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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業主委員會公章管理制度

        時間:2022-03-30 17:11:41 制度 我要投稿

        業主委員會公章管理制度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制度的使用頻率逐漸增多,制度具有使我們知道,應該做什么,不應該做什么,懲惡揚善、維護公平的作用。那么制度怎么擬定才能發揮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業主委員會公章管理制度,歡迎閱讀與收藏。

        業主委員會公章管理制度

          業主委員會公章管理制度 篇1

          第一條為規范本小區業委會公章使用管理,防止錯用、濫用、盜用,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業委會公章必須按本章程嚴格管理,嚴禁違章使用。

          第三條業委會公章由業委會委派專人保管,主任、副主任不能直接保管公章,設立公章使用登記冊,建立完整的公章使用制度。業主委員會秘書應該對所有蓋章文件進行編號存檔,分為公告類和知會類兩種。公告類文件以“幸福人家小區業委會[201x]公告第×號)”進行編號,知會類以“(幸福人家小區業委會[201x]知會第×號)”進行編號。隨時供業主查核。

          第四條專人保管、使用時由業委會半數以上委員討論通過并實行使用登記制度。

          第五條業主大會、業委會對外承擔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時使用公章的,必須由全體業委會委員議事表決通過,超出議事規則規定權限的還須經業主大會批準,并逐項登記使用情況。

          例如業委會代表全體業主對外聘用物業管理公司簽署的物業合同、針對物業維修基金的申請使用和支出對外簽署的報告、協議等。諸如經全體業委會委員討論通過的向全體業主公示的通告、對外同政府相關部門、物業管理公司進行咨詢、協商的往來函件等不涉及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的,必須經業委會會議批準,并逐項登記使用情況。

          第六條嚴格控制開具蓋有公章的空白介紹信,因業務或工作特殊需要必須開具者,必須經業委會半數以上委員討論通過,并簽領備案。領用人返回后,必須報告使用情況進行核銷。未使用的空白介紹信一律交回。隱瞞不交回者,對其產生的一切后果由當事人承擔。

          第七條嚴禁將公章隨意扔放,無人看管;嚴禁任何人隨身攜帶公章外出辦事,遇特殊情況需經業委會會議批準方可帶出。

          第八條公章保管人對公章必須妥善保管,防止公章丟失、被盜和被盜用。如發現上述情況必須立即報告業委會并采取補救措施。

          第九條違反公章保管、使用規定,視情節和后果追究責任人的相關責任;情節嚴重者,提請業主大會取消業委會成員資格;如已經給業委會、業主大會造成損失必須全額賠償,否則將通過法律途徑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業主委員會公章管理制度 篇2

          1、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印章及業主大會財務專用章由業委會指定委員分別負責保管。

          2、印章保管人員做好印章使用記錄并妥善保存。

          3、印章保管人員的委員資格終止的,應于資格終止日的次日將其保管的印章和印章使用記錄移交給業委會。

          4、業主大會作出的決定應使用業主大會印章。

          5、業委會作出的決定應使用業主委員會印章。

          6、公共收益、維修資金的使用,物業管理圈。經業委會主任、副主任簽字同意后方可使用財務專用章。

          7、業委會因故無法保管的,暫由居民區黨組織代為保管。

          8、業委會不得違反議事規則、管理規約或未經業主大會、業委會決定,擅自使用印章。

          業主委員會公章管理制度 篇3

          一、目的

          為確保業主委員會印章(公章)、業主委員會財務專用章(財務章)及業主委員會主任名章(法人章)使用的規范性和可追溯性,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適用范圍

          本管理制度適用于業主委員會印章(公章)、業主委員會財務專用章(財務章)及業主委員會主任名章(法人章)使用、保管。

          三、印章保管

          1、法人章由業主委員會主任保管,公章和財務章由業委會決議(過半數同意)并授權保管人員;保管人應妥善保管,不得隨意擺放以防止他人盜用。

          2、保管人不得將印章隨身攜帶外出,因特殊原因需外出的,應將印章暫時交由副主任或指定委員保管,并作好交接記錄。

          3、保管人被暫時停止工作或資格終止的,應當自停止工作或資格終止之日起3日內將其保管的印章交給業主委員會決議指定的專人。

          4、印章遺失的,必須報告房產局、街道辦(社區委員會)、公安局、物業服務企業等相關單位,并登報申明作廢,同時及時申請重新依法刻制新印章。

          四、印章使用

          4.1 業主委員會法人章、公章和財務專用章是業主代表大會的財物,任何人不得據為己有,隨意使用,印章啟用應在小區發布附印鑒的啟用公告,并抄送相關政府部門、物業服務企業。

