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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校車服務安全的管理制度

        時間:2022-11-11 09:01:57 制度 我要投稿

        校車服務安全的管理制度(通用7篇)

          現如今,各種制度頻頻出現,制度是國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體化,是人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那么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校車服務安全的管理制度(通用7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校車服務安全的管理制度(通用7篇)

          校車服務安全的管理制度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校車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車學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校車,是指依照本條例取得使用許可,用于接送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上下學的7座以上的載客汽車。

          接送小學生的校車應當是按照專用校車國家標準設計和制造的小學生專用校車。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學生數量和分布狀況等因素,依法制定、調整學校設置規劃,保障學生就近入學或者在寄宿制學校入學,減少學生上下學的交通風險。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及其教學點的設置、調整,應當充分聽取學生家長等有關方面的意見。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發展城市和農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規劃、設置公共交通線路和站點,為需要乘車上下學的學生提供方便。

          對確實難以保障就近入學,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滿足學生上下學需要的農村地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障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獲得校車服務。

          國家建立多渠道籌措校車經費的機制,并通過財政資助、稅收優惠、鼓勵社會捐贈等多種方式,按照規定支持使用校車接送學生的服務。支持校車服務所需的財政資金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分擔,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支持校車服務的稅收優惠辦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稅收管理權限制定。

          第四條 國務院教育、公安、交通運輸以及工業和信息化、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負責校車安全管理的有關工作。國務院教育、公安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建立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協調校車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共同做好校車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組織有關部門制定并實施與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校車服務需求相適應的校車服務方案,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運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以及本級人民政府的規定,履行校車安全管理的相關職責。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機制。

          第六條 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按照保障安全、經濟適用的要求,制定并及時修訂校車安全國家標準。

          生產校車的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產品質量保證體系,保證所生產(包括改裝,下同)的校車符合校車安全國家標準;不符合標準的,不得出廠、銷售。

          第七條 保障學生上下學交通安全是政府、學校、社會和家庭的共同責任。社會各方面應當為校車通行提供便利,協助保障校車通行安全。

          第八條 縣級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運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設立并公布舉報電話、舉報網絡平臺,方便群眾舉報違反校車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

          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管理職責的舉報,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二章 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

          第九條 學?梢耘鋫湫\。依法設立的道路旅客運輸經營企業、城市公共交通企業,以及根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設立的校車運營單位,可以提供校車服務。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可以制定管理辦法,組織依法取得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許可的個體經營者提供校車服務。

          第十條 配備校車的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加強校車的安全維護,定期對校車駕駛人進行安全教育,組織校車駕駛人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以及安全防范、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知識,保障學生乘坐校車安全。

          第十一條 由校車服務提供者提供校車服務的,學校應當與校車服務提供者簽訂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明確各自的安全管理責任,落實校車運行安全管理措施。

          學校應當將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報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學校應當對教師、學生及其監護人進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學生講解校車安全乘坐知識和校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技能,并定期組織校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演練。

          學生的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義務,配合學;蛘咝\嚪⻊仗峁┱叩男\嚢踩芾砉ぷ鳌W生的監護人應當拒絕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車輛接送學生上下學。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指導、監督學校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校車安全管理責任,組織學校開展交通安全教育。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配合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學校開展交通安全教育。

          第三章 校車使用許可

          第十四條 使用校車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許可。

          取得校車使用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車輛符合校車安全國家標準,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證明,并已經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

          (二)有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駕駛人;

          (三)有包括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和?空军c的合理可行的校車運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經投保機動車承運人責任保險。

          第十五條 學;蛘咝\嚪⻊仗峁┱呱暾埲〉眯\囀褂迷S可,應當向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和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條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分別送同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運輸部門征求意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回復意見。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回復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本級人民政府決定批準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給校車標牌,并在機動車行駛證上簽注校車類型和核載人數;不予批準的,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校車標牌應當載明本車的號牌號碼、車輛的所有人、駕駛人、行駛線路、開行時間、?空军c以及校車標牌發牌單位、有效期等事項。

          第十七條 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應當配備統一的校車標志燈和停車指示標志。

          校車未運載學生上道路行駛的,不得使用校車標牌、校車標志燈和停車指示標志。

          第十八條 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

          第十九條 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達到報廢標準或者不再作為校車使用的,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將校車標牌交回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第二十條 校車應當每半年進行一次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

          第二十一條 校車應當配備逃生錘、干粉滅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設備。安全設備應當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確保性能良好、有效適用。

          校車應當按照規定配備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

          第二十二條 配備校車的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做好校車的安全維護,建立安全維護檔案,保證校車處于良好技術狀態。不符合安全技術條件的校車,應當停運維修,消除安全隱患。

          校車應當由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的維修企業維修。承接校車維修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的維修技術規范維修校車,并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對所維修的校車實行質量保證期制度,在質量保證期內對校車的維修質量負責。

