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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律師事務所管理制度

        時間:2024-01-26 11:00:03 曉麗 制度 我要投稿

        律師事務所管理制度范本(精選10篇)

          在現實社會中,越來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是要求成員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到底應如何擬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律師事務所管理制度范本,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律師事務所管理制度范本(精選10篇)

          律師事務所管理制度 1

          第一章律師與客戶的關系

          第一條律師根據客戶的委托為其提供法律服務并按照有關規定取得相應報酬。律師從客戶取得任何報酬都必須作為本所的業務收入?蛻艨梢宰孕兄付蓭,(但如被指定律師不熟悉該法律事務,則被指定律師應推薦本所對該業務熟練的律師),律師也可以決定是否接受某一客戶的委托。

          第二條律師不得私自接受當事人的委托承辦法律事務。

          第三條律師不能接受或應終止可能導致違法或違反職業道德的委托,也不能接受不能承辦的委托。

          第四條律師不得接受與已代理的案件有利害關系的'案件的當事人的委托。

          第五條律師不得同時為一個案件、一宗生意的雙方提供法律服務。

          第六條律師不得利用委托關系為其個人謀利。

          第七條律師接受客戶委托應通過書面形式,以口頭形式接受委托,事后應書面確認。

          第八條律師在接受客戶委托期間必須熱情勤勉,誠實信用,盡職盡責地為客戶提供法律幫助,努力滿足客戶正當要求,維護客戶的合法權益嚴格依法執行職責。

          第九條律師應為客戶保守秘密。

          第十條律師不得無故終止委托代理關系。律師因故終止代理關系應提前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客戶。

          第十一條律師終止代理關系時,應歸還屬于委托人的一切財產或資料等。

          第二章律師工作規則

          第一條律師接受訴訟案件應遵守如下工作規則:

          1.必須在開庭前認真閱卷,作閱卷筆錄,并由客戶簽字認可。

          2.與客戶討論開庭方案應作筆錄,并由客戶簽字認可。

          3.開庭前應草擬詳細的調查提綱和辯論要點。

          4.必須由律師在庭上陳述事實的,應由客戶對擬陳述的事實作書面認可。

          5.必要時律師應認真進行外出調查,并作詳細筆錄,但不得采取使用非法手段取證。

          6.律師代理客戶進行和解,應事先取得客戶的書面認可。

          7.律師代表客戶收、遞法律文件、應及時轉交有關機關及人員。

          8.律師代表客戶接收法院判書的,應及時通知客戶并先知其該法律文書生效的日期及其上訴的法定期限。

          9.律師應作開庭筆錄。

          第二條律師接受涉外仲裁案件應遵守如下工作規則:

          1.律師代表客戶指定仲裁員應事先取得客戶的特別書面授權。

          2.律師代表客戶調解應根據經客戶認可的調解方案進行。

          3.必須由律師代表客戶在庭上陳述的事實,應在開庭前由客戶對擬要陳述的事實作出書面認可。

          4.律師應作開庭筆錄。

          5.勝訴之仲裁案件的當事人如擬繼續委托律師在境外執行仲裁裁決,應另行以書面委托。如須轉委托執行地法院所在國律師,應由中方客戶特別委托。

          第三條律師接受非訴訟業務時,應遵守如下工作規則:

          1.律師代表客戶參加談判,應在客戶授權的范圍內進行。

          2.律師為客戶起草的合同應注明“草本”。

          3.律師應為客戶保守商業秘密。

          第四條本所以向客戶提供全所整體服務為基本準則,客戶的法律服務由熟悉該法律事務的律師主辦,其他律師可協辦。

          第五條本所每兩周召開一次業務會議,對一些重大疑難案件實行集體討論。

          第三章律師收費規則

          第一條本所律師根據本所規定的收費標準與客戶達成書面協議。

          第二條本所律師采用三種收費辦法:

          1.以工作時間計算收費(以小時為基本單位)。

          2.以標的值計算收費。

          3.以上述1、2兩種辦法相結合并行收費。

          收費標準另行制訂。

          第三條律師向客戶收費應填發帳單,帳單應注明服務事由及服務時間。

          第四條律師為客戶提供服務期間產生和其它有關費用由律師與客戶另行結算。律師憑單據向客戶結算上述費用。

          第四章律師業務檔案管理規則

          第一條律師接受客戶委托后應開立案卷,登記案號。

          第二條律師在為客戶提供服務期間,對與客戶間的一切業務往來均應作書面記錄,如電話記錄、會議記錄、備忘錄等,這些記錄均應歸檔。

          第三條本所任何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及其他法律文件必須經過辦公室主任審批后打印并登記存檔。

          第五章附則

          第一條客戶投訴本所律師,須向本所合伙人會議或管委會呈交投訴狀,由全體合伙人或管委會討論投訴是否成立及確定處理辦法。

          第二條本制度自本所合伙人會議通過之日起生效。

          律師事務所管理制度 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建立、健全律師事務所內部管理機制,嚴格內部管理,依法保障律師和事務所其他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律師執業行為規范》、《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范》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經本所經本所合伙人會議和全體律師會議討論通過,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所執業律師及事務所其他工作人員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二章組織機構、管理體制

          第一節合伙人及合伙人會議

          第三條:本所是由合伙人依法共同設立的合伙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按照有關規章和合伙協議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本所實行主任負責制,主任是法定代表人,對外代表律師事務所,對內主持全面工作。合伙人有權進行監督。

          第四條:合伙人會議是本所的決策機構。負責以下工作:

          一、制定本所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審議本所財務預算、結算及收益分配方案、重大開支事項。

          二、修改章程和合伙協議。

          三、撤銷、糾正日常管理機構違法、不當的行為。

          四、決定合伙人的入伙、退伙及除名,推選主任。

          五、制定本所的財務、業務等內部管理制度。

          六、審議對本所律師的獎勵和處分。

          七、決定本所的合并、分立、變更形式,解散和清算。

          八、決定本所的其他重大事務。

          第五條:合伙人會議每兩個月召開一次,議事規則和程序,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執行。必要時由主任召集或三分之二的執業律師提議,可臨時召開。合伙人會議按章程規定,實行少數服從多數原則。

          第二節民主管理、監督機制

          第六條:本所執業律師及工作人員實行聘用制并簽訂聘用合同。聘用執業律師必須符合《律師法》規定的條件,其他人員的聘用必須符合相關條件。

          第七條:本所依法保障執業律師和其他工作人員必要的工作環境和條件、勞動報酬和福利、保險待遇。

          第八條:執業律師有權參加本所律師會議,對律師所的分配制度,業務管理以及對律師的獎勵或處分等提出不同意見和建議。對律師所的違法、違規行為有權要求糾正。

          第三章執業管理基本制度

          第一節律師職業道德基本準則

          第九條:本所律師必須符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范》的要求,切實做到:

          一、忠于憲法和法律,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堅持真理,維護正義。

          二、誠實守信,盡職盡責地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三、敬業勤業,努力鉆研業務,不斷提高執業水平。

          四、嚴守國家機密,保守委托人的商業秘密及委托人的隱私。

          五、尊重同行,同業互助,公平競爭。

          六、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為受援人提供法律幫助。

          七、遵守律師協會章程,切實履行會員義務。

          第二節執業公示及執業紀律

          第十條:本所對辦理的涉及當事人的切身利益的事項,通過一定方式將執業依據、執業制度、執業程序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當事人和社會各界的監督。律師事務所主任負責對本所執行公示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本制度的行為及時提出糾正意見。

          第十一條:律師辦理業務應當依法進行。嚴格按照司法程序和辦案規程進行運作。

          第十二條:律師在與委托人及其他人員接觸中,不得采取不正當手段進行競爭。

          第十三條:律師辦理案件應當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規定,恪守誠信原則。不得與司法人員有不正當交往。

          第十四條:律師在收集證據時,應當實事求是、客觀全面,不得以自己的好惡選擇證據,不得偽造證據或非法改變證據的內容、形式或屬性。

          第十五條:律師不得威脅、利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不得向司法機關或仲裁機構提交明知是虛假的證據。

          第十六條: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必須遵守國家規定,不得違規帶其他人員會見或為犯罪嫌疑人傳遞信息或違禁物品。

          第十七條:律師應當遵守庭審紀律、遵守出庭時間、舉證時限。擔任辯護人、代理人參加法庭審理,必須著律師服裝,注重律師形象。服裝應當保持潔凈、平整。男律師不留披肩長發,女律師不施濃裝,面容清潔,不佩帶過分醒目的飾物。

          第十八條:律師庭審發言應文明、得體。語言規范,不得使用黑話、臟話和詆毀、挖苦、諷刺、侮辱性語言。

          第十九條:律師不得在公共場所或向媒體發布有損司法公正的言論。

          第二十條:律師不得以公民身份辦理案件。不得同時在其他法律服務機構執業。專職律師不得在其他單位兼職或開辦營利性企業。

          第二十一條:執業律師必須完成必要的法律援助工作,認真履行法律援助義務。

          第二十二條:律師辦理業務,應依法遵守有關保密制度的規定,不得泄露案件秘密和當事人隱私。

          第三節統一收結案和收費制度

          第二十三條:本所實行統一接受委托、統一辦理委托手續、統一收取委托費用。

          第二十四條:執業律師接受當事人的委托,必須到內勤處由本所與委托人簽訂委托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由財務人員按照規定統一收取費用,進行收案、收費登記。

          接受委托后,承辦律師要及時與當事人或委托人進行首次談話,并書面記錄在卷。

          第二十五條:律師應當提醒或告知委托人訴訟可能存在的風險,可依據事實和法律就案件作出個人判斷意見,但不得就案件判決結果作出承諾。

          第二十六條:嚴禁律師采取不正當競爭的方式承攬案件,不得私自提高或降低收費標準。

          第二十七條:律師事務所收費依照司法部《律師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和《律師事務所收費程序規則》以及《廣西律師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廣西律師服務收費試行標準》執行。

          第二十八條:律師服務費和辦案費用由律師事務所統一向委托人收取,統一出具合法票據,統一與委托人結算。

          嚴禁不開發票、打白條或開收據進行收費。律師不得私自或變相私自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九條:律師辦案所需差旅費用,由委托方按合理標準負擔。若需預收,由承辦律師做出概算,報主任審查后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收取。

          承辦律師辦結委托事項后,應當向律師事務所提交費用使用清單及開支的有效憑證,接受律師事務所的審核。律師事務所認定開支項目、標準不當的,不當費用由承辦律師自行承擔。

          第三十條:當事人確因生活困難無力負擔律師費用但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例》規定的條件的,經主任審查可酌情減免收費。

          第三十一條:律師事務所業務收費,原則上應在簽約后一次性收取,確需風險代理、分段收費、法律援助的案件,應報經主任同意。風險代理的須注明風險代理理由、是否有前期付費、案件標的、風險付費的比例和方式以及案件是否有執行能力或執行財產等。分段收費的須注明分段收費的具體方式、時間及數額。法律援助的案件,須注明提供援助的理由。