          4.2 印章必須經半數以上業委會委員簽字方可使用,對于未經半數以上業委會委員簽字批準的蓋章文件,應及時采取補救措施予以撤消。緊急情況必須使用公章時,需經半數以上委員電話口頭同意或短信同意,但事后公章保管人要負責提醒同意印章使用的委員在《印章保管與使用記錄》上完成補簽工作。

          4.3 業主委員會的決定、決議自半數以上有表決權的委員簽字之時起生效,無須加蓋業主委員會印章;必要時加蓋業主委員會印章則僅作證明使用,不得以未加蓋業主委員會印章為由否定業主委員會決定、決議的有效性;只加蓋業主委員會印章但沒有半數以上有表決權的委員簽字同意蓋章的文件(以《印章保管與使用記錄》為準),不得當然視為業主委員會的決定、決議。

          4.4 業主大會印章可以在業主大會已經通過有關決議、決定、公告、協議、規章制度等文件上使用,具體包括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業主大會決議、物業管理企業解聘與選聘決定、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及續籌決定等

          4.5 業主委員會印章必須按照相關法律規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所規定的業主委員會工作職責范圍內使用

          4.6 每次使用印章,印章保管人都要及時填寫《印章保管與使用記錄》,使用人(除業委會集體使用外)、批準人(半數以上委員)均應簽字。

          4.7違反印章使用規定,造成經濟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由責任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五、附則

          5.1本制度自第二屆業委會20xx年第二次業主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之日起施行。

          5.2經一年的'試行,對未盡事宜,業委會可參照相關的法律法規作適當修正并經討論通過,主任批準后執行。

          5.3下一屆業主委員會應該遵循上一屆業主委員會的印章管理制度,如有修正,需經業委會會議討論通過,并向業主代表大會匯報。

          業主委員會公章管理制度 篇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昌邑市北苑小區業主委員會,是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和《業主大會規程》的有關規定成立的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代表全體業主實施自治管理的組織。由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以下統稱業主大會)從全體業主中選舉產生。是經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核準登記,在實施物業管理工作中代表和維護全體業主合法權益的非法人組織。其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二條 本業主委員會接受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領導。執行國家及省市有關物業管理的法律法規及政策的規定。

          第三條 業主委員會的宗旨是:代表本物業的合法權益,實行業主自治與專業化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保障物業的合理與安全使用,維護本物業的公共秩序,創造整潔、優美、舒適、文明的環境。

          第二章 業主委員會的產生及職責

          第四條 本業主委員會由本住宅小區業主大會選舉產生,向業主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接受業主大會及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一屆業主委員會,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會同開發建設單位或物業管理企業、業主代表組成籌備小組,籌備小組組織推薦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名單,提交第一次業主大會實行差額選舉產生。

          第五條 業主委員會自選舉成立15日內,持下列文件向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

          (一)成立業主委員會登記申請書;

          (二)業主委員會委員名單;

          (三)業主委員會章程。

          第六條 本業主委員會設委員9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由一名副主任兼任執行秘書,負責處理本會日常事務。

          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從業主委員會委員中選舉產生。

          第七條 業主委員會在業主大會的監督下,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業主大會,報告小區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二)執行業主大會的決議、決定;

          (三)修訂業主公約、業主委員會章程;

          (四)采用招標或其他方式選聘、續聘或組織解聘物業管理企業,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變更或者解除物業管理委托合同;

          (五)審議物業管理服務費收取標準及使用辦法;

          (六)審議年度管理工作計劃,年度費用概預算。;

          (七)檢查、監督物業管理企業的物業管理工作;

          (八)監督公用建筑、公共設施的合理使用,負責物業維修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

          (九)聽取業主、非業主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支持物業管理企業的管理服務活動;

          (十)監督業主公約的遵守和物業管理制度的執行;

          (十一)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業主委員會會議

          第八條 業主委員會會議每季度至少舉行一次。有2/3以上的委員提議或主任、副主任兩人以上認為有必要時,可召開特別會議。

          第九條 業主委員會會議的召開應由召集人提前7天將會議通知及有關材料送達每位委員。委員因事不能參加,可以一次性書面委托代理人參加,包括會議日期、地點和議題,并代其行使表決權。

          第十條 業主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時,由副主任主持,可邀請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及政府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派出所等)、物業管理企業的人員和非業主使用人代表列席會議。

          第十一條 會議決定問題,采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其決定必須經全體委員會半數以上通過有效。

          第四章 業主委員會委員

          第十二條 本業主委員會委員從業主中選舉產生,每屆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在任期內,委員的撤換、增減,由業主委員會會議通過后,提交業主大會確認。

          第十三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由道德品質好、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有一定的組織能力和必要工作時間的成年人擔任。但有下列情形的人員不得擔任委員,已擔任的須停任,并由下次業主大會確認:

