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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機設備安裝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精選11篇)
在充滿活力,日益開放的今天,大家逐漸認識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也指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范或一定的規格。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起重機設備安裝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精選11篇),歡迎大家分享。
起重機設備安裝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1
第一章 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建筑起重機械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發生,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湖南省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66號)及《建筑起重機械備案登記辦法》(建質〔2008〕76號),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建筑起重機械的備案、租賃、使用登記、安裝、拆卸、檢驗檢測、運行使用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建筑起重機械,是指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的各類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物料提升機、門式起重機。本辦法所稱使用單位,是指承擔工程項目主體工程施工的單位。
第三條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全省建筑起重機械的備案、租賃、使用登記、安裝、拆卸、檢驗檢測及安裝驗收、運行使用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轄區內建筑起重機械的備案、租賃、使用登記、安裝、拆卸、檢驗檢測及安裝驗收、運行使用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起重信號工、起重司機、司索工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規定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建筑起重機械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遵守建筑起重機械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在作業中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有權在發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立即停止作業或者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后撤離危險區域。
第二章備案
第五條建筑起重機械的產權單位(包括依法進行工商登記的法人和組織,以下簡稱“產權單位”)在建筑起重機械首次出租或安裝前,應當向本單位工商注冊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設備備案機關”)辦理備案。
第六條產權單位辦理建筑起重機械備案時,應向設備備案機關提交以下資料:
。ㄒ唬逗鲜〗ㄖ鹬貦C械備案申請表》一式2份;
。ǘ┊a權單位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三)建筑起重機械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
。ㄋ模┊a品合格證;
。ㄎ澹┲圃毂O督檢驗證明;
。┙ㄖ鹬貦C械設備購銷合同、發票或相應有效憑證;
(七)設備備案機關規定的其他資料。
所有證照、證明、合同等應提供原件和復印件,原件當場核對后退回,復印件加蓋產權單位公章。
第七條設備備案機關在收到產權單位提交的備案資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應當對實物進行查驗確認,對符合備案條件且資料齊全的建筑起重機械進行編號,向產權單位核發建筑起重機械備案證明和備案牌。
第八條建筑起重機械備案證明和備案牌采用全省統一式樣,設備備案機關應當在備案證明和備案牌上注明備案有效期限。首次備案的建筑起重機械備案有效期限不得超過制造廠家或安全技術標準規定的生產使用年限,已投入使用的年限應當扣除。
建筑起重機械備案編號實行一機一號,編號規則。
建筑起重機械備案牌應當固定在建筑起重機械的顯著位置,不得隨意拆取,不得轉借。
第九條建筑起重機械超過備案有效期限但確因使用狀態良好,并經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檢測合格并出具延續使用檢驗檢測報告的,可以由產權單位向原設備備案機關申請延續備案。
允許延續使用期限應當在延續使用檢驗檢測報告中明確。單臺建筑起重機械延續備案不得超過兩次。
第十條產權單位辦理建筑起重機械延續備案時,應向設備備案機關提交以下資料:
。ㄒ唬逗鲜〗ㄖ鹬貦C械延續備案申請表》一式2份;
。ǘ┊a權單位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ㄈ┚哂邢鄳Y質的檢驗檢測機構出具的延續使用檢驗檢測報告;
。ㄋ模┰瓊浒缸C明和備案牌;
。ㄎ澹┰O備備案機關規定的其他資料。
第十一條設備備案機關在收到產權單位提交的延續備案資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應當對符合延續備案條件且資料齊全的建筑起重機械進行實物查驗確認,收回原備案證明和備案牌,并向產權單位重新核發備案證明和備案牌。重新核發的備案證明和備案牌上應當注明設備的延續備案有效期限。延續備案有限期限不得超過延續使用檢驗檢測報告所明確的允許延續使用期限。
第十二條建筑起重機械產權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
建筑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資料:
(一)購銷合同、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制造監督檢驗證明、安裝使用說明書、備案證明等原始材料;
。ǘ┒ㄆ跈z驗報告、定期自行檢查記錄、定期維護保養記錄、維修和技術改造記錄、運行故障和生產安全事故記錄、累計運轉記錄等運行資料;
。ㄈv次安裝自檢、驗收資料。
第十三條建筑起重機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設備備案機關不予備案和延續備案,產權單位應當及時采取解體等銷毀措施予以報廢;已辦理備案和延續備案的,應向原設備備案機關辦理備案注銷手續。
。ㄒ唬⿲賴液偷胤矫髁钐蕴蛘呓故褂玫;
