎闷渌:摇⒓w和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ㄎ澹┎坏么娣懦^一箱或者重量超過30公斤的煙花爆竹。
十四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的.,應當由監護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護。
第二十條 違反本規定,未經許可違法生產、銷售、儲存、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收繳其煙花爆竹,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攜帶、燃放的煙花爆竹不符合本市公布的規格和品種的;
(二)違反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燃放的;
(三)違反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燃放的;
。ㄋ模┻`反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在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內不按照規定燃放時間燃放的;
。ㄎ澹┻`反第十五條規定,在空氣重污染橙色或者紅色預警期間燃放的;
(六)違反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燃放、存放煙花爆竹的。
第二十二條 違反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煙花爆竹銷售單位和臨時銷售網點采購、銷售的煙花爆竹不符合本市規定的品種和規格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收入,收繳煙花爆竹,并可以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吊銷銷售許可證。
第二十三條 燃放煙花爆竹給國家、集體財產造成損失或者造成他人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屬于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已經規定法律責任的,按照其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1993年10月12日北京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的《北京市關于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同時廢止。
煙花爆竹銷售管理制度 14
(一)安全檢查制度
1.嚴格按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相關規定,每月必須對銷售周邊場所和煙花儲存場所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檢查。對查出的安全事故隱患認真記好安全臺帳,并及時落實整改。
2.銷售場所必須天天進行安全檢查,隨時發現銷售場所和經營過程中的安全事故隱患。并及時給予整改。
3.定期對消防設施的配備施用情況進行安全檢查。對消防設施存在的問題,及時地給予整改。
4.接受上級安全管理部門的安全監督檢查。
(二)安全培訓教育制度
1.及時參加,上級有關部組織的各類安全培訓和安全活動,努力學習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知識和有關安全制度、操作規程。
2.全面開展本單位的安全教育活動,積極參加上級應急部門組織的安全培訓,保證主要負責人和銷售人員經培訓、考核、持證上崗。
3.對新職工必須經過全面安全教育,學握安全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及安全操作水平后,方能上崗作業。
(三)消防安全制度
1.在煙花爆竹銷售柜及儲存場所必須配備消防安全設施,即按規定配備滅火器,并按要求保養、維修、更換,保證消防器材完好有效。
2.消防器材必須按要求放置,不得移作它用。
3.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4.煙花爆竹銷售負責人和銷售人員必須認真學習消防知識,學握滅火器等消防設施的使用常識。
5.人人做到“四懂四會”。即懂本崗位火災危險性,會報火警;懂預防火災措施,會使用消防器材;
懂滅火方法,會撲救初期火災;懂逃生方法,會組織人員疏散逃生。
(四)嚴禁使用明火制度
1.禁止在銷售煙花爆竹經營場所使用明火,嚴禁吸煙。
2.禁止在儲存場所動用明火,保持場所通風,防潮濕。
3.任何人不得在煙花爆竹銷售場所及儲存場所吸煙或動用其它明火。
(五)煙花爆竹銷售經營管理制度
1.認真執行上級應急部門下達的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許可規定,合法經營。
2.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必須持有《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許可證》。方可經營。
3、煙花爆竹產品一律從本縣獲得上級主管部門核發的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的批發公司批發采購,嚴禁非法渠道進貨,嚴禁采購銷售禮花彈等超零售經營許可范圍的`煙花爆竹產品以及不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假冒、偽劣煙花爆竹產品。
4.煙花爆竹統一由批發公司配送到經營商店,不得由無煙花爆竹運輸資質的單位運輸。
