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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安全管理制度

        時間:2022-05-13 09:58:56 制度 我要投稿

        安全管理制度(精選18篇)

          在充滿活力,日益開放的今天,制度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制度就是在人類社會當中人們行為的準則。那么什么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安全管理制度,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安全管理制度(精選18篇)

          安全管理制度 篇1

          醫院負責接待醫療糾紛的部門是醫患關系協調部,醫患關系協調部接到病人醫療投訴后,初步判定不存在醫療過錯,向病人耐心解釋,必要時,請當事科室協助向病人或其家屬解釋;初步判斷存在或可疑存在醫療過失行為的,將按以下原則和程序操作:

          1、醫患關系協調部向當事醫務人員及科室送發《醫療爭議事件說明書》,當事人或科室應如實作出回復;回復材料中必須就是否存在醫療不當行為作出回答,并由科主任簽署意見后送交醫務科。

          2、經過調查,當事科室和院方均認為無醫療不當行為的,由醫患關系協調部和當事科室負責向患方解釋或書面答復。

          3、如果當事科室認定無醫療過失,但與院方初步調查結論相左者,將提交院安全醫療委員會討論。

          4、如果當事科室和院醫療安全管理部門均認定有醫療過失者,由醫患關系協調部和當事科室共同與患方協商解決。

          5、如果患方不滿意院方的答復或者與院方的協商不能達成一致,可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行政調解或提出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申請,由衛生局委托溫州市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6、醫療糾紛下列情況之一者,醫院原則上不負賠償責任。

         。1)院方判定不屬醫療事故,或不存在醫療過失的;

         。2)存在醫療不當行為,但未造成患者人身損害后果。

          7、醫療糾紛進入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程序時,當事醫務人員必須參與鑒定會進行申辯和接受質詢。

          8、醫療事故爭議進入司法解決程序的,當事醫務人員必須出庭;科主任原則上作為院長委托代理人出庭抗辯,醫務科亦派員出庭抗辯。

          9、當事科室有義務協同醫患關系協調部共同向患方做必要的解釋和糾紛處理工作。

          10、病歷復印先經醫患關系協調部審批,統一在醫院病歷室進行,醫務人員應當陪同患方復印資料,復印時患者必須在場。

          11、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對不允許患者復印的病歷資料應當在患者在場的情況下進行封存及啟封。

          12、死亡病例的醫療事故爭議,為明確死因,尸體應在48小時內由取得相應資格的機構進行尸解。醫患雙方均應按此規定進行,任何一方拒絕尸解,由拒絕方承擔相應責任。

          13、出現醫療事故或可能為醫療事故時,醫務人員應當立即向所在科室負責人報告,科室負責人應當及時向醫院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報告。

          14、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進行調查、核實,將有關情況如實向本醫療機構的負責人報告,并向患者通報、解釋。

          安全管理制度 篇2

          1、目的:

          為嚴格執行公司制定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杜絕各類安全違章現象,引導公司職員工搞好安全生產,保障職員工人身安全和公司財產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范圍:

          本公司各級安全管理負責人

          3、權責:

          3.1.行政人事部負責執行安全生產考核制度,報廠長、行政財務總監審批。

          3.2.安全生產考核頻次為每年一次,考核時間為每年年終?己私Y果作為加薪和晉升的一個標準,對于優秀者給予嘉獎,對不合格給予警告。

          3.3.考核依據《隱患排查治理統計分析表》、《員工培訓履歷表》。

          4、考核內容:

          4.1.安全教育:

          4.1.1.新進員工上崗培訓達標率:年度上崗培訓達標率為100%的得滿分5分,95%~99%的得4分,90%~94%的得3分,85%~89%的得2分,80%~84%的得1分,80%以下的不得分。

          4.1.2.在職員工定期培訓達標率:年度定期培訓達標率為100%的得滿分5分,95%~99%的得4分,90%~94%的得3分,85%~89%的得2分,80%~84%的得1分,80%以下的不得分。

          4.1.3.員工安全知識掌握程度:抽查員工對消防安全知識和本崗位安全操作規程掌握程度,每年定于6月份和12月份兩次抽查員工,每次抽查5%的人員,經抽查的員工100%了解的得滿分5分,95%~99%的得4分,90%~94%的得3分,85%~89%的得2分,80%~84%的得1分,80%以下的不得分。

          4.1.4.班前會開展:平時班前會不作記錄,但發生安全事故或者有安全隱患時,必須形成班前會記錄。有班前會記錄的得滿分5分,有一次未做好班前會記錄的,不得分。

          4.2.消防安全管理:

          4.2.1.用火、用電:經相關安全管理人巡查、檢查,每發現一次違反用火、用電規定的,扣1分,直至扣完全部的5分。如有一次造成嚴重安全隱患或者已發生安全事故的,不得分。

          4.2.2.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經相關安全管理人巡查、檢查,每發現一次堵塞通道和安全出口現象,扣1分,直至扣完全部的10分。

          4.2.3.危險化學品管理:經相關安全管理人巡查、檢查,每發現一次違反危險化學品管理規定的,扣1分,直至扣完全部的10分。如有一次造成嚴重安全隱患或者已發生安全事故的,不得分。

          4.2.4.消防設施維護:經相關安全管理人巡查、檢查,每發現一次堵塞、圈占消防設施和器材的,扣1分,直至扣完全部的5分。

          4.2.5.物料擺放:經相關安全管理巡查、檢查,每發現一次物料未按消防五距要求擺放的,扣1分,直至扣完全部的5分。

          4.2.6.其它消防安全:經相關安全管理人巡查、檢查,每發現一次違反其它消防安全規定的,扣1分,直至扣完全部的5分。

          4.3.生產安全管理:

          4.3.1.員工勞保用品佩戴:經相關安全管理人巡查、檢查,每發現一人未按規定佩戴勞保用品的,扣1分,直至扣完全部的10分。

          4.3.2.機械設備安全防護裝置:經相關安全管理人巡查、檢查,每發現一處機械設備安全防護裝置無效的,扣1分,直至扣完全部的10分。如有一次造成嚴重安全隱患或者已發生安全事故的,不得分。

          4.3.3.機械設備維修保養:經相關安全管理人巡查、檢查,每發現一處機械維修保養記錄未如實填報或未按期保養的,扣1分,直至扣完全部的5分。

          4.3.4.員工違規操作:經相關安全管理人巡查、檢查,每發現一人違反安全操作規程的,扣1分,直至扣完全部的5分。如有一次造成嚴重安全隱患或者已發生安全事故的,不得分。

          4.3.5.安全隱患自查:經相關安全管理巡查、檢查,每發現一處安全隱患而本部門未自查到的,扣1分,直至扣完全部的5分。安全隱患未按期整改完成的,不得分。

          4.3.6.其它生產安全:經相關安全管理人巡查、檢查,每發現一次違反其它生產安全規定的,扣1分,直至扣完全部的5分。

          5、附件:

          安全生產年終考核表。

          6、本制度由安全主任擬定,行政人事主任審核,行政財務總監批準后實施。

          安全管理制度 篇3

          一、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公司生產工作的勞動保護,保護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進公司事業的發展,根據有關勞動保護的法令、法規等有關規定,在實際生產中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車間安全生產實行全員責任制。車間主任是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車間的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各級職能人員對分管業務范圍內的安全生產負責,員工在各自崗位上對安全生產負責。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于生產車間各級管理人員、各班組和所有員工。

          二、安全生產職責

          1、車間主任的安全生產職責

          第四條車間主任對車間的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責任;

          第五條督促檢查安全規章制度的貫徹落實,定期主持全車間安全活動和安全生產檢查;

          第六條針對車間生產情況提出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對檢查中發現的隱患及時解決,對本車間不能解決的要及時上報;

