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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農場安全生產制度
隨著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制度的使用頻率逐漸增多,制度就是在人類社會當中人們行為的準則。我們該怎么擬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家庭農場安全生產制度,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家庭農場安全生產制度1
一、農場主職責
1、擬定本家庭農場總體發展目標和計劃,負責家庭農場的全面工作。
2、負責組織召開家庭農場會議。
3、組織家庭農場開展各種工作,帶動農場增收。
4、組織實施家庭農場的各項規劃及時解決家庭的'有關事宜。
5、負責家庭農場的財務管理。
二、生產技術部職責
1、落實家庭農場年度生產計劃。
2、根據生產需要,組織提供所需的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
3、提供技術指導和服務,引進新技術、新品種。新技術培訓、技術交流、經濟技術協作。
4、掌握農業氣象、病蟲草害等各種生產災情。
5、擬定年度生產、銷售計劃及落實。
6、回收各種款項。
三、內部管理
1、家庭與農場獨立核算,自負盈虧。
2、農場主與外簽訂各種,負責農場的有關事宜。
3、服從農業管理部門的管理與指導,實行科學化管理、現代化生產優質和安全的農產品。
4、農場主及人員積極參加上級的培訓和學習,不斷提高生產管理水平。
家庭農場安全生產制度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確保本農場健康、持續、規范運營,不斷增強“自我發展、自我壯大”能力和市場競爭力,依照《寧夏家庭農場審核登記管理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農場由楊興平等2人發起,于20XX年11月15日召開設立大會。
本場名稱:青銅峽市興平生豬養殖家庭農場,成員出資總額260萬元。
本場法定代表人:楊興平
本農場住所:青銅峽市樹新林場樹新分場,郵政編碼:751600。
第三條 本場以引進新品種、推廣先進實用技術、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實現規模效益、增加家庭成員收入為宗旨,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盈余主要作為家庭成員的收入和擴大再生產資金。
第四條 本場主要從事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品的銷售、商品化處理、初級加工、貯藏冷藏、運輸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主要業務范圍如下:生豬養殖、銷售。
第五條 經家庭成員或發起人大會討論通過,本農場投資興辦與本場業務內容相關的經濟實體;接受與本場業務有關的單位委托,辦理代購代銷等中介服務;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或者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托,組織實施國家支持發展農業和農村經濟的建設項目;按決定的數額和方式參加社會公益捐贈。
第六條 本場及全體成員遵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依法開展農業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章 成員
第七條 本場為家庭或個人獨資經營,主要勞動力或為家庭成員或為雇工;
第八條 年滿18周歲、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皆確認為本場成員或員工。雇用三年每年雇用期在200天以上的農業(農民)技術人員、經營管理人員,可確認為本場的榮譽成員或員工。如有需要,本場可為每個成員建立個人賬戶。
第九條 本場成員或員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成員大會,并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獲得本場的技術及經營管理培訓;
(三)按照本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分享本場盈余;
(四)查閱本場章程、成員大會記錄、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
(五)對本場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七)依照本章程規定退出本場;
(八)擁有本場設立的個人賬戶。
第十條 本場成員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基本表決權。
第十一條 本場成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場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成員大會的決議;
(二)積極參加本場各項業務活動,接受本場提供的技術指導和培訓,按照本場規定的質量標準和生產技術規程從事生產;
(三)維護本場利益,愛護生產經營設施,保護本場成員共有財產;
(四)不從事損害本場成員共同利益的活動;
第十二條 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本場成員資格:
(一)主動要求退場的;
(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被本場除名的。
第十三條 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家庭成員大會討論通過,中止本場成員資格:
(一)不履行成員義務,經教育無效的;
(二)給本場名譽或者利益帶來嚴重損害的。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成員大會是本場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成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修改本場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二)選舉和罷免場長;
(三)決定成員退場、繼承、獎勵、處分等事項;
(四)審議本場的發展規劃和年度業務經營計劃;
(五)審議批準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虧損處理方案;
(七)定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八)對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等作出決議;
(九)決定聘用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數量、資格、報酬和任期。
第十五條 本場根據生產經營需要,經場長提議,可隨時召開成員大會。
第十六條 本場設場長(經理)一名,為本場的法定代表人。場長(經理)任期5年,可連選連任。場長(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成員大會;
(二)簽署聘任或者解聘本場副場長、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聘書;
(三)組織實施成員決議,檢查決議實施情況;
(四)代表本場簽訂合同等。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十七條 本社實行獨立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嚴格按照自治區農牧廳制定的家庭農場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核定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過程中的成本與費用。
第十八條 本場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和會計制度。本場財會人員應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或實行會計委托代理服務,會計和出納互不兼任。
第十九條 會計年度終了時,由場長按照本章程規定,組織編制本社年度業務報告、盈余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以及財務會計報告,供成員查閱,并接受有關部門的檢查監督。
第二十條 本場資金來源包括以下幾項:
(一)家庭成員籌資出資;
(二)每個會計年度從盈余中提取的公積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國家扶持補助資金;
(五)他人捐贈款;
(六)其他資金。
第二十一條 本社從當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二的公積金,用于擴大生產經營、彌補虧損或者轉為成員出資。
第二十二條 本場從當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二的公益金,用于成員的技術培訓、文化學習、福利事業和生活改善。
第二十三條 本場接受的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均按本章程規定的方法確定的金額入賬,作為本場的資金(產),按照規定用途和捐贈者意愿用于本場的發展。在解散、破產清算時,由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處置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接受他人的捐贈,與捐贈者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法處置。
第二十四條 當年扣除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成本,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經成員大會決議可記入每個成員個人賬戶或作為家庭共同財產入賬,用于擴大再生產或周轉資金。
第二十五條 本場如有虧損,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用公積金彌補,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彌補。本場的債務用本場公積金或者盈余清償,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彌補。
第五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六條 本場與他場合并,須經成員大會決議,自合并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合并后的債權、債務存續。
第二十七條 經成員大會決議分立時,本場的財產作相應分割,并自分立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組織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條 本場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成員大會決議,報登記機關核準后解散:
(一)本場經營管理不善長期虧損,成員大會決議解散;
(二)本場分立或者與其他場(合作社、公司)合并后需要解散;
(三)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場無法繼續經營;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撤銷;
(五)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 本場因前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解散清算和債務清償。逾期未能清償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請組織清算清償。
第三十條 本場財產優先支付清算費用和公益債務后,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與周邊農戶已發生交易所欠款項;
(二)所欠員工的工資及社會保險費用;
(三)所欠稅款;
(四)所欠其它債務;
(五)歸還成員出資、公積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財產。
清算方案須經成員大會通過或者申請人民法院確認后實施。本場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場需要向成員公告的事項,直接召開成員大會宣布,需要向社會公告的事項,采取報紙刊登公告的方式發布。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由設立大會表決通過,全體設立人簽字后生效。
第三十三條 修改本章程,須經半數以上成員提出,場長負責修訂,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后實施。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由本場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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