5.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單位必須實行專店或專柜專人銷售,設專人負責安全管理。銷售時,專柜應相對獨立,并與其他柜臺保持一定的距離,采取隔離措施,保證安全通道暢通。
6.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單位必須按規定在銷售店面內銷售產品,嚴禁店外擺賣、一證多點和走街事巷銷售煙花爆竹。
7.購進的煙花爆竹商品不得超過儲存許可核定的最大儲存量。臨時存放產品的地方不得存在煮飯住宿等“三合一”或“前店后儲”現象。
8、嚴禁店內經營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9.煙花爆竹產品被盜,應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10、積極配合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督檢查,并提供有關情況。
煙花爆竹銷售管理制度 15
1.總則
1.1編制目的
科學有效應對煙花爆竹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煙花爆竹事故),最大限度減少煙花爆竹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維護公眾生命財產安全。
1.2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及《山東省煙花爆竹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魯政辦字〔2013〕100號)、《濟南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濟政發〔2016〕13號)。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具有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在從事儲存、經營煙花爆竹活動中發生煙花爆竹爆炸、火災等事故的處置工作。
1.4工作原則
以人為本,安全第一;統一領導,分級負責;條塊結合,屬地為主;依據規范,加強管理;快速反應,協同應對;預防為主,平戰結合。
1.5風險評估
煙花爆竹屬爆炸品,對熱、火花、撞擊、摩擦等較為敏感,極易產生爆炸;儲存煙花爆竹的庫房若防雷設施失效,易遭雷擊引起火災,繼而引發煙花爆竹爆炸;煙花爆竹批發經營單位因安全管理不到位或進行非法儲存、經營活動,易發生火災事故和爆炸,導致較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1.6事故分級
按照煙花爆竹事故傷亡人數及損失等情況,由低至高分為一般煙花爆竹事故(Ⅳ級)、較大的煙花爆竹事故(Ⅲ級)、重大的煙花爆竹事故(Ⅱ級)、特別重大的煙花爆竹事故(Ⅰ級)4個級別:
一般煙花爆竹事故(Ⅳ級):造成3人以下(本預案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包含本數)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較大的煙花爆竹事故(Ⅲ級):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重大的煙花爆竹事故(Ⅱ級):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特別重大的煙花爆竹事故(Ⅰ級):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組織指揮機制
2.1應急指揮部
市政府成立市煙花爆竹事故專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市煙花爆竹應急指揮部),由分管副市長任總指揮,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市安監局局長、市公安局分管負責人任副總指揮,成員由市委宣傳部、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交通運輸局、市衛生計生委、市環保局、市安監局、市氣象局、濟南供電公司等單位相關負責人組成。市煙花爆竹應急指揮部可根據應急救援實際需要決定增減成員單位。
市煙花爆竹應急指揮部主要職責:貫徹落實相關法律法規,分析、研究煙花爆竹事故處置工作重大問題及重要決策事項;組織較大的煙花爆竹事故應急處置,負責重大、特別重大的煙花爆竹事故先期處置,必要時請求省政府有關部門給予支持;對敏感的、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的煙花爆竹事故或預警信息加強監測,視情組織專家會商研判,按規定做好信息報告、預警和應急響應,必要時提升響應級別;負責市煙花爆竹應急指揮部所屬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應急物資儲備管理工作;根據煙花爆竹事故發生、發展趨勢,決定啟動、終止應急響應,組建現場指揮部;指導事發地縣區政府做好一般煙花爆竹事故應對處置工作。
2.2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市煙花爆竹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安監局,市安監局分管負責人任辦公室主任。
市煙花爆竹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職責:組織落實市煙花爆竹應急指揮部決定;協調成員單位按照預案開展煙花爆竹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實施應急預案編制、修訂、演練與管理;建立煙花爆竹事故信息收集制度,按規定做好信息報告和信息發布工作;加強對專家組的日常管理和聯絡;配合事發地縣區政府做好一般煙花爆竹事故應對處置工作。
