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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廠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時間:2024-09-10 10:39:29 智聰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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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廠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精選10篇)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大家逐漸認識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想必許多人都在為如何制定制度而煩惱吧,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廠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廠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精選10篇)

          廠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

          1.管理組織

          1.1為保障廠區交通運輸的安全,維護廠區交通秩序,防止交通事故,企業安全部門負責廠區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檢查。

          1.2廠內機動車輛和非機動車輛必須遵守有關的交通規則,謹慎駕駛,安全禮讓。

          1.3在本廠廠區區域內行駛的一切車輛,都要服從安全部門與門衛人員的檢查。

          2.信號、標志

          2.1廠門和廠區的交通道路、彎道、單行道、交叉路口及禁止車輛停放場所等,按規定并結合廠區具體情況設置交通信號標志。

          2.2因生產、運輸或施工而影響交通時,必須采取安全措施和明顯標志如夜間設紅色信號燈,安全警告牌,臨時交通指揮等,保證車輛、行人安全。

          2.3廠區交通道路,夜間要有足夠的照明;交叉處、彎道等要有明顯的警告標志;廠門口宜設有車輛進出廠的標志、信號。

          3.交通線路

          3.1廠區交通道路沿線的車輛、部門嚴禁向廠區交通道路路面排放蒸汽、煙霧、酸堿等有害物質,冬季積聚的冰雪要及時消除。

          3.2嚴禁在廠區要道和消防通道上堆砌物資、設備。禁止在路面上做阻礙交通的作業。確因生產與其它運輸時需要,必須臨時占用或破土施工,并經安全部門批準。

          3.3交通道路兩側堆放的物資,要離道邊1m以上,堆放要牢固,跨越通過機動車輛的.道路拉設的繩架、管架等,其高度不得小于5m。

          4.車輛

          4.1機動車輛的車況必須良好,由公安、交通部門定期檢審,經檢審合格后持證行駛。

          4.2廠內行駛的特種車輛(鏟車、電瓶車、叉車)車況要保持良好,每年組織年檢,合格后方準駕駛。

          4.3車輛職能管理部門,要建立車輛的保養修理制度,定期檢修,嚴格車輛的質量檢查,杜絕失檢和漏檢,凡不符合安全行駛條件的車輛不得使用。

          4.4自用的專用罐車不得任意改裝,檢修清洗必須按有關安全檢修規定執行。

          4.5機動車輛駕駛員必須接受專門技術培訓,經公安、交通部門考核檢審發給駕駛執照后方可駕駛。車輛押運員必須受專門技術培訓,經公安、交通部門考核檢審發給押運證后方可上崗。

          4.6特種車輛駕駛員應按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考核規定,經專門訓練、考核合格后方可駕駛。

          4.7駕駛員必須認真執行車輛駕駛規則和禁令,在通行道口轉彎時要顯示信號。

          4.8廠內行車限速規定:

          進出廠門及轉彎處5公里/小時

          廠內直線路10~15公里/小時

          廠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2

          1.目的

          為了規范廠區車輛交通運輸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交通事故,確保我廠生產經營、物料運輸、辦公活動的有序進行,制定本規定。

          2.適用范圍

          承擔燒結廠區域內生產經營、物料運輸、辦公活動的昌龍公司、外協工隊、個人機動車輛。

          3.職責

          3.1生產控制中心外圍保障組負責廠區生產經營、物料運輸車輛交通安全工作的統一管理。每月組織進行車容車貌、運輸拋灑、車輛安全性能、廠區道路限速等車輛交通安全工作檢查,并參與廠區道路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統計、分析及考核。

          3.2綜合科負責外協工隊和辦公活動涉及的個人機動車輛檢驗及駕駛人員安全資質的審核把關工作。

          3.3安環科每月組織一次廠區車輛交通安全的監督檢查,并參與廠區道路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統計、分析及考核。

          4.廠區機動車安全管理規定

          4.1廠內機動車輛特種車輛(叉車、吊車、挖掘機、鏟車、牽引車等)車況要保持良好,由生產控制中心外圍保障組按《廠區車輛交通安全管理規定》進行監督管理。

          4.2機動車輛必須保持車容整潔、車身周正。車輛的裝備、安全防護裝置、防拋灑裝置及附件應齊全有效。4.3機動車輛進行危險化學品(氧氣瓶、乙炔瓶)運輸時,應到安環科辦理《危險化學品準運證》,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配備應急處理器材。

