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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安全管理制度

        時間:2021-09-04 20:22:48 制度 我要投稿

        安全管理制度(通用15篇)

          在快速變化和不斷變革的今天,越來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是指一定的規格或法令禮俗。擬定制度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安全管理制度,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安全管理制度(通用15篇)

        安全管理制度1

          一、校長是單位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負責本單位安全工作政策的宣傳、教育、落實,牽頭制定單位的安全工作制度,張羅安全經費,確保單位安全。

          二、分管校長是安全工作的直接責任人,具體負責學校的安全工作,落實安全工作制度并檢查匯報落實情況,及時對學校安全工作提出建議和不斷完善治理措施。

          三、班主任是班級安全工作的直接負責人,負責本班學生的安全教育、治理,及時處理本班學生發生的安全事故,推薦任命班級安全干事,抓好班級安全制度的落實,重大題目及時報告,配合學校有關部分抓好安全工作。

          四、行政值日職員均有安全責任,要按照學校對安全工作的分工,各負其責,處理好學校發生的安全事故,維持好學校的正常教學秩序。

          五、任課教師要樹立“教書育人,安全第一”的思想,確保上課時間內的學生安全,課前盤點學生人數,發現題目及時與班主任及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溝通,積極完成學校交給自己的安全工作任務。

        安全管理制度2

          一、勞動紀律

          1、進入車間人員必須進行崗前培訓,培訓合格方可上崗;所有人員需按照培訓要求操作,專業崗位需持證上崗,規范操作;違規操作造成人員傷害,需承擔相應責任。

          2、員工進入車間禁止相互追逐、嬉戲打鬧,防止滑、摔倒;進出車間時按照秩序,自覺排隊,禁止擁擠,防止發生擠壓踩踏的事故。

          二、用電安全

          1、禁止私拉電線、私接電器,非專業人員不得對車間線路進行改動。

          2、電器安裝、接拉電線或電器維修必須由專業電工進行,不允許自行處理。車間電氣設備發生故障時不要擅自處理,要立即通知維修人員。

          3、生產中應注意防止意外觸電,任何設備需要移動前,先檢查并關閉電源。

          4、所有工作臺上的工作燈在下班后均要關閉電源,設備使用完畢或者長期不用要斷開電源開關。

          5、車間清洗等用水后,應及時清理,及時清理地面積水,防止濕滑跌倒。

          6、車間產后清洗地面、工器具及設備時,做好設備防護,禁止將水濺到設備電機上,以免造成設備損壞;用水完畢后,應檢查水龍頭,確保關閉,防止水泄露造成其它設備、材料等損害。

          7、廠區、車間內禁止吸煙,禁止帶易燃易爆的物品進出廠區、車間。

          8、紙箱、托盤等易燃物品的存放要在指定位置,避免隨處亂放。

          9、禁止私拉電線、私接電器,防止引發火災。

          10、保證消防通道暢通,員工應熟悉消防疏散通道,愛護各類消防施設,掌握滅火器等消防器材使用方法。

          11、限制區域(配電房、制冷房、泵房等),禁止非本區責任人員進入。

          三、設備安全

          1、每臺生產設備設專人負責,經培訓合格后上崗,未經培訓、授權人員嚴禁操作。

          2、嚴格按設備操作規程操作設備,嚴禁違規指揮與違規操作機器。

          3、開機送電前要檢查設備及配套設施是否正常,正常方可開機,按照規范操作。

          4、操作機械設備時,注意傳送帶等活動運行機構,避免手指、頭發、衣物扯入。

          5、在設備出現故障等情況時,不允許擅自處理,應按“急!被颉巴V埂卑粹o,并立即通知設備維修人員前來處理。

          6、緊急情況下,拍下“急!卑粹o,保證人員、設備安全,非緊急情況禁止按下“急!被颉巴V埂卑粹o,嚴禁在設備運行時直接將電閘拉下。

          四、其他要求

          1、上班期間禁止飲酒。

          2、堆垛不得超過規定高度,禁止在設備與電線上堆放東西,禁止各種危險動作。

          3、使用梯子等進行高處作業前先檢查,確保沒有損壞。應至少兩人一組,保證一人在地面觀察。

          4、采用次氯酸鈉等化學品清洗消毒時遵循《化學品管理制度》,穿戴好橡膠手套等個人保護用品,避免直接接觸身體特別是眼睛。禁止在較小的密閉空間使用,防止發生意外中毒事故。使用完畢后應及時緊閉蓋好,避免翻倒泄露,并放回指定儲存點,以免他人誤用。

          5、員工上下班途中應遵守交通規則,使用電瓶車、摩托車等交通工具時應帶好安全帽,穿反光服。注意觀察路況,規避行人、車輛。

          6、發生任何情況下的事故,應保持鎮定,及時把意外的發生地點、事故情況等通知主管領導或專業安全員進行處理。

          7、加工中心定期進行安全培訓,全員參加,不得缺席。

        安全管理制度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茶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所屬員工的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規則辦理,茶樓內部安全管理制度。

          總公司員工的管理,比照辦理。

          第二條本規則所稱員工,以在本公司核定之員工編制名額內雇用的無定期工作契約職員為限,其區別標準如下:

          (一)職員:從事管理工作的員工。

          (二)技工:具備初中畢業以上程度,并有下列技術工作三年以上工作經驗,經技工轉類考試及格或甄選提升的工人:

          1.有關生產各項設備的操作,運轉、制造及裝修等工作。

          2.原物料或產品的制造、檢驗、加工、整理及包裝等工作。

          3.其他與生產有關的專業性工作。

          (三)管理工:具備高中畢業以上程度,并有本業二年以上的工作經驗方可勝任的事務工作,或其他程度相當的非技術性工作經管理工考試及格或甄選提升的工人。

          (四)服務生:從事迎賓、托盤、擦抹等對客人直接服務的員工。

          (五)普通工:擔任搬運,事務或簡易事務等無需特殊技能或知識的工人。

          第三條工人編制名額依據實際需要擬訂,呈報本公司核定。

          第四條為配合工作及人事調度的需要,遇有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或特定性工作時,得依實際需要雇用定期契約工人(以下簡稱定期工)。其雇用及管理辦法另定之。

          第二章雇用及解雇

          第五條雇用員工應由所屬主管單位填具員工采用申請書,送由主管單位簽請負責人核定。

          第六條雇用員工以考試方式錄用為原則。

          第七條雇用員工應先行試用,但試用期間不得超過40日,在試用期間內,由所屬主管單位負責考核,期滿后依據試用成績,簽請正式雇用或解雇。

          第八條雇用工人,得就在崗位工作三個月以上工作成績優良的定期工中選用。前項選用的員工,得不經考試及試用。

          第九條雇用工人,以身家清白、身體健壯、年滿18歲以上35歲以下,并具有初中畢業或以上學歷者為合格,但雇用特殊性技能的工人不在此限。

          第十條不得錄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員工:

