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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安全操作規章制度

        時間:2022-12-14 20:13:25 制度 我要投稿

        安全操作規章制度

          現如今,我們都跟制度有著直接或間接的聯系,制度是國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體化,是人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擬起制度來就毫無頭緒?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安全操作規章制度,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安全操作規章制度

        安全操作規章制度1

          1、新員工上崗必須簽定至少半年的師徒協議,取得安全操作資格證后并能熟練掌握本工種的操作要領,方能獨立操作。

          2、員工在作業時必須按章操作,做到“三不傷害”。

          3、員工共同作業時有相互監護安全的責任。

          4、每套生產設備,均應制定相應的安全操作規程。

          5、在用設備的操作規程,一季度組織操作者學習一次,人力資源科應保留學習記錄。

          6、引進的新型設備在使用前必須對員工進行培訓,經考試合格并取得資格證后方可上崗操作。

          7、同臺設備需要多人共同操作應明確專人負責。

          8、操作人員不得甩掉任何保護裝置,否則要追究責任。

          9、機電設備存在不完好、技術指標不達標,操作人員有權提出改造的要求,有安全隱患時有權拒絕使用。

          10、設備吊裝、拆卸前應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并在作業場所設置警示標志。

          11、設備出現故障,應立即停止操作,及時處理,處理不了應及時匯報。

          12、機械設備在維護、檢修時,應掛標識牌板。

        安全操作規章制度2

          1、做好臨時工程機械設備的安裝、試運轉、拆除、運輸、包裝工作,

          2、負責臨時排水管路、供水管路的安裝。

          3、承擔所有機械設備的日常維護、保養、定期注油,定期檢查、修理、故障排除。

          4、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設備的運行、檢修、試運轉等各項規程規范。

          5、承擔突擊性搶修、安裝、拆除等任務。

          安裝電工操作規程

          1、安裝電工必須經過培訓、考核、持證上崗。

          2、遵守各項安全規章制度,嚴格按設計圖紙要求的安裝程序、工藝、質量標準進行施工。

          3、進入施工現場,應嚴格執行要害場所的規章制度,對設備、零部件等加強保管,確保完好無損。

          4、對整套整臺設備安裝,要嚴格按照設計圖紙要求的規格型號、容量施工。施工前要作好檢查、試驗、測定,具有準確數據后予以進行,確保質量,

          5、設備裝車下井時,需牢固安全可靠,避免撞擊損壞設備。對易振、易損貴重設備,要輕拿輕放,運輸中必須有專人保護,對怕潮濕的設備,要有防潮措施。

          6、在井口、井筒、高空作業,必須注意安全。所需的安全帽、安全帶等要細心檢查,佩戴齊全,精心操作確保安全。

          7、安裝各種開關和控制設備,必須平整穩固,對防爆設備,要保護好防爆面。

          8、施工中,嚴格執行停、送電制度,禁止帶電作業。進行試送電時,必須有試送電措施,并與有關單位聯系,共同進行,防止意外發生。

          安裝鉗工操作規程

          1、遵守各種安全規章制度,按照設計要求、程序、工藝和安全技術措施施工,確保安全生產任務的完成。

          2、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設備的安裝、運行、檢修、試運轉各項規程規范,對單項工程的具體技術措施,負責實施。

          3、負責機械設備的日常維護、保養、定期注油、修理、故障排除。

          4、負責臨時工程機械設備和臨時壓風管路,排水管路的安裝。

          5、嚴格按照圖紙要求,精確計算尺寸,確保工程質量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

        安全操作規章制度3

          一、目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規定》、《特種設備注冊登記與使用管理規則》、《企業內機動車輛駕駛員》并結合實際制定以下操作規程。要求全體員工遵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各種設施、設備的使用范圍和方法嚴格執行。為加強叉車操作的安全,特制定本安全規程。

          二、叉車安全操作規程:

          1、人員管理

          1.1、駕駛叉車的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通過安全生產監督部門的考核,取得特種操作證,并經公司同意后方能駕駛,嚴禁無證操作。