2.3應急指揮部成員及相關單位職責
市委宣傳部:負責按照有關要求協調組織相關宣傳報道工作,及時發布事故有關信息,防止因虛假信息造成不良影響。
市公安局:負責組織公安消防力量進行現場救援;配合企業制定爆炸和火災撲救處置方案;組織傷員搜救、人員疏散和事故現場警戒,以及事故現場區域周邊道路交通管制,對人員撤離區域加強治安管理;確定傷亡人員身份;參與事故調查處理。
市民政局:負責相關社會救助保障工作,協同事發地縣區政府安置受災群眾,組織和發放救災救濟款物,保障受災群眾基本生活,承辦市煙花爆竹應急指揮部交辦的涉及社會救助工作的其他事項。
市財政局:負責保障事故救援與處置相關資金。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事故單位及參與搶險傷亡人員的工傷鑒定、醫療保險等有關工作。
市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協調電信運營企業做好相關區域通信保障工作。
市交通運輸局:負責做好交通運輸保障工作,組織運輸單位運送搶險物資、搶險人員和疏散人員等,協調有關部門恢復道路交通設施,承辦市煙花爆竹應急指揮部交辦的涉及交通運輸保障的其他事項。
市衛生計生委:負責事故現場醫療救護工作,組織調派醫療專家、衛生救援隊伍對傷員實施醫療救治。
市環保局:負責事故周邊環境監測,對可能存在較長時間環境影響的區域發出警告,提出控制措施;對事故救援過程中可能導致的水體、土壤、大氣等次生污染事故提出處置措施并監督實施;事故得到控制后,監督相關處置單位消除現場遺留的危險物質,防止環境污染。
市安監局:負責市煙花爆竹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日常工作;接到事故報告后,迅速向市煙花爆竹應急指揮部總指揮和副總指揮報告,提出啟動相關應急響應的建議,根據有關指示要求,通知相關部門趕赴事故現場參與應急處置;參加事故應急救援指揮工作,為應急救援決策提供相關信息;建立應急專家檔案,組織煙花爆竹專家參與應急救援;參加或組織開展事故調查處理;督促、檢查、指導對本預案的教育、培訓、演練等工作。
市氣象局:負責組織應急天氣會商,派遣氣象保障小組進駐事故現場,及時提供天氣實況監測和預報信息。
濟南供電公司:負責恢復、保障應急救援現場所需電力供應。
事發地縣區政府:組織或配合市有關部門做好事故搶險、人員疏散安置、交通管制、物資供應、善后處理等相關工作。
事故單位:在事故應急救援中,其主要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應及時報告事故情況及采取的處置措施,按照市煙花爆竹應急指揮部要求,提供應急處置相關資料,配合實施事故救援及后期相關工作。
3.信息報告
3.1報告責任主體
事故單位、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是向上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煙花爆竹事故的責任主體。煙花爆竹事故發生后,事故單位、事發地縣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立即將有關情況向上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特殊情況下,基層單位可以越級上報,并同時報告所在地縣區政府。
3.2報告時限和程序
煙花爆竹事故發生后,事故單位應立即向110、119報警平臺及當地縣區安監部門報告?h區安監部門應立即核實并在1小時內先電話后書面向市煙花爆竹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市煙花爆竹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接到報告后應立即報市煙花爆竹應急指揮部,同時報市政府、省安監部門。緊急信息要邊處置、邊報告,最新處置進展情況要及時續報,事故處置結束后要提供書面報告。報送、報告事故信息應做到及時準確,不得遲報、謊報、瞞報、漏報。
3.3報告內容
發生事故的單位、時間、地點;事故單位行業類型、企業規模;發生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估計;事故原因、性質的初步判斷,以及搶救處理情況和采取的措施;請求有關部門和單位協助搶救和處理的有關具體事宜;事故報告單位、報告時間、報告人和聯系電話。
市煙花爆竹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值班電話:
4.應急響應
4.1先期處置
煙花爆竹事故發生后,事故單位立即啟動相關預案應急響應,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組織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并按要求及時報告事故信息。
接到報告的縣區政府有關負責人要迅速趕赴現場,視情成立現場應急指揮部,組織、協調、動員當地有關專業應急力量實施先期處置,及時對事件性質、類別、危害程度、影響范圍、防護措施、發展趨勢等情況進行評估上報,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態發展,嚴防次生、衍生災害。
4.2分級響應
一般煙花爆竹事故(Ⅳ級)應急響應:由事發地縣區政府啟動應急響應,組織調動相關應急救援隊伍和資源進行協同處置。市煙花爆竹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根據實際情況,配合事發地縣區政府做好相關工作。
較大的煙花爆竹事故(Ⅲ級)應急響應:根據事發地縣區政府報告的事故情況,由市煙花爆竹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提出建議,報市煙花爆竹應急指揮部批準啟動應急響應,組織調動事故單位、事發地縣區政府以及市相關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和資源協同處置。