          辦理贍養、撫養、扶養費以及勞動工資案件的,不得采取以訴訟結果協議收費,當事人要求協商的除外。

          第三十二條:律師承辦案件中途解除合同的,根據《委托代理合同》和雙方協商的情況,簽訂《解除代理協議書》。如需要退費(含部分退費),經主任審批后,由當事人提交原發票原件,到財務部門辦理退費(含部分退費)手續。

          所涉案件有關證據移交時,本所應留復印件,移交中應由承辦律師和委托人共同簽收移交單,其移交單一式二份,雙方各持一份,本所留存備檔。

          第三十三條:律師收到判決書、裁定書、裁決書或辦結各類法律事務后,應及時作出書面辦案小結或工作小結,并將案件結果及相關事宜報告主任,由主任安排專職管理人員協助承辦律師做好回訪當事人工作。

          辦案過程中如果提前解除委托關系,承辦律師應當制作辦案小結,說明解除委托關系的原因,并附相關材料歸檔。

          第三十四條:律師辦結案件后三個月內應將辦案過程所形成的材料,按司法部《律師業務檔案立卷歸檔辦法》的規定整理成卷。結案卷宗形成經主任核查后,交由檔案管理員統一分類編號保存。

          第三十五條:檔案管理員對已接收的案卷要進行結案登記,注明結案日期,并按卷宗材料制作卷宗登記簿存檔備查。

          第四節執業利益沖突審查制度

          第三十六條:本所實行律師執業利益沖突審查制度,由本所合伙人會議指定專人負責。利益沖突審查負責人如因擬接受委托人委聘而需要回避的,由主任指定審查人員。

          律師執業應當積極避免自身的利益與當事人、其他律師或律師事務所的利益產生沖突,規范執業行為,自覺接受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三十七條:有下列現象或行為之一的,視為可能發生執業利益沖突,承辦律師應當回避,不能建立委托代理關系:

          一、在與委托人的委托關系存續期間或者依法解除委托關系后,擔任與委托人或前任委托人有利益沖突的相對方的代理人辦理同一法律事務(前任委托人書面同意的除外);

          二、委托人訴訟的相對方是自己的法律顧問單位;

          三、案件的訴訟相對方或利益沖突方已委聘的律師是自己的近親屬或其他利害關系人(雙方委托人簽發豁免函的除外);

          四、在本案辦理終結前,接受同案的對方當事人或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的委托辦理其他法律事務(委托人書面同意的除外);

          五、本所律師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及其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擔任代理人或辯護人。

          六、擬承辦的法律事務是該律師從事律師職業之前曾以政府官員或司法人員、仲裁人員身份經辦過的事務;

          七、其他可能引起執業利益沖突的情形。

          第三十八條;曾經在前一法律事務中代理一方法律事務的律師,不得在以后相同或相似法律事務中運用來自該前一法律事務中不利前任委托人的相關信息,除非經該前任委托人許可,或有足夠證據證明這些信息已為人所共知。

          第三十九條:律師在與當事人接洽業務時,應當及時將接洽情況報告律師事務所執業利益沖突審查專門負責人。報告內容包括代理意向、洽談對象及其潛在的對方當事人或第三人的基本情況。經許可后方可就委托合同的條款進一步商談。

          第四十條:委托合同簽訂之前,經辦律師必須自覺對照本所受理案件的基本情況清單,核查是否會與本所其他律師發生利益沖突,并應將案情摘要、受理該案與本所其他律師不存在執業利益沖突的初步意見及其他有關資料,提交執業利益審查專門負責人審查。經審核無誤后,有關律師方可簽訂委托合同。

          第四十一條:律師事務所及其律師相互之間發生利益沖突或導致潛在的利益沖突,任何人均有權向律師事務所執業利益沖突審查專門負責人報告。

          第四十二條:在接受委托之前,發現委托人之間有利益沖突或潛在的利益沖突的,先由律師協商,在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愿的基礎上按照本制度解決。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報本所執業利益沖突審查專門負責人。本所執業利益沖突審查專門負責人協調不成的,有權決定業務取舍。

          第四十三條;律師在辦理案件過程中,承辦律師或本所其他律師發現該項業務的承辦與委托人或其他當事人存在執業利益沖突時,應當及時報告本所執業利益沖突審查專門負責人,執業利益沖突審查專門負責人應立即核實有關情況,及時采取處理措施。

          第四十四條:承辦律師故意隱瞞執業利益沖突事實情況,甚至采取違規手段致使委托人或其他當事人造成損失的,責令承辦律師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上報市律師協會處理。

          第四章財務管理與分配制度

          第四十五條:本所按照基本帳戶、獨立核算、照章納稅、自收自支、節余留用的原則進行財務及經費管理,堅持勤儉辦所、增收節支方針,正確安排和使用各項資金,并接受司法行政機關及稅務機關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本所財務人員應嚴格執行國家財務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財經紀律;按規定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帳簿,管理會計檔案,編制財務報表;對財務管理工作提出改進意見,不斷完善本所財務管理制度。

          第四十七條:本所年度決算報告以及重大的財務問題,應經合伙人會議審核。

          第四十八條:律師事務所會計根據財政部門規定的記帳方法記帳,會計應分期結算帳目和編制會計報表。會計記錄必須以實際發生的業務及其合法憑證為依據,如實反映財務和經濟業務狀況,做到內容真實,數據準確,項目完整,手續齊備,資料可靠。

          第四十九條:本所要遵守國家規定的現金管理和結算制度。本所銀行帳戶不得出借、出租;不得簽發空頭支票或遠期支票;不得將支票交由本所以外的單位或人員簽發。

          第五十條:律師所因業務需要代為保管的合同資金、執行款、履約保證金等款項,要嚴格管理,做到?顚S,嚴禁挪作他用。

          第五十一條:本所財務印章、發票、支票由專人保管。財務專用章、發票、支票及法定代表人印鑒分別由會計、出納和所主任分開保管。嚴禁個人單獨保管所有財務印章和發票、支票等。

          律師個人不得持有或管理發票、支票。確需使用財務印章、發票、支票時必須經主管負責人批準并登記備案。

          第五十二條:律師事務所依法代扣律師個人所得稅并足額上繳稅務部門,嚴禁虛報、挪用。

          第五十三條:因公出差或本所購買物品,必須事先報經主任或分管領導批準,方可預借現金。

          第五十四條:出差回來或購買物品后應及時報賬。

          第五十五條:報賬時,應由承辦人填寫報銷憑證并按正規格式附貼合法憑證,經主任批準,由財務人員審核通過后,方可報銷。

          第五十六條:律師所第每年度制定分配方案提交律師會議討論通過執行。分配方案應當體現按勞分配、兼顧效率與公平的原則,原則上,律師個人提成或報酬最高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的70%。

          第五十七條:聘用合同期滿后或者辭退的人員應當向律師所提交自己保管的業務案卷、未辦結的案件材料(當事人不同意移交除外)、未清結的財務憑證、現金、支票及其他材料和物品。

          申請轉所執業的律師應當按照上述規定辦清手續后方可由律師所出具證明、辦理轉所事宜。

          第五十八條:律師事務所的業務收入用于納稅、繳納年檢注冊費和律協會費以及律師提成、辦公費用、設備購置費用、集體福利、人員工資、購買固定資產、繳納社會保險及律師事務所積累金等項目。

          第五十九條:辦公所需的低值易耗品,一次列入相應的管理費用,其他需要待攤的費用,按受益期限確定分攤額,分攤期限3至12個月,最長不超過2年。

          第六十條:律師事務所的固定資產,應同時具備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和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兩個條件。固定資產的購入、轉讓、清理、報廢等應當辦理會計手續,并按固定資產明細帳進行核算。

          第六十一條:合伙人會議定期或不定期進行財務檢查。財務檢查的內容包括:

          一、各項稅款、會費是否按期足額交納;

          二、各項業務收入是否合理并全部入帳;

          三、各項支出是否合理合法;

          四、會計記錄是否準確,手續是否齊備,科目使用是否正確;

          五、財產是否完整;

          六、專用基金的提取是否符合規定;

          七、依財務規定、制度應檢查的其他事項。

          第六十二條:本所依法終止或撤銷時,應依國家法規及本所章程的有關規定成立清算小組并進行財產清算。清算費用應優先在律師事務所存留的財產中支付。

          第六十三條:清算后可分配的剩余財產,按章程規定予以分配或歸設立人。清算后出現的虧損,依章程規定予以分擔或由設立人承擔。

          第五章政治業務學習、培訓、交流制度

          第六十四條:本所建立正常的政治業務學習、培訓交流機制。政治業務學習、培訓、交流以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和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全面提高本所人員政治業務素質、理論水平和工作能力為總體目標。采取系統學習與工作實踐相結合、理論研討與案例剖析相結合、集體學習與個人自學相結合、走出去與請進來相結合等方式方法進行。

          第六十五條:本所每年初制定學習計劃并組織實施。學習內容主要有:

          一、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內外政治時事;

          二、新出臺的法律、法規、規章及司法解釋;

          三、新領域律師業務知識;

          四、有關律師職業道德執業紀律的法規、政策及規范性文件;

          五、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下發的文件材料;

          六、律師行業的先進經驗和做法;

          七、典型案例;

          八、其他政治業務知識。

          第六十六條:律師事務所每年至少召開四次以上政治學習會議。業務學習會議不定時召開,但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由專人記錄。

          第六十七條:律師的業務培訓和交流,可與業務學習合并進行。律師參加省、市律師協會舉辦的培訓講座每人每年不得低于規定的標準。

          第六十八條:律師須按時參加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和本律師事務所組織的政治業務學習、培訓、交流。如有正當理由確實不能參加的,應事先向主任或負責人請假并說明原因,且及時將相應證明材料提交主任確認備案。

          第六十九條:本所依法接受和管理實習律師、律師助理人員,指定具有較高的法律理論水平和較豐富的辦案經驗的資深律師進行指導。

          第七十條:律師助理、實習律師不得單獨辦理業務,實習期滿,本所應及時如實出具鑒定材料和證明,符合條件的,及時申辦執業證。

          第七十一條:本所設立刑事、民商(行政)案件業務指導小組。對律師辦理重大疑難案件進行業務指導。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或其他重要法律文書,必須經業務指導小組審核同意。

          第六章承辦重大疑難案件集體討論和請示報告制度

          第七十二條:本所實行重大、疑難案件集體研究、討論制度。案件由承辦律師提出,主任或專人召集并組織律師、實習律師參加。

          第七十三條:下列案件屬重大疑難案件,必須提交討論:

         。ㄒ唬⒖赡芨淖兌ㄐ、無罪辯護的刑事案件;

         。ǘ盖閺碗s,涉及多種法律關系的案件;

         。ㄈ、集團訴訟、或者案件任何一方十人以上的民事案件;