          1.2、嚴禁酒后駕駛,行駛中不得飲食、閑談、打手機和講對講機。

          2、車輛檢查

          2.1、叉車作業前后,應檢查外觀,加注燃料、潤滑油和冷卻水。

          2. 2、檢查起動、運轉及制動性能。

          2.3、檢查燈光、音響信號是否齊全有效。

          2.4、叉車運轉過程中應檢查壓力、溫度是否正常。

          2.5、叉車運行后還應檢查外泄漏情況并及時更換密封件。

          3、啟動管理

          3.1、起步前,觀察四周,確認無防礙行車安全的障礙后,先鳴笛后起步。

          3.2、氣壓式制動的車輛,制動氣壓表讀數必須達到規定值方可起步。

          3.3、叉車在載物起步時,駕駛員應先確認所載貨物平穩可靠。

          3.4、起步必須緩慢平穩起步。

          4、行駛管理

          4.1、行駛時,貨叉底端距地高度應保持300~400mm, 門架須后傾。

          4.2、行駛時不得將貨叉升得太高。進出作業現場或行駛途中,要注意上空有無障阻物刮碰。載物行駛時,如貨叉升得太高,還會增加叉車總體重心高度,影響叉車的穩定性。

          4.3、卸貨后應先降落貨叉至正常的行駛位置后再行駛。

          4.4、轉彎時,如附近有行人或車輛,應先出信號,并禁止高速急轉彎。高速急轉彎會導致車輛失去橫向穩定而傾翻。

          4.5、內燃叉車在下坡時嚴禁熄火滑行。

          4.6、非特殊情況禁止載物行駛中急剎車。

          4.7、載物行駛在超過7°和用高于一檔的速度上下坡時,非特殊情況不得使用制動器。

          4.8、叉車在運行時要遵守廠內交通規則,必須與前面的車輛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

          4.9、叉車運行時,載荷必須處于不防礙行駛的最低位置,門架要適當后傾。除堆垛或裝車時,不得升高載荷。在搬運龐大物件時,物件擋住駕駛員的視線,此時應倒開叉車。

          4.10、叉車由后輪控制轉向,所以必須時刻注意車后的擺幅,避免初學者駕駛時經常出現的轉彎過急現象。

          4.11、禁止在坡道上轉彎,也不應橫跨坡道行駛。

          5、裝卸管理

          5.1、叉載物品時,應按需調整兩貨叉間距,使兩叉負荷均衡,不得偏斜,物品的一面應貼靠擋物架,叉載的重量應符合載荷中心曲線標志牌的規定。

          5.2、載物高度不得遮擋架駛員的視線。

          5.3、在進行物品的裝卸過程中,必須用制動器制動叉車。

          5.4、貨叉在接近或撤離物品時,車速應緩慢平穩,注意車輪不要碾壓物品墊木,以免碾壓物繃起傷人。

          5.5、用貨叉叉貨時,貨叉應盡可能深地叉入載荷下面,還要注意貨叉尖不能碰到其它貨物或物件。應采用最小的門架后傾來穩定載荷,以免載荷后向后滑動。放下載荷時可使門架少量前傾,以便于安放載荷和抽出貨叉。

          5.6、禁止高速叉取貨物和用叉頭向堅硬物體碰撞。

          5.7、叉車作業時禁止人員站在叉車上。

          5.8、叉車叉物作業時,禁止人員站在貨叉周圍,以免貨物倒塌傷人。

          5.9、禁止用貨叉舉升人員從事高處作業,以免發生高處墜落事故。

          5.10、不準用制動慣性溜放物品。

          5.11、禁止使用單叉作業。

          5.12、禁止超載作業。

          6、作業管理

          6.1、嚴禁超載、偏載行駛。

          6.2、裝卸貨物時,即貨叉承重開始至承重平穩以及相反的過程期間,必須啟動剎車。

          6.3、作業速度要緩慢,嚴禁沖擊性的裝載貨物。

          6.4、遵守“七不準”

