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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國家印章管理制度

        時間:2024-02-24 15:25:50 宇濤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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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印章管理制度(通用10篇)

          在發展不斷提速的社會中,我們可以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是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范。你所接觸過的制度都是什么樣子的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國家印章管理制度,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國家印章管理制度(通用10篇)

          國家印章管理制度 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印章社會治安管理,預防和打擊違法犯罪活動,根據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規定》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國家權力、黨政、司法、參政議事、軍隊、武警、民主黨派、工會,共青團、婦聯等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政部門登記的民間組織,居(村)民委員會和各議事協調及非常設機構的印章刻制、建檔、變更、繳銷等管理活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印章指公章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個人名章。

          本辦法所稱公章是指國家權力、黨政機關、司法、參政議事、軍隊、武警、民主黨派、工會、共青團、婦聯等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政部門登記的民間組織,居(村)民委員會和各議事協調機構及非常設機構的法定名稱章和冠以法定名稱的合同、財務、稅務、發票等業務專用章。

          本辦法所稱具有法律效力的個人名章是指國家權力、黨政、司法、參政議事、軍隊、武警、民主黨派、工會、共青團、婦聯等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政部門登記的民間組織,居(村)民委員會和各議事協調機構及非常設機構的法定代表人及其財務部門負責人的名章。

          第四條公安機關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對印章實行屬地管理;建立、健全管理責任制度,確保印章管理安全規范化和信息科學化。

          第二章印章管理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禁止買賣印章,不得非法制作、使用印章。

          第六條國家權力、黨政、司法、參政議事、軍隊、武警、民主黨派、共青團、工會、婦聯等機關、團體的印章制發,依照國家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國家權力、黨政、司法、參政議事、軍隊、武警、民主黨派、共青團、工會、婦聯等機關、團體的各級組織、機構需要刻制印章的,由制發機關的印章管理部門開具公函到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即辦理并出具準刻證明。

          第八條企業事業單位、民政部門登記的民間組織、村(居)民委員會和各協調機構及非常設機構需要刻制印章的,應當憑上級主管部門出具的刻制證明和單位成立的批準文本到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辦理準刻手續。

          無上級主管部門的,應當憑登記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證明,到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申請辦理準刻手續。

          辦理準刻手續的經辦人員,需持刻制單位的委托證明和本人身份證明;辦理人名章準刻手續的,同時提供名章所刻人名的身份證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核發準刻手續的決定。對符合條件的,出具準刻證明;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九條需要到外省、市、縣(區)刻制印章的,憑單位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及有關申請材料,到刻制地同級公安機關辦理準刻手續。

          第十條需要刻制印章的單位應當到公安機關批準的刻制單位刻制;刻制單位將刻制的印章向公安機關辦理印鑒備案后,方準啟用。

          第十一條需要更換印章的,須公告聲明原印章作廢后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重新辦理備案或準刻手續。

          印章遺失、被搶、被盜的,應當向備案或批準刻制的公安機關報告,并采取公告形式聲明作廢后,按照前款規定重新辦理備案或準刻手續。

          第十二條印章規格、式樣、印文和質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地方,刻制的印章可以并刊漢字和相應的民族文字。印章不得單刊外文,因工作需要可中、外文并刊。

          需要刻制中、外文并刊印章的單位除持有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證明、文件外,還應提出書面申請,并到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辦理準刻手續。

          第十三條需要刻制印章的單位,只能申請刻制一枚單位法定名稱章。需要刻制套印章、鋼印章的,依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企業事業單位、民政部門登記的民間組織和各協調機構及非常設機構印章實行年審制度。

          第十五條印章停止使用后,使用單位應當在十日內將印章全部交回上級主管部門或登記管理機關封存;逾期不交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登記管理機關予以收繳。上級主管部門或登記管理機關對交回和收繳的印章要登記造冊,并于十日內送備案或批準刻制的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對交回和收繳的印章,需預存兩年,無特殊情況的,預存期滿后予以銷毀。

          第十六條有歷史紀念意義需要長期保存的印章,由收藏保存機構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提出申請并公告,批準后可不予銷毀,由申請單位收藏保存。

          第三章印章經營單位管理

          第十七條經營本辦法所指的印章業務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

          件:

          (一)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二)經營場所和設施符合國家消防和治安管理的規定;

          (三)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無、招搖撞騙、偽造印章等違法犯罪記錄;

          (四)符合公安機關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統的資質條件;

          (五)設有印章保密工房和成品保管倉庫。

          第十八條經營印章業務的單位不得將印章業務轉包他人經營。

          第十九條承接刻制印章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應查驗公安機關出具的備案或準刻證明;

          (二)登記委托刻制印章的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經辦人的姓名和公民身份證號碼,按照規定逐項登記印章名稱、式樣、規格數量,并保存五年,以備查驗;

          (三)指定專人負責承接印章業務,保管制作的'印章以及銷毀作廢章坯;

          (四)對超過三個月無人領取的印章,應當登記造冊,送交原備案或批準刻制的公安機關處理;

          (五)每月10日前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報告印章制作情況。

          第二十條從事印章經營業務應當在批準的固定場所內進行。

          第二十一條經營印章業務的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治安第一責任人,負責做好本單位的治安防范工作:

          (一)教育從業人員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制定并落實各項治安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

          (三)監督從業人員認真執行承接刻制印章查驗證明和登記工作;

          (四)對公安機關檢查發現的治安隱患及時整改;

          (五)發現涂改、偽造備案或準刻證明等可疑情況以及案件線索,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第二十二條外商獨資、中外合作和中外合資企業不得經營本辦法所規定的印章業務。

          第二十三條公安機關應當對經營印章的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定期對經營印章業務的單位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治安隱患,限期整改;

          (二)發現可疑情況或者案件線索,依法調查處理;

          (三)依法對經營印章業務的單位的違規違法經營行為進行查

          處。

          第四章罰則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非法制作或者使用印章的,除收繳非法印章外,并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有非法所得的,沒收非法所得。