重大的煙花爆竹事故(Ⅱ級)和特別重大的煙花爆竹事故(I級)應急響應:市煙花爆竹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及時向市煙花爆竹應急指揮部提出啟動應急響應建議,由市煙花爆竹應急指揮部提請省煙花爆竹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專項應急指揮部按程序批準啟動應急響應。
4.3指揮協調
一般煙花爆竹事故(Ⅳ級):事發地縣區政府分管負責人或其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趕赴現場指揮協調處置。如屬于敏感事故或具有次生、衍生危害,事發地縣區政府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應趕赴現場指揮協調處置。市煙花爆竹應急指揮部副總指揮、有關成員單位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應根據事發地縣區政府請求,趕赴現場或到市煙花爆竹應急指揮部協調處置。
較大的煙花爆竹事故(Ⅲ級):事發地縣區政府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以及市煙花爆竹應急指揮部副總指揮、有關成員單位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趕赴現場指揮協調處置。如屬于敏感事故,或具有次生、衍生危害,或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較多等情況,事發地縣區政府主要負責人、市煙花爆竹應急指揮部總指揮、有關成員單位主要負責人應趕赴現場或到市煙花爆竹應急指揮部指揮協調處置。
重大的煙花爆竹事故(Ⅱ級)或特別重大的煙花爆竹事故(I級):省或國家成立應急指揮部或派出工作組后,市煙花爆竹應急指揮部及各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在其指揮下開展處置工作。
4.4現場指揮部
根據應急處置工作需要,市煙花爆竹應急指揮部負責組建現場指揮部,成立以下工作組,分工協作并有序開展現場處置和救援工作。應急工作組可根據實際需要增減。
現場搶險組:由市煙花爆竹應急指揮部總指揮指派的負責人任組長,市公安消防支隊、市安監局、市環保局及事發地縣區政府主要負責人參加,F場搶險隊伍以公安消防為主,其他專業隊伍配合,負責組織召開參與搶險部門和事故單位技術負責人會議,明確各部門職責分工,指揮、協調現場搶險救援工作;研究制定具體救援方案,在保證人員安全情況下,組織、指揮搶險隊伍實施現場搶救(包括搶救傷亡人員、滅火、排險等);迅速確定事故涉及煙花爆竹數量、波及范圍,向市煙花爆竹應急指揮部提出疏散周邊人員等建議;指揮做好現場防火、防爆等安全監護工作,防止次生災害;及時向市煙花爆竹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事故現場情況,落實市煙花爆竹應急指揮部的有關指示和要求,協助事故調查,保護事故現場;必要時做好事故現場周邊環境監測;在事故搶險結束并確認危險已經消除后,向市煙花爆竹應急指揮部提出終止現場搶險的建議;指導事故單位實施事故現場清理處置及恢復生產工作。
新聞發布和報道組:由市委宣傳部負責,市安監局、事發地縣區政府等單位參加,負責協調組織撰寫和發布相關信息,防止因虛假信息造成不良影響。
治安保衛組:由市公安局負責,市民政局、事發地縣區政府有關部門參加,負責指揮危險區域內人員疏散、轉移、安置以及事故現場治安保衛、危險區域警戒,根據需要對周邊道路實行交通管制,并維護交通秩序;對組織人員疏散后的.居民區實施安全保衛,并做好確認傷亡人員身份等工作。
綜合協調組:由市安監局牽頭抽調有關部門工作人員組成,負責綜合協調、會議組織、資料收集歸檔,事故處置情況信息調度、匯總、上報,以及與上級工作組協調聯絡等工作。
事故調查組:由市安監局牽頭,市公安局、市監察局、市總工會、事故單位主管部門、事發地縣區政府等單位參加,負責在實施事故應急處置的同時,收集現場有關物證,調查詢問事故單位有關人員;分析確認事故原因、人員傷亡及直接經濟損失、事故責任、采取的防范措施等,提出對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提交事故調查報告。按規定屬于國務院、省政府負責調查處理的事故,由國務院、省調查組確定參加人員。
醫療救護組:由市衛生計生委負責,事發地縣區政府及醫療救護單位、事故單位安排有關人員參加,負責組織調配醫務人員、救護車輛及藥品器材,在安全區域對受傷人員實施有效的搶救治療;及時轉移事故現場傷亡人員,組織專家迅速確定搶救治療方案;出現大量危重人員時,迅速分流轉送指定醫院,組織專家判斷傷害程度,及時采取有效治療措施,并建立轉送接診病人記錄,為事故調查及善后處理提供依據。
后勤保障組:由事發地縣區政府負責,市民政局、市交通運輸局等部門及事發地縣區政府有關部門參加,負責搶險物資和工具、器具的供應,組織車輛運送搶險物資和人員,為應急救援人員提供生活保障。
善后處理組:由事發地縣區政府負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市民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衛生計生委、事故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參加,負責事故傷亡人員善后處理,協調相關理賠工作;做好事故影響范圍內相關人員衣食住行保障,以及受傷人員醫療鑒定和后期治療工作,并按規定提交事故醫療費用報告。
4.5應急處置措施
一般煙花爆竹事故(Ⅳ級):事發地縣區政府按照本級煙花爆竹專項應急預案實施應急處置,市煙花爆竹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根據實際情況,配合事發地縣區政府做好處置工作。