          第四章 校車駕駛人

          第二十三條 校車駕駛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校車駕駛資格。

          取得校車駕駛資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相應準駕車型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年齡在25周歲以上、不超過60周歲;

          (二)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被記滿分記錄;

          (三)無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事故責任記錄;

          (四)無飲酒后駕駛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記錄,最近1年內無駕駛客運車輛超員、超速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記錄;

          (五)無犯罪記錄;

          (六)身心健康,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疾病病史,無酗酒、吸毒行為記錄。

          第二十四條 機動車駕駛人申請取得校車駕駛資格,應當向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和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件的材料。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對符合條件的,在機動車駕駛證上簽注準許駕駛校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五條 機動車駕駛人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不得駕駛校車。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機動車駕駛人駕駛校車。

          第二十六條 校車駕駛人應當每年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審驗。

          第二十七條 校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嚴格按照機動車道路通行規則和駕駛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

          第五章 校車通行安全

          第二十八條 校車行駛線路應當盡量避開急彎、陡坡、臨崖、臨水的危險路段;確實無法避開的,道路或者交通設施的管理、養護單位應當按照標準對上述危險路段設置安全防護設施、限速標志、警告標牌。

          第二十九條 校車經過的道路出現不符合安全通行條件的狀況或者存在交通安全隱患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及時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條件、消除安全隱患。

          第三十條 校車運載學生,應當按照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位置放置校車標牌,開啟校車標志燈。

          校車運載學生,應當按照經審核確定的線路行駛,遇有交通管制、道路施工以及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影響道路通行情形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校車行駛線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遇交通擁堵的,交通警察應當指揮疏導運載學生的校車優先通行。

          校車運載學生,可以在公共交通專用車道以及其他禁止社會車輛通行但允許公共交通車輛通行的路段行駛。

          第三十二條 校車上下學生,應當在校車?空军c?;未設校車停靠站點的路段可以在公共交通站臺?。

          道路或者交通設施的管理、養護單位應當按照標準設置校車?空军c預告標識和校車停靠站點標牌,施劃校車?空军c標線。

          第三十三條 校車在道路上停車上下學生,應當靠道路右側?,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打開停車指示標志。校車在同方向只有一條機動車道的道路上停靠時,后方車輛應當停車等待,不得超越。校車在同方向有兩條以上機動車道的道路上?繒r,校車停靠車道后方和相鄰機動車道上的機動車應當停車等待,其他機動車道上的機動車應當減速通過。校車后方停車等待的機動車不得鳴喇叭或者使用燈光催促校車。

          第三十四條 校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員。

          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不得要求校車駕駛人超員、超速駕駛校車。

          第三十五條 載有學生的校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駛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60公里。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定或者道路上限速標志、標線標明的最高時速低于前款規定的,從其規定。

          載有學生的校車在急彎、陡坡、窄路、窄橋以及冰雪、泥濘的道路上行駛,或者遇有霧、雨、雪、沙塵、冰雹等低能見度氣象條件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20公里。

          第三十六條 交通警察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校車,可以在消除違法行為的前提下先予放行,待校車完成接送學生任務后再對校車駕駛人進行處罰。

          第三十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校車運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校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定期將校車駕駛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信息抄送其所屬單位和教育行政部門。

          第六章 校車乘車安全

          第三十八條 配備校車的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指派照管人員隨校車全程照管乘車學生。校車服務提供者為學校提供校車服務的,雙方可以約定由學校指派隨車照管人員。

          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定期對隨車照管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組織隨車照管人員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知識。

          第三十九條 隨車照管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學生上下車時,在車下引導、指揮,維護上下車秩序;

          (二)發現駕駛人無校車駕駛資格,飲酒、醉酒后駕駛,或者身體嚴重不適以及校車超員等明顯妨礙行車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車開行;

          (三)清點乘車學生人數,幫助、指導學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帶,確認車門關閉后示意駕駛人啟動校車;

          (四)制止學生在校車行駛過程中離開座位等危險行為;

          (五)核實學生下車人數,確認乘車學生已經全部離車后本人方可離車。

          第四十條 校車的副駕駛座位不得安排學生乘坐。

          校車運載學生過程中,禁止除駕駛人、隨車照管人員以外的人員乘坐。

          第四十一條 校車駕駛人駕駛校車上道路行駛前,應當對校車的制動、轉向、外部照明、輪胎、安全門、座椅、安全帶等車況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要求進行檢查,不得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車上道路行駛。

          校車駕駛人不得在校車載有學生時給車輛加油,不得在校車發動機引擎熄滅前離開駕駛座位。

          第四十二條 校車發生交通事故,駕駛人、隨車照管人員應當立即報警,設置警示標志。乘車學生繼續留在校車內有危險的,隨車照管人員應當將學生撤離到安全區域,并及時與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學生的監護人聯系處理后續事宜。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校車安全國家標準的校車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產品質量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四條 使用拼裝或者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接送學生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繳并強制報廢機動車;對駕駛人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吊銷其機動車駕駛證;對車輛所有人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四十五條 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人員駕駛校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該機動車,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企業或者個體經營者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外,情節嚴重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吊銷其經營許可證件。