          買賣印章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和第十一條規定,未辦理備案或準刻手續的,予以警告,并限期補辦;逾期不辦理的,制作的印章為無效印章,由公安機關予以收繳,對委托刻制單位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規定,刻制外文印章或擅自刻制中外文并刊印章及違反規定刻制兩枚以上單位法定名稱章的,收繳違法制作的印章,并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逾期或不進行年審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將印章業務轉包他人經營的,收繳違法制作的印章,取消其經營資格,并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單位違反前款規定的,對單位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未查驗準刻證明和履行登記手續的,對承制單位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并處取締。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對經營印章業務的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予以警告,并處五百元以下。

          第三十二條偽造本辦法規定的印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在監督管理印章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應當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印章準刻證明的式樣由公安部統一制定。

          第三十五條印章載有密級信息的,可由印章制發單位自行建檔保存。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由公安部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三十日施行。

          國家印章管理制度 2

          第一條 公司印章包括公司的行政公章、合同專用章、財務專用章、法定代表人印鑒、各部門印章等。

          第二條 公司印章實行專人保管、使用申請、領導審批、經辦人登記的管理制度,手續不完備時,印章管理人員有權拒絕蓋章。

          第三條 公司行政公章、合同專用章、法定代表人印鑒由綜合辦公室專人保管;公司財務專用章由總部財務部專人保管;公司各部門的印章由本部門專人保管。

          第四條 關停并轉公司需要保留的印章,統一由公司綜合辦公室保管。

          第五條 行政公章、財務專用章、法定代表人章、印鑒章及合同專用章必須專章專用,不得混用或代用。

          第六條 公司行政公章、合同專用章必須經總經理批準后才能使用,并逐項登記使用情況。

          第七條 部門印章須經部門部長(主任)或分管領導批準才能使用。

          第八條 公司財務專用章、銀行帳戶印鑒的保管和使用,按公司《財務管理制度》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 使用印章應填寫《用印申請單》,注明用印理由、時間、文件標題、內容摘要、份數等情況,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后方可用章。對于審批手續不齊全的,印章管理人員有權拒絕蓋章。用印后需由用印人登記用印情況。

          第十條 嚴禁為空白合同書、空白紙張或信箋、空白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空白法定代表人證明書等加蓋公章。對開具蓋有公章的空白介紹信必須嚴格控制,確屬特殊情況需要,經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批準后簽領備案。領用人在事務處理完畢后,必須報告使用情況并進行核銷。未使用的空白介紹信一律交回,領用人不得私留或轉交他人。隱瞞使用實情故意不交回者,一經查實,給予警告以上的處分,情節嚴重,給公司造成惡劣影響或重大損失者,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一條 原則上禁止任何員工攜帶各種印章外出辦事。特殊情況須帶印章外出辦事的',須經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批準,并由印章管理人攜帶印章。

          第十二條 公章管理人員須堅持原則,嚴格按規定保管和使用印章,防止印章丟失、被盜、被盜用、混用、代用等。如發現印章丟失、被盜、被盜用、混用、代用、損毀等情況,應立即報告主管領導并采取補救措施。

          第十三條 對違反印章管理規定的人員,視情節、后果追究其行政責任和經濟責任;觸犯刑律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本規定由公司綜合辦公室負責解釋及修訂,自批準之日起施行。用印申請單。

          國家印章管理制度 3

          一、總則

          公司印章是企業身份和權力的證明。蓋有公司印章的文件,是受法律保護的有效文件,同時意味著公司對文件的內容承擔法律責任。為了保證公司印章的合法、有效、正確地使用,維護公司利益,杜絕違法違規以及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發生,特制定本印章管理制度。

          二、公司印章使用范圍

          公司的印章是指公司公章、發票章、財務章、法人個人名章。公司所有印章必須嚴格按本制度的規定使用,不得違反本制度使用。

          (一)公司公章的使用范圍主要為:

          1、公司對內簽發的文件。

          2、公司對外與相關單位聯合簽發的文件。

          3、由公司出具的證明及有關材料。

          4、公司對外提供的財務報告。

          5、公司章程、工商登記資料及股東出資證明。

          6、員工崗位變更通知、解除勞動關系通知等。

          7、員工的'勞動合同、任免聘用。

          8、對外經濟合同、合作協議、承諾書、擔保函等。

          (二)公司法人個人名章,主要用于需加蓋個人名章的合同、財務及報表、人事任免等各類文件。

          (三)財務專用章,主要用于財務資料、貨幣結算等相關業務。

          (四)發票專用章,主要用于公司出具的發票、收據等票據業務。

          三、公司印章的管理職責

          (一)公司總經理:負責公司公章和法人個人名章的使用審批工作。

          (二)財務部負責人:負責財務專用、發票專用的印章使用審批工作。

          (三)印章管理員

          1、負責印章的保管。

          2、負責建立印章使用登記表。

          3、負責印章使用的審核工作。

          4、負責按照印章使用規則,監督所保管印章的使用。

          四、公司印章的管理、使用及保管

          (一)印章的管理

          1、公司公章由公司總經理負責管理。印章管理員必須切實負責,不得將印章隨意放置或轉交他人。如因事離開崗位需移交他人的,可指定專人代替,但必須辦理移交手續。

          2、為保證資金賬目的絕對安全。財務專用章、法人個人名章等銀行預留印章由兩人以上分開保管、監督使用,做到一人無法簽發支票、匯票,一人無法提出現金。人員應由財務部和行政部各出一人。

          (二)印章的使用

          1、公章的使用必須嚴格遵循印章使用申請審批程序,按照印章的使用范圍,經總經理同意后方可用章。

          2、公章的使用由印章管理員設立使用登記表格,嚴格審批和登記制度。

          3、公司法人個人名章由總經理簽字后方可使用。

          4、財務專用章、發票專用章由財務部門負責人審批后方可使用。

          5、嚴禁員工私自將公司印章帶出公司使用。若因工作需要,確需將印章帶出使用,需填寫攜帶印章外出申請表后,由分管領導及總經理簽批后,派專人陪同方可帶出。印章外借期間,借用人與陪同人只可將印章用于申請事由,共同對印章的使用后果承擔一切責任。