          第七條組織制定和執行安全技術措施方案,并經常到現場指揮,保證安全生產;

          第八條發生安全事故時,要緊急搶救,保護現場,立即上報并查明原因,接受教訓,采取防范措施,避免事故重復發生;

          第九條領導車間、班組安全活動,負責編制安全技術計劃、措施和安全操作規程;

          第十條對新工人、調換工種員工進行安全教育;

          第十一條每月至少組織一次安全檢查,參加對危險作業點、重要部位和設備的檢查,制定消除事故隱患的措施,對發現的問題要監督整改;

          第十二條對臨時性危險作業的安全防范措施負責督促實施;

          第十三條負責輕傷事故、未遂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十四條采用新工藝、新設備、新技術、新材料時,要會同安全生產部、技術部等部門編制作業指導書。打通工藝流程后,立即組織制定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保證員工有章可循。

          2、車間班組長的安全生產職責

          第十五條認真執行上級安全生產的各項規章制度,負責本作業區域的安全生產。

          xxxx公司

          安全管理制度 篇4

          第一條 石油成品油庫(以下簡稱油庫)是接卸、儲存、供應石油成品油的基地。為了提高油庫的科學管理水平,做好成品油的供應工作,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石油成品油(以下簡稱油品)具有易燃爆、易揮發、易滲漏、易于集聚靜電荷的特性。油庫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積極采取措 施,提高安全生產的保障能力。

          第三條 油庫要積極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不斷提高油庫現代化技術水平。

          第四條 油庫必須做好各項基礎工作,不斷提高標準化、規范化、科學化、現代化的管理水平。

          第五條 油庫必須貫徹執行勤儉辦企業的方針,改善經營管理,減少油品損耗,降低流通費用,努力提高經濟效益。

          第六條 油庫必須根據設計規范,制定布局總體規劃。經上級主管部門組織審定批準后,作為擴建和更新改造的依據。新建、改建油庫時,油庫管理部門要 參與方案論證、設計審查、竣工驗收。油庫及其主要設備拆遷,要按程序上報批 準后,方能實施。

          第七條 油庫必須認真做好職工思想政治工作、遵章守紀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思想,不斷提高服務質量。

          第八條 油庫必須根據本制度要求,結合本身實際情況,建立起從油庫主任到每個崗位職工分工具體、職責明確的崗位責任制、技術操作規程、安全管理制 度,并做到嚴格考核,保證貫徹執行。

          安全管理制度 篇5

          1、目的:建立防火防爆一般要求、主要措施、等級劃分、消防設施等程序,防止火災、爆炸事故發生

          2、范圍:適用于公司防火防爆管理

          3、責任者:各部、各車間

          4、程序:

          4.1一般要求:

          4.1.1應根據火災危險程度及生產、維修、建設等工作的需要,經使用單位提出申請,廠安全部門登記審批劃定“固定動火區”,固定動火區以外一律為禁火區。

          4.1.2禁止產生明火的機動車輛進入罐區﹑廠區內、易燃物質儲罐等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進入時必須加時必須加阻火器。電瓶車禁止入內。

          4.1.3禁止使用汽油、苯等易散發可燃蒸氣的液體擦洗設備、工具及衣服等。

          4.1.4易燃、易爆物品應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地點,F場禁止堆放油布、油棉絲紗或其它易燃物品,F場生產用油存放量一般不應超過48小時的使用量。

          4.1.5使用搬運危險物品,或在易燃、易爆危險場所搬運鐵質物品時,不準拋擲,拖拉或滾動。

          4.1.6在帶有易燃易爆物質(殘渣、殘液和余氣)的設備、管道、容器上工作時,禁止使用鐵質工具,應使用銅質等不產生火花的工具。若必須用鐵質工具,則需在工具接觸面上涂以黃油,或采用其它安全措施。

          4.1.7具有火災危險性的甲乙類生產所用設備、管道的保溫層,應采用非燃燒的材料,并應防止可燃液體滲入保溫層。高溫設備、管道禁止使用易燃,可燃物保溫。

          4.1.8必須加強火源管理。廠區內焊割動火、熬煉用火等一切動火工作,必須認真執行"安全生產動火制度"的規定。

          4.1.9要防止可燃易燃物與高溫物體接觸或靠近,高溫工件禁止帶入防火防爆區,不準在高溫設備和管道上烘烤衣服和可燃易燃物體。

          4.1.10危險物品倉庫、氣柜。主配電設備、高大建筑物和高大設備等必須裝設避雷裝置,每年雨季前必須對裝置檢查試驗一次。避雷裝置單獨設置時,其接地電阻不得大于10歐姆;如與電氣設備共用,接地電阻不大于4歐姆。管道法蘭之間電阻不大于0.3歐姆。

          4.1.11廠區內未經批準,不準隨意搭設臨時工棚和其它建筑物。

          4.1.12化工生產甲類區域在有液化石油氣及可燃氣體容易擴散處,應設置可燃氣體濃度檢測報警裝置,并應加強氣體監測工作。

          4.1.13所有設備、管道、閥門、儀表和零部件,必須有合格證并按要求使用,不明規格、型號的材質禁止使用。禁止擅自代用。

          4.1.14設備管道在使用前,必須按照規定對外觀、尺寸及補焊過或其它疑焊縫進行復驗,并作耐壓試驗或氣密試驗,安全裝置和附件必須齊全、靈敏可靠。定期對壓力容器進行外觀、內部檢查和無損傷檢查。嚴格執行《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規程》。

          4.1.15一切設備、管道和鋼瓶等應按化工部制訂的“化工廠設備管道的保溫規范”(HGJ1047-79)規定的顏色進行涂色。

          4.1.16根據工藝過程的具體特點,設置必要的事故信號、聲光報警器和事故停車聯鎖裝置。

          4.1.17生產過程中的正壓系統嚴防形成負壓,并且應設置防止形成負壓的措施和停車聯鎖裝置。

          4.1.18生產廠房、建筑物、構筑物應符合本地區的防震烈度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必須加固。

          4.1.19設備檢修時,應嚴格遵守“安全檢修制度”。

          4.1.20消防機構必須健全,消防器材的設置必須按規定配備齊全。廠區內的一切消防設施或器材未經許可(非火災情況下)不準動用。消防道路必須保持暢通無阻,占用道路,必須經保衛科、安全部批準。

          4.1.21廠內所用職工必須分批輪流進行消防知識教育,掌握滅火知識,并會正確使用各種消防器材。

          4.1.22禁止使用氧氣代替空氣對設備、管道充壓、保壓、試壓、置換或吹掃。禁止擅自向缺氧的設備、管道、井下等場所輸送氧氣。

          4.2防火、防爆的主要措施。

          4.2.1防爆泄壓。

          4.2.1.1定期對設備進行無損探傷檢驗和測厚工作。

          4.2.1.2在高低壓系統之間應安設止逆閥等安全措施。在有火災爆炸危險的生產過程及設備,應安裝必要的自控監測儀表、自動調節報警裝置、自動和手動泄壓排放設施。

          4.2.1.3所有放空管均應引至室外,并高出廠房建筑物、構筑物2米以上。若設在露天設備區內的放空管,應高于附近有人操作的設備2米以上。

          4.2.1.4可燃氣體的放空管,應設置安全水封或阻火器;應有向管內加氮氣或蒸汽的措施,同時應有良好的靜電接地設施。放空管應在避雷設施的保護范圍內。

          4.2.1.5安全閥的安裝、使用、維護和管理按照安全閥安全管理規定執行。

          4.2.1.6有突然超壓或瞬間分解爆炸危險物料的設備,應裝爆破板。如裝導爆筒,應朝向安全方向。

          4.2.1.7凡是裝有觸媒的高溫設備,必須泄壓降溫后方可打開。(觸媒需要惰化的,應進行惰化。)