          6.4.1 不準將貨物升高做長距離行駛(高度大于500毫米)。

          6.4.2 不準用貨叉挑翻貨盤和利用制動慣性溜放的方法卸貨。

          6.4.3 不準直接鏟運危險品。

          6.4.4 不準用單貨叉作業。

          6.4.5 不準利用慣性裝卸貨物。

          6.4.6 不準用貨叉帶人作業,貨叉舉起后貨叉下嚴禁站人和進行維修工作。

          6.4.7 不準用叉車去拖其他車,如確實需要叉車牽引,則需經過行政組主任同意。

          6.5、停車后禁止將貨物懸于空中,卸貨后應先降貨叉至正常的行駛位置后再行駛。

          6.6、叉載物品時,貨物重量應平均分擔在兩貨叉上,貨物不得偏斜,物品的一面應貼靠擋貨架。小件貨物應放入集物箱(板)內,防止掉落。叉車所載物品不得遮擋駕駛員視線,如出現遮擋駕駛員視線時應倒車緩慢行駛,如遇上坡則不應倒車行駛,應有一人在旁指揮貨叉朝上前進。

          6.7、貨叉在接近或撤離物品時,車速應緩慢平穩,注意車輪不要碾壓物品、墊木(貨盤)和叉頭,不要刮碰物品扶持人員。

          6.8、叉車在起重升降或行駛時,禁止任何人員站在貨叉上把持物件或起平衡作用。叉車叉物升降時,貨叉范圍半徑1米內禁止有人。

          6.9、搬運影響視線的貨物或易滑的貨物時,應倒車低速行駛。

          6.10、運貨上貨柜車前,應先觀察貨柜車與發貨臺是否靠緊,貨車車輪是否按規定將三角木墊好,車廂里是否有人,估計貨車的承重能力和貨車與踏板的傾斜度,確認安全后再進行裝卸。

          6.11、發現或損壞貨物、設施要如實上報。

          6.12、為了保護駕駛人員,叉車裝備有頭頂保護裝置。駕駛人員的身體包括手和腳都應該在保護范圍之內

          7、停車管理

          7.1、盡量避免停在斜坡上,如不可避免,則應取其他可靠物件塞住車輪拉緊手剎并熄火。停放時應將貨叉降到最底位置,拉緊后剎車,切斷電路,并不能停放在縱坡大于5%的路段上

          7.2、不能將叉車停在緊急通道、出入口、消防設施旁。

          7.3、叉車暫時不使用時應關掉電源,拉剎車。

          8、充電管理

          8.1、使用充電器時,要選用與叉車配套的充電器,要輕拿輕放。

          8.2、充完電后,應先關掉電源,再拉出充電器插頭,并將充電器掛好,嚴禁隨意放在地上。

          9、維修保養

          9.1、發現叉車有不正常現象,應當立即停車檢查。不能自己進行修理。

          9.2、嚴禁在叉車啟動的情況下進行維修、裝拆零部件。當有機械問題的時候,不能自行維修叉車和裝拆零部件,應關掉叉車并告知機械修理人員。

          9.3、嚴格按照公司的叉車保養、維修規程進行維保。

          三、叉車安全操作規程技術:

          1、叉裝物件時,被裝物件重量應在該機允許載荷范圍內。當物件重量不明時,應將該物件叉起離地100mm后檢查機械的穩定性,確認無超載現象后,方可運送。

          2、叉裝時,物件應靠近起落架,其重心應在起落架中間,確認無誤,方可提升。

          3、物件提升離地后,應將起落架后仰,方可行駛。

          4、起步應平穩,變換前后方向時,應待機械停穩后方可進行。

          5、叉車在轉彎、后退、狹窄通道、不平路面等情況下行駛時,或在交叉路口和接近貨物時,都應減速慢行。除緊急情況外,不宜使用緊急制動。

          6、兩輛叉車同時裝卸一輛貨車時,應有專人指揮聯系,保證安全作業。

          7、不得單叉作業和使用貨叉頂貨或拉貨。

          8、叉車在叉取易碎品、貴重品或裝載不穩的貨物時,應采用安全繩加固,必要時,應有專人引導,方可行駛。

          9、以內燃機為動力的叉車,進入倉庫作業時,應有良好的通風設施。嚴禁在易燃、易爆的倉庫內作業。

          10、嚴禁貨叉上載人。駕駛室除規定的操作人員外,嚴禁其他任何人進入或在室外搭乘。

          11、作業后,應將叉車停放在平坦、堅實的地方,使貨叉落至地面并將車輪制動住。

          12、在車底下進行保養、檢修時,應將內燃機熄火、拉緊手制動器并將車輪揳牢。

          13、車輛經修理后需要試車時,應由合格人員駕駛,車上不得載人、載物,當需在道路上試車時,應掛交通管理部門頒發的試車牌照。

          14、在坡道上停放時,下坡停放應掛上倒檔,上坡停放掛上一檔,并應使用三角木楔等塞緊輪胎。

          四、電動堆高車、叉車裝卸堆垛時的注意事項

          1、操作人員必須熟悉電動叉車的使用說明,穿戴適當的工作服、安全鞋等防護用品;