          6、以公司名義簽訂的合同、協議、訂單、介紹信、委托書、擔保函等,經專門合同文書審批流程,通過部門負責人、法律顧問審核,公司總經理批準后方可蓋章。(對加蓋印章的文書,應注意用印單位名稱必須與印章一致,用印位置恰當,蓋章印記圖形清晰。)

          7、公司員工私人辦理各種收入證明、工作證明等,由總經理審批,符合要求后在行政部辦理并執行申請審批制度。

          8、任何印章管理員不得在當事人或委托人所持空白格式化文件上加蓋印章。用章文書必須已經填寫完畢,字跡須清晰、正確。

          9、對已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人員要求出示相關證明的,必須持有效證明材料,按申請審批制度經總經理審批后,方可蓋章。

          (三)印章的保管

          1、印章保管各種事項必須有記錄,記錄事項包括印章名稱、枚數、收到日期、啟用日期、領取人、保管人、批準人、圖樣等信息。

          2、印章保管必須安全無誤,應當專項上鎖存放,印章不可私自委托他人代管。

          3、印章管理員如因工作崗位變更,應及時向總經理上交印章,或者按總經理指定的新印章管理員辦理接交印章手續,以免貽誤工作。

          4、非印章保管人使用印章蓋章與印章保管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5、印章應及時維護、確保印章完好,蓋出印記清晰。

          6、印章保管有遺失、盜用、偷換的,應保護現場,管理員應及時向行政部和總經理報告,并登記備案配合查處。涉及刑事犯罪的,因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處理。

          五、公司印章的停用

          (一)有下列情況,印章須停用:

          1、公司名稱變動。

          2、印章使用損壞。

          3、印章遺失,聲明作廢。

          (二)印章停用時須經總經理批準,及時將停用印章送行政部封存或銷毀,建立印章上交、存檔、銷毀的登記檔案。

          六、印章違規使用的處理辦法

          1、公司員工違反印章刻制、保管、使用規定,依照員工手冊及公司管理制度,視情節和后果追究責任人的民事、行政、刑事責任。

          2、印章管理員因使用公章不當而造成公司損失的,依照員工手冊及公司管理制度,視情節和后果追究其相應責任。非印章管理人員違反公司印章管理制度,不當使用印章,一經發現應與印章管理員承擔同等的責任。

          七、附則

          1、本制度作為公司管理規章制度,經過公司民主程序審議通過后由總經理簽署,向全體員工公示之后開始實施。

          2、本制度由公司行政部負責解釋。附《印章用印登記表》。

          國家印章管理制度 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規定所指印章包括中心公章;中心黨委、紀委公章;中心合同專用章;中心領導公務私章、簽字章;中心各部門公章及各部門業務專用章等。

          第二條中心公章是按照國家規定,代表中心的法定名稱,體現中心的權力、憑信和職責,由國家測繪局正式批準刻制的公章。

          第二章印章的刻制、啟用與停用

          第三條本規定所指印章統一由辦公室根據國家測繪局規定審核,報主管領導批準后制發。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刻制。

          第四條印章刻制、啟用程序:各部門遞交申請;辦公室主任審核,主管領導同意;辦公室憑介紹信到指定刻字社刻制;辦公室簽發印章啟用通知并留印后啟用。中心領導可根據需要刻制公務私章。中心臨時機構原則上不得刻制印章。

          第五條辦公室對中心各部門刻制的印章要進行壓印登記。未經發文和壓印登記的不準啟用。如擅自啟用造成后果的,中心將視情節給予處理。

          第六條部門更名、撤銷,須及時將印章送交辦公室封存或銷毀。對字跡已經模糊或缺損的印章要及時向辦公室申請更換。

          第三章印章的管理

          第七條中心公章由辦公室負責管理。中心黨委、紀委公章有人事處負責管理。中心合同章由業務處負責管理。中心各部門公章、業務專用章由各部門領導負責管理。

          第八條中心公章必須在中心內部使用,不允許拿到中心以外地方使用;必須帶出使用時,須經主管領導批準,并須兩人同行。

          第九條各部門負責人對本部門印章必須嚴格管理,并派專人(監印人)負責保管、使用,且應將監印人名單報中心辦公室備案。

          第十條監印人要樹立高度的責任心,保證印章保管和使用的安全。各部門的監印人對本部門印章負有直接責任,部門領導負有領導責任。平時印章隨用隨鎖,下班后及節假日必須妥善保管,確保印章存放和使用安全。除中心主任同意外,不得擅自轉交他人代管。

          第十一條印章若遺失須立即向部門領導、辦公室報告,并登報聲明該印章作廢。

          第十二條設立印章管理登記制度,各部門用章要予以登記,填寫印章使用登記表(見附表)。

          第四章印章的使用

          第十三條使用各類印章都必須辦理使用登記手續。登記的項目包括:用印日期、發往單位、文件標題、印數、用印部門、批辦人、經辦人。監印人員在用印時要審閱、了解用印內容,核實、清點用印數量。用印人員蓋章時要規范,蓋出的`印章應端正、清晰、美觀,不能歪斜或顛倒。落款處加蓋的印章應“騎年壓月”。

          第十四條監印人員一定要堅持原則,對不符合規定的用印,監印人有權拒絕并向本部門負責人匯報。監印人不得擅自用印,違者后果自負。

          第十五條印章原則上不借出使用,特殊情況須借出使用時,用印部門須提出申請,根據印章性質由單位黨政一把手審核批準后方可借出,并派人監印。

          第十六條確屬急件在下班后及節假日用印,必須憑審批人當時審批意見,否則監印人可不予辦理。

          第十七條印章的使用范圍:

          (一)中心印章主要用于以中心名義上報、平送、下發的有關材料,包括文件、報表、通告、公函、介紹信、證明、聘書、請柬、獎狀等。不允許在空白材料紙上用印。

          (二)使用帶存根的中心介紹信,應在兩處壓印,一處在連接線上,一處在落款處。不允許開具空白介紹信。

          (三)中心領導公務私章、簽字章屬于中心的公務章,代表中心領導人的身份,是行使職務的標志,用印前須向領導本人報告并征得同意后方可用印。

          第十八條印章的使用程序。

          (一)以中心名義發出的公文、公函,要有主管部門簽名,經中心領導核準同意,方能使用中心公章,否則辦公室不予辦理。中心公章的日常工作使用由辦公室主任負責。

          (二)以中心名義對外簽訂協議、合同用印時,須經主管部門領導審核,報中心領導審核批準,方可使用中心合同專用章,否則不予辦理。

          (三)黨委公章的使用,須經黨委書記或黨委副書記核準同意;紀委公章須經紀委書記核準同意,方可使用。否則黨委辦公室不予辦理。黨委、紀委公章的日常使用由黨委辦公室主任負責。

