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精選3篇)
隨著社會不斷地進步,我們可以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是維護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們做事的底線要求。什么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精選3篇),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1
為加強本單位的消防安全,預防易燃易爆化學試劑引起火災、爆炸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人、財、物的安全,本著“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宗旨,切實做好防火防爆工作,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特制定如下易燃易爆化學試劑應急預案,本應急預案適用于洗油加工崗、油分析崗等。
(一)組織及職責
1.一旦發生事故時,全體在崗員工統一編入中心化驗室應急組織,必須服從全室的統一指揮。
2.在崗操作人員應認真進行崗位檢查,發現事故險情,應立即上報化驗室主任,并及時通知與本崗有關聯的崗位,以便及時采取應急措施,將事故控制在最小程度,損失降低到最低的水平。
(二)報警方式
1.發生火災時,第一發現人應立即撥打119報火警,同時撥打院安全防火電話××××和××化驗室電話××××報告。同時電話通知與本崗相關聯的崗位,以便采取應急措施。
2.實驗中由于大量使用可燃有機溶劑,在加熱抽提、溶劑回收、明火操作時引起火災或爆炸事故時,第一發現人應立即撥打化驗室電話××××報告。同時電話通知與本崗相關聯的崗位,以便采取應急措施。在災害較大,無法控制時,要立即撥打119報警。同時要立即撥打院安全防火電話××××報警。
3.發生人員燒傷、中毒或窒息等事故時,第一發現人在積極搶救的同時,應立即撥打化驗室電話報告,情況嚴重時,應立即撥打120或110求救,同時立即向院有關部報告災情。
(三)應急措施
1.實驗操作中發生著火時:火勢小時,在崗人立即用消防器材滅火,火勢大時其他人馬上用消防器材滅火,另一人應立即撥打電話向化驗室、院生產運行安全科報警,啟動所有滅火設施。
2.發生重特大事故時,應立即啟動化驗室消防安全應急救援預案(指揮小組可根據實際情況決定看是否需要疏散周邊居民和員工)。
3.通訊、物資供應組成員打電話報119火警后,立即指派專人負責到研究院大門前迎接和引導消防車進入事故現場,并及時將事故匯報研究院指揮中心;同時打電話120,請求醫療支援。
4.現場疏散組立即前往各既定路線疏散附近圍觀居民和員工按指定路線進行撤離,同時安排人員在各路口阻止前往事故地點的無關人員和通行車輛。
5.室科研生產運行員立即調度各項化驗生產工作停止,全力投入搶險。
6.操作人員立即切斷事故發生地和鄰近實驗間的總電源、氣源及一切可誘發事故的因素。
7.中心化驗室總指揮帶領全體員工立即攜帶消防器材奔赴現場滅火
8.在事故無法控制時,現場指揮立即組織全體員工撤離事故現場。
9.專業消防隊到達后,由現場指揮負責報告火情,火場發生地連帶不安全因素等,并負責指揮消防車供水,協助滅火,聽從指揮。
10.醫院人員對傷員進行包扎,利用救護車及時送到醫院搶救。
(四)事故處理
1.輕傷事故的報告不超過20小時,重傷以上重大事故的報告不超過1小時(從發現起計算)。
2.發生事故的次日,應將事故基本事實情況、結果及責任人的處理意見,書面報所安全工作領導小組。
3.發生事故的負責人在事故后,應及時總結經驗教訓,并在所屬單位、部門大力宣傳,杜絕再次發生類似事故。
4.立即制定整改措施,盡快恢復生產。
5.責任分析:劃分事故責任,確定是突發的責任,人為責任,還是儀器設備、材料、結構和試劑等自身缺陷引起的責任。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2
第一章目的
1、為了加強對化學危險品的安全管理,防止化學危險物品在運輸、儲存和使用過程中發生事故,保障施工、生產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制訂本制度。
2、本制度所指化學危險品指爆炸品、氧化劑、壓縮氣體、液化氣體、自燃物、遇水燃燒物、易燃液體、毒害品和腐蝕品等。
3、保管、運輸、使用及銷毀化學危險物品,必須交由經過專門訓練并經考試合格的'人員執行。
第二章化學危險物品的儲存保管
1、化學危險物品必須存放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專用儲存室(柜)內,并設專人管理,不得隨意亂放。各單位應本著既要保證安全又符合節約;既統一,又可因地制宜的原則建立永久或臨時的化學危險品倉庫。
2、化學危險物品倉庫的建筑和設施,應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1)倉庫區必須與生產區、生活區有適當的間隔。
(2)庫房一般應采用一層建筑,每間庫房應設有足夠的獨立安全出口,儲存氧化劑、易燃液體、固體和劇毒物品的庫房,應該采用容易沖洗的不燃燒地面。
。3)化學危險品庫房應當符合安全、防火規定,應有良好的通風和必要的避雷設備,并根據物品的性質和不同的儲存方法設置相應的防爆、防火、滅火等安全設施。
