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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作業安全責任制度

        時間:2022-08-04 08:45:47 制度 我要投稿

        作業安全責任制度(通用10篇)

          隨著社會不斷地進步,制度使用的情況越來越多,制度是維護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們做事的底線要求。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定制度感到非?鄲腊,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作業安全責任制度(通用10篇),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作業安全責任制度(通用10篇)

          作業安全責任制度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證檢維修作業過程中人員和國家財產的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中國石油寧夏石化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生產裝置停工檢修及維修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裝置停工檢修安全管理

          第三條裝置停工檢修,公司應成立檢修指揮部,安全環保、設備、技術、生產等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對檢修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其成員要分工明確,并對其業務范圍內的安全工作負責,行政一把手對本單位安全檢修全面負責。

          第四條停工檢修的生產裝置應由裝置負責人組織負責生產、技術、設備、安全及生產操作等人員共同對停工、工藝處理和開工過程中存在的風險進行評價,制訂安全技術措施和應急計劃,編制風險評價報告書,經公司相關部門批準后,對員工進行培訓,同時對施工單位進行安全交底。

          第五條承擔檢修項目的承包商,應按照項目所在單位的安全技術交底并進行現場勘察,對項目工藝和施工現場進行風險評價,制訂安全技術措施和應急計劃并明確責任,編制施工作業風險評價報告書,在檢修開始5天前報機動處、質量安環處審查合格,同時對承包方人員進行培訓后,方允許作業。

          第六條各單位在檢修工作開始前,應對本單位參檢員工和承包方的人員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檢修教育。

          第七條外委的檢維修項目在簽訂合同時,必須同時簽訂“安全合同”;甲乙雙方必須遵守甲方各項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履行“安全合同”的各項條款。

          第八條凡參加檢維修的特種作業人員都必須持有有效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否則不準作業。

          第九條裝置停工方案內容應包括:

          1、停工范圍及停工程序;

          2、各物料、公用工程的流向及處理方法;

          3、工藝處理的方法及安全措施;

          4、裝置的盲板流程圖;

          5、對重點的反應器、加熱爐、大機組等,必要時,應制定單元停工方案;

          6、各項工作的標準及負責人。

          第十條各生產裝置及公用工程系統的停車、各種物料的進出等,應以生產調度指令為準,服從公司統一安排。

          第十一條裝置停工,可燃液體物料要退出裝置區或送到裝置的罐區存放;可燃固體物料要運出裝置區;非可燃物料且開工后繼續使用的應包裝好,存放在不礙檢修作業的區域;三廢的排放應嚴格執行環保管理規定,不允許任意排放可燃、易爆、有毒有害、有腐蝕性的介質。

          第十二條停工期間,裝置按計劃儲存物料的設備、管道、容器的出入口必須加盲板與外界隔離,并掛上鎖掛簽做好能量隔離。同時應安排操作工,定期巡檢、記錄,防止發生跑料、冒料、超溫、超壓等事故。

          第十三條裝置停工時,廠房通風設施,有毒、有害物質及三廢的處理設施,火炬系統等應最后停運,防止有毒、有害物質不能及時處理,釀成事故。

          第十四條存有易爆、可燃、有毒有害、腐蝕性物料的設備、容器、管道在檢修作業前,應進行相應的蒸汽吹掃、熱水洗煮、中和、氮氣置換或空氣置換,使其內部不再含有殘余物料。氣體分析應符合:可燃氣體濃度(液體蒸汽)不超過該物質與空氣混合物爆炸下限10%(體積),有毒氣體含量不超過國家衛生標準,氧含量19%~23.5%(體積)。分析合格后應加盲板與系統隔絕。不進行檢修作業的上述設備、容器、管道也應進行相應的工藝處理,以保證停工期間的安全。

          第十五條設備在工藝處理合格后需打開人孔時,其內部溫度要降到40℃以下,壓力要處于常壓,設備上的人孔應從上至下依次打開。應先打開底部排空閥,確認內部不存有物料后,再打底部人孔。打開人孔時,螺母應對角逐漸松動,并應有防止物料濺噴傷人和人孔蓋螺栓傷人的措施。在清洗容器內少量可燃物料殘渣時,必須使用不產生火花的工具,嚴禁用鐵器敲擊、碰撞。

          第十六條裝置停工工藝處理結束后,裝置區內生產污水系統及其它地下管道系統的井、口、池都要封死蓋嚴,明溝、暗井、地面、平臺及其設備、管道外表(保溫層)的油污、可燃、有害物料都要清理干凈。

          第十七條裝置的氮氣系統應由專人管理,防止與儀表風、壓縮風互串。

          第十八條裝置全面檢修開工,必須經公司檢修指揮部停工驗收小組聯合驗收合格,具備停工檢修條件后,方可進行。

          停工驗收小組聯合驗收合格的條件是:

          (一)裝置停工工藝處理全部結束并達到安全動火條件,有退料、置換、分析的記錄;

          (二)有盲板流程圖及其盲板登記表;

          (三)符合上面的第十一、十二、十六、十七條要求。

          (四)風險評價和消減措施應符合《化工與銷售分公司檢維修施工作業風險管理規定(暫行)》要求。

          第十九條凡進入檢修現場人員都必須按規定穿戴好個人防護用品,做到安全著裝。每個裝置應配備一定數量的急救器具、設專人保管。

          第二十條裝置停工檢修必須辦理“作業許可證”。檢修中必須嚴格用火、有限空間作業、臨時用電、高處作業等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第二十一條使用高壓水槍作業,必須執行其安全操作規程,采取防護措施。

          第二十二條停工檢修期間,廠區消防道路必須保證暢通無阻,消防水和消防、急救裝備必須處于充足和完備好用狀態。

          第二十三條檢修期間不接待參觀、實習人員,實行24小時廠區專人巡邏檢查,關鍵設備、要害部位應建立必要的安全保衛措施。

          第二十四條檢修現場要做到文明施工,嚴禁野蠻操作,建立良好的安全作業環境。

          (一)檢修使用的設備、材料、化工料等物質都要整齊有序地存放在適宜地點;

          (二)檢修更換下來的帶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的廢舊金屬設備、管道等,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置;

          (三)檢修更換下來的設備、管道、閥門、廢舊物質及工業垃圾等,要及時清理、運出施工現場;

          (四)檢修時,各種射源要妥善處置,做好防護或設警戒區,嚴防射源傷人;

          (五)檢修時,不準碰砸篦子板、走梯、護欄及電纜;不準以工藝管線作為通道的基礎,必要時應設垮線橋通行。拆除篦子板后的孔洞要布置警示和圍欄,防止人員墜落,工作結束要立即恢復;

          (六)對容器、管道、設備等進行水壓試驗時,必須用兩個量程相同并經校正的壓力表安裝在易觀察的部位上。所有的緊固件都應緊牢,一般情況下不準用壓縮氣體作試壓介質,特殊情況,使用壓縮氣體作試壓介質時,須經試驗單位的總工程師批準。無關人員不得在試驗現場停留。