         。ㄋ模说念~超過500萬元的糾紛案件;

         。ㄎ澹、當事人為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行政案件;

         。、在國內、省內具有一定影響的案件以及涉外案件;

         。ㄆ撸、主任或負責人認為需要集體討論的其他重大疑難復雜案件。

          下列案件為可以提交討論的疑難案件:

         。ㄒ唬、已經被新聞媒體關注報道的各類案件;

         。ǘ、縣級行政區域內有影響的各類案件;

         。ㄈ、部門專業負責人認為需要討論的案件;

         。ㄋ模、承辦律師認為有必要討論的其他案件。

          第七十四條:集體研究、請示報告程序:

         。ㄒ唬┲魅位虺修k律師介紹案情,分析該案法律關系,各項證據運用情況,闡明適用法律,詳細解說代理或辯護思路,預測相對方可能采取的措施;

         。ǘ﹨蓭煱l言,對本案提出看法和意見,特別對承辦律師的初步代理意見或辯護意見進行討論、修改;

         。ㄈ⿻h召集人依據律師的發言,形成集體的代理意見或辯護意見。

         。ㄋ模┥蠄笫兴痉ㄐ姓鞴懿块T或市律師協會

          第七十五條會議結束后3日內,承辦律師應綜合集體代理意見或辯護意見,制定承辦方案并交主任審核確定。

          第七十六條:承辦方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ㄒ唬┌讣厩闆r;

         。ǘ┓治霭讣姆申P系,適用法律、應收集的證據、應出庭的證人及適用程序,受理法院或仲裁機構的情況,分析顧問業務所涉及的領域及外部關系;

          (三)律師事務所集體討論研究形成的意見;

         。ㄋ模┏修k律師提出的承辦意見。

          第七十七條:承辦律師不稱職或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主任與委托人協商一致后有權更換承辦律師。

          第七十八條:承辦律師不能按照律師事務所確定的承辦方案辦理案件造成委托人損失的,由承辦律師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九條:律師辦理下列案件,必須及時通過律師事務所向市司法局和律師協會報告:

          一、涉及企業改制、兼并、拍賣、農村土地轉讓、征收、征用、城市改造、房屋拆遷等引起的群體訴訟;

          二、涉及國家安全的,邪教問題的,涉外的訴訟;

          三、易于激發社會矛盾,危害社會和諧穩定的,可能造成社會重大影響的訴訟;

          四、可能引發群體性上訪的訴訟;

          五、開庭前擬作無罪或改變定性的案件.

          第八十條:律師事務所發現下列重大事項應及時報告市司法局和律師協會:

          一、因執業或其他原因,律師事務所、律師在各類訴訟中成為原告或者被告的案件;

          二、因執業或其他原因,律師被司法機關傳喚或者被采取拘留、逮捕、取保候審等強制措施的;

          三、律師事務所或律師擬接受國內外記者采訪涉及律師相關業務事項的活動的;

          四、律師事務所舉行的重大活動。

          第七章公文、印章管理

          第八十一條:本所嚴格公章管理制度。公章由內勤專人保管。

          第八十二條:律師接受委托,簽訂委托合同、開具出庭函、會見函、調查證明時,由內勤登記,承辦律師簽名后,方可加蓋公章。

          第八十三條;律師對外出具法律意見書或其他重要法律文書,必須經業務指導小組或本所主任審核同意后,由內勤登記,承辦律師簽名后,方可加蓋公章,并留存一份備查。

          第八十四條:嚴禁使用空白合同書及介紹信。

          第八章辦公設施、圖書資料管理

          第八十五條:律師、工作人員都應當注意愛護公物,正確、合理使用辦公設施,不得有故意或放任損害公物的行為。

          第八十六條;各自辦公區域的設施設備應保持整潔,出現故障時要及時報修。

          第八十七條:注意節約用電、用水和辦公材料,做到人走燈滅,確保安全。

          第八十八條;本所寬帶網和大法官軟件及圖書資料統一放置在電腦室和資料室,各律師有權查詢、使用。但不得利用寬帶網進行聊天或發布與業務無關的信息。不得進入有害網站,防止病毒攻擊。查閱圖書資料后,應及時放回原處,確保其他律師查閱。

          第八十九條:辦公電話是工作聯系的保障。應注意言簡意賅,提高通訊效率。任何人員不得利用辦公電話聊天或辦理私事之用。

          第九章法律服務質量管理制度

          第九十條:律師辦理各項法律服務的質量要達到下列要求:

          一、辦理法律顧問業務認真負責,要與聘請方建立起良好的工作關系,全面優質地履行顧問合同的各項職責,幫助聘方就業務上的問題提出法律意見。草擬、審查法律文件必須達到搞清事實、熟悉相關法律和政策規定,提出的措施及意見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代理參加訴訟、談判、仲裁做到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依法維護聘方的.合法權益。

          二、辦理訴訟和非訴訟代理業務,要做到委托合同內容完備,會見、調查取證等符合規定,出具的法律文書規范,證據收集合法,事實認定真實,適用法律準確。

          三、辦理代書業務,要做到觀點正確,合理合法,引用法律確切,邏輯清晰,語句通順,字跡工整。

          四、解答法律咨詢,要做到熱情接待,及時解答,解答的問題內容正確,合理合法,解答記錄清楚、準確。

          五、出具的法律意見書、辯護詞、代理詞等法律文書,要及時將副本送給委托人;對委托人的咨詢,要及時回復;委托事項的進展情況,要及時向委托人通報;每個案件辦結后,要及時征求委托人的意見。

          第九十一條:律師事務所對法律服務的主要環節隨時進行檢查監督,其步驟為:

         。ㄒ唬┰谑瞻盖耙M行嚴格的審查。如審查客戶提出的要求是否明確、合法;具體承辦律師是否具有辦理此案件的專業能力;律師事務所是否具備履行法律服務合同的能力;客戶授權與委托事項、委托代理合同或法律顧問合同約定不一致的是否已得以解決等。

         。ǘ┰谵k案過程中要隨時實施監督。如檢驗律師是否按照上述法律服務質量要求進行操作;是否充分運用自己的專業知識和技能,盡心盡職地根據法律的規定完成委托事項;是否根據法律法規要求和道德標準,選擇完成或實現委托目的的方法;是否與對方當事人或第三人惡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權益或向委托人提出不正當要求等。

          (三)辦結案件時要認真審核。如審核承辦律師提交的案卷材料是否齊全,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是否依法得到維護等。

          第九十二條: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法律服務質量不合格:

         。ㄒ唬┎荒苓_到第九十條質量要求;

         。ǘ┦芾硎掷m不齊全;

         。ㄈ┳C據材料不確實充分或無代理詞、辯護詞等;

         。ㄋ模┯挟斒氯送对V且查證屬實的;

         。ㄎ澹┢渌麚p害當事人合法權益或影響業務質量的情形。

          第九十三條:律師事務所對質量不合格的法律事務,除責令承辦律師采取補救措施外,還應酌情作出處理。若因此給當事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承辦律師應按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四條:律師在辦案過程中要充分重視收集客戶的意見,及時將客戶合理、有效的建議反饋給律師事務所,不斷改進服務方式,提高服務水平。

          第十章檔案管理制度

          第九十五條;律師事務所檔案包括業務檔案和文書檔案。

          律師業務檔案分訴訟、非訴訟類。訴訟類包括刑事辯護(含附帶民事代理和刑事自訴)、民商訴訟代理、行政訴訟代理三種。非訴訟類包括法律顧問、仲裁代理、咨詢代書、其他非訴訟業務四種。

          業務檔案按照司法部、國家檔案局《律師業務檔案立卷歸檔辦法》和《律師業務檔案管理辦法》執行。

          第九十六條:律師事務所應統一印制業務檔案卷宗封面;負責業務受理的專職工作人員,進行業務案件登記的同時,填寫業務檔案卷宗封面,交承辦律師。

          第九十七條;律師承辦業務中使用的各種證明材料、往來公文、談話筆錄、調查記錄等,都必須用鋼筆書寫、簽發,要求字體整齊、清晰。

          第九十八條;對已提交給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或有關部門的證據材料,承辦律師應將其副本或復印件入卷歸檔。

          第九十九條:對不能附卷歸檔的實物證據,承辦律師可將其照片及證物的名稱、數量、規格、特征、保管處所、質量檢查證明等記載或留存附卷后,分別保管。

          第一百條:律師業務檔案應按照案卷封面、卷內目錄、案卷材料、備考表、卷底的順序排列。案卷內檔案材料應按照訴訟程序的客觀進程或時間順序排列。

          第一百零一條:終止委托的業務,承辦律師仍應按上述各類業務排列順序歸檔,承辦律師應將委托人要求終止委托的書面文字材料或承辦律師對終止委托原因的記錄收入卷中,排在全部文書材料之后。

          第一百零二條:律師業務檔案一律使用阿拉伯數字逐頁編號,兩面有字的要兩面編頁號。頁號位置正面在右上角,背面在左上角(無字頁不編號)。

          第一百零三條:案卷裝訂一律使用棉線繩,三孔釘牢,并在騎縫線上加蓋立卷人的姓名章。

          第一百零四條:律師業務文書材料應在結案或事務辦結后三個月內整理立卷。裝訂成冊后由承辦人根據司法部、國家檔案局制定的《律師業務檔案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提出保管期限,經律師事務所主任審閱蓋章后,移交檔案管理人員,并辦理移交手續。

          第一百零五條:檔案管理人員接收檔案時應進行嚴格審查,凡不符合立卷規定要求的,一律退回立卷人重新整理,待全部合格后,方能辦理移交手續。

          第一百零六條:涉及國家機密和個人隱私的律師業務案卷均應列為密卷,在歸檔時應在封面上注明。

          第一百零七條:隨卷歸檔的錄音帶、錄相帶等聲像檔案,應在每盤磁帶上注明當事人的姓名、內容、檔案編號、錄制人、錄制時間等,逐盤登記造冊歸檔。

          第一百零八條;承辦律師已結案但未按期歸檔的,年度考核時,律師事務所不得在登記表意見欄簽章;對期滿聘用律師不得辦理續聘手續。

          第十一章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百零九條:本所把律師隊伍的建設和律師資源的開發納入律師事務所發展規劃。

          第一百一十條:合伙人會議決定聘用人員的聘用及解聘。

          第一百一十一條:聘用的專職律師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ㄒ唬、具備規定的律師從業資格、年齡一般在45歲以下;

         。ǘ、具有法律本科以上學歷并同時持有司法資格證;

          (三)、品行良好、身體健康;

         。ㄋ模⒈舅蟮钠渌麠l件。

          聘用兼職律師按司法部相關規定辦理。

          第一百一十二條被聘用的律師、律師助理應與本所簽訂聘用合同,聘用期限為兩年,期滿可以續聘。

          第一百一十三條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合伙人會議通過可予以辭退或者解除聘用關系

         。ㄒ唬⒔浛己藶椴缓细窕蛘咭荒陜任磸氖侣蓭煒I務的;