          4.4廠內機動車輛要建立機動車輛和特種車輛保養維修制度,定期進行小修、中修,實行三級保養,嚴格車輛的質量檢查,杜絕失修和漏修,凡不符合安全規定的車輛,不得使用。

          5.駕駛員安全管理規定

          5.1機動車輛駕駛員必須經專門培訓,經公安交通部門考核檢審,發給駕駛執照方可駕駛。

          5.2駕駛員駕駛車輛時,應精力集中,嚴禁違章作業,行車進入廠區內嚴禁吸煙。

          5.3無阻火器車輛不準駛入禁火區。

          5.4各類車輛必須按照廠區內劃分的交通標線和交通標志的指示行駛,在無劃分交通標志和交通標線的廠區道路上行駛時,機動車輛在中間行駛,行人靠右邊通行。機動車輛行駛時遇有行人橫過車道時必須停車或減速讓行。未經許可,機動車輛嚴禁進入生產裝置區和其他設有“禁止車輛駛入”標志的地段。

          5.5廠內機動車輛應按規定的工作路線行駛。

          5.6進入廠區的車輛應按規定在指定地點依次停放,車輛停放不能影響廠區交通安全。嚴禁在道口、轉彎處、生產裝置區、廠大門周圍50米內,作業區、庫房進出口周圍10米內,以及消防通道、安全出口和其他禁止停車的地帶停放車輛。

          5.7車輛通過道口、拐彎時,應顯示信號,并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減速或停車,注意觀察。

          5.8各種車輛均按規定乘人,凡無副駕駛員座位的車輛禁止攜帶人員行駛。

          5.9嚴禁無證開車和無令開車(調度令);嚴禁酒后開車;嚴禁超速開車;嚴禁空擋溜車;嚴禁設備帶病運行;嚴禁人貨混載行車;嚴禁超標(超高、超長、超重)裝載行車。

          6.個人機動車輛、行人

          6.1個人機動車輛無廠內通行證、未經許可禁止進入廠區道路行駛。

          6.2自行車、電動車、三輪車不準牽引其它非機動車輛或被機動車輛牽引,轉彎前必須慢行,并伸手示意,不準突然猛拐。自行車不準載人。

          6.3廠內行人必須走人行道,或靠路右邊行走,不準突然橫穿馬路。因工作需要確需進入料場的工作人員,必須在料管工的指引下安全通行。

          7.廠區道路

          7.1廠區主要通道要設立明顯的交通標志、標線,設有足夠的照明路燈。路側要設下水道(明溝應加蓋),并定期疏通。嚴禁向路面排放蒸汽、煙霧、酸堿等有害物質。冬季積聚的冰雪要及時清除。

          7.2廠區交通限速為30公里/小時,叉車、鏟車不得超過10公里/小時,彎路、道口、進出庫房的車輛不得超過5公里/小時(消防車、救護車及工程搶險車執行任務時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不受時速限制)。

          7.3廠區道路應保持平整、完好,廠區植樹、綠化和架空管道不應妨礙機動車輛正常通行。在廠區道路的交叉路口、跨越道路的.架空設施和重要路段處應設置必要的反光鏡、限高標志、限速標志等交通安全設施或標志。

          7.4廠區道路實施養護、維修時,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路段設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廠區主要道路斷路施工,須按照《消防條例》道路管理規定執行。

          7.5破路施工以及跨越道路拉設繩架,除征得生產控制中心同意外,還必須有明顯標志,夜間要有紅燈。對施工場地狹小、車輛行人來往頻繁的區域,應設臨時交通指揮。

          7.6履帶車在廠區道路上行駛,必須鋪設軟墊;通過電纜溝、管道、鐵路和容易下陷的溝渠、橋梁,必須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方可通行。

          7.7嚴禁在交通道路和消防通道上堆積物資、設備,禁止在路面上進行阻礙交通的作業。由于生產需要必須臨時占用時,須經公司有關部門批準后方可占用。并按占道要求采取交通安全措施和按期恢復道路通行。

          7.8廠區規定的限制路和管制路應設置明顯的警告標志。

          8.事故處理

          8.1發生交通事故的車輛必須立即停車,當事人必須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必須移動時應當標明位置),并迅速報告公安機關交通科及事故單位安環科,聽候處理;過往車輛駕駛人員和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8.2事故發生后,事故單位及其安環科主要負責人應及時趕赴現場,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態擴大,配合公安交通科做好事故原因和經過的調查,妥善處理有關善后工作。

          8.3當事人應當如實向公安機關交通科及單位安環科調查人員如實陳述交通事故發生的經過,不得隱瞞交通事故真實情況。其他知情者有義務向公安機關提供有關情況。

          8.4公安交通科及單位安環科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應當根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認定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

          8.5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當事人一方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當事人各方有條件報案而均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同等責任。但機動車與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應當負主要責任,行人一方負次要責任。