          (七)施工作業不應將生產設備、管道、電桿和建、構筑物作為鋼絲繩承力的地錨,特殊情況需經所在單位領導批準。

          第二十五條安全、消防、保衛人員要深入檢修現場,實行安全監督檢查,協助作業人員做好個人防護,擬定安全措施;糾正和制止違章作業、違章指揮及其它違紀行為。

          第二十六條氣防、醫療急救等部門應處于備戰狀態,備好急救藥品、器械、車輛及救護人員。

          第二十七條檢修項目完成后,施工單位要及時進行現場清理,做到工完料盡場地清。檢修與生產雙方應嚴格交接手續,檢修項目應通過質量驗收。在確認施工現場動火作業結束,安技裝備復位并檢驗合格后,由檢修所在單位組織對裝置檢修工作進行全面檢查驗收,達到開工條件時,方可進入生產開工準備階段。

          第二十八條裝置開工要制定開工方案,內容應包括:

          (一)單機試運、氣密試驗、氣體置換和安技裝備的調試的程序、方法及安全注意事項;

          (二)化工料、公用工程的引入方法、程序;

          (三)開工程序、范圍、工藝參數;

          (四)開工過程的安全技術措施等。

          第二十九條接受易燃、易爆物料的容器、設備,在接受物料前必須按規定進行氣體置換;應按盲板流程圖逐個抽出盲板,并進行復核。

          第三十條檢修后的壓力容器、儲罐、管道必須按規定進行試壓、試漏和氣密試驗;通訊、照明、安技裝備要全面檢查處于完好;凡需要進行試驗的設備、儀表都應試驗檢查合格;安全聯鎖都應進行實際聯校,以確保裝置開工生產的安全。

          第三十一條檢修中新上的技改、技措項目都必須有相應操作規程及安全規程,并向操作人員及有關人員公布,做好培訓。

          第三十二條裝置開工,應按開工方案執行,服從公司調度統一指揮,檢修單位應對其檢修項目派駐“保運”人員,及時處理故障,保證正常運行。

          第三十三條開工前進行系統氮氣置換要按開工方案進行。裝置接送化工料時,要注意檢查,防止跑、漏料;引入蒸汽要做好管道、設備的預熱、排凝,防止水擊損壞設備。

          第三十四條裝置開工正常后,組織生產檢修人員全面驗收,分別整理技術資料歸檔。

          第三章維修管理

          第三十五條檢修計劃必須在設備管理平臺進行上報,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三十六條日常維修必須辦理“作業許可證”,由申請作業單位的負責人提出申請并填寫“作業許可證”,明確維修內容和技術要求,并對工藝過程可能產生危害進行識別,針對存在風險提出相應生產工藝削減風險措施并組織落實,分別在“設備檢(維)修作業工作票”的相應欄內簽字(欄內提出措施不能滿足時可在空格內補充)。

          第三十七條維修單位根據維修所在單位提出的維修內容和要求及存在的風險對維修作業過程進行現場風險評價,提出削減風險措施并組織落實(欄內提出措施不能滿足時可在空格內補充)。

          第三十八條檢修結束后由甲乙雙方有關人員共同對維修情況進行驗證,確認無誤后進行試驗,達到標準要求,雙方共同在“驗收意見”欄內簽字。

          第四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規定由機動處負責解釋。

          第三二十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作業安全責任制度2

          1、目的:

          建立高處作業程序

          2、范圍:

          適用于公司登高作業

          3、責任者:

          安全部、登高作業單位

          4、程序:

          4.1本規定適用于公司內的一切高處作業。

          4.2高處作業的定義:

          化工企業內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兩米以上(含兩米)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作業為高處作業。雖然在兩米以下,但在作業地段坡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下面或附近有洞、升降口、坑、井、溝和風雪襲擊、機械震動、設備和管道易泄漏或有可能排放有害氣體、液體、熔融物或有轉動機械及其他易傷人的物體等,應視為高處作業。

          4.2.1一般高處作業分級:

          4.2.1.1.高處作業高度在2~5m時,為一級高處作業。

          4.2.1.2.高處作業高度在5~15m時,為二級高處作業。

          4.2.1.3.高處作業高度在15~30m時,為三級高處作業。

          4.2.1.4.高處作業高度在30m以上時,稱為特級高處作業。

          4.2.2特殊高處作業。

          4.2.2.1.在陣風風力六級(風速10.8m/s)以上的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強風高處作業。

          4.2.2.2.在高溫或低溫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異溫高處作業。

          4.2.2.3.降雨時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雨天高處作業。

          4.2.2.4.降雪時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雪天高處作業。

          4.2.2.5.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時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夜間高處作業。

          4.2.2.6.在接近或接觸帶電的條件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帶電高處作業。

          4.2.2.7.在無立足或無牢靠立足的條件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懸空高處作業。

          4.2.2.8.對突然發生的各種災害事故,進行搶救的高處作業,稱為搶救高處作業。

          4.2.3在化工企業內下列情況為化工工況高處作業:

          4.2.3.1.凡是框架結構化工生產裝置,雖有護欄,但工作人員進行非經常性作業時有可能發生意外的視為高處作業。

          4.2.3.2.在無平臺、護欄的塔、釜、爐、罐等化工設備、架空管道、汽車、特種集裝箱上進行作業時視為高處作業。

          4.2.3.3.在高大塔、釜、爐、罐等化工設備內進行登高作業視為高處作業。

          4.2.3.4.作業下部或附近有排液溝、排放管、液體貯池、熔融物或在易燃、易爆、易中毒區域等部位登高作業視為部位登高作業。

          4.3化工企業高處作業必須做到:

          4.3.1.高處作業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執行國務院《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中有關規定、化工部頒發的《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二章第四節及當地勞動部門制定的有關高處作業的安全規定。

          4.3.2.凡患有高血壓、心臟病、貧血病、癲癇以及其他不適于高處作業的人員不準登高作業。

          4.3.3.高處作業人員必須按要求穿戴整齊個人防護用品,安全帶的栓掛不得低掛高用。不得用繩子代替,酒后人員不許登高作業。

          4.3.4.六級強風或其他惡劣氣候條件下,禁止登高作業。搶險需要時,必須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分管付總(或總工程師)要現場指揮,確保安全。

          4.3.5.凡高處作業于其他作業交叉進行時,必須同時遵守所有的有關安全作業的規定。交叉作業,必須戴安全帽,并設置安全網。嚴禁上下垂直作業,必要時設專用防護棚或其他隔離措施。

          4.3.6.高處作業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須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拿物件;必須從指定的路線上下,不準在高處擲材料工具或其他物品;不得將易滾、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工作完畢應及時將工具、零星材料、零部件等一切易墜落物件清理干凈,防止落下傷人,上下大型零件時,須采取可靠的起吊工具。

          4.3.7.登高作業嚴禁接近電線,特別是高壓線路。應保持間距2.5m以上。避免人體或導電體觸及線路。(低壓)

          4.3.8.在吊籠內作業時,應事先對吊籠拉繩進行檢查,吊籠所承受的負荷有一定的安全系數,作業人員必須系好安全帶并要有專人監護。

          4.3.9.高處作業使用的腳手架,材料要堅固,能承受足夠的負荷強度。幾何尺寸、性能要求,要按照《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及當地實際情況的安全要求。