          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校車標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繳偽造、變造的校車標牌,扣留該機動車,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 不按照規定為校車配備安全設備,或者不按照規定對校車進行安全維護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 機動車駕駛人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第四十八條 校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200元罰款:

          (一)駕駛校車運載學生,不按照規定放置校車標牌、開啟校車標志燈,或者不按照經審核確定的線路行駛;

          (二)校車上下學生,不按照規定在校車?空军c?;

          (三)校車未運載學生上道路行駛,使用校車標牌、校車標志燈和停車指示標志;

          (四)駕駛校車上道路行駛前,未對校車車況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要求進行檢查,或者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車上道路行駛;

          (五)在校車載有學生時給車輛加油,或者在校車發動機引擎熄滅前離開駕駛座位。

          校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從重處罰。

          第四十九條 校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被依法處罰或者發生道路交通事故,不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校車駕駛人條件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取消校車駕駛資格,并在機動車駕駛證上簽注。

          第五十條 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至違法狀態消除,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五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查處校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依法扣留車輛的,應當通知相關學;蛘咝\嚪⻊仗峁┱咿D運學生,并在違法狀態消除后立即發還被扣留車輛。

          第五十二條 機動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規定,不避讓校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200元罰款。

          第五十三條 未依照本條例規定指派照管人員隨校車全程照管乘車學生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500元罰款。

          隨車照管人員未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的,由學;蛘咝\嚪⻊仗峁┱哓熈罡恼;拒不改正的,給予處分或者予以解聘。

          第五十四條 取得校車使用許可的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違反本條例規定,情節嚴重的,原作出許可決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吊銷其校車使用許可,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回校車標牌。

          第五十五條 學校違反本條例規定的,除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外,由教育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導致發生學生傷亡事故的,對政府舉辦的學校的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對民辦學校由審批機關責令暫停招生,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辦學許可證,并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5年內不得從事學校管理事務。

          第五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致使本行政區域發生校車安全重大事故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七條 教育、公安、交通運輸、工業和信息化、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 發生校車安全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規劃幼兒園布局,方便幼兒就近入園。

          入園幼兒應當由監護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對確因特殊情況不能由監護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車輛集中接送的,應當使用按照專用校車國家標準設計和制造的幼兒專用校車,遵守本條例校車安全管理的規定。

          第六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的實施辦法。

          第六十二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配備校車的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及其聘用的校車駕駛人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90日內,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取得校車使用許可、校車駕駛資格。

          本條例施行后,用于接送小學生、幼兒的專用校車不能滿足需求的,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過渡期限內可以使用取得校車標牌的其他載客汽車。

          校車服務安全的管理制度2

          1、校長是所在學校學生接送車輛交通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對接送學生車輛安全運行工作全面負責。具體從事此項工作的教職員工為直接責任人。

          2、建立以校長為組長的學生接送車輛安全管理工作小組,具體負責學校的學生接送車輛的安全管理工作。

          3、校長在每學期第一周內,與班主任老師、隨車管理員、校車安全管理員、駕駛員等簽訂接送安全運行和學生乘車管理責任狀。

          4、科學嚴密地制訂學生乘車細則。定車、定座安排到人,落實各處室、班主任老師、值班值勤老師、隨車管理員和駕駛員。在學校接送車輛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到職責公示、分工到人。

          5、每月召開一次學生接送車輛安全例會,認真研究做好校車管理和確保安全運行的對策。對單位無法解決的問題,要及時報告中心學校和上級職能管理部門。會議應有具體的文字和圖片記錄。

          6、學校在配備學生接送車輛、駕駛員,都要達到校車使用標準。并將相關資料遞交給教育局存檔備案。

          7、認真確定每輛接送車的學生乘載人數。要根據接送車輛核載人數以及學生居住地分布等情況,科學合理地確定每一輛接送車的乘載人數,認真填寫具體的乘車學生名冊,做到定人、定車、定座、定線路,從源頭上杜絕學生接送車輛超員現象。

          9、學校配合中心學校對駕駛員、隨車管理人員每學期進行一次行車安全教育,認真總結經驗,提出整改意見,及時消除安全隱患,確保萬無一失。教育培訓應有文字記載。

          10、學生接送車因發生故障一時無法排除時,學校應及時協調設法調用別的合格車輛應急接送,確保學生上(放)學不受影響。

          11、嚴把駕駛員資質關,凡有酗酒、嗜賭史及心理障礙等精神疾患者,不得擔任學生接送車輛駕駛員。學校要預防和堅決制止接送車輛駕駛員酒后開車、疲勞駕駛、超員、超速和車輛帶病上路等不安全行為,一經發現要協助有關部門嚴肅查處。