          (四)個人有重要事項,須經所在部門提出申請或證明,加蓋部門印章,辦公室主任審核,分管領導批準后,方可使用中心印章。

          (五)中心各部門公章的使用,須經該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方可使用。

          (六)中心各部門的業務專用章,只做業務往來使用。業務專用章的使用由各部門領導負責管理。

          第五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辦公室負責解釋。

          國家印章管理制度 5

          為保證指揮部財務會計核算的正常進行,加強內部控制機制,維護指揮部資金財產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指揮部財務印章分三種:財務專用印章、法人代表人名印章和會計人員人名章;

          二、指揮部財務專用印章,用于代表指揮部辦理銀行款項支付、出具有關票據等業務;指揮部法人代表人名印章,用于辦理銀行款項支付時預留銀行印鑒;會計人員人名印章,用于辦理財務部門有關會計憑證等會計業務,對外提供會計報表。

          三、財務印章是指揮部在銀行設立賬戶、支取現金、辦理款項結算的重要依據和證明,必須加強管理,嚴格按規定使用,確保指揮部貨幣資金的安全;

          四、財務印章應指派專人分開管理。財務部門負責人保管財務專用印章,指揮部法人代表或其授權人保管法人代表人名印章,出納會計保管本人印章;

          五、財務印章不論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準外借;保管人不得擅自將自己保管的印章交他人使用、保管,也不得私自接受他人保管使用的印章,特殊情況必須經財務部門負責人同意;

          六、財務印章必須安全存放,作到“人走章走,隨用隨鎖”;財務專用印章或法人代表人名印章必須放入保險柜保管;

          七、財務印章應嚴格按照規定的業務范圍和批準程序使用,不得亂用、錯用。印章保管人應負起監印責任,在監印中應嚴格審查,注意內容,防止漏洞。

          八、財務印章具體使用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1、辦理各項收入業務

          1)檢查各項收入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制度規定,單價和收費標準是否準確;

          2)檢查有沒有齊全的'計量發貨手續,數量、金額計算是否準確;

          3)與有關文件、撥款單、合同等相核對,看是否一致、有無差錯;

          4)待以上各項逐一核對無誤后,方可辦理收款業務,并在相關收款憑證上加蓋財務印章。

          2、辦理各項經濟業務支出業務時

          1)檢查原始憑證是否合法、齊全,是否符合要求;

          2)與計劃、合同、計量支付證書等相核對是否一致;

          3)有無經辦人、計量人、驗收人、經辦部門負責人、財務部門負責人簽字,有無指揮長(或指揮長委托的審批人)審批簽字;

          4)檢查付款憑證和銀行票據金額是否相符,填寫是否符合要求,有無差錯;

          5)與往來賬核對時,核實有無應扣款項。

          待上述各項逐一核對無誤后,方可在銀行付款票據上加蓋財務印章。

          九、財務印章因不慎丟失,保管人員應立即向銀行掛失并向財務部門負責人報告,然后及時更換印章;

          十、原財務印章作廢或因故變更時,原印章應報請指揮部負責人、財務部門負責人批準銷毀處理,銷毀時財務部門負責人應在場監銷。

          國家印章管理制度 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全省公安機關電子印章的使用和管理,保障電子印章安全、合法、有效使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8號)和《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規定》(國發[1999]25號)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分別為:

          電子印章是物理印章在電子世界的表現形式,分為電子公章和個人電子名章(包括個人電子簽名),其中法人的個人電子名章在本辦法內視為電子公章。

          電子簽章是以公安數字證書為載體,以數字簽名技術為核心,將數字簽名密鑰、印章或簽名圖片、簽章對象綁定在一起,為簽章對象提供完整性、真實性驗證的過程,是數字簽名可視化的表現形式之一。

          電子簽章系統是提供電子印章的制作、簽章以及印章管理與審計等功能的信息系統,一般由簽章服務系統和簽章客戶端軟件組成。

          第三條電子簽章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視為可靠的電子簽章:

          (一)遵循公安部“公安信息系統電子簽章技術規范”;

          (二)基于公安數字證書認證服務;

          (三)采用pki技術(public key infrastructure公開密鑰體系)。

          第四條在全省公安機關范圍內可靠的電子簽章與蓋章、手寫簽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具有唯一性、不可篡改性、不可否認性,不得因其采用電子化表現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第五條全省公安機關統一使用省廳建設的江蘇公安電子簽章系統。

          電子簽章適用于全省公安機關的各類信息系統,但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不適用的情形除外。

          第六條電子印章遵循“按需發放,授權應用”、“誰持有,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

          第二章職責分工

          第七條電子印章實行分級分類管理、全警授權應用模式。

          各級公安機關應當配備下列三類管理人員,并明確其承擔的職責:

          (一)電子簽章系統管理員(以下簡稱“系統管理員”),由省、市公安機關信通部門人員擔任,負責本級系統管理維護工作,省級系統管理員負責為廳機關和各市系統管理員授權,廳機關和各市系統管理員負責為本級制章管理員、公章管理員授權;

          (二)電子印章制作管理員(以下簡稱“制章管理員”),由省、市公安機關信通部門指定專人擔任,承擔本級電子印章制作、發放及相關應用管理工作;

          (三)電子公章管理員(以下簡稱“公章管理員”),由公章持有部門確定專人,承擔本部門電子公章使用授權管理工作。

          第八條省廳信通處負責全省電子簽章系統運行監控,以及簽章服務器數據庫備份、恢復等運維保障工作。

          第三章制作、發放和注銷

          第九條電子公章制作范圍為全省公安機關有實體印章的部門,個人電子名章制作范圍為公安數字證書持有人。

          第十條電子公章的制作申請,由實體公章持有部門如實填寫《江蘇省公安機關電子公章制作申請表》,明確公章管理人,經本部門領導批準并加蓋公章后,提交省、市公安機關信通部門。