          2、起重前了解貨物的重量,貨重不得超過電動叉車的額定起重量;

          3、負責叉車的駕駛員不得允許未經認可的`人駕駛叉車或站到貨叉及站臺上,除操作面外,其它三面嚴禁站人,以防貨物掉下來,造成傷害;

          4、起重包裝貨物時應注意將貨物包扎牢固;

          5、根據貨物尺寸大小,調整貨叉間距,使貨物均勻分布在兩叉之間,避免偏載;

          6、貨物插入貨堆門架時應前傾,貨物裝入貨叉后,門架應后傾,使貨物緊靠叉壁,并盡可能將貨物降低,然后才能行駛;

          7、升降貨物時一般是在垂直位置進行;

          8、在進行人工裝卸時,為了保證貨叉穩定必須使用手制動;

          9、駕駛員駕駛時應盡量避免突然停車及快速換速行駛。

          10、當電動叉車貨叉處于上部位置時,禁止移動叉車,只有在拾起或放下載荷時,才允許這樣操作。載貨行駛時貨叉離地的最大高度不得超過300mm。 即行走與提升不允許同時操作。

        安全操作規章制度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廣州市叉車的安全監察工作,保障叉車使用人、所有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廣東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規定》等有關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轄區內叉車的制造、銷售、改造、維修、日常維護保養、檢驗、使用及其監督檢查適用本規定。本規定所稱叉車使用是指工廠、碼頭、倉庫等特定區域(以下簡稱特定區域)內使用的叉車,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的叉車使用的監督管理,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廣州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市行政區域內叉車的安全監察工作,區、縣級市質監行政部門負責對轄區內叉車實施安全監察。

          第二章、叉車制造、改造、維修和銷售

          第四條、制造叉車實行行政許可制度。未取得制造許可證的,不得制造叉車。叉車制造單位應當依照國家安全技術規范,進行制造活動。

          第五條、按照國家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應當進行型式試驗的叉車、部件或者試制叉車新產品、新部件,必須進行型式試驗。

          第六條、從事叉車改造、維修的單位應當有與特種設備維修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以及必要的檢測手段,并自覺接受特種設備安全監察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

          第七條、銷售叉車時,銷售者應當附有符合國家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型式試驗報告、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及使用維修說明等文件。

          第八條、境外企業銷售境外制造的叉車應當符合國家安全技術規范及強制性標準的要求,并明確在中國境內注冊的代理商。代理商應當持相關資料到廣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備案,并對擬在中國銷售的叉車作型式試驗,型式試驗合格的進口叉車才能在中國進行銷售,代理商對產品安全和質量全面負責。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非法制造、非法改裝、非法拼裝的叉車。

          第三章、叉車使用

          第十條、叉車使用單位是指具有叉車管理權利和和管理義務的單位和個人(限于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的個體經營戶,以下合稱‘單位’),包括叉車登記單位、合同安全管理專業公司、出租單位、承租單位、終端用戶單位等。

          第十一條、叉車登記單位應當在叉車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內,持下列資料,到所在區、縣級市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核發使用登記證,領取叉車牌照:

          (一)《特種設備注冊登記表》(一式2份);

          (二)登記單位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或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出廠合格證明與使用維修說明書;

          (四)有效期內檢驗合格報告書;

          (五)操作人員證書和安全管理人員證書(或有效的安全管理合同);

          (六)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安全承諾書。

          第十二條、叉車登記內容變更、所有權發生轉移的,叉車登記單位應當在三十日內到辦理注冊登記的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相應變更、轉移手續。

          第十三條、叉車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范規定使用年限的,登記單位應當及時報廢,并向原登記部門辦理注銷手續。