(二)超過制造廠家或者安全技術標準規定的使用年限,且未經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檢驗檢測后允許延續使用的;
。ㄈ┏^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出具的延續使用檢驗檢測報告允許延續使用期限的;
(四)經檢驗達不到安全技術標準規定的。
第十四條建筑起重機械因機械質量原因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設備備案機關應當暫時收回備案證明及備案牌。
建筑起重機械重新啟用時,必須經取得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重新檢驗檢測合格后,依照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向設備備案機關申請返還備案證明及備案牌。
第十五條建筑起重機械產權單位變更時,變更單位雙方應當持起重機械原備案申請表、備案證明、備案牌和建筑起重機械備案變更申請表及產權變更證明到原設備備案機關辦理備案變更手續,原產權單位應當將建筑起重機械的原始資料及安全技術檔案移交給現產權單位。
超過備案有效期限以及處于延續備案有效期內的建筑起重機械,產權單位不得變更,不得辦理備案變更手續。
第十六條外省產權單位的建筑起重機械進入本省使用的,必須在產權單位所在地市州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和延續備案,有關證明文件、標牌上應明確注明備案有效期限。外省產權單位應當及時持備案(延續備案)證明文件和備案牌到工程項目所在地設備備案機關辦理登記手續,填報《外省建筑起重機械入湘登記申請表》。
第三章租賃
第十七條建筑起重機械應當由產權單位直接向使用單位出租,從事建筑起重機械出租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ㄒ唬┮婪ㄈ〉霉ど绦姓鞴懿块T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ǘ┯薪∪脑O備購置、備案、維修保養、報廢、出租服務、人員培訓教育等規章制度;
(三)具有相應的維修保養場地、必要的加工檢測設備和技術維修保養人員;
。ㄋ模┓煞ㄒ、技術規范標準和政策文件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八條建筑起重機械必須由使用單位直接向產權單位承租,不得出租和承租本辦法第十三條所列情形之一以及存在隱
患或未經檢測試運行合格的建筑起重機械。
禁止個人從事建筑起重機械出租業務,禁止向個人承租建筑起重機械。
第十九條建筑起重機械出租單位應當向使用單位提供以下資料:
。ㄒ唬┏鲎鈫挝坏钠髽I法人營業執照;
。ǘ┙ㄖ鹬貦C械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制造監督檢驗證明、安裝說明書、備案證明和自檢合格證明等文件資料;
。ㄈ└鶕こ绦枰昂贤s定,提供其他有關資料。
使用單位應當在承租以前對出租單位所提供資料的完整、真實、合法有效性予以核查。承租期滿后,使用單位應當將建筑起重機械的運行管理、維護保養資料移交出租單位,出租單位應將其納入建筑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
第二十條出租單位和使用單位應當簽訂建筑起重機械租賃合同(協議),依法明確維修保養和安全服務、日常操作和管理、安全責任及事故經濟責任等內容。
第四章安裝、拆卸
第二十一條從事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活動的單位(以下簡稱“安拆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建筑施工專項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建筑起重機械的安裝、拆卸必須由使用單位委托安拆單位進行并簽訂委托安裝、拆卸合同(協議),明確雙方的安全生產責任。使用單位具備相應的建筑施工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可以自行承擔所承建工程項目建筑起重機械的安裝、拆卸。
第二十二條安拆單位在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前,應當填報《湖南省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資料審核表》,并向使用單位、工程監理單位提供以下資料:
。ㄒ唬┕緺I業執照、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ǘ┌膊饐挝回撠熃ㄖ鹬貦C械安裝拆卸工程的專業技術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名單及證書復印件;
(三)委托安裝、拆卸合同(協議);
(四)編制的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
。ㄎ澹┚幹频南鄳a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和組織安全施工技術交底資料;
。┹o助機械、設備、材料的資料;
。ㄆ撸┓煞ㄒ幰幎ǖ钠渌嘘P資料。
使用單位、監理單位應當在建筑起重機械開始安裝、拆卸以前,對安拆單位提供的資料予以審核并簽署意見。
第二十三條使用單位應當在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前2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報告工程項目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機構,按規定提交經使用單位、監理單位審查合格的有關資料并通過開工安全生產條件審查。工程項目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機構應加強對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過程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工程項目的同一臺建筑起重機械應當由同一單位承擔全過程安裝(包括使用過程中的頂升、加節、使用過程中增加附著等)。建筑起重機械的安拆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對安拆過程進行現場監督。
建筑起重機械安裝完畢后(包括使用過程中的頂升、加節、包括使用過程中增加附著等),負責安裝的單位應當對建筑起重機械進行自檢、調試和試運轉。自檢合格的,應當出具自檢合格報告,并向使用單位出具書面安全使用說明。嚴禁將未經自檢或自檢不合格的建筑起重機械投入使用。
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機械上安裝非原制造廠家生產的標準節和附著。
第二十五條安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檔案。檔案應當包括以下資料:
。ㄒ唬┪邪惭b、拆卸合同(協議);
(二)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
。ㄈ┌踩┕ぜ夹g交底的有關資料;
。ㄋ模┌惭b自檢和驗收資料;
。ㄎ澹┌惭b、拆卸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煞ㄒ、技術規范標準規定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六條使用單位對建筑起重機械的安裝、拆卸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向安裝單位提供擬安裝建筑起重機械的設備基礎施工資料,提供設備進場、安裝、拆卸所需的施工條件,負責設備基礎工程的質量;