          個人電子名章由公安數字證書持有人如實填寫《江蘇省公安機關個人數字證書申請表》,經所在單位領導審批并加蓋公章后,提交省、市公安機關信通部門。

          省、市公安機關信通部門負責受理、審核電子印章的制作申請,并組織制作電子印章。

          第十一條電子公章由制章管理員同時使用公章制作授權證書、制章管理員個人數字證書,完成公章制作。

          個人電子名章由制章管理員同時使用私章制作授權證書、制章管理員個人數字證書,完成私章制作。

          第十二條電子公章印模統一存放在江蘇公安電子簽章數據庫中,實行集中管理和認證。

          個人電子名章存儲在本人的.公安數字證書中。

          第十三條公安機關內設部門因更名、合并、撤銷等情況停用原實體公章的,應當及時函告信通部門,注銷本部門原電子公章,并根據需要重新申請制作電子公章。

          第十四條個人電子名章持有人離職,應當將本人公安數字證書交還原證書發放部門予以注銷。

          第四章使用和審計

          第十五條電子公章管理權歸實物印章持有部門所有,個人電子名章使用權歸持有人專有。

          第十六條電子公章的使用,應當經公章持有部門主要領導審批同意后,由本部門公章管理員負責授權,由被授權人持本人公安數字證書,在指定信息系統的業務環節調取使用。

          個人電子名章,由持有人使用本人公安數字證書,在其業務授權范圍內使用。

          第十七條電子簽章系統對電子印章的制作、變更、注銷以及電子簽章提供獨立審計功能,確保審計信息真實完整。

          第十八條電子簽章系統審計內容主要包括審計元素和審計行為。

          審計元素主要包括:文檔標識、蓋章人、數字證書序列號、印章名稱、簽章時間、簽章計算機ip等;審計行為主要包括:印章制作、加蓋、撤銷、鎖定、解鎖等。

          第五章管理

          第十九條電子簽章系統中的公章和個人簽名圖片、數字簽名密鑰等基礎信息應當永久保存;審計信息保存時間為十年。

          第二十條公安信通部門在電子印章制作入庫后,應當督促本級制章員對制章過程中產生的所有電子文檔進行銷毀,并逐一檢查、確認銷毀情況。

          第二十一條公安信通部門對各部門提交的《江蘇省公安機關電子公章制作申請表》、《江蘇省公安機關個人數字證書申請表》,應當按照秘密級文件妥善保管,并統一歸檔至公安檔案部門。

          第二十二條經過電子簽章的電子文檔,其歸檔參照國家檔案管理局頒布的《電子公文歸檔管理暫行辦法》(國家檔案局令[2003]第6號)和國家標準《電子文件歸檔與管理規范》(gb/t18894—20xx)執行。

          第六章責任

          第二十三條嚴禁系統管理員違規提供電子公章,由此產生的后果,由違規的系統管理員承擔責任。

          第二十四條嚴禁制章管理員私自留存、違規提供電子公章和他人電子簽名,或利用職務之便偽造、變造電子公章,由此產生的后果,由違規的制章管理員承擔責任。

          第二十五條嚴禁公章管理員違規授權使用電子公章,由此產生的后果,由違規的公章管理員承擔責任。

          第二十六條嚴禁公安數字證書持有者出借本人的個人電子名章,由此造成的后果,由違規人員承擔責任。

          第二十七條個人電子名章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有者應當立即報告本級公安信通部門采取補救措施:

          (一)公安數字證書遺失或損壞的;

          (二)公安數字證書存在被他人冒用、偽造等失密情況的;

          (三)其他應當報告的重大事項。

          第二十八條對違規留存、提供電子公章,或者偽造、變造、冒用、盜用電子印章的行為,應當根據情節輕重追究當事人的紀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電子印章使用管理中發生的違紀違規行為,由簽章行為人所在單位紀檢、監察部門調查處理,信通部門提供技術支持。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有關規定與今后新頒布的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適用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由省廳信通處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國家印章管理制度 7

          為了進一步規范公司及部門(管理項目)的印章使用、管理行為,維護公司的根本利益,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法人及法定代表人印章管理使用

          1、公司的法人及法定代表人印章由行政部負責依據公司營業執照或相應的政府職能部門批復文件到指定雕刻社刻制。并按規定留存印鑒存檔備查。

          2、公司法人及法定代表人印章由公司總經理負責保管或由其指定專人保管,并對印章的使用負最終責任,對董事會負責。不得隨意委托他人代管。

          3、所有以公司名義簽署的合同、協議、報告等文件均需總經理審核認可后,方可加蓋公司法人印章。同一文件需加蓋公司法人印章的份數由行政部根據文件的發送部門數或合同(協議)的約定份數及文件存檔份數的要求確定。

          4、財務支票、報表及其他財務憑證、資料需要加蓋公司法人及法定代表人印章的,由財務部負責按財務管理要求經總經理審核確認后方可加蓋。

          5、公司法人或法定代表人印章如需帶出公司使用,則必須經總經理批準后,由行政部人員陪同印章使用人使用印章,用完后及時歸還總經理或其指定的`印章保管人員。

          二、公司職能部門印章管理使用

          1、公司職能部門的印章刻制必須經公司總經理室批準后,行政部方可按統一印章刻制規定到指定雕刻社刻制,并按要求由行政部負責保留印鑒存檔備查。

          2、因公司內部機構調整或職能部門名稱調整時,由行政部負責按公司機構調整或職能部門名稱改變的批文刻制新的機構、職能部門印章。同時收回原有部門印章封存。

          3、公司職能部門的印章必須由部門負責人或其指定的專人保管,未經部門負責人批準或許可,印章保管人不得擅自為他人加蓋或委托他人代管印章。

          4、職能部門負責人對本部門印章的管理和使用負最終責任。

          三、管理項目的印章管理使用

          1、公司各受托管理項目的印章刻制由業務副總經理向總經理室提出書面報告,經審核批準后,由行政部負責統一刻制,并留存印鑒存檔備查。

          2、管理項目的印章由管理項目負責人或其指定的專人保管。未經項目負責人批準或許可,印章的保管人不得擅自為他人加蓋印章或委托他人代管印章。

          3、如項目管理合同(協議)終止或中途解除,公司不再續簽管理合同(協議),項目撤銷。則由業務副總經理責成項目負責人在項目移交手續完成后,交回業務副總經理,并由業務副總經理負責交行政部封存保管。

