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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衛車輛車輛安全管理制度
在社會發展不斷提速的今天,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制度是要求成員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環衛車輛車輛安全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分享。
環衛車輛車輛安全管理制度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環境衛生專用車輛的管理,保證城市道路清掃和垃圾、糞便清運的正常進行,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城市環境衛生專用車輛的管理。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城市環境衛生專用車輛,是指城市環境衛生單位用于城市垃圾、糞便清運和道路清掃、沖洗、灑水、除雪以及其它配套使用的車輛。
第四條城市環境衛生專用車輛的使用、保養、維修所需資金,按照國家規定的資金渠道列支,專款專用。資金的數額,應當按照技術經濟定額指標核定;流動資金額的核定,按照《國營工商企業流動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第五條城市環境衛生專用車輛一般應當由市集中管理,大城市可以實行市、區兩級分管。
第六條城市環境衛生專用車輛的發展,應當納入國家和地方專用車輛的發展計劃。屬于國家和地方計劃分配的環境衛生專用車輛,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現行的物資管理渠道,申請平衡安排。
第二章管理機構和職責
第七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負責全國城市環境衛生專用車輛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編制全國城市環境衛生專用車輛的發展規劃;
(二)起草或制定城市環境衛生專用車輛管理法規、標準;
(三)組織研究、開發、鑒定和推廣環境衛生專用車輛系列產品;
(四)組織環境衛生專用車輛的技術引進和消化吸收工作;
(五)歸口管理環境衛生專用車輛生產企業的產品質量的標準化工作,辦理環境衛生專用車輛的產品生產許可證。
第八條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城市環境衛生專用車輛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編制本行政區域城市環境衛生專用車輛的發展規劃;
(二)根據國家和地方的有關法規、標準制定城市環境衛生專用車輛管理的規章制度、標準(包括環境衛生專用車輛主要總成的報廢標準)、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及技術經濟定額;
(三)統一管理本行政區域城市環境衛生專用車輛的技術工作,指導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內部使用的環境衛生車輛的技術工作。
其他城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條城市環境衛生專用車輛場(隊)具體負責環境衛生專用車輛的運營和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的有關法規、規章制度、標準、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及技術經濟定額,制定本場(隊)各類工種人員的崗位責任制;
(二)建立和完善城市環境衛生專用車輛的使用、保養、修理及檢驗、監督、安全、節油、備品備件等各項內部制度,保持車輛的完好狀態,完成各項技術經濟定額;
(三)編制并組織實施車輛運營計劃,負責統計、考核和評比檢查工作;
(四)建立車輛的使用、保養、修理檔案;
(五)采用先進科技成果,改進機具和工藝,提高車輛保養、修理的機械化水平;
(六)組織開展職工的技術培訓、崗位培訓工作。
第三章車場設置和車輛配備
第十條城市環境衛生專用車輛場(隊)的設置應按照城市規劃選擇適當位置,減少空駛里程。
第十一條在城市環境衛生專用車輛場(隊)內,應當設有車庫(停車場)、油庫、車輛通道、試車站、汽車胎庫、配件庫、洗車臺、修理車間、辦公室及職工福利等設施。寒冷地區應當有暖車庫及配套的鍋爐房。
城市環境衛生專用車輛場(隊)的占地面積根據《城市環境衛生設置標準》確定。
第十二條垃圾、糞便清運車輛的配備,可以參照下列因素確定:
(一)垃圾、糞便年平均日產量及高峰期日產量;
(二)垃圾、糞便清運方式;
(三)車輛定額噸位;
(四)單班日清運次數;
(五)車輛完好率。
道路清掃、沖洗、灑水、除雪及其他配套使用的車輛,可根據實際需要配備。
第十三條購置城市環境衛生專用車輛,應當根據技術服務和配件供應的情況,并符合技術先進、經濟合理、使用方便、堅固耐用、便于維修的原則。