          4.3.10.使用各種梯子時,首先檢查梯子要堅固,放置要牢穩,立梯坡度一般以60度左右為宜,并應設防滑裝置。梯頂無搭鉤,梯腳不能穩固時必須有人扶梯。人字梯拉繩須牢固。金屬梯不應在電氣設備附近使用。大風中使用梯子必須戴安全帽,并有專人監護。

          4.3.11.冬季及雨雪天登高作業時,要有防滑措施。

          4.3.12.在自然光線不足或者在夜間進行高處作業時,必須有充足的照明。

          4.3.13.在化工危險物品生產的界區內或附近有放空管線工作時(即化工危險部位),要與操作者建立聯系信號,設置突然發生異常現象所帶來危害的防護用品,以便突然停車、發生故障、突然大量排放有害物質,便于自然防護及迅速撤離現場。

          4.3.14.坑、井、溝、池、吊裝孔等都必須有欄桿欄護或蓋板蓋嚴,蓋板必須堅固,幾何尺寸符合安全要求。

          4.3.15.上石棉瓦(或薄板材料、輕型材料)、瓦楞鐵、塑料屋頂工作時,必須鋪設堅固、防滑的腳手板,如果工作面有玻璃時必須加以固定。

          4.3.16.非生產高處作業如:打掃衛生、貼刷標語,擦玻璃等需要登高也要按高處作業要求去做,系好安全帶,并且要把安全帶栓在牢固的構筑物上。

          4.4高處作業審批程序:

          4.4.1.由申請作業單位下達任務,并介紹作業周圍環境,接受作業任務的單位,制定具體安全措施。最后按規定辦理登高審批手續。

          4.4.2.生產過程遇有一般臨時故障,必須馬上登高處理時,班長要親自監護(或指定專人)。并且穿戴好必要的個人防護用品,不必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

          4.4.3. 10m以下的一般高處作業及化工工況高處作業,由安全部主管審批簽字,為一級高處作業許可證。

          4.4.4. 10m以上的一般高處作業,特殊高處作業及化工危險部位高處作業,由安全部部長審批,為二級高處作業許可證。

          4.5執行化工高處作業許可證的幾點說明:

          4.5.1.化工高處作業許可證為兩聯,一聯審批單位存查,一聯交施工單位,以便及時檢查,一旦發生事故,按照相關規定追查責任。

          4.5.2.該許可證適用于各個環節、各個時期的一切高處作業過程。凡是下達的施工任務中,符合高處作業定義的作業必須執行。

          4.5.3.如施工期較長,項目負責人必須每天檢查登高設施的安全狀況,并且督促作業人員檢查個人防護用品是否壞損、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作業安全責任制度3

          (1)可靠隔離進入罐內作業的設備必須和其他設備、管道可靠隔離,絕不允許其他系統中的介質進入檢修的罐內。

          (2)切斷電源有攪拌機機械裝置的設備,進入罐內作業前應把傳動帶卸下,啟動機械的電機電源斷開,如取下保險絲、拉下閘刀等,并上鎖使在檢修中不能啟動機械裝置,再在電源處掛上“有人檢修,禁止合閘”的警告牌。上述措施采取后應有人檢查確認。

          (3)空氣置換凡用惰性氣體置換過的設備,人罐前必須用空氣置換惰性氣體,并對罐內空氣中的含氧量進行測定。罐內動火作業除了罐內空氣中的可燃氣體含量符合動火規定外,氫含量應在18%~21%的范圍。若罐內介質有毒,還應測量罐內空氣中有毒物質的濃度。

          (4)罐外監護罐內作業一般應指派兩人以上作罐外監護。監護人應了解介質的理化性能、毒性、中毒癥狀和火災、爆炸情況;監護人應位于能經?匆娮鳂I罐內全部操作人員的位置,眼光不得離開操作人員;監護人除了向罐內作業人員遞送工具、材料外,不得從事其他工作,更不準擅離崗位;發現罐內有異常時,立即召集急救人員,設法將罐內受害人員救出,監護人應從事罐外的急救工作;如果沒有代理監護人,即使在非常時候,監護人也不得自己進入罐內;凡進入罐內搶救的人員,必須根據現場的情況配備防毒面;具或氧氣呼吸器及安全帶等防護用具。決不允許不采取任何個人防護而冒險人罐救人。

          (5)用電安全罐內作業照明使用的電動工具必須使安全電壓在干燥的罐內不大于36V,在潮濕環境或密閉性好的金屬容器內不大于12V;若有可燃性物質存在時,還應符合防爆要求。懸吊引燈時不能使導線承受張力,必須用附屬的吊具來懸吊;引燈的防護裝置和電動工具的機架等金屬部分應該用三芯軟線或導線預先可靠接地。

          (6)個人防護罐內作業前應使罐內及其周圍環境符合安全衛生的要求。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才戴防毒面具人罐作業,這時防毒面具務必事先作嚴格檢查,確保完好,并規定在罐內停留時間,嚴密監護,輪換作業;罐內空氣中含氧量和有毒有害物質濃度均符合安全規定時才能進行作業,還應正確使用勞動保護用品。罐內作業人員必須穿戴好工作帽、工作服、工作鞋;衣袖、褲子不得卷起,作業人員的皮膚不要露在外面;不得穿戴沾附著油脂的工作服;有可能落下工具、材料及其他物體或漏滴液體的場合,要戴安全帽;有可能接觸酸、堿、苯酚之類腐蝕性液體的場合,應戴防護眼鏡、面罩、毛巾等保護整個面部和頸部;罐內作業一般穿中筒或高筒橡皮靴,為了防止腳部傷害,也可以穿翻毛牛皮靴等工作鞋。

          (7)急救措施根據罐的容積和形狀、作業危險性大小和介質性質,作業前做好相應的急救準備工作。對直徑較小,通道狹窄,一旦發生事故進入罐內搶救困難的作業,下罐前作業人員就應系好安全帶。安全帶以備有腰帶(胸帶)及肩帶,用肩胛骨中央的鐵環吊起來的構造為好,以便把罐內受害者以站立的姿勢拉上來。操作人員在罐內作業時,監護人應握住安全帶的一端,隨時準備好把操作人員拉上來。罐外至少準備好一組急救防護用具、如隔離式面具、蘇生器等,以便在缺氧或有毒的環境中使用。罐內從事清掃作業,有可能接觸酸、堿等物質時,罐外預先準備好大量的清水,以供急救用。

          (8)升降機具罐內作業用升降機具必須安全可靠。使用的吊車或卷揚機應嚴格檢查,安全裝置齊全、完好,并指定有經驗的人員負責操作;在罐內使用梯子時,最好將其上端固定在罐壁上,下端應有防滑措施,根據情況也可采用吊梯。

          作業安全責任制度4

          1目的

          規范石化公司所轄區域內各種動火管理,明確和落實動火職責和責任,保證生產維護動火和施工動火安全,防止火災、爆炸事故的發生。

          2適用范圍

          2.1本細則適用于公司所轄范圍內各種臨時動火作業的管理過程,新建項目參照執行。

          2.2動火作業的范圍:

          2.1.1各種氣焊、電焊、鉛焊、錫焊、塑料焊等各種焊接作業及氣割、等離子切割機、砂輪機、磨光機、電鉆等各種金屬切割作業;

          2.1.2使用噴燈、液化氣爐、火爐、電爐等明火作業;

          2.1.3燒(烤、煨)管線、熬瀝青、炒砂子、鐵錘擊(產生火花)物件,噴砂和產生火花的其他作業;

          2.1.4生產裝置和罐區聯接臨時電源并使用非防爆電器設備和電動工具。

          2.1.5使用炸藥等進行爆破作業。

          3編制依據

          AQ3022-2008 《化學品生產單位動火作業安全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第70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GB50160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

          GB50074 《石油庫設計規范》

          SH3505 《石油化工施工安全技術規程》

          4釋義

          4.1特級動火作業

          4.1.1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的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險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按特級動火作業管理;

          4.1.2在20:00至次日8:00期間的一級動火作業;

          4.1.3在運行的液化氣球罐區防火堤內的動火作業;

          4.1.4未拆除易燃填料的涼水塔內的動火作業。

          4.2一級動火作業

          4.2.1正在運行的工藝生產裝置區;

          4.2.2可燃氣體、液化烴、可燃液體及有毒介質的泵房和機房(區);

          4.2.3各類可燃氣體、液化烴、可燃液體充裝站及可燃液體罐區防火堤內、液態烴罐區封閉管理區內;

          4.2.4可燃氣體、液化烴、可燃液體、有毒介質的裝卸作業區、洗槽站;

          4.2.5工業污水處理場、易燃易爆的'循環水場、涼水塔和工業含水系統的隔油池、油溝、管道(包括距上述地點15米以內的區域);

          4.2.6切出運行,經吹掃、處理、分析合格的系統工藝設備管線;

          4.2.7危險化學品庫和空分的純氧系統等動火作業;

          4.2.8廠區內管廊上的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

          4.3二級動火作業

          4.3.1停工檢修經吹掃、處理、化驗分析合格的工藝生產裝置;

          4.3.2廠區外的系統管網;

          4.3.3經吹掃、處理、化驗分析合格,并與系統采取有效隔離、不再釋放有毒有害、可燃氣體的大修油罐的罐內大修和噴砂防腐作業;

          4.3.4從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裝置或系統拆除的,經吹掃、處理、分析合格,且運到安全地點的設備和管線;

          4.3.5生產裝置區、罐區內的非防爆場所及防火間距以外的區域(包括操作室、變配電間、辦公室、綠化帶等;

          4.3.6鐵路作業站、固體產品站臺、倉庫、車庫、木材加工廠房等禁火區;

          4.4三級動火作業

          除特級、一級、二級動火范圍以外的其他各類臨時動火。

          4.5固定動火區

          除特級、一級、二級動火范圍以外沒有火災危險性的區域劃出的固定動火作業區。在二級以上動火區域內,不應設固定動火區。

          4.6“三不動火”

          即沒有經批準的火票不動火,動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動火,防火措施沒有落實不動火。

          4.7五大紀律

          指勞動紀律、工藝紀律、操作紀律、工作紀律和施工紀律。

          4.8 《動火安全作業票》以下簡稱“動火票”。

          5職責

          5.1公司健康安全環保部負責制定本細則,監督檢查所屬各單位執行該細則的情況;負責特級動火作業方案的審核。

          5.2化驗中心負責安全動火的采樣分析,并對分析檢測數據準確性負責。

          5.3所屬各單位按照本細則的要求嚴格執行。

          5.4作業相關人員職責

          5.4.1作業人員職責

          a)動火作業人員(電焊、氣割工)應持有效的《特種作業操作證》,方可從事動火作業;

          b)在作業前應充分了解作業的內容、地點、時間、要求,熟知作業中的危害因素;

          c)動火票所列的安全防護措施經確認無誤,獲監護人同意后方可進行動火作業;

          d)嚴格執行“三不動火”原則,對違反本細則的強令作業、安全措施不落實等情況有權拒絕作業;

          e)動火作業結束后應清理火種,在切斷電源和氣源后方可離開現場。

          5.4.2監護人員職責

          a)動火監護人應持有崗位操作合格證,對動火票中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認真檢查,發現制定的措施不當或落實不到位等情況時,應當立即制止作業;

          b)動火監護人應佩戴看火專用標志,作業期間不得擅離現場或做與監護無關的事;

          c)當發現動火部位與動火票不相符合,或者動火安全措施不落實時,動火監護人有權制止動火;當動火出現異常情況時,有權停止動火;

          d)對動火人不執行“三不動火”又不聽勸阻或違反“五大紀律”的,有權收回動火票,并報告相關負責人。

          e)動火作業完成后,檢查作業現場,確認無安全隱患。

          5.4.3申請單位作業負責人職責

          a)負責動火作業方案、安全措施及特殊工種資質審查,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安全注意事項,并確認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隨時糾正違章行為;作業完成后,負責完工驗收;

          b)負責動火分析申請。

          5.4.4施工單位作業負責人或領導職責

          負責施工作業風險削減措施的制定、審查和落實,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安全注意事項,并監督執行;負責在動火票上簽署意見(特級動火票必須由施工單位領導簽署)。

          5.4.5申請單位負責人或領導

          5.火2收。必須到現場了解動火作業地點及周圍環境情況,審查動火票上的措施是否全面并得到落實后,方可簽字批準動火作業。(特級動火票必須由申請單位負責人審批)

          6要求

          6.1管理原則

          6.1 。1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票,作業涉及臨時用電、進入受限空間等其他危險作業時,還需辦理相關作業許可證。

          6.1.2節假日期間原則上不允許動火作業,確因生產需要進行動火的需要提高一個動火等級。

          6.1.3特級、一級動火票有效期不超過8小時,二級動火票有效期不超過72小時,但每天作業前應對條件進行確認;三級動火票有效期不超過120小時,但每天作業前應對條件進行確認;固定動火票有效期不超過1個月。