          4、如因工作需要進行項目負責人的人事調整,則由業務副總經理負責監督該項目印章的交接,并做好交接記錄報行政部存檔。

          5、項目負責人對本項目印章的管理使用負最終責任,若因違規使用或管理印章造成損失的,責任人負賠償責任。

          四、公司的所有印章由行政部依據總經理室的批示,統一負責刻制,并留存印鑒備查。所有新印章的啟用和封存由行政部負責做好相應的記錄、臺帳。并負責做好停用印章的保管或銷毀。公司任何印章的銷毀,必須經公司總經理室審核批準。

          五、本制度所指印章的使用保管負責人應按照規定對印章的使用情況建立明確的記錄和臺帳。

          六、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國家印章管理制度 8

          目的:為加強公司級印章管理,規范公司級印章刻制、發放、保管以及使用的合法性、嚴肅性和安全性,規范公司及各個子公司經營活動有序進行,依照風險預防為先、使用規范的印章管理原則,切實有效地維護公司利益,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本制度適用于xxxx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及所管轄各分子公司。

          第一章印章的種類

          第一條印章種類及使用范圍

          (一)法人章:刻有法人代表姓名的印章,主要用于必須加蓋法人章的憑證和法律文件等。

          (二)公司章:刻有“xxxx石油化工有限公司、xxxx物流有限公司、xx置業、xx置業”及“合同專用章、發票專用”字樣的印章,法律效力代表集團公司及所管轄各分子公司。

          (三)部門章:刻有部門名稱,其法律效力僅限于代表集團公司及子公司各部門的印章。

          (四)業務專用章:如制度專用章、財務專用章、發票專用章、受控章等,此類印章法律效力僅限于本業務范圍。

          (五)私章:未經公司批準,任何人員不得在工作中使用私章。

          第二條印章的出庫

          (一)集團總裁辦、檔案室負責出庫印章。

          (二)印章出庫前,確定印章符合原定要求,使用藍色印油獲取印章印模,并將印模交集團檔案室存檔。

          第三條印章的領取

          (一)公司及所管轄各分子公司,經董事長授權持章保管人員,到集團總裁辦檔案室領取印章時,須在《印章保管登記表》(見附表)上登記。

          (二)印章領取后經分子公司領導,部門主管確認印章無誤后將存放于保險柜妥善保管并建立印章使用登記表。

          第二章印章的管理

          第四條印章保管

          公司及所管轄各分子公司,對外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均須董事長指定專人進行妥善保管并定期保養,同時須與委托人簽定相關法律文件。印章保管人員離崗,須做好印章交接工作。

          (一)集團母公司法人章由集團檔案室專人負責保管;公司及所轄各分子公司所有法人章由公司檔案室專人負責保管,特殊情況由董事長批準并指定該公司專人負責保管使用。

          (二)公司公章及合同章實行雙人雙鎖管理。

          (三)公司及所轄各分子公司財務專用章,由公司檔案室統一保管使用。部門章由各部門主管或其授權人負責保管。

          (四)各種業務專用章,經董事長授權人或公司辦公室主任負責人保管。

          第五條用印范圍

          (一)所有印章均應明確確定其用印范圍,以便印章保管人員正確用印。

          (二)部門章僅限于公司對內使用,具體用印范圍由部門負責人負責制定,并報董事長批準。

          (三)業務專用章用印范圍,由經董事長授權人或該項業務的負責人授權使用。

          (四)公司及所管轄各分子公司行政公章使用范圍:

          1.以公司名義發出的對內與對外公文、公函,上報政府機關的材料、報表等各類文件;

          2.以公司名義簽章的證明、委托書、公證書等;

          3.以公司名義簽章的經營性協議、合同等;

          4.以公司名義辦理的信貸用擔保合同、抵押合同、借款、借據、借款申請書等;

          5.以公司名義辦理的延緩還貨周期、減緩(減免)各類稅費等申請性材料;

          6.其他經公司法人代表審批同意簽章的。

          (五)董事長私章用印范圍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人確定。

          (六)公章一律不得在空白介紹信、空白紙張、空白單據等上加蓋。不得在與公司業務無關的任何證明或擔保上蓋章。

          第六條印章使用

          (一)非業務專用章

          1.用印審批:由用印人填寫《用章審批表》,連同用印材料一并交印章管理人審批;需使用公司章或外部門業務專用章時,用印人還須將經部門負責人批準后的《用章審批表》,連同需要用章的文件一起送印章管負責人審批。

          2.用印:用印人持批準后的.《用章審批表》及用印文件到印章保管人處要求用印,保管人員在認真核定《用章審批表》與用印文件后,對照用印范圍進行用印。如有合同需要蓋章,印章保管人須確認合同的每一頁有集團法律顧問簽字后方可蓋章,并加蓋騎縫章。部分特殊合同及所有銀行方面的合同除外。

          3.使用印章要在規定的地點進行,特殊需要時,必須經印章保管負責人同意,并具有嚴格的監控措施情況下,方可帶出規定地點。

          4.在印章使用后,用印人應將《用章審批表》交印章保管人存檔,印章保管人負責對《用章審批表》按順序存檔備查。

          (二)業務專用章的使用由經董事長授權人及該項業務主管人員自行監督和控制。

          (三)所有用章均須填寫《用章審批表》,《用章審批表》用完后須及時交集團或各分子公司檔案室備查。

          (四)除驗視印模外,嚴禁在文件的空白處或空白紙上加蓋印章。

          第七條印章停用

          (一)印章在停用之日應向有關部門發文通知,將停用印章送繳集團總裁辦銷毀或交檔案室封存,并在《印章保管登記表》中注明"停用日期"。

          (二)印章丟失時,印章保管部門應立即向集團報失并在媒體上發布公告作廢。

          第三章考核辦法

          第八條違反本制度規定給公司帶來損失的,責任人除賠償公司經濟損失外,還應按國家相關法律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章附則