          1.曾受刑事處分或宣告禁治產者。

          2.患有傳染病或痼疾者。

          3.曾服務于本公司及所屬單位因案開革者。

          第十一條經雇用的工人應親至勞務主管單位報到,并填繳下列書表,由雇用單位存查或核驗發還。

          a)公立醫院出具的肺部透視健康證明,及醫務室健康診斷書各一份。

          b)員工調查表二份。

          c)學歷證明文件及公民身份證。

          d)保證書一份。

          1.聯保切結及個人基本資料各一份。

          2.2寸半身照片七張。

          勞務主管單位對于新雇員工應行填繳的前項各種書表須嚴加審核,其不合規定者應拒絕其到工。

          第十二條解雇員工,除依法發給預告期間工資外,

          并依下列規定加發資遣費:工作每滿一年者給一個月工資。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適用前項規定,即時解雇:

          1.有犯罪行為經判處徒刑以上刑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準易科罰金者。

          2.無故連續曠工至三日以上,或一個月內無故曠工積滿六日者。

          3.一年內受記大過處分達三次經主管官署核準者。

          4.保證人退;蛲ㄖ{換保人后,經二個月仍不能覓人繼續為之保證者。

          5.犯有過失情節重大經會議通過者。

          第十三條員工辭雇或解雇時,應將經管及借用公物交還有關單位,并向勞務主管單位辦理離工手續,否則以移交不清論。

          第十四條各業務主管單位將人事變動或工作種類變更,均應送交勞務主管單位統一登記及通知有關單位。

          第十五條各單位應按月造具員工動態月報表二份呈報本公司核備。

          第三章保證

          第十六條員工的保證人以在工作所在地或附近地區有固定住所、或服務機關便于查對,并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為限。

          (一)經當地政府登記并給有營業執照工廠或商號。

          (二)現任公教人員或有正當職業之人士二人。

          經辦出納、原物料保管及收發的工人,以按前項第一款的規定取具保證人為原則,由勞務主管單位簽請主管核定,管理制度《茶樓內部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七條被保證人不得以其直系血親配偶或兄弟姊叔侄及股份公司為保證人。

          第十八條員工如有盜竊財物、虧欠款項、或其他不法行為致公司蒙受損失者,保證人應負完全連帶賠償責任。保證書格式另定。

          第十九條凡對經管出納、原物料保管及收發的員工,應每半年辦理對保一次,其他工人每一年辦理對保一次,必要時得隨時對保。

          第二十條保證人職業、住址或服務所在地有變更時,被保證人應即報告主管單位,如保證人死亡或保證人的工廠商號改組或有其他情事時,被保證人應即自動按規定另行更換保證。

          有以上情節的保證人,被保證人不予呈報,事后被察知者,得視情節輕重予以議處。

          第二十一條員工因故須更換保證人者,應聲明理由并另行覓妥新保證人填具保證書經繳呈核準后方予發還原保證書。

          第二十二條各單位對保證人認為有不當時,應即通知被保證人更換保證。

          第二十三條被保證人自離工日起六個月內經查明已無未了事項時,其保證書得予注銷。

          第四章工作時間及加工

          第二十四條每日工作時間均以八小時為原則,晝夜輪班工作者,其班次每星期更換一次,工作起止時間輪流辦法,由各單位視工作需要另定并公布。

          第二十五條員工不按時到工或退工者,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上班時間三分鐘后至十五分鐘以內始行到班者為遲到,超過十五分鐘后到工者,除請假或公出者外,均以曠工半日論,但因偶發事件呈請準予補假者不在此限。

          (二)下班時間前十五分鐘以內擅自離工者為早退,超出十五分鐘以前離工者,以曠工半日論。

          (三)、遲到或早退積計達三次者按曠工半日論。

          第二十六條各主管單位,對于所屬員工出勤、請假務須嚴密考核,并隨時與勞務或警衛主管單位聯系。

          第二十七條工人除奉令加工或有正當理由經核準者外,夜間未到工作時間不得擅自進入工作場所,下工后不得任意滯留。

          第二十八條員工因工作需要必須延長工作時間者,得由所屬業務主管經工會或勞工同意酌令加工,但每日加工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每月加工總時間最多不得超過46小時。

          第二十九條如遇臨時緊要事故,得由工作場地職員或領班先令員工加工,事后呈報所屬主管備查。

          第三十條員工加工遇有特殊事故無法進行時,

          應即報由工作場地職員或領班縮短加工時間,不得故意稽延。

          第三十一條員工加工由工作場地之值班職員或領班負責監督進行。工作完畢后,由監督人員于加班命令單證明工作時間后,加班員工應于下工時交由稽查人員,加注出公司時間,轉送勞務主管單位查核登記。

          第三十二條例假日、紀念日及政府臨時規定之假日因工作需要必須員工出勤加工時,得商經產業工會同意后由所屬主管通知員工照常工作,并填具假日出勤員工名單送勞務主管單位登記。

          第三十三條員工加工時間至40小時時,勞務主管單位應即通知其所屬單位調節控制。

          第五章差假

          第三十四條員工出差,由所屬主管單位填具員工出差簽派單,呈經主管核準后,交勞務主管單位登記。工人因故延長出差時間時,得于原簽派單位注理由呈請補準。

          第三十五條員工于星期例假日、國定紀念日及政府臨時規定之假日,均予給假休息,工資照給。

          第三十六條員工請假依下列規定處理之:

          (一)因有重要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每年最多不得超過14日,假期內不給工資。

          (二)因疾病必須治療者得檢具公立醫院或醫務室或指定的醫院證明請給病假,每年不得超過30日,假期內除予醫療外并給予半數工資,住院者,不得超過一年。

          超過規定病假20日數不再給予病假津貼。

          (三)因結婚者得請給婚假八日,假期內工資照給。

          (四)承重孫的祖父母、及父母、翁姑、配偶死亡者,得請給喪假8日,子女得喪假6日。假期內工資照給。

          (五)女性員工分娩者得給娩假8星期,流產并經公產醫院或醫務室證明懷孕三個月以上者給假四星期,其不足三個月者每少一月遞減休假一星期。上列假期內工資照給但到工不足六個月者,工資減半發給。

          (六)全月不請假者,給予相當一日工資的獎工一日。

          第三十七條員工請假均應填具請假單,呈經所屬業務主管核準后方得離工,否則以曠工論,業務主管應將員工請假單即日送交勞務主管單位辦理。

          第三十八條請假逾限或確因臨時緊急事故未及請假不到工而于事后補假者,均應提出確實證明,簽請主管核準。

          第三十九條因公傷病經公立醫院或勞保指定醫院或各醫務室證明必須休養者,得呈請主管給予公傷假。

          前項休假期間前三日照給工資,第四日起給30%撫恤津貼,休假治療超過六個月者,超過期間給50%撫恤津貼。

          第四十條員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給予公假,但應于事前呈經主管核準:

          (一)參加政府舉行的考試或訓練。

          (二)參加兵役體格檢查身家調查、或后備軍人教育、動員演習、點名等召集。

          (三)擔任村里鄰長民意代表的員工參加地方自治或政府機關召開的會議或訓練。

          (四)產業工會理干事辦理會務或參加依法召開的會議。

          (五)參加政府或地方自治機關或民防機構的活動。

          (六)應召入營服役常備兵報到前二日。

          前項第一至第五款給假期間應由主管視實際需要酌定。

          第四十一條請假未滿半小時以半小時計,累積八小時為一日。

          第四十二條請假期內所遺工作由直接主管指定代理人,以不另派加工為原則,工人離工前應將經管工作及有關資料、工具、鑰匙等交由直接主管指定人代理。

          第四十三條因私事必須外出經業務主管核準給有出公司許可證者,在十分鐘以內不予記錄。其因病至醫務室求診經醫師證明呈請主管核準者,不在此限。

          第四十四條因病逾限呈請特準給假或停薪留職期間,除房租津貼外工資一律不發,但逾限一年后尚未痊愈無法復工者,得依第十二條規定核給資遣費予以解雇。

          第四十五條年中到工的員工,其事病假依第三十六條規定比例核給。

          第四十六條員工請假期內不得在外工作,違者從重議處。

          第四十七條員工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1年以上未滿三年者7日。

          3年以上未滿五年者10日。

          5年以上未滿十年者14日。

          XX年以上者每年加給1日,其總數不得超過30日。

          第四十八條員工特別休假,由業務主管擬訂交由勞務主管商同所屬產業工會排定。

          前項特別休假,如員工不愿休假或因工作需要不能予以休假,或予以休假后因生產需要中途通知銷假者,應加給該未休假期內的工資。

          第四十九條員工特別休假時效應繼續累計,凡排定特別休假日程內,包括星期日及政府規定的紀念日均不補假。

          第五十條享有寒暑假的子弟學校及幼兒園的員工不予特別休假。

        安全管理制度4

          1、目的:建立防火防爆一般要求、主要措施、等級劃分、消防設施等程序,防止火災、爆炸事故發生

          2、范圍:適用于公司防火防爆管理

          3、責任者:各部、各車間

          4、程序:

          4.1一般要求:

          4.1.1應根據火災危險程度及生產、維修、建設等工作的需要,經使用單位提出申請,廠安全部門登記審批劃定“固定動火區”,固定動火區以外一律為禁火區。

          4.1.2禁止產生明火的機動車輛進入罐區﹑廠區內、易燃物質儲罐等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進入時必須加時必須加阻火器。電瓶車禁止入內。

          4.1.3禁止使用汽油、苯等易散發可燃蒸氣的液體擦洗設備、工具及衣服等。

          4.1.4易燃、易爆物品應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地點,F場禁止堆放油布、油棉絲紗或其它易燃物品。現場生產用油存放量一般不應超過48小時的使用量。

          4.1.5使用搬運危險物品,或在易燃、易爆危險場所搬運鐵質物品時,不準拋擲,拖拉或滾動。

          4.1.6在帶有易燃易爆物質(殘渣、殘液和余氣)的設備、管道、容器上工作時,禁止使用鐵質工具,應使用銅質等不產生火花的工具。若必須用鐵質工具,則需在工具接觸面上涂以黃油,或采用其它安全措施。

          4.1.7具有火災危險性的甲乙類生產所用設備、管道的保溫層,應采用非燃燒的材料,并應防止可燃液體滲入保溫層。高溫設備、管道禁止使用易燃,可燃物保溫。

          4.1.8必須加強火源管理。廠區內焊割動火、熬煉用火等一切動火工作,必須認真執行"安全生產動火制度"的規定。

          4.1.9要防止可燃易燃物與高溫物體接觸或靠近,高溫工件禁止帶入防火防爆區,不準在高溫設備和管道上烘烤衣服和可燃易燃物體。

          4.1.10危險物品倉庫、氣柜。主配電設備、高大建筑物和高大設備等必須裝設避雷裝置,每年雨季前必須對裝置檢查試驗一次。避雷裝置單獨設置時,其接地電阻不得大于10歐姆;如與電氣設備共用,接地電阻不大于4歐姆。管道法蘭之間電阻不大于0.3歐姆。

          4.1.11廠區內未經批準,不準隨意搭設臨時工棚和其它建筑物。

          4.1.12化工生產甲類區域在有液化石油氣及可燃氣體容易擴散處,應設置可燃氣體濃度檢測報警裝置,并應加強氣體監測工作。

          4.1.13所有設備、管道、閥門、儀表和零部件,必須有合格證并按要求使用,不明規格、型號的材質禁止使用。禁止擅自代用。

          4.1.14設備管道在使用前,必須按照規定對外觀、尺寸及補焊過或其它疑焊縫進行復驗,并作耐壓試驗或氣密試驗,安全裝置和附件必須齊全、靈敏可靠。定期對壓力容器進行外觀、內部檢查和無損傷檢查。嚴格執行《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規程》。

          4.1.15一切設備、管道和鋼瓶等應按化工部制訂的“化工廠設備管道的保溫規范”(HGJ1047-79)規定的顏色進行涂色。

          4.1.16根據工藝過程的具體特點,設置必要的事故信號、聲光報警器和事故停車聯鎖裝置。

          4.1.17生產過程中的正壓系統嚴防形成負壓,并且應設置防止形成負壓的措施和停車聯鎖裝置。

          4.1.18生產廠房、建筑物、構筑物應符合本地區的防震烈度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必須加固。

          4.1.19設備檢修時,應嚴格遵守“安全檢修制度”。

          4.1.20消防機構必須健全,消防器材的設置必須按規定配備齊全。廠區內的一切消防設施或器材未經許可(非火災情況下)不準動用。消防道路必須保持暢通無阻,占用道路,必須經保衛科、安全部批準。

          4.1.21廠內所用職工必須分批輪流進行消防知識教育,掌握滅火知識,并會正確使用各種消防器材。

          4.1.22禁止使用氧氣代替空氣對設備、管道充壓、保壓、試壓、置換或吹掃。禁止擅自向缺氧的設備、管道、井下等場所輸送氧氣。

          4.2防火、防爆的主要措施。

          4.2.1防爆泄壓。

          4.2.1.1定期對設備進行無損探傷檢驗和測厚工作。

          4.2.1.2在高低壓系統之間應安設止逆閥等安全措施。在有火災爆炸危險的生產過程及設備,應安裝必要的自控監測儀表、自動調節報警裝置、自動和手動泄壓排放設施。

          4.2.1.3所有放空管均應引至室外,并高出廠房建筑物、構筑物2米以上。若設在露天設備區內的放空管,應高于附近有人操作的設備2米以上。

          4.2.1.4可燃氣體的放空管,應設置安全水封或阻火器;應有向管內加氮氣或蒸汽的措施,同時應有良好的靜電接地設施。放空管應在避雷設施的保護范圍內。

          4.2.1.5安全閥的安裝、使用、維護和管理按照安全閥安全管理規定執行。

          4.2.1.6有突然超壓或瞬間分解爆炸危險物料的設備,應裝爆破板。如裝導爆筒,應朝向安全方向。

          4.2.1.7凡是裝有觸媒的高溫設備,必須泄壓降溫后方可打開。(觸媒需要惰化的,應進行惰化。)

