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醫保管理獎懲制度
在當下社會,制度對人們來說越來越重要,好的制度可使各項工作按計劃按要求達到預計目標。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醫保管理獎懲制度,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醫保管理獎懲制度1
第一條為規范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避免違紀違規現象的以生,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政策規定,定期或不定期組織有關人員對參保單位、參保人員、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藥店、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進行檢查、考核、實施監督和獎懲。
第二條建立群眾來信、來訪制度,設立投訴電話和舉報信箱,對檢舉揭發違反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的行為,經查證屬實的,由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舉報人100—500元的獎勵,并為檢舉人保密。
第三條對基本醫療保險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藥店、享受基本醫療保險的健康老人及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等單位和工作人員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四條參保單位符合下列條件并能支付和積極配合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工作的,給予表彰或獎勵。
1、能及時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
2、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管理機構,嚴格遵守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各項政策規定,加強對單位職工的宣傳教育,制定本單位具體管理措施,落實專(兼)職人員管理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工作,及時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報送各種報表的;
3、本單位職工醫療費全年人均實際支出數低于上年實際支出數的。
第五條參保單位經查實有下列違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規定行為之一的,除追回已發生的費用外,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或依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關于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進行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
1、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政策規定為其所屬的職工辦理基本醫療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不按規定進行基本醫療保險登記,或者不按規定申報應繳的基本醫療保險基數或拒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由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2、參加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違反有關財務、會計、統計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有關帳冊、材料,或者不設帳冊,致使基本醫療保險費基數無法確定的,除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外,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該單位經營狀況、職工人數等有關情況確定應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并由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3、參保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基本醫療保險費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參保單位拒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滯納金的,由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征繳。
4、用人單位未按規定參加基本醫療保險,而設醫療費支出科目,報銷醫療費的按違反財經法規嚴肅查處。
5、參保單位將不屬于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列入醫療保險范圍,冒名支取醫療保險基金以及其它違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規定的弄虛作假行為,除追回已發生的醫療費用外,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并處以違規費用1—5倍的罰款。
6、參保單位欠繳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從欠費之下月起停止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如個人帳戶有余額的,個人帳戶可以繼續使用。
第六條參保職工有下列行為之一者,除向直接責任人追回已發生的醫療費用外,由監察部門或參保單位給予行政處分,并處以違規費用1—5倍的罰款。
1、將本人醫療保險有關證卡轉借他人就診的;
2、用虛假醫藥費收據、病歷、處方等,冒領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的;
3、因本人原因,不遵守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事程序,造成醫療費用不能報銷而無理取鬧的;
4、私自涂改醫藥費收據、病歷、處方、檢查報告單或自行開方領藥、違規檢查、先診治后補復式處方、授意醫務人員、藥店工作人員作假的;