          第九條本制度解釋權、監督執行權歸集團行政人事部。

          第十條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正式執行,前期相關規定自行廢止。附件:

          刻制印章申請表

          印章存檔管理單

          用印審批單

          印章使用登記表

          公司及所轄分子公司印章統計表

          國家印章管理制度 9

          第一條為保證公司印章使用的合法性、嚴肅性和安全性,維護公司利益,杜絕不法行為的發生,加強公司印章的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公文、便函、介紹信、授權委托書、證件、證書、財務報表、統計報表及對外簽署的合同、協議及其他須用印章的文本等。

          第三條公司印章的使用,必須嚴格執行公司印章使用管理規定,凡不符合本辦法的,一律不得用印。

          第四條印章的種類

          (一)法人印章:公司印章(公司行政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

          (二)部門印章:董事會印章、監事會印章、公司各部門的印章。

          (三)專用印章:由公司統一頒發的使下屬有關部門履行某種特定的職責和權力的印章(如財務專用章、合同專用章等)。

          (四)其它根據工作需要刻制的印章。

          第五條公司行政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的刻制由公司辦公室根據法定批準的營業執照提出申請,經董事長批準后按規定刻制。

          第六條部門印章由各部門提出申請,經公司行政總監審核,報董事長批準后,交公司辦公室按規定刻制。

          第七條業務專用章由各所需業務部門提出申請,經公司行政總監審核,報董事長批準后,交公司辦公室按規定刻制。

          第八條合同專用章的刻制,必須由法律和市場等相關部門提出,公司行政總監審核,報董事長批準后交公司辦公室按規定刻制。

          第九條印章刻制完成后,由公司辦公室專人負責領取印章并在印章備案表上登記備案,印章啟用應事先發啟用通知,注明啟用日期、發放單位和使用范圍。由公司辦公室下發到部門并明確責任人后方可使用。

          (一)公司行政公章用印必須履行登記手續。須由經辦人認真填寫《用印審批單》,并按審批權限逐級簽署意見后,連同需蓋章文件等一并交印章專管人員,由其審核材料后用印。公司印章不允許外帶,若因工作需要,確需將印章帶出,須由部門提交申請,經董事長批準后方可帶出。公章帶出期間,責任人只可將公章用于申請事由,并對公章的使用承擔一切責任。

          (二)以公司名義發出的公文,須憑董事長簽發批準的文件原稿用印。

          (三)對外簽署的合同或協議,一律使用公司合同專用章。一般的'合同協議,由經辦人填寫《用印審批單》連同需蓋章合同或協議,按公司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最終經分管副總在《用印審批單》上審批后方可用印。設備及基建工程合同或協議,最終經董事長在《用印審批單》上審批后方可用印。合同或協議應由用印部門在加蓋印章后的當天復印交財務部備案。

          (四)財務人員依日常的權限及常規工作內容自行使用公司行政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及財務專用章的無須經上述審批。但上述除外的用印,須經分管財務副總批準后方可用印。

          (五)公司對外報送的各類文件及其它需用公司印章的文本等,須按規定辦理用印手續。

          (六)公司各職能部門等須用公司印章,需經董事長批準,按規定辦理用印手續。

          (七)在董事長出差期間,用印事項應由分管副總電話請示董事長同意后,并在《用印審批單》上做好記錄后方可用印。

          (八)用印蓋章位置要準確、恰當,印跡要端正清晰,印章的名稱與用印件的落款要一致,不漏蓋、不多蓋。

          (九)介紹信、授權委托書要有存根,要在落款和騎縫處一并加蓋印章。

          (十)對外簽署的合同或協議、各類業務報表(財務報表、統計報表)及其它需用公司印章的文本等,須在合縫處加蓋印章。

          (十一)部門印章,經部門負責人批準后方可用印。一般情況下僅供公司內部使用,確需對外使用,須經分管副總批準后方可用印。

          (十二)一般情況下,不得在任何未填寫內容的空白文件上用印。特殊情況下,須經董事長審批同意。

          (十二)董事長對公司所有印章的使用擁有最后的決定權。

          第十一條印章的管理

          (一)公司印章實行用印審批登記制度。

          (二)公司印章由公司辦公室負責日常監管。

          (三)公司設印章專管人員:

          4、董事會印章、監事會印章由公司董事會秘書負責保管

          (四)各保管部門應指定人員保管相應的印章,涉及保管多枚印章的,應根據印章的用途,指定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專人分散保管,進行適度制衡,防范風險。同時應將指定人員名單報公司辦公室審查備案。

          (五)印章保管人員必須親自使用印章,不能委托他人代為用印。

          (六)各專管人員應將用印審批單及文件復印件作為用印的依據,妥善保管及時整理,按年度裝訂成冊,交公司辦公室審核歸檔。

          (七)印章應保管在安全的設施內。印章專管人員每天下班前應檢查印章是否齊全,妥善保管。第二天上班后,應首先檢查所保管印章有無異樣,若發現意外情況應立即報告。

          (八)印章專管人員因事、病、休假等原因不在崗位時,保管部門應指定他人代管,印章專管人員要向代管人員交接工作,交代用印時的注意事項。專管人員正常上班后,代管人員應向專管人員交接工作,登記用印的起止日期,實行管印人員登記備案制,以明確責任,落實到人。交接工作時,應嚴格辦理交接手續,登記交、管印起止日期、管理印章類別及數量。交接人員簽字,分管部門負責人簽字認可后備存。

          (九)印章專管人員調離或因各種原因離崗時,分管部門負責人應向公司辦公室提出建議指定他人管理印章,并及時辦理交接工作,交代用印注意事項,并對印章專管人員進行離崗審查。