          6.1.4動火作業涉及臨時用電、進入受限空間、高處作業等其他危險作業時,還需辦理相關作業許可證。

          6.1.5特級動火作業需編制作業方案,作業方案應經過施工單位和申請單位領導簽字批準后報公司健康安全環保部審核備案。

          6.2管理內容

          6.2.1動火作業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a)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護,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

          b)凡在盛有或盛過危險化學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及處于“建筑設計防火規范”規定的甲、乙類區域的生產設備上動火作業,應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并進行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因條件限制無法進行清洗、置換而確需動火作業時按特級動火處理。

          c)盲斷點的選取應本著與作業點最近的原則,液體物料宜用水洗或低壓蒸汽清洗,氮氣置換要選好置換路徑,不留死角;應盡量避免直接向大氣釋放置換氣體,不得已時,應選好放空點,避免對人員造成傷害。

          d)動火作業前,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距用火點15 m以內的,應采取清理或封蓋等措施;對于用火點周圍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設備,應采取有效的空間隔離措施。

          e)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應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制訂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f)在生產、使用、儲存氧氣的設備上進行動火作業,氧含量不得超過21%。

          g)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原則上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h)在鐵路沿線(25 m以內)進行動火作業時,遇裝有危險化學品的火車通過或停留時,應立即停止作業。

          i)凡在有可燃物構件的涼水塔、脫氣塔、水洗塔等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應采取防火隔絕措施。

          j)動火期間距動火點30 m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氣體;距動火點15 m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液體;不得在動火點10 m范圍內及用火點下方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或噴漆等作業。

          k)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焊、氣焊、手持電動工具等動火工器具本質安全程度,保證安全可靠。

          l)使用氣焊、氣割動火作業時,乙炔瓶應直立放置;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不應小于5 m,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不應小于10 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曬。

          m)電焊機回路線應直接接于焊接本體,嚴禁搭接在具有易燃、易爆介質的設備或管道上,二次線(把線)絕緣必須良好。

          n)動火過程中能夠對空的人孔、手孔、法蘭連接、低排或高排應全部打開。

          o)裝置停工吹掃期間,嚴禁一切明火作業。在動火作業過程中,當作業內容或環境條件發生變化時,應立即停止動火作業,待采取安全措施后,且化驗分析合格方可繼續動火。

          p)一張動火票只限用于一處動火點(一般情況10米作業范圍內同一平面且同一作業內容的動火可以作為一處動火點),不得用以多處動火點;需要同時進行多處動火作業的,每一處動火點必須按規定辦理相應的動火票。全面停工檢修期間15米范圍內不影響視線時可按照一處動火處理。

          q)動火作業完畢,動火人和監護人以及參與動火作業的人員應清理現場,監護人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6.2.2特級動火管理

          特級動火作業在符合6.2.1規定的同時,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a)在生產不穩定的情況下不得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b)應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時可請專職消防隊到現場監護。

          c)動火作業前,所屬單位應通知生產調度及有關部門,使之在異常情況下能及時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d)動火作業過程中,應使系統保持正壓,嚴禁負壓動火作業。

          e)動火作業現場的通排風應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氣體能順暢排走。

          6.2.3在受限空間內動火,除遵守上述安全措施外,還要執行以下規定:

          a)在受限空間內進行動火作業、臨時用電作業時,不允許同時進行刷漆、噴漆作業或使用可燃溶劑清洗等其他可能散發易燃氣體、易燃液體的作業。

          b)在受限空間內進行刷漆、噴漆作業或使用可燃溶劑清洗等其他可能散發易燃氣體、易燃液體的作業時,使用的電氣設備、照明等,必須符合防爆要求,同時必須進行強制通風,監護人佩帶便攜式可燃氣體報警儀,隨時進行監測,當可燃氣體報警儀報警時,必須立即組織作業人員撤離。

          6.2.4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

          a)動火作業前應進行安全分析,動火分析的取樣點要有代表性。

          b)動火前必須進行氣體取樣分析,特級、一、二、三級動火作業在作業前1小時內,申請單位向化驗中心提出委托,化驗中心對動火部位和環境進行動火分析,分析人在分析結果上簽字。申請單位作業負責人應選擇足夠的檢測點以確保動火分析的樣品具有代表性,確保測試點符合檢測要求,裝置人員必須在現場監護。尤其是在可能存有易燃易爆介質的設備管線上動火的,必須對設備管線內部的氣體進行有效的分析。

          c)在較大的設備內動火作業,應采取上、中、下取樣;在較長的物料管線上動火,應在徹底隔絕區域內分段取樣;在設備外部動火作業,應進行環境分析,且分析范圍不小于動火點10米。

          d)收到動火分析結果后超過30分鐘未動火,應重新分析。如超過此間隔或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 min,應重新取樣分析。特殊動火作業期間還應隨時進行監測。

          e)使用便攜式可燃氣體檢測儀或其它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檢測設備應經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

          f)一級動火時限已到,還需要繼續動火的,在重新辦理動火票前,必須重新取樣分析。

          g)一、二級動火作業過程中,每隔4小時由專業分析人員測爆分析一次,分析報告單粘貼在動火票第一聯上。(凡是由于不足四小時就結束的作業而沒有進行第二次分析的,申請單位作業負責人要在動火票第一聯上寫明施工結束時間并簽字)。

          h)動火分析合格判定

          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5%(體積百分數);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2%(體積百分數)。

          7工作程序

          參見HSE-01-04-25《危險作業許可管理細則》。

          8附則

          本細則由公司健康安全環保部負責解釋。

          9附件

          HSE-01-04-26-C01 《特級動火安全作業票》(保存期為1年)

          HSE-01-04-26-C02 《一級動火安全作業票》(保存期為1年)

          HSE-01-04-26-C03 《二級動火安全作業票》(保存期為1年)

          HSE-01-04-26-C04 《三級動火安全作業票》(保存期為1年)

          HSE-01-04-26-C05 《固定動火安全作業票》(保存期為1年)

          作業安全責任制度5

          1、目的:為了加強罐內作業安全管理,防止發生中毒、窒息、著火和爆炸事故

          2、范圍:進人化工生產區域內的各類塔、球、釜、槽、罐、爐膛、鍋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陰井、地坑、下水道或其他封閉場所內進行的作業。

          3、責任者:安全部、罐內作業單位

          4、程序:

          4.1切斷

          4.1.1停止危險設備的運行和使用,對設備與外界連接的管道、設施進行可靠隔絕,如裝設盲板、拆卸連接部位、不能用水封或閥門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4.1.2對動力電源的切斷,應采用取下保險熔絲或將電源開關拉下后上鎖等措施,并加掛警示牌。

          4.2.清洗、置換和清理

          4.2.1對危險設備可靠切斷后,打開設備上所有人孔、手孔、放散閥、排空閥、出氣閥、料孔和爐門等。

          4.2.2根據危險設備內的介質類型用蒸汽、水、熱水、機械通風或自然通風等方式進行介質的清洗和置換;如危險設備內裝有非導電性液體(如苯、乙醚等)時,為防止靜電產生導致事故,必須將設備進行可靠性接地,沖入水蒸氣時應盡量低壓、低速導入。

          4.2.3危險設備內殘留物必須盡量排放或移液,清理干凈。

          4.3采樣、分析或檢測

          4.3.1檢修作業人員進入危險設備內前,要對設備內的狀況進行分析或檢測,并符合下列條件:

          4.3.1.1含氧量在18~21%之間;

          4.3.1.2有毒氣體或粉塵濃度低于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或低于允許進入的時間及濃度;

          4.3.1.3其他可燃性氣體低于其爆炸下限濃度的20%以下;

          4.3.2對危險設備內的氣體或粉塵進行取樣分析或檢測不得早于進入設備作業前30分鐘,所采取的樣本應是設備內的最高濃度;工作中斷后,作業人員再次進入前應重新采樣分析或檢測。