(二)查驗建筑起重機械的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制造監督檢驗證明、備案證明等文件;
(三)查驗安拆單位的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特種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ㄋ模⿲徍税膊饐挝恢贫ǖ慕ㄖ鹬貦C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對按規定應當組織專家論證的,按照規定組織專家論證;審核安拆單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制定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ㄎ澹┲付ū締挝粚B毎踩a管理人員、專職設備管理人員監督檢查建筑起重機械的安裝、拆卸情況;
。┪芯哂邢鄳Y質的檢驗檢測機構對安裝完畢的建筑起重機械(包括使用過程中增加附著)進行檢驗檢測;
。ㄆ撸┦┕がF場有多臺塔式起重機作業時,應當組織制定并實施防止塔式起重機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ò耍┓煞ㄒ幰幎ǖ钠渌氊。
第二十七條監理單位對建筑起重機械的`安裝、拆卸應當履行以下監理職責:
(一)查驗建筑起重機械的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制造監督檢驗證明、備案證明等文件;
。ǘ┎轵灠膊饐挝坏馁Y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特種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三)監督檢查設備基礎工程的質量并審查有關資料,簽署設備基礎施工質量驗收意見;
。ㄋ模⿲彶榻ㄖ鹬貦C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對按規定應當組織專家論證的,督促使用單位按規定組織專家論證;
。ㄎ澹┍O督檢查安拆單位執行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的執行情況;督促使用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對安裝完畢的建筑起重機械(包括使用過程中增加附著)進行檢驗檢測;
(六)發現存在安全生產隱患的,應當要求安拆單位、使用單位限期整改,對安拆單位、使用單位拒不整改的,及時報告建設單位及相關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機構。
第五章檢測及驗收
第二十八條建筑起重機械安裝完畢,以及在使用過程中增加附著的,使用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檢驗檢測,并按規定組織產權(出租)、安裝、檢驗檢測、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安裝驗收。
使用單位應當與檢驗檢測機構簽訂委托檢驗檢測合同,明確檢驗檢測內容、要求、時限和責任等。
工程項目的同一臺建筑起重機械的檢驗檢測(包括使用過程中增加附著)應當委托同一檢驗檢測機構進行。
禁止將未經檢驗檢測或檢驗檢測不合格以及未經安裝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建筑起重機械投入使用。
建筑起重機械在使用過程中需要頂升、加節的,使用單位委托原安裝單位按照專項施工方案實施,并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自檢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九條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應當客觀、公正、及時地出具檢驗檢測報告,并對檢驗檢測報告中的檢驗檢測結果、結論等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檢驗檢測機構進行建筑起重機械檢驗檢測時,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使用單位,并同時報告工程項目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機構。使用單位應當組織產權(出租)、安裝等單位對安全隱患進行整改,整改后由同一檢驗檢測機構重新進行檢驗檢測,直至檢驗檢測合格為止。
第六章使用登記
第三十一條使用單位應當自工程項目建筑起重機械安裝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按照工程項目管理權限,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機構(以下簡稱“使用登記機關”)辦理建筑起重機械使用登記,并提交下列資料:
。ㄒ唬逗鲜〗ㄖ鹬貦C械使用登記申請表》;
。ǘ┙ㄖ鹬貦C械備案證明;
。ㄈ┙ㄖ鹬貦C械租賃合同;
。ㄋ模┙ㄖ鹬貦C械檢驗檢測報告、安裝驗收資料,以及運行使用、維護、保養等管理制度;
。ㄎ澹┦褂脝挝滑F場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書;
。┙ㄖ鹬貦C械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ㄆ撸┦褂玫怯洐C關規定的其他資料。
第三十二條使用登記機關應當在收到使用登記申請起7個工作日內,對符合使用登記條件的工程項目建筑起重機械辦理使用登記手續,發放《湖南省建筑起重機械使用登記證》,對不符合辦理使用登記條件的,作出書面說明。
建筑起重機械使用登記證應當附著在建筑起重機械的顯著位置,僅限于辦理登記的工程項目建筑起重機械使用,不得轉借、挪用。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項目建筑起重機械,使用登記機關不予使用登記并有權責令使用單位停止使用或拆除:
(一)違反國家和省及本辦法有關規定的;
(二)未經檢驗檢測或者檢驗檢測不合格的;
。ㄈ┪唇洶惭b驗收或者安裝驗收不合格的。
第三十四條使用單位應當在建筑起重機械拆卸完畢以后7個工作日以內填報《湖南省建筑起重機械使用登記注銷表》,到使用登記機關辦理建筑起重機械使用登記注銷手續。
第七章運行使用
第三十五條使用單位負責建筑起重機械的運行使用以及運行使用過程的檢查、維護、保養管理。具體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ㄒ唬┡鋫淙〉孟鄳僮髻Y格證書的起重司機、司索工、起重信號工;制定建筑起重機械運行使用作業的有關制度并嚴格落實;
。ǘ┲贫ńㄖ鹬貦C械運行操作、檢查、維護、保養的有關制度并嚴格落實,制定建筑起重機械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遇異常情況時,立即停止建筑起重機械的使用,及時消除故障和事故隱患;
。ㄈ┡鋫鋵B氃O備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對建筑起重機械的運行使用以及運行使用中的檢查、維護、保養進行現場日常檢查、監督、管理;
。ㄋ模┒ㄆ诨虿欢ㄆ趯ㄖ鹬貦C械及其安全保護裝置、吊具、索具進行檢查、維護和保養,做好記錄,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及檔案;