較大的煙花爆竹事故(Ⅲ級):市有關部門接到市煙花爆竹應急指揮部辦公室通知后,按照本預案要求,向本部門分管負責人及主要負責人報告,組織相關人員趕赴市煙花爆竹應急指揮部或事故現場參加相關工作組,按要求開展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根據救援需求,迅速調集所需設備、器材;研判事故形勢,事故危及周邊居民時,及時組織疏散;救援力量不足時,協調駐濟部隊參與救援;因搶救人員和防止事態擴大需移動現場物件時,有關部門應采取設置標志、拍照、攝像、記錄和繪制現場圖等措施保護事故現場。
重大的煙花爆竹事故(Ⅱ級)和特別重大的煙花爆竹事故(I級):市煙花爆竹應急指揮部在。▏遥┲笓]部或工作組指揮下開展事故應急相關工作。
4.6擴大響應
當煙花爆竹事故影響范圍進一步擴大或者煙花爆竹事故已經波及到我市大部分地區,直接或間接造成巨大災害,由市煙花爆竹應急指揮部提出建議,經市主要領導同意,向駐濟部隊或省、國家有關方面請求支援。
4.7應急聯動
市煙花爆竹應急指揮部與周邊地市政府業務主管部門建立應急聯動機制,明確通信聯絡、信息共享、隊伍及資源調動程序等?h區政府應建立完善與當地中央、省、市屬大型企業的應急聯動機制,明確應急值守通信聯絡方式、信息報送要求、應急隊伍物資調動程序等,確保事故發生后能夠快速、有序、協同應對。
4.8社會動員
煙花爆竹事故發生后,市煙花爆竹應急指揮部根據處置需要,可通過廣播、電視、報紙、門戶網站、戶外顯示屏、短信等向社會公眾發布應對工作提示,動員社會力量開展自救互救,積極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4.9應急結束
特別重大和重大的煙花爆竹事故:報請省煙花爆竹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專項應急指揮部按程序批準并宣布應急結束。
較大的煙花爆竹事故:由市煙花爆竹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評估事故控制情況,提出終止應急措施的建議,報市政府或市煙花爆竹應急指揮部批準后宣布應急結束,并向省安監部門報告。
一般煙花爆竹事故:由事發地縣區安監部門評估事故控制情況,提出終止應急措施的建議,報請事發地縣區政府或事發地縣區煙花爆竹應急指揮部批準后宣布應急結束,并向市安監部門報告。
5.信息發布
煙花爆竹事故信息發布應當遵循依法、及時、準確、客觀的原則。事發地縣區政府、市煙花爆竹應急指揮部應通過報紙、電視、廣播、門戶網站等向社會發布有關情況,及時回應群眾關切,并根據事故處置情況做好后續發布工作。
6.恢復與重建
6.1善后處理
煙花爆竹事故處置結束后,事發地縣區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按規定及時調撥救助資金和物資,迅速做好環境污染消除工作;事故傷亡人員由善后處理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治療和撫恤;對應急處置中的傷亡人員、工作人員以及緊急調集、征用有關單位和個人的物資,依法依規給予撫恤、補助、補償。
6.2社會救助
市民政部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社會捐贈物資接收、登記和統計管理工作,依據有關規定對事故涉及人員提供救助和援助,及時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工會等組織協助市衛生計生委等有關部門開展心理咨詢、撫慰等心理危機干預工作。
6.3保險理賠
煙花爆竹事故發生后,指導督促保險公司及時開展保險理賠工作。
6.4總結評估
事故調查組負責對事故起因、性質、影響、責任、經驗教訓等進行調查分析和總結評估,并按規定上報情況。
7.應急保障
7.1隊伍保障
應急處置隊伍包括依托公安消防部隊組建的綜合應急救援隊伍,由政府有關部門組建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以解放軍和民兵預備役部隊為骨干的應急救援隊伍,以及由基層組織、企事業單位和村居、社區等群眾自治組織組建的基層應急救援隊伍。
在事故初發階段,以事故單位救援人員及事發地縣區政府調動的救援力量為主,相關應急響應啟動后,現場搶救以市公安消防隊伍為主,事故單位應急救援隊伍協助。根據事故現場情況需外部力量支援時,由市煙花爆竹應急指揮部報市政府協調實施。
7.2物資保障
市煙花爆竹應急指揮部應建立實物儲備與商業儲備相結合、生產能力儲備與技術儲備相結合的物資保障體系,完善重要物資的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體系。各縣區政府應鼓勵和引導村居、企事業單位和居民家庭儲備基本的應急自救物資和生活必需品。滅火等專用車輛由市“119”指揮中心負責統一調動,現場醫療救護車輛、醫務人員及應急藥品器械由市衛生計生委負責協調解決。市公安消防部隊應根據煙花爆竹事故特點,合理配備配置防護器材;市環保局等有關部門根據任務需要,配備必要的防護器材;現場搶救專用防護器材由事故單位、公安消防部隊及大型企業救援隊伍自備。事發地縣區政府負責搶險人員生活保障。
7.3通信保障
根據救援實際需要,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協調電信運營企業做好相關區域通信保障工作。市煙花爆竹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指定日常聯絡工作人員,充分利用相關通信手段保障通信暢通。市煙花爆竹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隨時接收、處理事故報告信息。
7.4交通運輸保障
市公安部門負責維護交通秩序,保障應急車輛優先通行;市交通運輸部門在開展應急救援時開通應急特別通道,確保救援隊伍和救援物資裝備盡快趕赴事故現場實施救援。
7.5治安保障
市公安部門組織實施事故現場安全警戒和治安、交通、消防管理,對重點場所、重點物資設備加大防范保護力度,及時疏散群眾,維護現場治安秩序。
7.6醫療衛生保障
市衛生計生部門負責組織醫療衛生隊伍及時趕赴事故現場開展醫療救治和相關區域疾病防控。
7.7經費保障
