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員工制度范文-員工手冊
在現在社會,很多情況下我們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是指在特定社會范圍內統一的、調節人與人之間社會關系的一系列習慣、道德、法律(包括憲法和各種具體法規)、戒律、規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條例)等的總和它由社會認可的非正式約束、國家規定的正式約束和實施機制三個部分構成。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信用社員工制度范文-員工手冊,歡迎大家分享。
信用社員工制度范文-員工手冊1
為加強xx縣農村信用社員工的管理,嚴肅勞動紀律,規范員工行為,改變工作作風,提高辦事效率,確保信用社各項工作正常開展,根據上級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特制定xx縣農村信用社員工請休假制度。
一、依照國家規定,員工均可享受在公休日、法定節假日休息的權利。
二、除工傷假外,凡員工病假、生育假、婚喪假、探親假、公休假,執行請銷假制度,不履行請銷假者,視同霸王假作曠工論處。
三、審批程序及權限
(一)基層社副主任、員工
1、請假1至3天的,由基層社主任批準;
2、請假4至10天的,由基層社主任同意,聯社人力資源部審核,聯社分管領導批準,人力資源部備案;
3、請假10天以上的,由聯社主任批準,人力資源部備案。
(二)基層信用社主任、聯社部門負責人
1、請休假-律報經聯社主任批準,人力資源部備案;
2、聯社工作人員休假1-5天由部門領導批準,報人力資源部審核備案;
3、聯社工作人員休假6天以上,由部門領導簽字報聯社主任批準,人力資源部備案。
(三)聯社主任、副主任請假3天以上的報銀監局xx監管分局合作科批準。
四、凡信用社員工,因事、因病需請休假而離開工作崗位的,均需事先填寫《xx縣農村信用社員工請休假申請表》一式兩聯,經本社或本部門領導簽署意見,按審批權限批準后,方可休假。如遇特殊情況,本人來不及辦理請休假審批手續的,可先電話或委托他人向領導請示同意,事后按照規定補辦請休假手續。
五、假期規定
(一)公休假日
國家規定的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之外的星期六、星期日為公休假日。
(二)法定節假日
每年的元旦放假一天、春節放假三天、“五一”勞動節放假三天、國慶節放假三天、“三八”婦女節放假半天,共計10.5天為法定節假日,
(三)公休假日
按照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工作滿一定年限的員工,可由單位根據工作情況,安排享受每年一次的公休假日:
1、工作年限滿五年不滿十年的7天;。
2、工作年限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10天;
3、工作年限滿十五年以上的14天;假期內如遇法定節假日和公休日的,休假天數可順延。
(四)生育假
女員工因生育需要,依據國務院發布的《女員工勞動保護規定》和《計劃生育條例》享受生育假:
1、產假90天,其中包括產前假15天;
2、晚育假14天;
3、產假期間領取了《獨生子女優待證》的,增加假期20天;
4、屬于難產的,增加假期15天;
5、多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嬰兒,增加假期15天;同時給予男方護理假7天。
6、符合規定生育條件的女員工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的,根據醫務部門證明給假15天;孕期滿四個月以上流產的,根據醫務部門證明給假30天。
7、不符合規定生育條件的女員工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的,根據醫務部門證明給假7天;孕期滿4個月以上流產的,根據醫務部門證明給假10天。休假期間,不享工效工資待遇。
女員工產假期滿,因身體原因不能工作的,經醫務部門證明后,其超過產假期限間的待遇,按照員工患病的有關規定處理。
