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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司對外擔保管理制度

        時間:2022-07-16 20:09:13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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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對外擔保管理制度范本

          在日新月異的現代社會中,大家逐漸認識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是維護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們做事的底線要求。那么什么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公司對外擔保管理制度范本,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公司對外擔保管理制度范本

          第1章總則

          第1條、為進一步規范公司的對外擔保行為,維護投資者和公司利益,防范公司對外擔保風險,確保公司資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2條、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的對外擔保業務。本制度所稱對外擔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為他人或其他單位提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所規定的保證、抵押、質押或定金等。公司對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擔保屬于對外擔保的范圍。

          第3條、提供擔保的注意事項

          1、未經批準,不得提供外匯擔保。

          2、不得為境外投資者提供擔保。

          3、不得為非獨立核算的公司和分支機構提供擔保。

          4、原則上不得對非業務往來公司、單位提供擔保。

          5、為所控股、參股的公司提供擔保時,要按投資比例對債務提供擔保。

          第4條、公司作為擔保人提供對外擔保,應當與債權人、被擔保人訂立書面合同,約定公司、債權人、被擔保人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2章擔保合同的審查與訂立

          第5條、經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方可訂立擔保合同。在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做出擔保決定前,與擔保相關的部門和責任人不得在主合同中以擔保人的身份簽字或蓋章。

          第6條、任何擔保均應訂立書面合同。擔保合同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且合同事項明確。

          第7條、任何人不得越權簽訂擔保合同,也不得簽訂超過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授權數額的擔保合同。

          第8條、擔保合同訂立時,必須經公司法律事務部門對擔保合同有關內容進行審查。

          第9條、擔保合同中下列條款應當明確。

          1、被擔保的主債權的種類、金額。

          2、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3、擔保的方式。

          4、擔保的`范圍。

          5、擔保的期限。

          6、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事項。

          第10條、法律規定必須辦理抵押、質押登記的,必須到有關登記機關辦理抵押物登記。公司資產管理部門協助財務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第11條、擔保合同簽訂后,財務部門應及時上報董事會秘書。

          第3章擔保風險監控

          第12條、對外擔保合同訂立后,公司財務部應指定人員負責保存管理,逐筆登記,并注意相應擔保時效期限。公司所擔保債務到期前,財務部應積極督促被擔保人在約定時間內履行還款義務。同時請財務部、法律部對抵押、質押的相關資產隨時監控。

          第13條、財務部應當關注被擔保方的生產經營、資產負債變化、對外擔保和其他負債、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的變更、對外商業信譽的變化以及主合同的變更情況,要求被擔保人按時提供必要的會計報表及相關材料,特別是到期歸還情況等。

          第14條、公司財務部應于還款到期前30日就被擔保人的還款情況(含利息)發函告知,催促按時還款。對可能出現的風險進行預研、分析,并根據實際情況及時報告總經理。公司有關部門應及時將其掌握的情況告知財務部。

          第15條、財務部應根據上述情況,采取有效措施,對有可能出現的風險,提出相應處理辦法,經公司總經理辦公會審定后上報公司董事會。

          第16條、當發現被擔保人債務到期前15日,仍未履行還款義務,或被擔保人面臨破產清算、債權人主張擔保人履行擔保義務等情況時,財務部應及時上報董事會。

          第17條、確認被擔保人不能履約,擔保債權人對公司主張債權時,公司應立即啟動反擔保追償的法律程序,同時報告董事會,并予以公告。

          第18條、公司作為一般保證人時,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仲裁,并在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未經法院裁決,不得對債務人先行承擔保證責任。

          第19條、債權人放棄或怠于主張物的擔保時,未經法院裁決不得擅自決定履行全部擔保責任。

          第20條、人民法院受理被擔保人破產案件后,被擔保人未申報債權的,財務部應當提請公司參加破產財產分配,預先行使追償權。

          第21條、對外擔保合同中擔保人為兩人以上的且與債權人約定按份額承擔擔保責任的,應當拒絕承擔超出公司份額外的擔保責任。

          第22條、公司為債務人履行擔保義務后,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向債務人追償,并將追償情況及時披露。

          第23條、被擔保債務到期后需延期并需繼續由公司提供擔保的,應當視為新的對外擔保,必須按照本規定程序履行擔保申請審核批準程序。

          第4章責任追究

          第24條、公司董事、經理及其他管理人員未按本辦法規定程序擅自越權簽訂對外擔保合同,對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25條、擔保人無需承擔的責任,相關人員未經公司董事會同意擅自承擔的,給予行政處分并承擔賠償責任。

          第26條、公司董事會有權視公司的損失、風險的大小、情節的輕重決定給予相關人員相應的處分。

          第27條、在公司對外擔保過程中,相關人員的行為構成刑事犯罪的,由公司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5章附則

          第28條、本制度自公司董事會審議并上報股東大會批準后實施,由董事會負責解釋。

          第29條、本制度根據國家擔保的相關法律法規制定,如果與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文件相抵觸,以國家新頒布的法律法規及文件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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