          4.2.1.8壓縮氣體鋼瓶的充裝、使用、貯運嚴格遵守“氣瓶安全監察規程”的規定。

        安全管理制度5

          1、嚴守校門,嚴禁閑人自由進出校園,不得無故脫離崗位。

          2、注意觀察進出校園人員情況,嚴禁幼兒課間出校門。

          3、負責檢查各室門窗關鎖情況,經常巡視校園,確保校內財產安全。

          4、如發現安全隱患及發生安全情況及時向幼兒園領導反映和聯系。

        安全管理制度6

          1、生產紀律

          1.1、生產過程中必須嚴格按產品規格要求生產。

          1.2、廠區及生產車間內嚴禁吸煙。

          1.3、愛惜生產設備、原材料和各種包裝材料,嚴禁損壞,杜絕浪費。

          1.4、員工必須服從合理的安排,盡職盡責做好本崗位的工作,不得故意叼難、疏忽或拒絕組長或上級主管命令,對不服從者按公司管理制度執行處罰。

          1.5、衣著清潔整齊,按照要求上班必須穿工作服。

          1.6、嚴禁私自外出,有事必須向生產主管請假。

          1.7、保持車間環境衛生,不準在車間亂扔雜物,禁止隨地吐痰,每次生產任務完成后要將地面清掃干凈、

          1.8、當產品出現不良狀況時應立即停工并上報,查找原因后方可繼續生產、

          2、操作規程

          2.1、正確使用生產設備,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進行,(作業指導書或是使用說明書)非相關人員嚴禁亂動生產設備。

          2.2、嚴格按照設備的使用說明進行生產,嚴禁因搶時間而影響產品質量,若因搶時間造成原材料浪費的按原價賠償、

          2.3、員工在工序操作過程中,不得隨意損壞物料,工具設備等,違者按原價賠償。

          2.4、所有員工必須按照操作規程操作,如有違規操作者,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2.5、操作機器要切實做到人離關機,停止使用時要及時切斷電源。

          3、產品質量

          3.1、必須樹立“質量第一、用戶至上”的經營理念,保證產品質量。

          3.2、對出現的異常情況,要查明原因,及時排除,使質量始終處于穩定的受控狀態、

          3.3、認真執行“三檢”制度,操作人員對自己生產的產品要做到自檢,檢查合格后,方能轉入下工序,下工序對上工序的產品進行檢查,不合格產品有權拒絕接收。如發現質量事故時做到責任者查不清不放過、事故原因不排除不放過,預防措施不制定不放過。

          3.4、間要對所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做到不合格的材料不投產、不合格的半品不轉序。

          3.5、格劃分“三品”(合格品、返修品、廢品)隔離區,做到標識明顯、數量準確、處理及時。

          3.6、上班注意節約用水用電,停工隨時關水關電,離開工位時必須關好水電。

          4、安全生產

          4.1、嚴格執行各項安全操作規程。防止出現任何事故。

          4.2、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

          4.3、經常開展安全活動,開好班前會,不定期進行認真整改、清除隱患。

          4.4、注意搬運機械的操作,防止壓傷、撞傷。

          4.5、正確使用帶電設備及電氣開關,防止遭受電擊。

          4.6、易燃、易爆物品應單獨堆放,并樹立醒目標志。

          4.7、消防器材要確保靈敏可靠,定期檢查更換(器材、藥品),有效期限標志明顯。

          5、設備管理與維修

          5.1、車間設備指定專人管理

          5.2、認真執行設備保養制度,嚴格遵守操作規程。

          5.3、做到設備管理“三步法”,堅持日清掃、周維護、月保養,每天上班后檢查設備的操縱控制系統、安全裝置、潤滑油路暢通油線、油氈清潔、油壓油位標準、并按潤滑圖表注油,油質合格,待檢查無問題方可正式工作。

          5.4、大宗設備應有專人負責。

          5.5、制訂完善的設備維修及保養計劃,并做好維修保養記錄,填寫及時、準確、整潔、

          5.6、嚴格設備事故報告制度,出現故障及時向主管領導匯報,并停止操作。

          5.7、要求,即:整齊、清潔、安全、潤滑,做到“三好”“四會”“五項紀律”。好即:管好、用好、保養好。四會:即會使用、會保養、會檢查、會排出一般故障。五項紀律:即:遵守安全操作規程、經常保持設備整潔,并按規定加油;管好工具、附件、不得丟失;發現故障立即停止,通知主管領導檢查處理。

          5.8、操作人員離崗位要停機,嚴禁設備空車運轉。

          5.9、設備應保持操作控制系統,安全裝置齊全可靠。

          6、生產秩序管理

          6.1、著工裝上班,不允許穿拖鞋、短褲、赤背或衣帽不整,并配帶所要求的防護用品。

          6.2、上班時,嚴格按照規定的運作流程操作,不得影響工作的順利進行。

          6.3、每道工序必須接受車間品管檢查、監督,不得蒙混過關,虛報數量,并配合品檢工作,不得頂撞。

          6.4、車間員工與班長、車間主任互相協作,不得爭吵、相互打罵。

          6.5、上班前員工嚴禁酗酒,如有上班前過量飲酒者當日不得出勤,并按曠進行工處理。

          6.6、車間內嚴禁吸煙。

          6.7、工作時間特殊情況需要外出,必須經班組長同意方可離開,根據情況規定時間,一周累計超過1小時,扣除相應的工資。

          6.8、工作時間不允許亂竄崗位、

          6.9、完不成當日生產任務的班組,若影響了公司的總計劃,自行加班完成任務。

          6.10、生產中不得聊天說笑、打電話、吃零食、睡覺,不得擅自離開生產崗位,不得在產品上坐、躺、踩、踏。

          6.11、嚴禁跨越或坐任何機械部位,嚴禁隨意拆除、挪動設備,新安裝的各種設備未經測試、試轉,不得擅自開動。

          6.12、上班時除查閱公司有關信息及發、收公司郵件外,一律禁止上網查看與公司業務無關的任何資料,一經發現,每次扣罰當月工資的20%。

          6.13、下班前必需整理好自己崗位的產品物料和工作臺面,凳子放入工作臺下面。

          6.14、夜班下班各車間負責人負責關好門窗,鎖住車間大門。

        安全管理制度7

          一、學校應堅持“走動式治理”每周一小查,每月一大查,對學校的安全狀況進行一次全面檢查。

          二、檢查內容要按照學校及上級有關部分關于安全工作的要求,逐項對照,重點部位重點檢查。

          三、檢查時要做好專用記錄,對檢查出的安全題目(原創)提出整改要求,學校拿出整改措施,重大題目(原創)要及時向上級報告,按照“誰檢查、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落實有關責任。

          四、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依據各部分責任目標內容進行檢查考核,考核內容納進(原創)班級、班主任年終工作考核。因工作失職導致本部分、本班出現安全事故,將不得參加優秀班主任、先進工作者評選,還會影響到責任人的績效工資,同時要追究責任人的責任。

          五、安全檢查工作列進(原創)崗位目標責任制,假如因安全檢查不到位而出現重大題目(原創),實行責任追究,一票否決。

        安全管理制度8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燃氣管理,規范燃氣市場,保障燃氣的正常供應和安全使用,維護燃氣用戶和燃氣經營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燃氣的規劃,燃氣工程的建設,燃氣的儲存、輸配、經營和使用,燃氣設施的保護,燃氣器具的經營、安裝、維修以及相關的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市市政管理委員會是本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

          新城、碑林、蓮湖、雁塔、未央、灞橋等城六區以外的區、縣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燃氣管理工作。

          規劃、建設、公安、消防、工商、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監督等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各自職責,負責燃氣管理工作。