(五)婚假
1、員工符合《婚姻法》規定結婚,給予婚假三天;
2、員工雙方符合晚婚條件的(男年滿25歲、女年滿23歲),給予晚婚假十二天;
3、如雙方不在同一地工作的,可另給予往返路程假。
(六)喪假
1、員工的直系親屬(包括父母、配偶、子女、以及撫養人)死亡時,給予喪假六天;
2、如到外地赴喪的,可另給予往返路程假。
(七)探親假
連續工作滿一年的正式員工(不含享受寒署假待遇的學校員工),與父母、配偶以及撫養人不同住一地的,不能利用公休日團聚的,可按《國務院關于員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申請探親假。
1、未婚員工探望父母的,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20天;若因工作需要兩年給假一次的,給予假期45天;
2、已婚員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20天;
3、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15天;現役軍人家屬給予假期30天;另根據實際需要可給予往返路程假。
4、員工申請去港澳探親的,從獲得當地公安部門批準之日起,給假三個月(包括往返路途時間),續假不超過一個月;
5、員工申請出國探親的,從取得護照鑒定之日起,給假半年(包括往返路途時間),續假不超過三個月。根據上級主管部門規定,xx市范圍內(含各縣之間),不得享受探親假。
(八)事假
員工利用工作時間處理私事,經批準可準予申請短期的事假,但對事假進行從嚴控制,如無特殊情況,最多不準超過10天。
(九)工傷假
員工因工負傷需要休息時,按規定根據醫務部門證明可享受工傷假。
(十)病假
員工因病傷休養,可以憑醫務部門開具的診斷病休證明申請病假。
六、假期計算
員工請休假不足半日按半日計算,超過半日(含半日)累加計算。提前上班的,按實際離開工作崗位的時間計算假期。
七、假期工資計算
(一)在國家規定天數以內的下列假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1、探親假;
2、婚假;
3、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產假;
4、喪假;
5、法定節假日、公休假、年休假。
(二)員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在醫療期間,30天以內的全額發給病假期間工資,31-89天的停發崗位工資、誤餐費、綜合津貼等補助,90天以上的標準為:
1、連續工齡不滿5年的,為本人現行標準工資(基本工資+崗位工資,下同)的60%;
2、連續工齡滿5年不滿20xx年的,為本人現行標準工資的70%;
3、連續工齡滿20xx年不滿20xx年的,為本人現行標準工資的80%;
4、連續工齡滿20xx年不滿20xx年的,為本人現行標準工資的90%;
5、連續工齡滿20xx年以上的,為本人現行標準工資的100%;以上工資待遇按病假實際天數扣除(以每月20.92天)計算。
(三)員工因病或非因工傷停止工作在醫療期外的,按其連續工齡長短發給病假期外工資,標準為:
1、連續工齡滿不5年的,為本人現行標準工資的50%;
2、連續工齡滿5年不滿20xx年的,為本人現行標準工資的55%;
3、連續工齡滿20xx年不滿20xx年的,為本人現行標準工資的60%;
4、連續工齡滿20xx年不滿20xx年的,為本人現行標準工資的65%;
5、連續工齡滿20xx年以上的,為本人現行標準工資的70%;
(四)凡請事假的員工按請假天數扣除其本人當月相應的工資總額收入,即每天工資基數=當月工資總額÷20.92天計算。
八、對未按審批權限辦理請休假手續而擅自離開工作崗位或未辦續假手續而超假者,一律按曠工論處;連續曠工時間達15天者,作自動解除勞動合同處理;員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從曠工的`第一天起,一年內累計曠工達30天者作自動解除勞動合同處理,由基層信用社報縣聯社審核批準,并報銀監會xx監管分局合作科人事部門備案。
信用社員工制度范文-員工手冊2