          4.3.3使用具有揮發性溶劑、涂料時,應做連續性分析檢測并加強通風措施。

          4.4電氣及安全防護措施

          4.4.1進入危險設備內作業的照明電壓應使用不高于36V的安全電壓,狹小或潮濕場所應使用不高于12V的安全電壓;使用的電動工具必須裝有防觸電的電氣保護裝置。

          4.4.2在易燃易爆作業環境中應使用防爆型低壓燈具和電動工具,電氣線路必須絕緣良好,無斷線接頭,電源接點無松動,防止產生電氣火花造成事故;作業人員不得穿戴化纖類等易產生靜電的工作服。

          4.4.3 .在有酸堿等腐蝕性作業環境中,應穿戴好防護用品,在設備外部應設有急救用的沖洗裝置和水源等。

          4.4.4在設備內多層交叉作業應搭設腳手架、安全作業平臺,作業人員應正確穿戴勞動保護用品。

          4.4.5設備內作業嚴禁拋擲工具、材料,也不得將工具、材料等物品放置在人孔邊上或設備頂部,以防墜物傷人。

          4.4.6在設備內進行焊接作業時,應使用干燥絕緣墊,進行氣割、氣焊時,要使用不漏氣的設備,在設備內不得隨便開放乙炔或氧氣,加強設備內通風。

          4.5安全監護

          4.5.1設備外應配備空氣呼吸器、消防器材、安全繩和相應的急救用品和裝置。

          4.5.2進入設備內部作業前,所有作業人員要檢查安全措施、安全器具,規定好統一的聯絡信號。

          4.5.3進入設備內部作業前,所有作業人員要檢查安全措施、安全器具,規定好統一的聯絡信號。

          4.5.4監護人員一旦發現有異常情況發生,應立即召集急救人員穿戴好防護器具進行搶救,不得無防護措施情況下盲目進入搶救。

          4.6罐內作業許可證的管理

          4.6.1 《罐內作業許可證》由危險設備所屬單位專職安全員認真填寫許可證上設備所屬單位、設備名稱、設備內介質、檢修作業時間、檢修作業內容、設備切斷置換安全措施、單位負責人簽名等內容后,交由檢修單位填寫。

          4.6.2檢修單位在接到《罐內作業許可證》后,檢修項目負責人認真填寫該證上檢修單位、檢修單位負責人簽名、作業中可能產生的有害物質和檢修作業安全措施等內容。

          4.6.3在完成進入危險設備內作業的各項準備工作,落實安全措施,經現場分析或檢測檢查合格后,依序由現場檢測分析人、危險設備所屬單位檢修現場監護人、檢修項目負責人、檢修單位檢修現場監護人和公司安全部安全管理人員分別簽名后,《罐內作業許可證》生效,檢修單位方可開始作業。

          4.6.4 《罐內作業許可證》為一式二聯,第一聯由公司安全部留存,第二聯由檢修單位留存。

          4.6.5進入罐內作業涉及動火的,按公司《動火管理制度》執行并辦理相應的動火許可證。

          4.6.6在檢修作業過程中,檢修項目負責人、檢修現場監護人(包括設備所屬單位和檢修單位)必須堅守檢修現場;對于在作業過程中可能產生、竄入或析出危險物質的情況下,現場檢測分析人必須堅守檢修現場,并最多每隔30分鐘進行檢測分析一次;一旦發現異常,及時通知設備內作業人員立即撤出,待采取措施并重新檢測分析合格后,方可繼續進入作業。

          作業安全責任制度6

          一、總則

          1.1為規范高處作業安全管理,減少高處墜落事故的發生,確保員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及相關方的高處作業安全管理。

          二、高處作業的定義與分類

          2.1本制度所指高處作業是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2m)位置有可能墜落的作業。高處作業分為一般高處作業和特殊高處作業兩類。

          2.1.1在作業基準面2米(含2米)以上30米以下(不含30米)的,稱為一般高處作業;

          2.1.2符合以下情況的高處作業為特殊高處作業;

          在作業基準面30米(含30米)以上的高處作業、高溫或低溫、雨雪天氣、夜間、接近或接觸帶電體、無立足點或無牢靠立足點、突發災害搶救、有限空間內等環境進行的高空作業及在排放有毒、有害氣體和粉塵超出允許濃度的場所進行的高處作業。

          三、高處作業審批

          高處作業的人員必須嚴格遵守《高處作業安全技術標準》。進行高處作業需向生產部提出申請,由安全管理人員負責辦理《登高作業許可證》,一般高處作業由生產部審批,特殊高處作業由公司安全環保部進行檢查確認后,公司主管安全領導負責審批。未辦理作業票,嚴禁作業。

          四、高處作業的安全措施

          4.1凡是墜落高度在2米以上(含2米)的作業,均稱為高處作業,高度雖不足2米,但作業地段的下面是坡度大于45°的斜坡,附近有坑、井、有轉動設備或堆放容易傷人的物品,工作條件特殊(風雪天氣),有機械震動的地方,在有毒氣體存在的房內工作時,均應按高處作業的規定執行。

          4.2在進行高處作業時,作業人員必須系好安全帶、戴好安全帽,作業現場必須設置安全護梯或安全網(強度合格)等防護設施,遇有六級以上大風、暴雨或雷電天氣時,應停止高處作業。

          4.3高處作業的人員必須經安全教育合格,并熟悉現場環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對患有職業禁忌證和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準及酒后等人員不準進行高處作業。

          4.4進行高處作業的人員一般不應交叉作業,凡因工作需要,必須交叉作業時,要設安全網、防護碰等安全設施,否則不準作業。

          4.5高處拆除工作,必須提前作好方案,并落實到人。

          4.6鋪設易折、易碎、薄型屋面建筑材料(石棉瓦、石膏板、薄木板等)時,必須有保證施工安全的措施。

          4.7高處作業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須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拿物件,且必須從指定的路線上下,禁止從上往下或從下往上拋扔工具、物體或雜物等,不得將易滾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工作完畢時應及時將各種工具、零部件等清理干凈,防止墜落傷人,上下輸送大型物件時,必須使用可靠的起吊設備。

          4.8進行高處作業前,應檢查腳手架、跳板等上面是否有水、泥、冰等,如果有,要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當結冰、積雪嚴重而無法清除時,應停止高處作業。

          4.9在易散發有毒有害氣體的房上部及塔頂上作業時,要設專人監護,發現有毒有害氣體泄漏時,應立急停止工作,工作人員馬上撤離現場。

          4.10高處作業地點應與架空電線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距普通電線1米以上,距普通高壓線2.5米以上,并要防止運輸的導體材料觸碰電線。

          4.11高處作業所用的腳手架,必須符合《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的規定。

          4.12高處作業必須設專人監護。

          4.13夜間高處作業應有充足的照明。

          4.14進入有限空間進行高處作業,在辦理《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票》后,辦理特殊高處作業票。

          五、高處作業相關人員的職責

          5.1作業負責人職責:負責按規定辦理高處作業票,制定安全措施并監督實施,組織安排作業人員,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確保作業安全;

          5.2作業人員職責:應遵守高處作業安管理標準,按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保護用具,認真執行安全措施,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沒有辦理有效作業票時應拒絕高處業;