         。ǘ、嚴重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或本所章程、規章制度,損害本所聲譽的;

          (三)、拒不執行合作人會議決議、所務會決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ㄋ模、嚴重損害合作人利益或者嚴重損害客戶利益造成不良后果的;

         。ㄎ澹、私自受案、收費或向客戶索取財物的;

          (六)、被依法吊銷執業證的。

          第一百一十四條聘用律師的程序是:本人申請、提供相應資料、填寫審批表、簽訂相關協議、合同,報主管部門審批并申辦執業證書。

          第一百一十五條辭退、解聘律師的程序是:所主任提出辭退解聘意見,合伙人會議討論通過,上繳執業證書,辦理財務清算手續。被辭退、解聘的律師系合伙人的,應按章程及合伙人協議辦理相關手續。

          第一百一十六條經所主任推薦或合伙人提議,并經合伙人會議研究同意可以錄用、解聘律師助理。

          第一百一十七條律師助理聘用期限為一年,期滿后可以續聘。

          第一百一十八條聘用的律師助理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法律本科以上學歷;

          (二)、品行良好、身體健康;

         。ㄈ⑺鶆諘蟮钠渌麠l件。

          第一百一十九條律師助理的聘用程序,辭退或解聘條件、程序與律師辭退、聘用與解聘相同。

          第一百二十條本所輔助工作人員應與本所簽訂聘用合同,聘用期一年,期滿后可以續聘。

          第一百二十一條輔助工作人員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ㄒ唬、具有與承擔的工作相適應的大專以上學歷;

         。ǘ、品行良好,身體健康;

         。ㄈ、具有承擔本職工作的能力和相應資質,年齡適當。

          第一百二十一條輔助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合伙人會議同意可予以辭退或解聘:

         。ㄒ唬⒔浛己藶椴缓细竦;

          (二)、嚴重違反本職工作應具備的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嚴重違反所章程和其它規章制度造成損失的;

         。ㄋ模、以任何方式侵占本所財產的;

         。ㄎ澹⑿孤┍舅虡I秘密的。

          第一百二十二條輔助人員的聘用程序,辭退或解聘條件、程序與律師辭退、聘用與解聘相同。

          第一百二十三條律師、律師助理、工作人員要求轉所或調離的,須向本所遞交轉所、調離報告,寫明去向。經主任審批同意后,辦理以下手續:

          (一)、按所規章制度交回應交的辦公設備;

         。ǘ⒔磺逡呀Y案的卷宗;

          (三)、對未了結的法律事務的處理意見;

         。ㄋ模、財務人員出具的財務手續已結清的證明;

          第一百二十四條律師事務所與律師就清結事項發生爭議的,應當及時提請律師協會進行調解。

          第一百二十五條律師及行政管理人員離所,不得損害本所的合法權益,應當保守商業秘密;不得為本所正在提供法律服務的其他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務。

          第十二章投訴查處制度

          第一百二十六條律師事務所接到當事人的投訴后,應當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認真調查研究,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據律師行業規范和本所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一百二十七條本制度所適用的投訴范圍包括:

         。ㄒ唬┓⻊諔B度惡劣,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接受委托后未能勤勉盡責的;

         。ㄈ├寐殑罩阒\取私利的;

          (四)泄漏案件秘密或者當事人隱私的;

         。ㄎ澹┣闪⒚繛E收費或收費后不給當事人開具正式發票的;

          (六)其他侵害當事人合法權益或違反律師執業規范的。

          第一百二十八條當事人必須如實反映情況,投訴內容應具體、明確,并附上委托合同等相應的證據材料。

          第一百二十九條負責受理投訴人員接到投訴后,應當認真做好接待登記。登記的內容包括:

         。ㄒ唬┩对V人姓名、單位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ǘ┍煌对V人姓名;

          (三)投訴的主要事實和證據;

          (四)接受投訴的時間和受理人。

          當事人來訪投訴的,受理人員應當熱情接待,并認真做好談話筆錄。筆錄須交投訴人核對并簽名。

          第一百三十條被投訴的律師,接到本所投訴調查通知后,應以積極的態度接受或配合投訴調查工作,按通知的時間和要求接受調查、陳述事實及提供證據材料。

          律師事務所處理投訴案件,應當聽取被投訴律師的申辯意見。

          第一百三十一條對于律師與當事人之間的糾紛,律師事務所可以進行調解。

          第一百三十二條經查實,律師的執業行為違反執業規范要求的,律師事務所應當給予批評教育,并責令予以改正;情節比較嚴重的,律師事務所可以根據章程或聘用合同的規定,分別給予被投訴律師警告、解除聘用合同等處分,并報律師協會、主管司法行政機關備案;對于律師的行為構成嚴重違法違紀,需要做出行業或行政處罰的,應當根據情節輕重上報律師協會或司法行政機關處理。

          第一百三十三條律師事務所自接到或收到投訴的次日起15日內或與當事人約定的時間內對投訴事項作出處理,并將處理結果以口頭或書面方式告知當事人。如因投訴事項復雜,在規定日期或約定時間內不能處理完畢的,應向當事人說明情況。

          第一百三十四條律師或當事人對律師事務所就投訴事項所做出的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向律師協會申請復查。

          第十三章獎勵與處罰

          第一百三十五條:本所成立由合伙人及律師代表組成的獎懲小組。對優秀律師、重大貢獻的律師進行獎勵;對違規律師進行處罰。

          第一百三十六條:獎懲小組主要負責以下工作:

          (一)日常投訴接待,辦理投訴和有關部門移送的投訴案件受理手續。

         。ǘ┴撠煂ν对V案件的調查,收集證據。

         。ㄈ⿲π枰剟罨蛱幜P的人員,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報經合法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一百三十七條:獎懲小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審查有關證據。被投訴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調查人員的詢問,不得阻撓。調查應當制作筆錄。

          被投訴律師有權陳述理由,對處罰有權依法申訴。

          第一百三十八條:本所獎勵以精神鼓勵為主,適當予以物質獎勵。對違規違紀的律師的處分為: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警告、解除聘用合同等方式。對依法應當實施行政處罰或行業處分的,經律師會議討論后,及時報告市司法局或律協查處。

          第十四章附則

          第一百三十九條:本制度經本所合伙人會議和全體律師會議討論通過,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律師事務所管理制度 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使刑事辯護工作程序化、規范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及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律師進行刑事辯護工作,必須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忠實于社會主義事業和人民的利益。秉公辦案,剛正不阿。

          第三條律師擔任刑事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律師參加刑事要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活動,接受法院指定或當事人的委托,擔任公訴案件被告人的辯護人或被害人的代理人;自訴案件原告人的代理人或被告人的辯護人;申訴案件申訴人的代理人或辯護人。

          第二章收案

          第五條刑事案件收案范圍:

          一、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人的;

          二、公訴案件被告人或其家屬委托的,被害人或其家屬委托的;

          三、自訴案件的原告人及其家屬委托的,被告人或其家屬委托的;

          四、申訴案件的申訴人及其家屬委托的。

          第六條刑事案件收案由律師事務所主任、副主任或各部部長審定。

          接辦外地案件,需經律師事務所主任、副主任同意。

          第七條確定收案后,應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簽定辯護委托書,一式二份,加蓋律師事務所印章,委托書由承辦律師和委托人各持一份。承辦律師應將委托書附卷存檔,并將律師事務所接受委托的函送往法院。

          第八條當事人委托律師辯護,在符合法定情況下應接受委托,不得拒絕收案。特殊情況拒絕收案的需經所主任同意。對當事人指名委托某律師辦理的案件盡可能滿足其要求。對申訴案件是否收案由主任審查決定。

          第九條委托書簽訂后,由委托人按章繳納委托費。承辦案件時,可酌情向委托人收取辦案費,用于交通、通訊等開支。

          第十條收案手續辦完后,承辦律師應與委托人進行談話,了解與案情有關問題,講明律師辯護的.職責和性質,并作談話記錄存卷。

          第三章閱卷

          第十一條律師接辦案件后應及時到法院查閱案卷材料,認真查看案件的全部材料。對閱卷中接觸到的國家機密和個人隱私,應嚴守秘密。

          第十二條通過閱卷要弄清指控被告人罪行的證據的可靠程序和證據的真偽;弄清被告人罪重、罪輕或無罪的事實和法律依據;查清案件從立案、預審到起訴各階段對被告人人身權利的限制和對其家庭搜查等訴訟活動是否合法,法律手續是否完備。共同犯罪的案件,還應了解各被告人,尤其是自己為其辯護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應負的責任。閱卷要注意起訴書是否有漏訴或重罪輕訴等情況。

          第十三條閱卷要摘錄,主要摘錄案件的關鍵情節,被告人有罪、罪重、罪輕和無罪的證據,被告人的供述與證言、書證、物證及鑒定的矛盾。摘錄切忌僅摘片言支語,應注意證據材料的聯貫性、完整性,使摘錄的材料保持其原意。

          第四章會見被告人

          第十四條律師會見被告人應憑本所會見被告人專用介紹信到看守所會見。會見時向被告人出示委托書,講明委托人及律師的姓名并征求被告人的意見,向被告人講明律師擔任辯護人的任務,并進行必要的法制教育。

          第十五條認真聽取被告人對其罪行的辯解。要著重查明案件不清楚和有關疑點的問題,被告人否認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應讓其提出理由和證據,留待查證。

          第十六條作好會見被告人的筆錄。筆錄內容主要有:會見人、記錄人、被告人、會見的時間、地點及談話的主要內容,筆錄應由被告人簽名或按手印。

          第五章審閱起訴書

          第十七條律師根據閱卷和會見被告人的情況,對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的罪責逐字逐條地進行審閱。

          第十八條審閱起訴書,主要注意查實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是否清楚;認定被告人犯罪的證據是否確鑿;對被告人的犯罪定性是否得當;對被告人的罪行適用法律條款是否正確。

          第十九條律師辯護觀點在重大問題上與檢察人員有截然不同的分歧意見,可于開庭前與其交換意見,但不應隨意受其影響。

          第六章調查

          第二十條律師通過閱卷、會見被告人和審閱起訴書等工作,對認為有必要進行調查的問題,必須擬出調查提綱,認真地進行調查。

          第二十一條調查結果要形成書面材料,需由出具證明材料的個人或單位簽名蓋章。

          第二十二條律師調查的人證、物證、書證及鑒定材料,需要移交法院的,律師可制作副本存檔,移交法院的證據,須辦理移交手續,存檔備查。

          第二十三條調查未成年人時,應請其監護人在場;被調查人系在校學生的,可請其教師在場;調查內容涉及國家機密的要嚴格保守秘密;涉及個人隱私的,應向被調查人聲明負責保密。

          第七章撰寫辯護詞

          第二十四條律師辯護前,要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為被告人辯護的意見,撰寫成辯護詞。