。ㄎ澹┓煞ㄒ、技術規范標準和政策文件規定的其他職責。
塔式起重機相鄰作業且可能發生碰撞的,使用單位應當制定防止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并嚴格執行。
第三十六條監理單位對建筑起重機械的運行使用應當履行以下監理職責:
。ㄒ唬⿲彶槭褂脝挝坏南鄳┕べY質、安全生產許可證;
。ǘ⿲彶槭褂脝挝粚B氃O備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相關資格,對其是否按規定履行相關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ㄈ⿲彶榻ㄖ鹬貦C械檢驗檢測委托合同和檢驗檢測結論,審查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定期或不定期檢查使用單位是否按規定進行運行使用過程中的檢查、維護、保養等記錄;
。ㄋ模┎轵灲ㄖ鹬貦C械運行使用的起重司機、司索工、起重信號工的相應操作資格證書;
。ㄎ澹⿲彶槭褂脝挝粚Πl現的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生產隱患的整改落實情況;
(六)查驗建筑起重機械特種設備的備案證明、使用登記證;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監理職責。
第三十七條已投入使用的建筑起重機械停止使用6個月以上的,重新啟用前,必須經原檢驗檢測機構重新進行檢驗檢測。檢驗檢測合格的,方可繼續使用。
使用時間超過一年的建筑起重機械,以及發生影響安全使用的災害或其它事件的,使用過程中應當按規定委托原檢驗檢測機構增加進行檢驗檢測。
第八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建立全省統一的建筑起重機械管理信息網絡系統,及時向社會發布建筑起重機械的備案、使用登記和安全狀況以及限制或禁止使用的建筑起重機械名錄。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機構應當及時做好建筑起重機械相關信息的錄入工作。
使用單位、監理單位核查建筑起重機械相關資料,以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機構辦理建筑起重機械備案、使用登記,應當查詢建筑起重機械管理信息網絡系統。
第三十九條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機構,負責對所轄工程項目的建筑起重機械備案、安裝、拆卸、使用登記、運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蠼ㄖ鹬貦C械出租、安裝(拆卸)、使用和檢驗檢測等有關單位提供有關建筑起重機械的文件和資料;
。ǘ┻M入被檢查單位或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ㄈ┌l現有違反安全技術規范和本辦法的行為或者在用的建筑起重機械存在安全隱患等降低安全生產條件行為的,責令有關單位及時采取措施,限期整改,消除安全隱患。必要時責令有關單位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立即拆卸。安拆單位、使用單位拒不整改安全生產隱患的,建設單位接到監理單位報告后,應當責令安拆單位、使用單位立即停工整改。
第四十條有關單位未按規定辦理建筑起重機械備案、使用登記和注銷手續、辦理并通過安裝拆卸開工安全生產條件審查,以及未按規定履行對建筑起重機械的安全生產相關職責的,相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機構應當予以查處,認定上報其不良行為記錄,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作出行政處罰或向有權機關提出行政處罰建議。
建筑起重機械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機構應當將事故情況書面告知該建筑起重機械的設備備案機關。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起重機設備安裝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2
第一條為了切實貫徹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的精神,為加強本單位起重機械的安全管理工作,預防起重機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設備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起重機械”實指本單位內各類起重機、電動葫蘆、升降機等。
第三條起重機械使用單位必須購置有安全技術監督檢驗合格證書的產品。安裝前應到本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
第四條安裝、修理起重機械必須由取得許可證書的起重機械安裝、修理單位進行。
第五條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應先具備下列條件,并向本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取得起重機械準用證后方可使用。
具體條件如下:
一、起重機械經市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檢驗合格;
二、起重機械作業人員本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后簽發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安全操作證;
三、建立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其內容包括:
1、司機守則;
2、起重機械安全操作規程;
3、起重機械維護、保養、檢查和檢驗制度;
4、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5、起重機械作業和維修人員安全培訓、考核制度;
第六條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應建立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其內容包括:
1、設備出廠技術文件;
2、安裝、修理記錄和驗收資料;
3、使用、維護、保養、檢查和試驗記錄;
4、產品安全質量監督檢驗證書;
5、設備及人身事故記錄;
6、設備的問題及評價。
第七條起重機械使用單位要經常檢查起重機械的'運行和完好狀況,包括年度檢查、每月檢查、每周檢查和每日檢查。(檢查項目附后)
第八條經檢查發現起重機械有異常情況時,必須及時處理,嚴禁帶病運行。
第九條起重機械使用單位必須檢驗有效期前一個月向市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申請在用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檢驗。在用起重機械安全定期監督檢驗周期為兩年,升降機安全定期監督檢驗周期為一年。
第十條起重機械的司機,掛鉤工、指揮工、維修工必須進行專業和技術培訓,并經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領取《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安全操作證》后,方可上崗操作。