煙花爆竹從業單位應做好必要的應急救援資金儲備。應急救援資金首先由事故責任單位承擔,事故責任單位暫時無力承擔的,由事發地縣區政府按規定程序落實所需資金。
8.宣傳培訓和演練
8.1宣傳培訓
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利用新聞媒體、專題培訓班等形式廣泛開展煙花爆竹事故應急知識宣傳、培訓和教育活動。
煙花爆竹事故預案發布后,市煙花爆竹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應急救援隊伍要進行預案解讀培訓,熟悉應急職責、響應程序和處置措施,切實提高應急聯動處置能力。
8.2演練
市煙花爆竹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制定年度應急演練計劃,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演練,按規定做好演練評估工作。市煙花爆竹事故專項應急預案至少每2年組織1次演練。煙花爆竹從業單位應按要求定期開展應急演練,并將演練方案、演練音像(圖片)等資料及時歸檔備查。
9.責任追究
對礦山事故應急處置工作中推諉敷衍、工作不力,信息報告存在遲報、漏報、謊報、瞞報現象,現場處置中失職、瀆職,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不力,以及應急準備工作未落實造成嚴重后果的,由相關部門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10.附則
10.1預案管理
在市政府統一領導下,市煙花爆竹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制定和協調組織實施本預案,并根據實際情況,適時組織評估和修訂。各縣區政府應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級煙花爆竹事故應急預案并報市煙花爆竹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備案。
10.2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煙花爆竹銷售管理制度 16
第一條為了加強煙花爆竹銷售和燃放管理,減少噪聲擾民和空氣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營造良好的生產生活環境,根據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寧德市煙花爆竹銷售和燃放管理規定》(寧政〔2020〕7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縣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的銷售和燃放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由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并建立由宣傳、政法委、文明辦、公安、應急管理、城市管理、市場監督管理、交通運輸、住建、生態環境、民政、民宗、供銷等部門組成的煙花爆竹銷售和燃放管理聯席會議,各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負責做好煙花爆竹銷售和燃放管理的相關工作。
公安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負責許可煙花爆竹運輸和確定運輸線路;許可和監督檢查焰火晩會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申請;依法查處在禁止燃放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的違法行為;組織銷毀沒收的非法煙花爆竹。
應急管理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牽頭組織開展煙花爆竹安全監管行政執法;查處煙花爆竹安全生產事故;查處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向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供應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或者供應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的違法行為;依法查處無證經營煙花爆竹違法行為。
城市管理部門負責依法制止、查處占用公共場所、城市道路銷售煙花爆竹行為;依法查處因燃放煙花爆竹毀壞環境衛生設施、園林綠化設施和公共綠地的行為。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燃放噪音監測取證及大氣環境質量檢測,發布大氣環境污染預警,根據城市空氣質量情況啟動應急響應,提請縣人民政府根據響應級別采取應急措施,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宣傳部門負責煙花爆竹銷售和燃放管理規定的宣傳工作,協調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開展廣泛宣傳,積極引導廣大市民依法、文明、安全燃放,曝光違法燃放行為。
政法委負責將煙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納入平安建設(綜治)工作考評范疇。
文明辦負責將煙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納入創建文明單位考核內容。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指導督促酒樓、賓館、商鋪等經營者履行對消費者違法違規燃放煙花爆竹行為的提醒、勸阻和舉報義務;依法查處無照經營、假冒商標侵權、虛假宣傳等違法違規行為;負責煙花爆竹產品質量的監督抽查工作,查封質量不符合國家標準規定的煙花爆竹產品。