          廠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3

          (一)公司各級領導、員工、外單位入公司車輛都必須嚴格遵守國家公安安全交通部門和本公司制定的有關規定。

          (二)駕駛員應精力集中,嚴禁違章駕駛。

          (三)機動車輛,未經批準不準在生產區內隨意行駛。

          (四)公司內行車速度不大于4公里/小時,轉彎應減速鳴笛,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

          (五)公司內道路不得任意堆放物件,要保持暢通。機動輛停放時禁止占用消防車通道。

          (六)機動車輛與非機動車輛要分開停放,載貨車輛要與非載貨車輛分開停放,危險品貨車要與非危險品貨車分開停放。

          (七)生產區內不準隨意停放單車、摩托車,門衛有權檢查進出車輛。

          (八)公司內的一切交通標志和安全設施,任何人不得損壞或搬動。

          (九)汽車裝載運輸不得超載、超高、超長、超寬,若為特殊情況,應先報有關部門聯系,采取措施,方可行駛。

          (十)嚴禁在生產區內進行機動車輛維修和調試。

          (十一)公司內交通安全由公司保安部門管理檢查。

          另外,在加強安全管理制度的同時,還可以加大宣傳力度,在廠區主要路口懸掛交通安全標語,以提高職工的交通安全意識。同時加強路查路檢,加大對交通違法違章的`處罰力度,并對交通違法行為進行曝光等。這些工作的開展,可以進一步規范職工的交通行為,降低交通事故發生,在廠區營造一個良好的道路交通環境。

          廠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4

          一、目的

          為了規范廠內機動車輛管理,確保車輛安全行駛以及安全生產的順利進行。

          二、適用范圍

          廠內車輛、社會車輛到廠內承運貨物在廠區范圍內管理。

          三、內容及要求

          1、駕駛員必須具備駕駛人員所需的身體素質。

          2、嚴禁無證駕駛,嚴禁酒后、超車、車輛帶病開車,嚴禁人貨混裝、違章超車、超標裝載和空擋滑行。

          3、對車輛的安全要求:行車前、行車中,必須按規定要求進行常規程序檢查,停車后認真做好有關保養工作。

          4、車輛裝載應按規定噸位裝載,不得超載,裝載大件和易于滾動的貨物應該用鋼絲和繩索捆緊、栓牢、墊死,以免滾動、滑動造成事故。

          5、廠內行車速度每小時不超15千米,天氣惡劣時不超10千米。進出廠內、廠房及倒車速度每小時不超5千米。在廠區內轉彎等視線不良時應減速行駛。

          6、倒車時,駕駛員必須查明周圍情況,確認安全后鳴號倒車。在貨場、廠房、倉庫、窄路等處倒車時,應有人站在駕駛員同側的.車后面指揮。

          7、裝卸時,汽車與堆放物之間的距離,一般不得小于1米,多車輛同時進行裝卸時,沿縱向前后車的間距不小于2米,沿橫向兩車橫板的間距不小于1.5米,車身后欄板與建筑物的間距不小于0.5米。

          8、運輸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的車輛必須用專用汽車運輸,必須有消防、車管部門頒發的危險化學品“準運證”配置符合消防要求的運輸工具、相應的消防器材,并有經過消防培訓合格的駕駛員、押運員。

          10、車輛在廠區內行駛,凡污染廠區衛生(如車斗丟撒贓物等)、碰撞、壓壞公物(花圃、花木、欄桿、水溝壓板)由駕駛員承擔清理和經濟賠償。

          11、外來車輛應服從本廠保安員的例行檢查,登記及指揮,在指定地點停放。

          廠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5

          (一)管理知識

          為保障廠區交通運輸安全,維護交通秩序,防止交通事故發生,安全部門全面負責廠區交通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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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廠區交通道路、廠門、彎道、坡道、單行道、交叉道以及禁止各種車輛停放場所等,應按有關規定,結合廠區具體情況設置信號標志。

          2.廠區限制路應設置明顯的管制路標。

          3.坡路施工以及跨越道路拉設繩架,除征得主管部門同意外,還必須有明顯標志,夜間要有紅燈。對施工場地狹小,車輛來往頻繁的區域,應設臨時交通指揮。

          4.廠區交通道路,要設有足夠的照明。

          (三)交通路線管理制度

          1.交通道路應平坦暢通,路側要設下水道(明溝要加蓋),并定期疏通。嚴禁向路面排放蒸汽、煙霧、酸堿等有害物質,冬季積聚的冰雪要及時消除。

          2.公司根據需要將道路劃分為:

          自由路:允許各種車輛通行。

          限制路:允許“安全車輛”通行,其它車輛須經公司安全部門批準方可通行。

          3.嚴禁在要道上堆集貨物、設備,禁止在路面上進行阻礙交通的作業。凡是由于生產需要必須臨時占用或破土施工時,必須經公司生調科批準方可占用。

          4.交通路兩側堆放的物質,要離道邊1米以上,堆放要牢固,跨越道路垃圾的繩架,其高度不得小于5米。

         。ㄋ模┸囕v管理制度

          1.機動車輛的車況必須良好,按公安、勞動、交通部門規定,定期檢審,發給檢審證方可行駛。

          2.公司內小型機動車(電瓶車、小型翻斗)和特種車輛(叉車、吊車)車況要保持良好,由公司生調科、車隊負責檢審,每年不應少于2次,檢審合格后應發牌照及檢審證方可行駛。

          3.公司車輛應由設備科負責,要建立機動車輛、小型車輛和特種車輛保養修理制度,定期進行小、中修,實行三級保養制度,嚴格車輛的質量檢查,杜絕失檢和漏檢。凡不符合安全行駛的車輛,不得使用。

         。ㄎ澹C動車輛駕駛制度

          1.機動車輛駕駛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由公司車隊組織,公安、交通、勞動部門考核檢審,發給駕駛執照方可行駛。

          2.公司自管小型和特種車輛駕駛員,應按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考核規定,必須經過專門訓練,經生調科、車隊考核合格發給駕駛證方可行駛。

          3.廠管小型車輛及特種車輛禁止在廠區外行駛。

          4.廠區各種車輛要執行廠區內限速規定。

         、艡C動車輛進出廠門及轉彎處為5km/h,直線路為10~15km/h。

         、茩C動車在正線行駛為20km/h,支線為15km/h,電磅為3km/h。

          5.廠內教練車及檢修試車,應劃定線路和時間,并應掛有“教練車”“試車”牌照。非司機禁止試車,教練車必須有駕駛員指導。

         。┸囕v裝載管理制度

          1.機動車力量裝載要符合下列規定:

         、挪粶食^行駛證上核定的載貨量。

          ⑵裝載散裝、粉狀或易滴漏的'物品,不能散落,飛揚或滴漏車外,須封蓋嚴密。

         、茄b載化學危險品按本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葯C動車和非機動車載物,必須按規定不準“超長、超寬、超高、超重”。

          ⑸貨運機動車不準人貨混載。大型貨運機動車除駕駛室和車廂內可乘坐額定的人員外,其它部位(駕駛室頂、腳踏板、葉子板等)不準載人。

         。ㄆ撸┓菣C動車、自行車管理制度

          1.自行車、三輪車不準牽引其它非機動車輛或被其它非機動車輛牽引,轉彎前必須慢行,并伸手示意,不準突然猛拐。

          2.廠房內、設備旁不準停放自行車、三輪車。自行車必須集中存放管理。

          3.行走時注意腳下有無溝、坑、井,頭頂上有無管線、架子、電纜、電線等障礙物。

          4.廠內行人必須走人行道或靠路邊行走,不準突然橫穿馬路。

          5.不要在有毒、有害物排放的地方停留,不準在起重物下串行。

          廠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公司安全標準化管理工作,維護公司內部交通、工作秩序,保障公司生產區、生活區交通安全,保障廠外員工道路交通安全,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公司員工、外來施工人員與外包工作人員的人身安全,以及公、私財產安全和其它合法權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工業企業場內運輸安全規程》及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三條廠區交通安全管理由公司保衛科負責,有權檢查車輛牌證、速度、駕駛人員證件,對違反廠區交通安全規定的人員、車輛進行查處,協助公安交警部門處理廠區交通事故。

          第四條機修車間等各使用單位負責公司廠內機動車輛(工藝車輛)的常規管理,綜合行政部負責公務車輛的常規管理,建立車輛管理檔案,按照技術規范定期對車輛進行安全檢查、檢測。