          4.2.1.8壓縮氣體鋼瓶的充裝、使用、貯運嚴格遵守“氣瓶安全監察規程”的規定。

          安全管理制度 篇6

          第一條 為了加強倉庫防火安全管理,保障國家和公司財產免受火災危害,保證生產順利進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庫房的建筑設計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常用危險化學品儲存通則》等法規和標準的規定。

          第三條 物資儲存場所的消防器材配置,應按《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的要求配備。并應裝設消防通訊和報警設備,安排專人維護和保養。

          第四條 嚴格執行崗位防火責任制度、火源、電源管理制度、門衛制度、值班巡回檢查制度和各項操作規程。做好防火、防竊等工作。

          第五條 在倉庫、堆垛區,應設明顯的防火標志,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設施的道路應保持暢通。

          第六條 倉庫的各種安全設施,必須經常檢查、定期校驗、保持完好狀態,做好記錄。

          第七條 倉庫管理部門應嚴格執行物品入庫驗收制度和物品發放制度。核對、檢驗進庫物品的名稱、規格、安全標簽、質量、數量、包裝。無產地、銘牌、安全標簽和產品合格證的物品不得入庫。嚴格履行發放手續,認真核實。

          第八條 倉庫管理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有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培訓合格證。具有責任心強,熟悉危險化學品性質和懂得防護、消防知識的人員擔任。

          第九條 倉庫保管員應根據所保管的物資的性質,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器具。

          第十條 倉庫管理人員,必須加強庫內物資檢查,發現隱患應及時整改,無能力整改的,應報告上級主管部門進行整改。

          第十一條 甲、乙類桶裝液體,不宜露天存放,確須在露天存放時,必須做好防火、防曬等措施。規定禁止在露天存放的危險化學品,嚴禁在露天存放。

          第十二條 容易相互發生化學反應或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須分間、分庫儲存,并在醒目處標明儲存化學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

          第十三條 庫內儲存化學品的面積和間距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每堆垛占地面積不宜大于100 平方米。

          (二)堆垛與堆垛之間的距離不小于1 米;堆垛與墻間距不小于0、5 米;堆垛與梁、柱的間距不小于 0、3 米。

         。ㄈ┲饕ǖ赖膶挾炔恍∮2 米。

          (四)裝有照明燈的倉庫,燈具下方不準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與儲存物品水平間距不得小于0、5 米。

          第十四條 儲存易燃和可燃化學品的倉庫及堆垛附近,不準進行試驗、分裝、封焊、維修、動火等作業。如因特殊需要,必須辦理《動火作業證》,報安全部門批準,采取安全措施后才能進行。作業結束后,檢查確無火種方可離開現場。

          第十五條 倉庫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有關電氣裝置的標準規范的規定。

          安全管理制度 篇7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營造安全良好的生產、工作、生活環境,消除安全隱患,保障員工身心健康,保護公司財產安全,特制訂本辦法。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各部門及外協廠商、外來聯系業務的各人員。

          第二條 安全生產的內容主要包括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安全生產教育、安全生產的定期和不定期檢查、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等。公司對員工的安全生產知識教育采取三級教育,即分為公司教育、部門教育和班組教育三個層次進行。

          第三條 公司特殊崗位的員工必須要求持有國家特殊工種上崗證方可上崗。

          第四條 公司綜合管理部負責整個公司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和對消防器材的配置和更換工作。各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條 公司成立義務消防隊和安全事故調查小組,義務消防隊隊長由綜合管理部安全員兼任,成員由保安員和各部門指定兼任的義務消防員組成;安全事故調查小組由綜合管理部負責人任組長,成員由各部負責人和公司安全員組成。

          第六條 公司將安全責任按區域落實到各部門,各部門再具體分解落實,直至具體的個人,形成安全管理責任區,非責任部門在責任區工作的人員必須服從責任部門的管理。

          第七條 部門負責人為本部門安全管理第一責任人,應履行以下職責:

          1.負責組織對本部門新進員工進行安全技術知識的培訓;

          2.負責組織學習并貫徹執行本規定及其它有關消防等安全管理法律、法規;

          3.明確各自的消防管理責任并將本部門的消防管理責任落實到具體的個人;

          4.負責組織本部門安全檢查,對照本規定進行各項工作的開展;

          5.負責改善消防等安全條件及保護消防等安全設施;

          6.發生火災等安全事故時,及時組織撲救;

          7.負責協助調查火災等安全事故原因。

          第八條 本公司所有員工必須掌握以下消防小知識:

          1.二氧化碳滅火器適用于撲救油浸變壓器、電容器、多油開關、發電機、甲、乙、丙類液體和一般固體物等火災。

          2.水不適于撲救油、帶電的火災,發生電器火災時,必須先切斷電源后方可用水滅火。

          3.易燃液發生火災時,可用二氧化碳滅火器、砂土、干粉滅火器等撲救,自燃物品發生火災時可用水、砂土撲滅,也可用干粉。

          4.凡化學性質或防護、滅火方法相互抵觸的化學危險品,嚴禁同一倉庫或同一室存放。

          第二章 安全生產規定

          第九條 公司員工工作時間嚴禁穿拖鞋、二頭空涼鞋、裙子、短褲(含西裝短褲)、赤膊或穿背心。工作中須嚴格按規定穿戴勞動保護用品,操作旋轉機床、鉆床不允許戴手套。

          第十條 生產制造部生產員工在工作中要嚴格按照正確的操作規程操作各類設備。開動設備前,必須嚴格檢查各部位是否完好,不得對運轉中的機械裝置進行潤滑或清理、調試,暫時離開設備或發生故障時,必須停機并關閉電源。操作完成后,應關閉機床和電動機,把刀具和工件從工作位置退出,清理安放好所使用的工、夾、量具,清除切屑時應使用鉤子、刷子或專門工具,嚴禁用手直接清除切屑。因違章操作而造成工傷事故者,嚴肅追究其個人責任。

          第十一條 凡有外露的機械設備傳動機構要有相應的安全防護裝置,并經常檢查,預防脫落,運轉中的機器或傳動機構裝置發生故障時,操作者應立即停機。

          第十二條 電器焊割操作時,操作者必須嚴格遵守各項規程,危險現場(周圍有可燃物的)須配備滅火器材和監護人員,操作者不得隨意離開焊割現場,不得把點燃的焊割器具隨意亂擺,焊割結束后,必須關閉電、氣源,防止意外事故發生。

          第十三條 本公司電工必須持有勞動供電部門核發的電工合格證才能上崗,如只有低壓電工證人員嚴禁操作高壓部分。電器維修操作人員應按《電氣安裝、維修的標準》和《電工手冊》的規定操作,要嚴格遵守操作規程。

          第十四條 不準亂接拉電線,嚴禁使用臨時用電線,若確實需要,必須經有關部門批準,由專業電工布線,且臨時電線的使用時間不得超過十四天。

          第十五條 各類用電設備上的照明燈座應使用安全電壓;各類電源開關,插座應完整無缺、安全可靠,200伏以上插座應安裝接地線;堆放的物品距離各類開關、插座、電源線、照明及用電設備保持0.8米以上,并要留人行通道作緊急使用,不準在倉庫、易燃易爆場所擅自安裝用電設備,嚴禁把茶具、雨具、雜物放在電器設備的箱蓋上,以防觸電和火災事故發生。

          第十六條 對用電設備的裸露部分,裸露導線,不論有電無電,不得隨意觸摸,嚴禁用濕手或赤腳拉電器開關,觸摸電器設備,并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防止觸電事故發生。 第十七條 電氣設備和線路不準超負荷運行,本公司電工要經常檢查電器絕緣性能是否良好,線接頭是否牢固等,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險裝置。電氣設施和線路要不定期進行檢查,檢測時如發現火花、短路、發熱及電源線損壞等不良情況,應立即停電維修。公司要不定期組織人員對隱蔽線路進行檢查,防止事故發生。