第十一條基建項目中起重機械設備必須按三同時要求進行,設備管理部門要嚴格監督采購前設備論證程序執行。
第十二條起重機械得報廢,需按設備報廢審批權限辦理注銷手續,并報本單設備科及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凡違反本規定者,視情節嚴重程度,給予封停設備或限期整改等處理;對造成嚴重后果的,根據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本規定自頒發之日執行,執行過程中的問題由設備科負責解釋。
起重機設備安裝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3
1、起重機械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取得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頒發的《起重機械作業人員證書》,方可獨立上崗操作。
2、起重機械作業人員應嚴格遵守起重機安全及時規程。
3、起重機械作業人員應了解所用起重機的構造性能,熟悉其工作原理和操作系統、掌握其安全裝置的功用和正確的操作方法。
4、如有人違反起重機安全技術規程,起重機械作業人員有權拒絕吊運。
5、起重機械作業人員應熟記指揮工的指揮信號(手勢、哨音、旗語)并應與指揮工密切配合
6、必須出在垂直位置起升重物時,禁止斜拉斜吊。
7、禁止起吊埋在地下或凍在他物上的重物。禁止用吊具拖拉車輛。
8、起重機工作時,禁止任何人停留在起重機上、小車上、起重機軌道上。
9、工作停歇時,不得將起重物懸在空中。
10、物件起吊時應先稍離地面(200—300mm)試吊,確認吊掛平穩,制動良好,然后升高,緩慢運行。
11、起吊物件必須捆綁平穩牢固,棱角快口部位應設襯墊吊位應正確,起吊件翻身時要掌握重心,應注意人員動向。
12、捆縛吊物選擇繩索夾角要適當,不得大于120°。遇特殊起吊件時應用專用工具。
13、吊運的重物應在安全通道上運行,在沒有障礙的線路上運行時,吊具或重物的底面必須起升到離開工作面2米以上。
14、在運行線路上需要越過障礙物時,吊具和重物的底面應起升到比障礙物高半米以上。
15、禁止吊運重物從頭頂上越過,禁止任何人到重物下邊工作。
16、禁止利用起重機吊具運送或起升人員。
17、起重機上的制動器如果是令或者沒有調好,禁止工作。
18、禁止開車碰撞或推動不明情況的臨車。
19、在正常情況下,不應依靠各限位開關作為停車用。
20、在下列情況下,起重機械作業人員應發出警告信號
a、起重機啟動送電時
b、在同一層或另一層靠近其他起重機時
c、在起升或下降載荷時,或大車小車運行時
d、載荷在調運工程中接近地面人員時
e、吊運安全通道上有人工作或走動時
f、載荷在距地面不高的位置移動時
g、當吊運過程中設備發生故障時
21、起重機械作業人員必須集中精神,不準與同室其他人閑談,不準喝酒、吸煙、和吃東西。
22、作業前先空車開動各機構,判斷運轉是否正常。
23、必須聽從指揮信號,信號不明或指揮工沒有離開危險區域(如指揮工站在重物上或在地面設備與重物之間的狹窄地區)之前不準開車。
24、起重機械作業人員只聽從指定的指揮工發出的信號。任何人發出的停止信號都得立即停車。
25、由于受環境或其他因素的影響,指揮工發出的信號與司機意見不同時,應發出詢問信號,確認指揮信號與指揮意圖一致后在操作。
26、對捆綁方法不當或吊運中有可能發生危險時,司機應拒絕吊運,并提出改進意見。
27、指揮工雖發出指揮信號,但不注視重物時,不應吊運。
28、有主、副兩套吊具的起重機,應把不工作的吊具升至上限位置,且不準掛其他它輔助吊具。
29、必須在重物離開工作面已上時,才允許開動大車和小車。
30、起重機的遙控器應逐級開動,禁止將遙控器手柄從順轉位置直接反轉作為停車用。只有在防止事故發生時方可使用。
31、起重機大車小車應緩慢靠近終點,盡量避免碰撞擋駕。應防止與另一臺起重機碰撞,只有在了解周圍條件的情況下才允許用空負荷的起重機來緩慢的推動另一臺起重機。
32、在操作過程中,如果聽到有不正常的聲音時,應立即停車斷電進行檢查,吊重物時應穩妥放下。
33、正在工作的起重機,遇有突然停電或線路電壓急劇下降時,應盡快將各控制器轉會零位,切斷操縱室的總開關,并通知指揮工。如停電重物掉在半空中時,起重機械作業人員和指揮工不準離開崗位,要警戒任何人通過危險區。
34、起升機構制動器在工作中突然失靈時,要沉著冷靜,必要時將控制器轉在低速檔上做慢速反復升降動作,同時開動大車或小車,選擇安全地區,放下重物。
35、起重機械作業人員應嚴格執行“十不吊”;
。1)超過額定負荷不吊
。2)指揮信號不明,重量不明,光線暗淡不吊
。3)吊索和附件捆綁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4)吊掛重物直接加工時不吊
(5)歪拉斜掛不吊
。6)工件上站人或浮放活動物不吊
(7)易燃易爆物品不吊
。8)帶有棱角快口物件不吊
。9)埋地物品不吊
(10)違章指揮不吊
36、出現下列情況之一,使用單位應當履行以下手續:
。1)使用單位(或所有者)發生變更,新的'使用單位(或新的所有者)應當在變更后30日內向當地登記部門辦理新的登記手續,同時變更注冊登記標志;
(2)起重機械停用一年以上的,使用單位應當在停用后的30日內告知原登記部門;
(3)報廢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應當在報廢后的30日內到原登記部門辦理使用登記標志注銷。
行車工操作要點
1、行車工需經訓練考試,并持操作證方能獨自上崗操作,未經專門訓練和考試不合格者,不得獨立操作。
2、開車前應認真檢查機械設備、電氣部分、防護保險裝置是否完好可靠。如果控制器、制動器、限位器、電鈴、緊急開關等主要附件失靈,嚴禁吊運。
3、必須聽從掛鉤人員指揮,但對任何人發出的緊急停車信號都應立即停車。
4、工作停歇時,不得將起重物懸在空中,運行中,地面上有人或落放吊件時,應鳴鈴警告,嚴禁吊件在人頭上經過,吊運物件不得離地過高。
5、檢修行車時,行車應?吭诎踩攸c,把各遙控器撥到零位,斷開閘開關,地面要設圍欄,并掛“禁止通行”標志。
6、行車運行時,嚴禁有人上下,不準在運行時進行檢修和調整機件。
7、運行中發生突然停電時必須將開關手柄放到零位,起吊件放下或索具未脫鉤,不準離開。
8、運行時由于突然故障而引起的吊件下滑時,必須采取緊急措施向無人處降落。
9、夜間工作必須有充足的照明。
10、行車工必須在得到指揮信號后,方能進行操作,行車啟動時應先鳴鈴。
12、操作控制手柄時,應先從零位轉到第一檔,然后逐級增減速度,換向時必須先轉回零位。
13、當接近高度限位器,大小車臨近終端或鄰近行車相遇時,速度要緩慢,不準用倒車替換制動,限位代替停車,緊急開關代替普通開關。
14、工作完畢,行車應停在規定位置,升起吊鉤小車開到軌道兩端,并控制手柄放置零位,切斷電源。
起重機設備安裝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4
第一條 為加強起重機械的全面管理,確保起重機械的安全使用,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單位的負責人,對起重機械的完好,可靠、安全負全面責任,明確操作、維修的崗位責任。日常機務管理設置專職安全管理員,負責起重機的全面工作,并組織做好檢查、保養、潤滑、記錄等工作。
第三條 起重機械檔案嚴格執行專人管理。
第四條 起重機械作業人員(含司機、安全管理),必須經培訓取得質監部門頒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證件》方具有操作資格。操作人員不僅要熟悉安全操作規程,還必須掌握機械的'性能、結構、原理和用途。必須嚴格按操作規程和有關規定使用起重機。
第五條 起重機械的使用、維護保養、修理記錄要認真填寫,齊全準確,并及時歸檔存放。
第六條 單位要加強對鋼絲繩的管理,經常檢查,按規定選用鋼絲繩,嚴格執行鋼絲繩報廢技術標準。