          12、學校要提前合理編排好學生接送車輛隨車管理員護送值班表,確保每天學生上(放)學乘車途中都有一至兩名責任心強的老師負責維護上、下車秩序,并跟車全程護送。跟車護送記錄必須在本人完成接送任務親筆簽字后方可交接,要做到前后銜接,一張不缺。

          13、學校要建立健全學生接送車輛安全管理臺帳,尤其要完善接送學生的車輛車況、車輛行駛狀況、學生乘車情況、接送管理制度等臺帳資料,保證學生、駕駛員、隨車管理員、接送車等每天都有詳實的記錄。

          14,學校應向駕駛員提供場地開闊、路面平坦堅固、進出方便、標志鮮明的學生接送車輛專用停車場所,并明確每一輛接送車相對固定的停車地。

          15、學校一旦發現有拼裝車、報廢車、農用車、電瓶車、手扶拖拉機、小面的等不合法或不具備接送學生資質的車輛運載學生,要勸誡學生拒乘并立即報告中心學校和有關職能部門依法查處取締。

          16、認真制定突發事故應急預案。學校要針對學生接送途中可能發生的情況,提前制訂應急處置預案,確保一旦發生事故,能在最短的時間里最有效地組織搶救并進行善后處理。在第一時間內向當地政府、上級主管部門和職能部門上報事故情況,以便各職能部門根據實情來應對突發事件,保持社會穩定。

          17、學校每學期要組織對學生乘車管理人員進行考核考評。凡因責任心不強、工作不力和給學生接送車輛管理工作帶來消極影響的要給予適當的經濟、行政處罰,造成交通傷亡事故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依紀進行責任追究。

          18、突遇惡劣天氣及下大雪后道路滑,行車危險,校車停運。

          校車服務安全的管理制度3

          1.成立學校行車安全管理領導小組。由校長郝寶新任組長,各部門主任為組員。

          2.建立照管員隨車制度。校車每天有一名照管員隨車,負責學生上下車、過馬路和行車過程中學生的秩序與安全。照管員必須認真填寫隨車記錄。

          3.駕駛員的安全行車規定。

          (1)駕駛員在駕駛車輛時,須攜帶有效駕駛證、行駛證及有關證件。

          (2)不疲勞駕車。

          (3)遵守交通規則,不違章駕車。

          (4)駕駛員工作期間不得飲酒。

          (5)經常學習交通法規。

          (6)保持車況良好,經常檢查車輛安全狀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7)駕駛員在校內行駛車速不能超于每小時5公里。

          (8)載送學生的車輛,行駛車速不準超過每小時50公里。

          4.違規與事故處理。

          (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況下,違反交通規則或發生事故,由駕駛人承擔責任,并予以記過或免職處分。

         、贌o照駕駛。

         、谖唇浽S可將校車借予他人使用。

          (2)違反交通規則,罰款由駕駛人負擔。

          (3)各種車輛如在公務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車禍發生,應先急救傷患人員,盡快做好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向附近警察機關報案,并立即與管理部門及主管聯絡協助處理。如屬小事故,可先行處理后向管理部門報告。

          5.司機接送學生規定:

          (1)家長未在接送地點等候、接回學生,可在附近打電話通知家長,或者將學生送回學校。絕不可以讓學生獨自回家。

          (2)家長不允許要求司機在沿途增添停車點或更改線路。

          (3)接學生上學時,司機應按校車表的時間準時到達停車點,若提前到達應確定已上齊學生,否則需等候至預定時間方可開車。

          6.司機日常工作規定:

          (1)經常洗車輛,保持車廂內外清潔整齊,不準將車廂內的垃圾拋棄在停車場上。

          (2)在接送學生期間,除學生或主管同意的人士之外,司機不得私下允許其他人(包括教職員工)搭乘校車,否則將按學校有關規定懲處。

          (3)若司機于工作期間違反交通規則而遭交警處理,司機必須即時呈交案發報告,按情況評估相關費用并由個人分擔相應部分。

          7.司機的職責:

          (1)學校司機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章規則。

          (2)司機應愛惜學校車輛,平時要注意車輛的保養,經常檢查車輛的主要機件。

          (3)司機每天抽適當時間擦洗車輛,以保持車輛的清潔。

          (4)出車前要例行檢查車輛的水、電、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發現不正常時,要立即加補或調查。出車回來要檢查存油量,發現油量不足,應立即加油,不得將學生載入加油站加油。

          (5)司機發現所駕駛的車輛有故障時要立即檢修。

          (6)對車輛的各種證件的有效性經常檢查,整齊證件方可出車。

          (7)晚間司機要注意休息,不準開疲勞車,不準酒后駕車。

          (8)司機駕車一定要遵守交通規則,文明開車,不準危險駕車。

          (9)校內不準按喇叭,車內不準吸煙。

          (10)司機對師生應熱情、禮貌,說話文明。

          (11)司機接送學生,要準時出車,不要誤點。

          (12)司機出車執行任務時,遇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返回,應立即通知學校,并說明原因。