          第十八條 公司配電房內須制訂安全可靠的操作規程和完善的交接班記錄制度,必須配

          備值班人員,要經常檢測、檢查所有電器設備,電器設施的各種保護裝置要保持完整、準確、靈敏,有效地預防各種不安全事故發生。配電室內的消防設施、滅火器材要保持清潔和經常維修,發現有損壞或有問題的應及時匯報。配電房內嚴禁吸煙,禁止存放任何雜物。

          第十九條 除劃定的吸煙區外,嚴禁任何人在本公司廠區內吸煙,儲存化學品和易燃的倉庫嚴禁帶火種和使用明火,機動車輛進入必須采取防火措施。

          第二十條 公司范圍內,嚴禁私帶、私藏易燃易爆危險品,未經公司批準,嚴禁在廠區內使用明火或燃放煙花、鞭炮。凡一切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及油類物品,要設特定地點專人保管。

          第二十一條 消防器材應擺放在顯眼的位置并劃出固定的停放點,由公司指定專人負責管理。

          第二十二條 消防通道要保持暢通無阻,嚴禁車輛、木踏板、紙箱其它雜物等阻塞消火栓設備系統以及安全出口。

          第二十三條 消防器材是消防專用器材,未發生火警時,任何部門、人不得亂動定置的消防器材,不得挪用或蓄意損壞消防器材,違者按消防器材價值的兩倍扣罰(除特殊情況外),并按消防法有關規定追究責任。發現有人亂動亂用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的,任何人都有權力和義務勸阻,并及時通知有關部門。

          第二十四條 各部門要根據本部門的實際情況經常性對消防器材進行檢查和維護,確保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如發現消防器材損壞或存在隱患的或需報廢的應及時以書面的形式上報到綜合管理部,由其負責更換和重新購置。

          第二十五條 倉庫的貨物應遵守公司消防安全規定,貨物必須按要求堆放整齊并不得阻塞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倉管員有責任有義務統一安排一切進倉貨物的擺放位置,各生產部門要給予倉庫管理人員工作上的配合。

          第二十六條 裝貨叉車及中轉車輛在廠區內要遵守安全操作規程,不得違章裝運貨物。裝貨叉車除駕駛員外嚴禁載人,嚴禁在運行中的叉車上站人。

          第二十七條 在公司廠區內有基建、零星工程施工的,施工單位必須在工程范圍內劃出施工區域,并懸掛警示牌。嚴禁公司員工擅自進入已標明危險的施工區域,如因施工方未劃定施工區域而造成本公司員工人員傷亡的,由施工方承擔一切責任。

          第二十八條 公司各生產部門使用的電器設備和電房內的各用電設備必須保證要有完整的操作規程(指南)或使用說明書,對一些有消防隱患或安全隱患的區域各部門必須標明警示牌或警示標語。

          第二十九條 綜合管理部安全員每半個月須對消防安全進行一次檢查。檢查的內容主要查看各車間、倉庫內消防器材是否按規定擺放、消防通道是否暢通、消防器材是否完好等。并將結果上報綜合管理部。綜合管理部發現問題后應將問題及時通報給責任部門并要求其限期整改,如在規定的期限內還未整改的報總經理處理。

          第三十條 任何人員發現火警時,都應當立即報火警“119”,報“119”的程序是:鎮定拔號、說明單位、地址、聯系電話、燃燒部位及燃燒物質的性能。任何部門、個人都應當無償為報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攔報警,嚴禁謊報火警。

          第三十一條 發生火災時,消防隊未到達之前,各部門消防責任人有權組織義務消防隊員趕赴火場撲救,必要時有權決定下列事項:

          1.通知部門切斷電源、可燃氣體和液體的輸送,限制用火用電;

          2.劃定警戒區,實行局部交通管制;

          3.待撲救火災后安排人員保護現場。

          第三章 一般性處罰規定

          第三十二條 公司對安全生產管理貫徹“預防為主,消防結合”的原則,為引起公司廣大員工對安全生產的高度重視,提高員工的警惕性,公司對一些尚未引起安全事故但已構成安全隱患的行為將給予一定的經濟處罰。處罰對象為責任部門和直接責任人(找不到直接責任人的則處罰責任部門)。情節嚴重的公司在給予經濟處罰的同時還將給予責任人辭退、開除等處分。

          第三十三條 公司員工工作期間不按規定穿著和使用勞保用品的、公司生產車間的設備操作工在工作期間違章操作的或酒后上崗的將給予50~200元的經濟處罰。

          第三十四條 公司電焊工違規操作的將給予100~300元的經濟處罰。叉車上站人的或載駕駛員以外其他人員的將給予100~200元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亂拉電線、擅自安裝用電或危險設施的將給予100~1000元的經濟處罰。 第三十六條 在安全消防通道處或在消防器材規定放置范圍內亂堆雜物、阻塞通道和消防器材的將給予50~300元的經濟處罰。

          第三十七條 沒按規定要求放置消防設備、滅火器,或配置器材未檢查維修而造成消防器材不能使用的(本部門責任范圍內的)予以警告或處以該部門100~500元罰款,造成后果的加倍處罰。

          第三十八條 未發生火警時,如擅自動用消防設施、滅火器材或者堵塞乃至損壞消防設施行為的部門或個人予以警告或者處以100~500元罰款,并按價賠償。

          第三十九條 廠區內未在指定區域內吸煙的按公司《員工行為規范管理辦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罰,造成安全事故的將追究直接責任相應的法律。

          第四十條 私帶、私藏易燃易爆危險品進入公司的,違者一次罰款100~500元,造成事故者按消防法律規定追究責任。未經批準取用有毒、易燃易爆及油類物品的,違者一次罰款100元以上。

          第四十一條 在廠區內未經批準使用明火或燃放煙花、鞭炮的,違者一次罰款責任人(部門)300元,在存放危險品的倉庫內使用火種或明火的罰款1000元。造成安全事故的將追究直接責任人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章 安全事故處理辦法

          第四十二條 安全生產事故分為一般安全事故、I級安全事故、II級安全事故、III級安全事故。其分級標準如下:

          1. 一般安全事故:

          ⑴ 造成人員輕傷的,即員工負傷后需休假1日以上,一周以內的;

         、 公司造成直接損失在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事故(包括公司財產損失和工傷醫療、賠償等,下同)。

          2. I級安全事故:

         、 造成人員次重傷,但傷后有關部門評定傷殘級別為5~10級的事故。

          ⑵ 公司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事故。

          3. II級安全事故:

          ⑴ 造成人員重傷,傷后有關部門評定傷殘級別為1~4級的事故。

         、 公司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事故。

          4. III級安全事故:

         、 造成人員死亡的工傷事故。

          ⑵ 公司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20000元以上的事故。

          第四十三條 安全生產事故處理程序如下:

          1.發生工傷事故后各部門要及時搶救傷員、保護現場;發生消防事故后各部門要及時報警并組織本部門力量迅速撲火并保護好現場。

          2.立即向公司領導報告事故情況,聽從上級領導安排。

          3.開展事故調查,出具事故調查報告,弄清事故發生的原因和責任歸屬。

          4.制定整改措施,加強安全生產宣傳教育。

          5.對事故責任人進行處罰。

          第四十四條 對安全生產事故的處罰規定如下:

          1.根據職責權限所有的安全事故必須將責任追究到相關的責任部門和直接責任人。

          2.對于公司內發生的II和III級安全事故,根據具體情況分析由上級部門或董事會決定對總經理的責任追究和考核意見,同時追究責任部門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己宿k法有罰款、降職、免職、辭退等。

