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節約用水管理制度
隨著社會不斷地進步,各種制度頻頻出現,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范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那么什么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2021節約用水管理制度,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節約用水管理制度1
1、為了維護正常的供水秩序,保障校區生活和基本建設等正常用水。根據泰州市節水主管部門的指示精神,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實行計劃用水、節約用水,特制定本制度。
2、實行計劃用水和節約用水,各部門都應積極采取措施,應用節水先進技術降低水資源的消耗,把節水措施納入學校日常工作之中。
3、節水領導小組每年制定并下達各部門耗水、節水考核指標。各部門應按學校要求,完成各項節水指標。對不完成節水指標的部門在年度考核中予以經濟處罰。
8、安裝用水設備器具時,應選用質量合格的節水型設備和器具,非生產用水水龍頭應安裝節水型水龍頭,衛生設備水箱應安裝節水閥門。
9、按市、區節水主管部門的要求,我校一級計量表計配置100%,完好100%;二級計量表計配置100%,完好100%。
10、用水設施、器具因管理維護不善造成用水浪費的,追究責任人的責任,并按《節水管理考核細則》處罰。
11、對節水工作表現突出的集體和個人,學校給予適當的節水獎勵。
12、學校對計劃用水和節約用水實行監察,由總務處負責不定期對各用水點實行監察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按責任大小、按本制度和按學校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節約用水管理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節約用水管理,科學、合理、高效地利用和保護水資源,建設節水型城市,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汕尾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城市節約用水及其監督管理工作。
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設施供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城市節約用水管理工作遵循統籌規劃、科學配置、分類管理、綜合利用的原則,建立政府引導、部門協調、市場調節、公眾參與的機制。
第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節約用水工作的領導,加強財政保障,將節約用水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城市節約用水管理制度和長效機制,推進城市節約用水。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萬元國內生產總值用水量、萬元工業增加值用水量等用水效率評估體系,把節約用水目標任務的完成情況納入政府政績考核內容。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做好城市節約用水相關工作。
第五條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是本市城市節約用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節約用水有關工作。縣級城市節約用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節約用水有關工作。城市節約用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節約用水政策、規劃和標準,落實節水工作要求。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制訂節約用水標準,會同有關部門對城市節約用水目標任務的完成情況進行考核。
發展改革主管部門負責城市節約用水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銜接,實施節約用水的價格政策。
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工業節約用水的有關工作,推廣使用工業節約用水工藝、設備和器具并進行監督檢查。
教育、財政、生態環境、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統計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節約用水的有關工作。
第六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定期開展城市節約用水的宣傳教育,提高全民節約用水的意識。
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強節約用水的公益宣傳,營造節約用水的良好氛圍。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節約用水的義務,并有權監督和舉報嚴重浪費用水的行為。
第八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節約用水獎勵制度,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ㄒ唬┭芯客茝V節約用水技術、設備、產品、工藝等有突出貢獻的;
。ǘ⿲嵤┕澕s用水改造項目有顯著效果的;
。ㄈ┰偕蛘哂晁占梅矫孀龀鲲@著成績的;
。ㄋ模╅_展節約用水公益宣傳,提高全民節約用水意識,推廣節約用水措施和節約用水知識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
。ㄎ澹⿲乐乩速M用水行為予以舉報和制止,經查證屬實的;
。┢渌诔鞘泄澕s用水方面作出顯著成績的。
第二章計劃用水
第九條城市節約用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城市節約用水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城市節約用水規劃作為節約用水規劃的組成部分,納入國土空間規劃。
經批準實施的城市節約用水規劃,未經批準機關同意,不得擅自變更。