5、在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藥店開出藥品進行非法倒賣的;
6、其他違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規定行為的。
第七條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藥店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除追回已發生的醫療費用外,視情節輕重,對其通報批評,并處以違規費用1—5倍罰款。對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藥店限期整改,拒不或整改無效的,取消其定點資格。對有關醫務人員取消其對參保人員的診治資格,單位可高職低聘或解聘,情節嚴重者,通過縣職改領導小組研究確定,降低或撤消其職稱資格。
1、不遵守《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管理措施不到位,違規行為時有發生,影響基本醫療保險工作正常進行的;
2、不執行基本醫療診療服務項目、藥品目錄和診療服務收費標準,擅自提高收費標準,分解收費,不執行物價部門統一規定的藥品批零價差和零售價格的;
3、不執行診療規范,不堅持首院、首科、首診負責制,推諉病人,隨意轉診,隨意曲解定額結算標準,放寬入、出院指征,造成病人二次返院,重復檢查,濫用大型物理檢查設備的;
4、采用病人掛名住院、分解住院,增加住院人次或將病人住進起標準病房,并將費用列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
5、將不屬于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檢查、藥品、治療費用列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
6、接診醫生不驗證診治,售藥人員不驗證售藥,或為冒名就醫者提供方便的;
7、違反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規定,開人情方、大處方、開過時處方或超前日期處方的;
8、利用工作之便,搭車開(售)藥,或與患者聯手造假,將自費藥品、保健用品以及生活用品串換成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內藥品的;
9、屬于自費的診療項目、藥品、服務設施標準而出具審批申請表的,未征得患者本人或其家屬簽名同意而發生醫療費用的',或者自費藥品、項目不單獨劃價收費的;
10、偽造病歷、診斷證明或檢查報告單的;
11、其它違反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八條定點醫療機構違反規定超收的費用全部上繳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醫療保險基金專戶,如不按時上繳,按日加收2‰滯納金。
第九條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追回非法所得、行政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1、在征繳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及審核醫療費用時徇私舞弊,損公肥私的;
2、選用職權或工作之便索賄受賄,牟取私利的;
3、工作失職或違反財經紀律造成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損失的;
4、未按規定將基本醫療保險費轉入個人帳戶和社會統籌基金的;
5、貪污、挪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
6、擅自減、免用人單位或職工個人應繳基本醫療保險費和擅自更改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
7、有其它違紀違法行為的。
第十條違反本辦法實施行政處罰的款項全部上交縣國庫,屆時全額撥付到縣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第十一條本《獎懲辦法》由縣勞動保險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獎懲辦法》從下文之日起施行。
醫保管理獎懲制度2
為了更好地貫徹執行醫療政策,把醫院醫保工作做得更好,根據醫保工作情況,特制定如下考評獎罰制度;
1、乙類藥品、自費藥品未征求病人同意、未簽字者,每例罰款20元;
2、杜絕掛床住院和冒名頂替住院現象,違規者,每例罰款50元,如科室杜絕了冒名頂替住院情況,每例獎勵50元;
3、抗生素使用合理:不合理使用藥效相同的藥物者;同時使用兩種或兩種以上昂貴抗生素;每例罰款20元;
4、出院未上醫囑,超標準帶藥的,每例罰款20元;
5、出院少收、漏收或者多收費用者;每例罰款20元;
6、十五日之內二次入院,病人未經醫保辦審核收住院的每例罰款50元,并承擔相關責任;
7、住院病人滿意度調查<85%,罰款100元,>95%以上獎勵100元;
8、將不屬于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疾病納入醫保,每例罰款50元。
醫保管理獎懲制度3
為進一步加強我院的醫保管理,現制定醫保管理獎懲制度,望各科室認真履行。協議如下:
1、病歷首頁少填一項每例繳納1000元違約金;
2、醫;颊咭挥[表、床頭卡無明顯標識的每例繳納50、00元違約金;
3、不主動向患者提供日費用明細、醫;颊哂行矸葑C件缺少的每例繳納100、00元違約金;
4、醫;颊摺毒歪t手冊》缺少的每例繳納300、00元違約金;
5、不按時在醫;颊摺毒歪t手冊》上填寫小結的每例繳納300、00元違約金;
6、缺少《住院患者保險類別確認書》和(或)《沈陽市保險患者住院告知書》的每例繳納500、00元違約金;
7、病史未懸掛《沈陽市醫療保險住院患者舉報投訴公示板》的每缺少一個,繳納500、00元違約金;
8、醫保住院患者不在院率超出10%的,每超出一個百分點核減一個人均結算費用;不在院率超過50%暫停醫院收治醫保住院患者;
9、發現門診冒名頂替的,所涉及的醫療費用醫保局不予結算,或追回已結算的費用,并視情節予以繳納1000—3000元違約金;
10、醫院不配合醫保局正常監督檢查的,視情節予以繳納3000—5000元違約金;
11、發現冒名頂替住院的,所涉及的醫療費用,醫保局不予結算或追回已結算的費用,并視情節予以繳納10000—30000元違約金。
12、除按單病種限價收費的以外,其他病例次均費用超出規定的;藥品費用金額超出醫療費總費用45%的;自費藥品超出總藥品費用10%的;轉院率超過4%的;以上各項超出限額標準部分,按違約金收取。
【關于醫保管理獎懲制度】相關文章:
銷售管理獎懲制度12-19
小學生管理獎懲制度12-18
醫保專管員在醫保績效管理中的作用11-09
醫院關于醫保管理的自查報告09-24
車間管理獎懲制度(通用6篇)12-21
員工管理獎懲制度(精選6篇)12-02
教師常規管理獎懲制度(精選5篇)12-17
班級管理獎懲制度范本(精選5篇)12-21
學校班級管理獎懲制度(通用5篇)12-17
關于異地醫保報銷比例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