          3.對于公司內發生的I級安全事故和一般安全事故,根據具體情況分析由總經理決定追究給予責任部門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考核辦法有罰款、降職等。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違反《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辦法》的,公司綜合管理部將發出整改和考核通知書,無正當理由延期整改或不整改的部門負責人或人員將加重處罰。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由綜合管理部制訂和解釋,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安全管理制度 篇8

          為保證安全,正確使用貨梯,滿足工作需要,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任何情況下,嚴禁無關人員開行貨梯。

          二、除非工作需要,嚴禁人員進入貨梯。

          三、貨梯進貨前一定要核準貨物重量不能超過貨梯載重量。

          四、將貨物放入電梯時,須將其放在電梯轎廂的中央,嚴禁電梯在重心偏離中心時開動電梯。

          五、放置貨物時須小心輕放,嚴防貨物或卡板碰撞電梯門及轎壁。

          六、運行過程中注意檢查相關參數,發現異常,須及時停機并報告相關負責人處理。

          七、使用完畢后,搞好衛生工作,停在指定位置,關掉電源。

          八、相關負責的管理人員須嚴格監督保養人員的保養情況,并仔細檢查其填寫的保養記錄表,對電梯運行狀況須有一個全面清楚的了解。及時申報年檢,并對檢驗結果采取相應的措施。

          安全管理制度 篇9

          一、成立應急機構,明確負責人、各成員以及各自的職責。負責人負責指揮整個應急隊伍,協調各部門和人員處理進行雷電災害事件。各成員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和管理權限做好相關的應急處理工作。

          二、雷電的破壞作用在于強大的電流、熾熱的高溫、猛烈的沖擊波、劇變的電磁場,以及強烈的電磁輻射等物理效應,可以使建筑物、電器設備受損,信息網絡出現故障甚至癱瘓,引起爆炸和火災,造成人員的傷亡。所以在成立應急小組時,要考慮各種事故發生的可能性,以確定成員的組成和各自的分工。

          三、如雷擊建筑物致使受損嚴重的,應通知有關部門進行安全性評估。

          四、導致網絡故障時,除了檢查在線設備的損壞程度以外,對不在工作狀態的網絡設備和電腦都應做全面的檢查,以便及時發現問題,從而采取相應的'措施把損失降到最低。

          五、發生火災時要啟動相應的消防應急預案。

          六、如果發生人員傷亡,要報告當地公安部門。當雷電擊倒人致使心臟活動和呼吸停止時,應采取人工呼吸和體外心臟按摩的方法進行搶救,同時盡快通知醫院前來搶救。

          七、在救災過程中,要考慮是否應切斷電、氣、水源等,以避免二次災害。

          八、發生雷擊事故時,一方面要及時采取相應的措施將損失控制到最小,一方面要向上級領導部門和氣象部門報告,保護好現場,協助有關技術人員到現場勘察、取證,分析事故原因,提出解決方法。

          安全管理制度 篇11

          第一條油庫管理人員必須精通倉庫各種油類安全存放的知識及有關注意事項,并會正確使用該油庫的安全設施及消防器材。

          第二條油庫主管負責人經常對油庫人員進行業務培訓,有關安全及消防知識的教育,并進行考試。

          第三條各油庫的建筑及設備必須適合各種油類貯存。

          第四條油庫內嚴禁煙火,庫內外應保持清潔整齊,不得有破布,木屑垃圾等易燃物,倉庫附近道路必須暢通,不得有礙消防車通過的障礙物。

          第五條各種油庫必須設有充足合格的消防設備和黃沙,并經常進行檢查。

          第六條油庫照明必須是防爆燈,電線要有保護管,禁止使用明電線或破電線。

          第七條各類油物要分開保管,不得混放一起,以免領取出現錯誤。

          第八條搬動油桶時不得亂撞亂摔,要輕拿輕放,防止發生事故。

          第九條倉庫應有良好的通風條件,以保持室內溫度適宜,如室溫達到32 ℃應盡量避免搬運發放。

          第十條開啟油桶時,禁止用鐵器敲打,必須使用銅質或鋁質工具。

          第十一條非油庫工作人員未經允許不得隨意入內,嚴禁穿鐵釘鞋,帶火柴及其它引火物入內。

          第十二條處罰

         。1 )對本規定執行不力的當班人員、管理人員分別處100 元、200 元罰款,造成事故的,根據事故輕重和損失大小處200-1000 元罰款,特別嚴重的解除勞動合同,

         。2 )對違反規定,在油類倉庫抽煙動火人員處100 元罰款,并責令其參加安全教育。當班人員不及時制止的,處100 元罰款。

          安全管理制度 篇12

          一、各位員工必須認清安全生產與自身利益的重要性

          廚房內嚴禁奔跑、繁忙時要保持鎮定、嚴禁在工作場所內打鬧。

          使用機械設備時要檢查是否運作正常

          外觀 B.聲音 C.試機

          機器只能由一人操作,嚴禁多人同時操作;

          機器只能安全停止后,才能進行下一步工作。

          清潔機器時應斷掉電源

          機器有安全罩的應保持在正確位置,機器要善于保養

          廚房的利器工具每位員工必須小心使用和保管,做到頂點存放專人負責使用后放回原處,刀具要保持清潔銳利以免打滑傷人 ,帶刀行走時,刀尖必須向下,用布擦刀口時必須向外。

          使用廚具時特別是玻璃餐具每位員工都必須小心使用,注意碰撞,或其他原因損壞。

          正確使用電器。嚴禁違規操作。

          出現零件松動或設備故障應及時報修,未修好前做顯示提醒他人。

          保持地面整潔及時清理油污和積水以免滑倒他人。

          嚴禁單人搬動重物。

          地面不得隨意堆放雜物。

          過熱液體嚴禁存放于高處。

          嚴禁尚油溫升高時濺入水分。

          嚴禁長時間在冷凍物品間以免知覺下降發生意外。

          嚴禁身份不明人員進入廚房,以免發生意外事故。

          嚴禁使用包裝有破損的食品,以免客人誤食。

          統一殺蟲時要注意食品的保護,以免發生意外事故。

          二、廚房生產安全

          使用氣爐前必須先檢查氣門開關,然后再開始點火開氣以確保安全。使用爐灶時必須做到不離人。

          每天使用氣爐要做記錄,做到誰先開氣誰簽名、確認,誰最后關氣誰簽名、確認提高責任心。

          各種機電設備和電器要做到先熟悉使用方法后才能使用,既確保用具使用壽命,又確保人身安全。

          冷動、雪柜使用時每個相關人員都必須在收工前仔細檢查雪柜的溫度及其它情況是否正常、預防停電或故障造成食物變質。

          三、消防安全

          1.所有用于消防的通道嚴禁擺放任何障礙物

          2.嚴禁在廚房抽煙

          3.隨時清理爐具上的油污和積垢

          4.嚴禁用火時人員離崗

          5.嚴禁在煮液體時盛裝過量

          6.嚴禁強行使用未修復的爐具。

          7.對松動的電路和泄露的爐具要及時報修

          8.對使用過的滅火具應及報告保安部

          9.滅火器的存放位置嚴禁隨意改動

          10.參加安全消防知識培訓落實“三句話”精神。(隱患險于明火、防范勝于救災、責任重于泰山)

          11.加強“三知”教育:

          知本崗位火災隱患

          知預防火災的措施

          知撲救火災的方法

          安全管理制度 篇1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規定根據有關消防、防火法規,結合本公司具體情況,為了保證本企業消防設施、器材的持續有效性,杜絕廠區火災隱患的存在,確保生產過程中不發生火災事故,增強員工防火意識制定。