          8.駕駛員守則:

          (1)努力學習專業技術,熟悉掌握車輛的性能,精通本職業務,遵守交通法規。

          (2)具備崇高的職業道德,良好的文明素質,高度的事業心、責任心,愛崗愛業。

          (3)遵紀守法,服從領導,團結同事,愛護車輛,愛護公共財物。

          (4)車輛的牌照、手續等一切證件,必須認真保管,由于丟失所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由當事人自己承擔。

          (5)做到安全行車,優質服務。遇到事故,肇事者應及時向領導報告。特殊情況可靈活處理。

          (6)嚴禁酒后開車;嚴禁私自動車;嚴禁私自將車輛交與他人或與他人換車駕駛;嚴禁公車私用;嚴禁私自改變行車路線。。

          (7)嚴格執行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違者按有關規定處理。 除貫徹上述規定外,還要做到:駕駛車輛時必須攜帶駕駛證和行駛證;不準轉借、涂改或偽造駕駛證;不準把車輛交給沒有駕駛證的人駕駛;不準駕駛與駕駛規定車型不相符的車輛;未按規定審檢的,不準繼續駕駛車輛;飲酒后不準駕駛車輛;在患有妨礙安全行車的疾病或過度疲勞時,不準駕駛車輛;車門、車廂沒有關好,不準行車;不準穿拖鞋駕駛車輛;不準駕駛車輛時吸煙、飲食、閑談或者有其他妨礙行車的行為等。

          9.司機遇投訴事項處理:

          (1)對家長有禮貌,對學生有愛心,若遇無理家長,亦需耐心聆聽,并盡量克制自己,避免與家長發生爭執,事后可將事件告知學校。

          (2)司機若遭到家長投訴,必須及時報告校車管理領導小組。

          (3)應熟悉每位接送學生家長之面孔,如果遇到陌生家長接學生,要提高警覺,并向學生證實接者之身份,若在不肯定的情況下,不可以讓其接走學生。

          校車服務安全的管理制度4

          幼兒園安全工作是幼兒園的生命,一切工作安全放在首位,為確保我園校車安全,確保每個乘車幼兒的安全,我園特定以下措施:

          一、定期進行車輛安全檢查,確保車輛安全運行。

          二、校車司機必須持證上崗,具有一定駕駛經驗,并且工作認真負責、細心穩重、熱愛幼兒。嚴禁非專職司機開校車。

          三、要經常對司機進行安全教育,增強其安全行車意識,做到安全行駛、文明禮讓,不超速、不搶道,不開斗氣車,確保幼兒安全。

          四、校車站點及乘車幼兒名單需變更時,由每條線路組長通知到該車所有跟車人員及司機。

          五、提醒校車司機必須在幼兒上車坐穩后,跟車老師示意可以開車后,方可啟動車輛前行

          六、校車在接送幼兒途中如遇到交通事故,隨車工作人員應采取緊急救護措施,并積極配合交通部門進行事故處理。園領導要及時將事故情況報所在區域教育主管部門。

          七、跟車老師必須在乘車前仔細對照乘車名單,與班級老師確認核實當日乘車名單及人數無誤后,方可上車。

          八、如有幼兒因特殊原因更改上、落點或改乘其它線路車輛,家長須于下午3點前通知幼兒園,跟車老師必須在當日記錄中做特別說明,以免遺漏。

          九、跟車老師在跟車過程中,必須對照乘車清單,確認每個站點上、落車的幼兒,并在每個相應的名字后打勾確認。

          十、跟車老師在跟車結束前,必須對整個車廂進行檢查,確認沒有一個幼兒被遺留在車上。

          十一、跟車老師在跟車結束后,必須再次檢查乘車記錄,并在乘車表上簽名確認后,再請園長簽名每月底交辦公室備案。

          十二、督促校車司機必須保持車輛勻速行駛,并避免一切不安全駕駛的行為。

          十三、檢查校車司機在接送的路程中是否正確在各站點?浚瑹o論該站點是否有人上落。

          十四、接受教育行政部門對配有校車的幼兒園的管理。各幼兒園主辦單位要同園長簽定校車安全責任書,并定期對其安全工作進行檢查。

          十五、應選擇安全地點設置校車?空荆型静坏秒S意停車接送。每輛車應配備1~2名隨車工作人員,負責做好幼兒上、下車安全及與家長的交接工作。校車入園后統一組織幼兒進班,防止出現因幼兒自行活動引發的安全事故。

          校車服務安全的管理制度5

          為規范校車接送過程的管理,保障幼兒的人身安全,避免錯接、漏接情況的發生,特制訂該制度:

          一、每次車輛出發前,駕駛員需全面檢查車輛狀況正常后方可出發。校車定時參加年檢和交管部門規定的審查。駕駛員需帶齊所有證照,保證良好的身體狀況,不酒后駕駛和疲勞駕駛。

          二、跟車老師必須在乘車前仔細對照乘車名單,與領隊老師確認核實當日乘車名單及人數無誤后,方可上車。

          三、如有幼兒因特殊原因更改上、落點或改乘其它線路車輛,家長須于某某3點前通知幼兒園,跟車老師必須在當日記錄中做特別說明,以免遺漏。

          四、跟車老師在跟車過程中,必須對照乘車清單,確認每個站點上、落車的幼兒,并在每個相應的名字后打勾確認。

          五、跟車老師在跟車結束前,必須對整個車廂進行檢查,確認沒有一個幼兒被遺留在車上。

          六、跟車老師在跟車結束后,必須再次檢查乘車記錄,并在乘車表上簽名確認后,再請園長簽名每月底交辦公室備案。

          七、督促校車司機必須保持車輛勻速行駛,遵守交通規則,并避免一切不安全駕駛的行為。

          八、檢查校車司機在接送的路程中是否正確在各站點?浚瑹o論該站點是否有人上落。

          九、提醒校車司機必須在幼兒上車坐穩后,跟車老師示意可以開車后,方可啟動車輛前行。

          十、校車站點及乘車幼兒名單需變更時,由每條線路組織教師提前通知到該車所有跟車人員及司機。

          校車使用規定:

          校車使用指定專門的司機駕駛,非本校司機不得駕駛學校車輛。

          (2)校車使用前校車駕駛員應對校車作基本核查,如有故障、失竊或損壞等,應立即報董事長處理。

          (3)校車每一天應回到學校,將車停放于指定位置,并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如未按規定失職所造成的損失,應由校車駕駛員賠償。

          (4)公務校車不得擅自借給他人使用。

          校車保養:

          (1)校車駕駛員每周最少擦洗校車一次,如遇雨天,則須每日清洗,以防生銹。

          (2)校車各項零件設備的保養,由該校車駕駛員負責,須持續完整并注意是否被損。

          校車服務安全的管理制度6

          為確保校車的行車安全,切實保障學生的生命安全和學校財產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成立學校行車安全管理領導小組,由校長任組長,校車負責老師任副組長,校車帶車老師為組員。

          2、建立教師隨車制度。每輛校車必須有一名帶車教師,負責學生上下車、過馬路和行車過程中的秩序與安全。隨車教師必須認真填寫隨車記錄。

          3、校車駕駛員的安全行車規定

          (1)駕駛員在駕駛車輛時,須攜帶有效駕駛證、行駛證及有關證件。

          (2)不疲勞駕車,不駕駛有問題的車輛。

          (3)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堅決不違章駕車。

          (4)駕駛員工作期間不得飲酒。

          (5)經常學習交通法規。

          (6)保持車況良好,經常檢查車輛運載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7)駕駛員在校內行駛車速不能超于每小時5公里。

          (8)載送教職工和學生的車輛,行駛車速不準超過每小時50公里。

          4、駕駛員接送學生規定

          (1)校內:

          A.駕駛員進校后不得在校內抽煙,隨地亂扔垃圾,亂吐痰。

          B.學生未全部上車前,不得發動車輛。

          C.車輛進入校區不準按喇叭,車內不準吸煙。

         。2)上下學途中:

          A.如有學生家長未在接送地點等候、接回學生,可由隨車老師打電話通知家長,或者將學生送回學;蚣依铮^不可以讓學生獨自回家。

          B.若有家長要求駕駛員變更停車點或更改線路,駕駛員和帶車老師不可隨意答應,可請家長提出書面申請,經校方與車管部門協商研究同意后方可更改。

          C.駕駛員應按校車行駛表的時間準時到達停車點,若提前到達的應在確定學生全部到齊后方能開車,否則仍需等候至預定時間方可開車。

          5、駕駛員職責

          (1)校車駕駛員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章規則。

         。2)駕駛員應愛護車輛,平時要注意車輛的保養,經常檢查車輛的主要機件及性能,保證行車安全。

         。3)駕駛員出車前要例行檢查車輛的水、電、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發現不正常時,要立即加補或檢修。出車回來要檢查存油量,發現油量不足,應立即加油,不得將學生載入加油站加油。

          (4)駕駛員發現所駕駛的車輛有故障時要立即檢修,以免延誤接送學生。

         。5)駕駛員對車輛的各種證件的有效性要經常檢查,帶齊證件才能出車。

         。6)駕駛員對師生應熱情服務、禮貌相待,言行舉止文明。

         。7)駕駛員接送學生要準時出車,不要誤點,以免影響學生的學習和休息。

          校車服務安全的管理制度7

          第一條 根據《校車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校車安全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校車,是指依法取得校車使用許可,用于接送學生上下學的7座以上載客汽車。