          第五條安全環保部負責廠內機動車輛駕駛人員的培訓,建立廠內機動車輛駕駛人員資格檔案。

          第六條各部門負責各自業務范圍外來車輛的廠內運輸安全管理。

          第七條保衛科對公司私用車輛駕駛員在公司區的交通安全教育、管理,預防發生交通事故。

          第八條綜合行政部負責通勤車輛的各項管理,保衛、安全部門協助定期核查通勤車輛的檢驗、安全設施、駕駛員資質等,并建立檔案記錄。

          第九條公司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占用、毀損交通標志、交通標線。

          第十條駕駛機動車輛必須證照齊全,禁止無證駕駛、酒后駕駛或把機動車輛交給無駕駛證的人駕駛。

          第十一條公司區域內發生交通事故時,應及時向公司保衛科報告,公司保衛負責交通事故處理或按有關規定上報公安交警部門,進行事故處理。

          第十二條公司各部門外出辦事用車,由綜合行政部統一派遣,須到本市以外的必須經公司分管領導批準。

          第十三條廠內機動車輛使用,由調度室統一調配,需外出執行任務、修理等必須經公司分管領導批準。

          第二章生產區交通安全管理

          第十四條凡須在公司生產區域內經常出入的機動車輛,除特種車輛外,必須到公司保衛科辦理相關出入手續,并取得通行證后,方可出入生產區。

          第十五條進入生產區的機動車輛,必須自覺接受門衛登記,并經值班人員交代注意事項后方可進入,出門時應自覺接受門衛值班人員的檢查。

          第十六條廠區內行駛機動車輛,必須按照管理部門指定的線路和速度(出入廠門5公里/小時,主支干線20公里/小時,彎道、特殊路段5公里/小時、倉庫線20公里/小時;消防車、救護車執行任務時,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速度限制。嚴禁車輛攜帶各類危險品進廠。

          第十七條機動車輛進出門、經過廠區高溫高壓路段或過磅,須按先后順序行駛,禁止強行超車或插隊,以免影響正常的交通秩序。等候過磅車輛必須按順序排隊,禁止插隊擾亂排隊秩序。

          第十八條重型、中型載貨汽車,半掛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4米,載運集裝箱的車輛不得超過2.5米;其他載貨的機動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1.5米,長度不得超出車身0.2米,寬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車把0.15米;摩托車后座不得乘坐未滿12周歲的未成年人,輕便摩托車不準載人。

          第十九條特殊情況下載物超寬、超高、超長必須有明顯標志,過狹窄地帶、棧橋、框架、高空管架下時,應與進入該公司生產管理部門聯系專人指揮,檢查仔細、緩行、嚴禁強行通過。

          第二十條嚴禁在道路上堆放物資,特殊情況應經主管部門同意并設立明顯標志;履帶車在水泥道上行駛,必須鋪設軟墊;通過電纜溝、排水溝、管架下的道口必須采取安全措施方能行駛。

          第二十一條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輛進入生產區應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并懸掛警示標志。

          第二十二條裝載散裝、粉狀和易滴漏的物品,不能散落、飛揚或滴漏車外,必須封蓋嚴密,否則禁止上路行駛。

          第二十三條出入生產區的機動車輛因特殊情況需要通過禁止通行的路段時,必須經公司批準同意,方可通行;廠區內施工安裝單位因施工安裝設備需要改變道路交通線路或封閉道路的,必須事先到公司辦理有關手續,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設置警告牌、紅色信號燈、圍欄等),方可進行施工和設備安裝。

          第二十四條進入公司內的機動車輛應當在規定的地點停放,禁止亂停亂放,防止影響消防通道。

          第二十五條外來聯系業務的機動車輛,須在門衛進行登記,得到同意后方可進入,并按指定路線行駛,從原路返回出廠。

          第二十六條與生產和工作無關的機動車輛,禁止駛入生產區。

          第二十七條禁止出租車、電三輪、人畜車進行生產區,因工作臨時需要進入的,須經公司同意,方可進入。

          第二十八條生產區內夜間禁止停放機動車輛,需停放的,必須以公司同意,并按指定地點停放。

          第二十九條廠區內拉運原材料、產品、物資、廢舊物資出廠,必須憑有效出門憑證方可放行出廠。

          第三十條拉運貨物的機動車輛從物流門出入,禁止從人流門出入;因情況特殊需從人流門進出的,須經公司同意方可通行,貨車嚴禁人貨混載。

          第三十一條進入生產區的機動車輛,禁止偷運、托運物資出廠。

          第三十二條兩輪摩托車車況必須良好,證照齊全,禁止超速行駛,按規定統一停放;駕駛人和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統一乘載,不得超載(限乘1人),駕駛人和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戴安全頭盔。

          第三十三條自行車和助力車(電動自行車)必須附件齊全,車況良好,禁止騎飛車、騎車載人及違章行駛。

          第三十四條無阻火器的機動車輛禁止進入禁火區。

          第三十五條行人必須遵守交通安全規定和警示,走人行道或靠路邊右側行走,禁止橫排行走、穿越綠化帶。行人或機動車輛通過交叉路口,必須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

          第三章宿舍區交通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條進入生活區的機動車輛必須按照規定的速度(限速20公里/小時)行駛和地點停放。禁止機動車輛在生活區占道停放,影響消防通道:

          1、凡住宿區職工擁有的私家車、公用車、走親訪友的車輛公司停車場未建之前,所有車輛應靠邊依次停放,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2、所有進入宿舍區的車輛,必須嚴格遵守限速規定。

