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危險化學藥品安全管理制度
在充滿活力,日益開放的今天,很多情況下我們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是維護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們做事的底線要求。想學習擬定制度卻不知道該請教誰?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學校危險化學藥品安全管理制度,歡迎閱讀與收藏。
學校危險化學藥品安全管理制度1
一、化學藥品保管室要陰涼、通風、干燥,有防火、防盜設施。禁止吸煙和使用明火,有火源(如電爐通電)時必須有人看守。
二、化學藥品要有工作責任心強、有化學專業知識的人負責管理。
三、化學藥品應按性質分類存放,并采用科學的保管方法。如受光易變質的應裝在避光容器內;易揮發、潮解的,要密封;長期不用的,應蠟封;裝堿的玻璃瓶不能用玻璃塞等。
四、化學藥品應在容器外貼上標簽,并涂蠟保護。短時間裝藥的容器可不涂蠟。
五、對危險藥品要嚴加管理:
1.危險藥品必須存入專用倉庫或專柜,加雙鎖防范。
2.互相發生化學作用的藥品應隔開存放。
3.危險藥品都要嚴加密封,并定期檢查密封情況,高溫、潮濕季節尤應注意。
4.對劇毒、強腐蝕性、易爆易燃藥品,學校要根據使用情況和庫存量制定具體領用辦法,并定期清點。
5.危險藥品倉庫(或柜)周圍和內部嚴禁有火源。
6.教學用不上的危險藥品,應及時調出,變質失效的要及時銷毀,銷毀時要注意安全并不得污染環境。
7.二氯化鋇、汞、苯胺、草酸、黃磷、鉀、鈉、碳化鈣、二硫化碳、苯、乙醚、發煙硫酸、乙酸、乙酯、甲苯、二甲苯正丁醇、過氧化鈉、硝酸鋇、硝酸鍶等非經常使用的危險藥品,同一年級,各教學班在做完同一實驗后,剩余部分應及時存入危險藥品庫(或柜);在各教學班做同一實驗的間歇時間,可暫存在化學藥品室。
8.劇毒藥品,用后剩余部分應隨時存入危險藥品庫(或柜)。
9.下列經常使用的危險藥品,化學藥品室可保存一瓶,重量不能超過規定限額,多余的應存放在危險藥品庫(或柜)內:無水乙醇100g,氯酸鉀、高錳酸鉀、硝酸鉀、硝酸鈉等各500g,溴100g,濃硫酸和濃硝酸各1000g,工業乙醇10kg。
10.鎂粉、鎂帶、鋁粉、三氯化鋁、甲酸、鹽酸、氫氧化鉀、氫氧化鈉、重鉻酸鉀、五氯化二磷、亞硝酸鈉、硝酸汞、硝酸鋁、硝酸銅、硝酸鎘、酚、甲醛、丙三醇等危險藥品可存放在化學藥品室。
11.以上未列出的其它危險藥品,學校根據危險程度,采用相應的管理措施。
12.學校應主動爭取當地公安部門對危險藥品管理的指導與監督。
學校危險化學藥品安全管理制度2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學校危險物品的安全管理,確保廣大師生員工的人身安全和學校的財產安全,保障教學、科研工作正常進行、保護環境。根據國務院《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有關法規,結合學校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危險物品指易燃、易爆危險品和劇毒物品、麻醉、放射性物品等酸性腐蝕物品等。
第三條 對管理、儲存和使用危險品的部門,本著“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部門主要負責人對本部門危險品的安全負直接責任,負責建立、健全危險品的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安全使用操作規程,明確安全使用注意事項。
第四條 儲存危險品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危險品應當儲存于專用倉庫和專用儲存設施中,并且分類、分項存放,相互間保持相互的安全距離。
2、危險品倉庫的建筑和設施,必須符合《化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的要求。具有防火、防爆、防控、防靜電、避雷,應有良好的通風和相應的安全電器照明設施。
3、化學物品的性質防護和滅火方法相抵觸的化學危險品,不得在同一倉庫存放。
4、危險品倉庫必須建立嚴格的入庫驗收、出庫登記制度,落實保管責任制,責任到人。
5、危險品的`領取,要經部門負責人的簽字批準,由2名以上人員共同辦理領取手續。
第五條 學生在使用危險品做實驗時,教師和實驗員必須在現場進行指導,嚴禁擅自離崗、脫崗。嚴禁學生將危險品帶出實驗室。
第六條 各使用部門在處理廢棄危險品時,應委托具有合法處理資格的單位進行銷毀處理,不得任意丟棄、掩埋危險品。
第七條對于嚴格遵守危險品管理規定,保障安全的部門和個人給予獎勵和表彰,對于違反本安全監督管理規定,造成事故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學校危險化學藥品安全管理制度3
根據國務院《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化工部及經貿辦《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和公安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的精神,結合我校具體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是指: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固體,易燃液體,易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蝕晶,