第七條 經常檢查潤滑油,按使用說明書規定要求添加、更換潤滑油、脂。
第八條 起重機的工作場地、軌道基礎和軌道鋪設,要符合本機型的技術要求,嚴格執行質量檢查驗收制度。起重機軌道設專人維護和清理雜物。
第九條 使用單位要認真執行按有關規定做好起重機械的日常維護保養,保養作業由使用單位領導組織進行,要明確規定保養責任制。
第十條 對違反本規定造成不良后果,出現重大機械事故的部門和個人,要根據情節輕重按有關規定分別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日常維護保養制度:
1、機械部分的維護保養:須對各機構的制動器、各機構的運轉情況、各部件連接螺栓的緊固情況、各部位的鋼絲繩等進行檢查,發生故障應及時排除,檢查各機構的連接螺栓、焊縫和構件的工作情況,定時緊固和上油漆。
2、液壓系統的維護保養:按時添加或更換液壓油,并檢查油管及其接頭、安全閥、液壓泵和液壓缸等,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
3、電氣系統的維護保養:電線、電纜應無損傷,安全裝置的行程開關須可靠,接地保護電阻要符合要求。
4、潤滑工作:應經常檢查塔機各部位的潤滑情況,做好周期潤滑工作,按時添加或更換潤滑劑。
5、為保證起重機械的正常工作,確保人機安全,必須做好以檢查、調整、清潔、緊固、潤滑日常維護工作。
起重機設備安裝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5
為了加強起重機械的管理,保證起重機械的.正常運行和平安生產,特制定本制度。
一、由機修部門負責起重機的管理工作。建立須要的起重機械檢修維護、定期檢驗、操作、平安規程;
二、起重機指定專人操作,其他人員不得任憑開動;操作人員對所使用的起重機械必需做到"四懂三會(懂性能、懂結構、懂原理、懂用途、會使用、會維護保養、會排解故障)。并舉行特地培訓,經平安部門考試取得合格證后方能操作。
三、操作人員應常常檢查鋼絲繩、吊鉤限位開關等,各零件部件的使用狀況,如發覺異樣應準時報修;
四、起吊物件應鉤扎妥帖,吊鉤與吊物件重心應垂直,不準斜吊,起吊物件有快口應墊襯庇護;
五、起吊物件時不得超過起吊設備的限重載分量,不準長時光將物件懸在空中,吊起物下面禁止有人行走或停歇;
六、手持或電氣制盒,絕緣要良好,操作完畢垂直輕放,不能使其在空中晃動以致被撞擊破損;
七、光芒陰暗或操不能看到被吊物件又無人指揮操作的狀況下,不能起吊;
八、離崗下班應切斷設備電源。
起重機設備安裝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6
一、 安裝、維修保養人員應持質量技術監督局核發的特種作業操作證上崗,并定期參加復審。
禁止無證人員裝拆、調整機械式停車設備及部件。
二、 本單位將對機械式停車設備作業人員進行特種設備安全、節能教育和培訓,保證機械式停車設備作業人員具備必要的特種設備安全、節能知識。
三、 本單位設置專職安全管理人員負責停車設備的日常管理和對在使用的機械式停車設備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并定期自行檢查。
記錄停車設備運行狀況和維修保養工作內容。
四、 設備在操作前,應當以“操作使用說明書”及機械式停車設備操作告示牌上的要求逐項進行檢查,確認安全后始可操作。
五、 機械式停車設備在運行過程中,操作人員的一手應放在操作盒旁紅色緊急停止按鈕位置,一發現有異常應立即按下緊急停止按鈕,以防危險發生。
六、 機械式停車設備作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和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
七、 機械式停車設備內禁止除司機外的其他人員進入,禁止司機長時間在機械式停車設備區域內停留,禁止兒童進入機械式停車設備或在設備附近邊緣嬉戲、玩撒。
八、 機械式停車設備運行過程中禁止人員、車輛、物品進入設備。
九、 禁止不符容車要求(超長、超寬、超高、超重)的車輛停放。
十、 機械式停車設備的載車板除搬運車輛外,不得作為其他貨物的儲存或搬運器。
十一、 載車板上禁止載人。
十二、 禁止拆除設備安全護欄,安全警告裝置等設施。
十三、 機械式停車設備必須要有良好且可靠的接地,禁止拆除設備中各類接地裝置。
十四、 禁止短接、跨接或拆除各種電氣開關或安全回路。
十五、 禁止在設備故障時,用接觸器點動等方式強行存取車輛。
十六、 機械式停車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將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禁止任何人員操作有事故隱患的機械式停車設備
十七、 機械式停車設備發生事故時應積極組織搶救,并根據單位及國家規定通知相關部門,同時通知維修保養企業。
十八、 機械式停車設備晚上或長時間不用時,應 控制箱內電源,同時除檢修外,盡量不要空運行設備,以節省能源。
十九、 設備維修時,應切斷設備電源并按下急停開關,掛“設備維修中,禁止操作”指示牌。
維修作業至少二個以上才可作業。
二十、 設備長時間停用(停用時間超過三個月)而再次啟用時,應對設備進行全面的`檢查及檢測,確認設備性能及設備安全滿足要求后,才可投入使用。
二十一、 機械式停車設備應當每2年進行定期復檢。
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當地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
未經定期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機械式停車設備,不得繼續使用。
二十二、 違反上述任何一條,將依據造成影響的大小處以50—500的處罰;
由此造成重大事故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起重機設備安裝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7
一、安裝前的準備
安裝單位應具備相應的資質證和安裝人員的資格證,確保安裝工作的專業性和合法性。
制定詳細的安裝方案和安全保證措施,確保安裝過程的安全性和可控性。
簽訂安裝合同協議書,明確各方的安全責任,確保安裝工作的順利進行。
制定應急救援預案,以應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
二、安裝區域的安全管理
在安裝區域設置警戒線,劃出警戒區,并由專人進行監護,防止非相關人員進入。
對安裝區域進行安全檢查,排除障礙物和積水,確保安裝工作的順利進行。
三、安裝過程中的安全管理
嚴格按照安裝方案和安全保證措施進行安裝工作,確保安裝過程的規范性和安全性。
對起重機的各個部件進行仔細檢查,確保其完好無損,符合安裝要求。
在安裝過程中,注意保護起重機的金屬結構,防止其受到損傷或變形。
在安裝完成后,對起重機進行自檢和調試,確保其各項性能指標符合規定要求。
四、安裝后的驗收和檢驗
安裝單位應按照安全技術規范及技術說明書的有關要求對起重機械進行自檢和調試。
自檢合格后,申請特種設備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檢驗。
未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起重機械不得投入使用,確保設備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五、日常管理和維護
制定起重機的日常管理和維護制度,明確責任人和維護周期。
定期對起重機進行檢查和保養,確保其處于良好的工作狀態。
對起重機的操作人員進行培訓和考核,確保其具備相應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識。