          第二條本規定旨在加強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保護生設備、企業財及工作人員生命安全,保障各項工作的順序進行。

          第三條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實行“預防主,防消結合”的方針,由防火安全領導小組負責實施。各部門及人員按照各自的安全職責分工負責,并與安委會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

          第二章防火安全的組織與機構

          第四條確保各項防火安全措施落實,公司成立以總經理組長的消防領導小組,成員包括各部門經理及安全主管部門有關人員。

          第五條各部門、各班組均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設防火責任人。公司的防火責任人由總經理擔任,各部門防火責任人由各部門行政主要領導擔任,班組的防火責任人分別由班組長擔任。此外,各生班組和要害工作部位設立負責抓消防工作的兼職防火安全員。

          第六條防火安全領導小組要建立義務消防隊,以防在萬一發生火災及專業消防隊未到達前,能起到控制火勢漫延或把火撲滅在初起階段的作用。

          第三章防火安全職責

          第七條全體職工都應增強消防意識并有安全防火的責任和義務。

          第八條公司防火責任人和各班組的防火責任人分別對本公司和本班組的防火安全負責。

          第九條各級防火安全責任人的職責是:

          1.貫徹上級的消防工作指示,嚴格執行國家消防法規;

          2.將消防工作列入議事日程,做到與生、經營同計劃、同布置、同檢查、同總結、同評比;

          3.執行防火安全制度,依法糾正違章;

          4.協助調查火災原因,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條防火安全領導小組的職責是:

          1.處理本公司防火安全工作;

          2.制定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制度和措施;

          3.組織防火安全檢查,主持整改火災事故隱患;

          4.組織交流經驗,評比表彰先進。

          第十一條各生班組和要害工作部位的兼職防火安全員在防火安全領導小組領導下,落實本工作部位的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二條義務消防隊接受防火安全領導小組的指揮調動,認真履行消防職責。

          第四章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三條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要本著以“預防主,防消結合”方針的原則,防患於未然。

          第十四條各部門在生和工作中,都應嚴格執行公司防火安全領導小組頒布的有關防火條例,并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定出具體措施。

          第十五條防火安全領導小組應經常對全體干部、職工進行防火安全教育,并組織義務消防隊進行消防訓練。

          第十六條各生班組、要害部位的兼職防火安全員,應在每日下班和交接班前,對本工作部位進行一次防火安全檢查;各部門的防火責任人應每月對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做一次檢查;本公司防火安全領導小組半年進行一次檢查,每季度進行抽查;完善逐級檢查制度以保證及時發現和消除火險隱患。

          第十七條給生班組、倉庫各要害部位及職工宿舍區配置相應種類和數量的消防器材,并保證有效,上述消防設備及器材不得藉故移作他用。

          第十八條對從事電工、電焊工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種的人員,要按規定進行防火安全技術考核,取得合檢證方可操作,提出動火申請後方可進行。

          第十九條施工單位在作業中需用明火的,要按規定由動火單位填寫《臨時動火作業申請表》按不同級別事前進行審批。

          一級動火作業指可能發生一般性火災事故,由部門主管提出意見,經本部門防火責任人審批;

          二級動火作業指可能發生重大火災事故,由部門主管提出意見,經本部門防火責任人審核,報總經理審批;

          三級動火作業由防火安全責任人提出意見,經總經理審核,報消防監督機關審批。要嚴格辦理審批手續,待批準後發給《臨時動火許可證》方可進行動火作業,下班前要嚴格執行檢查制度,確認安全後方可離開。全體職工不論在宿舍或工作區,嚴禁使用電爐。

          第二十條倉庫的庫存物資和器材,特別是對易燃、易爆有害物品,要嚴格管理。

          第二十一條任何人發現火險,必須及時、準確地向保安員或消防機關報警,并積極投入叁加撲救。各部門接到火災報警後,應及時組織力量配合消防機關進行撲救。

          第五章防火安全事項

          1.安全主任負責消火栓系統、噴淋系統、火災報警系統和滅火器、消防救援器材的日常巡檢工作,發現圈占、損毀和失效的消防器材,及時匯總上報處理。

          2.安全主任在廠區日常安全巡檢過程中,負責對消防通道、消防標示、消防應急燈的例行檢查工作,發現堵塞通道、鎖閉安全出口的情況,現場立即責令改正;將缺失、損毀、失效的消防標示、應急燈統計造冊,及時匯總上報處理。

          3.消火栓、滅火器、專用工具等消防設施,按區域落實專人負責管理,妥善保管,定期檢查,不得隨意作為它用或圈占,確保時刻保持良好狀態。

          [NextPage] 4.消防重點部位應根據生產規模、火災危險特點、所使用危險化學品性質,制定相應的消防安全方案。

          5.消防泵房設有專業技術人員值班管理,制定消防設備的安全操作規程,設有值班記錄,保證消防系統時刻處在良好狀態。

          6.配有消防專用配電柜或獨立回路,確保消防電源的可靠性;設有備用發電機,確保停電時的安全設施用電。

          7.對工藝裝置、系統可能引發火災、爆炸的部位,設置超溫、超壓等檢測儀表以及聲、光報警、聯鎖等安全裝置。

          8.對存在可燃氣體(蒸汽)可能泄漏、擴散的地點,設置可燃氣體濃度檢測報警器,并與生產設備實現安全連鎖。

          9.對使用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車間和貯存區,設置醒目的防火標志和防爆電氣裝置;使用不產生火花的銅制、合金制或其它工具;禁止穿著能產生靜電火花的化纖織物衣服和帶鐵釘的鞋進入上述區域。

          10.機動車輛進入廠區必須按規定路線行駛,未經批準,禁止機動車輛進入易燃、易爆生產區和倉庫區;經批準進入上述區域的機動車輛,必須安裝阻火器。

          11.不準在辦公室和更衣室存放汽油,酒精等易燃、可燃液體;嚴禁任何人員在廠區、倉庫區吸煙和攜帶火種;嚴禁在防火間距、消防通道內搭設建筑、構筑物或堆放各類物品。

          12.廢棄的沾油纖維物品,如:手套,棉紗等,以及可燃物品,應放入有蓋的鐵制專用容器內,并存放在安全地點,定期清除。使用后剩下的廢料、廢渣,如廢汽油、煤油、機油、催化劑等不準隨意亂倒,必須回收集中在一個安全的地方。嚴禁使用汽油等揮發溶劑擦洗設備、工具、地面和衣物。

          13.建立消防設施檔案和防火檢查記錄檔案,火災隱患整改紀錄檔案。

          第六章獎勵與懲罰

          第二十二條對防火安全工作定期檢查評比,對取得下列成績的單位或個人,給予適當的表彰和獎勵。

          (一)進行消防技術革新,改善防火安全條件,促進安全生者;

          (二)堅持防火安全規章制度,敢於同違章行作斗爭,保障安全者;

          (三)不怕危險,勇於排除隱患,制止火災爆炸事故發生者;

          (四)及時撲滅火災,減少損失者;

          (五)其他對消防工作有貢獻者。

          第二十三條對無視防火安全工作,違反有關消防法規,經指出拒不執行的部門或個人,應視情節給予處分和包括經濟制裁在內的處罰。

          第二十四條對玩忽職守造成火災事故的,應對直接責任者和所在部門的防火責任人追究責任,觸犯刑律的,還應上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公司下屬各部門可根據本制度制訂具體防火安全實施措施。

          第二十六條本制度由公司防火安全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制度經呈董事會核準後公布實施,修改亦同。

          第二十八條本制度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公司以前制定的有關制度、規定等如與本制度有抵觸的,按本制度行。