          第二十五條律師在辯護內提出的對被告人從輕、減輕、免除刑罰或無罪的理由要充分可靠,觀點要明確,論據要有力,語言要簡潔。

          第二十六條一般案件的辯護詞由律師所在部研究,重大或疑難案件的辯護詞由所集體研究,會議研究確定的主要論點應作出記錄附卷存查,律師根據研究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辯護詞,并經負責人簽署后,方可出庭辯護。

          第八章出庭辯護

          第二十七條律師出庭辯護如因案情復雜,開庭日期過急,可以申請法院延期審理。律師接到法院出庭通知書后,要作好如下準備:

          1.擬出向證人、簽定人和被告人發問的提綱;

          2.熟悉與案件有關法律、政策;

          3.就公訴人可能對辯護詞反駁的問題,擬出答辯提綱;

          4.準備好預備在法庭上宣讀出示和引用的證據。

          律師應按時出庭,服裝整潔,舉止大方,遵守法庭規則。

          第二十八條開庭時,認真聽取法庭調查、作好記錄。簡要記錄:在庭審調查中發現認定事實有新的矛盾點和疑問點;新的有關從輕處罰被告人的情節;公訴人的公訴詞主要觀點和反駁律師辯護的主要內容。

          第二十九條庭審中向被告人、證人等發問或需要傳喚新證人或提取新的證據時,須經審判長允許。

          第三十條法庭辯論時,主要的辯護意見講清講透,不糾纏技節問題,要文明辯護,以禮相待,以理服人、不爭高低。

          第三十一條律師對拒不陳述、不如實陳述案情的被告人經教育無效,可依法拒絕為其辯護。

          第三十二條開庭后,應將辯護詞打印或抄寫副本,交法院和檢察院存檔。

          第三十三條案件一審判決后,律師認為有必要可再次會見被告人或委托人聽取意見。如判決得當,而被告人不服,可教育被告人服從判決,認罪服法;如判決不當,可幫助被告人上訴。

          第九章立卷歸檔

          第三十四條辯護卷宗材料必須完整齊全,裝訂應按歸檔制度辦理。歸卷材料有:案件受理呈批表、委托書、起訴書、收費單據、閱卷筆錄、會見被告記錄、調查材料、研究記錄、庭審記錄、辯護詞、判決書及結案報告等材料。

          第三十五條案件材料小于標準材料紙的,應裱糊在標準材料紙上、大于材料紙的要折疊成標準材料紙一樣大小,力求卷宗整潔。

          第三十六條案卷裝訂后,按規定填寫卷皮,列清目錄按頁編號,然后交部內勤登記保管,每月底交所辦公室統一歸檔。

          第十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律師辦結一件案件,特別是地成功或失敗的典型案件,要及時寫出小結,以吸取經驗教訓,提高業務素質。

          第三十八條律師在辦案中發現公、檢、法機關在辦案中有違法行為,應書面提出律師意見,送往有關領導機關,建立查處。

          第三十九條本細則適用于本所的兼職律師和特邀律師。

          第四十條本細則經所務委員會討論通過,于20xx年xx月xx日起執行。

          律師事務所管理制度 4

          第一條 為規范本市律師事務所聘用人員的行為,維護律師事務所和受聘用人員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及配套規章、《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國家出資的律師事務所、合作律師事務所、合伙律師事務所和以個人姓氏命名的律師事務所。

          第三條 律師事務所聘用下列人員,均應與受聘用人員簽定《聘用合同》。

          (一)國家出資的律師事務所聘用不占編的專職律師、兼職律師、特邀律師和不占編的行政輔助人員。

          (二)合作律師事務所聘用兼職律師、特邀律師和行政輔助人員。

          (三)合伙律師事務所聘用專職律師、兼職律師、特邀律師和行政輔助人員。

          (四)以個人姓氏命名的律師事務所聘用專職律師、兼職律師、特邀律師和行政輔助人員。

          第四條 《聘用合同》應具備下列條款:

          (一)合同期限。

          (二)工作性質和工作內容。

          (三)報酬。

          (四)福利與保險。

          (五)工作紀律。

          (六)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合同的責任。

          律師事務所可以與受聘人在合同中約定其它內容。

          第五條 聘用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合同期限不得少于一年。合同雙方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試用期計入合同期限。

          第六條 合同中應明確受聘人的律師種類、行政輔助工作種類、工作方式、工作內容。

          第七條 本規定所稱報酬包括工資、獎金及其它物質獎勵。合同中應對受聘人的報酬種類、支付方式、計算方法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

          行政輔助人員及領取固定報酬的專職律師每月報酬數額最低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資保障標準。

          第八條 除國家法律、法規及部頒規章明確規定必須設立的保險以及社會統籌保險基金外,合同中應對受聘人是否享有報酬以外的福利和事務所是否為受聘人設立商業保險或加入社會統籌保險基金及其種類作出明確規定并應對合同解除時的處理辦法有明確約定。

          第九條 律師事務所應向受聘人全面介紹事務所情況和規章制度。受聘人應在合同中明確承諾其遵守律師事務所所有規章制度。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師事務所可以解除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聘用條件的。

          (二)違反事務所工作紀律與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造成律師事務所重大損失的。

          (四)違反律師執業紀律和職業道德的。

          (五)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六)合同中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自然解除:

          (一)律師事務所終止執業。

          (二)律師事務所被吊銷律師事務所執業證。

          (三)聘用律師被吊銷律師執業證。

          (四)受聘人調轉律師事務所或調出律師行業的。

          (五)受聘人成為合伙人、合作人或成為占編律師。

          (六)到期未續聘或未申請續聘的。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是否解除,由律師事務所與受聘人在合同中約定;

          (一)律師事務所被停止執業。

          (二)律師事務所未通過年檢注冊。

          (三)受聘人被停止執業。

          (四)受聘人未通過年檢注冊。

          (五)受聘人申請不注冊的。

          如果受聘人對上款所規定的情況負有責任,則合同即使到期,亦不得自動解除,其解除期限順延至所規定的情況消除為止。

          第十三條 受聘人因執行職務而發生人身意外或在受聘期間患疾病,律師事務所僅在合同規定或保險的范圍內承擔義務。受聘人因上述原因停止執行職務的,其期間計入合同期限。

          第十四條 聘用合同解除時,受聘人所持有的司法行政機關頒發的律師執業證及其他工作證件由律師事務所收回并上交司法行政機關。

          第十五條 律師事務所不得聘用未成年人。

          第十六條 律師事務所不得因受聘人懷孕或生育而解除合同。產假時間依國家有關規定計算,不計入合同期間,此期間的工資福利等事項由合同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律師事務所管理制度 5

          第一條為實現本所日常行政管理規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所行政管理實行主任負責制。主任主持本所日常工作并負責本所行政管理事務。

          第三條在實行主任負責制的前提下,本所行政管理推行崗位分工負責制。主任負責全面行政管理事務,副主任、部門負責人協助主任管理某類或某項行政事務。各項行政管理均分解落實到人并建立崗位責任制。

          第四條本所行政管理包括接待、值班、收案、財務、公文、印章、檔案、考勤、人事、會議、后勤、安全等行政管理事項。

          第五條本所每月召開數次所務會議,研究解決行政管理方面的問題。所務會議參加者為:合作律師會議全體成員、相關問題涉及部門的負責人。會議由主任召集、主持,會議決定經與會者多數同意通過。特別重大的事項須經三分之二的`與會者通過。

          第六條本所每周二、五下午為學習日。周二下午為業務學習日,學習新頒行的'法律、法規、文件,討論疑難案件;周五下午為政治學習日,學習時事政治及有關文件。

          第七條本所實行輪流值班制度,每日安排專職律師一至二人負責日常接待、收案、解答法律咨詢等事務。值班人員應對辦事項進行處理并登記。

          第八條收案、收費均由本所統一辦理,禁止個人私自收案、收費,具體辦法見本所“收、結案管理制度”和“收費管理制度”。

          第九條本所重視并加強財務管理,詳細制定了“財務管理制度”。

          第十條對印章、介紹信嚴格管理,辦法如下:

          (一)使用印章或介紹信均應有正當理由;

          (二)須經所主任批準;

          (三)履行登記手續;

          (四)明確專人保管,禁止隨身攜帶印章、空白介紹信或蓋有印章的便函外出;

          (五)因使用或保管不當,造成嚴重后果的,應追究責任并予以處罰;造成經濟損失的,責任人應予賠償。

          第十一條本所重視公文的日常管理。凡以本所名義制作的報告、請示、函件均應符合相應格式并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后交所主任簽發。公文應用本所稿紙擬就,以鋼筆或毛筆書寫,字跡要工整、清楚。本所指定專人負責公文的收、發工作,往來公文均應編號、登記,傳遞要有登記簽收手續。

          第十二條本所重視檔案管理,指定專人負責,具體規定見“業務檔案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本所重視人事管理工作,具體規定見本所“人事管理制度”、“招聘、辭退及辭職管理辦法”、“考勤制度”以及“獎懲制度”。

          第十四條本所按《章程》的規定,定期召開合作律師會議,會議由主任召集、主持。

          第十五條本所依《章程》及其他有關制度開展后勤服務工作,以便順利開展日常業務。后勤工作由副主任一人分管。

          第十六條本所根據主管和有關部門的規定,做好保密、消防、防盜等安全、保衛工作。安全工作列入本所議事日程,指定副主任一人分管負責,具體實施辦法另行規定。

          第十七條本制度的解釋權歸合作律師會議。

          第十八條本制度自本所批準成立之日起施行。

          律師事務所管理制度 6

          1、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律師工作的社會主義方向,堅持為人民服務的從業思想。

          2、遵守憲法和法律,培育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3、努力提高律師人員的政治素質,對律師進行經常性的從業宗旨、職業道德、從業清廉等政治教育,使律師人員保持良好的`精神風貌。

          4、律師執業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為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

          5、積極參加局、所組織的政治、業務等學習,建立經常性的學習制度,樹立堅定的政治立場、服務大局意識。

          6、律師與律師事務所應當依法納稅。

          律師事務所管理制度 7

          第一條為規范律師事務所分支機構的設立和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律師事務所可以在所在市、縣以外地區設立分支機構,律師事務所設立的分支機構為律師事務所分所。

          設立分所的律師事務所對分所的業務活動和債務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條律師事務所設立分所由分所住所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審核登記。

          第四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律師事務所,可以設立分所:

          (一)成立時間滿4年;

          (二)有專職律師20人以上;

          (三)申請設立分所前兩年內未受過處罰。

          第五條分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和住所;

          (二)有10萬元以上人民幣的資產;

          (三)有3名以上律師事務所派駐的專職律師;其中分所負責人應當具有兩年以上的執業經歷。

          第六條分所的名稱應當為:律師事務所名稱+分所所在地(市、縣)地名+"分所"。一個分所只能使用一個名稱。

          第七條律師事務所申請設立分所,應當向分所所在地(市、縣)司法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派駐分所的律師名單、簡歷、居民身份證及律師執業證的復印件;