          5.3監護人職責:負責確認作業安全措施和執行應急預案,遇有危險情況時命令停止作業;高處作業過程中不得離開作業現場;監督作業人員按規定完成作業,及時糾正違章行為;

          5.4作業所在生產車間負責職責:會同作業負責人檢查落實現場作業安全措施,確保作業場所符合高處作業安全規定;

          5.5生產部職責:負責監督檢查高處作業安全措施的落實,簽發高處作業票。

          5.6其他簽字領導的職責:對特殊高處作業安全措施的組織、安排、作業負總則。

          六、附則

          6.1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相關規定不一致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6.2本制度由生產部負責解釋。

          6.3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作業安全責任制度7

          一、 總 則

          1.1 動土作業是指生產區內部地面、埋地電纜及地下管道區域范圍內,以及公司范圍內交通道路、消防通道上開挖、掘井、鉆孔、打樁等各種動土作業。

          1.2 動土作業涉及到用火、臨時用電、進入有限空間等作業時,應辦理相應的作業證。

          二、作業管理

          2.1 動土前,本公司負責對全體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以及施工的安全措施的現場交底,并負責貫徹落實。

          2.2 動土前,施工單位必須與本廠取得聯系,應根據工作任務、交底情況和施工要求,查清動土地點的地下情況,制定施工方案并落實安全措施,由生產部和動土地點所屬國土資源單位聯合簽發《動土許可證》后,方可施工。

          2.3 動土中,施工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動土許可證》上規定的安全措施和審批人員提出的補充要求,不準擅自撤消或改變安全措施。

          2.4 動土中,若發現有事先未預料到的地下電纜、管線以及不能辨別的物品時,必須立即停止動土,并報告動土審批單位處理。

          2.5 在臨近電纜、電線的位置動土時,應小心謹慎、輕輕挖掘,嚴禁使用鐵鍬和抓斗等強行深挖。

          2.6 在靠近建筑物旁挖掘基坑時,應該視挖掘強度作好防止滑坡和塌方等情況的必要安全措施。

          2.7 動土中被暴露的電纜、管線等,應及時妥善保護,遷移電纜和懸吊電纜火線時,必須停電,經驗電后方可進行。

          2.8 挖掘土方應該由上而下逐層施工,禁止采用挖空底腳和挖洞的方法,且應作好排水措施,防止塌方和滑坡情況發生。

          2.9 動土完畢,現場的溝、坑等應及時填平,否則,應該設置圍欄、蓋板和警示標志,夜間應設置紅燈指示。

          2.10《動土許可證》審批后,應交動土執行人隨身攜帶,對違章指揮、審批手續不全以及安全措施不落實的動土作業,施工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2.11 在雨期和解凍期在土方工程內作業時,應及時檢查土方邊坡,當發現邊坡有裂紋或不斷落土及支撐松動、變形、折斷等情況應立即停止作業,經采取可靠措施檢查無問題后方可繼續施工。

          三、 附 則

          3.1 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相關規定不一致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3.2 本制度由生產部負責解釋。

          3.3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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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浙江長興發電有限責任公司特種作業安全管理的管理職能、管理內容與要求、檢查與考核。

          本標準適用于浙江長興發電有限責任公司特種作業安全的管理。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動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5306-85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管理規則

          3管理職能

          安全監察部是公司特種作業安全管理的歸口部門,負責特種作業的安全監督。總經理工作部具體負責特種作業崗位人員的培訓、發證、復審等管理工作。

          4管理內容與要求

          4.1 特種作業的分類

          4.1.1 金屬焊接(氣割)作業。

          4.1.2 機動車輛駕駛(包括鏟車,推土機,電瓶車等)。

          4.1.3起重機械作業。

          4.1.4登高架設作業。

          4.1.5 電梯操作、維修。

          4.1.6 有關機械操作(指電吊、行車、橋抓等)

          4.2 特種作業人員應具備的條件

          4.2.1 年滿十八周歲以上。

          4.2.2 經醫院檢查確認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特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4.2.3 具有特種作業所需的文化程度和技術知識,并掌握與本工種相關工作的安全技術知識。

          4.3 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

          4.3.1 從事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專業技術和安全技術教育培訓,經理論、實踐考試成績合格,并定期進行驗證、復審。

          4.3.2 培訓形式

          4.3.2.1參加考核發證單位(部門)或由其指定的教育培訓單位的培訓。

          4.3.2.2企業自行組織的現場教育培訓。

          4.3.3 大、中專、技工學校的畢業生,持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特種作業教育、經考核合格的相關有效證件的,當年可免培訓考核。

          4.3.4 參加發證單位培訓的時間與內容,可根據國家頒發的特種作業安全技術考核標準和有關規定而定。參加企業自行組織培訓的時間不少40學時,培訓內容為本工種有關的技術與安全知識(規程、規定等)。