          本辦法所稱學校,包括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和幼兒園。

          本辦法所稱學生,包括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和幼兒園兒童。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機制,明確有關部門的校車安全管理職責,解決校車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校車安全管理有關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運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依照《條例》、本辦法以及本級人民政府的規定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并建立校車安全管理行政執法責任制和信息共享機制。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多渠道籌措校車經費,按照國家規定保障因學校設置或者撤并原因難以就近入學,且公共交通不能滿足上下學需要的農村地區學生獲得校車服務。

          學校服務半徑符合國家規定或者公共交通能夠滿足學生上下學需要的,應當不使用校車;使用校車的`,不享受財政資金支持。

          第五條確需校車服務的學?梢耘鋫湫\嚒

          依法設立的道路旅客運輸經營企業、城市公共交通企業、根據市州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設立的校車運營單位,可以提供校車服務。市州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可以制定管理辦法,組織依法取得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許可的個體經營者提供校車服務。

          鼓勵有條件的地方通過設立專業校車運營單位或者政府購買校車服務等方式,逐步實現校車運營管理的專業化和集約化。禁止掛靠運營或者變相掛靠運營。

          第六條校車應當符合校車安全國家標準;專用校車還應當符合專用校車國家標準。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應當加強對校車采購的指導,查處生產、銷售不合格校車產品的違法行為,保障校車產品質量安全。

          校車不得私自改裝,不得加設車窗欄桿,車窗不得粘貼深色反光膜或者其他妨礙視線的材料。

          第七條使用校車應當依法取得校車使用許可。

          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申請校車使用許可,應當向所在地縣市區或者市州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證明其符合《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條件的下列材料:

         。ㄒ唬┸囕v所有人營業執照或者設立批準文件或者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行駛證;

          (三)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四)校車駕駛人駕駛證;

         。ㄎ澹┌ㄐ旭偩路、開行時間和?空军c在內的校車運行方案;

          (六)校車安全管理制度;

         。ㄆ撸C動車承運人責任保險憑證。

          第八條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材料分別送同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運輸部門征求意見。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回復意見,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回復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綜合審查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

          本級人民政府決定批準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3個工作日內發給校車標牌;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九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教育行政部門征求意見材料后1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交驗機動車,在申請人交驗機動車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查驗校車標志燈、停車指示標志、衛星定位裝置以及逃生錘、干粉滅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設備,專用校車還應當查驗校車外觀標識。

          第十條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校車使用許可前,應當組織交通運輸、教育、公安機關交通管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對校車行駛線路、?空军c進行實地勘查;校車行駛線路存在確實無法避開的危險路段的,按照標準設置安全防護設施、限速標志、警告標牌后方可批準。

          校車行駛線路確需跨越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受理許可申請的人民政府應當書面征求相關縣市區或者市州人民政府意見,相關人民政府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回復意見。受理許可申請的人民政府作出批準決定的,應當將批準文件抄送相關縣市區或者市州人民政府。

          第十一條已經開通的校車行駛線路出現不符合安全通行條件的狀況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承擔該路段養護職責的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及時處置或者維修,消除安全隱患,確保校車通行安全。

          校車駕駛人發現校車行駛線路出現不符合安全通行條件的狀況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向承擔該路段養護職責的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報告。

          第十二條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交通運輸、公安機關交通管理、城鄉規劃、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統一規劃、設置校車?空军c及其預告標識、站點標牌和標線。

          校車?空军c及其預告標識、站點標牌和標線的設置和日常維護費用,由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承擔。

          第十三條校車接送學生上下學,應當將校車標牌分別放置于前風窗玻璃右下角和后風窗玻璃適當位置。

          校車標牌由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統一制作和核發。

          校車駕駛人、?空军c、行駛線路、開行時間變更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重新申領校車標牌。

          校車標牌滅失或者損毀的,配備校車的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向核發標牌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本辦法第七條第二款第(一)、(二)項材料,申請補發或者換發。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補發或者換發。

          第十四條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達到報廢標準或者不再作為校車使用的,配備校車的學;蛘咝\嚪⻊仗峁┱邞斄⒓床鸪\嚇酥緹艉屯\囍甘緲酥荆瑢⑿\嚇伺平换毓矙C關交通管理部門,由其注銷校車資格并予以公告。原有校車外觀標識應當在30日內消除。

          第十五條駕駛校車應當依法取得校車駕駛資格。

          機動車駕駛人申請校車駕駛資格,應當向縣市區或者市州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證明其符合《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件的下列材料:

         。ㄒ唬┥暾埲说纳矸葑C明;

         。ǘC動車駕駛證;

         。ㄈ⿷艏毓才沙鏊鼍叩臒o犯罪、吸毒行為記錄證明(駕駛人系外省籍的,由戶籍地縣級公安機關出具相關證明);