          (三)律師事務所向分所負責人出具的授權委托書;

          (四)分所的執業場所證明和資金證明;

          (五)由律師事務所登記機關出具的律師事務所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

          第八條接受申請的市、縣司法局應當在30日內提出意見,并報送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審核。

          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準予登記或不予登記的決定,通過報送的司法局和提出申請的律師事務所,并抄送律師事務所住所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

          第九條律師事務所應當在收到準予登記通知之日起30日內,辦理分所的開業登記。登記機關應當在7日內辦理完畢,并頒發律師事務所分所執業證,同時將派駐分所律師的執業證書更換為分所住所地的律師執業證書。

          第十條分所憑據律師事務所分所執業證刻制公章、開立銀行帳戶、辦理稅務登記,依法開展業務活動。

          第十一條律師事務所對分所具有下列權利:

          (一)任免分所的負責人;

          (二)制定分所的規章制度;

          (三)決定分所的分配方案,對分所的財務活動進行監督;

          (四)處置分所的資產;

          (五)決定分所的資產;

          (六)其他由律師事務所決定的事宜。

          第十二條分所可以在當地聘用律師和輔助人員。分所聘用律師向分所住所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申請領取律師執業證書。

          第十三條分所的年檢及其所屬律師的執業證書注冊,由分所的登記機關辦理。

          第十四條律師事務所變更分所的登記事項,應當到分所的'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律師事務所的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分所的登記事項也應當作相應的變更。

          第十五條分所停辦、被吊銷執業證書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時,應當辦理注銷登記,由分所的登記機關收回律師事務所分所執業證、分所公章及所屬律師的執業證書。

          律師事務所停辦、被吊銷執業證書或因其他原因終止時,其分所應當終止,并辦理注銷登記。

          第十六條分所辦理開業登記、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后,由登記機關在報刊上公告。

          第十七條律師事務所分所執業證由司法部統一制作。

          第十八條分所應當接受住所地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督和指導。

          分所及其律師有違法違紀行為的,由分所住所地有處罰權的司法行政機關進行處罰,并向分所所屬的律師事務所的登記機關通報。律師事務所登記機關可以根據律師事務所應負的責任對其予以相應的處罰。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司法部1994年7月2日頒布的《律師事務所設立分所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律師事務所管理制度 8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律師事務所的設立,加強對律師事務所的監督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以下簡稱《律師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律師事務所是律師的執業機構。律師事務所應當依法設立并取得執業許可證。

          律師事務所的設立和發展,應當根據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實現合理分布、均衡發展。

          第三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依法開展業務活動,加強內部管理和對律師執業行為的監督,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律師事務所的業務活動,不得侵害律師事務所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司法行政機關依照《律師法》和本辦法的規定對律師事務所進行監督、指導。

          律師協會依照《律師法》、協會章程和行業規范,對律師事務所實行行業自律。

          第二章 律師事務所的設立條件

          第五條 律師事務所可以由律師合伙設立、律師個人設立或者由國家出資設立。

          合伙律師事務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設立。

          第六條 設立律師事務所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ㄒ唬┯凶约旱拿Q、住所和章程;

         。ǘ┯蟹稀堵蓭煼ā泛捅巨k法規定的律師;

         。ㄈ┰O立人應當是具有一定的執業經歷并能夠專職執業的律師,且在申請設立前三年內未受過停止執業處罰;

         。ㄋ模┯蟹媳巨k法規定數額的資產。

          第七條 設立普通合伙律師事務所,除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袝婧匣飬f議;

         。ǘ┯腥陨虾匣锶俗鳛樵O立人;

         。ㄈ┰O立人應當是具有三年以上執業經歷并能夠專職執業的律師;

         。ㄋ模┯腥嗣駧湃f元以上的資產。

          第八條 設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師事務所,除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書面合伙協議;

         。ǘ┯卸陨虾匣锶俗鳛樵O立人;

         。ㄈ┰O立人應當是具有三年以上執業經歷并能夠專職執業的律師;

          (四)有人民幣一千萬元以上的資產。

          第九條 設立個人律師事務所,除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設立人應當是具有五年以上執業經歷并能夠專職執業的律師;

          (二)有人民幣十萬元以上的資產。

          第十條 國家出資設立的律師事務所,除符合《律師法》規定的一般條件外,應當至少有二名符合《律師法》規定并能夠專職執業的律師。

          需要國家出資設立律師事務所的,由當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籌建,申請設立許可前須經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核撥編制、提供經費保障。

          第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可以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律師業發展需要,適當調整本辦法規定的普通合伙律師事務所、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師事務所和個人律師事務所的設立資產數額,報司法部批準后實施。

          第十二條 設立律師事務所,其申請的名稱應當符合司法部有關律師事務所名稱管理的規定,并應當在申請設立許可前按規定辦理名稱檢索。

          第十三條 律師事務所負責人人選,應當在申請設立許可時一并報審核機關核準。

          合伙律師事務所的負責人,應當從本所合伙人中經全體合伙人選舉產生;國家出資設立的律師事務所的負責人,由本所律師推選,經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同意。

          個人律師事務所設立人是該所的負責人。

          第十四條 律師事務所章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蓭熓聞账拿Q和住所;

         。ǘ┞蓭熓聞账淖谥;

          (三)律師事務所的組織形式;

         。ㄋ模┰O立資產的數額和來源;

         。ㄎ澹┞蓭熓聞账撠熑说穆氊熞约爱a生、變更程序;

         。┞蓭熓聞账鶝Q策、管理機構的設置、職責;

         。ㄆ撸┍舅蓭煹臋嗬c義務;

         。ò耍┞蓭熓聞账嘘P執業、收費、財務、分配等主要管理制度;

         。ň牛┞蓭熓聞账馍⒌氖掠伞⒊绦蛞约扒逅戕k法;

          (十)律師事務所章程的解釋、修改程序;

         。ㄊ唬┢渌枰d明的事項。

          設立合伙律師事務所的,其章程還應當載明合伙人的姓名、出資額及出資方式。

          律師事務所章程的內容不得與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

          律師事務所章程自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作出準予設立律師事務所決定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條 合伙協議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ㄒ唬┖匣锶耍ㄐ彰、居住地、身份證號、律師執業經歷等;

          (二)合伙人的出資額及出資方式;

          (三)合伙人的權利、義務;

         。ㄋ模┖匣锫蓭熓聞账撠熑说穆氊熞约爱a生、變更程序;

         。ㄎ澹┖匣锶藭h的職責、議事規則等;

          (六)合伙人收益分配及債務承擔方式;

          (七)合伙人入伙、退伙及除名的條件和程序;

         。ò耍┖匣锶酥g爭議的解決方法和程序,違反合伙協議承擔的責任;

         。ň牛┖匣飬f議的解釋、修改程序;

         。ㄊ┢渌枰d明的事項。

          合伙協議的內容不得與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

          合伙協議由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并簽名,自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作出準予設立律師事務所決定之日起生效。

          第三章 律師事務所設立許可程序

          第十六條 律師事務所的設立許可,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受理設立申請并進行初審,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進行審核,作出是否準予設立的決定。

          第十七條 申請設立律師事務所,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立申請書;

         。ǘ┞蓭熓聞账拿Q、章程;

          (三)設立人的名單、簡歷、身份證明、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負責人人選;

          (四)住所證明;

         。ㄎ澹┵Y產證明。

          設立合伙律師事務所,還應當提交合伙協議。

          設立國家出資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應當提交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出具的核撥編制、提供經費保障的批件。

          申請設立許可時,申請人應當如實填報《律師事務所設立申請登記表》。

          第十八條 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設立律師事務所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ㄒ唬┥暾埐牧淆R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人按要求補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ㄈ┥暾埵马椕黠@不符合法定條件或者申請人拒絕補正、無法補正有關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 受理申請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在決定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審查。

          在審查過程中,可以征求擬設立律師事務所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的意見;對于需要調查核實有關情況的,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有關證明材料,也可以委托縣級司法行政機關進行核實。

          經審查,應當對設立律師事務所的申請是否符合法定條件、材料是否真實齊全出具審查意見,并將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

          第二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受理申請機關報送的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十日內予以審核,作出是否準予設立律師事務所的決定。

          準予設立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

          不準予設立的,應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 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用于辦公場所懸掛,副本用于接受查驗。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應當載明的內容、制作的規格、證號編制辦法,由司法部規定。執業許可證由司法部統一制作。

          第二十二條 律師事務所設立申請人應當在領取執業許可證后的六十日內,按照有關規定刻制印章、開立銀行賬戶、辦理稅務登記,完成律師事務所開業的各項準備工作,并將刻制的律師事務所公章、財務章印模和開立的銀行賬戶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備案。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作出準予設立律師事務所決定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撤銷原準予設立的決定,收回并注銷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

         。ㄒ唬┥暾埲艘云垓_、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準予設立決定的;

         。ǘ⿲Σ环戏ǘl件的申請或者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設立決定的。

          第四章 律師事務所的變更和終止

          第二十四條 律師事務所變更名稱、負責人、章程、合伙協議的,應當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審查后報原審核機關批準。具體辦法按律師事務所設立許可程序辦理。

          律師事務所變更住所、合伙人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報原審核機關備案。

          第二十五條 律師事務所跨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變更住所,需要相應變更負責對其實施日常監督管理的司法行政機關的,應當在辦理備案手續后,由其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或者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將有關變更情況通知律師事務所遷入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

          律師事務所擬將住所遷移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應當按注銷原律師事務所、 設立新的律師事務所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六條 律師事務所變更合伙人,包括吸收新合伙人、合伙人退伙、合伙人因法定事由或者經合伙人會議決議被除名。

          新合伙人應當從專職執業的律師中產生,并具有三年以上執業經歷,但司法部另有規定的除外。受到六個月以上停止執業處罰的律師,處罰期滿未逾三年的,不得擔任合伙人。

          合伙人退伙、被除名的,律師事務所應當依照法律、本所章程和合伙協議處理相關財產權益、債務承擔等事務。

          因合伙人變更需要修改合伙協議的,修改后的合伙協議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報批。

          第二十七條 律師事務所變更組織形式的,應當在自行依法處理好業務銜接、人員安排、資產處置、債務承擔等事務并對章程、合伙協議作出相應修改后,方可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申請變更。

          第二十八條 律師事務所因分立、合并,需要對原律師事務所進行變更或者注銷原律師事務所、設立新的律師事務所的,應當在自行依法處理好相關律師事務所的業務銜接、人員安排、資產處置、債務承擔等事務后,提交分立協議或者合并協議等申請材料,按照本辦法的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 律師事務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ㄒ唬┎荒鼙3址ǘㄔO立條件,經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條件的;

         。ǘ﹫虡I許可證被依法吊銷的;

         。ㄈ┳孕袥Q定解散的;