一、為規范富強信用社(簡稱“信用社”)員工的職業行為,教育和引導員工自我約束,提高員工職業素質和職業道德水準,制定本規章制度。
二、本規章制度適用于本信用社全體員工。
三、本規章制度是信用社員工從業履職的基本規范。
四、本規章制度不能代替業務規章制度的具體規定,員工在工作中還應遵守相關規章制度。
第二章簡要概括
一、上班時間7:30,下班時間17:00,遲到早退者按勞動法相關規定處罰,罰金。上班時間,如有特殊情況需要請假必須按勞動法規定扣除相應工資。并與年末效益工資掛鉤。
二、為維護企業形象上班時間統一穿著工作服,不得自己隨意著裝,絲巾、領帶佩戴齊全。
三、每日做好各自崗位的衛生清掃工作,保持清潔整齊。營業室內物品擺放整齊,禁止擺放與業務無關的東西。工作臺嚴禁擺放水杯。
四、營業期間離崗時系統應退出綜合系統,并做到人走章收,尾箱上鎖。尾箱鑰匙不得隨意擺放。
五、上班時間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工作任務,不得無故延誤業務進程,對于不能辦理的業務簡明扼要告知客戶。禁止睡覺,吃零食,看報紙及與業務無關的書籍。
六、營業時要使用文明用語,不許與客戶發生爭執。
七、各種登記簿要規定登記,所有業務操作要按有關規定正確操作。
八、所有前臺柜員要執行一日三核庫制度,憑證,印章,現金核對正確。
九、憑證上填寫要素必須齊全,沒有有涂改情況:按規定需留取客戶身份證件復印件的必須留取。
十、抵押物為項層或底層住宅,要降低抵押比率,條件較好的,經向主任及主管主任請示后,經審貸會研究后確定是否辦理。
十一、到期貸款提前15日進行通知,非信貸人員營銷貸款到期前由信貸員負責提示,并做好相應記錄。
十二、依法起訴類貸款應該在立案第一時間通知當事人,建立依法起訴臺帳,與法官聯系要有書面記錄。
信用社員工制度范文-員工手冊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建立科學規范的人事管理制度,加強聯社機關及信用社員工隊伍建設,使人事管理制度適應農村信用合作社發展的需要,并結合各聯社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范圍
1、聯社機關及信用社員工的管理,除遵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外,皆依本規定辦理。
2、本規定所稱員工,指聯社機關本部及其下屬信用社聘用的全體從業人員。
第二章招聘與錄用
第三條根據聯社機關的發展實際,在聯社機關員工引進方面,主要招聘有豐富工作經驗、較強業務能力和較高綜合素質的人員及具有良好發展潛質的應屆大學畢業生。
第四條聯社機關根據工作需要,由人事部負責進行人員招聘工作,具體程序如下:
1、由主任辦公會議根據聯社機關工作需要確定招聘人員數量、專業、學歷等條件。
2、具體招聘工作由人事部安排,對應聘人員進行篩選,確定初試名單。
3、由分管副主任、有關部門負責人及業務骨干組成面試小組,對初試人員進行面試考察,確定初試錄用名單。
4、由主任與初試錄用者進行面談,確定錄用名單。
第五條新聘員工必須在聯社機關試用一年,試用期滿考核合格后,正式被聘用,并根據試用期內工作能力和成績確定職務級別。試用期內如因品行不良或工作成績欠佳,可隨時辭退。
第六條新聘人員報到時,應向人事部門交驗下列證件:
1、居民身份證、學歷證、畢業證復印件
2、最后工作單位離職證明,應屆畢業生交學校派遣證
3、應屆畢業生交戶口遷移證明和糧食關系遷移證明
4、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現實表現及無劣跡證明
5、專業培訓或計算機等級證明及其他獎勵材料文本
6、一寸照片三張
7、其他能說明本人詳細情況的有關材料
第七條新聘員工正式上崗前,必須經過一個月的業務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新聘員工應服從組織分配。
第八條為避免造成單位及客戶的現金及其他損失,應聘人員應交納安全保證金,試聘期間交納3000元,正式聘用后交納5000元。安全保證金專項存儲并按國家規定的活期利率計付利息。
第九條應聘人員一律辦理擔保手續,由介紹人或有獨立經濟能力的成年公民做擔保人,試聘及聘用期間,由于員工違反單位制度或國家法律,造成經濟損失的,在扣除安全保證金后的損失由擔保人負責支付。