。4)儲存易爆物品的庫房必須采用封閉、防爆或其他相應的安全電氣照明設備。如采用一般玻璃時,應安裝在玻璃窗的外面。電燈開關應該安裝在庫房外面。無電源的倉庫應有蓄電池燈照明。
3、化學危險物品的儲存應符合下列要求:
(1)化學危險物品應當分類、分項存放,堆垛不得過高、過密。堆垛之間以及堆垛與墻壁之間,應該留出一定的間距通道及通風口。
(2)爆炸品和放射性物品,必須單獨存放于專門的倉庫中,起爆點火器材,不得與炸藥在同一庫房中存放。
(3)相互接觸能引起燃燒、爆炸或同一儲存室內存放。如果施工工地的短期存放條件確有困難必須同庫房存放時,則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隔離存放。
。4)受陽光照射容易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的化學危險物品和桶裝、罐裝等易燃液體、氣體應當在陰涼、通風地點存放。
。5)遇火、遇潮容易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怕凍、怕曬的化學危險品,不得在露天、潮濕、露雨、低洼容易積水、低溫和高溫處存放;對可以露天存放的化學危險物品,根據不同性質,應具備確保安全的有效措施。
4、化學危險物品倉庫應該建立下列安全措施:
。1)化學危險品倉庫應加強警衛,嚴格出入庫制度,禁止柴油車和拖拉機進入庫區內。
。2)倉庫區內嚴禁煙火,杜絕一切可能產生火花的因素,如因工作需要必須用火時,應經單位領導或保衛部門批準,在指定的安全地點進行。
。3)不準在庫房內或露天堆垛附近休息、試驗、分裝、打包和進行其他可能引起火災的操作。
(4)容器包裝要密閉,如果發現破損滲漏,必須立即進行安全處理,改裝必須在安全地點進行,對易燃、易爆物品應使用不發生火花的工具。
。5)加強貨物入庫驗收和平時的檢查制度,對性質不穩定、容易分解、變質、引起燃燒、爆炸的化學危險品,應該定期進行測溫化驗,防止自燃爆炸。
。6)盛裝化學危險物品的空容器和運輸工具,在使用前后必須進行檢查,徹底清洗,以防引起燃燒爆炸和中毒,對遺留地上的化學危險物品必須及時清除處理。
。7)化學危險物品倉庫應健全安全保衛機構,建立義務消防隊,配備滅火設施及通訊、報警裝置,消防隊應經常進行訓練和業務學習。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易燃易爆物品的消防安全監督管理,保障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使用、儲存、經營、運輸和銷毀易燃易爆物品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易燃易爆物品,系指國家標準GB12268—90《危險貨物品名表》中以燃燒爆炸為主要特性的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化學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毒害品、腐蝕品中部分易燃易爆物品。
第四條新建、擴建、改建的生產、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廠、倉庫和裝運易燃易爆物品的專用車站、碼頭,必須設在城鎮以外的獨立安全地帶。對已建成的嚴重影響城市消防安全的工廠、倉庫,應納入城市改造規劃,并分別采取限期搬遷、改變使用性質、限制生產或儲存化學物品種類和數量等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
第五條生產、儲存、經營和運輸易燃易爆物品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填報《易燃易爆物品消防安全審核申報表》或《易燃易爆物品準運證審核申報表》,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合格后,分別填發《易燃易爆物品消防安全審核意見書》、《易燃易爆物品消防安全許可證》或《易燃易爆物品準運證》。無《易燃易爆物品消防安全審核意見書》、《易燃易爆物品消防安全許可證》、《易燃易爆物品準運證》的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儲存、經營、運輸易燃易爆物品。
第六條民用建筑、民用地下建筑不得用于生產、儲存易燃易爆物品。
第二章生產、使用監督管理
第七條生產、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a、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建筑和場所必須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和有關專業防火規范;
。ǘ┥a、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必須按照有關規范安裝防雷保護設施;
。ㄈ┥a、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場所的電氣設備,必須符合國家電器防爆標準;
(四)生產設備與裝置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消防安全設施,定期保養、校驗;
(五)易產生靜電的生產設備與裝置,必須按規定設置靜電導除設施,并定期進行檢查;
(六)從事生產易燃易爆物品的人員必須經主管部門進行消防安全培訓,經考試取得合格證,方準上崗。
