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地的安全防火制度
在現實社會中,很多情況下我們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范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那么什么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建筑工地的安全防火制度,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建筑工地的安全防火制度1
為了保障施工現場防火安全,以利施工作業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現制定下列規定:
一、各項目負責人應全面負責施工現場的`防火工作,教育每個職工自覺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各項法律、法規的規定,施工現場要建立防火領導小組,健全防火檢查制度,要定人員、定項目、定措施。
二、各工地在組織施工時,應按施工總平面圖、施工方法和施工技術進行安全防火交底。
三、施工現場應明確劃分用火作業、易燃可燃材料堆場、倉庫,易燃廢品集中站和生活區等區域。
四、施工現場夜間應有照明設備,保持消防車道暢通無阻,并實行消防值班,加強夜間巡邏。
五、施工作業期間需搭設臨時性建筑場,必須經本公司技術負責人批準。臨時木工間、油漆間、食堂間等易燃倉庫必須配置2-4只滅火機,建筑區域內每層不少于4只滅火機,落實專人負責。
六、焊、割作業點與氧氣瓶、電石桶和乙炔發生器等物品距離不得小于10米,與易燃物品的距離不得小于30米,焊、割作業必須符合防火要求。嚴格執行“十不燒”規定,焊工必須執證上崗,無特種作業安全操作人員不準進行焊、割作業。
七、每個工地要建立動火申請制度。一級二級動火必須報公司保衛部、生產安全部審批,三級動火有工地負責人審批,方可動火,嚴禁在屋頂上用明火熔化柏油。
八、施工現場發生火災,應立即報告公安消防部門,并組織力量撲救,事故發生后,根據“三不放過”的原則,做好現場保護和會同消防部門進行現場勘察的工作,對火災事故的處理提出建議,并積極落實防范措施。
九、項目部每月不少于二次對工地進行防火檢查,對檢查的內容、時間整改意見及整改后的情況要有臺帳記錄,檢查人員簽名。對一時整改不了的事故隱患要提出限期整改時間,未整改前要落實專人看管。
建筑工地的安全防火制度2
一、施工現場臨時設施:
1、廚房、鍋爐房、變電間與臨時設施之間的防火間距不得小于15米。
2、存放易燃物品的倉庫存應單獨建筑,并與建筑工程用火作業區保持不小于30米的距離。
3、臨時設施區域內,應按規定設有消防通道,寬度不得小于3.5米,并保持暢道。
4、高壓線下,禁止搭建臨時設施或堆放易燃材料。
5、臨時設施區域的周圍,應有圍笆,高度不得低于2.5米。
二、消防設施:
1、臨時設施區域內,應按規定設置消防器材,一般為每100平方米,臨時設施放置兩只十公升滅火機。
2、臨時木工棚油漆間、木材倉庫存應配足消防器材,一般每30平方米放置兩只十公升滅火機。
3、消防器材應有專人負責維修保養。
4、木工間、油漆間、木材庫存等應設置防火制度和防火標志,掛在明顯適當的位置。
三、管理和獎罰:
1、工地應安排防火負責人。
2、工程項目部經理負責安全防火工作。
3、應有人值班巡邏,監督管理消防設施,負責維修、保養。
4、項目部應每月對工地進行檢查考核(二次),對沒有發生事故的給予50-100元安全獎。凡發生一起火警事故的罰款100-200元,發生嚴重火災事故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建筑工地的安全防火制度3
第一條 為加強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管理,確;窘ㄔO工程的消防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消防技術規范,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建筑工地的消防安全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由建設單位總負責,各現場施工單位(包括土建、安裝、裝修單位)在各自的范圍內具體負責。層層簽訂消防安全責任合同,明確施工期間各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及措施。
第三條 高層建筑工地和市級以上重點工程建設工地應配備專(兼)職防火員,建立義務消防隊組織。
第四條 建筑工地應建立健全化學危險物品管理、用火電安全管理、用火審批以及人員出入、巡邏值班、消防安全檢查等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條 施工現場的易燃、可燃材料應加強管理,廢料要及時清理。
第六條 建筑工地應保證施工人員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車道的暢通。
第七條 建筑工地搭建的臨時簡易工棚應分類、分組布置,且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要求。
第八條 建筑工地進行動火、動焊作業時,應采取可靠的防護措施,防止火星跌落和飛濺引起火災;對電焊、氣焊作業等重點崗位的施工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第九條 建筑工地配電箱、變壓器下不得堆放易燃、可燃材;電器設備在工作結束時應及時切斷電源。
第十條 建筑工地臨時存放易燃易爆物品,須專庫存放、專人負責保管;存放和使用場所嚴禁用火、吸煙。
第十一條 建筑工地的消防用水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筑工地應設置臨時消防給水設施,保證消防用水量的要求。
。ǘ、高層建筑工地應根據建筑進度,設置永久或臨時的消防豎管。臨時消防豎管可同施工用水豎管合用,豎管每層應設置消火栓口,并配上水帶和水槍。
第十二條 施工現場及臨時工棚內應按要求配備滅火器具。
第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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