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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建筑機械設備租賃公司管理制度

        時間:2022-10-10 02:24:31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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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機械設備租賃公司管理制度

          隨著社會一步步向前發(fā)展,人們運用到制度的場合不斷增多,制度是國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體化,是人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jù)。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建筑機械設備租賃公司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分享。

        建筑機械設備租賃公司管理制度

          建筑機械設備租賃公司管理制度1

          1.編制目的

          用于指導工程管理人員對建筑設備安裝工程進行全面質量控制,確保建筑設備安裝工程施工全過程處于受控狀態(tài)。

          2.適用范圍

          適用于建筑設備安裝工程施工過程各階段的質量控制。

          3.職責

          3.1總工程師辦公室負責本規(guī)程的`制定、修改、分發(fā)及解釋;

          3.2項目部負責本規(guī)程的具體實施。

          4.管理流程

          略

          5.管理過程

          5.1事前控制

          5.1.1圖紙及圖紙會審

          5.1.1.1熟悉施工圖紙、相關技術資料,理解設計意圖。

          5.1.1.2組織施工、監(jiān)理和設計單位進行施工圖技術交底并形成會議紀要。

          5.1.2協(xié)調安裝單位與土建總包單位之間的配合工作,在安裝工作開工前明確配合工作和費用,并簽定書面協(xié)議。

          5.1.3提供設備部件安放場地,臨時工具房,臨時施工用電、施工用水等配套工作,并要求安裝單位對準備工作進行驗收確認。

          5.1.4對施工單位的施工組織設計進行審批,將審查意見填寫在《施工組織設計審批表》上,以書面形式反饋給安裝單位,對組織設計中不合理及錯誤之處,必須要求安裝單位及時組織修改,并重新報審。

          5.1.5確定大型設備吊裝就位移動路線。

          5.1.6審查監(jiān)理人員上崗資質,檢查監(jiān)理人員到崗情況是否符合合同要求,不符合要求時通知監(jiān)理單位進行整改。

          5.1.7了解施工單位人員的素質和施工經驗,審查施工單位質量保證體系。工程

          中使用新材料,新工藝時,施工人員須進行必要的培訓后才能上崗操作。不能滿足要求時,立即通知施工單位進行整改。

          5.1.8會同監(jiān)理人員核查進場材料是否符合設計、合同要求及相關技術標準,發(fā)現(xiàn)不符合要求的材料應及時要求施工單位限期退場。

          5.1.9要求安裝單位上報所用規(guī)范清單,審查其有效性,并在《施工組織設計審批表》上注明審查結果。

          5.2事中控制

          5.2.1主體施工階段混凝土澆注前檢查預埋件位置、數(shù)量、規(guī)格是否正確,預埋件固定是否牢固牢靠;預留孔洞位置、尺寸是否正確。在混凝土澆筑過程中,監(jiān)督施工單位安排人員隨時檢查預埋件、預留孔洞,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整改。必要時組織監(jiān)理、設計、施工單位進行會檢。

          5.2.2檢查預埋管件是否符合設計要求,位置是否合理準確。

          5.2.3設備到場后,檢查設備合格證和隨機文件是否齊全;核對設備型號、規(guī)格、數(shù)量是否正確,隨機配件、工具是否齊全。檢查設備外觀和包裝是否完好,確認設備在運輸過程中是否損壞。

          5.2.4設備安裝前,組織安裝單位、監(jiān)理對土建條件進行驗收。檢查是否已具備設備安裝條件,并書面確認。

          5.2.5檢查設備安裝的位置、方向是否正確,設備水平度是否符合要求。

          5.2.6檢查管道連接是否正確,是否符合管道安裝規(guī)范要求。

          5.2.7檢查控制線路及控制設備安裝是否正確。

          5.2.8檢查設備與基礎連接是否可靠,設備緊固件是否可靠緊固。檢查設備轉動部分是否盤動靈活。

          5.2.9按相關技術要求進行試車運轉和調試,測定設備運行各項數(shù)據(jù)是否符合設計和相關技術文件要求。做好資料記錄。

          5.3事后控制

          5.3.1設備安裝完工后,及時督促相關單位做好成品保護工作。

          5.3.2及時做好驗收交付工作。

          6.編制依據(jù)

          6.1建筑給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guī)范(gb5xx42-20xx)

          6.2建筑電氣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guī)范(gb50303-20xx)

          6.3通風與空調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guī)范(gb5xx43-20xx)