第十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并嚴格執行區域用水總量和用水效率控制制度,建立本級行政區域的用水總量和用水效率控制指標體系。
全市用水總量控制指標不得超過省下達的用水總量控制指標,各縣級行政區域的用水總量控制指標不得超過市人民政府批準的用水總量控制指標。
第十一條居民生活用水實行定額管理,推進階梯水價制度。
單位用水實行計劃用水,并實施超定額、超計劃用水累進加價制度。具體標準由市發展改革、水行政、城市節約用水等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二條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重點用水單位監控名錄,并對重點用水單位實行分級管理。
使用供水工程、公共供水管網等供水企業供應的水,且月均用水量1萬立方米以上的非農業用水單位,應當確定為重點用水單位。
根據水資源管理責任考核要求和實際需要,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將月均用水量不足1萬立方米的非農業用水單位確定為重點用水單位。
第十三條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行政區域內用水總量控制指標、用水定額、供水能力等,結合重點用水單位的用水情況,依法核定下達用水計劃。
水行政主管部門每半年或者一年下達一次重點用水單位的月度用水計劃,并抄送供水單位。重點用水單位應當按照用水計劃用水。
重點用水單位應當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下一年度用水計劃建議。重點用水單位用水未滿3年的,參照設計用水規模、用水定額和實際用水量核定用水計劃;未按照規定提出用水計劃建議的,不影響水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用水計劃。
第十四條嚴格控制地下水取用水總量和水位,規范機井建設管理,應防止地下水超采,合理劃定地下水禁采區和限采區。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現狀覆蓋范圍及地面沉降區應當劃定為禁采區。在地下水禁采區內,不得新建、改建或者擴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對已有的地下水取水工程,限期封閉。
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近期規劃覆蓋范圍應當劃定為限采區。在地下水限采區內,對已有的地下水取水工程由審核機關批準開采量,實現地下水開采和補給平衡。
第十五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水資源狀況和經濟發展水平,按照補償成本、合理收益、促進節水、公平負擔等原則,建立完善自來水分類定價、差別水價、階梯水價等水價形成機制,促進和引導節約用水。
第三章節約用水
第十六條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需要用水的,應當制定節約用水方案,配套建設節水設施,采取節水型的工藝、設備和器具。節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節水設施的建設資金應當納入主體工程投資概算。
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在建設項目的設計、審查、節水器具或者節水設施應用和驗收等環節,落實節水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制度。
第十七條工業用水應當采用節水型工藝、設備和產品,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和再生水利用率。
單位產品用水超過用水定額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降低耗水量,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法核減其用水計劃。
鼓勵企業采用循環用水系統和先進技術、工藝和設備,對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污水進行再生利用。
第十八條公共供水管網管理單位應當定期進行管網查漏,發現漏損或者出現故障應當及時搶修,管網漏損率應當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管網漏損率高于國家或者省規定標準的,應當及時維修和改造。
第十九條機關、事業單位等公共機構應當加強節約用水宣傳,在機關食堂、衛生間等公共用水場所設置節約用水標識,提醒用水公共機構工作人員節約用水。
第二十條發展改革、水行政、市場監督管理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積極推行用水效率標識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節約用水標準體系。
第二十一條重點用水單位應當根據國家、省的相關規定和技術標準,對用水情況進行水平衡測試,改進用水工藝、更新用水設備,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水平衡測試結果作為用水計劃管理和節水型單位創建的參考依據。
月均用水量10萬立方米以上的重點用水單位,應當每4年至少開展一次水平衡測試;月均用水量不滿10萬立方米的重點用水單位,應當每6年至少開展一次水平衡測試。
鼓勵非重點用水單位開展水平衡測試。
申請認定節水型單位或者要求增加用水計劃的用水單位,應當先開展水平衡測試。
第二十二條火力發電、鋼鐵、化工、造紙、紡織、有色金屬等高耗水的建設項目,在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申請報告中應當包含節約用水的專題論證內容。
第二十三條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節水評價的監督管理,認真組織實施,明確工作要求,在相關規劃審查審批、建設項目立項審查、取水許可中,負責職責范圍內的節水評價審查工作。
第二十四條城市節約用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水行政、統計等有關部門加強城市節約用水統計工作,建立健全城市節約用水統計制度。
第二十五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市節約用水數字化管理平臺建設和管理,建立健全節約用水信息公開制度。
城市節約用水以及水行政、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依法公開節約用水規劃、重點用水單位監控名錄、累進加價及階梯水價標準,以及監督管理情況等信息。