交通運輸部門負責檢查煙花爆竹道路運輸,查處無危貨運輸資質的煙花爆竹運輸企業、車輛及駕駛員、押運員。
住建部門負責指導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做好小區住戶燃放安全提醒和相關防范工作,勸阻和舉報違法違規燃放煙花爆竹行為;對不認真履行管理職責的物業服務企業,依照有關規定記入物業服務企業信用檔案。
民政、民宗部門負責指導督促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的宗教及民間信仰活動場所,殯儀館、公墓等公共祭祀場所做好群眾燃放安全提醒和相關防范工作,以及日常監督管理工作,勸阻和舉報違法違規燃放煙花爆竹行為。
供銷部門負責做好本系統內煙花爆竹經營企業銷售和燃放管理工作,指導督促煙花爆竹經營企業合理布設煙花爆竹銷售網點,銷售符合本規定要求的煙花爆竹品種。
縣煙花爆竹銷售和燃放管理聯席會議負責綜合協調煙花爆竹銷售和燃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紀檢監察機關負責對上述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職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煙花爆竹銷售和燃放管理納入基層社會治理工作,加強組織協調和指導監督。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配合做好煙花爆竹銷售和燃放管理的有關工作,加強對居民、村民、業主的宣傳教育,引導移風易俗和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煙花爆竹。
第五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及有關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開展煙花爆竹燃放管理的宣傳、教育活動。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做好煙花爆竹燃放管理的宣傳教育工作。
學校和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教育和引導未成年人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煙花爆竹。
第六條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允許銷售和燃放的煙花爆竹品種為符合國家安全質量標準C、D級產品范圍內的排炮和煙花。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由公安部門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本縣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燃放實行限制燃放、分區域分時段管理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只能在規定的時間、規定的區域,燃放規定品種的煙花爆竹。
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范圍:縣中心城區4.8平方公里范圍(含雙城鎮各社區、青鳳村,城郊鄉湄洋村、前山村等)為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
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允許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為:每年農歷十二月二十三日至正月十五日和清明、中元等傳統民俗節日的每日上午六時至夜間二十二時,其中除夕、正月初一、初五和十五不限時。
第八條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的居民在舉辦婚喪喜慶活動時禁止燃放圈炮和煙花,允許燃放累計不多于1000響的排炮,但禁止在每日夜間二十二時至次日六時時間段內燃放。
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的宗教及民間信仰活動場所,殯儀館、公墓等公共祭祀場所可以在本場所內指定區域燃放。
重大慶典活動需要舉辦焰火晚會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主辦單位應當按照分級管理的規定向公安部門提出申請,取得《焰火燃放許可證》,在指定的地點和時間燃放。
劃定限放區域以外的城郊鄉(除湄洋村、前山村)、乍洋鄉、東源鄉、宅中鄉、富溪鎮、黃柏鄉、楮坪鄉、英山鄉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和時間,由各鄉(鎮)人民政府確定并公布。
第九條 下列地點和區域任何時段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廣播電視臺等重要單位;
。ǘ┪奈锉Wo單位;
。ㄈ┸囌镜冉煌屑~安全保護區內;
。ㄋ模┮兹家妆锲飞a、儲存單位及其周邊100米范圍內;
。ㄎ澹┹斪冸娫O施安全保護區內;
(六)醫療機構、幼兒園、學校、敬(養)老院、圖書館、檔案館、博物館;
(七)城市主次干道、隧道及地下通道;
。ò耍╋L景名勝區和林地、公共綠地、苗圃等重點防火區;
。ň牛┥虉、超市、集貿市場、文化娛樂場所等人員密集場所;
。ㄊ┥霞壢嗣裾涂h人民政府確定和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