第十四條城市環境衛生專用車輛場(隊)的駕駛員可以按照每輛車一點三至一點六人配備。
第十五條城市環境衛生專用車輛場(隊)應當根據所承擔的保養、修理任務,配備車輛保養、修理的設備機具。修理工人(含輛助工種)可以按照下列標準配備:
(一)承擔全部車輛修理任務的,按照每輛車一點二至二人配備;
(二)不承擔車輛大修和三級保養的,按照每輛車零點七至一點三人配備。
第四章車輛的使用、保養、修理和產權轉移
第十六條城市環境衛生專用車輛場(隊)購置新車后,應當進行一次保養調整,并組織技術人員、駕駛人員、修理人員學習掌握新車的性能及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并建立車輛技術檔案。
第十七條城市環境衛生專用車輛應當設有明顯的專用標志,持城市環境衛生專用車輛場(隊)簽發的行車路單執行任務。
城市環境衛生專用車輛的運營,應當遵守道路交通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十八條城市環境衛生專用車輛投入使用,必須外觀整潔、裝備齊全,并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技術標準。
第十九條城市環境衛生專用車輛的使用,應當做到定車、定人。任何人不得擅自改變車輛的使用規定。
第二十條城市環境衛生專用車輛場(隊)應當建立健全車輛保養和修理質量保證體系。
車輛駕駛人員應當認真執行出車前、行駛途中和收車后的保養檢查制度。車輛發生故障后,修理人員應當及時進行修理;檢驗人員應當認真進行修理檢驗,并填寫檢驗記錄。
第二十一條垃圾、糞便清運車輛與灑水車輛的報廢,應當在運營四十萬公里以上,或者使用十年以上。
第二十二條城市環境衛生專用車輛的產權轉移,應當按照固定資產轉移的有關規定執行。原車的附件、工具、檔案等應當隨車轉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未設鎮建制的工礦區和城市中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內部的環境衛生專用車輛管理,可以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由建設部負責解釋。
環衛車輛車輛安全管理制度2
為了加強和落實安全生產,預防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國家財產的安全,更好地完成各項生產任務,特制定環衛車輛安全操作制度。
1、必須遵守交通法規,接受交通民警的指揮和檢查,積極參加交通安全委員會的安全會和交通宣傳等活動。
2、不準酒后駕車、強行超車和違章超速行駛。
3、認真執行車輛“三檢”制度,做好設備的.維修、保養,不得帶病運行。
4、車輛在通過鐵道口和交叉路口時,必須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
5、車輛在加油時,不允許打手機,不準吸煙和明火出現。
6、做到文明操作、禮貌待人。
7、加強冬季和雨季的安全教育。
8、不允許在工作間內吸煙、點燃明火及往中轉箱中丟帶火的煙頭,無關人員禁止操作機械設備,外來人員禁止進入工作現場。
9、定期檢查配電箱、操作開關,用電線路的設施、設備等其它用具,設備是否漏點。
車輛三檢制度
出車前檢查
1、檢查燃油、機油、冷卻水是否加滿,有無滲漏現象。
2、檢查液壓部分升降是否正常。
3、檢查方向、制動、喇叭、輪胎、雨刮器是否正常。
4、檢查隨車工具、輔助配件是否帶齊。
行駛中注意
1、行駛途中,注意各儀表、發動機和底盤各部的工作狀態是否正常。
2、中途適當停車檢查傳動軸、輪胎、鋼板、轉向和制動裝置的狀態是否正常。
3、檢查裝載的物品是否合理、安全可靠。
收車后檢查
1、沖刷車輛,車上垃圾及時清除。
2、加添燃油、機油、液壓油、冷卻水,并根據需要潤滑各注油點。
3、檢查風扇皮帶和空氣壓縮機皮帶松緊度。
4、排除儲氣筒內的分離水和凝結物。
5、排除故障,使車輛達到出車標準。
6、檢查整理隨車工具。
車輛管理制度
1、車輛管理按照“統一”的原則,全部車輛要建立臺帳。
2、車輛外借時,必須經負責人同意,方準出車。
3、車輛駕駛員,任何時間不準出私車,有事必須提前請示領導,如發現未經領導同意私自出車的駕駛員,按照獎罰規定處理。
4、車輛駕駛員,定車定人,未經領導同意不準外借他人駕駛、串開車輛。
汽車隊設備維修、保養制度
為了使車輛經常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貫徹預防為主,強制維修、保養的方針,防止意外事故的發生,特制定車輛維修、保養制度。
1、車輛司機必須經常對所操作的設備進行例行維修、保養,完成操作供應知的設備維修、保養知識。
2、車輛司機維修、保養設備,必須做好記錄,對維修、保養的部位、技術和質量負全部責任。
3、設備維修、保養需要更換配件或總成時,必須以舊換新,經指定人員鑒定后方可領取或購買,因操作不當或違章作業造成的損壞要根據情節,按獎罰規定處理。
4、設備維修、保養分定期和不定期,定期是入冬前、開春后和季度,不定期由車輛司機臨時安排。
5、車輛由專人操作,未經允許其他人員不得操作,設備發生故障時,要及時排除,不得帶病運行。
6、設備外觀要經常保持干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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