         。ㄋ模┓、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終止的其他情形。

          律師事務所在取得設立許可后,六個月內未開業或者無正當理由停止業務活動滿一年的,視為自行停辦,應當終止。

          律師事務所在受到停業整頓處罰期限未滿前,不得自行決定解散。

          第三十條 律師事務所在終止事由發生后,應當向社會公告,依照有關規定進行清算,依法處置資產分割、債務清償等事務。因被吊銷執業許可證終止的,由作出該處罰決定的司法行政機關向社會公告。因其他情形終止、律師事務所拒不公告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向社會公告。

          律師事務所自終止事由發生后,不得受理新的業務。

          律師事務所應當在清算結束后十五日內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提交注銷申請書、清算報告、本所執業許可證以及其他有關材料,由其出具審查意見后連同全部注銷申請材料報原審核機關審核,辦理注銷手續。

          律師事務所被注銷的,其業務檔案、財務帳簿、本所印章的移管、處置,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章 律師事務所分所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第三十一條 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執業律師的合伙律師事務所,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可以在本所所在地的市、縣以外的地方設立分所。設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的合伙律師事務所也可以在本所所在城區以外的區、 縣設立分所。

          律師事務所及其分所受到停業整頓處罰期限未滿的,該所不得申請設立分所;律師事務所的分所受到吊銷執業許可證處罰的,該所自分所受到處罰之日起二年內不得申請設立分所。

          第三十二條 分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蟹稀堵蓭熓聞账Q管理辦法》規定的名稱;

         。ǘ┯凶约旱淖∷

         。ㄈ┯腥陨下蓭熓聞账神v的`專職律師;

         。ㄋ模┯腥嗣駧湃f元以上的資產;

         。ㄎ澹┓炙撠熑藨斒蔷哂腥暌陨系膱虡I經歷并能夠專職執業,且在擔任負責人前三年內未受過停止執業處罰的律師。

          律師事務所到經濟欠發達的市、縣設立分所的,前款規定的派駐律師條件可以降至一至二名;資產條件可以降至人民幣十萬元。具體適用地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確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和律師業發展狀況,需要提高第一款第(三)、(四)項規定的條件的,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三十三條 律師事務所申請設立分所,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O立分所申請書;

         。ǘ┍舅厩闆r,本所設立許可機關為其出具的符合《律師法》第十九條和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條件的證明;

         。ㄈ┍舅鶊虡I許可證復印件,本所章程和合伙協議;

         。ㄋ模⿺M在分所執業的律師的名單、簡歷、身份證明和律師執業證書復印件;

         。ㄎ澹⿺M任分所負責人的人選及基本情況,該人選執業許可機關為其出具的符合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條件的證明;

         。┓炙拿Q,分所住所證明和資產證明;

          (七)本所制定的分所管理辦法。

          申請設立分所時,申請人應當如實填報《律師事務所分所設立申請登記表》。

          第三十四條 律師事務所申請設立分所,由擬設立分所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受理并進行初審,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審核,決定是否準予設立分所。具體程序按照本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的規定辦理。

          準予設立分所的,由設立許可機關向申請人頒發律師事務所分所執業許可證。

          第三十五條 分所律師除由律師事務所派駐外,可以依照《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的規定面向社會聘用律師。

          派駐分所律師,參照《律師執業管理辦法》有關律師變更執業機構的規定辦理,由準予設立分所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予以換發執業證書,原執業證書交回原頒證機關;分所聘用律師,依照《律師執業管理辦法》規定的申請律師執業許可或者變更執業機構的程序辦理。

          第三十六條 律師事務所決定變更分所負責人的,應當經分所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報分所設立許可機關批準;變更派駐分所律師的,參照《律師執業管理辦法》有關律師變更執業機構的規定辦理。

          分所變更住所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經分所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報分所設立許可機關備案。

          律師事務所變更名稱的,應當自名稱獲準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經分所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向分所設立許可機關申請變更分所名稱。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所應當終止:

         。ㄒ唬┞蓭熓聞账婪ńK止的;

          (二)律師事務所不能保持《律師法》和本辦法規定設立分所的條件,經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條件的;

          (三)分所不能保持本辦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經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條件的;

         。ㄋ模┓炙谌〉迷O立許可后六個月內未開業或者無正當理由停止業務活動滿一年的;

         。ㄎ澹┞蓭熓聞账鶝Q定停辦分所的;

         。┓炙鶊虡I許可證被依法吊銷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終止的其他情形。

          分所終止的,由分所設立許可機關注銷分所執業許可證。分所終止的有關事宜按照本辦法第三十條的規定辦理。

          第六章 律師事務所執業和管理規則

          第三十八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依照《律師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行業規范,建立健全執業管理和其他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加強對本所律師執業行為的監督。

          律師應當接受律師事務所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 律師承辦業務,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接受委托,與委托人簽訂書面委托合同。

          律師事務所受理業務,應當進行利益沖突審查,不得違反規定受理與本所承辦業務及其委托人有利益沖突的業務。

          第四十條 律師事務所組織開展業務活動,應當指導本所律師依法執業,履行法律援助義務,建立承辦重大疑難案件的集體研究和請示報告制度,對律師在執業活動中遵守法律、法規、規章,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發現問題及時予以糾正。

          第四十一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統一收費,建立健全收費管理制度,及時查處有關違規收費的舉報和投訴。

          律師事務所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建立和實行合理的分配制度及激勵機制。

          律師事務所應當依法納稅。

          律師事務所不得從事法律服務以外的經營活動。

          第四十二條 合伙律師事務所和國家出資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應當按照規定為聘用的律師和輔助人員辦理失業、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

          個人律師事務所聘用律師和輔助人員的,應當按前款規定為其辦理社會保險。

          第四十三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執業風險、事業發展、社會保障等基金。

          律師參加執業責任保險的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四十四條 律師違法執業或者因過錯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承擔賠償責任。律師事務所賠償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行為的律師追償。

          普通合伙律師事務所的合伙人對律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師事務所一個合伙人或者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律師事務所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律師事務所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律師事務所債務,由全體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個人律師事務所的設立人對律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國家出資設立的律師事務所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

          第四十五條 律師事務所的負責人負責對律師事務所的業務活動和內部事務進行管理,對外代表律師事務所,依法承擔對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的管理責任。

          合伙人會議或者律師會議為合伙律師事務所或者國家出資設立的律師事務所的決策機構;個人律師事務所的重大決策應當充分聽取聘用律師的意見。

          律師事務所根據本所章程可以設立相關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管理人員,協助本所負責人開展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加強對本所律師的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組織開展業務學習和經驗交流活動,為律師參加業務培訓和繼續教育提供條件。

          第四十七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建立投訴查處制度,及時查處、糾正本所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調處在執業中與委托人之間的糾紛;認為需要對被投訴律師給予行政處罰或者行業懲戒的,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或者律師協會報告。

          對于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嚴重違反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的律師,律師事務所可以與其解除聘用關系或者經合伙人會議通過將其除名,有關處理結果報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備案。

          已擔任合伙人的律師受到六個月以上停止執業處罰的,自處罰決定生效之日起至處罰期滿后三年內,不得擔任合伙人。

          第四十八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建立律師執業年度考核制度,按照規定對本所律師的執業表現和遵守職業道德、執業紀律的情況進行考核,評定等次,實施獎懲,建立律師執業檔案。

          第四十九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于每年的一季度經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向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提交上一年度本所執業情況報告和律師執業考核結果,直轄市的律師事務所的執業情況報告和律師執業考核結果直接向所在地區(縣)司法行政機關提交,接受司法行政機關的年度檢查考核。具體年度檢查考核辦法,由司法部規定。

          第五十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對所承辦業務的案卷和有關資料及時立卷歸檔,妥善保管。

          第五十一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妥善保管、依法使用本所執業許可證,不得變造、出借、出租。如有遺失或者損毀的,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向原審核機關申請補發或者換發。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遺失的,應當在當地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

          律師事務所被撤銷許可、受到吊銷執業許可證處罰的,由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收繳其執業許可證。

          律師事務所受到停業整頓處罰的,應當自處罰決定生效后至處罰期限屆滿前,將執業許可證繳存其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

          第五十二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加強對分所執業和管理活動的監督,履行下列管理職責:

         。ㄒ唬┤蚊夥炙撠熑;

         。ǘQ定派駐分所律師,核準分所聘用律師人選;

         。ㄈ⿲徍、批準分所的內部管理制度;

          (四)審核、批準分所的年度工作計劃、年度工作總結;

         。ㄎ澹┲笇А⒈O督分所的執業活動及重大法律事務的辦理;

         。┲笇А⒈O督分所的財務活動,審核、批準分所的分配方案和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ㄆ撸Q定分所重要事項的變更、分所停辦和分所資產的處置;

          (八)本所規定的其他由律師事務所決定的事項。

          律師事務所應當依法對其分所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七章 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督管理

          第五十三條 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律師事務所的執業活動進行日常監督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監督律師事務所在開展業務活動過程中遵守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

         。ǘ┍O督律師事務所執業和內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情況;

          (三)監督律師事務所保持法定設立條件以及變更報批或者備案的執行情況;

         。ㄋ模┍O督律師事務所進行清算、申請注銷的情況;

          (五)監督律師事務所開展律師執業年度考核和上報年度執業總結的情況;

          (六)受理對律師事務所的舉報和投訴;

         。ㄆ撸┍O督律師事務所履行行政處罰和實行整改的情況;

         。ò耍┧痉ú亢褪、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規定的其他職責。

          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在開展日常監督管理過程中, 對發現、查實的律師事務所在執業和內部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應當對律師事務所負責人或者有關律師進行警示談話,責令改正,并對其整改情況進行監督;對律師事務所的違法行為認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向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提出處罰建議;認為需要給予行業懲戒的,移送律師協會處理。

          第五十四條 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ㄒ唬┱莆毡拘姓䥇^域律師事務所的執業活動和組織建設、隊伍建設、制度建設的情況,制定加強律師工作的措施和辦法;

         。ǘ┲笇、監督下一級司法行政機關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對律師事務所的專項監督檢查工作,指導對律師事務所重大投訴案件的查處工作;

         。ㄈ⿲β蓭熓聞账M行表彰;

         。ㄋ模┮婪ǘ殭鄬β蓭熓聞账倪`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對依法應當給予吊銷執業許可證處罰的,向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提出處罰建議;

         。ㄎ澹┙M織開展對律師事務所的年度檢查考核工作;

         。┦芾怼彶槁蓭熓聞账O立、變更、設立分所、注銷申請事項;

         。ㄆ撸┙⒙蓭熓聞账鶊虡I檔案,負責有關律師事務所的許可、變更、終止及執業檔案信息的公開工作;

         。ò耍┓、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負有前款規定的有關職責。

          第五十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ㄒ唬┲贫ū拘姓䥇^域律師事務所的發展規劃和有關政策,制定律師事務所管理的規范性文件;

          (二)掌握本行政區域律師事務所組織建設、隊伍建設、制度建設和業務開展情況;