          附:火災防護

          1.倉庫及工廠內應嚴禁吸煙及攜帶引火物品。

          2.生車間工作時間大門不得下鎖。

          3.易燃及爆炸等危險物品應放于安全地點,除必要數量外,不得攜入工作場所。

          4.倉庫應指派專人看守,并標明“嚴禁煙火”字樣,如系儲藏揮發性易燃物,并應注意溫度及通風。

          5.滅火設備應照規定設置,放在明顯容易取用之地點,并定期檢查,應保持隨時可用狀態,同時要熟悉使用方法。

          6.電線不得接過大保險絲,電力使用後,應確實關閉電源。

          7.使用氧氣乙炔焊接時,應注意附近有無易燃物品,使用易燃物品的人員需經嚴格訓練。

          8.電器設備應經常檢查,大風、地震後更應立刻檢查有無損害。

          9.爐、煙囪、鍋爐等易燃易爆的設備應經常檢查。

          10.使用電器設備或增接電器設備均應請示上級後通知專門人員辦理。

          11.首先發現起火的人,應立即呼救,并停止工作,迅速關閉電源或其他火源,在場員工,均應立刻協同滅火。

          12.發現火災應迅速將著火物附近的可燃物移開。

          13.火災發生時主管人員應一面叁加搶救,一面沈著指揮救火,并迅速通知本公司防火安全領導小組及義務消防隊,必要時應通知本地消防隊協同搶救,同時通知其他單位戒備。

          14.如火勢一時不能撲滅,主管人員應一面指揮救火,一面指揮搶救人員及物品。

          15.救火時,應特別注意下列事項:

         。1)油類或電線失火,應用砂或地毯等物撲滅,切勿用水滅火。

         。2)衣服著火,立即在地上打滾,較易撲滅。

         。3)先救人,後搶物。搶救物品時,應先搶救帳冊、憑證及重要文件或貴重物品。

         。4)在煙火中搶救,應用濕手巾掩著口鼻。

         。5)如火焰封住出路,應利用繩索或電線等物從窗口逃生

          制定單位:

          日期:

          安全管理制度 篇14

          為加強安全管理工作,保護國家財產和人民生命安全,杜絕和減少訓練中的事故發生,保證正常訓練,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組織

          1、公司建立安全領導小組,下設安全管理辦公室負責日常教學工作檢查,日常安全工作檢查,季度安全工作考核,年終安全工作評比。

          2、經常開展多種形式的安全教育,貫徹“預防為主”的原則,具體內容包括:

         。1)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學習,保證安全訓練,堅持教練車訓練前、訓練中和訓練后的三檢制度。

         。2)按交通公安部門關于進場安全訓練的有關規定。

         。3)組織分析事故案例,安全訓練等有關知識。

          3、按規定對教練車進行維護和檢測,每年進行報廢和更新。

          4、教練車上的副制動踏板、副后視鏡、滅火器要齊全有效。

          5、訓練期間每臺車選一名學員為本車安全員,協助教練員做好安全工作,上車系好安全帶,按規定的時間、路線訓練。

          6、禁止教練酒后執教和學員酒后訓練。

          二、安全檢查

          1、公司建立安全檢查制度。

          2、不定期地組織進行安全檢查,檢查時發現問題要立即提出整改并指定專人負責按時落實。

          3、訓練中發生事故,應保護現場搶救受傷人員,并立即向公司安辦、公安交通部門和急救中心報告,做好事故記錄。

          安全管理制度 篇15

          在電氣安全方面電工作業人員應熟記并自覺地履行以下各項職責:

         。1) 無證不準上崗操作;如果發現非電工人員從事電氣操作,應及時制止,并報告領導。

         。2) 嚴格遵守有關安全法規、規程和制度,不得違章作業。

         。3) 對管轄區電氣設備和線路的安全負責。

         。4) 認真做好巡視、檢查和消除隱患的工作,并及時、準確地填寫工作記錄和規定的表格。

         。5) 架設臨時線路和進行其他危險作業時,應完備審批手續,否則應拒絕施工。

          (6) 積極宣傳電氣安全知識,有權制止違章作業和拒絕違章指揮。

          安全管理制度 篇16

          1、所有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必須有單項的安全技術措施,沒有安全技術措施,不得進行施工;

          2、安全技術措施一定要有針對性,根據施工工程結構特點、施工方法、作業環境,提出措施和注意事項;

          3、工地施工需要的暫設電氣工程,必須納入施工組織設計之中,要有設計、有計劃、有平面圖、有說明;

          4、對特殊和危險性大的工程,必須單獨編制安全技術措施;

          5、單獨的安全措施方案,一定要有依據、有計算、有說明、有審批;

          6、特殊和危險性大的工程的安全技術措施,必須有總工程師或技術負責人進行編制,并要經上一級技術負責人審批;

          7、開工前,技術負責人要將工程概況、施工方法、安全技術措施向工地負責人、項目工程師或技術負責人進行交底,并要經上一級技術負責人審批;

          8、施工方案批準后,如果責任人、職工不執行安全技術措施,發生了人身事故,要追究責任。

          安全管理制度 篇17

          1.0總則

          為保護員工在工作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進公司健康發展,提倡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原則,根據有關安全法規和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2.0適用范圍

          適用公司所有在冊員工,包括試用期員工。

          3.0職責

          3.1全體員工都必須在各自的崗位上,承擔職責范圍內的安全責任,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并負責此制度的執行;

          3.2安全監督員負責安全監督、檢查;

          3.3公司綜合部負責此制度的執行;

          3.4安全領導小組監督此制度落實、安全管理的培訓、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4.0內容

          4.1安全事故管理范圍

          生產安全(包括特別設備安全)、用電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廠區安全及食品安全。

          4.1.1生產安全

          1)焊接人員進入工作操作前,必須佩帶防護面罩、眼鏡、手套;操作前檢查電源及氧氣瓶閥門;操作結束后及時關閉;

          2)篩松、混料、投料工作前必須佩戴防塵面罩、手套等防護用品;

          3)叉車司機須持證上崗,嚴禁在生產區行駛超過5km/h;嚴格按照叉車操作規程工作;

          4)使用貨物周轉車的跟車人員,必須與車體保持0.5米的車距;

          5)酸洗員工在工作前穿戴好防護圍裙、口罩、手套;女員工長發隱于帽子內;使用工具歸位正確、擺放整齊;

          6)起料、溢流班組在攀登工作用梯時,嚴禁漫不經心東張西望,應手扶穩、腳踩正;平臺操作員嚴禁工作期間倚靠、攀爬鐵欄桿。

          7)鍋爐員工須持證上崗,嚴格執行崗位操作規程;

          8)使用空壓機、水處理加力罐人員嚴格執行崗位操作規程;

          9)具體崗位安全管理參照本部門的《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和《操作規程》執行。

          4.1.2用電安全:

          1)嚴禁在車間內用生產用電充電動車電池;

          2)保持電氣設備整潔完好,防止受潮,禁止用腳踢開關或用濕手扳開關;

          3)電工持證上崗,變、配電室非工作人員不得入內;

          4)電器設備維修時,必須嚴格執行停電、送電和驗電操作規程,未經配電室認可,一律不準帶電作業;(特殊情況有可靠的安全保護措施外)

          5)若發現電路故障(漏電、保險絲熔斷、電線絕緣損壞、控制失靈、電機損壞等),應立即切斷電源通知電工檢修,非電工人員一律不得拆修。

          4.1.3交通安全

          1)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安全、文明駕駛。不超速、不酒后、不疲勞駕駛;

          2)上、班騎摩托車,、電動車的員工必須防護齊全、戴頭盔;

          3)員工上道路行駛前,應當對摩托車、電動車的安全技術性能進行認真檢查;不駕駛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摩托車、電動車;