第二十六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推廣節水型生活用水器具,逐步淘汰現有生活和公共用水中不符合節水標準的用水器具,提高生活用水效率。
第二十七條機關、事業單位等公共機構、新建居民小區、服務行業應當采用節水型工藝,使用節水型設備和器具,并保障其正常運行;尚未安裝節水型設備和器具的,應當逐步更換。
鼓勵城市居民和其他用水單位使用節水型設備和器具。
第二十八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培育和扶持節約用水社會組織,推行合同節水管理,支持節約用水服務機構依法開展節約用水咨詢、設計、評估、檢測、認證等服務。
第二十九條餐飲、賓館、水上娛樂等服務業單位,應當采用節水技術、設備和設施。
游泳、洗浴、洗車、洗衣等特殊行業用水,應當采用低耗水、循環凈化用水等節水技術、設備和設施。
第四章非常規水資源利用
第三十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節水設施技術改造和節水產品的研發、示范和推廣,鼓勵利用雨水、海水、微咸水、再生水等非常規水資源。
第三十一條城市綠化、環境衛生等市政用水以及生態景觀用水應當優先利用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規水資源。
城市綠化澆灌應當推廣噴灌、微灌等節水型灌溉方式,鼓勵利用經無害化處理的廢水。
第三十二條城市建設應當結合城市雨水、污水管網和排水設施改造,采用下凹式綠地、下沉式廣場、滲透式路面、雨水花園等措施加強雨水收集利用,配套建設雨水滯留滲透、收集利用等設施。
市、縣級人民政府進行城市新區建設、舊城改造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應當配套建設雨水利用和再生水利用設施。
單體建筑面積超過2萬平方米以及其他符合國家和省規定條件的新建公共建筑,應當按規定安裝建設雨水凈化、滲透、收集系統或者再生水利用設施。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所稱居民生活用水,是指城市居民因日常生活需要在居住場所發生的用水行為。
本辦法所稱單位用水,是指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科研、教學、管理等過程中發生的用水行為。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節約用水管理制度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節約用水,科學合理利用水資源,提高用水效率,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甘肅省節約用水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節約用水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節約用水工作應當遵循節水優先、統籌規劃、合理配置、總量控制、定額管理、因地制宜、分類指導的原則。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主導、市場調節、公眾參與的節約用水機制。
第四條開發利用水資源應當優先利用地表水、限制開采地下水、充分利用非常規水。
第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節約用水工作的領導,加大財政投入,將節約用水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年度計劃;建立健全節約用水管理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機制,考核結果作為對下一級人民政府綜合績效考核評價的依據;建立節約用水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和協調解決節約用水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推動全社會節約用水。鄉(鎮)人民政府以及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機構、街道辦事處等政府派出機構應當做好本轄區內的節約用水工作,協助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做好節約用水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市、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節約用水監督管理工作,擬定節約用水政策,制定、實施用水總量控制、定額管理和計劃用水制度,對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保護落實情況進行考核。市、縣(區)發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信、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建、農業農村、商務、文化廣電和旅游、衛生健康、市場監管、林草、機關事務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管理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節約用水工作。
第七條市、縣(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管理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嚴格落實《金昌市節水行動實施方案》,全面實施深度節水控水行動,堅決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推進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水資源和節約用水的義務,有權制止破壞水資源、水生態環境和浪費水的行為,向負有水資源監督管理職能的部門舉報違法行為。
第二章用水管理
第九條市、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根據國家和甘肅省節約用水規劃,結合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水資源狀況,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市、縣(區)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節約用水規劃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編制行業節約用水實施方案。