六、安全教育和培訓
定期對安裝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提高其安全意識和操作技能。
加強現場安全監管,對違規行為進行及時糾正和處理。
總之,起重機設備安裝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是確保起重機設備安裝工作安全、高效進行的重要保障。各相關單位應認真執行該制度,確保起重機設備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起重機設備安裝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8
機械設備安裝完畢需要設保護接零或重復接地的必須接好,要試運轉,按各項試驗要求指標試運行,并要檢查機械上的'各部位裝置,如提升機上的:
1、安全?垦b置,吊籃運行時,?垦b置將吊籃定位,該裝置應能可靠的承擔其自重額定荷載;
2、斷絕保護裝置,當機械運行中發生斷絕時,應能可靠的將其停留住并固定在架體上;
3、安全門裝置,安全門宜采用聯鎖開啟裝置,升降運行時安全門封閉,防止物料滾落;
4、上位限位器該裝置應裝在提升機最高工作位置,提升達到限定高度時,限位器動作切斷電源或自動報警;
5、下極限位器,當起重平臺降到最低限位時,限位器自動切斷電源,使其停止下降;
6、超載限制器,當荷載達到定額荷載的90%時,發出報警信號,荷載超過額定荷載時,切斷起升電源;
7、通訊裝置當司機不能清楚地看到操作者和信號指揮人員時,必須加裝通訊裝置,并能清楚的向每一站講話,起重司機必須嚴格培訓,持證上崗。
機械司機應按機械保護規定,隨時加油、養護,不能帶病作業,發現故障要及時上報維修。
起重機設備安裝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9
一、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單梁橋式起重機、雙梁橋式起重機、單梁懸掛起重機、柱式懸臂起重機、汽車吊、單軌懸掛起重機等。
二、使用規定
1、起重機司機必須經過培訓后,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方能上崗操作。嚴禁無證人員操作。
2、地面操縱起重機操作者必須熟知起重機操縱和安全知識方可操作。
3、起重機司機和地面操縱起重機操作者工作前必須進行班前檢查。檢查各操縱手柄是否在零位,鋼絲繩、鏈條、吊鉤是否良好。開空車檢查各限位開關、急停開關、剎車和制動是否有效可靠。
4、起重機司機和地面操縱起重機操作者操縱起重機時,精神必須集中,必須聽從指揮人員指揮,必須聽從任何人的停車信號或口令,必須隨時觀察重物前進方向和周圍障礙物之間的距離,并應注意起重機運轉是否正常、有無異常聲響。
5、吊運一切物品嚴禁從人頭上越過,盡量不從設備上越過。
6、發生如下情況時嚴禁操作:安全裝置失靈時;無人指揮或亂指揮時;超過起重機額定載荷時;吊物上有人時;光線暗看不清吊物或周圍情況時;指揮信號不明時;金屬液、酸堿液過滿時;被吊物有尖棱快口而無預防措施時;牽引、斜拉時;重物埋在地下時;重物捆綁吊掛不牢時;鋼絲繩纏繞、打結或不齊時。
7、吊運金屬液、酸堿液及重要物品時,起升時必須發出警告信號,必須先微微起升距地面150~200毫米,確認制動器工作可靠后再繼續起升。運行時要慢而平穩,不準使用急剎車,人員距離吊物2米以外。
8、使用起重機在設備上裝卸工件或工裝時,必須確認設備上無障礙物和多余物,緩慢起升和下降,嚴禁對設備產生沖擊、碰撞。
9、起重機空負荷運行時,吊鉤必須升起距地面2米以上,距障礙物0.5米以上。
10、如發生斷電故障,必須關閉電源主開關,將所有控制手柄置于零位。吊鉤上如有重物,要設法放下。起重機發生故障或有異常聲響時,應及時停車檢查和處理。無法處理時,及時報維修人員處理,處理后填寫設備日常維修記錄和停機臺時記錄。所有電氣故障嚴禁司機或操作者處理。
11、司機離開起重機或下班時,應將起重機開至停車位置,切斷電源,所有控制手柄置于零位,吊鉤上不掛重物并升至距地面2米。地面操縱起重機應停到單位指定地點,切斷電源,吊鉤上不掛重物并升至距地面2米。
12、下班時,應按班末設備保養要求,清理駕駛室,擦拭設備,填寫設備運轉臺時記錄。
13、保養內容:徹底清理臟物;徹底擦拭設備;檢查電氣系統情況及鋼絲繩、吊鉤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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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重機機械日常檢查、維修制度
1、使用前日常檢查:由司機在每日使用前進行檢查,多班作業由交接班司機共同按規定的項目進行檢查。
2、經常性檢查:每月由維修保養單位的機械員同司機共同對起重機的主要部位和潤保養情況進行檢查,對查出的問題組織處理。
2、定期檢查:每年由起重機械安全責任人、專責人和維修保養單位的機械員共同對起重機進行一次全面的檢查。
檢查內容:
。1)起重機正常工作的技術性能。
。2)安全保護裝置和儀器的可靠性。
。3)傳動機構、制動系統、液壓系統、電氣線路及電器元件。
。4)金屬結構的變形、裂紋、腐蝕及焊接,鉚接的聯接情況。
。5)鋼絲繩的磨損、變形和尾端固定情況。
對檢查發現的問要立即組織修復。
4、檢驗:除按定期檢查的內容進行外,邀請維修保養單位的機械員承擔對其重機械的技術性能、安全保護裝置做全面試驗。
需全面試驗的起重機械包括有:
。1)正常工作的起重機械,每二年進行一次。
。2)經過大修、新安裝、及改造過的起重機械,交付使用前。
。3)閑置時間超過一年的.起重機械,在重新使用前。
。4)當起重機械的強度、剛度、構件的穩定性、機構的重要性能受到損害時。
二、起重機械事故處理制度
1、發生起重機械事故,專責司機應保護好現場,并立即向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維修保養單位報告。事故中伴有重大人員傷亡的,專責司機還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在二十四小時內向有關部門報告。
2、事故現場調查、處理完畢后,專責司機應會同維修保養單位的機械員對發生事故的起重機械進行及時檢查、維修和處理。
3、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聘請專業人員對發生事故的起重機械進行鑒定。鑒定人員有權向發生事故的單位和有關人員了解相關情況、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或者干涉事故調查的正常進行。
4、扣發起重機械第一責任人、安全責任及專責人安全獎。
三、起重機械現場安全管理防范事故措施及應急方案
為了保證一旦發生起重相關事故,能夠迅速、有效的開展電氣生產現場處置救援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盡快恢復生產工作,防止事故擴大,確保起重機械的正常工作和操作人員的人身安全,特制訂現場安全管理防范事故措施及應急方案。
1、初期處置:有關領導接到起重事故報告后,應立即進入工作狀態,通知有關部門人員到場成立救援組,指導現場人員防止事故擴大。各相關部門接到事故通知后,應立即趕赴現場,積極控制事態發展和進行處理,按各自職責立即開展工作,把現場情況及時向領導報告。
2、密切配合,合力救援。若事故現場發生人員傷亡時,以“救人第一”為原則,全力搶救生命。救援組及現場人員必須嚴格履行職責,保證救援各環節工作落實到位。
3、防止事態擴大,把事故控制在最小范圍。及時弄清電力設備受損情況,采取技術措施,隔離事故設備。對受影響而停運的生產工作,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盡快恢復生產工作。
