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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學幼兒園政府采購管理制度范本
在日新月異的現代社會中,人們運用到制度的場合不斷增多,制度是指在特定社會范圍內統一的、調節人與人之間社會關系的一系列習慣、道德、法律(包括憲法和各種具體法規)、戒律、規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條例)等的總和它由社會認可的非正式約束、國家規定的正式約束和實施機制三個部分構成。那么制度怎么擬定才能發揮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中小學幼兒園政府采購管理制度范本,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第一條 為加強全縣中小學校物品采購管理,規范學校物品采購行為,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促進學校的建設與和諧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和法律法規的要求,結合我縣各校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縣公辦學校 (以下簡稱采購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購買物品,按本辦法辦理集中采購。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集中采購是指采購單位所需的教育教學用品和教育系統有專業技術特殊要求的項目采購活動。具體采購品種和限額標準參照政府采購目錄,接受縣政府采購中心的監督。
第四條 設立縣教體局采購辦(設在教育會計核算中心),具體負責部門集中采購工作。其中,屬于教學儀器設備的由采購辦會同電教館負責辦理,其他辦公類用品由采購辦負責辦理。
第二章 采購基本程序及采購方式
第五條 根據局辦公會議要求,批量購置金額在2000元以上或單件購置金額在500元以上的物品,應實行教育部門集中采購。各采購單位每月25日前將采購計劃分別報局會計中心和電教館審核、分管領導審批。其中一般類辦公用品報局采購辦審核匯總,教學儀器設備報電教館審核匯總后會同局采購辦確定相應的采購方式。
第六條 大額辦公用品采用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采購方式的,按縣政府采購中心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報縣政府采購中心辦理。其他采購方式經縣政府采購中心同意后,由局采購辦按規定程序辦理。
第七條 采用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的,應當遵循下列程序:確定采購小組成員、評標程序、談判內容、成交標準等事項,采購單位可派代表作為談判小組成員之一;談判小組負責擬定合同條款及技術附件,提出邀請參加談判的供應商條件、名單及選擇理由或公開征集、隨機確定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并與其進行談判;談判小組應當要求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最后報價,談判小組根據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并將結果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未成交的供應商。
第八條 采用詢價采購方式的,應當遵循下列程序:成立詢價小組。詢價小組由采購單位和有關專業技術人員組成,詢價小組根據采購需求,確定被詢價的供應商條件,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不少于3家的供應商,并向其發出詢價通知書,要求供應商一次報出不可更改的價格,并根據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并將結果通知所有被詢價的未成交的供應商。
第九條 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應當遵循下列基本程序:采購單位可派代表參與采購工作,采購辦負責擬定合同條款及技術附件,并對源頭供應商的資信、財務狀況、技術、服務和市場價格進行調查,直接與其就合同條款進行談判,按法定原則,在保證采購項目質量和合理定價的基礎上確定成交的供應商。
第十條 在采購過程中,縣教體局采購辦應當及時將采購活動進行詳實的記錄備案。同時,應當將每次采購活動的采購文件進行歸檔保存。
第十一條 在采購過程中出現意外情況的,教體局采購辦應及時與采購單位進行溝通、協調。
第十二條 合同履行過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變更終止合同的,采購單位應與供應商協商一致,并將變更、終止合同的理由、變更內容和責任等以書面形式報教體局采購辦審核后方可執行。
第十三條 中標或成交的供應商不得以轉包方式履行部門集中采購合同。合同約定可以分包的,應按合同規定的條件、內容及方式進行。項目主體部分或重要、關鍵設備,不得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第十四條 采購結束后,由教體局采購辦、電教館、采購單位及相關人員共同按照采購合同的約定要求進行驗收,驗收結束,參加驗收的各成員應在合同所附《驗收結算單》上簽名并承擔相應責任。《驗收結算單》是支付采購資金的必備條件。
第十五條 供應商、采購單位或教體局采購辦認為有必要,可以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履約程度進行核驗,并作為交付或驗收的依據。
第十六條 驗收過程中發現的問題,采購單位可以直接通知供應商,也可以通過教體局采購辦通知供應商在限定時間內達到合同約定的要求,超過限定時間仍未達到合同約定的要求作退貨處理。驗收結果與采購約定不完全符合,但不影響安全、不降低使用要求和功能,而且要改變確有困難的,經供應商與采購單位及教體局采購辦協商后,可減價接受。
第三章 采購資金的管理
第十七條 部門集中采購資金支付由采購單位憑項目審批表、《驗收結算單》、發票到縣教體局會計核算中心報賬,審批后由縣教育會計核算中心將采購單位的采購資金匯入采購部門資金賬戶。
第十八條 根據合同約定需要向供應商支付部門集中采購資金時,必須附采購合同、驗收證明、貨物發票等,經審核后將采購資金撥付給供應商。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縣教體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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