          7.相關/支持性文件

          7.1工程管理過程控制程序

          7.2監(jiān)視和測量控制程序

          7.3工程質量管理工作規(guī)程

          7.4工程材料管理工作規(guī)程

          8.質量記錄

          8.1工程管理日記(gt/qr15-10)

          8.2檢驗、試驗報告登記表(gt/qr23-01)

          8.3分部工程質量評定表(gt/qr23-xx)

          8.4分部工程現(xiàn)場檢查記錄表(gt/qr23-03)

          建筑機械設備租賃公司管理制度2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和加強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工作,保障建筑消防設施正常運行,提高建筑物防御火災的能力,維護公共安全,根據(jù)《消防法》、《江蘇省消防條例》、《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GB25201-2010)等法律法規(guī)、國家標準等規(guī)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已投入使用建筑的消防設施的值班、巡查、檢測、維修、保養(yǎng)等維護管理工作,適用本規(guī)定。

          第三條 本規(guī)定所稱建筑消防設施,是指按照消防法律法規(guī)和消防技術標準在建筑物、構筑物中設置的用于火災報警、滅火、人員疏散、防火分隔、滅火救援等設施、設備的總稱。

          第四條 建筑業(yè)主負責建筑消防設施的日常維護管理工作。建筑物實行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經營時,業(yè)主應當與實際使用者對建筑消防設施進行查驗移交,并明確建筑消防設施日常維護管理責任。同一建筑物有兩個以上業(yè)主、使用者的,應當以合同方式明確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責任及各自的權利和義務。對共用建筑消防設施應當實行統(tǒng)一維護管理,專有部分的建筑消防設施由業(yè)主和使用者各自負責維護管理。物業(yè)服務企業(yè)等接受建筑業(yè)主、使用者委托,對建筑消防設施實施維護管理的,應當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對管理區(qū)域內的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職責。

          第五條 建筑業(yè)主、使用者及其委托管理的單位(以下統(tǒng)稱為“建筑消防設施維護管理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消防技術標準《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GB25201-2010)的規(guī)定開展建筑消防設施日常維護管理工作,確保完好有效。建筑消防設施維護管理單位不具備建筑消防設施檢測、維修和保養(yǎng)條件的.,應當與具有相應資質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簽訂合同,委托其進行建筑消防設施檢測、維修、保養(yǎng)。從事建筑消防設施檢測、維修、保養(yǎng)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執(zhí)業(yè)人員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guī)定取得相應資質、資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規(guī)和技術標準、執(zhí)業(yè)準則,對檢測結果和服務質量負責。

          第六條 建筑消防設施維護管理單位應當根據(jù)消防設施操作使用要求,制定操作規(guī)程,明確操作人員。

          單位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以及組織預案演練時,應將建筑消防設施的操作內容納入其中,對操作過程中發(fā)現(xiàn)的問題應當及時糾正。

          第七條 消防控制室、具有消防配電功能的配電室、消防水泵房、防排煙機房等重要的消防設施操作控制場所,以及僅設有區(qū)域火災報警器的單位,應當結合工作、生產、經營實際建立值班制度,確保火災情況下按照操作規(guī)程及時、正確操作建筑消防設施。消防控制室應當實行每日24小時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值班人員應當持有初級技能以上等級的消防行業(yè)特有工種職業(yè)資格證書。

          第八條 建筑消防設施維護管理單位應當組織開展建筑消防設施日常巡查,按照工作、生產、經營的實際情況,落實有關崗位、人員的巡查責任。建筑消防設施巡查應當明確各類建筑消防設施的巡查部位、頻次和內容。

          從事建筑消防設施巡查的人員應當經消防安全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熟悉巡查路線、巡查內容,掌握巡查的基本方法和要求,并做好巡查記錄。

          第九條 建筑消防設施維護管理單位應當對建筑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設有自動消防系統(tǒng)的單位應當每年年底前將系統(tǒng)運行情況、年度檢測記錄或者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建筑消防設施檢測報告報當?shù)毓矙C關消防機構備案。

          第十條 值班、巡查、檢測、滅火演練中發(fā)現(xiàn)建筑消防設施存在問題和故障的,建筑消防設施維護管理單位應當及時組織維修,建立建筑消防設施故障報告和故障消除登記制度。因故障、維修等原因,需要暫時停用系統(tǒng)的,應當有確保消防安全的有效措施,并經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批準。系統(tǒng)停用時間超過24小時的,應當報告當?shù)毓矙C關消防機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卸、圈占、挪用和停用建筑消防設施。