          4.4 考核和發證

          4.4.1 特種作業人員經技術、安全培訓后,必須進行考核,并記入個人培訓檔案。經考核合格取得相關證件后,方可獨立作業。

          4.4.2 考核內容由發證單位(部門)根據國家頒發的特種作業安全技術考核標準和有關規定確定。

          4.4.3 起重機械、金屬焊接(氣割)、電梯操作或維修、登高架設、有關機械操作等由省、市勞動部門考核、發證。

          4.4.4 企業內部的機動車輛(不含汽車駕駛)駕駛人員由省、市勞動部門或指定單位考核、發證。

          4.5 復審

          4.5.1 取得特種作業的人員,必須由該工種的考核、發證部門或指定單位定期進行復審。

          4.5.2 復審內容

          4.5.2.1復試本工種的專業技術理論、實際操作和安全技術理論,與本工種相關工作的其他基本知識。

          4.5.2.2身體健康檢查等。

          4.5.3 復審不合格者,在兩個月內可申請再復審一次。仍不合格者,由發證單位收繳操作證,并不得繼續獨立作業。超過期限未經復審者,不得繼續獨立作業。

          4.5.4 因故停止工作三個月以上需復工者,應對其進行考核,合格后方可獨立工作。

          4.5.5 在兩個復審期內,做到安全無事故的特種作業人員,經所在單位審查,報經發證單位(部門)批準后,由所在單位給予嘉獎。

          4.5.6 每次復審,由復審單位(部門)在操作證上注明意見并簽章。

          4.5.7無證或持過期操作證在特種工種崗位上作業的人員,一律視為違章作業,并按違章作業規定予以處理。

          4.6 管理職責

          4.6.1總經理工作部

          4.6.1.1負責公司特種工種崗位的設置符合生產的需要,人員的技術條件及身體健康狀況符合特種作業的有關規定。

          4.6.1.2負責公司特種工種作業人員的配備、變更和調配。

          4.6.1.3 負責公司特種作業人員專業技術、安全技術的培訓、考核及發證、復審等管理工作。

          4.6.1.4 建立各類特種工種管理檔案,并根據需要抄送設備管理部、安全監察部。

          4.6.1.5 負責公司機動車輛(包括鏟車、推土機、電瓶車等)證照的辦理、年審,以及使用、維護等工作的監督和檢查。

          4.6.1.6 負責機動車輛駕駛人員的安全教育與考核,具體按公司交通安全管理標準執行。

          4.6.2 設備管理部

          4.6.2.1協助總經理工作部做好公司特種工種崗位的設置和人員的配備工作。

          4.6.2.2對公司特種作業的現狀進行評價,并提交總經理工作部作為特種工種設置變更的依據。

          4.6.3安全監察部

          4.6.3.1對特種工種人員的專業技術、安全培訓及考核的執行情況實施監督。

          4.6.3.2 負責對特種作業人員現場作業時實施安全措施的監督。

          4.6.3.3負責對外包單位安全資質審查的同時,驗證其特種作業人員的持證情況及異地作業的審批手續是否齊全有效。

          5檢查與考核

          5.1本標準的執行情況由公司分管領導和安全監察部、總經理工作部組織檢查與考核。

          5.2按《浙江長興發電有限責任公司考核標準》進行檢查與考核。

          作業安全責任制度9

          1、每年年初,根據生產實際上報安全質量環保部需培訓的特殊工種的種類及數量。

          2、安全質量環保部統一做出年度培訓計劃,確定培訓名單,報公司人力資源部審批。

          3、安全質量環保部協助人力資源部和地方安監部門對特殊工種進行培訓、考核、成績合格者,發給特種作業操作證書,無證書者不準獨立操作。施工中出現一次安全事故者,調離原工作崗位。

          4、對特殊工種培訓后,建立檔案,保存在安全質量環保部。

          5、取得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按規定年限進行復審,未按期復審或復審不合格者,其操作證自行失效,該特種工不準上崗作業。

          6、離開特種作業崗位二年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須重新進行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合格者方可從事原崗位工作。

          7、對進場的特種工進行入場前安全生產教育,并經常對特種工進行本崗位和安全操作規程教育,施工前進行針對性和書面安全技術交底,特種工的勞動防護用品要按規定發放,并督促其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8、特種工必須持證上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不得偽造、涂改或改借。特種工在操作過程中要嚴格遵守操作規程,不允許擅自離崗或讓別人代替上崗。

          作業安全責任制度10

          1、目的:

          本作業指導書規定了公司叉車作業需遵守的規定,以確保叉車駕駛安全。

          2、范圍:

          適用于公司全體叉車駕駛人員。

          3、內容:

          3.1安全管理辦負責維持廠區內交通秩序,全廠交通安全檢查和考核,負責叉車駕駛員的委外培訓工作。

          3.3使用部門負責本部門叉車的使用和保養及駕駛人員的調度、管理。

          4、作業程序

          4.1、資格要求

          4.1.1叉車駕駛人員必須經勞動部門培訓并取得叉車駕駛操作證后方能上崗,無證人員嚴禁駕駛叉車。

          4.2.1沒有公司的安排,叉車司機不準擅自教別人駕駛叉車。未經公司領導同意,其他人員不得動用叉車。

          4.2、駕駛前檢查

          4.2.1檢查轉向燈、剎車、喇叭、前燈和后觀鏡是否完好;叉子是否彎曲、損壞及裂縫產生。

          4.2.2檢查水箱水位、電池水是否足夠。不足時應按標準要求或標準線增添后方可使用。

          4.3、駕駛規定

          4.3.1凡使用叉車者,一定要用叉車專用鑰匙,啟動時不允許拔出車鑰匙,更不能用其它非叉車鑰匙啟動叉車,避免損壞車鎖。

          4.3.2叉車需依照“右上左下“方向行駛。叉車出入口應減速慢行并響喇叭。駕駛時必須集中精神,不可麻痹大意。

          4.3.3叉車啟動時,注意觀察周圍是否有其它車輛、行人或障礙物;轉彎時要看后倒鏡及觀察左右側的情況,要亮指示燈,慢行并響喇叭;倒車時應先看倒后鏡及回頭觀察情況,無障礙物始能行駛。

          4.3.4車輛與道路邊緣應保持一定距離,以策安全,叉車載有物料,在下斜坡時,應倒車行駛并控制好車速。上下斜坡時應慢速行駛,下斜坡時嚴禁空檔滑行。

          4.3.5行駛時貨叉應距地面200-300mm,在行進中不允許升高或降低貨物,不得急剎車和高速轉彎。

          4.3.6遵守工廠限速規定,車速不得超過5Km/h;嚴禁高速行車,以保證安全。

          4.3.7在十字路口或其它困難不見的地方,請減速慢行,并鳴喇叭;在潮濕、不平的地面行駛及轉彎時,請減速;避免急轉彎,避免在不牢固的物體表面行駛。

          4.3.8運輸途中停車時,一定要關閉電源后放可離開叉車。

          4.3.9叉車出入口應注意構筑物的高度,不得盲目始入或始出。

          4.3.10行車時,非業務需要,一般人員不得站在叉車司機身邊,更不能用來運人,或進行其它與叉車作業無關的工作。

          4.3.11不得在車間或危險品倉庫內擅自接駁蓄電池等叉車電路,以免產生火花。

          4.3.12嚴禁超載行駛。

          4.4、裝卸規定

          4.4.1叉車裝運的貨物不能太高,以免擋住駕駛員的視線,導致事故的發生;除短距離移位外,不得同時運輸兩板的貨物。

          4.4.2叉起貨物時,貨叉應先仰后提升;下降時,應先下降后傾斜。

          4.4.3利用叉車升空工作時,一定要站穩在有底板的卡板上才可工作。不準站立在鏟叉上作業。

          4.4.4不要運送松散的貨物以免翻倒,運送前應將其固定牢固;提升物品要用卡板,不易穩定之物件,如高度大的設備、空桶、易滑動之缸體或物件必須綁上繩索,綁緊后放可提升。

          4.4.5不準用貨叉直接叉運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品。

          4.4.6停車時,不要將貨叉懸空。禁止叉物懸空時司機離開叉車。

          4.4.7無論有無裝貨,貨叉下面絕對不可有人停留。

          4.4.8卸下的貨物定要井然有序的堆放在無礙通行的地點,貨物或叉車都不得停放在通道口。

          4.5、停放要求

          4.5.1作業完畢將叉車停放在指定的位置,貨叉平放地面并對車輛進行必要的檢查整理清潔。

          4.5.2停放后將貨叉調整至中央位置。

          4.6、保養規定

          4.6.1注意保養工作,駕車前檢查遇有剎車不正;蚱渌收弦皶r通知設備部或維修廠商來處理。

          4.6.2在正常工作中,如發現叉車有異常聲音或出現故障,應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生產廠家進行檢修。司機不得私自檢修。

          4.6.3每周清洗叉車一次,各部位所需的油、水、電池補充加足。

          4.6.4各部門指定保養叉車的司機,每一個季度應進行一次全面的保養和維修工作。

          4.6.5叉車保養責任人所保養的叉車及廠內的叉車駕駛員,如違反上述的規定,按公司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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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作業安全責任制度(通用6篇)08-04

        安全作業證制度參考01-10

        清潔現場安全作業制度01-19

        施工安全作業責任書07-26

        有限空間作業安全制度11-24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07-17

        安全工作責任制度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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