          第四條 燃氣發展堅持統一規劃、協調發展、公平競爭、方便用戶的原則。

          燃氣經營堅持特許經營、安全第一、保障供應、誠信服務的原則。

          第二章 燃氣規劃與建設

          第五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燃氣的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劃部門編制本市燃氣管網、站點規劃,并征求建設、消防、安全生產監督、環境保護等部門意見,按法定程序報批后實施。

          第六條 城市新區開發、舊城區改建應當按照燃氣管網、站點規劃,配套建設相應的燃氣設施;暫不具備條件的,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預留燃氣設施配套建設用地,預留的燃氣設施配套建設用地,未經法定程序調整規劃,不得改變用途。

          第七條 新建、擴建、改建燃氣工程項目,應當符合本市燃氣管網、站點規劃,經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依法辦理相關建設審批手續。

          經批準的燃氣工程在施工過程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燃氣工程的消防及安全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與使用。

          第八條 從事燃氣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活動的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范圍內依法承攬燃氣工程。

          燃氣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有關技術規范、標準和規定,確保燃氣工程質量。

          第九條 燃氣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燃氣工程驗收合格后二十日內,建設單位應當將竣工驗收報告和有關部門出具的驗收合格文件報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燃氣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整理燃氣工程項目的文件資料,建立健全燃氣工程項目檔案,及時向市城建檔案館和有關部門移交燃氣工程項目檔案。

          第三章 燃氣經營管理

          第十一條 本市對燃氣特許經營權實行安全經營許可證管理制度。

          燃氣經營企業必須取得西安市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后,方可從事燃氣經營活動。

          第十二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站點設置符合燃氣管網、站點規劃;

          (二)有固定的、符合安全規定的經營場所;

          (三)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注冊資金;

          (四)有符合標準的儲存、輸配、充裝設施;

          (五)有具備國家規定相應資格的專業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六)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安全責任制度和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搶險搶修人員和設備;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從事燃氣經營的企業必須向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領取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對符合法定條件的,作出批準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燃氣特許經營權可以通過公開招投標、拍賣的方式取得,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四條 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實行年審制度。

          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五年。需要延期的,應當于經營期限屆滿一個月前向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延期申請。

          第十五條 瓶裝液化氣供應站點,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建筑耐火要求不低于二級,不得用可燃材料裝修,電器、照明設施按防爆要求設置;

          (二)瓶庫為相對獨立的非住宅建筑,與居民住宅的距離不少于十米,與重要公共建筑的距離不少于二十米;

          (三)瓶庫面積不少于十五平方米,不得存放其他物品,并保持通風;

          (四)配有足夠的消防器材。

          瓶裝液化氣供應站點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取締。

          第十六條 進行瓶裝燃氣充裝的,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按規定的質量、計量和壓力標準充裝燃氣;

          (二)向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鋼瓶充裝燃氣;

          (三)向超過殘液量標準的鋼瓶充裝燃氣;

          (四)用槽車直接向鋼瓶充裝燃氣或者用鋼瓶相互倒灌燃氣。

          第十七條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的質量、計量和壓力標準向用戶供氣。

          管道燃氣設施因施工、檢修等原因需要降壓或者停氣的,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在三日前通知用戶,并按規定的時間恢復供應;因突發事故降壓或者停氣的,應當及時告知用戶。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停業或者歇業的,應當在六十日前向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八條 燃氣價格及服務收費項目和標準,應當按照價格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執行。 燃氣價格的確定與調整,應當實行聽證制度。

          第四章 燃氣設施、器具管理

          第十九條 燃氣計量表及計量表前的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由燃氣經營企業或者產權所屬單位負責維護和更新,用戶應當給予配合;燃氣計量表后的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由用戶負責維護和更新。

          第二十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對用戶安全用氣給予技術指導,每兩年免費對燃氣計量表后的管道及其附屬設施進行一次安全檢查,對檢查出的安全隱患應當書面通知用戶。

          第二十一條 用戶應當依照安全用氣規定使用用氣設備及其附屬設施。

          燃氣經營企業發現用戶違反安全用氣規定的,應當予以勸阻、制止,提出改正意見。對嚴重危及公共安全的用氣行為或者存在嚴重安全隱患未按要求改正的,燃氣經營企業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可以采取暫停供氣的安全保護措施。

          第二十二條 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到燃氣經營企業查明地下燃氣設施的相關情況,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在三日內給予書面答復。

          建設工程施工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與燃氣經營企業協商,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并在專業人員的監督下施工。

          因建設工程施工需要改裝、遷移或者拆除燃氣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會同燃氣經營企業制定施工方案,確保燃氣設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條 建設工程竣工后,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及時接通輸氣管道,保障正常供氣,不得違法收取費用。

          第二十四條 在燃氣輸配管道安全保護范圍內,禁止下列活動:

          (一)建造建筑物或者構筑物;

          (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蝕性液體、氣體;

          (三)擅自開挖溝渠、挖坑取土或者種植深根作物;

          (四)擅自動用明火作業;

          (五)擅自打樁或者進行其他作業;

          (六)其他損壞燃氣設施或者危害燃氣設施安全的活動。

          在燃氣輸配管道的上下或者兩側埋設其他地下管線的,應當符合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并遵守管線工程規劃和施工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 在本市經營的燃氣器具,必須經具備法定資格的檢測機構抽樣進行氣源適配性檢測,檢測結果由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公布。

          燃氣器具經營企業應當在燃氣器具的明顯位置標注氣源適配性檢測標志。

          在本市經營燃氣器具的,應當設立安裝、維修售后服務站點。

          第五章 燃氣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條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對燃氣的工程建設、工程質量、經營、使用、設施保護、消防安全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限期消除。

          第二十七條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和投訴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箱,受理有關燃氣安全、收費標準和服務質量的舉報和投訴,并及時予以處理。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燃氣事故或者事故隱患時,應當立即向燃氣經營企業或者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公安消防、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報告。

          燃氣經營企業接到事故或者事故隱患報告后,應當立即組織搶險搶修,并同時報告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消防等部門應當建立燃氣安全預警聯動機制,接到事故或者事故隱患報告后,立即處理。

          第二十九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制定燃氣事故的應急救援預案,報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部門備案。發生燃氣事故時,應當根據應急救援預案,采取相關的安全措施,及時組織搶修。

          第三十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安全檢查、安全防護、維修保養、事故搶險、搶修等制度,有關的情況應當有書面記錄。燃氣設施存在事故隱患或者發生故障的,應當及時排除,確保燃氣設施安全運行和正常供氣。

          第三十一條 燃氣經營企業必須安裝燃氣泄漏報警、消防報警和緊急切斷裝置,并按規定與公安消防報警系統聯網。

          本市非居民用氣單位應當在安裝天然氣設施和設備的地下室、半地下室、設備層等區域或者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安裝燃氣泄漏報警、消防報警和緊急切斷裝置,并按規定與公安消防報警系統聯網。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在確認上述場所安裝的燃氣泄漏報警、消防報警和緊急切斷裝置工作正常后,方可供氣。燃氣經營企業、非居民用氣單位應當對燃氣泄漏報警、消防報警和緊急切斷裝置委托專業檢測機構定期檢測,經檢測不合格的,應當及時維修或者更新。

          第三十二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對燃氣設施進行日常巡查,并在重要的燃氣設施上設置明顯統一的安全警示標志。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損壞、覆蓋、移動、涂改燃氣安全警示標志。