          (三)監督、指導下級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對律師事務所的專項監督檢查和年度檢查考核工作;

         。ㄋ模┙M織對律師事務所的表彰活動;

         。ㄎ澹┮婪▽β蓭熓聞账膰乐剡`法行為實施吊銷執業許可證的處罰,監督下一級司法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工作,辦理有關行政復議和申訴案件;

         。┺k理律師事務所設立核準、變更核準或者備案、設立分所核準及執業許可證注銷事項;

         。ㄆ撸┴撠煴拘姓䥇^域律師事務所有關重大信息的公開工作;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十六條 律師事務所管理分所的情況,應當納入司法行政機關對該所年度檢查考核的內容;律師事務所對分所及其律師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由該所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律師事務所分所及其律師,應當接受分所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督、指導,接受分所所在地律師協會的行業管理。

          第五十七條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所的,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將分所設立、變更、終止以及年度考核、行政處罰等情況及時抄送設立分所的律師事務所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

          第五十八條 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律師事務所實施監督管理,不得妨礙律師事務所依法執業,不得侵害律師事務所的合法權益,不得索取或者收受律師事務所及其律師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第五十九條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實施許可和管理活動的層級監督,按照規定建立有關工作的統計、請示、報告、督辦等制度。

          負責律師事務所許可實施、年度檢查考核或者獎勵、處罰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將有關許可決定、考核結果或者獎懲情況通報下級司法行政機關,并報送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

          第六十條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律師協會的指導、監督,支持律師協會依照《律師法》和協會章程、行業規范對律師事務所實行行業自律,建立健全行政管理與行業自律相結合的協調、協作機制。

          第六十一條 各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定期將本行政區域律師事務所的組織、隊伍、業務情況的統計資料、年度管理工作總結報送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

          第六十二條 司法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律師事務所設立許可和實施監督管理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司法部備案。

          第六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司法部制定的有關律師事務所管理的規章、規范性文件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律師事務所管理制度 9

          一、為規范事務所的財務運作和管理,有效地利用財務資源,特制訂本制度。

          二、事務所在銀行統一開設若干賬戶,供本所全體律師使用。禁止任何人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私自以事務所名義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開設賬戶。

          三、事務所建立一套符合會計準則的財務賬冊,賬冊設總賬和明細賬。禁止另設暗賬或第二套賬。

          四、律師業務收入(律師費)無論支票或現金均須進入事務所設立的賬戶,由事務所財務人員統一開局稅務票據。禁止本所律師私自收費,私自開票。

          五、除房租外,事務所的公共費用由全體合伙人平均分擔,共同收入則平均分享。

          六、事務所的房屋租金、物業管理費、空調費、水電費、電話費等經常性支出的辦公費用由財務人員核對,報經執行合伙人簽字同意后支付。

          其他公共費用支出須先經行政部經理審批,再由財務人員核對并報經執行合伙人批準后支付。

          七、費用報銷應按照規定粘貼單據并由報銷人簽名,經出納核對和主管會計復核簽字,再由執行合伙人簽署同意后方可報銷入賬。

          所有報銷憑證必須是稅務或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憑證。否則,財務人員有權拒絕給予報銷。

          律師個人使用飲食業發票或大額耐用品發票報銷,必須符合當年度稅務部門對律師事務所作出的相關規定。

          八、合伙人支取個人業務收入,應填寫支取憑證,經主管會計審核簽名后,再由執行合伙人簽署同意后領取。

          九、合伙人完稅后個人業務收入賬上余額不得少于x萬元,超過部分可全額支取。

          聘用律師的個人業務收入完稅后可預領x%,余額在辦理結案手續后于當月結清。

          本條第二款若與聘用合同規定的不符,則按照聘用合同執行;聘用合同沒有規定的,依照本條第二款執行。

          十、合伙人或聘用律師若欠費,自收到財務報表或財務欠費通知之日起,合伙人應在x個工作日內,聘用律師應在x個工作日內繳清欠費,逾期者,事務所按日計收欠繳額x的滯納金。

          合伙人欠費超過一個月,由財務人員發催告通知;欠費超過x個月,由執行合伙人簽發欠費催告通知,并向管理委員會通報;欠費超過x個月,按自動退伙處理,由此發生的退伙,合伙人無權要求退返投資款(含裝修投資等遞延資產)。

          專職律師欠費超過x個月,由財務人員簽發催告通知,欠費達x個月者,事務所應終止其聘用合同,并有權追償其欠繳的費用。

          十一、合伙人或聘用律師在本所欠交的費用,財務人員有權用欠費的合伙人或聘用律師的個人業務收入優先沖抵,或在銀行賬戶中直接予以劃扣。

          十二、合伙人和聘用律師在從事業務過程中,因過錯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該合伙人或聘用律師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事務所在先行承擔責任后,有權向過錯的律師追償。

          十三、合伙人有權監督事務所的財務收支情況。

          十四、財務人員應對事務所當月的收入和支出及時做好明細賬,以便合伙人核查。同時,財務人員應每月制作《合伙人月度現金流量明細表》和當月的'《公共開支明細表》呈報給各合伙人。合伙人在核對后,應在當月的《合伙人月度現金流量總表》上簽字。如有疑問的,應于收到《合伙人月度現金流量明細表》后的五個工作日內,到事務所財務部門進行核查。

          十五、財務人員須在每季度首月第x個工作日前,對上個季度的財務收支狀況進行財務分析,并將財務分析的結果與上季度財務報表一并呈報管理委員會。呈報財務年報時也應有財務分析結果。

          十六、事務所財務人員應做好稅費的代扣代繳工作,按時報稅。

          十七、事務所財務人員有權拒絕合伙人和聘用律師違反財務制度的不合理要求。

          事務所財務人員有權向執行合伙人、管理委員會或合伙人會議反映本所合伙人或專職律師違反財務制度的行為。

          十八、事務所的財務印章由財務主管負責保管,執行合伙人私人印鑒由出納負責保管。

          十九、本規則的修改,由管理委員會或者xx的合伙人提議,并由合伙人會議以全體合伙人的xx以上的多數通過。

          二十、本制度的解釋權歸合伙人會議。

          本制度于x年xx月xx日起施行。

          律師事務所管理制度 10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部頒規章及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章程第二章之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一章 律師與客戶的關系

          第一條 律師根據客戶的委托為其提供法律服務并按照有關規定取得相應報酬。律師從客戶取得任何報酬都必須作為本所的業務收入。客戶可以自行指定律師,(但如被指定律師不熟悉該法律事務,則被指定律師應推薦本所對該業務熟練的律師),律師也可以決定是否接受某一客戶的委托。

          第二條 律師不得私自接受當事人的委托承辦法律事務。

          第三條 律師不能接受或應終止可能導致違法或違反職業道德的委托,也不能接受不能承辦的委托。

          第四條 律師不得接受與已代理的案件有利害關系的案件的當事人的委托。

          第五條 律師不得同時為一個案件、一宗生意的雙方提供法律服務。

          第六條 律師不得利用委托關系為其個人謀利。

          第七條 律師接受客戶委托應通過書面形式,以口頭形式接受委托,事后應書面確認。

          第八條 律師在接受客戶委托期間必須熱情勤勉,誠實信用,盡職盡責地為客戶提供法律幫助,努力滿足客戶正當要求,維護客戶的合法權益嚴格依法執行職責。

          第九條 律師應為客戶保守秘密。

          第十條 律師不得無故終止委托代理關系。律師因故終止代理關系應提前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客戶。

          第十一條 律師終止代理關系時,應歸還屬于委托人的一切財產或資料等。

          第二章 律師工作規則

          第一條 律師接受訴訟案件應遵守如下工作規則:

         。保仨氃陂_庭前認真閱卷,作閱卷筆錄,并由客戶簽字認可;

         。玻c客戶討論開庭方案應作筆錄,并由客戶簽字認可;

         。常_庭前應草擬詳細的調查提綱和辯論要點;

          4.必須由律師在庭上陳述事實的,應由客戶對擬陳述的事實作書面認可;

          5.必要時律師應認真進行外出調查,并作詳細筆錄,但不得采取使用非法手段取證;

         。叮蓭煷砜蛻暨M行和解,應事先取得客戶的書面認可;

         。罚蓭煷砜蛻羰、遞法律文件、應及時轉交有關機關及人員;

          8.律師代表客戶接收法院判書的,應及時通知客戶并先知其該法律文書生效的日期及其上訴的`法定期限;

         。梗蓭煈鏖_ 庭筆錄。

          第二條 律師接受涉外仲裁案件應遵守如下工作規則:

          1.律師代表客戶指定仲裁員應事先取得客戶的特別書面授權;

         。玻蓭煷砜蛻粽{解應根據經客戶認可的調解方案進行;

         。常仨氂陕蓭煷砜蛻粼谕ド详愂龅氖聦崳瑧陂_庭前由客戶對擬要陳述的事實作出書面認可;

         。矗蓭煈鏖_庭筆錄;

         。担畡僭V之仲裁案件的當事人如擬繼續委托律師在境外執行仲裁裁決,應另行以書面委托。如須轉委托執行地法院所在國律師,應由中方客戶特別委托。

          第三條 律師接受非訴訟業務時,應遵守如下工作規則:

          1.律師代表客戶參加談判,應在客戶授權的范圍內進行;

         。玻蓭煘榭蛻羝鸩莸暮贤瑧⒚鳌安荼尽;

         。常蓭煈獮榭蛻舯J厣虡I秘密。

          第四條 本所以向客戶提供全所整體服務為基本準則,客戶的法律服務由熟悉該法律事務的律師主辦,其他律師可協辦。

          第五條 本所每兩周召開一次業務會議,對一些重大疑難案件實行集體討論。

          第三章 律師收費規則

          第一條 本所律師根據本所規定的收費標準與客戶達成書面協議。

          第二條 本所律師采用三種收費辦法:

          1.以工作時間計算收費(以小時為基本單位);

         。玻詷说闹涤嬎闶召M;

         。常陨鲜觯、2兩種辦法相結合并行收費。

          收費標準另行制訂;

          第三條 律師向客戶收費應填發帳單,帳單應注明服務事由及服務時間。

          第四條 律師為客戶提供服務期間產生和其它有關費用由律師與客戶另行結算。律師憑單據向客戶結算上述費用。

          第四章 律師業務檔案管理規則

          第一條 律師接受客戶委托后應開立案卷,登記案號。

          第二條 律師在為客戶提供服務期間,對與客戶間的一切業務往來均應作書面記錄,如電話記錄、會議記錄、備忘錄等,這些記錄均應歸檔。

          第三條 本所任何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及其他法律文件必須經過辦公室主任審批后打印并登記存檔。

          第五章 附則

          第一條 客戶投訴本所律師,須向本所合伙人會議或管委會呈交投訴狀,由全體合伙人或管委會討論投訴是否成立及確定處理辦法。

          第二條 本制度自本所合伙人會議通過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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