          3、嚴禁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輛進行宿舍區。

          4、禁止三輪摩托車、貨車、農用三輪貨車駛入宿舍區。如有特殊情況者,包括施工方臨時性使用車輛須公司安全保衛部同意方可進入。

          第三十七條在公司公大樓停放機動車輛,須聽從管理人員和有關部門指揮,按規定停放,禁止機動車輛從綠化帶間的人行道路通行。

          第三十八條學齡前兒童以及不能辯論或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礙者在公司宿舍區道路上通行,必須由其監護人對其進行帶領。

          第四章廠外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條為了保護職工的身體健康,提高職工的交通安全意識,避免或減少事故的發生,特對職工上下班的道路交通安全制定本規定。

          第四十條公司所有員工要本著對自己負責,對家庭負責的態度,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切實履行自己的'義務,避免或減少交通事故的發生。自覺學習、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提高交通安全意識和安全技能知識。

          第四十一條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必須懸掛機動車號牌,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并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駕駛機動車,必須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所有證件不得漏檢。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不超速行駛,不酒后駕駛,不疲勞駕駛。

          第四十二條駕駛摩托車上下班(進、出廠)必須正確戴好安全帽(頭盔)行駛,騎電動車上下班提倡戴安全帽。公司要加強對摩托車、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員的戴頭盔情況進行檢查,對不戴頭盔的摩托車、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員,保衛部人員可根據規定進行考核。

          第四十三條駕車人上道路行駛前,應當對汽車、摩托車、電動車的安全技術性能進行認真檢查,保證車輛制動裝置的完好。自覺控制行車速度,要求:摩托車行駛速度控制在每小時40公里以下,電動自行車行駛速度控制在每小時25公里以下。

          第四十四條因公出差人員或外派(駐外)人員,身處異地,更要加強自我保護、自我防范意識,避免意外交通事故和人身傷害事故發生。

          第四十五條上下班途中或因公外出期間受到機動車傷害后,除了應緊急搶救受傷人員和財產外,要保護好事發現場,并迅速撥打“122”電話報警。報警要講清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主要情況和造成的后果。

          第四十六條因事故受傷就醫時應向醫務人員講清事故發生的簡要經過,并保管好所有的就醫證明材料。

          第四十七條上班時間嚴禁擅自離廠,以避免意外事故發生。如發生意外,責任自負。

          第四十八條晚上加班超過8點的及運行夜班的,尤其是女工,強調員工不要回家,在宿舍住宿,運行夜班的可在晚8點前到廠。嚴謹前夜下班、后夜上班獨自回家、到廠,如必須夜間上下班的,必須三人以上結伴而行。

          第四十九條夜間走路不要穿小巷,就算走遠路也要盡量往大馬路走,如果人行道上非常黑暗,可以靠著馬路邊上走,往人多的地方走。注意你身后是否有可疑人員跟隨,并及時求救。

          第五十條不要隨便搭陌生人的順風車,打出租車要看好車牌號,并看清車主的面貌,上車后立即電話通知家人所乘車車牌號以及預計到家時間。

          第五十一條乘電梯要注意里面有沒有人,看清里面人的長相,觀察他是不是向你靠攏,盡量往電梯門口靠,一旦發生什么事可快速拍打各個樓層的指示燈。

          第五十二條可事先給家人打個電話,或請家人接站。

          第五十三條前夜下班、后夜上班帶一些手電筒類硬物,必要的時候可以用手電筒照犯罪分子的眼睛,或是用身上硬物敲打防身。

          第五十四條在下夜班時手機等通訊工具要做好設置,以便發生事情可以快速播打報警電話和與家人聯系。

          第五十五條汛期或洪水期間,遇到河道漲水、危橋、塌方路段,要謹慎行駛,不要逾越警戒路段冒險行駛。

          第五章考核

          第五十六條違反交通管理規定,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給予50元~200元處罰:

          1、在公司區域內無證駕駛、酒后駕駛或把機動車輛交給無駕駛證的人駕駛,情節輕微的;

          2、未按指定線路在生產區行駛的;

          3、在公司區域內駕駛機動車輛超速超載行駛的;

          4、在禁止停放車輛的地點停放車輛或車輛亂停亂放阻塞消防通道的;

          5、不服從交通管理人員指揮和管理的;

          6、出入生產區機動車輛,按規定須辦理通行證、準字牌而不通行證、準字牌的;

          7、不接受門衛值班人員檢查的;

          8、違反以上辦法規定中的禁止性條款的。

          第五十七條違反以下規定的,除對個人給予從重處罰外,對施工單位人員違反的單位或私營業主給予考核,從治安保證金中扣除部門或全部金額;對公司員工違反該規定,考核該員工所在單位每項200元,單位正職100元、副職80元:

          1、駕駛機動車輛偷運公司物資出廠的;

          2、不聽從指揮和管理,駕駛機動車輛故意沖撞門衛值班人員或闖崗的;