          第十一條 建筑消防設施維護管理單位應當制定建筑消防設施維護保養(yǎng)計劃,列明消防設施的名稱、維護保養(yǎng)的內容和周期,并按要求組織實施。與城市消防遠程監(jiān)控系統(tǒng)聯(lián)網的單位應當確保自動消防系統(tǒng)與城市消防遠程監(jiān)控系統(tǒng)正常聯(lián)網。城市消防遠程監(jiān)控單位應當將有關建筑消防設施運行故障情況及時反饋給維護管理單位,維護管理單位應當及時組織維修保養(yǎng)。

          第十二條 建筑消防設施維護管理單位應當確保建筑消防設施處于正常工作狀態(tài);確保建筑消防設施的電源開關、管道閥門,均處于正常運行位置,并標示開、關狀態(tài);對需要保持常開或常閉狀態(tài)的閥門,應當采取鉛封、標識等限位措施。

          第十三條 建筑消防設施維護管理單位應當對建筑消防設施實施標識化管理,設置統(tǒng)一的消防設施提示性、警示性、禁止性標識,規(guī)范標識內容、式樣和懸掛張貼位置。在消防配電柜、水泵結合器、室內消火栓、室外消火栓、消防泵等消防設施和器材上設置的標識,應當載明設施、器材的名稱、狀態(tài)、維護保養(yǎng)須知、維護保養(yǎng)責任人等信息。

          第十四條 建筑消防設施維護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建筑消防設施檔案。檔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筑消防設施基本情況,包括建筑消防設施的驗收文件和產品、系統(tǒng)使用說明書、建筑消防設施平面布置圖、建筑消防設施系統(tǒng)圖等原始技術資料;

          (二)建筑消防設施動態(tài)管理情況,包括建筑消防設施的值班記錄、巡查記錄、檢測記錄、故障維修記錄以及維護保養(yǎng)計劃表、維護保養(yǎng)記錄、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基本情況檔案及培訓記錄等。

          第十五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依法對建筑消防設施維護管理情況進行監(jiān)督管理。消防監(jiān)督人員實施監(jiān)督檢查時,應將建筑消防設施維護管理情況納入檢查內容,主要檢查:

          (一)建筑消防設施的設置情況;

          (二)建筑消防設施維護管理制度、操作規(guī)程的制定及落實情況;

          (三)建筑消防設施的運行及完好情況;

          (四)消防控制室值班情況。

          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監(jiān)督檢查中發(fā)現(xiàn)建筑消防設施存在缺損、故障等隱患的,應當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隱患;不及時消除隱患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依法對危險部位或者場所采取臨時查封措施。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隱患消除后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報告,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檢查合格,方可解除查封。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消防監(jiān)督檢查中發(fā)現(xiàn)建筑消防設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存在影響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的,應當由公安機關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解決。

          第十八條 不具備建筑消防設施檢測、維修、保養(yǎng)條件的單位自行進行檢測、維修、保養(yǎng),經檢查發(fā)現(xiàn)未保持建筑消防設施完好有效的,依照《江蘇省消防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予以行政處罰。

          第十九條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執(zhí)業(yè)人員違法從事建筑消防設施檢測、維修、保養(yǎng)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九條,以及《江蘇省消防條例》第六十條、六十一條的有關規(guī)定予以行政處罰。

          第二十條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少于2人或者值班期間脫崗,未按規(guī)定對消防設備運行情況進行檢查,或者對接到的報警信號未按規(guī)定程序正確處置的,依照《江蘇省消防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予以行政處罰。

          第二十一條 建筑消防設施維護管理人員未經消防安全培訓合格或者未按規(guī)定取得相應資格的,依照《江蘇省消防條例》第六十二條的規(guī)定予以行政處罰。

          第二十二條 因故障維修等原因暫時停用消防系統(tǒng),未采取確保消防安全有效措施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有關規(guī)定予以行政處罰。

          第二十三條 人員密集場所未按規(guī)定對建筑消防設施實施標識化管理,依照《江蘇省消防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予以行政處罰。

          第二十四條 對違反本規(guī)定的其他行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處罰。

          第二十五條 各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建立本地區(qū)建筑消防設施維護管理相關檔案和工作臺帳,掌握檢測、維修、保養(yǎng)單位及其執(zhí)業(yè)人員基本情況。

          第二十六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務為建筑消防設施維護管理單位指定或者變相指定消防產品的品牌、銷售單位或者建筑消防設施檢測、維修、保養(yǎng)單位。

          第二十七條 本規(guī)定由省公安廳消防局負責解釋,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1999年省公安廳印發(fā)的《江蘇省建筑消防設施使用維護管理規(guī)定》(蘇公廳[1999]11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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