4、全力開展事故救援工作。
a)組根據現場情況,制定救援方案和救援計劃,報有關領導審批后,組織現場人員實施。同時組織事故的調查、分析、落實救援工作的安全技術、組織實施。
b)所屬各部門和有關生產班組要全力支持救援組的工作,按照救援方案和救援計劃,各施其職,及時落實救援所需物資、器材、設備、資金等。
c)救援工作結束后,由起重機械安全責任人組織人員驗收,救援組制訂《起動方案》,報領導批準后,撤離現場。
四、起重機械安全使用責任制
1、設立起重機械第一責任人:xxx安全責任人:xxx
2、經起重機械作人員全面檢查(檢查保養起重機械時必須停止作業),確認起重機已具備安全可靠使用條件,方可按指揮信號作業。起重機械如發生異常要及時報告處理,應修理好后再投入工作,嚴禁帶故障作業。
3、起重機械工作時,吊臂下嚴禁站人,重物上也不準站人,以免發生危險。
4、起重機械操作人員操作時要集中精力,注意信號和作業場區,避免發生過卷和碰撞。起重機起落臂桿、行走、回轉時要注意觀察周圍情況,另一起重機械操作人員負責監護。
5、非起重機械操作人員不準進入起重機械操作室內。
6、起重機械軌道和電纜要符合規定,經常檢查并做好記錄。
7、對違章指揮,起重機械操作人員有權拒絕執行。
8、堅持做到“十不吊”。即:
(1)超過額定負荷不吊。
(2)指揮信號不明,重量不明不吊。
(3)吊索和附件捆綁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4)吊車吊重物直接進行加工的不吊。
。5)歪拉、斜吊不吊。
(6)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浮動有活動物不吊。
。7)氧氣瓶、乙炔發生器等危險物品無安全措施不吊。
。8)帶棱角、刃口物件未墊好(防止鋼絲繩磨斷)不吊。
。9)埋在地下的物件不拔、不吊。
。10)非起重指揮人員指揮時不吊。
五、起重機械安全責任人、操作人員職責
起重機械安全責任人:
1、熟悉安全操作規程,并掌握起重機械的性能、結構、操作方法及保養規則。
2、負責組織起重機械操作人員定期進行技術培訓及安全學習。
3、負責配合維修保養單位的機械員對起重機械進行維修保養。
4、督促起重機械操作人員嚴格遵守《安全技術操作規定》和隨機出廠的有關《安全規定》規程。
5、辦理起重機械的年審工作及起重機械操作人員有關證件的年審換證工作。
指揮人員的職責及其要求:
1、指揮人員應根據標準信號要求,與起重機司機進行聯系。
2、指揮人員發出的指揮信號必須清晰。準確。
3、指揮人員應站在能使司機看清指揮信號的安全位置上。當跟隨負載運行指揮時,應隨時指揮負載避開人員和障礙物。
4、指揮人員不能同時看清司機和負載時。必須增設中間指揮人員。以便逐級傳遞信號。當發現錯傳信號時,應立即發出停止信號。
5、負載降落前、指揮人員必須確認降落區域安全時、方可發出降落信號。
6、當多人綁掛同一負載時,起吊前,應先作好呼喚應答,確認綁掛無誤后,方可由一人負責指揮。
7、同時用兩臺起重機吊運同一負載時、指揮人員應雙手分別指揮各臺起重機,以確保同步吊運。
8、在開始起吊負載時,應先用“微動”信號指揮。待負載離開地面100mm~200mm穩定后,再用正常速度指揮。必要時。在負載降落前,也應使用“微動”信號指揮。
9、指揮人員應佩帶鮮明標志,如標有“指揮”字樣的臂章、特殊顏色的安全帽、工作服等。
10、指揮人員所戴手套的手心和手背要易于辨別。
起重機司機的職責及其要求:
1、司機必須聽從指揮人員的指揮,當指揮信號不明時,司機應發出“重復”信號詢問,明確指揮意圖后,方可開車。
2、司機必須熟練掌握標準規定的通用手勢信號和有關的各種指揮信號,并與指揮人員密切配合。
3、當指揮人員所發信號違反標準的規定時,司機有權拒絕執行。
4、司機在開車前必須鳴鈴示警,必要時在吊運中也要鳴鈴,通知受負載威脅的地面人員撤離。
5、在吊運過程中,司機對任何人發出的“緊急停止”信號都應服從。
六、起重機械操作人員培訓制度(參考《培訓制度》)
七、起重機的照明和信號的安全規定
在《起重機械安全規程》中對起重機的照明和信號做了明確的規定:
(1)起重機應設正常照明及可攜式照明。
。2)照明應設專用電路。電源應由起重機主斷路器進線端分接,當主斷路器切斷電源時,照明不應斷電。各種照明均應設短路保護。嚴禁用金屬結構做照明線路的回路。單一蓄電池供電,而電壓不超過24v的系統除外。
。3)手提行燈應采用不大于36v的雙圈變壓器供電,嚴禁采用自耦變壓器,嚴禁用接地線作載流零線。
。4)起重司機室內照明,照度應不低于301x。
(5)起重機的機器房、電氣室及機務專用電梯的照明,照度不應低于51x。
(6)障礙信號燈:總高大于3o米的室外起重視在下列情況之一時,應設置紅色障礙燈:
1)周圍無高于起重機頂尖的建筑物等設施時。
2)有碰撞可能時。
3)有可能成為飛機起落、飛行的危險障礙時。
障礙燈的電源不得受起重機停機影響而斷電。
。7)起重機應有指示總電源分會狀況信號,必要時還應設置故障信號或報警信號。
信號指示應設置在司機或有關人員視力、聽力可及的地點。
起重機設備安裝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11
一、總則
本制度旨在規范起重機設備安裝過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確保人員安全和設備穩定運行。
所有參與起重機設備安裝的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本制度及相關安全操作規程。
二、安裝前的準備
安裝單位應具備相應的資質證書和安裝人員的資格證書。
制定詳細的安裝方案和安全保證措施,明確各方的安全責任。
準備必要的應急救援預案和設備,確保在緊急情況下能夠迅速響應。
三、安裝區域管理
在安裝區域設置警戒線,劃出警戒區,并安排專人進行監護。
確保安裝區域無障礙物和積水,保持地面平整。
對安裝過程中可能產生的噪音、塵土等污染進行有效控制。
四、設備檢查與調試
在安裝前對起重機設備進行全面檢查,確保設備完好無損。
按照安全技術規范及技術說明書的有關要求對起重機械進行自檢和調試。
自檢合格后,申請特種設備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檢驗。
五、安裝過程中的`安全要求
安裝人員必須穿戴符合規定的勞動防護用品。
嚴格按照安裝方案和操作規程進行安裝,不得隨意更改安裝步驟。
在安裝過程中,對關鍵部位和關鍵環節進行重點監控和檢查。
禁止無證人員參與安裝工作,確保安裝人員的專業素質和技能水平。
六、驗收與交付
安裝完成后,進行全面的驗收檢查,確保設備符合設計要求和使用要求。
驗收合格后,將相關資料移交使用單位,并辦理交付手續。
七、后續管理與維護
使用單位應制定詳細的安全使用制度和日常維護保養制度。
定期對起重機設備進行檢查和維修,確保設備處于良好狀態。
對發現的問題和隱患及時進行處理和整改,防止事故發生。
八、培訓與考核
對安裝人員進行定期的安全培訓和技能培訓,提高其安全意識和操作技能。
對培訓效果進行考核,確保培訓成果得到有效應用。
九、事故處理與預防
制定事故應急預案,明確事故處理流程和責任人。
對發生的事故進行及時報告、調查和處理,分析原因并采取預防措施。
定期組織安全檢查和評估,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
通過以上制度框架的建立和實施,可以有效規范起重機設備安裝過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確保人員安全和設備穩定運行。同時,還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不斷完善和優化制度內容,以適應不斷變化的安全生產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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