          3、機動車輛不接受檢查,故意刁難、辱罵或出手毆打值班人員的。

          廠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7

          目的

          為加強選廠交通安全管理,保持廠區交通安全和道路暢通,防止廠區內生產設備設施、安全設施、標志牌、道路交通設施、綠化帶等不受機械車輛損壞;保障全體員工的生命安全和企業財產不受損失,確保廠區道路干凈、整潔,制定本規定。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廠區內所有機動車輛。

          管理部門及職責

          1、生產科為全廠所有機動車輛主管部門,負責對機動車輛和駕駛人的日常管理及所屬車輛的維護、保養、檢查。

          2、安全環?曝撠煬F場安全監管,安全檢查。

          定義

          廠內機動車輛是指在廠區(含生產作業區域)行駛的各種車輛,即:汽車、裝載機、挖機、摩托車、叉車、外單運送材料的載重卡車。

          管理內容

          第一條凡進入廠區的機動車輛必須持有效的行駛證并有完整的車牌號,駕駛員必須隨身攜帶駕駛證及車輛行駛相關證件,經生產科登記備案,在安全環?坪炗啺踩珔f議并進行安全交底后方可準許在進入廠區作業(外來運送材料車輛除外),否則不準在廠區從事營運。

          第二條進入廠大門及轉彎、過磅時機動車輛行駛速度不得超過5公里/時;在保證安全的情況下,在廠內道路行駛時不得超過15公里/時,禁止超速行駛。

          第三條消防、救護車等特種車輛只有在執行任務時方允許使用警報器并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超速行駛,其它車輛及行人應迅速避讓。

          第四條運礦車輛運輸時嚴禁超速行駛,并有可靠的防泄漏/拋灑的措施。

          第五條機動車在行駛中,前后車之間應根據車輛行駛速度和氣候情況,保持隨時可以制動安全的距離。

          第六條廠區內行駛的機動車輛調頭轉彎、通過交叉路口及大門口時應減速慢行,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挖機、裝載機等機械車輛帶物行駛或調頭轉彎時,必須將物品放至較低位置行駛,以防止車輛在行駛過程中發生晃動及物品墜落所造成的`損壞。

          第七條易燃、易爆、易腐蝕物品的貯存倉庫區域限制車輛進出,摩托車禁止進入危險品倉庫;機動車輛運送貨物要捆扎牢固。

          第八條機動車輛必須停放在車庫或指定的停車處,禁止在轉彎處、交叉路口、消防設備和消火栓旁停放各種機動車輛,不準停放在坡度大于5%的路面上。

          第九條在廠區內行駛的各種機動車輛駕駛員應嚴格遵守廠區交通安全規定,嚴格執行車輛安全操作規程。

          第十條廠區內行駛的各種機動車輛駕駛員都必須有駕駛證才能駕駛車輛,無駕駛證者不得駕駛車輛,否則按違章處罰;若造成事故的,應從重進行處理。

          第十一條各種機動車輛在廠內發生交通事故后,應立即停車并先設法搶救傷員,保護事故現場,及時主向管部門和安全環?茍蟾,聽候調查處理。

          第十二條發生交通事故后應先做好現場調查記錄,查找事故原因,嚴格區分事故責任,在事故處理的同時應研究制訂出有關防范措施,按“四不放過”的原則對責任人、責任單位進行處理。

          第十三條外來車輛的安全管理由對口聯系部門負責,發生交通事故或出現其它異常情況時由對口部門負責處理,安全環?茖⒁暺鋰乐爻潭葘芾砑柏熑螁挝贿M行考核。

          事故處理

          第十四條廠區所有機動車輛必須進行定期檢查與日常維護保養并建立臺帳(維護保養、車輛運行、定期檢驗),檢查發現一次考核100元,第二次考核200元,并限期整改。

          第十五條廠區機動車輛應按交通部門規定每年必須進行一次驗車審核,驗車審核單據交生產科備案,未做到一次性考核100元,逾期未經檢驗的車輛不得行駛。

          第十六條機動車輛在出車前及停車后都必須進行認真檢查,檢查項目按保養規程進行;在行駛途中,應隨時觀察車輛零部件和車輛運輸的工作狀況是否處理正常狀態,如發現異常應及時停車處理,如發現車輛故障應及時排除,嚴禁帶病行駛,未做到一次性考核100元。

          第十七條對不遵守選廠有關規章制度、不聽從現場指揮人員、管理的,調度應提出口頭批評;屢教不改的給予200元及以上的處罰;