第八條易燃易爆物品出廠時,必須有產品安全說明書。說明書中必須有經法定檢驗機構測定的該物品的閃點,燃點、自然點、爆炸極限等數據和防火、滅火、安全儲運的注意事項。
第九條易燃易爆物品的灌裝容器、包裝及其標志,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
第十條大量銷毀易燃易爆物品時,應當征得所在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同意。
第三章儲存、經營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易燃易爆物品的儲存應當遵守《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同時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S脗}庫、貨場或其他專用儲存設施,必須由經過消防安全培訓合格的專人管理;
(二)應根據GB12268—90《危險貨物品名表》分類、分項儲存。化學性質相抵觸或滅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在同一庫房內儲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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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易燃易爆物品的儲存單位,必須建立入庫驗收、發貨檢查、出入庫登記制度。凡包裝、標志不符合國家標準,或破損、殘缺、滲漏、變形及物品變質、分解的,嚴禁出入庫。
第十三條易燃易爆物品倉庫管理人員在發貨時,必須檢查提貨單位的《易燃易爆物品準運證》,無《易燃易爆物品準運證》的不得發貨。
第十四條經營易燃易爆物品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蟹戏阑、防爆要求的儲存、經營設施;
。ǘ┯薪涍^消防培訓合格的經營人員;
。ㄈ┯邢腊踩芾碇贫。
第四章運輸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運輸易燃易爆物品的車輛必須辦理《易燃易爆物品準運證》,無《易燃易爆物品準運證》的車輛不得從事易燃易爆物品的運輸業務。
第十六條辦理《易燃易爆物品準運證》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兄鞴懿块T或單位的證明、車輛年檢證、駕駛員證、押運員證;
(二)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運輸工具和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
(三)有經過消防安全培訓合格的駕駛員、押運員。
第十七條《易燃易爆物品準運證》分長期和臨時兩種,全國通用。長期《易燃易爆物品準運證》期限為一年,急需運輸的可辦一次性臨時《易燃易爆物品準運證》。
第十八條《易燃易爆物品準運證》由承運單位或個人所在縣(含縣)以上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批準填發。
第十九條運輸易燃易爆物品,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運輸單位和個人必須對裝運物品嚴格檢查,對包裝不牢、破損,品名標簽、標志不明顯的易燃易爆物品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罐體、沒有瓶帽的氣體鋼瓶不得裝運;
(二)輕拿輕放,防止碰撞、拖拉和傾倒;
。ㄈ┻\輸易燃易爆物品的車輛、船舶,須徹底清掃沖洗干凈,才能繼續裝填其他危險物品;
(四)化學性質、安全防護、滅火方法互相抵觸的易燃易爆物品,不得混合裝運;
(五)遇熱容易引起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的化學物品,按夏季限運物品安排,宜在夜間運輸。必要時應采取隔熱降溫措施;
。┯龀比菀滓鹑紵⒈ɑ虍a生有毒氣體的化學物品,不宜在陰雨天運輸。若必須運輸時,除具有良好的裝卸條件外,還應有防潮遮雨措施。
第二十條無關人員不得搭乘裝有易燃易爆物品的運輸工具。
第二十一條運輸易燃易爆物品的車輛標志,必須符合國家標準GB13392—92《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
第二十二條運輸壓縮、液化氣體和易燃液體的槽、罐車的顏色,必須符合國家色標要求,并安裝靜電接地裝置和阻火設備。
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有關消防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與本辦法相配套的《化學危險物品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品名表》、《易燃易爆物品消防安全許可證》、《易燃易爆物品準運證》由公安部統一制定、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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