第十條市、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編制非常規水源開發利用規劃,將非常規水源開發利用納入水資源統一管理和配置。
第十一條縣(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嚴格落實本行政區域內的用水總量與強度控制指標,對地下水取用水總量和水位實行嚴格控制。限制建設耗水量大的工業、農業和服務業項目。
第十二條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批準的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預測來水量,制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調度計劃,實施水量統一調度,縣(區)人民政府必須服從調度。
第十三條縣(區)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用水定額、經濟技術條件、市級水量分配方案確定的可供本行政區域使用的水量,制定年度用水計劃。
第十四條取水許可管理單位、灌區農業用水、年用水量在1萬立方米以上的工業和服務業用水單位全部納入計劃用水管理。計劃用水單位應當于每年8月31日前向管理機關提出下一年度用水計劃申請,管理機關根據本行政區域年度用水計劃、行業用水定額和單位用水需求下達用水計劃。計劃用水單位年實際用水量超過計劃用水總量30%以上的,管理機關應當督促、指導其開展水平衡測試,查找超量原因,制定節約用水方案和措施。
第十五條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灌區主要種植作物高效節水灌溉定額。國家投資或國家補助資金建設滴灌、噴灌等高效節水工程的灌溉面積,按照滴灌、噴灌定額核定用水計劃。高效節水灌溉面積采用干播濕出的,應當扣除上年度冬灌用水計劃。
第十六條市、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重點監控用水單位名錄,對納入重點監控名錄用水單位的用水量進行在線監測。重點監控用水單位應當定期開展水平衡測試。重點監控用水單位的用水計量設施應當符合水資源遠程監控要求,并與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水資源管理信息系統聯網運行。
第十七條市、縣(區)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于每年1月底向本級水行政主管部門通報上年度行業用水、節水情況。
第十八條用水應當計量,并實行計量收費。新建、改建斗渠和高效節水灌溉工程,應當配套計量設施。同一供用水單位或者個人有兩個以上不同水源或者兩類以上不同用途用水的,應當分別、分類計量。
第十九條市、縣(區)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水資源狀況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建立完善有利于節約用水和水資源合理配置的分類水價、分檔水價等定價機制。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利用再生水成效顯著的單位或者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水費優惠。
第二十條市、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統計、住建等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健全用水統計調查制度,規范統計方法,加強對城鄉生活、工農業生產、生態用水等涉水信息管理。用水統計數據應當真實、準確、及時,并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一條市、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優先保障生活用水的原則制定供水應急方案,發生水資源供給嚴重緊缺的突發情況時,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對工業、農業生產等其他用水戶采取限量供水措施。
第三章節水措施
第二十二條規劃和建設項目前期工作中突出節水的優先地位,與取用水相關的水利規劃和建設項目,以及需要開展水資源論證的規劃和建設項目,應當開展節水評價。
第二十三條市、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用水效率管理。區域整體用水效率應當達到國家考核標準,用水戶用水效率不低于行業用水標準。用水戶用水效率低于行業用水標準的,不再新增用水計劃指標。
第二十四條供水單位應當采用先進的制水、輸水技術,定期巡查,及時維修、改造漏損管網,自用水率和管網漏損率應當符合國家和行業標準。
第二十五條用水單位應當加強用水管理,建立健全計劃用水、節約用水管理制度和統計臺賬,確定管理機構或者人員具體負責節約用水工作。用水單位和個人應當加強節水設備、設施、器具的維修養護管理,保障其正常完好運行,降低漏損率。
第二十六條市、縣(區)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定期檢查供水單位和用水單位的節水情況,健全節水管理制度,落實節水措施,確保用水效率達標。
第二十七條市、縣(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大農業節水資金投入,因地制宜推廣滴灌、噴灌、水肥一體化等節水技術,發展節水高效現代農業,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農戶建設、管理和維護農業節水灌溉設施,鼓勵農民建立健全用水者協會,參與灌區管理,構建政府扶持、農民參與、灌區自主經營的農業供用水管理體制。
第二十八條市、縣(區)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民間經營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的服務指導與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優化種植結構,推進適水種植、量水生產。每年公布鼓勵類和限制類農作物種植品種。選育推廣耐旱農作物新品種。大力推廣耕作保墑、膜下滴灌、壟膜溝灌、壟作溝灌等農藝節水技術。
第三十條養殖業應當推行節水型畜禽養殖方式,推廣節水型飼喂設備、機械干清糞等技術和工藝。