          (十)印章有破損、字跡不清、機構名稱變更,要及時向辦公室申請更換印章,同時將作廢印章交公司辦公室,并定期銷毀。

          (十一)印章銷毀必須填寫《印章銷毀申請表》,經公司行政總監審核批準,持有效申請表和待銷毀的印章交公司辦公室登記備案。由公司辦公室聲明作廢并定期銷毀。

          第十二條印章專管人員要堅持原則,遵守保密規定,嚴格照章用印。

          第十三條未按批準權限用印或用印件內容有誤的,印章專管人員不予用印;經辦人拒絕印章專管人員審核用印內容的,印章專管人員可拒絕用印,或報告領導處理。

          第十四條印章專管人員不得擅自用印,一經發現無論結果如何,嚴肅處理。

          第十五條本公司主要使用存根類介紹信、授權委托書。

          第十六條介紹信、授權委托書由辦公室指定專人負責保管。

          第十七條介紹信、授權委托書開具要嚴格履行審批手續。即按權限由相應領導簽批后方可開具。

          第十八條開具介紹信、授權委托書應按要求認真填寫存根。

          第十九條公司嚴禁開出空白介紹信、空白授權委托書。

          第二十條印章專管人必須妥善保管印章,如有遺失,必須及時向公司主管負責人報告。

          第二十一條任何人員必須嚴格依照本辦法規定程序使用印章,未經本辦法規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使用印章,造成丟失、盜用、仿制等,依情節輕重,對責任者分別進行批評教育、行政處分、經濟處罰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公司辦公室負責解釋、補充,經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后生效實施。

          國家印章管理制度 1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印章是xx石油(集團)工貿有限公司油品調運分公司(以下簡稱“油品調運分公司”或“公司”)經營管理活動中行使職權,明確公司各種權利義務關系的重要憑證和工具,為維護公司印章的嚴肅性、權威性,明確印章使用人與管理人員的責權,確保印章使用安全,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管理的印章主要包括: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印章、財務專用章、合同專用章、合同審查專用章、業務專用章(職能部門或業務部門)等。

          第三條各類印章的管理涉及范疇:刻印、使用、廢止、更換。

          第二章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四條印章管理的歸口部門為綜合辦公室。

          第三章刻印與啟用

          第五條刻制印章要嚴格履行審批手續。公司基本印章(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財務專用章、合同專用章)的刻制及更換,應向綜合辦公室提出申請,綜合辦公室報公司領導批準后由機要人員持單位介紹信、公司相關證照及印章式樣到公安機關備案、審核、辦理刻印證明,并到公安部門指定的刻字單位統一刻制。

          第六條因業務發展需要申請各職能部門及駐站、分公司專用章時,由需求部門提出申請,經經理核準后由綜合辦公室刻制。

          第七條公司印章刻制后,綜合辦公室下發文件予以正式啟用后,方可使用。

          第四章保管與使用

          第八條公司公章由綜合辦公室專人保管。各部門的合同、重要文件、一般性文件等需要蓋章,經辦人須在《印章使用登記薄》簽字,并由分管領導簽字批準后方可蓋章。綜合辦公室負責《印章使用登記薄》的保管、留存。

          第九條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印章,分別由財務資產部、綜合辦公室專人保管。財務資產部保管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印章主要用于銀行匯票、現金支票等業務,憑審批的支付申請或取匯款憑證方可蓋章;綜合辦公室保管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印章主要用于干部職工職稱聘任、勞動合同簽署、工資發放等業務,經得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同意后方可蓋章。

          第十條財務專用章由財務資產部負責人(或專人)保管。主要在銀行匯票、現金支票等需要加蓋銀行預留印鑒等業務或發票上使用,發票專用章主要用于發票蓋章。

          第十一條合同專用章由綜合辦公室負責人(或專人)保管。主要適用于公司與他人(企業或單位)簽訂的生產經營、商務等業務方面的經濟合同審批、簽署。合同專用章使用時,必須審核相關審批手續的完備性。

          第十二條各部門專用章的使用。主要適用于各部門內部使用,需由部門負責人(或專人)進行保管并參照公司印章使用規定嚴格控制印章的使用。

          第五章廢止與更換

          第十三條廢止印章,根據相關文件直接辦理廢止手續。

          第十四條更換印章應由印章使用部門向綜合辦公室提出更換申請,并呈主管領導、經理核準后交由綜合辦公室統一封存或銷毀,并做好登記。

          第十五條遺失印章時應由印章保管人員填寫印章廢止申請,并呈公司經理簽批遺失處理及處罰辦法,經核準后,交由綜合辦公室按批示處理,同時必須登報申明。

          第六章保管人權利和責任

          第十六條印章保管人的責權范疇:對于公司主要印章管理,采取分散管理相互監督的辦法。具體劃分如下:

          (一)部門印章保管人對印章具有獨立使用權力,同時對印章的使用負全部責任。

          (二)公章、合同專用章、財務專用章的保管人無獨立使用權力,但具有監督權力。經辦審核中經理、分管領導、部門經理、經手人則負相應責任。對于未經經理簽批的公章使用,保管人、經手人負主要責任。

          (三)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印章的保管人,既是保管人又是使用人,但其無獨立使用權力,需依據財務資產部負責人審批的支付申請、取匯款憑證或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授權方可使用,否則負全部責任。

          (四)各類印章因工作需要獨立帶離公司使用的,需經部門主管領導同意后方可帶離。

          (五)如遇個人需開具相關證明,需由部門負責人以上擔保簽批后方能使用,若涉及到個人經濟擔保與證明時,原則上一律不予證明。

          (六)蓋印要標準規范,端正、清晰、美觀、便于識別,印章文字不能蓋歪或顛倒。加蓋印章位置應上距正文l行之內,端正、居中下壓成文時間,印章用紅色。

          (七)所有印章的使用,必須嚴格執行公司的印章使用管理制度,做好申請和使用登記。公司印章只適用于公司相關業務,不得從事有損公司利益的活動。

          (八)印章管理部門要妥善保管印章,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印章、財務專用章、合同專用章等必須放入保險柜存放,防止被盜。

          (九)印章使用申請人及管理負責人要嚴格按照上述規定申請使用印章,如出現問題,后果自負。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公司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十七條本規定由綜合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規定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法規及工貿公司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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