          (一)個人已宣告破產或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期間該企業破產3年內的;

          (二)因身體或精神上的疾病而喪失履行職責的能力;

          (三)無故缺席會議3次以上;

          (四)已不是業主;

          (五)有違法犯罪行為被司法部門認定或正在接受調查的;

          (六)已以書面形式辭職的;

          (七)業主大會已將其罷免的。

          (八)其他不適宜擔任本會委員的情形。

          第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的權利義務

          (一)委員有下列權利

          1、參加業主委員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2、選舉權、被選舉權和監督權;

          3、參與業主委員會有關事項的決策;

          4、對業主委員會的建議和批評權。

          (二)委員有下列義務

          1、遵守業主委員會章程;

          2、執行業主委員會的決議,完成交辦的任務;

          3、參加業主委員會組織的會議、活動和公益事業;

          4、向業主委員會的工作提供有關資料和建議。

          第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停任時,須在停任后1周內,將管理和保存的屬于業主委員會的資料、財務等移交給業主委員會。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業主大會通過的有關本章程的決議和細則都是本章程的組成部分。

          第十七條 業主委員會任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組織召開業主大會,選舉新一屆業主委員會。

          (一)有20%以上業主聯名要求改選的;

          (二)業主委員會不履行職責和義務的;

          (三)因決策失誤給業主或物業造成重大損失的;

          (四)2個以上物業管理區域合并為1個的;

          (五)法院判決必需改選的;

          (六)因其它原因確需改選的。

          第十八條 業主委員會任期內被解散時,選舉新一屆業主委員會,按首屆業主委員會成立辦法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 新一屆業主委員會產生后,上屆業主委員會在30日內將有關文件和資料移交給新一屆業主委員會。

          第二十條 業主委員會開展活動所需費用,由全體業主分擔。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業主委員會。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若與有關法律法規不符時,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經業主大會通過后生效。

          業主委員會公章管理制度 篇5

          為堅持服務業主、節儉辦事的宗旨,防止因權力集中缺失監督、滋生腐敗及濫用職權行為的發生。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小區實際情況,制定民警小區業主委員會(以下簡稱業委會)財務管理制度。

          第一條 財務收入范圍

          1、向各位業主收取的各項必須開支費用;

          2、公共設施、場所的租賃費和出讓金;

          3、墻體、樓頂等小區內公共場所廣告費、門面、地面收費中屬業委會應提作經費的部分;

          4、經業委會研究同意向業主公告后的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條 財務開支范圍

          1、支付聘用工作人員的工資;

          2、維持正常工作必須的工具、辦公用品及有關費用;

          3、業主代表大會會議費用和業主委員會會議費用;

          4、小區物業招標費用,包括宣傳廣告費、評估費、公告等費用;

          5、小區維權費用,包括訴訟費、律師費、取證等費用;

          6、小區公共設施,設備維護維修費用,須在資金充盈的情況下Ь業主代表大會審批后有計劃地安排;

          7、其他經業主代表大會同意的額外開支。

          第三條 賬目管理

          業委會財務專委須監督做好現金收支日記賬以及收支單據的填制、審核、財務公開的工作。支出票據必須注明發生事項、時間、由經辦人、負責人簽字,做到手續齊全。所有財務收支賬目由會計或負責財務工作的業委會成員保管登記,其他人員不得經手保管和干預財務賬目管理工作。賬目保管人更換的,須經業委會主任、副主任簽名認可監督下進行交接,由三方簽字確認。

          第四條 資金管理

          業委會在銀行開設專門賬戶由專人負責銀行現金存齲其他任何人員不得保管、私存業委會的資金。除業委會共同議定的款項外業委會資金不得用于因私或挪作他用。超過xx元的大額備用現金必須存入業委會指定的銀行賬戶。更換現金保管人或出納,要在業委會指定的委員的監督下進行交接,三方必須簽字確認。提取xx元以上的現金,必須提前一天通知出納,提取2萬元以上的現金ケ匭胩崆2天通知出納,經主任委員及分管財務副主任同意出納對現金金額確認并登記然后轉交辦理人或當事人。

          第五條 費用開支計劃

          1、業委會應當制定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報業主代表大會決定,并于業主代表大會會議結束后7日內以書面形式將年度預算、決算方案和經費收支賬目在小區大院內公告,接受業主的質詢監督。每年業委會根據上期財務開支情況,預期本期將要發生的費用,制定本期財務費用開支計劃。財務費用開支計劃可適當留有余地,并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日常辦公費用列入財務預算。

          2、在小區維修基金保養期結束后,每年初根據小區公共設施設備實際狀況,在資金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制定維修計劃公示。

          3、業委會必須每季度初將上季度的經費收支賬目在小區大院進行公示,主動接受業主的質詢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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