          第十四條、叉車使用登記證、牌照丟失或者損毀,叉車登記單位申請補發的,應當向原登記部門提交身份證明、遺失申明和申請材料。原登記部門經與登記檔案核實后,在收到申請之日起二十工作日內補發。

          第十五條、叉車登記單位應當逐臺建立叉車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制造單位、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說明等文件和資料;

          (二)叉車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

          (三)叉車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四)叉車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五)叉車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第十六條、叉車登記單位應當對叉車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自行檢查。

          日常維修保養應當由有相應特種設備作業資格的人員進行;無特種設備作業資格人員的叉車使用單位,應當委托有取得相應特種設備作業資格人員的單位進行日常維修保養。

          第十七條、叉車不得上道路行駛,叉車因使用地點變化需要通過道路轉移的,應使用專用車輛進行運輸。

          第十八條、叉車作業人員(包括操作、維修保養等人員,下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國家統一格式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方可從事相應工作。叉車作業人員作業時,應當隨身攜帶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

          第十九條、終端用戶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叉車事故的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進行事故應急演練。叉車發生事故后,終端用戶單位和現場人員應當采取緊急救援措施,保護事故現場,并及時向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從事叉車租賃業務的單位,應按要求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用于出租的叉車必須辦理使用登記并在檢驗有效期內。

          第二十一條、叉車的承租單位應對承租的叉車使用安全負責,禁止承租下列叉車:

          (一)沒有在登記部門進行使用登記的;

          (二)沒有完整安全技術檔案的;

          (三)未經定期檢驗(含首檢)或者檢驗不合格的。

          第二十二條、對于缺少安全管理資源的單位,鼓勵將叉車日常使用的安全管理工作通過合同形式委托給叉車維修保養專業公司管理,由被委托的專業公司承擔合同范圍內的相關法律責任。

          第四章、檢驗檢測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在用叉車應當每年進行一次定期檢驗。叉車登記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安全技術規范定期檢驗的要求,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向檢驗機構提出定期檢驗申請。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叉車,不得繼續使用,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收回其牌照。

          第二十四條、檢驗機構在接到檢驗申請后,應當按檢規和安全技術規范等要求及時安排檢驗,并出具檢驗報告。

          檢驗機構在進行叉車檢驗檢測中,發現嚴重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告知叉車登記單位和終端用戶單位,并立即書面向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五條、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叉車制造、銷售、登記、管理、終端用戶、改造、維修、租賃等單位執行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會同工商、安監等行政管理部門加強對二手叉車交易市場的服務和監督管理。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所稱的叉車,是指具有各種叉具,能夠對貨物進行升降和移動及裝卸作業的搬運車輛,包括內燃平衡重式叉車、蓄電池平衡重式叉車、內燃側面叉車、插腿式叉車、前移式叉車、三向堆垛叉車、托盤堆垛車、防暴叉車等。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關政策法律依據變化或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安全操作規章制度5

          一、目的

          為加強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工作,提高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素質,防止傷亡事故,促進安全生產,根據《安全生產法》《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辦法》《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等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內容

          (一)特種設備操作人員必須持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發的特種設備操作人員操作證后方可獨立從事相應的工作。

          (二)操作人員的培訓包括:委外培訓(當地特種設備操作人員培訓機構)和單位內部培訓兩種。

          (三)政工人事部門應建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培訓、教育檔案,及時通知有關人員參加特種設備操作人員的換證考試,保持操作證的有效性。

          (四)政工人事部門每年編制當年度特種設備操作人員的培訓計劃,報告單位領導批準后實施。

          (五)單位內部培訓由安全保衛部門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負責組織實施,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培訓的內容主要包括:國家有關特種設備的法律、法規、規章的學習;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特種設備使用、維護、保養知識;特種設備事故的案例分析;特種設備安全事故及防范和應急措施、自救知識;特種設備有關安全生產管理知識、技術知識和崗位操作技能的學習,必要時可組織人員進行筆試。每次培訓必須做好相應的記錄。

          (六)參加委外培訓(當地特種設備操作人員培訓機構)的人員必須經單位領導同意,培訓合格的予以報銷相應的費用。

          (七)特種設備操作人員未按規定參加培訓,或培訓考核不合格的按有關制度予以處分或扣獎。

          (八)特種設備操作人員教育培訓作為公司安全考核內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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