          第三十三條 燃氣用戶應當遵守安全用氣規定,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用燃氣管道作為負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線;

          (二)進行危害室內燃氣設施安全的裝飾、裝修活動;

          (三)擅自拆卸、安裝、改裝燃氣計量裝置和燃氣設施;

          (四)加熱或者在使用時倒臥燃氣鋼瓶;

          (五)傾倒燃氣鋼瓶殘液;

          (六)擅自改換燃氣鋼瓶檢驗標志和漆色;

          (七)在地下建筑、高層建筑、古建筑、文物保護單位以及人員密集的場所使用鋼瓶燃氣;(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未取得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由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未經年審或者年審不合格的,由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燃氣經營企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銷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在降壓或者停氣時未提前公告或者未及時通知用戶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給用戶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經營未經檢測或者檢測不合格燃氣器具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及物品,并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未安裝燃氣泄漏報警裝置、消防報警裝置、緊急切斷裝置或者安裝后不能正常運行的,以及未按規定與公安消防報警系統聯網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公安消防機構責令改正,并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燃氣經營企業未設置明顯統一的安全警示標志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處2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百元以上2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燃氣泄漏事故的,處5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其他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六條 對個人處5千元以上罰款,對燃氣經營企業處5萬元以上罰款、停止經營或者吊銷安全經營許可證的,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七條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用戶造成損失的,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燃氣是指用于燃燒的天然氣、液化石油氣、人工煤氣和其他經批準使用的新型氣體燃料的總稱;

          (二)燃氣設施是指燃氣生產、儲運、輸配、供應的各種設備及其附屬設施和計量裝置;

          (三)燃氣工程是指燃氣設施和燃氣供應站點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

          (四)燃氣器具是指燃氣灶具、燃氣烘烤器具、燃氣熱水和開水器具、燃氣取暖器具、燃氣報警器具,液化石油氣鋼瓶及調壓閥和燃氣表等。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安全管理制度9

          1 目的

          為強化企業建設項目(工程)安全管理,明確建設項目安全工作職責,保障施工人員在勞動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特制定本規定。

          2 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企業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和引進的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

          3 建設項目管理、送審、內容及程序

          3.1 根據項目建議書,由各企業企劃部門負責編制《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其中應有該項目的危險、危害因素和相應的防范措施的論述。

          3.2 根據國家規定,凡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建設項目,應進行預評價;

          3.2.1 大中型和限額以上的建設項目;

          3.2.2 火災危險性生產類別為甲類的建設項目;

          3.2.3 爆炸危險場所等級為特別危險場所或高度危險場所的建設項目;

          3.2.4 大量生產或使用Ⅰ級或Ⅱ級危害程度的職業性接觸毒物的建設項目;

          3.2.5 大量生產或使用石棉粉料或含有10%以上的游離二氧化硅粉料的建設項目;

          3.2.6 其它危險、危害因素大的建設項目。

          4 預評價工作各企業應選擇并委托設計單位以外的有勞動安全預評價資格的單位承擔。

          5 建設項目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是根據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內容,運用科學的評價方法,分析和預測該項目存在的職業危險、危害因素的種類和危險、危害程度,提出合理的管理對策及明確的防范措施,并作為該建設項目初步設計中勞動衛生設計和管理、監察的主要依據。

          6 承擔預評價的單位應按規定編制預評價大綱和預評價報告書,各企業企劃部門應組織在初步設計審查前完成預評價報告書的評審,在評審中要體現安監部對預評價報告的審閱意見。

          7 可行性研究報告會審時應有安監部門及相關部門參與討論,安監部門提出可行性論證意見,其中環境保護方面應進行環境影響評價。項目組織者應認真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并在可行性研究報告中如實予以闡述。

          8 建設項目總發包方應將承包方營業執照、經營范圍、企業資質證、特殊工種人員上崗證件等相關證件交安監部門審核,經審核符合要求的,造冊留檔。

          9 投標、承包單位不論大小,都要有安全管理組織體系,包括抓安全生產的領導,專兼職安全人員以及各種安全操作規程,特種作業人員審查考核等制度。

          10 在簽訂承包合同時要根據工程項目的要求和內容,明確訂立并履行各方對安全生產所應負職責的具體條款。分包單位執行和遵守發包單位的一切安全規定,并接受督促檢查。

          11 安全施工與檢查

          11.1 承包人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安全標準組織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11.2 發包企業要把安全管理要求向承包單位進行傳達,承包單位要定期組織對施工場地的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發包企業不得要求承包人違反安全管理的規定進行施工。

          11.3 在施工期間,各企業的基建部門、安監部門對施工單位應經常進行檢查,以確保勞動安全衛生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建成、投入使用。如發現隱患,應及時提出書面整改通知,并監督檢查其整改情況。

          11.4 發包企業與承包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出現互相協助或新增項目時,要及時補充安全協議,明確雙方責任,承包施工單位應確保施工人員不得進入企業生產作業現場和危險區域,防止發生意外事故。同時承包施工還應做好施工現場的安全措施工作,防止因施工而影響周邊人員安全。

          12 建設項目中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各企業設備和資產管理部門應委托具有法定資格的單位檢驗,直至合格并取得安全使用證書,如電梯、起重機等。

          13 凡進行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的建設項目,各企業企劃部門應根據預評價報告書及上級部門審批意見,會同安監部門進行自查,合格后,在竣工驗收前五十天,委托規定回避的單位以外具有檢驗資格的單位承擔預驗收,編制《建設項目勞動安全衛生預驗收專題報告》。

          14 建設項目在各個階段的送審資料及上級行政部門的審查批復文件,有關部門應妥善保管,在竣工驗收時,一并歸入該建設項目技術檔案資料內,由專門部門統一保管,有關部門及安監部門應保存必要的復印件以備查。

          15 建設項目“三同時”要求

          15.1 建設項目均應執行職業安全、環境保護、工業衛生和消防“三同時”制度,即:建設項目的職業安全與衛生措施、環境保護設施、消防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投產。

          15.2 建設項目在進行可行性論證階段應有企業安全部門參與,提出可行性論證意見,其中環境保護方面應進行環境影響評價。項目組織者應認真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并在可行性研究報告中如實予以闡述。

          15.3 建設項目的設計任務以及初步設計應有職業安全、工業衛生、環境保護和消防的內容,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查會議應有企業安全部門參加,并有企業安全部門的書面認可意見。

          15.4 建設項目進行立項審批時,主管部門必須把相關的安全準備事項填寫《建設項目立項安全審核表》報安全部門審核,此時安全部門可以根據審核內容,把安全、消防、環境的要求書面通知主管部門,主管部門把要求寫入建設施工合同。

          15.5 每項需要經過立項建設的工程項目,主管部門都必須填寫《建設項目立項安全審核表》,此審核表作為建設工程項目開設財務施工工號的前提條件之一。

          15.6 建設項目主管部門應將該建設項目設計圖紙資料以及有關的安全、環保、衛生、消防等方面的設計圖紙和文件相應的地方主管部門進行報建審批,未經審批或審批不同意的建設項目不得動工。經審批同意后,各相關資料應該復印送安全部門一份,項目主管部門應按設計要求組織職業安全衛生措施、環境保護設施和消防設施的施工,其施工進度與主體工程一致,并保證施工質量。安全部門負責監督檢查,對不符合施工要求的項目,有權停工整改。