          (四)二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第十六條校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注銷其校車駕駛資格,收回校車駕駛證,并通報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

         。ㄒ唬┍救松暾堊N的;

         。ǘ┠挲g超過60周歲的;

         。ㄈ┰谥氯怂劳龌蛘咧貍慕煌ㄊ鹿手胸撚胸熑蔚;

          (四)有酒后駕駛機動車或者駕駛客運車輛超員、超速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的;

         。ㄎ澹┯蟹缸镉涗浕蛘1個記分周期記滿12分的;

         。┯袀魅拘约膊,有癲癇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疾病,有酗酒、吸毒行為記錄的。

          未收回校車駕駛證的,應當公告其校車駕駛資格作廢。

          第十七條校車運載學生不得超員,不得超速行駛,不得擅自改變行駛路線。

          校車不得在晚上10點至次日凌晨6點時段內接送學生上下學。

          第十八條配備校車的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指派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擔任隨車照管人員:

         。ㄒ唬┠挲g在18周歲以上、60周歲以下;

         。ǘo犯罪記錄;

         。ㄈ┥硇慕】担瑹o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疾病病史;

         。ㄋ模┯械缆方煌ò踩R和必要的應急處置、應急救援知識和技能。

          隨車照管人員負責組織學生上、下車,全程照管乘車學生;學生上下車時,應當分別與學校、學生監護人做好交接登記。

          第十九條校車發車前,學校應當進行查驗,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放行:

         。ㄒ唬o符合法定條件的隨車照管人員的;

         。ǘ{駛人與校車標牌載明的駕駛人不一致的;

         。ㄈ{駛人疲勞駕駛的;

          (四)駕駛人飲酒或者嚴重身體不適的;

         。ㄎ澹{駛人情緒異常,不適宜駕駛校車的;

         。┏^核載人數的;

         。ㄆ撸┓恋K校車安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乘車學生臺賬,并報縣市區或者市州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學校應當在學校門口醒目位置公示校車號牌號碼、核載人數、行駛線路、停靠站點、駕駛人、隨車照管人員和聯系電話、監督舉報電話等信息,并通過家長會、告家長信等方式告知學生監護人。

          第二十一條配備校車的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具有衛星定位功能的監控平臺,對校車運行進行實時全程監控。

          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的校車監控平臺應當接入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監控平臺,并予以重點監管。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負有校車安全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通過政府確定的監控平臺,對本行政區域校車運行情況進行監督抽查。

          第二十二條學生監護人應當配合學;蛘咝\嚪⻊仗峁┱咦龊眯\嚢踩逃凸芾砉ぷ,按照約定時間到校車?空军c送、接學生上下車。

          學生監護人應當拒絕學生乘坐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車輛上下學,勸阻校車安全違法行為并向相關部門舉報。

          第二十三條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學校開展交通安全教育,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配合并給予指導。

          學校應當采取多種方式,經常對教職工、學生及其監護人進行交通安全教育,定期組織校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演練。

          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定期組織校車駕駛人和隨車照管人員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進行消防、交通事故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知識培訓,并配合學校的交通安全教育和應急處理演練。

          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進行交通安全教育、培訓和演練等應當有書面記錄。

          第二十四條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督促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建立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制度、應急預案和乘車學生臺賬并落實校車安全管理責任,對學校安全教育、培訓和應急處理演練開展情況及其書面記錄進行檢查。

          第二十五條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校車運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校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轄區校車安全管理臺賬,定期匯總校車駕駛人交通違法和交通事故等情況,并通報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提出處理建議。

          第二十六條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法查處機動車不避讓校車及其他危害校車安全的違法行為,保證校車優先通行和學生上下車安全。

          第二十七條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交通運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設立并公布舉報電話、舉報網絡平臺,方便群眾舉報違反校車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

          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并將處理情況反饋給舉報人;不屬于本部門管理職責的舉報,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教育、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交通運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的指導和督促,定期聽取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匯報,并可以依照教育督導法律、法規開展校車安全管理專項督導。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負有校車安全管理職責的部門、鄉鎮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對交通違法行為多發、被多次投訴舉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處理建議的校車駕駛人,配備校車的學;蛘咝\嚪⻊仗峁┱邞斦{離校車駕駛崗位。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規定處罰的,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取得校車使用許可用于接送小學生、幼兒上下學的其他載客汽車,應當進行清理,符合校車安全國家標準的,在市州人民政府規定的過渡期內可以繼續使用。市州人民政府規定的過渡期截止日不得晚于2020年3月31日。

          本辦法施行后,新購置用于接送小學生、幼兒上下學的校車應當是符合國家標準的專用校車。

          第三十三條市州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行政區域實際,制定本辦法的實施細則。

          學生需乘坐船舶上下學的,市州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管理辦法,保障學生乘船安全。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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