          4.1.4消防安全

          1)嚴禁在生產區域內吸煙、動用明火及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2)嚴禁個人使用或破壞各種消防設備(消防栓、消防箱、滅火器等)

          3)熟練掌握各種消防器材和熟知存置位置;根據火種能明確使用相應的器材:油類及化學物品可干粉、清水泡沫、二氧化碳滅火器;電器類使用二氧化碳、鹵化烷滅火器。

          安全管理制度 篇18

          1.目的:建立動火證辦理和使用制度,動火中應按規定落實程序。

          2.范圍:適用于公司內所有的動火管理。

          3.責任者:安全部、保衛科、動火單位(部位)。

          4.程序:

          1)禁火區的劃分:公司安全部門登記審批劃定“固定動火區”,固定動火區以外,一律為禁火區;在禁火區動火,必須辦理動火證制度。

          2)動火許可證的辦理、使用:

          a)在禁火區,除生產工藝用火外,其他可產生火焰、火花和赤熱表面的作業均屬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手續,嚴禁無動火證動火,否則從嚴論處,電工必須持有效動火證后,接電焊機,否則從嚴論處。

          b)申請動火單位,應根據動火安全規定落實動火中的各項動火措施,安排好動火監護人(不得少于2人且至少有一名男職工)后方可申請動火。

          c)動火證由申請動火單位指定專人或動火項目負責人辦理,動火證由公司安全部門審批,特別危險區動火,報分管生產副總審批。

          d)安全部門向動火負責人及其了解動火前準備工作情況時,都必須如實回答,否則從嚴處理。

          e)必須在動火證批準有效時間和區域內進行動火工作,凡延期或補充動火都有必須重新辦理“動火證”。

          f)動火人到達動火地點后,首先要檢查動火證中的各項措施是否落實,如有一項不落實,有權拒絕動火。

          g)“動火證”由動火人隨身攜帶,不得轉讓,不得涂改或轉移動火地點。

          h)動火證審查批準,必須到現場審查,確認安全、可靠,方能開具“動火證”。

          3)動火中落實的安全措施:

          a)將動火設備內的可燃、易燃物質徹底清理干凈,然后用蒸氣或空氣吹掃或水洗,并保持足夠的時間和次數,保證容器內無可燃、爆氣體或液體,最后還要放滿清水。

          b)切斷動火容器設備相連管道,并加設備盲板,進行徹底隔絕動火車間易燃易爆物料必須清理干凈。

          c)進入塔、油罐容器動火,應作爆炸分析和含氧量測定,合格后方可動火,并必須到安全部門開具罐內安全審批單,方可進入容器。

          d)能拆下的管道,閥門、水容器等應盡量拆下,拿到安全地帶動火,更換下的設備、儀表、配件如需重新使用,在動火期間安裝的,應清洗干凈后方可進行。

          e)動火前應整體考慮,與制造部門聯系,如有威脅的動火安全的相鄰部門及其他,制造部門應通知采取安全措施。

          f)動火前動火負責人應定出應急措施,備好監火滅火器材,監火一律使用指定專用滅火器,如需動用其他滅火器,需經安?仆,否則按廠規廠紀處罰。

          g)動火工具必須完好,安全措施齊全,符合安全要求,氧氣瓶和乙炔瓶離明火10米以上,乙炔瓶與氧氣瓶應距7米以上,如違反規定出現事故,由動火人員負責。

          h)動火附近的下水井、水溝、電纜溝、排水溝應清除易燃、易爆物或予封閉隔離,5級以上大風不準室外高處作業。

          i)電焊回路線應接在焊件上,如不能直接接在焊件上,應盡量縮短回路線距離。動火過程中跑、冒、滴、漏易燃物等其他緊急情況時,應停止動火;謴驼,且應批準后方可繼續動火。

          j)室內動火應將門窗打開,周圍設備遮蓋,附近不準有石油醚、酒精等揮發性強的易燃物,用于生產或敞開存放,擦洗設備等,同時易燃易爆物料在動火期間不得通過動火現場。一個車間動火,相鄰車間需做好相應的防護措施,防止火災蔓延。

          k)非特殊情況,嚴禁帶料、帶壓和開車動火。

          l)動火完畢,電焊人員應熄滅余火,切斷電焊機電源,關掉乙炔和氧氣發生器,檢查確保安全后,方可離開。

          m)乙炔瓶和氧氣瓶除車間檢查外,必須按規定存放。

          n)動火結束,監火人員應把消防器材放回原位,動火負責人應將動火現場全面檢查(用水清洗)安排清理,以防意外。

          o)各級安全員,義務消防隊員有權對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

          p)監火人在動火期間自始自終不得離開監火崗位,如有特殊情況,需離開崗位時,動火負責人必須指定代理人。

          4)動火安全措施:

          a)將動火設備(塔、容器、油罐、管線等)內之油品、溶劑、油汽等可燃性物質徹底清理干凈,并有足夠時間進行蒸汽吹掃和水洗,達到動火條件。

          b)切斷與動火設備相連通的設備管線,加盲板。

          c)動火設備通以蒸汽(或氮氣)進行動火。

          d)塔、油罐、容器動火,應做爆炸分析和含氧量測定,合格者方可動火。動火前人在外邊進行設備內打火試驗。工作時人孔外應有專人監護。

          e)塔內動火,可用石棉布或毛毯用水浸濕,鋪在相鄰兩層塔盤上,進行隔離。

          f)動火附近之下水井、地漏、地溝、電纜溝等應清除易燃物,并予封閉。

          g)電焊回路線應接在焊件上,不得穿過下水井或其它設備搭火。

          h)高空動火不準許火花飛濺,以海草席或石棉布進行圍接。

          i)動火過程中,遇有跑油、串油和易燃氣體,應立即停止動火。

          j)動火現場,備用滅火工具(如蒸汽管、滅火機、砂子等)。動火完畢,應將滅火工具放回存放處。

          k)室內動火,應將門窗打開,周圍設備遮蓋,封閉下水漏斗,清除油污,附近不得用汽油等易燃物質清洗設備零件。

          l)下水井動火,應將易燃物吹掃干凈,封閉進出口。如向井內接管線,而不在井內動火,則將井內管子一端封閉予以隔離。

          m)灌區動火,油罐不得脫水,清除易燃物,注意風向。

          n)電纜溝動火,檢查無易燃氣體和積油,必要時將溝兩端隔絕。

          o)上班開始工作前和下班后,均應認真檢查,條件是否有變化,不得留有余火。

          5)安全措施和要求:

          a)進入帶攪拌機的罐內作業,須先斷電并掛“禁止合閘”警告牌。

          b)入罐作業前,必須脫開設備上物料、汽(水)管出入口、閥門并加設盲板。

          c)對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的容器設備檢修前,須將內部物料徹底排放或清除,并視具體情況用水沖洗或用蒸汽吹洗或用熱水煮洗或用藥液洗滌,氣體貯罐用氣體置換后再用空氣置換至無毒無味。

          d)罐內要有足夠照明。干燥時,使用36V低壓燈,潮濕時,使用12V低壓燈。易燃易爆場所,使用防爆型低壓燈。

          e)罐內要根據濃度架設安全架臺,安全梯要有防滑措施。

          f)入罐(坑、釜、井)作業前,須嚴格佩戴好必要的防護用品,落實相應安全措施后方可入內,以防止中毒窒息,不明內部殘物特性,嚴禁入內。

          g)罐內作業期間,必須指派監護人,負責內外聯系,落實應急措施。

          h)罐內檢修必須敞口作業,應采取通風措施(禁止直接送氧),并采取間歇作業為宜。

          i)如須進行其它動火等作業,應同時辦理手續,并落實其安全措施。

          j)因故作業中斷的一天以上,應重新補辦罐內作業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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