          15.7 建設項目竣工后,項目主管部門應組織有企業安全部門參加的內部驗收,填寫《建設項目驗收記錄表》,此表作為企業工程項目付款的前提條件,驗收不合格的財務部不與付款,主管部門應督促施工、監理單位予以整改并復驗直至合格。

          15.8 在單位內部有安全部門參與的竣工驗收合格后,項目主管部門應將有關完工圖紙和文件送與上述相應的地方政府主管部門辦理竣工驗收審批手續,經各政府主管部門批準竣工驗收,建設項目才能投入使用。

          16 本規定由安監部負責解釋。

        安全管理制度10

          為了搞好生產車間的安全管理工作,預防和控制車間安全事故的發生,制定本制度,各車間遵照執行:

          1. 現場生產員工應該嚴格按照生產操作規程進行操作。

          2.車間應禁止酒后上崗,生病員工不得安排上崗,切實避免安全事故的發生。

          3.員工嚴禁穿拖鞋.高跟鞋和不利于安全生產的服飾上班,女員工長發應盤于頭頂,否則自己承擔后果。

          4.車間不得安排員工帶病工作或超負荷工作,否則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5.在開機工作前,要對機器進行檢查,確認無異常后可以開機,空機運轉確認無異常情況后才可以正式生產操作。

          6.在工作中發現機器異常時,應該停機檢查或請專業維護人員進行修理,嚴禁擅自無證進行修理工作。

          7.下班前應該關閉機械.切斷電源,將工作區域清理后才能離開現場,不等空崗運轉。

          8.對電器線路不得擅自移動,不得私自搭接,發現有電路電線裸露.損壞要及時反映,安排專職電工修理。

          9.對機械設備要按期進行保養,保持正常運行,要加強安全防范。

          10.生產區域內嚴禁煙火,確需進行焊接.切割等明火作業的,必須首先向公司安全管理部門申請,獲得批準后才能安排作業,在作業前應作好防護監控工作才能開始操作。

        安全管理制度11

          為確保校園安全,保證師生身心健康發展和學校工作的有序進行,特制定以下安全管理制度。

          一、門衛安全管理制度

          1、嚴守校門,嚴禁閑人自由進出校園,不得無故脫離崗位。

          2、注意觀察進出校園人員情況,嚴禁學生課間出校門。

          3、及時關鎖教學樓及大門,經常巡視校園,確保校內財產安全。

          4、如發現安全隱患及發生意外情況,及時向學校領導反映和聯系。

          5、節假日和放學后不準本校教師之外的一切人員進入校園。

          二、交通安全制度

          1、每天上午、下午放學時,值日領導要及時在校門口巡視,以防學生出交通安全事故。

          2、要放學補課,需得到家長的同意,誰補課誰負責學生的安全教育,并整好放學路隊。

          3、領導、班主任及科任老師必須準時到崗,嚴禁擅自脫離崗位。

          4、教育學生遵守交通法規。

          三、課堂管理制度

          1、每堂課的科任教師是當堂課的安全第一責任人。

          2、嚴禁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不準把學生趕出教室。

          3、規范課堂教學行為,定期檢查教學設備設施。

          4、嚴禁師生遲進課堂或擅自脫離課堂。

          5、如發現學生無故曠課,教師應在第一時間內聯系學生家長,查明學生去向。

          四、設備設施檢查制度

          1、成立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

          2、學校值月、值日領導要每天檢查設備設施情況。

          3、全體教職工要注意排除身邊的安全隱患,及時向學校領導匯報。

          4、相關工作人員要及時維修、維護學校設施設備。

          五、飲水安全制度

          1、保證水源安全衛生。

          2、定期給飲水桶、飲水機等清洗、消毒。

          3、教育學生有秩序地飲水。

          六、課間管理制度

          1、值日教師必須加強課間巡視工作。

          2、各班配備安全巡視員,監管同學的課間行為。

          3、教育學生課間不攀高、不跳臺階、不追跑,上廁所不擁擠、不做危險性游戲等。

          七、集體活動安全制度

          1、學校舉行大型校內外活動,要有安全措施。

          2、班級舉行校外教育教學活動,必須得到校長審批同意。

          3、開展大掃除、義務勞動等活動時,班主任必須在場參與,布置學生力所能及的任務。

          4、學校舉行遠距離或重大師生活動,必向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報批。

          八、物品放置安全制度

          1、嚴禁學生攜帶銳器、危險器具進校園,一經發現立即沒收。

          2、嚴禁學生攜帶如剪刀、小刀等銳器上體育課或活動課。

          3、學校綜合實驗等可能涉及的一些有毒藥物注意保管和使用。

          九、用電安全制度

          1、對學生進行用電安全常識教育,不準隨意觸摸電源和線頭等。

          2、班內要指定專人開關電源。

          3、教師在使用電器前必須檢查電源、線頭等。

          4、電源總閘安裝的辦公室人員在到校和放學時,及時開關閘刀。

          十、組織保障制度

          1、建立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學校安全工作。

          2、健全安全工作責任制,確保安全工作落實到人,每學期要簽訂各類安全責任書。

          3、每學期對安全工作有明確分工,責任到人。

          4、定期排查不安全隱患。

          十一、突發災害安全防護工作制度

          1、學校應在各類災害發生前做好信息收集和預測工作,化被動為主動,實行全員監控。

          2、加強對學生進行防災、抗災的教育,傳授遇災后的自救、互救辦法,培養學生的自救能力;經常開展地震、火災等逃生演習。

          3、在遭遇不可預見的火災、地震等災害時,應有序組織學生緊急疏散和撤離現場,保證學生的生命安全。

          4、在意外事故發生時,要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請求有關部門和社會的援助,全力保護學生的安全。

          5、未經上級有關部門批準,不得組織學生參加救火、救災等。

          6、實行全員參與安全工作制度,不得回避安全工作責任。

        安全管理制度12

          第一條為加強船舶明火作業的安全監督管理,保障船舶、港口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規,規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深圳港口水域內進行明火作業的一切中外籍民用船舶,包括從事商業運輸的軍事船舶,以及承接船舶明火作業的單位及人員。

          第三條專業修船廠內,以及修船廠設置的浮船塢的船舶明火作業,應遵守交通部、公安部、中國船舶工業總公司頒布的《船舶修理防火防爆管理規定》。

          第四條船舶明火作業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深圳港務監督〈以下簡稱港務監督〉及其派駐各地的監督站實施統一審批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明火作業操作人員,必須持有船舶檢驗部門頒布的《焊工合格證》,船員應持有《船舶消防》培訓證書。承接船舶明火作業的單位必須持有港務監督核發的《修船廠家船舶明火作業許可證》,明火作業的主管人員和帶(領)班人員,必須經港務監督培訓,并取得港務監督簽發的《船舶明火作業安全員》證書。

          第六條船舶進行明火作業,作業單位和船方應在開始作業24小時前按規定的格式向港務監督站遞交《船舶明火作業申請書》(附件一),在消防重點部位和危險處所的明火作業,還應作業單位和船方主管負責人簽名。