第三十一條工業企業應當加強內部用水管理,采用先進技術、工藝和設備,采取循環用水、綜合利用、廢水處理回用等措施,逐步淘汰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藝、設備和產品,建設節水型企業。工業生產的設備冷卻水、空調冷卻水、鍋爐冷凝水等,應當循環使用或者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以水為主要原料生產飲料、礦泉水、純凈水等產品的企業,損耗量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標準,并對生產后的尾水進行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礦山采選等生產用水應當優先使用采礦排水等非常規水源。
第三十二條生產者、銷售者或者生產經營中的使用者在規定的時間內停止生產、銷售或者使用國家列入名錄明令淘汰的工藝、設備和產品。
第三十三條市、縣(區)住建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城市節約用水管理,將節水落實到城市規劃、建設、管理的各環節,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改造城市公共供用水老舊管網,推廣使用節水型用水器具,建設節水型城市。
第三十四條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物業公司和居民合理用水、節約用水的管理和引導,建設節水型居民小區。
第三十五條市、縣(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高耗水服務業的管理。賓館、餐飲、洗浴、游泳場館、醫院、機場、車站、高速公路服務區、文化體育設施等場所應當安裝符合節水標準的用水器具。洗車業應當循環用水,推廣無水環保洗車技術。
第三十六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應當制定節水措施方案,配套的節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運行。市、縣(區)住建、水務、農業農村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建設項目節水“三同時”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公共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標準配備用水計量設施,率先采購和安裝使用列入節水設備產品名錄的節水產品、設備。
第三十八條建設城鎮生活污水集中排放和處理設施,應當合理確定再生水利用的規模,配套建設再生水輸配管網。城市新區建設、舊城改造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鼓勵鋪設再生水利用管網,建設滲水路面和雨水收集、利用設施。
第三十九條園林綠化應當優先選種耐旱型花木,成片綠化應當采用滴灌、噴灌等節水灌溉方式。鼓勵建設下凹式綠地、下沉式廣場,加強雨水收集利用。城鄉綠化、環境衛生、建筑施工、道路和車輛沖洗等市政用水,冷卻、洗滌等企業生產用水,景觀、濕地等生態環境用水,有條件的應當使用再生水,減少使用自來水、地下水。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四十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政府、企業、社會多元化節約用水投融資渠道。對符合條件的節水建設、改造、示范項目和非常規水源利用項目給予扶持。
第四十一條市、縣(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有計劃地將生產生活節水、非常規水源開發利用、節水產品研究開發、節水新技術推廣應用的創新項目納入重點支持領域和科技發展規劃,促進節水科技成果轉化。
第四十二條市、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培育、扶持發展節水服務機構,支持節水服務機構依法開展節水服務。
第四十三條市、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節約用水機構能力建設,配備一定的專業技術人員和裝備,健全各項管理制度,落實工作責任制。市、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節約用水業務培訓,開展技術交流與合作,提高節約用水管理與服務水平。
第四十四條市、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節約用水獎勵機制,對符合條件的節水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市、縣(區)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與節水成效、水價標準相匹配的農業用水精準補貼和節水獎勵機制,落實獎補政策。用水單位或者個人通過采取節水措施在定額內節約的水量,可以按規定進行交易并獲得收益。
第四十五條市、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節約用水宣傳教育和普及,定期組織開展宣傳教育活動。媒體應當積極開展節約用水公益宣傳,加強輿論監督。學校、商場、公園、醫院等公共場所應當設置節約用水宣傳標語、標志牌,宣傳節約用水知識。
第四十六條禁止損壞、盜竊、侵占、非法拆除等妨害節水設施設備正常使用的行為。用水單位不得擅自停止使用節水設施設備。
第四十七條市、縣(區)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供水、用水單位節約用水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檢查結果按照規定定期向社會公開。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第四十八條市、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建設節約用水黑名單制度,并將違規記錄納入市場主體的社會信用記錄,定期通報。
第四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五章附則
第五十條本辦法由金昌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五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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