第三章考勤
第十條聯社機關本部實行每周五天工作制(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第十一條員工上班實行打卡制度,主任辦公室根據考勤卡記錄確定每位員工當月工資發放金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代替他人打卡,一經發現,違紀雙方各罰款人民幣伍拾元。
第十二條上午8:30以后打卡者視為遲到,遲到一次扣發工資貳拾元,遲到一小時以上者視為曠工。
第十三條下午下班不打卡者,按早退處理,早退一次扣發工資貳拾元。因公外出辦事不能打卡者,員工由部門負責人簽字批準,部門負責人由分管主任簽字批準。
第十四條月累計遲到(早退)達三次者,按曠工一天處理,并免去當月目標工資的50%。
第十五條凡一天內早、晚均未打卡且未向主任辦公室或分管主任請假者,按曠工處理,曠工一次扣發工資人民幣貳佰元;曠工二次者下崗學習。曠工一天扣發工資人民幣肆佰元。月累計無故曠工三天者,予以辭退。
第十六條員工上班時間要禮貌待客,與顧客發生爭執、吵架,一次罰款壹佰元,二次者下崗。
第四章請假、休假制度
第十七條員工請假分為事假、病假、探親假、婚喪假、產假。
第十八條員工請假,均應先填寫《請假審批單》,然后按員工→部門負責人→分管主任的審批程序辦理審批手續,辦好后方可離開,否則以曠工論。對因突發事件或疾病不能先行請假者,應利用電話或其他方式先行請假,假滿后到主任辦公室辦理請銷假手續。
第十九條員工請假:事假二天(含二天)以內,病假四天(含四天)以內,由所在部門負責人或信用社主任審批;事假二天以上,病假四天以上,經各部門負責人或信用社主任簽字,報聯社分管主任審批,人事部備案。
第二十條員工請病假三天(含三天)以上,需出據縣級以上醫療單位的證明。
第二十一條探親假。
1、工齡滿三年的正式員工探望配偶,每年給予探親假一次,假期為20天。
2、工齡滿一年的未婚員工探望父母,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
3、已婚員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
4、員工在校脫產學習一年以上,已享受了學校寒暑假待遇的,不在另外享受探親假。
5、探親假期與公休假和法定節假日重合的,不在另外計算。探親假期不包括路途時間。探親期工資、獎金照發。
6、員工探親可報銷一定的路費,原籍在外省,配偶或父母在外地工作的員工,每年可報銷單位至家鄉往返硬臥火車票一次。
第二十二條婚喪假。
1、婚假一般為三天(不包括路途時間),晚婚(男二十五歲,女二十三歲)延長至30天。
2、員工直系親屬(祖父母、父母、配偶和子女)去世,給予三天假期(赴外奔喪者給予路途假)。
3、婚喪假期間,工資、獎金照發。
第二十三條產假。
1、女員工產假不得少于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產假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晚育(女二十四歲)休產假100天,在產假期滿前,領取了《獨生子女證》的可增加產假50天(均包括產前休假天數)。
2、女員工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的,根據醫療部門的意見,給予15至30天的產假;懷孕四個月以上,七個月以下流產的,產假為42天;七個月以上流產的,產假為90天。
3、女員工在妊娠第七個月起至產前和上班后至嬰兒一歲前,每天可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女職工有不滿一周歲的嬰兒,每天給予工作時間內兩次哺乳時間,每次三十分鐘。
4、根據有關規定,凡符合晚婚、晚育條件的,男方可享受15天護理假。5、女員工產假期滿,因身體原因仍不能工作,經醫療部門證明,辦理了有關請假手續的,其超過產假期間的待遇,按員工請病假的有關規定辦理。6、產假和護理假期間,工資、獎金照發。
第二十四條公休假。
1、凡參加工作滿十年以上的員工(不含臨時工),可按下列條件享受公休假待遇。
2、參加工作滿十年至二十年者,每年休假15天;二十一年至三十年者,每年休假20天;三十一年以上者,每年休假25天。