          第七條申請明火作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為責任人,對整個明火作業負完全責任。

          第八條港務監督接到船舶明火作業的申請后,應到現場進行核查,確認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在符合明火作業安全技術要求后,發給《船舶明火作業批準書》(附件二)。船方或作業單位取得港務監督簽發的《船舶明火作業批準書》后,應向有關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報備。

          第九條船舶進行明火作業,必須嚴格執行交通部發布的《運輸船舶消防管理規定》和國家標準GB/T13386的規定和要求,遵守有關安全操作規程。

          第十條燃油、潤滑油艙(柜)、機艙,油船供油艙、泵艙、隔離艙、壓載艙等處所進行明火作業,必須封閉與其相連通無法拆卸的管系、閥門,按照船舶檢驗局《船舶浦除可燃氣體檢驗規則》的要求,清除艙內油、氣,并由船舶檢驗部門或者其認可的機構檢驗,取得《船舶可燃氣體清除證書》。

          液化氣船、散裝液態化學品船和油輪的明火作業,除遵守本辦法外,還應遵守國家其他有關的特別規定。

          測爆合格的艙室或處所,明火作業必須在4小時內開工,否則應重新測爆認可。作業前和作業后,應有專人對施工區域及受影響處所隨時復測可燃氣體農度。

          第十二條船舶明火作業時,必須有安全員專門負責監督護,并在港務監督核定的范圍和時間內進行,不得擅自擴大明火作業范圍和超過作業時限。明火作業完畢,作業人員要徹底清理現場。在確認無殘留火種時,安全員方可撤離。

          第十三條對危險性大的明火作業,港務監督可責成作業單位申請消防車、船舶實施現場監護,被監護船舶應支付有關費用。油輪、液化氣體船專用碼頭禁止船舶明火作業。

          第十四條船舶在明火作業時發生火災,應立即采取一切措施組織自救,同時,迅速報告港務監督和公安消防部門,并接受港務監督和公安消防部門的調查處理。

          第十五條船舶在明火作業時,如違反安全操作規程或有不安全因素,港務監督可作出停止明火作業的決定,作業單位必須服從。

          第十六條船舶申請明火作業,應交納辦理審批費、現場監視費,并提供交通便利。

          第十七條對違反本辦法的,港務監督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的有關處罰規定,給予處罰。

          第十八條本辦法“明火作業”是指伴有裸露的火焰和熾熱工件的作業。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原蛇口港務監督頒布的《船舶明火作業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安全管理制度13

          安全工作是學校工作的重中之重,全體教師務必高度重視,以確保學校教學秩序的正常進行。

          一、班主任和科任教師必須嚴格履行《班主任職責》和《任課教師職責》,為人師表,教書育人;

          二、教師要以《守則》、《規范》、《未成年人保護法》、《道路交通法》等為依據,做到經常宣傳講解,不厭其詳、不厭其煩,并作好督促、檢查工作;

          三、教師應尊重學生人格尊嚴,不得體罰、欺侮學生,任何情況都不得把學生排斥在教室外,或者停學生的課,若因教師的言行不當而導致學生發生重傷甚至更嚴重的后果事件,當事教師除按上級有關法律規章處罰外,一切經濟責任由當事教師承擔;

          四、教師要按時上班、準時上崗,上課期間發生的安全事故由上課教師負責處理,若教師不在崗造成的事故由該教師負責,教師在放學后不得把學生留在教室不管,否則一切后果由當事教師負責;

          五、班級應嚴格按學校規定收費,教師不得自立項目,亂訂教輔資料,亂收費,更不得向學生罰款和向學生收紀律保證金,以免造成安全事故;

          六、全體學生應積極參加“學生意外傷害保險”,若發生安全事故,應及時辦理有關保險賠付手續;

          七、教師要和學生共同搞好大掃除,教室后窗由教師打掃,打掃衛生一定要留意安全,要按時放學,教育學生不在路上逗留,應按時回家,留意交通安全;

          八、值班的教師、領導負責正常教學秩序的維護,嚴格遵守值班職責,上下午均提前30分鐘上班,加強上課前的巡視和課間巡視,發現安全隱患及時處理,避免事故的發生;

          九、若發生重大事件,教師應及時上報學校,再由學校報上級協同處理。

        安全管理制度14

          1、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認真履行網吧職責,落實網吧安全管理措施,做到依法經營。

          2、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嚴禁上網消費者制作、復制、查閱、發布、傳播反動、色情、宣揚迷信、暴力等內容(包括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信息。如發現含有上述內容的網頁或網站,應立即向網吧安全管理人員及公安機關報告。

          3、實名上網制度。網吧安全管理人員必須按規定對上網消費者進行實名上網管理,認真錄入上網人員信息,堅決杜絕假身份信息上網的現象。

          4、安全管理員持證上崗及場內巡查制度。網吧安全管理人員必須持證上崗,應對上網消費者做好上網安全教育。同時,要經常性的對整個網吧進行安全巡查,發現網上違法犯罪行為,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5、網吧安全管理系統使用制度。網吧安全管理人員必須保持網吧安全管理系統正常運行和使用,防止非管理人員操作、使用或關閉網吧安全管理系統。

          6、違法犯罪報告制度。網吧安全管理人員若發現上網消費者制作、復制、查閱、發布、傳播反動、色情、宣揚迷信、暴力等內容(包括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違法犯罪行為或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并積極提供有關信息協助公安機關查處。

          7、備份制度。網吧內上網計算機的上網信息內容和記錄備份必須保存60日以上。

          8、安全防火制度。網吧內不準吸煙,要懸掛禁煙標志;不準使用明火取暖;不準攜帶、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要配置必要的防火設備,時刻保持安全通道暢通。

        安全管理制度15

          1、項目成立安全領導小組,項目經理為小組組長,施工隊隊長、安質工程師為副組長,各施工隊安全員為組員,協助項目經理監督、檢查日常安全生產。

          2、經理部及各施工隊必須經常性的組織職工學習安全生產的有關知識、文件,每月至少一次,并做好文字記錄。

          3、參加施工的所有人員必須進行上崗前的安全教育,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4、項目經理、安質工程師和各施工隊每月組織一次全面的安全的檢查,檢查的重點是防機械傷人、防觸電、防火災、防洪、爆破物品等。特別是本工程位于林區施工,應非常注意防火。進場施工人員嚴禁吸煙,嚴禁在林區明火,防止引起森林火災。對查出的事故隱患及事故苗頭,有關部門要制定計劃,限期整改。

          5、進場作業人員必須遵守勞動安全紀律,戴好安全帽,高空作業必須系安全帶,嚴禁穿硬底鞋、拖鞋、高跟鞋或赤腳進入施工現場:女工不得穿裙子上班作業,非工作人員不得隨意進入施工現場,爆破警戒區。

          6、施工各現場必須設置各種防護設施,安全標志。

          7、發生傷亡事故后,應當保護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報告項目經理或有關領導,采取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盡量避免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8、在項目安全生產工作中,項目部將對安全生產班組和個人給予表揚和獎勵,對安全事故責任人按有關條例進行處罰,對違反施工現場安全管理的人員處以50~100無的罰款。對造成重大財產損失和人員傷亡的,將直接追究肇事者的經濟和法律責任,追究施工隊負責人的領導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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