第二條:所有使用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的各專用場室,必須建立健全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并有領導具體分工管理安全工作,落實安全崗位責任制。必須根據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性質,制定詳細的安全操作規程。
第三條:銷毀、處理有燃燒、爆炸、中毒和其他危險的廢棄化學危險物品,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征得公安、環保部門的同意后方可進行。
第四條:儲存化學危險物品的庫房,應按規范要求設置相應的防爆、泄壓、防火、防雷、報警、防曬、調溫、消除靜電等安全裝置與設施。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庫房、貯罐,必須采用合格的防爆燈具和防爆電器設備,經電力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禁止私自亂接電源和違章、違規使用電
第五條:化學危險物品儲存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同品種的化學危險物品必須分類存放,并不可超量儲存。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并保持道路暢通。
二)化學試劑危險物品保存時要避免混存。不同滅火性質的化學危險物品絕對不允許在同一地點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同存炸藥不得與易爆物品同存一處;能自燃或遇水燃燒的物品不得與易燃易爆物品同存。
三)對于遇水易爆,遇高溫、低溫、暴曬會發生分解的化學危險物品,以及液化氣體分別不得在潮濕、易積水、高溫處、低溫處貯存,不能在露天貯存。
四)化學危險物品儲存的場所應安裝可靠的避雷設施,并定期進行避雷效果檢測,確保不發生因雷擊而引發火災和爆炸。
第六條:化學危險物品的保管人員必須經培訓、考試后憑證上崗。保管人員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必須認真貫徹安全、防火責任制;
二)嚴格執行化學危險物品保管使用的安全操作規程,貯存前必須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三)嚴格執行化學危險物品的登記制度,并定期進行檢查,作出詳細記錄;
四)為防止發生差錯,對爆炸物品、劇毒物品、放射性物品采取雙人收發、雙人記帳、雙人雙鎖、雙人運送、雙人使用的“五雙”制度。公安保衛部門應定期監督和檢查。
第七條:化學危險物品的使用,必須遵循下列要求
一)必須嚴格按照安全操作規程進行操作:
(二)貯存與使用要嚴格分開,嚴禁在貯存場所直接使用化學危險物品;
(三)科研、生產中使用保管化學危險物品必須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必須有指導教師在場,學生不得單獨進行。
(四)使用化學危險物品必須有嚴格的數量控制,審批人、發料人、使用人。
第八條:嚴禁在化學危險物品保管使用場所吸煙或使用明火。如果確需使用明火時,必須將化學危險物品全部搬到安全可靠的地方后,經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發給用火證明,才能使用明火。
第九條:工作人員離開化學危險物品場所時,必須關閉所有電源,化學危險物品貯存的庫房內禁止有人居住。
第十條:在化學危險物品保管、使用,應該嚴格遵守安全制度與安全法規,做出突出成績的人員,主管單位可申報給予表彰、獎勵,對于不負責任、違章操作的,造成事故或損失的,依照法律、制度給子處罰。
學校危險化學藥品安全管理制度4
根據上級有關危險化學品管理規定,結合我校的實際情況,為確保危險化學品的安全存放、安全使用,學校經研究制定以下管理辦法:
1、學校的危險化學品由化學實驗室管理,化學實驗室設危險化學品專柜進行保管。
2、危險化學品的保管實行專人專庫雙鎖(鑰匙分別由化學教研組長和實驗員分開保管)管理,保管員應忠于職責,認真細致,嚴格按照危險化學品的儲存,使用操作規程,嚴防偷盜、水災、火災等事故發生。
3、危險化學品的使用不得離開實驗室且僅限于教學實驗使用,一律不準外私人借用,堅決制止危險化學品向外借和流向社會。
4、危險化學品的采購必須經學校領導批準,入庫,管理和使用前后都必須有準確詳細的記錄,使用后剩余部分應及時歸還。做到帳物相符。
5、學校將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實驗室的安全生產危險化學品的管理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整理,要求管理人員每月清點危險化學品一次,每次清點要有詳細記錄。
6、危險化學品的范圍見國家化學藥品及化學試劑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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