3、以下人員不享受本休假待遇。
(1)脫產學習時間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員工。
(2)凡一年以內,事假累計超過十五天,病假累計超過30天或病事假累計超過40天的,當年不享受公休假待遇。如當年休假后,又請病假、事假超過以上規定的,下年度不享受公休假待遇。
4、享受公休假待遇的員工,仍可享受國家法定節假日休假和探親假待遇。休假時間原則上一次使用,如遇特殊情況,經聯社主任批準方可分兩次使用。公休假不能跨年度累計使用。
5、因各種原因不能休假的,一律視為自愿貢獻,原則上不發給加班工資等工資性補貼。
6、公休假期間,工資、獎金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第二十五條員工請假期滿,必須在請假期滿次日及時辦理銷假手續。因特殊情況需續假,在本地居住者,必須在假期滿前一天辦理續假手續并報批;在外居住或不能及時趕回者,必須在假期滿前三天委托他人辦理續假手續。
第二十六條凡不符合請假手續和規定的或未經領導批準的,無故擅自離崗或超假者按曠工處理。
第二十七條長期病假期間的待遇。
1、員工請病假在兩個月以內者,發給原工資。
2、員工請病假超過兩個月的,從第三個月起按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工資。
(1)工作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90%;
(2)工作滿十年以上的,發給原工資。
3、員工病假超過六個月,從第七個月起按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工資。
(1)工作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70%;
(2)工作滿十年以上的,發給本人工資的80%。
第五章人事任免及考核
第二十八條聯社機關管理部門:管理部門應嚴格控制員工數量,部門負責人的任命由聯社機關主任辦公會議研究確定后,提請聯社主任批復任命。部門員工經年度考核,根據部門負責人和員工個人的意見,由聯社機關主任辦公會議研究決定員工的調動和獎懲。
第二十九條業務部門(各信用社):業務部門負責人(含坐班主任)由聯社機關主任辦公會議研究確定后,提請聯社主任批復任命。部門員工由本部門負責人根據業務能力和年度考核提出建議,由聯社主任辦公會議研究確定任職及獎懲。
第三十條聯社機關每年定期進行考核,通過考核,對員工的綜合能力與工作表現做出全面評價,并作為員工的工資定級、獎懲、調動及部門調整的客觀依據。
第三十一條考核內容主要包括工作績效、敬業精神、紀律狀況和品德言行等方面;另外坐班主任以上負責人還考核領導能力,其他員工還考核發展潛力。考核結果分為優秀、稱職、一般和不合格四類。人事部根據考核結果報請主任辦公會議確定每位員工的晉升、加薪或辭退。
第六章工資及福利
第三十二條聯社機關員工工資實行信用社等級工資。試用期內實行試用期聘用工資。
第三十三條每年年初,視上年度財務決算結果,適當發放年終獎金,對員工一年來努力工作做出回報,具體發放方案由聯社機關主任決定。
第三十四條工資的計算期為當月一日至月底,工資支付時間為次月1日。
第三十五條聯社機關員工享有國家規定的福利及保險待遇。各項福利及保險待遇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七章離職
第三十六條員工因個人原因不能繼續工作時,部門負責人以上員工應于三十日前,其他員工應于十五日前提交“辭職報告”,呈由所在部門和人事部審核并報聯社主任批準后,辦理離職手續,工資以辭職報告被批準之日起停發。
第三十七條員工在離開聯社機關前,必須退還聯社財物,移交有關業務材料。如果其經手的業務有尚未收回的應收款項,應在收回后方能離職,否則聯社保留訴諸法律的權利。
第三十八條合同期滿被聯社解聘,或因違反聯社機關制度或國家法律被聯社辭退的,亦應按上述程序辦理有關手續。
第三十九條在辦理手續時,員工需結清有關部門手續后方可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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