          第十八條對不遵守公司有關規章制度且造成損失的,除照價賠償外,按情節輕重處罰200—500元。

          第十九條不服從指揮,不按規定路線行駛,亂停亂放而造成廠區道路堵塞,交通混亂,影響進出其它車輛正常作業,除批評教育外,并給予當事人100—200處罰元。

          第二十條任何車輛撞(壓)掛壞生產設備設施、安全設施、消防設施等,除照價賠償外每次考核100—300元。

          第二十一條廠區內行駛的各種機動車輛,在運輸作業行駛途中,一律不準載人;若違反規定,首先要追究駕駛員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在廠區道路上維修車輛,污染地面及亂扔飯盒等垃圾雜物的,除責成當事人清除污染物外,另罰款50—200元。

          第二十三條損壞綠化(樹木、花草等)視情節輕重罰款100—500元。

          第二十四條全廠員工如及時向生產科、安全環?婆e報上述情況,并經查實的將相關管理規定給予獎勵。

          廠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8

          1.為保障廠區道路交通運輸安全,維護交通秩序,防止各類交通事故的發生,安全保衛部門全面負責廠區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2.進入廠區汽車門前有停車檢查標志,由廠警檢查合格后方行。

          3.廠區應設專門停放摩托車、電動車、自行車的.場所,并按規定停放。

          4.進入廠區汽車設限速標志(5公里/時)。

          5.廠區道路不得隨便停車,道路上破土施工,要辦理申報手續同意后方可,并有明顯標志,夜間要掛紅燈。

          6.跨過廠區道路的管道,要設限制高度的提示標志。

          7.廠區道路應平坦暢通,禁止在路面排放污物及酸堿等有危險物質,冬季要及時清除積雪、積水。

          8.機動車輛必須完好,證件齊全,進入廠區必須要戴好防火罩。

          9.本單位的廠內機動車如:鏟車、摩托車等,駕駛必須經有關部門培訓,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后方可駕駛。

          10.車輛裝載應為核定量,裝載物品不得拋、灑、滴、漏,污染環境,裝載危險化學品按有關規定執行。

          11.工作人員進入廠區必須三人成列、兩人成行。

          廠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9

          為進一步加強廠內運輸車輛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杜絕各類交通事故的發生,根據公司會議精神,特制定本規定:

          一、廠內所有運輸車輛剎車、燈光、鳴笛、警示系統,必須保證正常使用,每檢查發現上述項不能正常使用的,對車輛所屬承包人罰款伍拾元,同時連帶處罰車輛使用單位安全員貳拾元,單位負責人貳拾元。

          二、車輛進出庫房、路口、垛口及轉彎處,必須減速、鳴笛、打轉向燈,每檢查違反上述要求的對車輛所屬承包人罰款叁佰元,同時連帶處罰車輛使用單位安全員伍拾元,單位負責人伍拾元。

          三、原料、成品車輛每車限載2.5噸,如檢查發現超載運行,每次對車輛所屬承包人罰款貳佰元,同時連帶處罰車輛使用單位安全員伍拾元,單位負責人伍拾元。

          四、廠內車輛在廠區行駛限速每小時5公里,嚴禁超速行駛,每檢查發現一次超速行駛對車輛承包人罰款叁佰元,同時連帶處罰車輛使用單位安全員伍拾元,單位負責人伍拾元。

          五、原料、成品倒運車輛除駕駛員可乘坐的'人員外,其它部位(駕駛室頂、腳踏板等)不準載人,嚴禁人貨混載,每檢查發現違反上述情況,對車輛所屬承包人罰款壹佰元,同時連帶處罰車輛使用單位安全員伍拾元,單位負責人伍拾元。

          廠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0

          1、廠前區進出廠門,公路交叉口、危險品倉庫、儲罐區、生產區及其他危險地段,必須設置交通信號和明顯標志,車輛和行人要嚴格遵守。

          2、因生產和基建臨時施工障礙交通應經廠部批準,還必須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保證車輛、行人安全(如設紅色信號燈、安全警告牌等)。

          3、廠區道路必須平坦、暢通,夜間要有足夠的照明。

          4、如生產需要所設的壇、池等應加圍欄或蓋板。

          5、任何人不得隨意損壞,移動一切交通安全設施和信號標志。

          6、各種進出廠的機動車輛必須良好,經年審后持所核發合格證方可行駛。

          7、進出廠的各種機動車輛,必須遵守廠內設置的“交通標志”所規定的行車路線和行駛要求。

          8、各種車輛進出必須減速,接受門衛檢查。

          9、各種出入廠的貨車禁止違章搭人,裝卸人員搭車要符合安全要求規定。

          10、裝運危險品應當派責任心強,技術熟悉的'駕駛負擔,危險品要包裝牢固、嚴密、輕拿、輕放、不得與性質不相同的物品混裝,并指定專人押運,負責安全。

          11、車輛進入有爆炸危險的生產區和儲存區,必須戴防火罩,裝卸時車輛應熄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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