第十條 燃放煙花爆竹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坏孟蛉巳、車輛、建筑物、地下管網、公共綠地投擲點燃的煙花爆竹;
。ǘ┎坏梅恋K行人、車輛安全通行;
。ㄈ┎坏迷诠矘堑、屋頂、陽臺、窗口燃放或者向外拋擲煙花爆竹;
。ㄋ模┎坏貌捎闷渌:舶踩腿松、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第十一條在禁止、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舉辦婚喪喜慶活動,鼓勵移風易俗,倡導使用電子鞭炮、禮花筒等安全環保的替代品。
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做好居民、村民在民間風俗、婚喪喜慶等活動中不得違法燃放煙花爆竹的事前提醒、勸導和監督工作。
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的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組織的管理人員,應當做好信教人員不得違法燃放煙花爆竹的提醒、勸導和監督工作。
第十二條燃放煙花爆竹應當遵守社會公德,燃放后應當及時清理現場殘留物。
第十三條在禁止、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從事婚慶、殯儀等服務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為顧客提供違法燃放煙花爆竹的服務。
第十四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督促業主遵守有關規定,并做好燃放安全提醒和相關防范工作;對于違法燃放煙花爆竹的,應當予以勸阻,勸阻無效的,應做好視頻取證工作,及時向公安部門舉報。
第十五條在禁止、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承辦宴席服務的飯店、酒店、賓館等經營者,應當告知消費者不得違法燃放煙花爆竹,同時對宴席活動違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予以勸阻,勸阻無效的,應做好視頻取證工作,及時向公安部門舉報。
第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對違法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進行勸阻、制止和舉報。
接到舉報的相關部門應當及時處理,并對舉報有功人員給予適當的獎勵;打擊報復舉報人的,由公安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第十七條違法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依法查處。
違法銷售煙花爆竹的,由應急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燃放煙花爆竹毀壞環境衛生設施、園林綠化設施和公共綠地的,由城市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第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燃放煙花爆竹的,應當由監護人或者其他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陪同。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燃放煙花爆竹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其監護人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 本縣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的公職人員應當帶頭遵守有關規定,違反規定的,除依法接受行政處罰外,應當根據情節輕重,由紀檢監察機關給予批評教育、責令作出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等處理。
第二十條 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或者銷售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或者銷售超過許可證件核定的有效期、品種、規格的煙花爆竹,由應急管理部門依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一條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依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予以處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由公安部門依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予以處理。
第二十三條公安、應急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煙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職責,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惰蠘s縣煙花爆竹燃放管理規定》(柘政辦〔2018〕2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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